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如何入账?

案例:某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000万元,政府减免了部分土地出让金,金额为300万元,企业实际支付土地价款700万元。

请问1: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

2: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需要缴纳契税,即契税的为100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外购的,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等。”

实践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先征后返(通常情况)

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按照全额1000万元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金额也为全额,账务处理上体现土地价值为1000万元,取得的返款,按照的规定,属于政府的一种补助,通常计入“”中。

结论:此种情况下,土地的入账价值为1000万元,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这种情况实践中较少发生,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金为1000万元,企业实际支付700万元即取得土地使用权,300万元政府给予了直接减免,土地的入账价值为700万元。

结论:在直接减免情形下,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部分不构成计算房产税时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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