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正常参保申报险种基本养老险是什么意思?

一份工作也许不止一个员工,但每个人对工作的总结却独属于自己。好好回顾自己的工作,写出自己的工作总结吧!欢迎阅读下面的《2016年社保财务个人工作总结》,如果喜欢可以收藏工作总结之家,方便今后查阅。祝您阅读顺利!

20XX年,财政社会保障工作紧紧围绕全县财政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全省财政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思路,强化措施,规范管理,较好地落实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完成了各项财政工作任务。

一、抓好预算,强化征管,社会保险基金稳步增长

201x年,全县共完成五项保险费收入(本级征收)6235万元,比上年度的3044万元增长小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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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社保股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是我县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继续深化改革和不断完善的一年,也是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规范财务核算、强化财会监督、提升会计服务、构建和谐机关的一年。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在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直各单位和财政局各股室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省、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学中干,干中学,边工作边改进边完善,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了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管理,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强化了会计审核和监督,提升了财会服务水平,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会计集中核算

会计核算中心的制度建设,既是对会计核算中心正常运转的具体规范,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绝不允许预算、支出“两张皮”,更不允许超预算支出现象出现;对符合国有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必须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对报毁、报损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履行合理手续,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对不合理、不合法、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坚决拒付,并对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二、严把会计“监督关”。

一年来共纠正和退回不完整、不合规支出70余笔,涉及金额达25万余元;拒付各种不合理支出30余笔,涉及金额20余万元。加强财务审核监督,杜绝了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有效地调整和优化了支出结构,节俭了财政支出,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服务质量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年初,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完善一级会计科目,按现行预算收支科目下设明细科目,按单位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中间明细科目,取消了因单位不一而自行设定的不统一、不标准科目;精心组织、集中培训、积极部署,及时做好了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科目的衔接过渡;在工作流程中,通过多人员、多层次的审核制约,不断地规范了会计核算行为,确保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支出状况,加强票据领用核销工作,及时上报票据使用报表,确保票据安全使用和资金的及时入账;认真做好凭证录入、报表打印工作,及时向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加强了会计报表分析工作,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算部门宏观决策、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供了准确的信息资料;按规定做好会计档案装订和顺利移交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安全无损;及时做好银行存款对账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无误。

2、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是完善服务制度,寓监督于服务之中,进一步规范服务用语,提供优质服务,实行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首问服务,方便办事人员;二是搞好核算服务的同时,帮助核算单位做好财务分析服务,协助单位编报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表,加强沟通了解,解释政策,当好理财参谋;三是对社会保障、维护稳定的大宗公共财政支出,采取集中力量进行审核办理支付和报账,保障了财政支出及时到位,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增强协调配合意识,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会计核算中心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它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业单位,处理协调好各种关系是保证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关键。一年来,我们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增强协调配合意识,从而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1、加强与局内各职能股室沟通联系,互相促进工作。一年来,协助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新旧会计科目衔接、财政负担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摸底、各种财务检查、部门预算执行、年终决算工作等,同时,向各业务服室提供核算单位财务状况查询服务,共同做好财政财务管理。

2、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反腐治源工作。在认真推行和贯彻落实新旧“六项制度”上,我们设计了“单位报销审核(联签)单”,为核算单位的每一笔支出都必须实行联签加上了“保险”,同时在日常支出中,对单位的大宗支出和重大项目支出,要附有单位民评或会审情况复印件;特别是在新“三项制度”的落实上,我们紧密配合上级领导的工作。

总结二:社保股个人工作总结

201X年即将过去,一年来,自己在科领导和全体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坚持自我严格要求、加强学习、踏实工作,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下面把自己各方面的表现向领导和同事们作一下总结。

我主动要求进步,能够严格遵守局里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一方面,注重加强自己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另一方面,通过积极参加“争先创优”、“ 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 机关文化建设年”、“ 争做一名合格的公职人员”等一系列活动,对提高政治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投身社保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更也更加坚定。

二、在学习及文体活动方面。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把学习和积累作为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的基本途径,坚持把参加各种学习活动与自学结合起来,并认真做好重点学习笔记,撰写相关心得体会,做到个人与组织相一致,理论与业务相结合。同时,通过积极参与每期的科务会、财务例会、业务经办知识竞赛等,加强了对基金财务知识、社保业务政策知识的了解、认识和学习,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能力。

二是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其中,代表局机关三支部参加局里组织的羽毛球赛,获得团体第一名好成绩。另外,积极参加全市机关干部才艺大赛,也赢得了荣誉。

一是在做好和会计账的对账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完成了定期与银行、财政专户、自治区社保局的各项社保基金收支对账工作。一方面,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清理未达账项,保证了基金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加强与财政的沟通,完成了社保基金投资国债、定期存款进行保值增值的核对统计工作。另外,完成了新系统上线以来,有关基金出纳业务的优化及问题的反馈、协调处理工作。

二是做好了全年区属退休教师差额工资待遇的发放工作。其一,做了大量年初的数据核对以及新增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为全年工资待遇发放打好了基础。其二,及时完成了按月足额正常发放及补发差额工资工作,并建立了工资发放汇总台账。其三,重点做好了退休教师个人及管理单位的来电来访来信的接待工作,避免了出现退休教师多跑腿、跑空趟的现象。其四,加强与财政厅企业处的沟通反馈,确保了区属教师个别特殊人员的待遇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是完成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的征缴、退费工作。其一,完成了全年大额医疗保险批量报盘提交银行的扣缴工作。其二,完成了各分局收缴报送的审核整理工作。其三,统一规范了业务流程,并分别建立了征缴、退费情况的电子台账,定期与各分局核对。

四是完成了各项基金支付的往来业务。其一,及时完成了基金网银支付第一步审核、上传文件操作。其二,做好了医疗保险预留保证金的划转支付工作。其三,负责完成了拨付各分局离退休医疗补助金、各险种周转金等的审核支付操作,以及后续核对整理分局红联收据的返还情况的工作。其四,完成了基金支付退票的回单登记、退费险种查询以及与结算岗的交接工作。其五,及时完成了月底录入并核对各分局收支情况,以及对各分局收入户、支出户的网银划款工作。同时,负责完成了每月汇总上缴财政专户社保基金,并向财政局报送社保基金下月用款申请额度。

五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及时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并积极发挥自己的长处协助同事处理力所能及的日常事务。

生活中继续发扬勤俭节约、团结互助的优良作风,并有意识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到:能自己解决的绝不找领导解决,能暂时凑合的绝不跟领导反映,绝不提过分和无理的要求。同时,正确处理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以积极健康的生活状态为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是与领导同事的信任和帮助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意识到自身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与大家的期望还有差距。一是虽然在思想上始终与党组织保持一致,但在行动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方面做得还不够好;二是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虽然都及时补救,但还是影响了工作效率;三是对工作的繁杂性有时出现厌倦情绪、畏难情绪,精神状态不够好,导致进度较慢,需要认真加以克服;四是记账对账受其他工作影响不够及时,同时,因为时间紧,工作任务多,对支出户未达账项的定期清理情况也不理想。五是因为基本在财务岗工作,对具体业务经办技能掌握较少,进而导致对各项业务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

针对以上的问题和不足,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同时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通过不断的学习进行弥补,克服不良情绪,积极主动的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也请领导和同事多批评多指教,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总结三:社保股个人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全处上下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规划先导、统计支撑、财务保障、基金监管的职能职责,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较好的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以中期评估和计划执行为重点,促进事业科学发展

1、认真开展“十一五”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我们重点围绕促进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规划指标与内容,认真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的中期评估工作。

2、认真做好20XX年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的分解下达和督察考核。年初,我们按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五个充分”的要求,将劳动保障事业中长期目标任务横向分解到各部门,纵向分解到各条线。并按照厅领导要求,研究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省辖市。

3、积极指导各地认真开展劳动保障小康指标监测统计工作。此外,我们还认真对劳动保障小康监测指标体系进行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全省劳动保障小康监测指标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二、以基础建设和调研分析为重点,推动事业协调发展

1、不断完善统计基础建设。一是抓劳动保障统计基础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保障报表及调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精简统计报表,规范统计指标的定义、内容和范围以及来源渠道,严格报表制发及统计调查开展制度,基本改变了过去重复统计、随意发报表、数据可信度较差的问题。二是抓统计数据质量,在“统计质量年”活动基础上,继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健全全员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数据质量的审核制度以及数据质量的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定期对各地、各条线的数据质量、数据上报进度等情况进行监测。三是抓数据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核心数据会审制度。

2、着力提高统计调查分析能力。我们围绕劳动保障全局及重点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每年向社会发布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定期、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为领导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2008年与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共同在无锡、泰州和盐城三市重点开展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调研,目前已经完成初稿;上半年开展了推动城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进程的调研,被厅党组作为全厅重要调研报告上报了省委省政府。

3、建立全省劳动保障事业相对发展评估体系,努力加强对全局工作的研究和预警。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民生“五有”和就业社保“五个充分”为抓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把科学发展的理念落实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实际作为上,各项事业不断取得新成效,呈现出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态势。

三、以预算管理和经费支撑为重点,保障事业持续发展

1、继续认真做好部门预算管理工作。部门预算管理工作开展7年来,我厅2007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再次在省级机关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中受到表彰。同时我厅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部门预算专项资金连续多年大幅增长,由2004年的4.35亿元上升到2008年的20.7亿元,其中就业再就业资金(含对下补助)由3.05亿增加到3.7亿,对困难市县养老金补助上升到13.6亿元,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由3000万元上升到3600万元,新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补助资金1.5亿元,困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经费1.44亿元。

2、继续认真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认真做好厅机关及事业单位2008年度部门预算的指标分解及执行管理工作,部门预算执行绩效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得到有效控制。国库集中支付执行4年多以来,全厅的资金、经费管理已从过去的松散、封闭走向集中统一和公开透明,这既从总量上增强了全厅的经济实力,又便于宏观调控和调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办大事。

3、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方向和要求,在去年建立的厅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工作,全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4、认真做好财务审计工作。今年组织了相关人员对部分事业单位已离任的负责人进行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厅政府采购及维修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省级暨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服务指南》所规定的要求、程序、标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2008年实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100余万元,其中协议供货总额为70余万元,非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总额为40余万元。据测算共节约经费约20万元,节约率达到18%。通过政府采购的规范实施,全厅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四、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为重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20xx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以基金监督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规范基金监督管理行为,认真开展基金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1、积极认真开展社保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范实施年”活动。一是全面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范实施年”活动,各地监督机构年度监督计划制定和完成率、现场监督意见书反馈整改率、基金现场监督档案建档率均达100%。二是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检查,进一步提升了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经办和管理能力,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三是根据省厅《关于开展中央就业补助资金自查自纠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稽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通知,各级基金监督机构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做好各专项资金的自查自纠、督促整改、总结上报等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专项检查任务。

2、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厅印发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各市成立了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地税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在《工作实施方案》中,拟定了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准备部署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检查落实阶段、总结上报阶段等四个部分进行,同时制订了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保证此次社会保险专项治理工作按计划顺利开展。

3、 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督促各地按时报送要情。根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要求,为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们在年初布置工作目标时就强调各地要按时报送要情报告,及时汇总上报省厅。今年以来各地均没有发现有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案情。

4、加强基金监督能力建设,组织各市基金监督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人员共785人参加全省基金监督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各级基金监督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监管能力。各级基金监督机构人员审计检查证持证率达100%。

5、加快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提升基金监督信息化水平。我省大力推进基金监督非现场监督工作,泰州市被部基金监督司列为首家“金保工程基金监管软件”试点城市。苏州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审计局对市区社保基金采取联网审计办法进行试点审计。

6、积极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根据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实施方案,我省企业年金工作全面启动,无锡、苏州、南通、连云港、常州、南京等地企业年金工作顺利实施,无锡市联合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局等八部门出台了企业年金实施意见,标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年金工作规范化管理正式实施。截止2008年底,全省批复企业年金方案260余家,核发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160份,涉及职工17万人,企业年金基金规模累计达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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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社保科个人工作总结

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相关科室大力支持下,经过本科室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2010年上半年预定的工作目标。

一、主要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一)合理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基金财务科共负责8个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对帐、记账、报表的编制等工作,工作量比较大,经过全科人员的齐心协力,交叉分工,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时编制各项基金的月报、季报、登记总账、明细账、三级台账,并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数据真实可靠。按月和业务进行收入、支出的对账等。

(二)进一步规范各险种基金支付审批程序,提高基金安全和合理、合法支付

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各项基金的支付必须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后报财务科,财务科在进行整理后报贵阳市收付中心。这样不仅解决了支付的及时性也使支出户不会出现大量的资金。各项基金的支付必须由业务科室审核,经稽核科审核签字后,到财务科进行资料的核实并进行支付,这样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财务运行机制,使各项基金支出合理、合法,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不合理开支,做到账务日清月结。收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的30日前上划贵阳市收付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和失业保险上缴清镇市财政局基金专户进行归集管理。

(四)完成各险种基金的收缴及拨付

2010年1-5月共征缴社会保险基金7407.39万元,其中:企业养老3062.27万元,机关养老3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5500万元的56.25%。失业274.7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450万元的61.06%。城镇职工医疗3049.09万元,城镇居民医疗23.68万元,完成目标任务3000万元的102.42%。工伤276.21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69.05%。生育81.5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的81.53%。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262.51万元,农村养老保险426.85万元。

2010年1-5月合计支付社会保险基金6095.39万元,其中:养老5613.10万元,失业34.64万元,医疗106.38万元,城镇居民11.48万元,工伤142.83万元,生育2.89万元,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19.4万元,农村养老保险164.67万元。各项基金的用款计划于上月15号前报贵阳市收付管理中心,每月10号前拨款,这样就保证了各项基金的正常支付和社会化发放。

(一)完成2005年12月至2008年9月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收入、支出情况的清理工作。

(二)完成二百余人未进系统人员缴费的核对与补录。

由于前期数据整理的问题,导致大量个体人员未录入系统,后期处理中需要对所有补录人员进行缴费核对,2010年1-5月完成二百余人的缴费核对和补录工作。

(三)独立完成并报送6条信息。

1、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不一;

2、个别财务人员工作不主动;

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会计知识培训,对新进人员采取老财务人员手把手教,使其能很快进入角色工作不脱节,继续加强各项基金收入、支出的监督确保各项基金运行安全。

总结二:社保科个人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省、市、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制定的一二五工作目标,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1、养老保险:1-5月份,全县企业新增参保人员650人,其中首次参保523人;减少196人,其中退休88人;外地转入6人。净增454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0.8%,到5月底,全县企业共参保人数12875人,其中在职10343人,离退休2532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67人,其中首次参保12人;减少64人,其中退休33人。到5月底,共参保人员8541人,其中在职6917人,离退休1624人。

2、医疗保险:1-5月份,全县新参保人数281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40%,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医疗保险人员14448人,其中在职参保11112人,退休人员参保3336人。

3、工伤保险:至5月底全县工伤参保人数9572人。

(二)基金收支情况(1-5月份):

1、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2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616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770万元的58.5%;支出基金121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122万元),当年结余410万元,累计结余22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0.43个月。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21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14万元),完成年度任务3016万元的40.4%;支出基金126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218万元),当年结余-42万元,累计结余1029万元。

共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12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0万元,退保金12万元),当年结余-12万元,累计结余28万元。

3、后备基金(地方养老保险金)

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7万元,当年结余-7万元,累计结余1206万元。

共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51万元(其中统筹保险费收入356万元),支出基金52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39万元),当年结余2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17万元,个人帐户结余-95万元(主要支付XX年度的医疗费用)),累计结余230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113万元),个人帐户结余187万元。

共收取工伤保险费20万元,支出基金1万元,当年结余19万元,累计结余161万元。

该险种包括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副县以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特殊照顾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伤残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等。

1-5月份共收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100万元,支出基金56万元,当年结余44万元,累计结余71万元。

共收取大病救助医疗保险19万元,支出基金29万元,当年结余-10万元,累计结余220万元。

共收取公务员医疗补助86万元,支出基金90万元,当年结余-4万元,累计结余68万元。

共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282万元,支出97万元,当年结余185万元,累计结余477万元。

到目前为止,总累计结余资金7760万元。

二、主要采取工作措施:

(一)、加大确保力度,巩固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全面推进养老保险费全收全支,是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XX年在全面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把着力点放在规范发放上来。做到四个规范,即:规范数据库资料,规范业务流程,规范稽核办法,规范发放职责。进一步夯实了社会化发放基础,上半年,全县继续巩固社保机构直接发放、银行代发和邮寄等多种社会化发放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

(二)、维护职工权益,狠抓扩面续保不放松

社保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和配合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那些己参保的企业,主动介入做工作,确认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首先做好离退休人员测算剥离工作,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根本上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同时,做好内退、下岗、买断职工的续保工作,解决好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参保职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上的问题。

(三)、开展专项稽核,防止虚报冒领

一是做好XX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的核对工作,向所有参保企业下发了通知,对企业自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严格实行“三对照”,即将企业职工工资花名册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核定表进行核对,查企业所有职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有无漏保或隐瞒职工人数的现象;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年报表,将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实际收入与申报缴费工资进行核对,查是否有少、漏报和隐瞒上报缴费工资总额的行为;将企业离退休人数与社保机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查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同医疗科到各定点机构检查53次。查处5起违规医疗案件,追回医保基金2万元,审核扣除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元。四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换证工作和供养人员健康申报稽核工作,共稽核供养人员260人,已做认证172人,死亡5人,从XX.4起暂停发放供养人员95人(7人在XX年之前已暂停),月暂停发放金额20675元。配合养老保险科做好退休人员因死亡未报多

领养老金16人次,共计23165元。

(四)、医疗保险顺利开展。一是重抓医疗费用审核。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组织人员到相关医疗单位去进行查实医药费用,避免了不合理的报销,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五)、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

按照省下发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全县下大气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的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内部管理等六大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达到基金收支存运转通畅的目标。二是加强了各种台帐的管理,做好基金财务对帐日清月结。三是做好了与地税的核定,对帐衔接工作,实现了企业主动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主动到地税部门缴费的良性运转。四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杜绝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五是进一步理顺社保机构与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税务部门的业务关系,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六个环节的衔接和资金的畅通运转。六是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理解和支持,合理合法地解决了本机构的经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基础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对参保单位的帐、表、卡、册的管理,上半年个人帐户分配率、记入率、对帐率均达到100%。

(六)、开展文明创建,提高整体素质

抓住社保办理服务大厅建成投入使用这一契机,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口活动,不断完善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

半年来,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扩面工作进展不快;全县社区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开展;网络建设尚待开拓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尽快加以解决。下半年,各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继续努力,按照一二三的工作思路,着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个重点即抓住扩面工作的重点。按照《条例》要求继续做好养扩面工作。重点抓好改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工作。

三个突破即在社会化管理、职工续保、优质服务创建上有新突破。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继续推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对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妥善处理,建立预警制度,化解矛盾,防止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总结三:社保科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财务股在局支部、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努力践行好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坚决反对“四风”,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县及人社局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文件精神,参加局支部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学习七次,参加“群众路线怎么走?”、“改进作风怎么办?”及“五好干部怎么做”的专题讨论,撰写讨论稿3篇。撰写心得体会3篇。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学习教育、听取意见)阶段多次受到局领导的表扬,做到学习与业务工作两不误。撰写信息报到15篇。

(一)严格预算执行。支出根据预算项目来执行,无预算项目的事项不纳入支出范围。

(二)严格审批程序。职工出差、公务用车、接待、物资采购等一律实行申报制度,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才能执行。

(三)严格公示监督制度。按月公示经费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审查报账依据。支出发票必须要素齐全,并实行“一单五签”。

在基金管理方面,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政策和纪律,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强化基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严格按政策规定使用基金,每季度根据财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与预算进行比较,填报预算执行情况表,检查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撰写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注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基本规范,做到了合规征缴、认真审核、及时支付、专款专用,无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发生,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保持着平稳、安全的运行状态。

(一)基金征收578.65万元,零星缴费352.88万元,4387户;银行代扣225.77万元,8018户。全部已记入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二)待遇发放4984.29万元,779000人次。清理未成功发放3300人次。成功发放率达99.56%。

(三)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已上报省、市基金月报表6次,季度表报2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多次表扬。

20xx年,在厅党组和分管厅领导的正确领导及有关处室、单位大力支持下,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全国、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财政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基本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中心20xx年度的业务工作、政治理论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情况总结如下。

20xx年,我们主要完成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按照厅机关目标责任考核要求,结合中心年度目标任务和内部岗位分工,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通过将全年工作目标任务逐项细化到岗、明确个人责任等措施,做到任务明确,量化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件件落到实处,促进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做好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参与集散账户改革。以服务全局和财政社保工作为中心,在认真做好社保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会计核算、信息反馈等工作基础上,根据财政集散账户改革要求,侧重完善操作系统,落实内控制度,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等方面,提高财政专户管理服务水平。一方面针对集散账户改革后业务变化情况,摸索总结工作规律,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系统,理顺工作流程,确保集散账户改革后资金归集、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以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在内部开展比、学、赶、帮、超等活动,促进中心内部印鉴票据、不相容岗位分离等制度落到实处,提高资金管理服务水平。据统计,截至年底,全省社保资金财政专户累计收入371.15亿元,支出329.69亿元,其中企业养老金收入274.07亿元(地税征收215.32亿元,中央补助58.75亿元),支出250.97亿元。失业金收入6.11亿元,支出3.99亿元。按照财政集散账户管理改革方案,累计向财政集散账户划拨资金371.03亿元。全年在资金拨付、安全管理等方面未出现任何差错。

3、参与调查研究。我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财政社保工作需要,活跃思维,积极参与部分财政社保调查研究活动,推进工作方式转变,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参与社保资金规范化管理调查研究。随着我省社保事业的快速发展,财政社保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资金量越来越大。如何通过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社保事业更快发展,是当前我省财政社保资金管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厅党组确定《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化研究》为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刘小燕厅长亲自担任课题总负责人,周彬县厅长担任负责人,社保处牵头,我们参与。我们先后配合课题组赴渭南、广东湛江等地,了解当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为调研工作收集第一手经验材料。二是参与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调研。我们抽调人员赴陕北农村,了解我省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财务管理、药品采供及加成、村卫生室建设等情况,形成工作汇报,为社保处开展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补助政策调研提供资料。

4、完成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审核。为加强省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监管水平,根据社保处安排,我们先后两次组织人力着重从参合人数、个人缴费、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特设户开设等方面入手,对全省104个涉农县(区)20xx年新农合资金使用和20xx年配套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审核中发现的支出环节监管薄弱、市县补助资金到位滞后、专户开设不规范等问题,形成报告,提出了强化省级监管职能等建议,为我省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监管水平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5、配合完成财政社保多项检查工作。20xx年配合社保处完成了以下检查工作任务。

一是赴西安、渭南两地省属及省属下划企业,开展参加属地医疗统筹的离休人员医疗费超支情况调查。

二是赴陕南三市开展我省社区基层党建工作督促检查。

三是参与省维稳办组织的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是参与核灾。今夏安康、商洛、渭南等地因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厅党组和分管厅长部署安排,抽调工作人员深入灾区受灾乡村,看望受灾群众,了解受损情况,核查灾情损失,督导灾区财政健全救灾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加强救灾资金管理。并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开展陕南灾情统计数据复核。

五是赴西安、咸阳等市参与全省20xx年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督导考核和检查验收。

六是参与全省20xx年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

七是参与试点市落实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政策情况督导检查。

6、完成部分省级单位职工医疗补差。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记入比例调整后,给予职工个人医疗补差的决定精神,今年我们共对符合条件的省妇联、省地税局经开分局等5家单位部分职工发放了医疗补差。

二、大力开展机关党建和廉洁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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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依法从政府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既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公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发展养老保险事业,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是依法应尽的义务。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为什么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参保企业符合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时,可以按规定申领稳岗返还;企业在职职工符合参保缴费年限要求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3、参加工伤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答: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重伤的职工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4、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简称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门职责职能,在人社部门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种社会保险。由人社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具体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简化办理手续,方便办事群众。

5、新成立企业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企业无需办理社保登记,已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相关信息,自动完成参保登记。

6、单位新招录的职工如何办理社保增员?

答:无需职工本人办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单位所属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办理增员或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增员手续。

7、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无需单独办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后由系统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如没有欠费,自动注销,如有欠费结清欠费后方可注销。

8、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如何变更?

答:申请单位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9、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减员?

答: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调出、到达退休年龄等需要停缴社会保险的,单位可以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减员申报,提交处理成功即完成减员。

10、企业每月办理减员、增员次数有限制吗?

答:没有次数限制,参保单位应按照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增减员申报,但应注意,减员月份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11、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参保缴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其中在网上办理参保登记的,需经过实名认证并选择户籍地或就业地;在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办理,也可委托办理(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减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终止参保登记,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办理。因死亡办理减员的,需家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如何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因身份证号、姓名变更的,应持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情况特殊的提供公证书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4、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报缴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移动办税平台、自助服务系统、银行柜台、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服务窗口或代扣的方式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15、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以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8%,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本省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省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别地区2019年前使用的社平工资与本省平均工资有一定差距的,3年内逐步过渡到本省平均工资水平。

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简称统筹基金)。

16、灵活就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现行规定如下:

缴费基数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基金。具体缴费方式,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国家规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于自愿暂缓缴费的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17、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目前山东省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为1%,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人社部“掌上12333”APP或者参保地社保机构的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远程自助方式进行认证,或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24、什么情况下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进行实地认证?能进行上门服务吗?

答:无法通过静默认证和远程自助认证的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联系退休人员采取实地精准核实的方式进行确认,高龄、重病等特殊群体的退休人员,街道社区将会给予上门认证。

25、退休人员去世、判刑服刑后家属隐瞒不报,继续违规领取养老金,会有什么后果?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原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8、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目前,失业保险金已实现互联网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电子社保卡申领。

29、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0、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工亡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76680元。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发放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3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可以通过网上申请、邮寄和现场三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方式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进入服务大厅标题栏下面的系统入口模块,点击山东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个人网上服务系统(试运行),进行注册登录,然后提出申请。邮寄和现场申请的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南侧一楼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咨询电话为(0531)。

3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3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办理时限?

答: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1)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已办理减员手续并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

(2)办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网办或窗口);二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信息是否符合转入条件,若符合,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三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转基金;四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基金。

(3)参保人在办理转移接续时,是否还需要返回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答:不需要开具凭证,按国家规定,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已取消。

(4)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企业与机关养老保险因属于不同的养老险种,办理跨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需要转移基金。

(5)在同一参保地,既有企业养老保险又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同一参保地仍需要办理跨制度转移。

(6)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哪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答:对于2016年10月后一次性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超3年的,需要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7)企业临时账户能否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账户?

答:企业临时账户可以转移至机关,流程与企业转机关相同。

(8)灵活就业人员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

答:可以办理。转移后,其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员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

3、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需要转移基金?

答:需要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4、在同一参保地,既有职工养老保险又有居民养老保险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两种制度的参保地在同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在办理衔接手续时,亦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划转个人账户基金(含本金及利息)。(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

5、职工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能否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答: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临时账户需要先归集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决定如何转移。

6、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办理转移至居民养老保险?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

7、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市)是否需要转移接续,如何衔接?

(1)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如何办理?

答:途径有两条,一是网上申请,对于跨省转移的,可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办理;二是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2)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如何办理?

答:对于省内转移的,可登陆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网办系统申请。或前往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3)为什么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一定要通过网上申请?

答:跨省转移通过网上申请的,人社部平台还有信息校验功能,可保证参保人信息提报的准确性。

(4)跨省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跨省转移的,一是参保人要注意自己是否是临时账户,对于临时账户不应办理转入,而应该在到达退休年龄前将保险转移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二是对于一次补缴超三年的,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5)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流程有哪几个优点?

答:一是全程网办,全程网上申请;二是压缩时限至15个工作日;三是便捷流程,参保人不再需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在省内多地参保的,如何办理跨省转移?

答:省内多地参保地的,申请跨省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多地分别向转入地进行跨省网上申请。二是先将省内保险进行归集至一地,再由归集地社保转移跨省转移。

8、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内转接的便捷服务有哪些?

(1)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

答:对于在职职工,若职工不是办理退休手续可不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待职工确定待遇领取地后,由负责办理退休的社保部门负责将职工在其他地区缴费的社保进行归集即可。

(2)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有哪些途径?

答:途径有两个:一是网上办理,各市均开通个人网办系统;二是前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3)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哪些新的突破?

答: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于2020年7月启用新的经办流程,新的流程一是便捷转移流程,取消了参保凭证;二是支持企业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全程网办;三是将办理时限从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大大提高经办效率。

9、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衔接?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件是什么?

答:职业年金转移到企业年金前,一是需要确保职业年金账户全部为实账缴费,如果账户存在虚账情形,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记实业务;二是如果存在2014年10月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经历,需要原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业年金补记业务。记实和补记资金缴纳后,即可办理转移。

(2)参保人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满足转移条件下,企业年金如何转移至职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转移至职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企业年金转入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原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年金受托人名称;随后,社保经办机构受理业务,开具《联系函》;然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企业提出企业年金转出申请,并由企业开具《信息表》;最后,参保人将《信息表》交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3)参保人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满足转移条件下,职业年金如何转移至企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转移至企业年金流程为:首先,由参保人向现企业提出职业年金转入申请,企业受理业务后,开具《联系函》;随后,参保人携带《联系函》,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年金转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将联系函信息上传至省社保中心,由省社保中心按月生成《信息表》,将《信息表》邮寄至企业并转移基金;最后,企业确认基金到账后,完成接续。

1、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如何方便查询、渠道有哪些?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功能,查询本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2)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爱山东”APP-社保查询或“山东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社保服务功能,查询本人职业年金权益。

2、省内多地参保,如何查询全省参保缴费情况?

答:2019年以来,省社保中心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全省通查”等惠民举措,借助省级政务服务大集中的契机,对接“爱山东”APP实现了山东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待遇享受信息的“全省通查”。

省内参保人员可下载“爱山东”APP,注册登录进入个人服务界面,点击进入“社保医保”选项,就可以看到“全省社保通查”功能。进入“全省社保通查”模块后,选择参保地,即可查询60个月以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等数据,切换不同的参保地,即可查询到不同参保地的参保缴费情况。同时,退休人员还可通 “退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账户查询”,查询职业的年金账户的基本情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通过“职业年金待遇查询”功能,查询职业年金的发放情况。在查询类功能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缴费证明、待遇领取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查询打印,极大的满足了参保个人的查询类需求。

与“爱山东”APP对接完成后,我们又扩展了“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建设银行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方式,提供“全省通查”等相关服务,丰富了社保服务渠道,便利了参保个人查询。

3、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有哪些?都应如何办理?

答:2020年,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等时代特色,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社会保险领域积极响应,推出了一系列社保领域的“跨省通办”事项,切实解决了“多地跑”、“折返跑”等办事堵点。

截止到2020年底,社会保险领域“跨省通办”事项共10项,分别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失业保险金申领”为“全程网办”事项,参保个人无论是否在参保地,只需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填写业务经办所需信息,便可轻松办理相关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含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互转”和“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多地连办”事项,参保个人可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同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个人无需再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有效的解决了参保个人“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

4、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时如何变更?

(1)身份证号码如何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答:提供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变更。

5、社会保障卡的功能?

答:社保卡有六大基本功能:(1)电子凭证功能,持卡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等人社业务。(2)信息记录凭证功能,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就业、参保、就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键信息。(3)查询功能,通过自助服务一体机、12333电话咨询或其它渠道,持卡人可以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6、社会保障卡的补换卡的渠道、流程?

答:(1)线下补换卡: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

(2)线上补换卡渠道可咨询各市12333(济南、枣庄、潍坊12345)服务电话。

7、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答:参保人忘记密码或者多次输错密码导致密码锁定时,可办理密码重置。

参保人可以持身份证和社保卡(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8、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业务?

答:可登陆省政府官方网站(搜索“社保卡挂失”),或通过社保卡服务网点等进行临时挂失。

1、用人单位不参保缴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其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提供初步证明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相应材料,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查明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3、对于欺诈骗保行为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基金监督举报有何奖励?

答:《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鲁人社规〔2017〕16号)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投资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关于社保,都在这里了!

深圳社保两大险种的费率调整啦

大部分企业将会下浮缴费档次

这是深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的政策

可以及时缓解企业困难哦!

为全面落实深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政策,及时纾解企业困难,该局调整了社保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大部分企业可享受下浮缴费档次。

下浮缴费档次的两个险种是

失业和工伤保险下浮缴费档次

执行新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2020年2-6月份失业保险费

2020年2-4月份失业保险费

进入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按提示自行关联(该网页需要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使用);

操作流程:进入网址登录账户点击“医疗保险”点击“自助绑定个人账户家庭通道”自行绑定

(2)授权人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的社保卡到所属社保分局、社保站医疗与生育保险科办理关联;

(3)在医院医保办或社康中心通过网上医院进行关联。

(4)在社保局、各社保站、街道办等自助终端设备上也可以关联。

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生育津贴、工伤抚恤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由保经办机构直接打入社保卡金融区资金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对应的银行网点支取,转账或直接进行购物消费。

社保卡可以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执业资格鉴定,以及参加政府经费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很多人可能都不清楚这个政策,千万别忽视这些,真正用到的时候你就知道好了。

拿社保卡可在相应银行营业网点自助终端上,查询个人参保缴费信息。个人医保账户余额,还可以通过输入卡号在网站上查询,持卡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

我们的社保卡是一卡两个账户,分为医保个人账户和金融账户(社保卡上有银联标识和ATM标识)

但是要注意,医保个人账户不能套现,金融账户则可当普通银行卡使用。

温馨提示:持卡人需要拿身份证 ,到社保卡对应的银行激活才可以哦!之后能拿社保卡交水电、刷停车费等费用 ,而且省内跨行取现免费!

社保断缴对个人存在一定的影响,有些资格会清零,但重新缴纳达到一定时间后就能恢复资格,有些资格是不会清零的,比如对于职工养老/医疗的缴纳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中断前后缴纳过的都算,不存在清零或作废。一张图看懂社保断缴影响

社保断缴对社保本身的影响

很多福利待遇的享受和社保缴纳的连续性及缴纳年限都有关,在此提醒一下大家,社保最好不要断缴,为什么?社保一旦断了真的很麻烦,因为它是跟很多政策直接挂钩的!以下将以深圳为例,列举社保断缴带来的影响。

断缴三个月,医保连续缴费年限会重新计算,但个人医保账户是不会清零的,以前的缴费和年限也不会清零。医保断了,医保待遇从次月起就停了,补缴后才可以报销。

不过,如果医保卡还有钱的话,你去买药或者到医院看病,依然可以刷医保卡的钱(用来支付不给报销的诊疗费用)

养老保险,虽说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待遇的品质却会打上折扣。按照规定,15年的年限只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间断缴费几年,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比例就会少几个百分点,退休后享受的待遇自然也会下降。

3、失业、生育、工伤险

生育保险是给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分娩后,提供的统筹支付和医疗补助,必须连续交满1年社保,才可能享受。

生育保险停缴第二个月开始,就不能再享受相关福利,而且生育保险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中断后再续保需重新计算参保时间。

社保断缴会影响买房买车,落户以及办理各种证件,具体影响是这样的

非深圳户口的朋友要想在深圳买房,社保必须连续缴纳满5年,所谓连续缴纳,就是指从买房当月向前推移5年,都有社保缴费记录且不间断,如果中途有断缴,就从最近开始缴纳时间重新计算!

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参加车牌竞拍的前提条件是,持深圳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深圳市连续缴纳满2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深圳有买车计划,千万别随意中断缴纳社保!

持《深圳市居住证》人员要想在深圳落户,申请条件就包括: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满5年。

4、影响公租房申请资格

申请公租房没有户籍准入限制,但非深圳户口人员,需持《深圳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含1年)。

5、影响办理港澳通行证资格

非深籍人员如果要在深圳办理港澳通行证,需有连续缴纳满1年的社保记录。

比如2019年5月份要办理通行证,社保必须从2018年5月到2019年的4月连续缴费,中间一个月都不能断!

虽然我们知道社保连续的重要性

但显然补缴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断缴之后的补缴规定.....

社保断缴之后的补缴规定

人社部【2016】132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用人单位补缴须存在劳动关系

人社部规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补缴。

也就是说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补缴社保必须由与个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个人身份不能补缴。且补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的话也不能办理补缴。那就意味着购房、落户等资格将无法享受了!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如何补缴

社保未缴满15年要如何补缴?

社保未缴满15年的情况

1、已缴纳养老金未满15年即到达退休年龄的人

对于已缴纳养老金未满15年即到达退休年龄的人。虽然现在不可能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金,但你可以继续支付社保金,直到支付年限满15年,就可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了。这种方法适用于距离15年仅差几年或几个月的人。

2、社保缴纳的年限非常短的人群

对于社保缴纳的年限非常短的人群。如果清零项对于你没什么作用的话,你可以选择不补缴,正常续费就行。

如果你有买房、买车、落户、有医保等需求,你可以这样补缴社保:

1、可以与现单位协商补缴断档期社保。

2、如果估计超时待业时间很长的话,可自行上当地社保局缴纳社保,注意:自行缴纳社保只需要缴纳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离职后社保没法正常缴纳了

离职后,社保该如何处理

离职后,暂时没有新工作

解决办法:深圳户籍人员可以选择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非深圳户籍暂时还不能自己缴纳,需挂靠单位缴纳;深圳户籍也只能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申请所需材料及扣费方法: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二份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

ps:非缴费人本人自行办理的,还需提供缴费人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需提提供历史参保证明原件。

在办理好社保申请后,个人可与开户银行签定ETS委托银行扣款协议,以后每月的社保费由银行自动划扣。

也可以每月到主管税务机关门前开票缴费。

ps:如个人在当月25日前新参保的,当月登记当月征收,登记所属期为当月;25日后新参保的,登记所属期为次月,次月开始征收。

解决办法:可以由新公司管理人事的部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具体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公司相关负责人会告知你的。

一般上来说,当月15日之后离职,当月的社保原公司会给缴纳,在下个月15日之前入职新公司,下月的社保新公司也会给缴。

因此,辞职前一定要弄清楚旧公司和新公司缴纳社保的时间,以免出现断档。

解决办法:如果离开原来的工作城市,需要你带好相关证件到社保中心办理社保转移,到新的工作城市继续参保。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劳动者离开社保统筹地区的,社保关系可以转移。

1、到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原来的社保机构;

4、原来的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申请条件:新接收地社保机构同意并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资料说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接收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接收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发出转移清单和转移基金至新接收社保机构,完成转出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按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会违法!

大家知道,目前不缴、少缴社保已经成为好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潜规则”,因此社保入税对于一直合规据实申报社保的企业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对于一些不规范的私企来讲,确实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

资深的HR和财务都知道,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是按照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

新手们请注意,“本人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是本人上年度也就是2019年度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

应发工资,不是工资组成中的某一部分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1号令)计算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此外,以下申报方法都是违法的:

按所谓的“基本”工资或者部分工资申报(实际职工工资总额还有其他项)

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实际职工工资高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

按上年度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实际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好多财务人员想方设法来对社保进行“纳税筹划”,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财务小伙伴:以下5种筹划社保的方式不可取!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一些收入不入账的私人账户资金来支付。

提醒: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让职工到处找费用票、甚至明示或者帮着员工统一买票来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虚开虚抵发票、费用变动异常的情况早已经纳入了税局的电子眼。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过员工去税局虚开劳务费发票顶抵工资,从而少缴个税与社保。

提醒: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通过公司账面发放工资薪金3000元,另外5000元属于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提醒: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公司发放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直接按劳务费发放。

提醒:只要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享受同等待遇,都需要申报个税与社保。

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企业风险大大的,职工损失多多。社保缴费基数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社保待遇状况。

瞒报、漏报、少报社保缴费基数,将降低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水平,损害参保人员社保权益。

因此,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社保缴费基数,认真落实参保职工签字确认及公示制度,保证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公开、透明、真实。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所以呢,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请一定要合法、合规、不碰红线。

(图文来源:深圳社保、深圳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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