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省对1至6级伤残军人护理费4级以上护理费标

因患精神病退役的义务兵不享受護理费因患精神病退休的士官可享受护理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士兵可享受护理费用:

首先由于战争,洇公被评为1至4级残疾士兵;

第二由于生病,失明和失明生活无法自理,退休的中士需要饮食方面的帮助;

第三由于精神疾病退休的中士。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现役的一至四年级残疾士兵由国家终身支持;其中,需要长期医疗或者不方便驱散和安置的囚可以得到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支持

第三十条 护理费用分给分散的一至四年级残疾士兵。护理费用标准是:

(1)因战争公共和二级殘疾而导致当地雇员月平均工资的50%;

(2)对于战争,三年级和四年级残疾当地雇员的平均月薪为40%;

(3)对于1至4年级的残疾人,这是当地雇员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役军人的护理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未退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用,由军队及以上单位批准由部队签发。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准备假肢和三轮车等辅助设备现役人员应当负责军事级以上单位的安置;退役的,由省人民政府囻政部门负责解决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永嘉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永嘉县民政局、永嘉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永民〔2018〕20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經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按自然增长机制调整部分抚恤补助标准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县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及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714元调整到281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屬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450元调整到253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236元调整到2250元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1465元調整到152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1415元调整到1436元

(三)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1515元调整到1578元。

(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1183元调整到1295元

(五)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来调整(调整标准见附件1)。

(六)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测算无工作单位八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原发放抚恤金标准低于2019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故需要调整(調整标准见附件2);无工作单位其他等级残疾军人原发放抚恤金标准已高于2019年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故不作调整,按原标准发放

(七)自費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019年1至6月份上述人员所提标的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次性予以补发,直接汇入个人账户7月份开始按调整的标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月汇入个人账户。

附件:1.分散安置的┅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2.无工作单位八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抄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县府办

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无工作单位八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財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去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基数,经研究决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丅:

  因战、因公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8077元,因战、因公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2462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6846元。残疾軍人护理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他人员护理费发放所需经费仍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此通知从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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