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主选举协商民主这是形式还是作用

作者:余永青 王武杭 徐文文 来源: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协商民主是一种以协商为特点、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广泛适用性的社会主义基本民主形式。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主要有政党协商、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协商和决策协商、政协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近年来,淳安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中,按照“民主促民生”机制要求,较好运用了协商民主方式,确保了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了社会各界了解人大、关注人大、支持人大的浓厚氛围,较好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大机关的地位和形象不断提升,连续多年位列县级机关综合考评中评议单位的首位。

  1、明晰协商主体。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检两院和人民群众。一是县委。人大工作是党的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实现对国家领导的重要途径。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握方向、摆正位置,在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制定、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任命等方面,都及时与县委协商通气,向县委请示报告,争取县委的理解与支持,保证党委意图在人大的贯彻落实。二是“一府两院”。建立了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工作分工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联系单位分工等配套制度,注重与“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沟通协商、联系互动。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坚持既监督又支持、监督不越权、支持不代办的原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三是人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收集民情、反映民意这一主渠道进行,今年还开展了“进选民门、知选民心、帮选民事”代表主题实践活动,要求每位代表走访种养大户、企业主、困难户等层面选民不少于10户,并根据群众反映难题做到小事立办、大事帮办、重特大事项献言献策交办“三个办”。同时,特别注重对反映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

  2、丰富协商内涵。人大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主要体现在监督、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中,特别注重将监督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纳入协商的范围。一是监督工作中的协商民主。首先就是监督选题的确定,监督选题遵循“党委所需、政府所急、百姓所盼、人大所能”的基本原则,经过“部门与工委征求代表等各层面意见—协商提出初步选题—政府分管县长考虑—人大常委会研究—常委会主任同县委书记县长协商”等环节,最后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事情的轻重缓急,总体确定监督工作选题。其次在工作调研中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一方面深入乡镇、部门、社区、行政村、企业和农户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对重大规划执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事关民生的监督事项,均在县广播电视台、《今日千岛湖》等主要媒体发布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二是人事任免上的协商民主。坚持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与党管干部原则的有机统一,对需请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县委都认真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对县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确需任期内调整的,都事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同时,坚持人大任免干部的公告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是代表工作中的协商民主。一方面保障代表履职,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代表参加政情报告会等制度,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开展代表小组联合视察基层站所、代表中心组视察重大建设项目、代表集体约见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活动,邀请代表与议案建议承办单位进行面对面协商。另一方面密切代表与群众联系,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等活动。

  3、完善协商形式。主要有联席会议、座谈会、视察审议等多种形式。一是与县委协商的形式,主要有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常委会主任列席县委常委会,副主任和各工委主任列席县委全会,四办主任联席会议将人大工作同步谋划安排,县委办转发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等。近年来出现了县委书记交办专题调研任务的新情况,去年和今年县委书记商请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城乡统筹产业集聚示范区、撤村建居、城乡统筹产业支撑、综合体土地征收工作问题等专题调研,为县委决策提供依据。二是与“一府两院”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副主任和各工委主任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政府制定政策调研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工委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参加,重大政策出台前书面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监督工作除常规的审议活动外,还探索开展了专题询问、执法评议、工作评议等形式;审议前的调研、视察活动由政府工作部门一起参加,审议时县长或副县长到会听取意见并表态发言;审议意见形成前与部门充分协商沟通,强化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将审议意见、工委专项调查报告抄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建立听取上年度重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制度,对上年度的重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2010年常委会会议还对过去一年财政和审计工作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与法院、检察院的协商形式相对简化一些,侧重于一起调研、到会听取意见和表态发言、审议意见协商等环节。三是与人民群众的协商形式,一个主要途径就是通过代表广泛了解民情,提出较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另一个途径就是人大审议活动,通过调查研究和公告征求意见建议等环节,反映社会不同层面、不同群体的民意。

  4、注重成果运用。协商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与县委中心工作大局合拍同步,县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力度很大。如今年开展对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题目由县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商量确定,动员会、评议会上县委书记出席并讲话,使此项事关发展、民生、稳定的重大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二是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增强,监督工作更富成效,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针对千岛湖这一淳安的核心竞争力,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千岛湖保护决议,每年都专题审议或督查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2010年常委会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强烈呼声,监督政府全面开展以采砂、网箱养殖、船舶生活污水、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为重点内容的“五大整治”,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县,确保了千岛湖的一流水质。三是专题调研成为常委会特色亮点工作,多次得到县委书记的批示,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许多成果转化为政策或在决策中予以考虑。如城乡统筹产业发展调研报告报送县委后,得到县委书记的批示肯定,并明确要求分管领导进行专题研究,将相关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到各项决策和政策制定中。此后在统筹城乡产业发展方面,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以全县景区化理念推进城乡统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全省率先推行了全县景区化建设补贴、蚕桑产业政策性保险补贴、经济林区辅助林道建设补贴和农家乐规范经营补贴等政策措施。

  淳安人大在推进协商民主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是由于协商民主是个新生事物,许多做法具有探索性,人大协商民主与省市人大期望相比,按照更高的标准来衡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同志对人大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协商民主主要是政协的事情,人大主要是选举民主和监督工作,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存在协商不够充分、协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二是制度还不够健全。人大协商民主主要采取非正式、非规范形式,存在选择性、随意性的现象,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协商内容、程序、反馈机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和制约,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性还不强。三是载体还不够丰富。特别是在公民的有序参与渠道和途径方面探索还不够,如一些地方试行的监督工作听证会、审议前的网议互动、公民旁听常委会审议等协商民主形式尚未真正开展起来,公民有序参与常委会活动的渠道还不够宽、力度还不够大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一定的政治制度安排必然要反映一定国家和社会中利益关系格局的基本状况,并基本满足基于这种状况形成的社会利益诉求。协商民主作为与选举民主并列的社会主义两种民主形式之一,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有利于培养基层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民主政治观念。同时,协商民主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必须善于借助协商民主制度,保证人民内部各群体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保证人民内部各群体真实、充分、有效地参与协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要求作为协商民主主体的各方,必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保证民主协商的权威性和有序性。

  2、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协商民主文化。一种民主的政治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运行,关键条件之一是要存在民主的政治文化。协商民主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新变化,有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要着力倡导“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协商民主文化,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使协调各方追求公共利益,让不同群体的不同意见和要求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共识,让协商民主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最广泛民主的重要形式。

  3、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要不断完善各种协商形式,扩大民主范围,丰富民主形式,提升民主层次,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元、制度化发展。当前重点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从协商对象和范围、协商内容和程序、协商的平等性和公开性、协商反馈落实机制等多方面进行探索完善,真正解决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问题,通过可行的制度设计,为协商民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贯彻落实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对于中国应该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党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认识上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里的关键,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有序”,并使这两个方面能够有机统一起来。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在为人民民主奋斗的过程中创造的民主形式,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就需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十八大要求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特别是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还具体地提出要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要把协商民主这一重要制度运用好,尤其需要从党委和政协组织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从党委来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确保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发扬民主。从政协组织来讲,应以改革精神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建设,使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章可循。应从制度上确保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中形成“睿智之言”和“务实之策”,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和质量;从制度上推进民主监督,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成效进行监督,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决策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示;从制度上拓宽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渠道,充分反映民意。

一般人对这两个概念的认识是模糊的,但是对我们社工、对我们从事社区治理、推进协商民主工作的人来讲,理应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利于我们更好地推进工作。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

民主协商即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的问题在决策前和执行中的协商,是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

协商民主是20世纪末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民主理论。表达了其主张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政治的宪政民主观念。是平等的主体,自由、公开、平等地参与对话、沟通和协商或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通过理性、负责的思考,审议各种理由的合理性,或者改变自身的观点,或者说服别人改变自身的立场,积极参与国家大事或公共事务的决策,通过自由平等对话来取得共识,保证公共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使决策合法化、科学化。

三、民主协商与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

无论是民主协商还是协商民主都强调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进行对话、沟通、协商,通过协商取得共识,然后进行决策,使所作出的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民主协商在中国特指政治协商,而政治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协商民主包含着政治协商。

(1)二个协商的意思不尽相同。协商民主,更侧重于“审议的,审慎的”的意思,民主协商中的“协商”意为“咨询的”的意思;是中国共产党向外就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要问题反复商量,交换意见的过程。可见,“咨询”中所含有的参与的特点与西方“协商”中的参与的特点是不同的。民主协商是决策主体向置身事外的人征询意见,而协商民主则是决策者中拥有共同决定权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商。

(2)协商参与主体与参与者地位不同。“民主协商”参与者主要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是参政议政,中国共产党掌握决策权;而源于西方的“协商民主”,其协商主体更为宽泛,它不仅仅局限于党派之间的协商,还包括政府与全体公民或公民代表。

(3)协商覆盖的范围不同。协商民主与民主协商比较而言,协商民主所协商的领域更为宽泛。民主协商体现的是政治生活的民主,而协商民主还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协商,更关注政策制定过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协调。

(4)两者协商的方式不同。我国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利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中共就重大的方针政策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民主协商”。主要通过主席会、常委会等方式。而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公民会议、协商式民意调查、公民陪审团等方式。

  一、政治协商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政治协商这个概念来源于1946年国民党统治时期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那次会议通常被称为“旧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联合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与国民党经过斗争争取来的。虽然蒋介石撕毁了政协协议,发动了全面内战,但政治协商在人民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

  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新政协”,借用了政治协商的概念,但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从此,中国共产党就事关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成为我国国家制度层面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新时期以来,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推进,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日益完善。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中共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问题进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要对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的贯彻等重大问题加强政治协商。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明确中共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中共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是我国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形式,并对中共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等。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等。

  由此可见,政治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的协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政治组织,形成了政治协商这样的制度。可以说,政治性是政治协商最显著的特征。

  二、民主协商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提倡民主协商。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反复强调,“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共产党人必须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多商量,多座谈,多开会,务使打通隔阂,去掉误会,改正相互关系上的不良现象,以便协同进行政府工作与各项社会事业。”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按“三三制”原则建立各级政权组织,并注意与党外人士协商办事。

  周恩来同志1949年在人民政协筹备期间多次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坚持民主协商原则,对于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事务、领导建议人选等都要事先进行协商,充分发扬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恢复发展我们党历来倡导的民主协商精神和传统,就国家大事和现代化建设中所遇到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问题,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并确立了协商于决策之前和执行过程中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使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多更大的作用。

  由此可见,民主协商,强调的是发扬民主。就是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大事不是独断专行,而是坚持民主协商,让广大党外人士共同出主意、想办法,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协商民主概念的由来与内涵

  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最早由西方学者约瑟夫?毕赛特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而我们所讲的协商民主,虽然借用了协商民主的概念,但不仅内涵有所不同,具体实践更是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开始了,并完善发展于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时期。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的伟大创造。

  1991年,江泽民同志在当年“两会”中共党员负责人会上,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重申了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首次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肯定了“协商民主”这个重要概念。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确立了协商民主。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具体部署。

  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所强调的,是同选举民主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民主形式,也是一种民主制度。

  四、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

  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三个概念的主要区别在于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政治协商是侧重于协商内容的政治性,民主协商侧重于发扬民主,协商民主侧重于民主形式。

  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三个概念又有着紧密联系。

  第一,政治协商、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的具体体现。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要发扬民主,进行广泛的民主协商。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就形成了与选举民主相适应的协商民主形式,形成了就重大问题进行的政治协商。因此,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都是民主协商在内容与形式方面的具体体现,是民主协商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协商民主涵盖政治协商,但不等同于政治协商。

  一是协商的主体更加广泛。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具有高层次性的特点。协商民主的主体则包括社会各阶层群众,涵盖面更大更广。

  二是协商的渠道进一步拓宽。政治协商主要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政党直接协商,或在人民政协依托人民政协渠道同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而协商民主的渠道则包括了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协商。

  三是协商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比如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

  四是协商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政治协商主要是涉及大政方针问题的协商,而协商民主还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开展协商。

  因此,政治协商、民主协商、协商民主三个概念紧密联系,又有不同,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相互取代。特别是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政治协商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发展得较早,研究得比较充分,因而有比较规范的制度设计和运作程序。而协商民主是与选举民主相对应的制度体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协商民主作为制度层面的建设任务提出来还是一种新的创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规制,包括新制度的设置和新政策的制定,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存在较大空间。如果将协商民主等同于政治协商加以理解,就容易导致忽视其他各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实践,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陈玉凤 中央统战部研究室调研员)

  来源:《中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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