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的企业要到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港交所创业板,以及港交所创业板审批方式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主要载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除需要接受香港的上市监管,还要遵守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发行人必须是依据香港、中国、百慕大或开曼群岛的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

发行人的章程应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发行人董事会中至少应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人必须聘任一名合资格的会计师,专职负责财务及内部监控工作。该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且是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资深会员或是经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会员。

发行人中必须有一名执行董事作为其监察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发行人应当有两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必须由发行人的执行董事及公司秘书中的两名人士担任。

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应为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审核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如果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且不少于50%的权益。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发行人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明确载有其业务目标的声明及解释其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并分析其主要业务的市场潜力,所作分析长达两年时间,即申请时剩余财政年度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创业板虽然未对盈利预测作出强制性规定,但上述规定有相似的效果。发行人必须明确其主营业务在未来两年内的整体发展详情。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万元。

对于市值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虽无明确规定,但发行人的最低市值不能低于港币4600万元。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5%,并以相对较高者为准;市值40亿港元以上的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10亿港元或最低比例为总股本的20%,并以较高者为准。同时,公众股东人数由原先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动性。

新申请人须聘任一名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限,涵盖至少公司上市该年财政年度余下时间以及其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该财务报告须函盖上市文件公告前的两个财政年度。

新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所申报的最近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公告之日前的6个月。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在上市时合计持有的股份,必须不少于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管理层股东于上市日期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但若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持股量不超过发行人股本的1%,则股份禁售期为半年。

管理层股东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委派董事的基金投资者。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董事与发行人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发行人也可上市,但应当于上市时及上市后持续地对相竞争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披露。

创业板未要求一定要有包销安排,发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销商代销。但是在没有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在招股文件中说明拟筹集资金的最低数额,如果实际售股的结果达不到招股文件中最低数额,发行人的新股将不能上市。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特殊规定

中国发行人必须在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期间,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向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接收,中国发行人并须通知联交所有关该名授权人士的委任、委任的终止及有关资料的详情。

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联交所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除非联交所另行同意,否则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证券方可在创业板进行买卖。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规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Q2:港交所20多年最重大改革是什么?

香港市场迎来20多年以来最重大改革。香港交易所(/roll/118.html

关于港交所创业板和港交所创业板审批方式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为什么在香港进行IPO?

以证券化衍生产品总成交金额计算,香港联合交易所已是全球最庞大的证券交易所。2015 年,通过首次公开招股在香港联交所集资的金额高达337亿美元,差不多是伦敦交易所的的2倍。

虽然有迹象显示香港今年的集资表现未能如去年般亮丽,但新的发行人仍然渴望于其拥有最高速增长的客户基础和长线投资者需求的所在地点上市。虽然香港面对诸如巿况更趋波动、市场对美国加息预期增强、中国经济转弱以及全球经济前景不明朗多个不利巿场发展的因素等,但是香港仍然成功维持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融资中心的重要地位。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皆是通过离岸控股工具安排上市。这篇简介概述利用离岸控股工具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理由,并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这两个主要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作为重点介绍对象。

为什么选择离岸公司进行IPO?

跨国业务能够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税务中立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管理和掌控其控股公司而得到较大优势。因此,该等控股公司的投资者也会享有类似的优势。

以下是离岸注册公司吸引投资者和公司本身的部分具体理由:

1.不须缴交企业税、资本收益税及资本转移税。

2.不须缴交股息、利息和专利费的预扣税。

3.公司法例以对等的英国法律作为基础,全球各地投资者都熟悉英国法律。该等公司法例也享有更多的业务为本的创意概念和运营灵活性。

4.这些司法管辖区的政治局势稳定,更是享誉全球的一流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来自全球各地的投资方面拥有可证往绩。

5.以英国普通法原则作为基础的法院制度非常成熟并可以信赖。

6.虽然离岸公司的章程文件应已大致符合标准形式,但也可以适应相关上市规则之中任何特定的规定而草拟制备。

7.BVI、开曼群岛的公司均可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以便执行雇员福利计划。

BVI、开曼群岛的公司能够从多种来源作出分派,而不只限于从可供分派储备作出分派。相对其他有意维持稳定股息政策的公司,包括需要录得合资格利润并且符合额外资本维持要求以期作出分派的香港公众公司而言,这不失为一项优势。

公司也可以在毋须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迁册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迁册到其他地区。相关法律确认,该等公司会于新的司法管辖区存续(其中资产和负债保持不变)。若不想加入新控股公司,这可以作为有用的首次公开招股的前期重组工具。

优势三、两地均为获批准的司法管辖区册

BVI、开曼群岛等都已获香港联交所正式批准为可供接纳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

香港联交所经详细审查多项事宜后,于2009年批准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成为可供接纳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鉴于香港联交所需要信赖该等海外司法管辖区的股东保障的程度至少达到香港公司的同等程度,故所审查的事宜还包括股东保障条文。香港联交所已确认,BVI目前能够遵照香港交易所指引信GL12–09所载的相同简化程序,并且毋须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于2007年3月7日联合颁布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完成详细的逐项比较。

继首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永晖焦煤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利用BVI控股公司进行首次公开招股的情况愈来愈多。

凡首次公开招股业务的现有控股公司是于BVI注册成立的,该公司便有可能得以直接地,又或藉着在顶部加入一家新的BVI控股公司进行上市。无论采取的是哪一种方法,同样可以因为免却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控股架构而达到减省成本的效果。

15年亚洲首富李嘉诚将公司迁册至开曼群岛并在香港联交所进行IPO后,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愈来愈多,令开曼群岛成为很多公司在香港上市的第一预设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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