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吗

很多会计都不会处理的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事项,今天统一给大家讲解下。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须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但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而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相应的比例限定。

一、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三、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四、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五、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亿万人心,与此同时,有很多小伙伴咨询这样的问题......

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如何列支呢?

取得个人抬头的核酸检测票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允许员工报销核酸检测费用,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的印有财政部监制章的门诊收费票据,请问取得上述票据能否按照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取得个人抬头的财政部监制的门诊收费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能否税前全额扣除,目前没有明确政策。

实务处理中出差人员的检测费用,有些税局认为可作为差旅费全额扣除,出差以外的其他人员发生的核酸检测费,有些税局认为要按照福利费扣除,有的认为按照劳保费扣除。具体执行上,建议您与主管税局确认下,以主管税局答复为准。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第9个问答。

那么企业在疫情防控中,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如何列支呢?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为员工支付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类科目。

若是为非本企业员工报销的核酸检测费,如何列支呢?

以这个小案例进行分析:

甲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事务所相关人员因异地出差发生的核酸检测费,和差旅费一起凭票由A企业结算。

通常合同中有约定差旅费用实报实销,A企业可以合并作为“差旅费”入账列支。

如为客户负担的费用,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用”入账。招待费属于企业所得税前的纳税调增项目。

根据为谁报销(是否本单位员工)和业务实质判断会计的入账科目,可以套用到大多数费用报销的情形。

职工报销的子女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无论是以票报销,还是以现金发放补贴,实质上属于企业对职工生活的补贴。因此,职工报销的子女医药费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的这4种常用做法,都是错误的!

1、将职工工装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认可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全额列支扣除。因此,在增值税方面,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企业发生的工装支出一定要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判断,满足2011年第34号公告要求的,才能按照上述要求列支,并抵扣进项。如公司为员工统一定制的是供员工水上游玩的服装则显然属于职工福利支出了,同样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2、凡是在食堂就餐一律按职工福利费核算

甲公司有客户前来洽谈业务,公司安排食堂人员从外面采购一批高档

食材,再加工制作用来招待客户,为此发生的支出是否计入福利费?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由此,甲公司发生的支出是因招待客户就餐而发生,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范畴,不能因就餐场所在食堂而将其视为食堂福利费支出,应结合业务的实质来判定。

3、将福利费转入避税天堂“工会”支付,规避个税

很多企业将福利费支出转入工会支付,认为只要不从公司账户支出,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从工会经费中支付费用,并列支在“工会经费”科目中,不属于企业直接发放给员工的福利,不用交个税。

其实,企业组织员工旅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规定免征个税收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属于员工由于在企业任职,而从企业取得其他形式的所得,无论支付来源、列支科目是否同工会经费相关,企业仍应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所以,这点特别需要注意。很多企业都会陷入这个坑哦!

4、单位发放的困难补助免交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为个人发放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很多人认为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属于税法中规定免征个税的事项,无需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看一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指免征个税的福利费,具体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另外,国税发[号文件规定了,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为员工发放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福利,均应合并到该员工“工资、薪金”项目,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个税,其中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人人有份的困难补贴,应当并入发放当月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一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典型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解答!

问: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防雾霾口罩,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防雾霾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福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防雾霾口罩是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口罩在购进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问:和工资一起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详情:2020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甲公司是一家有3万人的大型国企,2016年度该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按照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将交通补贴计入工资与工资一同发放,2016年度实际支出工资中包括“交通补贴”6000万元。稽查部门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交通补贴属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项目,由于该公司福利费支出已经超过了工资薪金的14%,因此,因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1500万元。请问: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甲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交通补贴,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稽查部门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问:企业为员工租房而支付的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详情:乙公司2019年度为扩大生产,招收了一部分新员工,因本企业目前没有多余的用房,向附近居民租用一些民房作为员工宿舍,由公司统一支付租房费用。请问: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租房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其因住宿而发生的租房费用可以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扣除凭证应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

问:公司对员工实际发生的办公通讯费用在限额内实报实销,收到的是以个人抬头开具发票,是否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税务局】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企业为员工报销话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但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一般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企业取得发票或有效凭证抬头为员工个人的,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了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福利费的支付应当凭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同时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既不能随意调整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也不得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应遵循制度健全,标准合理,管理科学,核算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防止因不规范列支和扣除而招致税务风险发生。

食堂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有关费用的列支规定

为准确划分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外部劳务费等科目,特对职

工福利费、食堂业务招待等费用列支做如下规定,请各部门做好执行和监督工作。

(一)食堂采购的烟酒及蔬菜等物品要在公司指定超市采购,要提供原始凭

证(发票、出货清单、验收单)

;发票必须提供物品明细,如烟酒发票须明确烟酒

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若发票显示为“蔬菜一批”

,则须附详细出货清单,要

求清单加盖开票单位财务章并经公司验收人员做验收签字;

日前)把本月食堂采购费用和招待费用分别计入“职工福

利费”和“业务招待费”

。账务做账须综合部提供如下明细:

、用餐申请单:指在食堂招待的用餐申请(一式两份、用餐部门填写,综合

部和财务部各保存一份)

、菜单明细:就餐后,餐厅将出具用餐费用详单(见附件二)

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月末

日前一并交财务入帐(一式三份、综合部、财

务部和用餐部门各一份)

日)汇总食堂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用及食堂仓库盘

点情况,汇报食堂本月收支及盈亏情况。

(三)在外就餐按原报销规定执行。

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临时用工有关支出计入外部劳务费,为使该类支出

与一般员工区别,要求临时用工有关支出单独列支,发票单独开具。财务核算流

、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将购置费用划分“为一般员工购置”和“为临时用工

,分别支付款项并单独开具发票和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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