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府资金备选库取消了吗


2019年5月15日至16日日,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牵头,财政部国库司、证监会会计部、国资委财务监督局相关负责人等参加的调研组到江苏南京开展重点调研,并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考察指导工作。连续召开两场座谈会,研究讨论2019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听取注册会计师行业部分专家的相关意见建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领导陪同调研。
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在江苏省财政厅召开的座谈会上,就专业服务市场招投标中滥设备选库、滥设禁入条件以及《证券法》修订等问题作了发言。以下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滥设备选库、滥设禁入条件等问题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是市场经济监督体系重要的制度安排,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高端服务业中重要的专业服务业,良好的执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反映,在采购审计专业服务中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滥设备选库、滥设禁入条件、越权实施监管等现象日益突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商环境亟待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复建库、多层次建库,层次繁杂。无论是常规审计业务还是特殊审计业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法院、企业集团等主体均建立了相应的事务所备选库;(2)建库单位人为设置门槛,不恰当地排斥某些投标主体。事务所备选库限制外地注册设立的事务所或不具备法人资质的事务所,尤其不允许不具备法人资质的事务所入库,对于证券资格事务所而言的确是个普遍性的致命问题。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该项要求明显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3)备选库后续监督管理不规范。对建库单位建立的备选库缺少必要的后续监督,甚至出现建库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事务所串通舞弊,将某些已入库的事务所作为特定照顾对象,把优质服务项目几乎都交给某家或少数几家事务所执行。
一些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为规避廉政风险,借鉴货物采购方式统一购买审计专业服务(即公开招标仍是目前事务所获得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的首要方式),限制了注册会计师执业,影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利于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市场经济中的监督作用。一是严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数量繁多、级次复杂的备选库实质上构成变相资质管理,形成业务壁垒,人为分割了市场;滥设禁入条件,实际上在市场上形成了多个准入负面清单,使得部分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事务所被排除在备选库之外。二是造成低价竞争现象严重。部分事务所不惜以低于项目成本为代价承接业务,导致审计资源投入不足,审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三是事务所经营负担显著增加。为了进入备选库,事务所准备投标材料、各类证明资料,缴纳投标押金、购买标书,发生差旅费、中标服务费等。事务所即使进入备选库,在承接具体业务时仍需再次进行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人力物力负担较大。四是事务所要接受各类建库单位的监督检查,缺乏稳定预期。五是产生新的权力“寻租”空间。量身订做招标条件、围标、拦标、评标过程不透明等现象时有发生,廉政风险较大。因此,为改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营商环境,我们建议:
(一)全面排查备选库,避免重复建库、多层次建库
鉴于滥设备选库问题突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牵涉面广,因此,要设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将清理备选库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案例,进行全国性排查,依法甄别,对违法违规设立的备选库,一律取消。
另外,鉴于已入围备选库的事务所仅基本满足投标条件,入库后仍要再次参加投标,因此我们建议减少事务所备选库的建立,避免重复建库、多层次建库,尤其要取消以常规审计业务为标的的事务所备选库。确因需要建立事务所备选库的,必须是实行行政许可或审批并具有特殊资质要求的特殊审计业务。即使需要建立事务所备选库的特殊审计业务,也不能排斥外地注册设立的事务所参与。同时,加强事务所备选库的后续监督管理,严防建库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事务所串通舞弊,实现公平竞争。
(二)修订、完善、贯彻落实与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创新和优化政府采购专业服务方式,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作为法定采购方式之一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的要求,修改《政府采购法》,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对此,财政部已创造性地提出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有效解决了政府购买服务特别是专业服务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为政府部门获得物有所值的专业服务创造了前提条件和使用空间。
实践表明,采购人、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普遍认为,竞争性磋商方式是解决专业服务公开招标方式“价低者得”、“忽视质量”等缺陷的最佳方案。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同时也更加充分地考虑了服务本身的特性,其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提供了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磋商机会,可以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调整,且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供应商,而非最低价中标。因此,我们建议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并赋予该方式作为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的优先甚至是首选采购方式。
大家十分关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供应商的确定问题。这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六条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建议进一步细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下供应商的确定程序和确定方法。
除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外,还应完善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南,加强有关专业服务采购的宣传,鼓励更多的政府部门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专业服务采购。
(三)细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标准,明确或完善“一票否决”情形
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含义,明确或完善“一票否决”情形,建议慎用“一票否决”权,不因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而被“一票否决”,但可以在评选过程中赋予一定权重,并要求招标单位严格执行。
(四)改进招投标操作流程,规范招投标行为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国资委、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事务所各司其职,广泛宣传并严格执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事务所投标和收费行为,保障事务所服务质量;同时,当事各方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不仅要满足程序要求,而且还要遵守规则、实现公平正义,切忌将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作为可有可无的摆设。二是不断优化定价方式,摒弃低价中标的方式,综合考虑事务所的资质和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项目成本,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在确保服务质量、事务所诚信情况等前提下考虑最合理报价,提高技术指标的权重,降低价格指标的权重,避免单纯最低价中标的情形,保证优质优价。三是国资委、证监会、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等对评标的关键性指标进行协调和适度的统一;同时招标单位应指明出具各类证明文件的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为参与投标的事务所提供统一、明确的标准及来源。四是进一步规范评标程序,设定并执行合理的评标条款,使各招标单位评标评分规则尽量统一,公开评标环节和结果。五是发挥行业专家评审的作用,选聘一定比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人士担任评审专家。六是建立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的监督机制,对中标事务所的服务效率、效果、质量等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对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事务所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造成客户严重损失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事务所,分别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和投标资格,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五)尽快制定政府采购专业服务指引或服务标准
服务指引或服务标准直接影响着事务所执行政府采购专业服务的质量。对于事务所而言,政府采购CPA专业服务中有不少业务是新业务,由中注协制定的相关业务行业标准明显滞后于服务发展本身,满足不了政府采购CPA专业服务的实际需求。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采购CPA专业服务的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政府采购CPA专业服务项目的案例资源库,与包括行业专家在内的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合作、深入研究各个案例的具体做法和参照标准,并对其进行提炼、汇总,将其上升至实务指引高度,从而快速有效地改善服务指引匮乏的现状。江苏省注协自2018年以来已有相应的做法,已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代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范指引(试行)》(苏会协[2018]123号)、《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苏会协[2018]106号)等。
二、关于五年强制轮换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混改是当前的热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也是混改的一种重要方式。改制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通力合作;同时,从启动到成功上市是个漫长的过程,短则3~5年,长则8~10年,个别情形甚至更长。因此,在整个上市过程中,无论是对拟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或监管部门来讲,都希望为拟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能保持连续性,不要发生变更。
然而,财政部、国资委等对国有企业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年限有规定,如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以超过5年的,应当自第6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地方国资委也因此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如2013年2月19日浙江省国资委印发《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准。但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实务中,我们遇到了某家拟上市的省属国有企业,为了符合财政部、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年限的要求,在拟上市过程中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给这家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徒增了额外的人力、财务、时间成本,不利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顺利推进。
鉴于实际工作中存在客户“认师不认所”的情况,这种强制轮换事务所制度的实际结果是“换所未换人”、换汤不换药。在实际工作中,审计团队在审计年限快到期之前带着审计项目不停地换所,这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严重背离,导致事务所合伙人队伍极不稳定,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而且也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强制定期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做法,而不是强制定期轮换事务所。即使在强制轮换事务所制度不做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审计工作年限上,能增加在特定情况下国有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例外规定,即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允许国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时突破上述时限规定。
三、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有关内容的意见建议
(一)构建良性的资本市场生态是根本
推行注册制首先应当构建良性的资本市场生态,要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财务舞弊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和不愿为。
1、体制机制层面推行真正的注册制,放宽企业上市的门槛,使企业不想为和不愿为,放弃舞弊动机。在我国目前整体不规范的营商环境中不能要求企业处处规范,我们的观点是“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不要预设太多利润和规模指标,否则适得其反,催生舞弊动机。应当立足现实鼓励创新,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息即可。
2、加强市场监管,使造假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严刑峻法惩戒造假主体,借鉴美国市场配套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诉讼、市场做空机制等。罚款的额度要从市场风险回报对比,建议与募资额、收益挂钩,否则难以发挥作用。回顾我国证券市场近30年的历程,即使实施顶格处理,对违规违法者仍然无关痛痒。投资者普遍期望在本次《证券法》修订中能够大幅度地提高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在市场上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氛围,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对《证券法》修改意见第171条的意见建议
《证券法》修改意见新增第17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一)最近三年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该条款是“乱世用重典”的具体体现,但从法律的长效机制来说,该条款并非恰当。对该条款,我们认为:
1、要关注与《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民事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的协调统一,其他法律对类似情况并无相关规定。
2、从立法逻辑上讲,“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于证券服务机构而言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处罚,其与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不良诚信记录挂钩,形成了双重处罚;同时,“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情形建立在证监会、行业协会做出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诚信记录基础上,等于把本属于根据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措施做出的处理决定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处罚,不合逻辑。
3、从公平角度来看,目前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财务造假等问题,造假的责任主体是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处于从属位置,但目前法律规定的处罚轻重倒置,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太轻,而对证券服务机构处罚过重。特别是“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当于停止开展业务,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是致命性的打击,因此该条款明显不公。
4、从立法结果来看,目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40家事务所都是经过多年发展形成的,其综合质量和服务水平远高于其他数千家中小事务所。本次《证券法》修订后,若取消从事证券审计业务资格认定,加大证券违法处罚力度,表面上看是公平合理的,而实际运行的结果可能是,诸多证券资格事务所随时会因为某个行政处罚或不良诚信记录导致灭顶之灾,相关证券审计业务流向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风险更大。因此,该条款的实施,无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不良影响或危害都是巨大的(形成行业重新洗牌、事务所不断并购重组),不可不察,不可不慎。
另外,该条款仍有下列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1、建议明确最近三年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否追溯。是从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修订后的《证券法》开始施行之日前3年就开始计算。
2、建议明确重大行政处罚的涵义、界定何为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7种行政处罚,证监会也规定了6种行政处罚。
3、建议明确证券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期限,是暂停业务还是终身禁业?如果是暂停业务,则最短恢复期限是多久?2019年5月10日,证监会通报2018年证券市场诚信情况: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共1251家,个人233人,其中会计所36家、从业人员156人;资产评估机构17家,从业人员32人。目前,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40家,其中36家违法,如果对违法的这36家会计师事务所均作出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则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年报审计就彻底“熄火”了,必将造成我国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资本市场的动荡不安!
4、建议明确行政处罚的边界。(1)建议修订后的《证券法》应当贯彻“重师轻所”(区分事务所和个人)的理念,严格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区分故意和过失(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行为,加大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之所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的初衷。例如,2017年11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受短期暂停承接新业务处理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55号)。该文件仅规定“被处罚的会计师3年内不应作为中央企业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而没有禁止被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继续从事中央企业的审计工作;(2)在处罚手段上,建议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经验和具体做法,尽可能减少行政手段,弱化行政责任,更不要采用株连九族式的行政手段,而多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让市场说话,由市场来选择客户,由市场来淘汰事务所。目前,证监会实行的“一有立案,就暂停执业”、财政部和证监会实行的“两年两单,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已经造成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心惊胆颤、人心惶惶、如履薄冰。如果再实施该条款,事务所就要考虑关门歇业了;(3)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股东或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
5、建议明确对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证券服务机构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或自我主张权利的措施。
6、建议统一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即处罚尺度要保持统一。
综上所述,拟修订的《证券法》第171条的相关规定与财政部所提倡、鼓励实行的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南辕北辙,财政部多年来取得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成果将很可能毁于一旦。拟修订的《证券法》提出证券服务机构一旦受重罚就立即停止执业,将会重挫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公众的声望,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近几年开展的一体化改革、内部管理、质控体系等工作将会做重大战略调整,很可能自行缩减证券服务业务规模,专业研发与业务发展将可能停滞不前,“四大”事务所凭借其拥有的优质客户资源、强大的公关能力,以及在国内极少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优势,得以进一步做大做强,国内再无本土大所与之竞争,“四大”事务所将很可能在我国形成垄断局面。因此,我们强力建议对该条款进行重大修改,最好是删除该条款。
(三)建议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批制度
拟修订的《证券法》第170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此可见,拟修订的《证券法》对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按照该项规定和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建议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批制度,可以通过明确并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准入门槛和加强对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途径进行补救。
(四)建议慎重考虑是否保留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制度
财政部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中依据风险与责任匹配原则,依法对“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特别规定。这些措施对促进大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和公平竞争具有积极作用。其中:
第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八条规定:“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
第九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们建议保留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制度的理由主要有:(1)我国目前实行的合伙制存在先天不足,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目前正在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备,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因此,即使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也难以维护无辜合伙人的合法利益;(2)取消结果很可能难以想像。即使目前我国实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制度,仍然存在较多的审计失败案例。如果一旦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制度,则资本市场审计业务很可能乱象丛生。
退一步讲,即使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许可制度,但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条件也明显偏低。除非财政部、证监会另行制定并提高现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准入门槛。
(五)关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因组织形式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为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因企业组织形式不同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创新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建议在现有普通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三种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引入个人独资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同时,提高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准入门槛,包括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少注册会计师人数或者股东人数要求、限制其业务范围、特别监管要求等;个人独资事务所的设立门槛应当与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相同,并对其鉴证业务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个人独资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和分散风险的能力与其经营规模、有限财产、赔偿能力等相匹配;加强以执业质量为核心的监管,并做好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衔接。
鼓励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由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具有较为灵活的管理结构、单一所得税制度、无合伙人人数限制以及合伙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相结合(即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合理组合)等特点,这为会计师事务所向超大规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而且又能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专业领域高度责任感的传统和宗旨,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能够很好地体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特征,符合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期望,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是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和通行惯例。因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
(六)建议合理配置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从立法源头上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证券法》本末倒置的资本市场监管逻辑
我国拟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思路与监管逻辑上仍存在着本末倒置的情况,意图片面通过加大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保荐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的法律处罚力度,借以达到抑制发行人与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和财务造假、维护资本市场交易安全的目的。但是,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核查能力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完成立法设计的重任。这种本末倒置的监管逻辑与立法思路,导致发行人、上市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配置严重畸形与失衡。
例:相关人员对于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承担的法律责任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二百零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前款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八十七条)】【发行人,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2)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报送、提供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保荐人第一百九十四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证券服务机构第二百二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拟修订的《证券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对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而对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针对保荐人),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针对证券服务机构),并处以业务收入最高5倍的罚款。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财务造假案件的处罚决定中,因受制于现行《证券法》的“父爱保护主义”和处罚幅度限制,形成对发行人的最高罚款上限只能是60万元封顶,而对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按照最低限1倍的业务收入罚款计算,低达上百万、高达上千万元,按照最高限5倍的业务收入罚款计算,则低达上千万、多达上亿元。
这种畸形的法律责任配置与监管逻辑,既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促成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规成本过低而更加肆无忌惮、铤而走险地违法违规与财务造假,导致部分证券服务机构中的高端专业人士因难以承担过高的执业风险而退出执业团队,从而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立法设计上,拟修订的《证券法》虽已作出了部分修正,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证券法》本末倒置的资本市场监管逻辑,其行政处罚的某些规定仍有本末倒置、拿弱势群体开刀之嫌。因此,我们建议拟修订的《证券法》应当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经验(比如,美国资本市场现成的财务造假惩罚体系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其核心原则是严惩造假者,资本市场参与者都基于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美国还设立了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举报奖,举报者可以获得罚款金额10—30%的奖金,2013年就有举报者因此而获得了1400万美元的巨奖),彻底改变目前本末倒置的资本市场监管逻辑,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合理配置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从立法源头上强化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不实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处,避免证券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成为“代罪羔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进而有效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比如,规定上市公司一旦被证监会重大行政处罚就应当退市。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月11日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9年年会暨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所指出的,“要探索创新退市方式,实现多种形式的退市渠道,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坚决退市一退到底。”只有从源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抓起,上市公司的生态环境好转了,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环境才能好转。毕竟证券服务机构是个弱势群体。例如,今年4月下旬爆出的康美药业299亿元的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假如追究法律责任,按照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60万元),而对于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5倍)。拟修改的《证券法》修改为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我们并不是说证券服务机构没有任何责任,只要证券服务机构不是故意而为之,与上市公司的相关主体不是串通违规,就不应该受到如此重罚。其实,该案件的问题源头是发行人、上市公司,而证券服务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比发行人、上市公司要重得多,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七)建议借鉴国外某些做法
德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的责任清晰,既有利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又有利于避免因为无限连带责任造成“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德国会计公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除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责以外,重点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每一个普通执业项目100万欧元、每一个上市公司项目400万欧元的保险额投保“义务险”,同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投保“商业险”,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有足够的质量风险保障和化解能力。(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但是仍需要进行重大改进和完善)
德国股民只能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只是与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并未与股民之间形成契约关系。
(八)建议对上市银行实行双重审计
目前,法国要求对商业银行实行联合审计制度。我国也曾经要求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公司、A+H股上市公司实行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双重审计制度。鉴于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从节约资源、降低成本、避免重复劳动的角度考虑,我国先后取消了双重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及其他多数上市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几乎被国际四大事务所垄断。从我国经济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及其他上市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应当逐渐转由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来实施。鉴于目前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能力相对较低,因此我们建议现阶段对我国四大商业银行试行双重审计制度,等条件成熟时再改由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来实施审计;对其他上市商业银行均由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单独来实施审计。
(九)建议强化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在开展审计工作之前,需提交全部相关文件资料,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文件资料的编制与修改等工作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代替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编写财务报表附注等相关文件的情形也不少,这显然淡化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将本应由管理层负责的事项转嫁给会计师事务所,既耗费了审计人员的时间和精力等,难以恰当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不利于审计工作健康高效的开展。因此,建议明确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各自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严禁审计人员超范围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界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责任。
(十)建议明确规定审计费用的收付。增加委托人不得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在出具审计报告后才支付全部审计费用等影响独立性条款,支持按照审计工作进度付款
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后方能取得审计收费的条款,将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巨大压力。为了能如数取得审计费用,确保前期投入能够获得补偿,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将面临重大挑战。因此,建议委托人按照审计工作进度支付审计费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5月1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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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招标代理库管理办法招标代理库抽取及管理办法定远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库确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局招投标工作效率,择优选择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机构服务程序,根据《滁州市2018-2019年度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采购项目交易文件》、《滁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入库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入选我局招标代理库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滁州市2018-2019年度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采购项目交易文件》中符合条件并入定远库的单位;2、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上年度考核评比中获得优秀及合格评价的单位。第三条 入选我局招投代理库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及我局的管理。第四条 服务内容1、招标代理全过程服务;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3、业主单位委托的其他服务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1、入选我局代理机构库的单位必须到我局进行备案,我局将对入库单位进行序列编号,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人员配备及资格证书;2、根据项目的情况每次从库中选择5家的单位参加循环抽取;3、项目抽取前30分钟通知招标代理公司专职人员到达现场见证抽取情况,不能按时到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招标代理公司参加抽取人员必须为本公司专职人员并通过公管局考核入库的人员。第六条 入库单位管理。1、不让他人挂靠,不以他人名义代理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业务;2、入库单位必须安排在我局备案的,熟悉招投标以及造价咨询等相关法规、工程量清单规范及定额业务的造价工程师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安排本公司专职人员进行造价咨询业务,严禁将招标代理业务安排给非本公司人员;3、我局将组建专门审查机构对每个项目代理完成后进行服务评价,评价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从库中清退;4、被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暂停代理业务的单位,将不再参加抽取。5、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第78条之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约定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服务费用。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等费用,参照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现行具体规定计算。第八条 代理单位在代理过程中违约、违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我局另行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第六章 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和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招标(含政府采购,以下同)代理行为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激励机制,促进各招标代理单位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规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招标代理单位的选用行为,有力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进行管理,负责按规定程序选用招标代理单位;**公司纪检相关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活动和选用行为实施监督,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按其要求执行。二、备选库的建立(一)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应面向社会采取公开征集、择优选取的方式建立。征集或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公告应在网络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发布。(二)初次征集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自行组织。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可由**公司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已进入备选库内的一家招标代理单位代理组织。(三)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应具备招标代理甲级资质或政府采购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优先入选。(四)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由**公司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参加,**公司相关部门全过程进行监督。(五)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时,**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拟订竞选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后实施。竞选方案包括比选公告、比选文件、比选办法、工作人员名单、评审人员名单和监督人员名单,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六)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应发放比选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召开比选会。比选工作应严格依据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方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排序。征集和增补招标代理单位的比选结果报**公司审批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七)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单位应承诺接受**公司有关招标工作的管理制度,并承诺接受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招标代理报酬的审计意见。三、备选库的管理(一)**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备选库的管理工作由商务企管部牵头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二)**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组织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评鉴。对招标代理单位的工作情况所进行的工作评鉴是对备选库内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也是向招标代理单位授予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招标代理工作评鉴由专门成立的评鉴小组负责。评鉴小组的组成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商务企管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商务企管部招标工作人员。(四)工作评鉴原则上针对的一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进行。当一个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完成时间间隔过大时,可以分段进行工作评鉴;评鉴以招标代理人完成项目开标结束且提交完整的招标备案资料为限,每11—12月份之间对招标人进行评鉴。(五)工作评鉴的内容包括: 1.招标代理单位的责任心和配合态度; 2.招标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及问题处置能力; 4.招标代理工作是否按业主要求的时限完成; 5.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工作过失的情况。当一个招标代理所有招标项目(或标段)均完成时,还应包括: 6.评鉴招标代理单位是否及时按规定办理合同结算。(六)工作评鉴工作由商务企管部部门负责人召集评鉴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评鉴小组2/3以上成员参加。具体程序如下:1.商务企管部招标工作人员通报招标代理单位在代理行为中涉及评鉴内容的各个方面的情况;2.评鉴小组评议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服务等级。(七)工作评鉴结果依据招标代理单位的服务情况对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判,按3星进行分级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具体评鉴标准如下:1.全部评鉴内容均符合要求的,得3星; 2.有一项内容存在轻微瑕疵的,得2星;3.有两项及以上内容存在轻微瑕疵、或有一项内容存在严重瑕疵的,得1星。4.评鉴内若按次未轮到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得2星,并保留其招标代理库选资格。(八)商务企管部负责对评鉴结果进行记录和建档。(九)**公司每年对所有招标代理服务的工作评鉴组织一次评优奖励,并对招标代理备选库内的所有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排序。奖励办法如下:1.对其服务满意的招标代理单位,保留其招标代理备选库资格。 2.对评优排序第一名的招标代理单位,视情况增加代理项目。 3.对工作评鉴全3星的招标代理单位,优先考虑承接重大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4.出现并列情形时,并列的招标代理单位轮流享有上述奖励。(十)招标代理单位连续两个项目的服务等级获评2星,或单个项目获评1星的,将受到惩戒。惩戒办法如下:1.对连续两个项目的服务等级获评2星的招标代理单位,暂停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再根据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保留其招标代理备选库入库资格。2.对单个项目的服务等级获评1星的招标代理单位,取消其招标代理备选库入库资格,不得再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3.情形恶劣的,由**公司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不良记录备案。四、代理单位的选用(一)招标代理单位原则上应在备选库内选用。在备选库内选用招标代理单位时,原则上应采取循环轮流的方式确定选用对象。(二)所选用的招标代理单位应具备拟承接代理业务所要求的资质要求。若采取循环轮流方式选用的招标代理单位不具备拟承接代理业务所要求的资质要求,应依序选用下一个满足条件的招标代理单位。(三)依序轮流所选用的招标代理单位在本内承接的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三个项目(包括上未招标服务完成的项目),若循环轮流至工作量饱和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再依序选用下一个招标代理单位。(四)招标代理单位选用审批流程如下:商务企管部发起(应说明按本办法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理由)→商务企管部审查→分管领导→总经理(若需要)→董事长(若需要)。(五)**公司其他部门需使用备选库内的招标代理单位时,由商务企管部提供备选库内全部单位的业务承接情况及服务工作情况的相关资料,由使用部门自行选择拟直接委托对象后按程序报批。五、附则本办法由公司商务企管部负责解释。第三篇: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烟草突变体库创建与功能基因组学研究项目公开招标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国烟办综〔2007〕159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烟草突变体库创建与功能基因组学研究项目公开招标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草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烟科[2006]526号),提高烟草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征集2007年度烟草行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通知》(国烟办综[2006]555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在汇总提炼行业内外各单位推荐项目基础上,确定启动2007年度烟草行业重点科技攻关招标项目——《烟草突变体库创建与功能基因组学研究》。为了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质量,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技部发布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有关精神,制订了项目《招标指南》(详见http://.cn)。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项目名称《烟草突变体库创建与功能基因组学研究》。二、招标项目内容及目标详见附件。三、项目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本次招标项目经费国家烟草专卖局全额拨款 300万元。招标完成并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后,分年度拨付项目经费。四、项目实施年限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五、招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为本项目的招标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招、投标等有关工作,并组建评标委员会。六、投标人条件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投标。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投标,但必须确定主标单位。2.多个单位联合投标的各方必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主标单位、参标单位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投标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研发条件,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鼓励在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再创新。4.投标单位必须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中青年科技骨干人员承担项目。七、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发布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中标项目列入2007年度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文件形式通知中标人并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布中标结果: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科教网:http://.cn。八、招标工作有关说明1.招标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欲投标单位从中国烟草科教网(http://.cn)下载《招标指南》并根据《招标指南》要求参与投标活动。2.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只接受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由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或邮寄的投标文件。邮寄时必须采取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时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5号;收件人: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邮政编码:100045。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联系人:张忠锋、肖炳光,联系电话:010—63605920,传真:010—63605487。3.开标和评标会议时间定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以内。4.开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主持。开标时,国家烟草专卖局指派科教司两名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的监督下负责公开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开启过的痕迹,则确定为无效投标。开标次序以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先后为序。5.投标文件的初审。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指南》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标书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齐全。与《招标指南》要求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6.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的审定,仅以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为依据,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根据投标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的表述和资信情况,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估方式形成评标报告,同时每个项目推荐中标人1—3名并排列顺序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7.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性考察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通过指定网站公布中标结果。8.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时间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签订2007年度烟草行业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合同。如果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日期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前改变文件中的原承诺,则该中标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9.所有受理后的投标文件恕不退还。附件:《烟草突变体库创建与功能基因组学研究》项目内容与目标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此件可上网)主题词:烟草 科研 项目 招标 通知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印发附件:《烟草突变体库创建与功能基因组学研究》项目内容与目标一、总体要求突变体通常指某个性状发生可遗传变异的材料,或某个基因发生突变的材料。长期以来,育种家尽力地发现和分离有价值的自然突变和变异材料。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γ射线和 EMS 理化诱变创制的人工突变体在遗传育种中开始应用,此后,T-DNA 插入和转座子标签等插入突变筛选突变体法的发展,大大地加快了突变体的创制步伐。水稻、番茄、油菜等作物中已建立了一系列突变体库,但烟草突变体库的创制基本没有开展。建立烟草突变体库是烟草功能基因组学研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克隆和阐明烟草重要功能基因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烟草饱和突变体库的建立,可望直接获得突变基因的序列信息并确证基因序列与功能的关系,从而促进烟草重要功能基因的克隆鉴定。利用理化诱变技术创制烟草突变体库本身也是一种传统的育种技术,通过筛选突变体,可望获得一系列性状特异、能稳定遗传、有利用价值的烟草育种材料,直接应用于新品种选育。二、招标项目内容与目标(一)攻关内容。1.利用EMS、快中子诱变创建二倍体烟草(绒毛状烟草)、四倍体普通烟草的饱和突变体库。2.利用逆转座子Tto1和Tto2创建四倍体烟草插入标签突变体库。3.建立基于Tilling技术的烟草重要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体系。4.建立基于PCR技术的烟草重要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体系。5.建立基于逆转座子的烟草重要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体系。6.在建立功能基因克隆验证体系的基础上,对突变体进行初步的遗传分析并对重要农艺性状相关基因进行表达特性和功能分析。(二)攻关目标。1.创建烟草饱和的突变体库4个(二倍体、四倍体突变体,EMS突变体和快中子突变体),突变体数达8万个;逆转座子标签突变体2万以上。2.建立基于Tilling技术、基于PCR技术、基于逆转座子的烟草重要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体系并进行重要基因的克隆与功能鉴定。3.阐明控制亚硝胺、钾含量、抗病等重要农艺性状的基因3个以上,获得低亚硝胺、高钾含量、高抗病的育种材料10个以上。第四篇:守库值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守库值班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金库守护安全合同”协议约定,我行总行、黄材、流沙河、道林中心金库的守库值班工作由XX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保安公司”)负责。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保安公司业务员只负责盛放现金等物品的库款箱的保管,严禁接触库款箱内存放的实物。第四条 总行负责对中心金库的守库值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中心金库应明确责任,设立“库款箱交接登记簿”,严密交接手续。第六条 中心金库设内外两个库房,各配置双锁,钥匙配备两套,一套由双人分别掌管,另一套由总行安全保卫部妥善保管。第七条 天营业终了,各营业网点的库款箱必须统一寄放在总行指定的中心库房。第三章 库款箱出入库操作流程 第八条 严禁将寄库的库款箱与押运用的库款箱混用,各支行应严格执行库款箱双人清点落锁及开锁制度。第九条 出库管理1、总行及下设的三个中心金库值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箱包的出库准备工作,以便及时提交保安公司业务员。保安公司业务员到达后,在电视监控下办理交接、登记手续。2、保安公司:业务员及时到达所设中心金库,在电视监控下与有关人员办理出库箱交接手续,并及时护送到相关网点。3、网点:业务员将出库箱送达后,有关人员核对箱包的数量,严格检查锁具是否完好无损,在电视监控下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入库管理1、网点:每日营业终了前完成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联行机具等必须入库保管的有关物品的核对、装箱、落锁、登记工作。保安公司业务员到达网点后,网点有关人员必须按规定核对运钞车号码、车型、业务员照片和工号牌、头寸交接密码,在电视监控下与业务员办理入库箱交接手续。2、保安公司:业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网点,在电视监控下与网点有关人员办理入库箱交接手续,及时护送到总行营业部及下设的三个中心库。3、总行及下设的三个中心库值班人员:保安公司业务员将入库箱送到后,有关人员与业务员在电视监控下办理核对、交接、登记手续,将箱入库保管。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篇:刀具库管理流程一、目的为了明确刀具的采购流程,提高刀具的采购及时和准确率,充分保障生产系统的生产需求,同时达到有效控制刀具的库存量,减少公司的资金占用,规范公司刀具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二、刀工具请购、采购程序1、在公司ERP中设有最低库存量的常用刀具由仓储中心刀具库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定期在每周的周一和周四集中请购。在公司A6中请购流程如下:刀具库管理员→刀具工程师→仓储中心主任→分管副总→采购部门2、在公司ERP中未设置最低库存量的非常用刀具分为临时性采购和计划采购两种类型。前者由各分公司作业长根据生产临时性需求负责请购,后者由刀具库管理员按各作业区申请的刀具周需求计划负责请购。(或者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请购) 在公司A6中请购流程具体如下: 1)临时性请购作业长→刀具库管理员→刀具工程师→分公司经理→分管副总→采购部门 2)计划采购作业长每周五向刀具库报非常用刀具周需求计划,由刀具库管理员核对现有库存确认需要采购后进入求购流程 刀具库管理员→刀具工程师→仓储中心主任→分管副总→采购部门3、新型刀具由刀具工程师负责请购(新型刀具是指为了提高加工质量或提高加工效率或降低综合加工成本选择一种或几种刀具代替现有刀具的刀具,或是之前没有使用过的刀具)。新型刀具初次采购回厂后,刀具工程师和相关作业长根据共同试用后的效果,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种刀具,或是继续试用其它刀具。若确定继续使用该新型刀具,则以后的请购由刀具库或作业长负责。在公司A6中请购流程具体如下: 刀具工程师→部门主管→分管副总4、由于产品加工工艺的特殊性,而需要特殊定制非标刀具的请购由工艺部门提出申请交生产计划部,由生产计划部根据该产品的排产计划确定采购数量并负责请购。常规刀工具:需求刀工具的个人或班组填写请购单,经车间主任签字→交至仓储中心刀具房,刀具房根据库存情况统一制定采购计划,经仓储中心主任签字→交至供应部采购员统一实施采购。特制刀工具:工艺室、生产计划部报计划→交至仓储中心刀具房,刀具房根据库存情况统一制定采购计划,经仓储中心主任签字→交至供应部采购员统一实施采购。为确保刀工具提供的及时性,供应部采购员在接到采购计划后,应保证2天之内完成常规刀工具的采购任务。特殊非标刀工具也应及时采购。三、刀工具入库及出库供应部采购员完成刀工具的采购任务后,统一交至仓储中心刀具房,由刀具房办理入库登账手续;个人领用刀工具,需填写领用单,经车间主任签字后,刀具房办理出库及出帐手续;个人借用刀工具,刀具房需办理登账手续。四、刀具的刃磨专用刀具的刃磨必须由仓储中心刀具房统一安排;外委刃磨刀具由刀具房报计划,供应部协调安排。五、刀具的损坏针对个人借用刀具的损坏,仓储中心刀具房要编制统一的损报表,具体内容包括:刀具种类、材料、采购价格、现时价格、损失金额、损坏原因、责任人、车间主任。刀具房根据损报表逐一填写前面六项内容,再交给责任人和车间主任签字后,将损报表交至仓储中心主任处。仓储中心主任根据刀具损坏赔偿的标准确定责任人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系数),再交至分管副总处,由分管副总做出批示后,最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劳资,从责任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刀具损坏赔偿标准:1.当损失金额在200元以内,赔偿系数为0.5; 2.当损失金额在201—1000元,赔偿系数为0.55; 3.当损失金额超过1000元,赔偿系数为0.6。同时,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及车间主任作出酌情处罚。另外,刀具房每月都要对本月领用的刀工具进行统计并造表。仓储中心每月要对刀工具进行盘点,统计并造表。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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