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哪个部门联系紧密

  中国证券网讯 记者5日从农业部获悉,农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继续深化务实合作,推动建立金融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工作机制。

  根据两部委发布的通知,各级农业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鼓励采取PPP模式、产业基金引导或投贷联动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结合《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十三五”新增1亿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实施方案》、《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等规划,坚持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稳定的原则,积极支持重大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黑土地保护、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现代渔港(渔港经济区)、海洋牧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纳入省级以上政府规划、具有稳定经营现金流、还款和担保有保障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采取PPP模式、产业基金引导或投贷联动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要积极支持农业部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大型种子企业和种业上市公司发展,主动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级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种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中央厨房和物流配送全产业链技术装备研发;支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推广。

  (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要紧密围绕推进农业现代化,优化产品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业提质增效。在生产环节,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整粮经饲种植结构,发展规模高效养殖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在加工环节,支持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购置烘干、整理和质检设备,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加工储藏设施;在流通环节,做好绿色农产品收储、流通、品牌建设等环节金融服务工作,优先支持从业经验丰富且与收储加工企业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粮食经纪人,以及竞争力较强、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有粮食企业。鼓励县级农业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重点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特色村镇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增收。

  (四)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要按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任务要求,以及农业部《关于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的通知》部署,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东北地区秸秆处理行动、农膜回收行动和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等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为重点领域,通过多种金融工具的融合创新,支持节水农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耕地质量建设、土壤水域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利用和低消耗、低残留、低污染农业投入品生产,推动五大行动加快见实效,并打造一批示范项目,以示范项目的典型带动作用引领农业绿色发展金融支持体系的建立健全。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银行要加大绿色金融产品研发力度,优化产品组合,打造包括信贷、投行、债券、基金、金融租赁等区域特色明显的金融服务专属产品箱;定期补充、修订、更新绿色金融业务产品箱内容,不断丰富完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积极满足绿色农业发展需要。各级农业银行要在总行信贷授权规定范围内,开展动态授权,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领域的涉农客户予以倾斜。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银行会同农业部门研究出台适应农业农村客户特点的排污权、碳排放权、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打造绿色农业信贷投放增长点。

  此外,要探索多方合作的金融服务模式,各级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政府设立的绿色产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绿色贴息贷款等政策,做大绿色信贷业务规模,降低贷款风险;加大银保合作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探索与绿色生态农业保险、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险种联动的合作模式;加强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创新投行、租赁、金融市场、资产管理等新型融资工具和服务方式。

国务院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必须抓紧进行改革。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信用合作社经营的是货币信贷业务,货币流通需要全国统一调节,信贷收支需要全国统一平衡。因此,信用社改革要十分谨慎,符合宏观经济的要求。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不宜改变信用社的隶属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资金、财产,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和投资,以维护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保证农村信贷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自创建以来,在各个不同时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以来,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生产和流通规模的扩大,给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社在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逐步向银行看齐,实际走上了官办道路,同农民的关系日渐疏远。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日渐淡薄,逐渐失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优越性,不能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九八0年八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办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集体的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如果把农村信用社搞活了,供销社搞活了,农业责任制搞活了,三者一配套,社员的家庭副业也就搞活了,这将大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银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多次研究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一九八三年在八千七百五十五个信用社中进行了改革试点,以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经过改革,业务开始活了,存贷款多了,贷款回收也多了,资金周转加快,较好地发挥了民间借贷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关于要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的精神,根据前一段改革试点经验,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恢复信用社合作金融的性质。信用社要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变官办民办。要积极吸收农民入股,增强群众基础,壮大资金力量,把信用社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村个人和集体经济单位均可入股,但要贯彻自愿原则,有入股和退股自由。信用社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无论盈亏,都按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如有盈余,还可以照章分红。信用社办理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

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对领导干部,由任命制改为选举制。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主任(即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监事会正副主任,分别由理事、监事民主推选,报县联社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正副主任如落选,可在原信用社做具体工作,但不要易地为官。信用社的机构体制、业务计划、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利率浮动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改革信用社劳动分配制度.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政治、经济待遇原则上不变。对新增职工实行合同制,可进可出。在信用社内部,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以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相结合,也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等办法,贯彻奖勤罚懒的原则。

二、加强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业银行交提存准备金外,其余资金信用社有权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在信用社之间,可通过县联社调剂资金余缺,有余时可存入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有合理分工,并允许有某些业务交叉。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业工商信贷业务。凡是国家法令、政策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的,信用社都可以贷款支持。信用社要积极推行信贷合同制度,通过信贷活动,把国家计划与农户、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联系起来。信用社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等,都必须面向农村,方便群众,有利于生产和经营。

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业务活动,除依法管理外,主要是用经济方法进行管理。农业银行不给信用社下达指令性业务指标,除交提存准备金外,不规定转存款任务。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存款或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要尽快制订《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条例》,以便依法管理。

三、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当前,统一按农业银行利率贷款的办法,已不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允许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

四、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逐步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办法。凡经营性亏损,由信用社负责,农业银行不补贴。今后,农业银行对信用社只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进行补贴:一是银行规定要信用社办的低利贷款或高利存款;二是对贫困地区的亏损信用社,在县联社调剂有困难时,可在一定年限内实行亏损包干,减亏分成,定额拨补的办法。

信用社必须积极发展存贷业务,增加收益,扭亏增盈,不能靠向银行借款来发放贷款赚取利息。要按照勤俭办社的要求,制定财务开支计划,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报县联社批准后执行。对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信用社设置机构,增加人员,既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要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按行政区划设立机构,增加人员。

五、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县联社。县联社是各个基层信用社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建立县联社后,各个基层信用社仍然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联社领导人,要召开全县信用社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联社要在农业银行县支行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县支行信用合作股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全县范围内调剂信用社的资金余缺;

(二)从信用社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互助基金,用于调剂盈亏;

(三)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四)组织经验交流和信息交流;

(五)管理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六)综合并考核信用社各项计划执行情况;

(七)检查信用社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

六、农业银行要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改革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不是要信用社和银行脱钩。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要实行政策上领导、业务上指导,把信用社业务搞得更好。农业银行要在以下方面加强对信用社的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

(一)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审核信用社的业务计划;

(三)核定信用社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

(四)做好对信用社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

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不同于商业企业、基层供销社。货币流通和信贷资金运动应城乡贯通,需要全国统一调剂,统一平衡。存款和贷款要形成一定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既要维护贷款自主权,又要维护存款人的权益。这些特点决定了信用社必须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宜归属于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它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强令其贷款和投资。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多年来,农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和人,财,物等各方面都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农村信用社要与农业银行脱钩,脱钩之前,应在资金,人,财,物等各方面进一步理顺关系,从而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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