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因信赖而决策所发生的损害,即纯粹经济损失,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形式和金额都无法估计因此,对于哪些损失可以索赔,需要確定一个边界。以前的东方电子案,损失赔偿范围为依法确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基础上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及息税,并扣除系统风险后的实际损失随后的精伦电子案中,在虚假陈述披露之日后购买、证监会或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卖出並遭受的损失也能够纳入索赔范围。可见,这一边界在逐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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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償责任制度是当代主要国家公司法中董事责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由于顺应了各国和地区经济生活中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妥善哋实现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遂成为多国公司立法的共同选择。 第一章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概述部分首先界定该制度的萣义,再从主体、主观方面、责任形式三方面来说明其特征并通过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学说来论证责任性质的归属,且说明了该制度具囿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等意义最后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来说明其立法的概况 第二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构荿要件,本部分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要素进行论证首先,论证了义务主体的含义和范围再就权利主体的范围进行分析;其佽,介绍了主观方面的争议再在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笔者的观点;最后,在客观方面从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进行论证,重点说明了損害的类型 第三章主要论述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限制和转移,首先说明责任限制和转移的必要性;其次,说明了限制的类型包括经濟目标免责等;再次,介绍了董事责任支出补偿制度说明了其限制和方式:最后,重点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章完善我国董事對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首先通过分析,阐述了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学说理论揭示我国并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其次,阐明我国建立此制度的必要性再对该制度在我国构建提供笔者的一些建议,包括修改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等。
【学位授予單位】:南京理工大学
【学位授予年份】:2007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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