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几日内送达

  新版《行政处罚法》50问50答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新版《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哪些?

  除第四条规定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外,在第八十四条中明确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也适用行政处罚法。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否可以集中行使?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是否只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使法律更严谨且符合实际。

  五、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变化?

  除原有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证件、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增加了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删除了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吗?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规定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

  九、行政处罚管辖区重叠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十、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十一、对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请求是否有协助的义务?

  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二、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刑案件,如不能追刑但应处罚的是否需要退回?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十四、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如何计算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外,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并不需要扣除成本等。

  十五、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罚款时如何适用?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罚款择重处罚的原则。

  十六、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予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八、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九、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十一、哪些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十二、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十四、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十五、行政机关应当让公众知晓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二十六、行政处罚非现场执法有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二十七、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回避的规定有哪些?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二十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哪些处罚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二十九、行政处罚证据种类有哪些?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十、行政处罚事实认定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十一、行政处罚对于办案过程记录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三十二、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状态有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十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当事人拒收当场处罚决定书如何处理?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三十五、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需要立案程序?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三十六、应立案不立案会产生什么后果?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十八、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人员是否可以拒绝?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三十九、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哪些义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四十、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需经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四十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行政机关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四十三、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限是几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四十五、行政机关应提前几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十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按照规定时限缴纳罚款的怎么办?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十七、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四十八、哪些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十九、加处罚款是否有上限?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五十、行政处罚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与初步核实

受理是指党的纪检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发现以及受理的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以确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避免立案的盲目性。

对违纪案件进行初步核实,需经纪委领导批准。初步核实方法可采取直接派人调查;责成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进行;对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不正之风的问题也可要求被反映人直接做出说明。进行初步核实一般应向被调查者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适时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呈报立案。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反映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

立案是对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初步审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和进行查处的职能性活动。

(一)决定立案的权限划分

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管辖办法。基层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党委、纪委委员问题的立案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立案。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或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行政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不论立案与否,受理案件均应纳入纪检机关的办案统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批准立案应由党委或纪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填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

案件调查包括调查和取证工作,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时限为3个月。计算方法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将调查报告送主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一)组织得力的办案力量。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要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和案情选好调查组组长;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确定调查组的人数,最低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可针对问题的性质,或吸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参加,或上下级联合组织,调查组内还可以分设专题小组;要注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包括:(1)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立案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二)科学地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立后应做好调查前的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熟悉案情。要组织调查组全体人员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细致的研究。

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调查组的人员组成,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案工作的条例、规定。

3、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包括案件调查的总体思路;需要查清的全部问题及其重点;采取的步骤、方法、策略;组织分工;预计完成的时间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制定具体的调查提纲。提纲的主要内容:一是列出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二是确定调查内容的顺序,明确问题的主次,选准案件的突破口。重大案件一般至少应选择两个突破口;三是确定调查线索。既要重点考虑可能的知情人,也要注意扩大案件线索;四是确定每个调查项目的完成时间。

(三)适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开始时,应以送交《立案决定书》的形式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为调查组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案件调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也不能对被调查人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如果调查组认为过早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的调查,也可先行调查工作,在适当时机再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如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建议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的组织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具有强制性,不需征得本人同意。在案件查结后,对被调查人做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停职检查的决定自动终止。采取停职检查这一组织措施,由立案批准机关批准,并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有关组织应将采纳情况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四)全面准确地搜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九种。

证据要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

取证要求:调查取证时要注意:(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如不能取得原物、原件而拍照、复制的,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须由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2)收集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3)执行封存、扣留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清点和填写封存、扣留物品清单;(4)查核或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要与有关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有关查核和暂停支付存款的手续。

(五)认真鉴别证据和认定事实。应认真审查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故意提供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是伪证。非故意形成的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属于错证。

认定错误事实需有确定、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实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2个以上直接证据。

(六)做好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的工作。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但要注意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内容。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见面时由调查组2人进行,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七)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和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后予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应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起草调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尤其要详细具体。(2)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与否,都要对揭发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和交待。(3)要写明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量纪时适当参考的因素。(4)要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具体、恰当的处理建议。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对署真名实姓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查问题的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对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要由承办部门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同时也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以利于及早查清问题。

(一)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兼职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案件的移送和受理。对调查终结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在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经主管领导同意,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称为案件的移送。审理部门对移送来的违犯党纪的案件,经审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具备移送条件,决定接受案件材料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受理。

受理呈报和移送的案件的材料按下述情况分别报送:

(1)下级党组织、纪委呈报审理的案件应具备:①呈报审批的请示;②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③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④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⑤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⑥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2)本级组织的案件调查组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①主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②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③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④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⑤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3)行政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

(4)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材料等。

(5)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

(6)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

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具体人员承办。简单案件可由1人承办,复杂案件可由2人以上承办。

2、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核;对错误事实的审核;对错误性质的审核;对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的审核。

(1)对案卷材料的审核。即按照“手续完备”的要求,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具备移送条件。要注意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定的手续是否履行,调查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应履行下列手续: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本人应出席会议;②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对本人的不同意见,党组织应作出说明;③必须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④报送案件的党委或纪委应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审查处理意见。发现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请报案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

(2)对错误事实的审核。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审核鉴别证据,认定错误事实。对于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可要求报案单位补查或补报证据,必要时也可以由审理部门进行补证。

(3)对错误性质的审核。即按照“定性准确”的要求,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有关规定,准确认定错误性质。要把握确定案件性质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审核所认定案件的性质是否准确,用语是否严谨恰当。

(4)对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的审核。即按照“处理恰当”的要求,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审核处理意见。

3、与受处分党员谈话。一般情况下,审理正式结束前应与被受处分党员进行谈话,特别是需要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本人对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党组织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必须派专人谈话。特殊情况下,如违纪党员出走、叛逃或司法机关先行作出处理的,以及事实清楚,本人承认错误、接受处分的,也可以不再安排谈话。

同受处分党员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对党组织结论的意见和申辩;进行教育,做好思想工作。谈话可邀请案件调查人员和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要正确对待受处分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确有道理的应予采纳。

4、撰写审理报告。违纪案件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员须草拟审理意见,经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后,形成审理报告,连同全案材料提交本级纪检机关或党的组织审议。审理报告要主题鲜明,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具体意见要简明扼要。

审理报告的标题应写明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或称谓、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报告对被审查对象的自然情况、案件来源应作简洁的交待。报告正文应包括:

(1)经审理后认定的案情事实。要把事实的各种要素,如时间、地点、当事人、动机(或目的)、情节、手段、结果都要写得清楚齐全;违纪行为的因果关系必须交待明白;不同性质的事实应当分类叙述;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分歧焦点要写清楚;认定事实要适当使用证据作分析说明。

(2)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和认定意见。要根据构成某种违纪错误必须具备的要件,适当阐述认定错误性质的理由,并恰当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条文。对定性的分歧意见,或审理部门内部的明显不同意见,均应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并扼要说明各自的理由和依据。

(3)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党组织的具体处理意见及其理由、依据,对处理意见量纪不当的应予指出,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明确处分批准的下一步组织程序。对建议追究行政、司法责任的也应写明。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职务、违纪党组织的级别、所受处分的档次、违纪案件的性质等因素来划分的。

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党支部做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

1、中央管理的干部的党纪处分,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提出意见后报中央纪委审批。

司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征求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审批。其中,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纪工委批准,向工委备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工委批准,向中央纪委备案。

3、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各级党委、纪委审批。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级管辖的干部有权批准党内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批准后向同级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同级党委审批。

(二)党纪处分决定的形成

处分决定在党支部大会正式讨论前,可由支部委员会在认真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并草拟处分决定讨论稿,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处分决定稿在正式讨论通过前,应与犯错误的党员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处分决定由标题、正文、结尾等几部分组成。正文应包括:受处分党员自然情况、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对违犯党员错误性质的认定和给予的具体处分。

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党员违犯党纪的错误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受审查党员的检查或申辩,学习相关的政策规定和纪律处分条例,经过全体党员的充分讨论之后,最后再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按照审批处分的权限,将有关材料呈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逐级上报审查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基层纪委在正式审议批准前,应由审理部门或兼职案件审理小组先行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再提交纪委或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批准。

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经审议形成决议后,应起草批复,由书记签发,下达给下级党组织或纪委执行。犯错误党员所在党组织接到上级组织对犯错误党员给予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向犯错误党员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批复或通知送交本人1份,并在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1个半月内将处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上报批准组织。

六、党员违纪案件的归档

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案卷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一)案件复查、复议的概念

对已经处理的违纪案件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的,叫做案件复查;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对审查结论、处分决定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的叫做案件复议。

(二)案件复查复议的提起

能够提起复查复议的案件包括:受处分党员本人的申诉,受处分党员的亲友提出申诉和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对有关案件提出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有关案件提出议案;以及党组织、纪检机关或有关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起复查复议的。

(三)案件复查复议的原则

案件复查复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

(四)复查复议案件的处理

案件经复查复议后,确定原认定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无误,依据的政策规定、处分条规恰当,应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变;原认定的错误事实严重失实或虽属实但构不成违纪的,应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原认定的错误性质有错误,应予纠正,如影响到量纪的,应予调整;原处分量纪不当,处分畸重的,可酌情减轻。处分畸轻,本人表现不好,造成不良反映的,可重新处理,适当加重处分;原处分正确的,不能改变和撤销;更不能将撤销党内处分当作奖励使用。

(五)案件复查复议的程序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经复查复议如需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的,应做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处分批准机关审批。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包括:(1)呈报审批的请示;(2)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4)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复议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一、 违法建设处罚立案准则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其它的违法建设行为应该立案依法查处。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在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筑:

1、未依法取得土地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未按照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5、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1、识别规划总面图。规划总平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之一,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表明一项建设工程总体布置情况的图纸,它是在建设基础基地的地形图上,把已有的、新建的和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绿化等按与地形图同样比例绘出来的平面图。主要包括平面形状、层数、面积和室内外地面标高,道路、绿化、排水和管线的布置情况。另外,还表明原有建筑、道路、绿化等和新建筑的相互关系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规划总平面图是新建房屋、构筑物、道路等定位、施工及平面布置的依据。

2、计算建筑面积。掌握计算建筑面积的方法,是正确判定规划违法行为性质,合理确定处罚尺度的必要条件。因为确认违法建筑、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等行为需要计算建筑面积,核定罚款额度也需搞清楚建筑面积。对一般违法工程的处罚,需要实地丈量后运用几何公式即可计算出超建面积,遇有复杂案件则需要遵照关规定进行过细计算,掌握计算面积的范围。

3、临街建筑是否符合道路控制红线、绿线、建筑红线等技术规定;

四、违法建设的办案程序

规划监察检查人员发现或者各种渠道反映来的违法建设案件,就应当从速查处,及时到现场制止,责令违法建设立即停工,并下达停工通知书、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注明违法建设具体位置、现状、在场人,笔录结尾处检查人员及当事人分别签名,如当事人拒不签字,将情况记入笔录,必要时要采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强制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继续实施,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在发现违章建筑并下达停工通知书后,应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立案登记,将违法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所在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发现时间、停工通知书的送达时间、现场取得的视听材料等记录在案。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包括调查报告、停工通知书、违法事实初步材料等),调查报告中应写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地点、名称、栋数、层数、面积、工程进度、违法情节及影响城市规划程度,并注明案件来源,经过深入调查后根据违法事实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领导批准,

违法案件经领导审批立案后,规划监察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制作的笔录应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逐项填写,要求字体工整、清晰,并将与违法建设案件有关的内容如实完整地记录在笔录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调查取证内容: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对违法案件的取证内容主要包括: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②现场笔录,③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结论,④对违法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⑤违法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违法单位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法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及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⑥违法建设的放、验线报告单,⑦违法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平面图,⑧违法建筑的建设工程造价书、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等,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制作笔录,应将与违法建设案件有关的内容如实完整地记录在案,笔录内容包括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违法建设情况、建设工程造价、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法律依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勘验笔录:经立案的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验应有2名以上执法队员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内容应逐项认真如实填写。勘验情况和结论,应将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总名称、详细地址、栋数、层数、高度、建筑面积(包括长宽高尺寸)、走向及建筑结构、工程进度以及违反法律的依据等记录清楚,如有建筑纠纷还应将与纠纷有关的情况记录在案,同时制作违法建设案件现状位置平面图。勘验笔录结尾处有勘验人、记录人、当事人、应邀参加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要写明所持的行政执法证号。如当事人或成年家属拒绝签名时,应将情况记入笔录。

注:执法人员收集以上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时,原则上应该提供原始凭证,但有些不容易取得的原始凭证可以复制,但复印件应当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有出具签名或盖章。

在做好以上违法案件证据的整理收集,并确定违法建设活动对于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后,依法告知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填写处理审批表上报上级机关签署意见后,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申请听证权利(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听证,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注:较大数额罚款指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后,执法人员应七日内把处罚决定书直接送受送达人,并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如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注明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其他情况,可按民事诉讼法送达程序送达。

5、 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承办人应及时归档,将所需的材料根据档案目录要求按顺序填写,处罚决定执行完结后,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一并上报存档。

市规划监察支队法制监察室2010年5月21日

二、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及如何委托律师:

(一)、及时掌控时效: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债权人未在时效(一般为两年)主张权利则失去国家强制保护的权利。实践中诸多当事人皆因不及时主张而过诉讼时效,而对于过诉讼时效之当事人又不能采取相应手段规避法律的规定终因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本律师曾代理诸多类似案件,有此方面丰富经验。暕言对于即便胜诉后债务人暂无力承担之纠纷仍及时诉讼,以待其有钱时便于其责任承担;

(二)、及时掌控输赢:有当事人认为律师费太高还不如自已上陈,诚然国内现阶段请律师属高消费,但本律师除尽可能降低当事人该方面成本外,并且认为,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律师能帮您看清问题的实质,且律师对证据的收集、对程序的把握、对诉讼及调解、和解过程的大力参与一定能及时为您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增大权益。因此,尽早委托律师,对您案件的成败举足轻重!

特别声明:很多当事人都希望律师能承诺“官司一定赢!”,本律师认为如上承诺有违《律师法》规定及职业道德,案件的成败与否需考虑多方面因素,未经调查取证及庭审辩论无最终发言权,本律师从不作如上轻率言行,此亦是本律师赢得无数当事人信赖和尊敬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案件胜诉与否,本律师向来都是通过对案件思路的分析而让当事人重获自信。对此,本律师在此特别声明:对律师期望极高、对要求保护违法利益、对律师服务持对抗或怀疑态度之当事人,本律师概不承办其案件!

(三)、委托律师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律师解答:a、就委托事项和律师费进行协商。

b、 决定委托后,携带相关证件和案件材料复印件,交给承办律师归档。

c、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一式二份明确具体委托事宜。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d、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六份,作律师交办案机关及存档之用(如委托人为单位,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加盖单位印鉴)。

f、正式开始诉讼代理服务,委托人配合律师工作。

(四)、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提供给律师?

律师解答:各类案件均需准备的证据 :

1、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

A、当事人是个人的,准备身份证或户口部;

B、当事人是单位的,准备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证明被告方主体资格

A、对方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公安部门调查取得对方户籍资料;

B、当事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工商部门调查取得对方工商登记资料;

3、争议金额的计算依据

如:本金及利息的清单、利率的确定依据、计收的起止期限等;除上述各类案件均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外,以下分别是各类案件还需准备的证据:

A、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或欠条、借款合同或协议、还款承诺书等;

B、证明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如:收据、付款证明等;

(2)、货物买卖等债务纠纷

A、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订货/供货的合同/协议、订货单,如仅以口头形式确立买卖关系的,提供证人证词或能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凭证;

B、说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交收货物单据、结算清单、货款确认书、欠款单、还款计划、质量异议书等;

A、证明存在房产买卖关系,例如:预售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B、与房产承诺有关的证明,例如:房产广告、房地产商书面承诺等;

C、交付房款的证明,例如:发票、收据、银行转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D、交付房产的证明,例如:入住通知书、收楼须知、验收交接单、住宅钥匙收到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延期交房催告书等;

E、房产质量问题或面积误差的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报告书、质量检测报告等;

A、股权存在的证明,例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凭证、收据、验资报告等;

B、权益受损或其他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例如: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报表帐本、不正当竞争的交易单据等;

温馨提示:鉴于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性,请您妥善保管原件,切勿遗失!

目前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美国、保加利亚。

办理FORMA的基本程序是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3)装箱单一份;(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编辑本段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1.加工标准加工标准是根据制成品中的进口成分的HS

品目号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来判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即:在一般条件下,如果进口成分与制成品目号不同,即发生了变化,则经过了实质性改造;如果相同,则未经过实质性改造。在此基本原则基础上,一些给惠国还规定了某些附加条件,在这些附加条件满足后,方可认定经过了实质性改造。有关具体条件可参照有关给惠国制订的《加工清单》。采用加工标准的给惠国有19个:欧洲联盟15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和日本。

2.百分比标准百分比标准是根据进口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百分比率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改造的标准。各给惠国采用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计算基础也不尽相同。应用时,应具体参照各国制订的标准。采用百分比标准的国家有13个: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美国。3.给惠国成分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到给惠国,这些从给惠国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分,在计算进口成分时,可计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实行给惠国成分的给惠国有:欧洲联盟15国(法国、联合王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瑞士、土耳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4.原产地累计原产地累计是指:在确定受惠产品原产地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内生产加工产品所取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原产地累计分全球性累计和区域性累计。全球性累计是指在进行原产地累计时,把世界上的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产品中所含的任何一个受惠国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均可视为出口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区域性累计是指把若干个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它们之间的原料和劳务的价值可以相互累计。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是全球性累计,实行全球性累计的给惠国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兰。

直运规则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往给惠国,其目的是保证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就是出口受惠国发运的原产品,避免在途经第三国时可能进行的再加工和被换包。

凡受惠国要求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品,均需持有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原产地标准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能证明其符合有关给惠国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

从**市近几年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呈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在基层农村的丧失,引起社会不稳定,信访、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如何更好地防治涉农案件的发生,并对其进行对症下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提高减贫实效至关重要。因此针对涉农领域出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做好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有效惩治和预防工作联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和涉农部门应从有利于开展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和协调配合制度,确定相关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员,建立定期会谈会商机制等形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涉农部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和防范涉农领域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双方互动的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案件格局。

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在惩治和预防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农部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备案,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应向涉农部门通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深入

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趋势和对策,积极向涉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严厉打击涉农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委员会作为查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违纪违法的专门部门,应严肃查办涉农领域中的扶贫专项资金、侵吞征地补偿款、移民脱贫搬迁资金及国家拨付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办,在社会上形成震慑效应。并积极探索适合涉农领域实际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加强对涉农领域多发性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职务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有效的减少和遏制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共同促进监察建议的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查办涉农领域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专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积极研究涉农领域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特别是针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挥霍浪费、监守自盗等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效的监察建议,监督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落实,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整改情况,予以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对监察建议落

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回访工作。

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主动和涉农主管部门联系,跟踪预防,强化涉农领域参与者的自我管控能力,积极做好预防违纪违法案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特别是针对农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采取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宣教预防的长效机制。

总之,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应积极构建预防、监督、查处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道德防线,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使涉农领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降低,助力脱贫攻坚,为精准扶贫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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