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车主死了保险赔给谁意外死亡车辆买保险怎么办理

常见的交通事故是车辆或者行人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通行的运动形态中,但如果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现车辆异常,将车辆停放停车坪上,在维修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轮毂破裂,撞击修车人员身体致其死亡,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交通事故的相关理赔规则?受害方能否向事故车辆的承保方要求承担保险责任?

下面请看蓝田法院处理的这起非典型性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

基本案情(以下人名皆为化名)

2021 年 1 月 26 日凌晨,王斌驾驶宋阳所有的陕汽德龙双桥车从洛南向西安运砂石,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王斌发现车辆异常,遂将车辆停放在312 国道蓝桥镇石洼子隧道西侧外停车坪上。同日10时许,宋阳与蔡哲及死者张远来到停车地点维修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轮毂破裂,撞击张远身体致其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并出具情况说明及公民死亡情况说明。后涉事车辆经过磅称重显示,该车辆毛重 94470kg,净重 81970kg,而该车辆核定载重量 12370kg,属超重载货。同时,事发后现场人员拍摄照片及视频显示,该车辆轮毂锈迹明显。被告蔡哲与死者张远二人平日利用闲余时间承揽为大卡车保养的工作,二人之间均不存在明确雇佣关系,亦不具备维修车辆的相应资质。

同时,王斌驾驶的陕汽德龙双桥车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宋阳,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21 年 4 月,死者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丧葬费 39180.5 元,死亡赔偿金 75736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430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上述损失共计 元。

宋阳辩称,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死者张远在维修过程中发生误判,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部分责任;张远系被告蔡哲雇佣员工,蔡哲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维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修车人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从案件事实以及案由可以得知本起事故不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不是在使用过程中,交通事故系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故该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依法确认为安全生产或其他的事故类型,不同的侵权事故或者事故类型,其赔偿义务人均是特定的,而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仅限定为交通事故,因此原告诉请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法律依据相悖。

蔡哲辩称,其与死者张远非雇佣关系,张远系答辩人姐夫,二人平日利用闲余时间接些车辆保养的工作,工作用车系其姐与张远购买,工具系答辩人购买,二人平日一起出去干活,收入基本平分,未有书面及口头雇佣合同,张远也非其雇佣,不存在隶属关系;宋阳作为涉事车主,疏于保养,轮胎钢圈轮毂有大面积断裂并严重超载,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应视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本案事故的地点是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通行的停车坪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范围;本案事实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维修车辆而造成的第三人的伤亡;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因肇事车辆车主宋阳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且严重超载,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亦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本案案由应由立案时确定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辩称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宋阳作为肇事车辆车主,疏于对车辆的日常保养且放任车辆超重载货,致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其仍将该车辆交由不具备车辆维修资质的蔡哲与死者张远进行维修,故宋阳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死者张远明知自身不具备维修车辆的资质与能力,仍对肇事车辆进行维修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其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限额为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在有效期内,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决:

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元,由被告宋阳赔偿 54411.25 元;驳回原告方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的事故是一起非典型性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处于停止状态,因为修理而引发人身伤亡。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这种情形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定义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适用交通事故的相关理赔规则,受害方能否向事故车辆的承保方要求承担保险责任,特别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在通常发生的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者车辆、行人与外物之间发生碰撞等事故情形中,一般是车辆或者行人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通行的运动形态中,将发生的事故定性为交通事故,均不会产生争议。而本案中,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发现车辆异常,将车辆停放停车坪上,在维修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轮毂破裂,撞击修车人员身体上致其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其特殊之处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停止运动,属于静止状态。到底这样的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为了厘清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规定中寻找答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以立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联系到本案,本案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在车辆行驶至目的地的过程中,因修理而临时停止行驶,应当视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而不应当属于保险公司抗辨主张的车辆在维修时不属于使用中。

本案事故的地点是机动车和行人可以自由通行的停车坪上,完全符合前述法条规定的“道路”的范围,事实上,停车坪本就是公共道路的有机组成之一部分。

本案事故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维修车辆而造成的第三人的伤亡,也符合该法条中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从文义解释角度考量,没有超出法条本身对该名词的立法解释的外延,而且交通事故的定义中没有规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具体形态,是处于静止状态还是处于运动状态一概不论,只要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均属于此法律范畴。

本起事故的发生原因主要因肇事车辆车主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且严重超载造成,也有维修人员自我防护意识淡薄、措施不力,所以其中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亦有一定的意外因素(轮胎突然爆炸、轮毂破裂确实超出当事人想象而应属意外)导致,而“交通事故”的定义中本就涵盖了在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只要因有机动车这一重要因素的参与其中,都应算作交通事故,所以本案事故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虽然交警部门没有对本起事故出具通常应当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其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以意外事故定性,间接证明了本起事故应当确认为一起交通事故,因而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道路等基础建设的推进,人们的社会交往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成为民事案件中的多发纠纷,而且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样态。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分清并落实各事故参与方的民事责任,对于及时、准确使事故受害方受损的权利得以救济意义甚大。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我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出行的方式也越来越舒适。在十几年前我们的出行方式还主要是自行车或摩托车,而现在基本上每个家庭都会配备一辆小汽车。

大家在购买汽车时,通常会考虑附加保险,毕竟危险和意外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不过保险的种类是不同的,在选择的时候就会所有考虑,而购买的金额也要我们仔细思考,不知道你是否了解车险呢?

一、车辆需要购买保险出行

当车辆增多之后,车祸的次数也在增加。所谓的车祸是指因为驾驶人员有意或者无意地造成自己或者他人受伤以及死亡的情况,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最苦恼的事情。因此不断地增加交通规则让车主们重视出行安全,而交通执法人员也为其提供知识的学习。

为了避免因为意外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为了给自己一份保障,车主们意识到保险是一个重要的支持措施,因此开始纷纷购买保险。就目前来看,绝大多数驾驶员都会购买三类保险,分别是交强险、三者险和车损险,其中交强险是必须购买的,其它两种保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三者险有必要购买么?

虽然这三种保险比较常见,但还是有人疑惑是不是一定要购买,而且买多少是合适的。想要知道如何购买就需要了解这三种保险都有什么作用。

1.交强险是必买保险。交强险是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虽然是强制要求的,但它的保额并不是很高,最严重的情况下也只能获得11万的赔偿。

2.车损险是赔偿自己的险种。这部分保险没有强制要求的原因就是因为很多二手车没有必要购买,如果是新车怕磕到碰到购买一份是可以的,如果车的价格不高,而且本身就存在一些小划痕的,就不需要购买,因此它是三者险中最不受人关注的一项。

3.第三方责任险购买较多。这种保险主要针对于在发生车祸之后的赔偿。在发生事故之后,如果是责任方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这个保险就会体现它的作用。这时保险公司会为对方修车或者赔偿经济损失,而车主因为将责任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因此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只要保的额度更高,享受的赔偿就越多。

三、200万是不是最合适的呢?

虽然这三类保险会有针对性地保护,但我们更加愿意购买的还是第三种的第三方责任险。它是基于对自己和另一方的双重保护,不过这份保险也不是所有人都会购买一样的。目前,第三方责任险保额分为150万、200元以及千万元不等,但是都有一个规则,那就是购买的份额越高,获得的赔偿越高。

很多人都分不清第三方责任险究竟应该购买多大保额的,其它的保险也会有一定的疑虑。其实像第三方责任险如果资金不是特别紧缺的话,还是买200万的保额比较好。200万元保额第三方责任险费用约1900元,而150万保额的费用大约是1700元,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差距,但是当赔偿的时候就会获得更多。

很多人会觉得自己根本没有必要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因为他们对自己的技术很有信心。但意外是偶然发生的,有的时候会让我们措手不及,这份保险是防患于未然的,用几千元钱就能解决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难道不是一件好事么?如果只依靠交强险的话,就更没有多少赔偿金了,是得不偿失的。

按照上面的分析来看,三者险其实是有必要购买200万的。我们永远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先来,因为做好预防就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好的保护。很多理赔员其实在卖保险的时候并不会向我们推荐200万额度的,因为少了200元会减少50万的额度,双方其实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占便宜的。

作为准备买车的人士可能对这件事情不太熟悉,因此在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多了解。明白什么叫防患于未然是很重要的。不知道你会不会选择购买额度达到200万的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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