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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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一款经典热销健康保险产品。这款保险属于消费型,它的承保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承保20种重大疾病,其中6种是保监会规定的必保疾病。其保障单纯,针对性强是其立于市场不败之地的武器。康宁不仅属于单纯重疾保障的产品,比较适合对于保险的需求具有针对性的消费者;同时也可与其他险种自由组合,满足对保障多样化需求的客户。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扩展

中民网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专题将为你详细介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以及投保技巧。同时为您提供多款重疾险产品推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畅销十余年,一直受到众人的欢迎。承保的20种重大疾病涵盖了发病率极高的重大疾病中的80%,300%的高额赔付为被保险人提供了高额保障。但是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并不提供储蓄的和返还的保障。而且与同类产品相比较,此款保险所交保费较高。并不适合收入不高或不稳定的人群,以及对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有需求的人士。因此购买重大疾病保险还是要根据自身需求来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提供重大疾病、身故、满期生存三种保障,35种重疾提前给付,原位癌提前给付20%的保额,病向浅中医,保障更全面、更贴心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期限:保障25年 保障年龄:30天-45周岁

  • 所交保费 少儿身故保险金
  • 50000 成人身故保险金

市场少有的少儿自选健康产品,集重疾、住院(意外或疾病)于一身,自由搭配,灵活选择!保额自选,重疾确诊即赔的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期限:1年 保障年龄:28天-18周岁

网上投保更方便,中民网同类重疾险产品推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作为消费型重疾险,无法获得保费的返还,以及保费过高都让许多人对其望尘莫及。同类型的重大疾病产品中,有很多低消费的返还型保险产品,可以提供给大家更多选择。随着保险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上投保已经成为人们购买保险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中民网在售近200重疾险产品,适合多种人群需求还能实现自主投保、DIY定制等个性服务。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就上中民网,若发生保险事故,建议您直接拨打中民网的服务热线,中民网将全程协助您理赔。

32种成人重疾和24种少儿重疾,少儿成年后自动获得成人重疾保障,全残保费豁免保障继续的重疾保险。

保障期限:20年 保障年龄:28天-50周岁

终身保障,一定赔付;保费低廉,保障充分,涵盖32种重疾保障;重疾绿通,轻松就医。重疾险产品推荐。

保障期限:终身 保障年龄:30天-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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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有八十种重大疾病分为两组,具体分组情况详见本合同《重大疾病分组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一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第二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次重大疾病确诊日需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已届满三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两次,第二组重大疾病保险金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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