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如何赔偿脑出血能得到赔付吗

  保险可以让人们遇到疾病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与之搏斗,帮助人们度过困境。保险费用一直是消费者关心的焦点,价格实惠且保障充足的产品可遇不可求,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在诸多产品中去粗取精。康宁终身保险是一款特色十分明显的产品,特定疾病保障升级且保障病种多且精,那么,这款产品的保费贵不贵呢?

  保费贵不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款好的产品关键是性价比高。为了让消费者对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有个整体的概念,下面将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介绍。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贵不贵

  惠先生今年刚满30周岁,考虑到自己肩头的责任很重,有极强保险意识的惠先生为自己购买了康宁终身至尊版保险,保险金额20万(最高赔付72万),30年交,保费6300元。

  惠先生投保情况如下:

  年交保费:6300元

  投保之后,惠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障权益如下: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60万:其中第一组3种重疾,每次赔付20万,最高累计赔付40万;第二组77种重疾赔付1次,赔付基本保额20万。累计重大疾病保险金额最高赔付60万,赔付间隔为3年。

  (2)30种特定轻症保险金最高12万:每种疾病赔付一次,每次赔付4万,最多赔付3次,累计最高赔付的6万。

  (3)身体高残/身故保险金:至少20万,选择基本保额、保费以及现金价值种的最大者赔付。

  (4)保费豁免:如果惠先生首次确诊患有80种重疾,将豁免后期未交保费,并且继续享有保单权益。

  (1)保费实惠,保障实在: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发现,惠先生只需要每天花17元就能享有终身最高72万的超高保障,一份保单可以终身受益。

  (2)多次赔付更贴心:这款保险将重疾分成了两组,并且可以多次赔付,重疾最高可以赔付3次,轻症最高也可赔付3次,避免患病之后保障缺失的尴尬。

  (3)豁免更贴心:这款保险设置保费豁免权益,举个例子,如果惠先生首次缴纳保费6300后,已经过了等待期但是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疾,那么保险公司不仅需要支付惠先生相应的保险金,还免除了惠先生今后的保费。也就是说,惠先生只用6300元便可以享受终身的保障,十分贴心。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投保须知

  1、该款产品的投保年龄为出生28天后‐60周岁,超过该年龄段的人群不可承保。另外,消费者投保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健康告知。

  2、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是一款终身型重疾险,需要定期重疾险的消费者慎投。

  3、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交费方式灵活可选,主要分为10年交、20年交、30年交以及月交,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缴费年限,或者月交也比较方便,压力更小。

  4、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观察期为180天,如果被保险人观察期内非意外因素出险,则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作为国寿的王牌产品,优势很多,上述的案例可以发现这款产品的保费并不贵,性价比也是很高的,消费者可以多看看这款产品的保险条款,如果年龄等条件符合的话,可以就自己的情况试算保险费用。

对于保障型保险而言,其赔付条款及比例是人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赔付多少?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赔付是根据保额不同而有所不同的。以保额30万元为例,该保险的犹豫期为180天,在180天内诊断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因疾病身故都会使合同终止,并按已交保费进行赔付。180天后诊断出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赔付30万元,已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则需要扣除特定给付保险金;诊断出特定疾病,赔付6万元;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赔付30万元;因疾病身故的,赔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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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由于疫情影响的范围太大,部分地区是有停业补贴,而部分店铺是没有停业补贴的。所以具体是否有停业补贴,则是需要用户关注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告。除此以外,如果用户再次之前有购买营业中断保险的话,则可以去承保公司申请理赔。在保障期内,被保的经营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导致行政机关要求其暂停营业,则可以直接按照保险内容申请理赔。

  • 回答:编制内职工查不到自己的养老金,是因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都有自己的单独管理机构,与普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是两个独立的账户,企业社保查不到。养老保险是社保中的一个内容,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单位为员工缴纳的。

  • 回答:社保当月交的就是本月的。城镇职工社保都是当月交当月的社保,在扣除的时候公司会先支付,然后再从员工发工资时扣除当月社保费用,只不过当月的是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的,比如说5月份发的是4月份的工资,那么在5月份发的4月份扣除的社保是4月份的社保。社保一般都是单位强制缴纳的,只要是员工入职了,公司就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对于不缴纳社保的单位是不合劳动法规定的。

  • 回答:该款保险的主要优点包括可投保范围广、可选择保障期限多,同时满期返还保额。简单来说,太平鑫多多两全险允许18岁到65岁的人群投保,是专门针对这部分年龄层用户推出的保险。而且,在责任期满后,可以领取100%基本保额。太平鑫多多两全险缴费方式可分为趸交或者月交,可任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期满可返还!还支持保单贷款,缓解经济压力。支持保11年、15年、20年、30年,可以根据消费者自身需求来决定保障期限。

  • 回答:去发卡银行补办即可,公积金的发卡银行在公积金卡上是有标志的,若是没有标志的话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补办。其实很多人的公积金卡就是一张银行卡,丢了或者是损坏了及时的挂失,然后在发卡银行申请补卡即可,挂失是为了避免卡里面的资金被盗。

导读:2002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并支付首期保险费980元,保险金额为1万元,缴费方式为年交。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责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2002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并支付首期保险费980元,为1万元,缴费方式为年交。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责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或复效)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释义载明:“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者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而注释(1)的内容为:“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2009年11月9日,原告经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同年11月23日,原告入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2日,原告在该院做心辨切除和安置机械心辨手术,12月18日,原告手术成功后,经短暂治疗后出院疗养。2010年3月,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告知治疗情况,并提供了所有保险手续和原告治疗手续,要求被告给付赔偿金,被告以原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条件,拒绝赔偿。

  原告认为,其所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被告拒绝理赔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

  被告辩称,原告所患的重大疾病并非心肌梗塞,是其他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所患的疾病不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的,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原告所患的疾病是心脏病,已经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属于重大疾病。应将心脏病(心肌梗塞)扩大解释为心脏病,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找法网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一、涉案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与常理不符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第二十三条释义,对重大疾病定义为:“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释1中关于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纵观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条款中重大疾病的理解和认识上。原告坚持其所患的疾病是心脏病,属于保险公司约定重大疾病。而被告认为原告所患疾病并非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的部分心肌坏死,不属于保险范围。

  针对双方争议,找法网认为,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含糊不清,与常理不符。我们通常认为,心脏上的疾病都属于心脏病。相关逻辑和常识告诉我们,心脏病是一类病,心肌梗塞是一种病。心脏病的外延包括心肌梗塞。两者属于从属关系,而非等同关系。然而,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首先将保险范围约定为心脏病(心肌梗塞),然后再注释中又进一步将心脏病(心肌梗塞)限定为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的部分心肌坏死。从条款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就是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在合同前部分放大重大疾病外延,后又通过注释巧妙地对前述心脏病定义的范围进行缩小,偷换概念,将心肌梗塞和心脏病等同起来。这对于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来说,是一种陷阱,很容易让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心脏病,而作出有违真实意思的判断。

  二、对重大疾病理解严重分歧下的司法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将心脏病限定为心肌梗塞,是属于责任限制条款。而保险公司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因此,在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内容产生严重分歧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合同条款中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心脏病(心肌梗塞)应当解释为心脏病,而不应解释为仅指心肌梗塞。

  本案中,被保险人钱大因心悸胸闷到南京市人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重度二尖瓣狭窄、三尖瓣关闭不全、房颤等心脏疾病,并进行了二尖瓣置换(机械瓣)、三尖瓣成形、左心耳结扎术。从该诊断结果和所做手术看,依照通常理解,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心脏病,应当认定属于重大疾病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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