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建部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丹阳路跨铁路立交桥的建设情况  丹阳路跨铁路立交桥是我市重点建设工程之一,是连接市中心城区与东部开发区的重要通道,工程西起人民路,东至武汉路,全长2032米,桥面宽32米,总投资约3.8亿元。工程由中铁二十局中标承建,于2014年6月13日正式开工建设,目前实施了铁路以东的引桥工程施工,已完成投资5000多万元,计划于2016年底建成通车。
  
2.今年计划对城区哪些道路实施提升改造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为优化城市环境,切实改善城区道路状况,提升城市品位,今年计划对城区中华路、西安路、人民路、牡丹路、曹州路、丹阳路、太原路、桂陵路、和平路等10条道路的部分路段进行提升改造,我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对破损路面进行挖补罩面、对人行道、路沿石等进行维修更换和道路标示标线等。目前正在出具设计方案,计划5月份完成工程招标,10月底前全面完成提升改造任务。
  3.今年计划实施城区哪几条断头路工程建设  根据市政府的安排,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方便市民出行,今年,将陆续实施城区断头路工程建设,计划开工建设府南街(长江路至五屯路)、育才路(五屯路至钱塘路)、八一路(太原路至东大堤)、点将台路(东方红西街至八一路)、平原路(府南街至育才路)、牡丹路北延(万花湖至北外环路)等10条断头路工程,随着城区断头路的陆续打通,将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现状,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
  
4.城区长江路铁路涵洞处路面损坏严重,计划什么时候维修  针对长江路涵洞处部分沥青油层损坏较严重的问题,我局已组织设计单位出具了维修设计方案,目前已完成工程招标,计划于3月下旬开始维修改造,4月底前完成维修任务。
  5.古园小区、赵王河新村安置小区的建设情况  古园小区是市政府为安置建设太原路北段被拆迁居民而建设的安置小区,小区总建筑面积12万m2,工程总投资2.5亿元。自2012年开工建设以来,市城乡建设局克服工程资金紧张等诸多困难,积极组织各参建单位全力推进工程建设,目前十幢高层住宅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正在进行室内外装饰和地下车库施工,在近期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下,争取今年10月份全面竣工。
  赵王河新村是市政府为安置赵王河综合治理工程被拆迁居民而建设的安置小区。小区总建筑面积22万m2,工程总投资4亿元,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已交付使用,二期工程已基本完工,三期工程自2012年开工以来,目前11幢高层住宅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正在进行室内外装饰和地下车库施工,在近期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下,争取今年10月份全面竣工。
  
6.关于城区防汛,今年将采取哪些措施  今年的城区防汛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修订《菏泽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并督导城市防汛各成员单位制订各自的防汛应急预案,成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下达了2015年城市防汛任务。二是汛期来临前对各排水泵进行了维修试车,确保汛期排水泵站正常运转。三是每逢雨情,城市防汛指挥部及时群发信息,打电话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四是针对群众反映的雨水管道淤积严重问题,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对城区主次干道排水管道进行清淤疏通,确保排水畅通。五是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道路落水口、易积水路段实行专人负责制,人员定岗定位,值班人员昼夜巡查,确保雨水及时排出。
  7.如何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  目前,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的城区雨污水管道井有6000余座,与之配套的检查井盖即窨井盖有6000多个。对窨井盖的管理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平时加强了对城区雨污水窨井盖的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划分了58个 责任区,配备了专职巡查人员,开通了12319城建热线,及时解决窨井盖存在的问题。二是为进一步解决城区窨井设施管理问题,维护城市良好形象,起草了《菏泽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已报市政府审批。三是为解决老旧窨井盖的防盗和安全问题,吸取部分城市窨井吞人、伤人事故教训,今年计划投资600余万元先期更换城区2700余套老旧窨井盖,全部更换为防坠落、防盗、防位移的“三防”井盖,逐步彻底解决窨井盖经常被盗缺失、位移沉陷等引起的安全问题。
  
8.城市排水许可的办理程序  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办理程序如下: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窗口通知排水日常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排水户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再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有效期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超过施工期限。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许可证书超过期限的排水户不得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
  9.菏泽火车站站前广场的提升改造情况  菏泽火车站新站已建成启用,为提高完善站前广场功能,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我局于2014年10月组织实施了站前广场提升改造工程。站前广场提升改造的设计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绿色生态、进出方便、俭省节约的理念,以安全、高效、和谐为目标。目前站前广场提升改造工程已进入施工收尾阶段,计划于4月底全面竣工。届时,火车站及站前广场将成为菏泽的又一张靓丽的名片。
  
10.我市农村地域范围广、村庄数量多,不同区位、不同经济条件的村庄如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分期分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
  主要根据以下六种情况分类实施:
  (1)撤村建居型。对城中村和城边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通过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变村民为市民,变村委会为居委会,变农村集体经济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变村庄为城市社区,实现农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改观、二三产业加快发展。
  (2)乡镇集聚型。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乡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促进乡镇做大做强。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新农村建设试点乡镇要率先启动。
  (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4)村庄整治改造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留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基础设施。其中,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逐步撤并型。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
  (6)整村迁建型。对地质灾害威胁区、压煤区、水库库区、黄河滩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11.农村个人申请建房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按照《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个人建房,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建房书面申请报告;
  (2)《山东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
  (3)户口薄或者家庭在册人口情况证明。
  
12.农村个人建房房屋间距规定  按照《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个人建房宜建设朝南或者南偏东(西)向的房屋(指主屋)。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其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集镇、村庄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13.农村个人建房房屋的檐口高度、层高和滴水宽度的规定  按照《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个人建房,一层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得大于3.6米,脊顶高度不得大于5.35米;二层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得大于6.6米,脊顶高度不得大于8.35米。多层建筑平均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屋面坡度不得大于50%。房屋屋后滴水宽度,一层为0.3米,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0.4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14.在新农村建设当中,怎样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  近年来,在实施农房建设当中,个别新建村庄(社区)基础设施不配套,硬化、亮化、绿化、供排水、供电、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直接影响新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设计功能的发挥。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新村基础设施配套工作,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注重道路、饮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促进商业连锁、基础教育、文化娱乐、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覆盖。
  15.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问题成为影响环境的主要因素,主要整治措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推进节能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建设力度,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市共有88个乡镇建设了污水处理站,对生活污水初步实现了统一处理,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市城乡建设局积极申请上级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79个,有效改善了农村污水横流的现象。下一步,与各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建立乡镇及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督查制度,积极争取各项建设资金,整合有效资源,加大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探索建立运行的长效机制,确保实现“2015年前建设完成70%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所有农村新型社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
  
16.关于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  建设部门对农民自建自用、符合村镇规划的住宅建设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17.什么样的人能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18.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什么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修缮加固户均补助约为0.5万元。
  (2)重建房屋户均补助约为1.3万元。
  19.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的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20.怎样申请国家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包括: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就申请户个人而言,只要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就可在村委会填写个人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籍、五保低保等证明材料,逐级申请。
  21.有没有预防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手段  根据市建设局、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五部门联合文件《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菏建[2015]5号)要求,自2015年3月1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22.对恶意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的制约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菏建[2015]5号)要求,对恶意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增项和项目评优申请,并视情节采取计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
  23.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地施工发生拖欠建筑民工工资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旦发生农民工欠薪上访,在建项目引发的,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处置,建筑企业注册地配合;竣工项目引发的,一般由企业注册地受理并处置,工程所在地配合;省外企业拖欠所导致的,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支持。
  
24.怎样应对恶意讨薪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菏建[2015]5号)要求,对鼓动和组织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包工头),想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25.本地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旦发生农民工欠薪上访,在建项目引发的,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处置,建筑企业注册地配合;竣工项目引发的,一般由企业注册地受理并处置,工程所在地配合。
  
26.对于企业或个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对办法  根据人社部发[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可转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27.工业园区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工业园区项目扎口管理,应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处理。
  
28.怎样处罚市外进菏拖欠建筑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  根据菏泽市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完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的通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外进菏施工企业,将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的,直接清出菏泽建筑市场。
  29.建筑劳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无力偿还怎么办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菏建[2015]5号)要求,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30.对各地乡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乡镇开发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怎么办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欠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解决,对建设领域防欠薪工作负总责,有问题要就地解决。
  31.近年来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保证。一是扎扎实实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制定了《菏泽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发动,开展了拉网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存在质量常见问题的工程进行了通报,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省住建厅《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实行了两书一牌制度,所有新建工程开工前,都要求参建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竣工后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时,加强了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职尽责。通过这些措施,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配备了质量监督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大了工程质量巡查和抽查,不断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时消除了质量隐患。四是推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五是加强了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了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从业能力。总之,工程质量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在管理方面我们会进一步加大力度,逐渐完善的工程质量控制机制,使广大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
  
32.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工程,为2个供热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下列情况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对外墙保温工程,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是指哪几方单位  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鲁建管发[2014]6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是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各方责任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质量义务。
  
34.住宅工程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住户可通过什么途径反映问题  住户在使用中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由开发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并进行维修。如果房地产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住户可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我们将认真受理。
  对超出保修期限的住宅共同部位和小区共同设施的维修,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35.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36.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7.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有权采取的措施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8.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号),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号),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②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③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④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1.某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影响我们休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应当向环保部门反应。
  
42.某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严重,出入的车辆经常把整个道路都污染了,请问怎么治理  请问这个建筑工地的具体位置,我们下线后将立即督促两区主管部门安排人去建筑工地现场了解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至于道路上的扬尘污染应当是城管局管理的范围。
  43.某建筑工地安装的塔吊在民房上空旋转  请问这个建筑工地的具体位置,牡丹区还是开发区的工程?你所反应的工程是由区建设(建工)局管理,下线后我们尽快督促区进行调查处理,我们下线后将立即安排人去建筑工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44.施工企业哪些人员需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
  45.办理建筑专职安全员证件的方法  考试报名人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企业聘用文件(合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等材料,前往企业注册所在地市考核小组(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待考试合格后,统一由省颁发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6.办理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塔吊司机、信号工、起重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施工电梯司机)等证件的方法  申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登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登录《管理系统》,填写信息数据,打印申请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到菏泽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基地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1)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初中及以上毕业证(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4)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三个月以内的体检报告。符合报名条件的,培训机构按规定采集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数据,书面告知培训时间、教学要求等事宜。待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培训地点:菏泽市北关原电讯十场院内。联系电话:6161508
  47.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由哪几方负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机械设备供应和出租单位、设备检测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48.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对施工现场的围挡的要求  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应高于2.5m;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应高于1.8m ;围挡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
  49.什么样的天气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六级以上强风、雷雨或暴雨、风雪和雾天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50.市政府已于2014年6月1日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为何到现在现场搅拌砂浆还屡禁不改  由于预拌砂浆在我市刚刚兴起,虽然在规划区域内小范围的工程项目预拌砂浆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全市大范围推广使用,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推广。由于预拌砂浆是新兴事物,施工人员对预拌砂浆的特性和施工工艺等缺乏了解,使用预拌砂浆导致建设成本升高,从而使他们使用预拌砂浆的积极性受影响。
  自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来, 我局组织相关科室成立了“综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是否存在现场搅拌砂浆等情况。通过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多次不服从整改的建设单位,我局已根据省有关规定下发了建设违法处罚通知单,并与审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挂钩。
  51.为什么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而改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是近年来随着建筑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发展起来的新型环保建筑材料,发展预拌砂浆是发达工业化国家走过的共同之路,是对传统的现场搅拌砂浆的一次重大变革。
  建筑工地砌筑、抹灰等都需要砂浆,以往现拌砂浆尘灰飞扬,噪音大,材料损耗及浪费也很大。而预拌砂浆是在生产企业就拌好了的干混砂浆,由专用设备生产,将砂子筛分、烘干,与水泥和其他高分子材料按比例混合而成,以散装运到工地,工地就不用在现场搅拌砂浆,只需加点水就可以使用。相比传统砂浆,预拌砂浆最重要的是,它的使用对节能减排、减轻环境负荷有很大作用,若按菏泽市年使用预拌砂浆100万吨计算的话,那么一年可节约能源0.9万吨标准煤、水泥4.3万吨、石灰3.4万吨、水7万吨,综合利用粉煤尘8.5万吨,减少碳排放9万吨(相当于254公顷森林消耗的二氧化碳),减少向大气中排放粉尘1273吨(相当于2.5万袋面粉),减少了扬尘污染,大大减轻城市雾霾现象。
  
52.我市什么样的建筑需要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有什么依据吗  近年来,我市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扎实推进,取得了较大成效,成功入选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出台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工作的通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等文件,文件要求“全市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30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相应配套政策体系日趋也完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款规定:“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城镇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进行一体化同步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3.什么是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不仅仅是有绿化的建筑。绿色建筑实际上是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环保等方面,从设计到运营都执行更严格的能耗标准,既低碳,又使人住得更舒适健康。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于保障房、医院、学校、办公等公益性建筑,明确了绿色建筑发展支持政策:对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5元、30元和50元补助。
  
54.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的备案如何申报办理  将合格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是保证建筑节能效果的首要因素和关键环节,也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能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大力推广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过程中暴露一些问题:如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商经营“三无”产品;有的建设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扰乱了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正常使用秩序,也给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加强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监管的意见》(菏政办发〔2011〕32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菏泽市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明确了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到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材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②生产和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③生产和经营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⑤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不超过六个月的产品检验报告;
  ⑥质量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或强制认证。
  (2)凡在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生产或经营现场进行考察;
  (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颁发《菏泽市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55.2015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否继续征收  财政部发文明确继续保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
  财政部于2014年10月29日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  2014年第80号公告)。《公告》指出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该《清单》共有25项政府性基金,其中第21项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将按照原有政策继续执行。保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体现了国家支持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导向。
  
56.何时起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砖(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鲁办发[2007]13号)规定,自2007年起,在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粘土砖(瓦)
  57.全省各城市规划区自什么时间起禁止使用粘土砖?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由国家规定的住宅建设工程扩大到哪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城市规划区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砖。
  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由国家规定的住宅建设工程扩大到全省各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两部门明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适用范围】财政部、住建部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1、2018年3月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2、2018年2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3、2018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4、2017年12月 发展农旅融合可获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5、2017年12月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
6、2017年12月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7、2017年11月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的通知
8、2017年7月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9、2017年7月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0、2017年4月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1、2017年2月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年)》
1、2018年2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 通知
2、2018年1月 国农办1号文件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
3、2017年12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茶园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4、2017年12月 农业部推动创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
5、2017年12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全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
6、2017年10月 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7、2017年9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宣传推介第二批全国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典型模式的通知
8、2017年8月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9、2017年8月 农业部《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
10、2017年8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的通知
11、2017年8月 发改委等七部门:创建300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12、2017年8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和公布2013年度示范基地考核评估结果的通知
13、2017年8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14、2017年6月 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15、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行动方案年)》的通知
16、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17、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
18、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创新示范工作的通知
19、2017年6月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20、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提质行动的通知
21、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2、2017年4月 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科技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23、2017年4月 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24、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5、2017年4月 关于征集2018年种植业领域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立项建议的通知
26、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27、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的通知
28、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发展监测工作的通知
29、2017年2月 农业部关于2017年农业品牌推进年工作的通知
30、2017年3月 财政部 农业部发布2017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31、2017年2月 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主推技术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32、2017年1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33、2017年1月 中央一号文件
34、2017年1月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35、2017年1月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36、2017年1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1、2017年7月 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的通知
2、2017年6月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的通知
3、2017年5月 财务司“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4、2017年5月 文化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的通知
5、2017年4月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6、2017年2月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
1、2018年3月 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推荐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重点项目的通知》
2、2018年2月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3、2018年2月 关于印发《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4、2017年11月 农业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通知
5、2017年11月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6、2017年8月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的通知
7、2017年8月 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1340号)
8、2017年8月 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
9、2017年8月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0、2017年7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
11、2017年7月 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计划(农业走出去支撑工程)草案编报工作的通知
12、2017年7月 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13、2017年7月 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
14、2017年7月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15、2017年6月 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6、2017年6月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7、2017年6月 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18、2017年5月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和2018年拟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中国传统村落名单的通知
19、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通知
20、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金融支农服务创新试点的通知
21、2017年5月 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22、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合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23、 2017年5月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4、2017年4月住建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推进商业金融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通知
25、2017年4月 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重点监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26、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7、2017年2月 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8、2017年1月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2017年12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
2、2017年12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名单的通知
3、2017年12月 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建部 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4、2017年12月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
5.、2017年11月 国家旅游局《全国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
6、2017年11月 农业部关于公布2017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的通知
7.、2017年10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工作的通知
8.、2017年10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加工业人才培训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9、2017年10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10、2017年10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双新双创”博览会农村创业创新有关活动的通知
11、2017年10月 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特色互联网小镇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12、2017年9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13、2017年9月 农加发等《关于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14、2017年9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5、2017年8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品牌培育活动的通知
16、2017年8月 住建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名单的通知
17.、2017年8月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公布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名单的通知
18、2017年7月 国家旅游局、农业部联合发布《国家现代农业庄园建设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19、2017年7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20、2017年7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7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的通知
21、2017年7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22、2017年7月 住建部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的通知
23、2017年7月 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
24、2017年7月 住建部关于做好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调查推荐工作的通知
25、2017年7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
26、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7、2017年6月 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28、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示范的通知
29、2017年6月 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30、2017年6月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一批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名单的通知
31、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
32、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
33、2017年6月 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34、2017年6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措施落实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35、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十佳农民”2017年度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36、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寻找最美农技员活动”的通知
37、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遴选工作的通知
38、2017年5月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特色小镇推荐工作的通知
39、2017年5月 农业部推动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
40、2017年5月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41、2017年5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科研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42、2017年4月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的通知
43、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休闲观光牧场的通知
44、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45、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垦农作物良种展示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46、2017年4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七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通知
47、2017年4月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48、2017年4月 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
49、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一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通知
50、2017年3月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
51、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
52、2017年3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53、2017年3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培训计划的通知
54、2017年2月 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印发休闲观光牧场典型模式的通知
55、2017年2月 住建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56、2017年1月 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
57、2017年1月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年)》的通知
58、2017年1月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
59、2017年1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60、2017年1月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61、2017年1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2016年度资助项目人选的通知
1、2018年2月 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2、2017年12月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3、2017年9月 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4、 2017年7月 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5、2017年6月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6、2017年6月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7、2017年3月 农业部《2017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安排》
8、2017年1月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
9、2017年1月 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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