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繁育的母猪的保险的金额和保费是多少?如何缴纳?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第五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成。

第六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制定的费率规章计收。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本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饲养地址、饲养条件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

(五)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六)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防疫证明、死亡原因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的残余价值,如果折归被保险人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 保险母猪在保险期间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七)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八)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精神,为促进生猪生产,提高生猪养殖场(户)生猪补栏积极性,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对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养殖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区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由现行水平统一提高至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由现行水平提高至1200元/头。

全区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保险费率统一为5%。调整费率后,能繁母猪单位保费为75元/头,育肥猪单位保费为60元/头。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强化财政资金统筹力度,积极筹措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促进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中央和地方扶持措施落地。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县的保费分担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不作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后续实施期限届时再统筹研究。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保险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规范农业保险运作行为,促进我省农村和农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往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做法,现制定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工作上锐意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建立健全适合山东省情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一)承保范围。2012年小麦保险范围,调整费县、桓台、鱼台、嘉祥不纳入当年农业保险县,原定的其它农业保险县(市、区)原则不变;玉米和棉花政策性保险工作将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动,扩大保险区域,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级审查同意,省级确定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办,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服务好、网络健全、热心农业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工作,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

(二)保险品种。按照财政部提出的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县(市、区)都要开展小麦、玉米和棉花的承保工作。在农民自愿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其它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鲁政办发〔2007〕61号文件执行。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其它险种的保险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条锈病和小麦吸浆虫;玉米粗缩病和玉米螟;棉花黄萎病和棉铃虫。以乡镇为单位,出现对小麦、玉米和棉花造成50%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玉米保险: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风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其它作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五)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52号),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中央、省、市及县级具体分担比例为:列入30个经济强县的农业保险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30%;列入30个欠发达县的农业保险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10%;其它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20%。

(六)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为乡镇保险代办机构收到农民保费后的10日内出单至作物收获。保险签约截止期:2012年小麦为2月底,2013年小麦保险签约期为2012年11月底,棉花5月底,玉米7月15日。理赔期限小麦最迟8月底前理赔结束,玉米11月底前,棉花12月20日前。理赔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七)承保公司。各承保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各市及县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承保公司搞好配合,为农民搞好服务。

(八)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在运作机制上,各承保单位要认真贯彻省政府鲁政办发〔2009〕2号精神,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利用再保险,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各农业保险县的农村车辆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农村商业保险要多向承保公司倾斜,增强承保公司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勘查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办公室报案,乡(镇)在24小时内分别报所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会同农业部门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号)文件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市及农业保险县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在勘察定损、理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农业保险办公室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必须要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做到“四公开”、“三到户”及承保、理赔公示,坚决避免选择性承保,或附加任何条件的承保。省里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农业保险县及承保单位能进能退管理机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其农业保险县资格,并对承保单位作出相应调整。在小麦作物上被调整下来的农业保险县,今年暂停玉米和棉花农业保险县的申请资格。

(一)广泛发动。各农业保险县有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紧密配合,密切合作,在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参保农户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二)签定保险合同。各农业保险县及乡(镇)要统一组织,搞好宣传发动,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村里没有统一投保的,投保农户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及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合同须按品种(小麦、玉米、棉花)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三)公示参保农户名单。承保公司要以村为单位,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政策性保险知识的宣传,确保每位投保农户都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管理。农业部门和承保公司要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逐步规范,科学合理。

(三)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到投保农户,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经费。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县及以下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在协助承保单位展业、防灾防损、技术服务及勘察定损、理赔业务时,发挥作用大,承担任务重,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承保单位要拿出适当工作费用予以补贴。具体比例:省级提取保费收入的0.3%(全省计),市级0.7%(本市区域计),县级4%(本县区域计。按单一保险品种保费提取,可合并使用,其中60%以上用于乡、村)。省、市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考察、总结、表彰等工作;县级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助承保公司进行宣传发动、收费签单、考察、勘察定损、培训、总结等工作中发生的劳务费、交通费、宣传费、会议费、技术服务费、必要的奖励费用以及赔案鉴定费用(在承保、勘查定损及理赔过程中,承保公司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省级工作经费待省及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承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省农业厅财务专项农业保险账户(补贴到位后的10日内);市级工作经费待当地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投保规模无误后,由承保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同级财政补贴到位后的10日内);县级工作经费从交纳保费中支取,由承保公司存入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工作经费的监管,按照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规范工作费用的提取和有效使用,严格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工作经费确定后,各级农业保险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或提取本方案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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