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铬矿会涉及二次定价,这块的海关税款如何处理?

海关行政处罚中处罚基准角度的“货物价值”计算海关行政处罚中的“货物价值”,也就是办案实务中俗称的“案值”(严格讲,在海关行政处罚中,作为处罚基准的“货物价值”往往并不一定等于“案值”。)是海关行政处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不仅是走私行为与诸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罚的基准,还是海关内部对于案件拟处罚决定审批机关层级确定的标准。同时,货物价值的计算是一个既专业又复杂的问题。海关处罚金额的多少不仅决定企业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海关信用评级,因此货物价值计算正确与否对于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天壤之别。《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附则第六十四条对“货物价值”进行了解释,是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但是,仅仅依据这个解释仍然解决不了办案实践中的“货物价值”计算问题。也就是说,在办案实践中,即使同为走私或者违规案件,不同的走私或者违规方式、情形,其“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也可能不同。正因为“货物价值”计算非常复杂,全国海关执法中计算的方法又各不相同,为规范海关统一执法,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一、海关行政处罚中涉及以货物价值作为处罚基准的规定《条例》是海关行政处罚中实体法运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条例》六十八个条文中,涉及以“货物价值”为处罚基准的共六条。兹列如下:(一)走私行为类:1、第九条(二)项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此处“等值”的“值”即为走私货物的“货物价值”。2、第十条规定:“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死人通谋为走死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就是说,上列走私行为的共同当事人如实施了第九条(二)项规定行为,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二)违规行为类:1、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2、第十五条(三)项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3、第十八条规定(略)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影响海关货物价值计算的变量因素及步骤: 影响海关“货物价值”计算的变量因素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违法货物的确定。也就是违法行为所涉货物中,应当列为违法货物的确定问题;另一类是违法货物税款的计核,包括完税价格、税率、汇率等。一般来讲,“货物价值”计算一般可以划分为五步,分别是:违法货物的确定;违法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违法货物计算税款所应当适用的税率、汇率的确定;违法货物应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确定;最后,就是将完税价格、关税和海关代征税计算总和,即违法货物的“货物价值”。三、海关处罚中货物价值计算的一般方法(一)走私类货物价值计算的一般方法1、闯关走私、绕关走私、海上偷运走私的货物价值计算。这类走私均不存在向海关申报行为,理所当然其涉案货物均为走私货物,那么其涉案货物价值即为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计算的价值。2、货运渠道瞒报货物数量走私的货物价值计算。以少报多进部分货物为涉案货物,其涉案货物价值即为按照《条例》第六十四条计算的价值。3、货运渠道低瞒报货物价格走私的货物价值计算。对于此类走私货物价值的计算,全国各地极不统一。为此,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于2005年6月下发的《湛江海关关于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政法函[2005]49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伪报货物价格偷逃应纳税款的走私行为,应当没收与偷逃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相对应的走私货物。4、伪报品名逃避贸易管制走私的货物价值计算案件。以实际货物计算货物价值。如将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伪报为自由进出口货物,以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作为货物价值。(二)违规类类货物价值计算的一般方法。1、“无证进出口”货物价值计算《条例》第十四条就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清楚,此处的货物价值即是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对应货物的货物价值,其计算方法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向海关申报时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才能构成“无证进出口”,对于货物已经到达港口但尚未向海关申报的,不能按“无证进出口”予以处罚。同时,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出现第一款违法行为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特殊规定执行。例如,对于未申领到许可证件而擅自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固体废物的,此时就不是以“货物价值”为基准进行海关行政处罚,而是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由海关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申报不实货物价值计算违规类案件根据贸易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加工贸易方式申报不实。此处的申报不实既包括应当申报的未申报,也包括申报了而申报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符两种情形。(1)货运渠道申报不实。《条例》第十五条是货运渠道申报不实的最主要的依据。涉及到货物价值计算问题的只有第十五条(三)项。又可分很多种,如数量、品名、重量、原产地、贸易方式等。①单纯货物数量、重量申报不实的,以申报不实部分计算货物价值,而不是申报货物全部货物的价值。②单纯品名申报不实的,以实际进出口的货物价值计算货物价值。③原产地、贸易方式申报不实,以涉案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货物价值。(2)加工贸易方式申报不实①单耗申报不实。《办法》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以申报单位耗料量与实际单位耗料量的差额确定违法货物,其计算公式为:违法货物=制成品数量×(申报单位耗料量-实际单位耗料量)②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时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货物价值为申报出口货物数量与实际出口货物数量差额部分货物的价值3、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货物价值计算《条例》第十八条列举了八类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其中,第(五)项关于加工贸易单耗申报不实的规定为新增规定,其申报不实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行为暂且不论。对于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货物价值计算相对单纯,比较简单,一般来讲就是擅自处置行为所对应货物的价值。只要第(三)项有必要特别提出:(1)对于相关货物的品名、规格记录不真实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货物价值为实际货物的货物价值;(2)相关货物的品名、规格记录真实,只是数量记录不真实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违法货物价值为实际货物价值与错误记录货物价值的差额。4、侵犯知识产权货物价值计算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价值计算也相对简单,不管是一般贸易货物还是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按照本文对应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都能解决。只是要特别提出的是,《条例》所谓侵权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调查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有海关查处的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四、几种疑难案件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一)货运渠道数量申报不实中既有少报多进又有多报少进或未申报情形的处理。此情况下的货物价值计算在实践中五花八门,且各有其理由。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是:以少报多进和多报少进部分之和计算货物价值。其实,对于《条例》十五条而言,就货物价值计算问题,因为处罚在涉及许可证件管理角度而言,少报多进中“多进部分”无证,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无异议。那么,对于多报少进中“少进部分”是有证而未进,对海关许可证件的管理当然不会造成影响,因此只能以少报多进部分货物计算货物价值并作为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处罚的基准。对于未申报部分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同样要以货物实际价值与多进部分货物价值累加计算涉案货物价值。(二)特定减免税设备违规案件违法货物价值的确定1.对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放行后即发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至监管期限届满的,以将进口时的完税价格加全部税款作为违法货物价值。2.对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放行后即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在监管期限届满前被查发或纠正拉回的违法货物价值的计算,以将进口时的完税价格加全部税款作为违法货物价值。3.对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放行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至监管期限届满的,应折旧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完税价格乘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汇率计算出税款二者之和为违法货物价值。 4.对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进口放行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后在监管期限届满前被查发或纠正拉回的违法货物价值计算,应折旧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完税价格乘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税率、汇率计算出税款二者之和为违法货物价值。 5.无论特定减免税设备是进口放行后即发生违法行为还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不久将设备收回,随后又发生违法行为,甚至有继续收回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反复情形,涉及到连续行为还是继续行为的认定问题,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计算违法货物价值。 (三)杂项申报不实所谓杂项申报不实是指在一个申报行为中同时申报多项货物且出现多项申报不实的情形。比如:在一项申报行为中,即出现品名申报不实,又有数量申报不实;既有多报少进,又有未申报;既有少报多进,又有未申报;既有少报多进,又有多报少进,还有未申报等情形。1、品名和数量申报不实的。以实际进出口货物的价值作为货物计算价值。2、多报少进和未申报的。以未申报货物价值计算货物价值。3、少报多进和未申报的。以多进部分货物价值和未申报货物价值计算涉案货物价值。4、多报少进、少报多进和未申报同时并存的。以多进部分货物价值和未申报货物价值计算涉案货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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