吉林市农民工深圳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的缴费比例

吉林省计划2015年实现社保“一卡通”建设全覆盖
来源: 城市晚报
2009年长吉图战略实施以来,吉林省人社厅积极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村人口市民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未来,吉林省人社厅将继续促进人才流动,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为长吉图地区的发展打造健康良好的软环境。加强重点节点区域平台建设,加大转移就业力度。计划2013年,新建大学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园(市场、基地)90个,打造高质量就业示范社区(行政村)100个,实现转移就业380万人。到“十二五”期末,实现转移就业400万人。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并轨和转移衔接方面,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新农保、城居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和衔接;推进医疗保险城乡统筹,落实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13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结算。
  为了减轻民营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吉林省人社厅拟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将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到1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降低到1%。初步测算,未来5年可总计减负260亿元。推进覆盖城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2013年拟投入2000万元开发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内五级网络互联,搭建“一点登录,全省查询”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平台,计划2015年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全覆盖。(记者 李纳 骆家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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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 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吉林省社众保险销售有限公司&&&&1月15日上午,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吉林省将再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上调幅度将平均不低于10%。 2012年,吉林省城镇新增就业59.03万人,比上年增长6.8%;城镇登记失业率3.65%,比上年降低0.05个百分点。
&&&&松花江网 3月31日,记者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4月1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新举措。 据了解,公积金提取新举措实施前,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多个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新举措实施后,公积金提取精简了9个要件。 以前,职工委托单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告别土地,来到城市生活落户。为保证进城落户的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社会保障权利,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意味着,农民进城后在城市也可以享受基本养老
&&&&来源:松花江网 2月28日,记者从吉林市社保局获悉,养老保险中断缴费超3年的参保人员,凡在4月30日前补缴养老保险欠费的,仍按原缴费政策执行。 自去年3月全省《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
&&&&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个人贷款中心(深圳街1号 ) 670381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城建分理处(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218室) 805028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吉林大街支行(上海路8号)
交通银行吉林分行个人金融部 (松江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 36、目前吉林市有哪些服务网点可以受理公积金业务? 在吉林市市区内,船营分中心(地点:越山路11号市城建大厦)和龙潭分中心(地点:龙潭区湘潭街交通银行)可受理公积金业务;在外县(市),永吉、磐石、桦甸、蛟河、舒兰管
&&&&吉林省住房公积金
长春市 九台市 榆树市 德惠市 农安县 吉林市 蛟河市 桦甸市 舒兰市 磐石市 永吉县 四平市 公主岭市 双辽市 梨树县 伊通县 辽源市 东丰县 东辽县 通化市 梅河口市 集安市 通化县 辉南县 柳河县 白山市 临江市 抚松县 靖宇县 长白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27、父母购房,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吗? 父母购房,不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子女购房,也不可以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28、住房公积金可以由他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代取吗?在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支付相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参加新农保政府如何补贴?   针对读者这些有关“城居保”、“新农保”的问题,东亚记者咨询了12333热线的专家。   每年最低缴费100元   陈女士:我是长春市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难,没参加过工作,至
&&&&8月19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吉林省官方于近日正式出台了三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新政策,力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春林介绍,今年7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按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额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联系方式: 在线查询:http://www./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归集管理处:805097 资金运用处:805075 计划稽核处:805008 会计核算处:
&&&&在线咨询:/news/list_2070_1.html &在线查询:http://www./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龙卡业务办理电话: 地址:吉林省 吉林市 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 邮编:132011 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室 80506
身份证明类
夫妻及共有权人均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需复印在一张纸上。
银行、抵押各1份,共2份
户籍证明类
需复印户口簿首页、借款人页、配偶页及未成年子女页。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
&&&&吉林省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全省统一缴费档次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吉林省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在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分别设定100元至500元5档和100元至1000元10档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档次,即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
&&&&刚刚颁布日执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及首付款,是否就是不能再提取首付款了,这样符合国家规定吗?如果首付款也是贷款支付的怎么办?&根据日发布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提取额度为,夫妻双方第一次提取在还款12期内(含12期)的,不得超过12期偿还贷款本息额,超过12期的,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1、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条件?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是什么? 受理条件:凡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时间不少于一年,最后缴存日期距申请日不少于三个月且没有尚未结
&&&&记者4月26日从吉林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上获悉,今年,吉林省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上调115元,增幅略高于10%。各地将于5月发放,同时补发1月至5月新增的养老金。   此次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
&&&&在线咨询:/news/list_2070_1.html &在线查询:http://www./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龙卡业务办理电话: 地址:吉林省 吉林市 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 邮编:132011 部门联系电话 办公室 80506
&&&&19日,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务大厅召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赵春林对改革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吉林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个人年缴费标准设12个档次,标准从100~2000元,参保人去世后
&&&&(张颖、蔡稔行)吉林省医保异地就医已实现异地即时结算,目前长春市已开通28家可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吉林省各地区医保参保患者可通过办理异地结算业务,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   异地即时结算工作的实施,使长期异地居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五级为30个月,六级为26个月,七级为22个月,八级为18个月,九级为14个月,十级为10个月。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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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2015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提高10%左右
[导读]9日,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吉林省基本养老金经过连续十年的调整,去年达到平均1720元,今年计划再提高10%左右。吉林省还将提高其他保险待遇水平。
2015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提高10%左右(资料图)
9日,记者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今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划再提高10%左右,实现&十一连调&。失业保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也将适度提高。
新建20个基地让农民工家门口挣钱
&吉林省自2006年以来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作为重要任务,现已建立了长效机制。&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去年全省累计消除零就业家庭1207户,援助就业1208人,实现100%的援助率,每个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的目标。2015年将继续保持这一目标。让农民工返乡创业,在家门口挣钱,避免了空巢老人和孩子无人管的情况。
去年,吉林省新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23个,扶持创业2770人,直接带动就业7660人。今年将再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20个。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左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关系到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吉林省基本养老金经过连续十年的调整,去年达到平均1720元,今年计划再提高10%左右。吉林省还将提高其他保险待遇水平。
今年将根据社平工资等变动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将跟踪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布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建立并推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为基层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合理提高提供制度空间。
90余万职工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1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涉及吉林省90余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目前,改革确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即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长春晚报记者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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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98]22号颁布时间: 09:55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慎重行事,妥善加以解决。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上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以上人员统称为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上述范围内的离退休(养老)人员。
  实行系统统筹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个体经营业主及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代征。劳动、财政、国有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职工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从日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
  2.缴费比例:自日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5%缴费。其中,私营企业按缴费基数的21%缴费。缴费比例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直至国家控制标准(不超过缴费基数的20%)。
  (三)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投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其中,11%记入业主个人帐户,9%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2.帮工以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3.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其帮工投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按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6%缴纳,其中7%记入帮工个人帐户,9%划入社会统筹基金。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业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相应降低,直至12%。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构成: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从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从 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入,个人缴费比例每增加1个百分点,划入部分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3%;储存额利息。
  3.日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日至 日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按缴费基数的16%计算,记帐利率按此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日以后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
  4.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记帐利率以复利计息。记帐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记帐利率为:本年记帐利率×1.083×50%。参保人员退休(养老)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计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6.缴费年限间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间断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
  7.从日起,参保人员跨省(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计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9.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
  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养老)并出境定居的人员,除一次性支付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外,对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养老)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10.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为: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社会统筹基金):
  1.社会统筹基金的构成:用人单位或业主缴费中扣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其他。
  2.社会统筹基金的用途。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建立统一制度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固定调节金、依照政策正常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后仍需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五、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0年,或建立个人帐户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呈报(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由本人申报),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自批准退休(养老)的下个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一)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二)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暂定为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
  (三)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于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和170元固定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依据缴费时间分别确定标准:
  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基础养老金=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15%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础养老金=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统一制度前(1995年、1996年、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统一制度前3年职工缴费工资占退休当年本省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本省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4.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期,基本养老金标准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就高不就低。凡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在日至日期间超出部分按30元封顶,以后不再封顶。
  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职工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日。按老办法支付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封定档案工资×退休金计发比例+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的10%养老金+各项补贴、津贴
  (四)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的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办法实施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不再折算工龄。
  (六)本办法实施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上年度市(州)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的,
  应由授予机关或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七)本办法实施前已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和《》(吉政发[1991]48号)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本办法第五条(三)款计发的基础上,
  中级职称每月加发15元,高级职称每月加发25元;本办法实施后,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八)参保人员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和计息。失业期间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寄存人事档案的部门(机构)为其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九)参保人员因工致残或因患职业病,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但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抚恤金的差额部分,由用人
  单位补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转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伤残抚恤金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
  (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因病退休年龄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5%加上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按照本条(二)(三)款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
  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和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一次性支付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依据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统一制度前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一)转业、退伍军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除外)人员到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后,其连续工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二)凡是下岗职工和分流职工与原有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临时性就业均可到市(州)、县(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寄存人事档案,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统一制度后,用人单位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和计发办法,与本单位其他职工执行相同标准。其在职和退休(养老)期间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样处理。
  (十四)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1.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常计息;服刑期满后重新就业并履行缴费义务后,个人帐户连续计算,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退休(养老)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退休(养老)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六、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全省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时间、水平和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办法,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调整待遇或退休金的办法处理。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与保值增值,并按时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要追究经办人及领导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购买国家债券,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按年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报政府批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三)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省、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部门、企业、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有关基金收支和管理等情况。
  八、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全方位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员,要在2000年前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中。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除目前实行市(州)、县(市)级统筹的集体企业外,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均纳入省级统筹。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要尽快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级授权的市(州)统筹过渡,各市(州)、县要在测算的基础上,提出费率控制计划,由市(州)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2000年前实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
  九、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要逐步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各市(州)、县(市)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提倡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要加快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步伐,尽快改变主要由企业发放养老金的办法,实现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发放,养老保险基金的缴拨尽快由差额缴拨过渡到全额缴拨。
  十、其他
  (一)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险,职工、帮工与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确定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及个体经营业主必须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个体经营业主,要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业主的行政、法律责任,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二)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与职工、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与帮工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办法自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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