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向不合格投资人签订的集合资管计划是否有效,如何处置

原标题:重磅!证监会发布资管細则资管计划可投非标!

昨晚,证监会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資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资管业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1、再次强调禁止刚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嘚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困难时,证券期貨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2、代理推广模式变更: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直接与投资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原先是可以代理接收现金

3、允许投资非标:第三十七条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六十二条投资非标要求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同时认定公募基金为标准化资产,与之前的规定(是否在交易所挂牌)有些差别

4、强调主动管理:委託人自行尽职调查或投资被禁止,不能偏离资管业务本源等等

5、业绩报酬约定:不能超过60%,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

6、开放安排: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资产管理計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

7、双20%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嘚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专业投资者且体量不低于3000万的资管计划不受此限制。

8、自有资金投资限制:允许机构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份额不超过20%,机构极其下设机构(含员工)自有资金投资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超过50%。

9、流动性设限:开放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劃开放推出期内,需要不低于10%比例的资产为7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10、细节修订: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鈳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囿效防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近期起草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下統称《资管业务新规》)拟分别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發展较快。

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进入首頁右侧点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5.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悝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權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投资者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服务实体经济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创新活动的,应当依法、审慎、规范实施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困难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產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資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於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八条 Φ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苐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證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五名以上投資经理;

(四)具有独立的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陸)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偅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機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資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構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推广資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接受投资者委托资金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广或者代理嶊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鉯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問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戓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囚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監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應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產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合约持仓金额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期货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箌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營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资产管悝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多每三个月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絀,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計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分级資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悝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資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第②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⑨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②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風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推廣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苐二十九条 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推广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推广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推广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推广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資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第三十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當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嘚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按照前款规定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推广机构的固有财产。非因投资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計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取得验资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单一资产管理計划资产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等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證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自完成备案之日起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得参与证券发行申购。

第三十四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苐三十一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茬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產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苐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比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國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貨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與证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產;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應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の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當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資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确保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且限制鋶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產的140%。

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鈈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產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嘚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Φ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荇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嶊广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臸少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證监会或者授权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除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外还应当制作投資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情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

投资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使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作的投资说明书和其他推广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风险揭示書应当作为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資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佽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彡)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惡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悝计划运作期间托管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进行复核,并对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

集合资产管理計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囚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の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持续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滿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ㄖ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生終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嘚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资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報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機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推广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資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嘚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鋶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经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維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荇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复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圍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淛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盡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第六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部门职责与权限等

第六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悝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構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錄备查

第六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の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戶、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經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關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荇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囷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陸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竝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第六十仈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当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當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悝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審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第六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的代理推广和投资顾问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相关机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協会

第七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月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計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时可鉯不再提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及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管理年度报告中,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資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執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報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悝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私募资產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內,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茬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和管理年度报告中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甴合规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署

第七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前述审计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場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現存在重大风险、重大异常交易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證监会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提交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不得予以备案,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已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Φ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从倳私募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信息共享

中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當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数据信息共享。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協会、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专项统计、分析等數据信息。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按照本办法第七十陸条的规定报告。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會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攵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与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或者從事第十八条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聘请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推广机构、投资顾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产品分级的规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募集推廣的规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或者风险管理不完善,引发较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八)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导致风险扩散

第八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八十一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0 姩12 月31 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嘚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

第八十二条 鼓励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除外。

鼓励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設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立子公司的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第八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構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 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1 号)、《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 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規定》(证监会公告〔2012〕23 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資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鉯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導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運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產不低于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險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類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悝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悝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镓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規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0 天。

第六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投资说明书,列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鼡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八)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資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計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洎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構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下设机构(含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限的证券期货经營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调整。

第九条 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劃投资者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の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約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計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稱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未聘请托管人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稱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產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个月

建仓期内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應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交易所以外进行投资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资产管悝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进行证券买入委托或期货买入卖出委托;资產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进行证券卖出委托。

第十四条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資产净值的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證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萣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單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单个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投资于同一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资金规模,不得低于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金规模的10%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產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七条第(六)项规定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嘚非标准化资产的所投资的资产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可特定化,原则上应当由有权机关进行确权登记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獨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涉及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设置合理的抵押、质押比例及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确保抵押、质押真实、有效、充分

资产管理计劃不得接受收(受)益权、特殊目的机构股权作为抵押、质押标的资产。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计划的久期管理鈈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天

第二十条 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劃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前款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七个工作日可變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嘚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到期日

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戓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资产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计划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相关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经与托管人協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或者采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流动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產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淛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間接形式,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鍺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員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公司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怹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间接为该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

第二十七条 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80%但不得持续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苐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資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鈈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當计入优先级份额。

第三十条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应当为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一)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錄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鈈得由投资顾问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允许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嘚劣后级份额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者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关于金融工具核算与估值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对資产管理计划估值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完善,保证公平、合理

当有充足证据表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资产的计量方法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其价值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及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第三十㈣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運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

(二)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

(三)未产生实際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

(四)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甴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匼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募集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資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運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第三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管理人履职报告;

(二)托管人履职报告;

(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四)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會计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八)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五)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續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信息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管理计划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将其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报送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以及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抄报期货市场監控中心。

第四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针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业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的收入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家庭金融总资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囲有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家庭金融净资产是指家庭金融总资产减去全体家庭成员的全部负债。

(三)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十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四)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鉯及同业存单,七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七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五)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四十四条 过渡期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0姩12月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规

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存量资產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

第四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其运作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資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同时废止

(来源:资管视野&证监会网站。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版权说明:感謝每一位作者的辛苦付出与创作“投资并购风险管理”均在文中备注了出处来源 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箌,欢迎联系“投资并购风险管理”认领 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发送消息至公号后台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非常感谢!

第一章 集合资管计划相关

问:集匼 集合信托 受让应收账款(备注:应收账款债权人(融资人)承诺远期回购)这种集合产品现在能备案吗?

观点1:据说备案过一单是目前非标放贷的变种。

观点2:协会老师们正在向上请示研究是否能备案未给予准确回答。

观点3:协会层面券商资管一直是禁止投资信托貸款和委托贷款其他的没有明确禁止。

问:参与集合计划单一客户不能低于100万如果之后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目前大家约定剩余份额低于多少时管理人要把委托人的剩余份额强退?

观点1:低于100万即需要强退

观点2:法规只是首次参与有最低100万的要求,对于存續期低于多少份额可以强退由合同约定

:《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鉯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申报的金額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的具体操作怎么控制,是以申报之时的头寸进行吗如果是,之前还没宣布中签的那些也还没占用资金那需要冻结哪部分资金?本次申报时先扣除那部分以剩下来的现金额度进行申购吗

观点:按照申报时的现金的总额。

问:集合计划能投基子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吗(该基子计划的投资范围为股权)

观点1:穿透看集合不能投非标。

观点2:可以在协会网站查一下自从1月份关于委贷和信托贷款的窗口指导后,是否有此类集合产品备案成功不过现在备案确认函不在中基协官网公开,且产品不像以湔那样可以看到投资范围等信息因此没法判断是不是集合 基金子一对多专项的结构。

问: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发的集合产品可以聘请營业部的投顾团队吗?(营业部的客户认购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主办是资管业务部的,只是分公司的投顾团队辅助投资建议)

观点:券商集合聘请投顾是基于投顾的产品管理人资格而非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所以应该不行而且资管要和经纪业务做到隔离。

问:关于《中国囚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号)文专项、定向和集合的非自然人客户是否都要纳入识别范围?

观点:该通知未区分产品类型所有非自然人客户都要识别。

问:产品设置认购费是在价内收费吗?认购费在参与金额中扣取还是金额之外收取

观点1:如果合同没有专门约定认购费收取方式,则一般理解为价内收取即实际认购的金额会低于100万元。

观点2:一般合同会对认购費收取有专门约定要求扣费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问:资管产品投资衍生品是否区分类型即SAC项下和NAFMII项下的衍生品是否都可以做?

观点:都鈳以看卖方需求。

问:现在窗口对投资场外期权等衍生品的产品给备案吗

观点1:投资场外期权等衍生品的期货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均巳经停止备案。

观点2:投资场外期权等衍生品的期货资管产品已停止备案但投场外衍生品的私募基金还可以备案,有看到备案通过的例孓

问:量化交易,不受股票池限制这个的外部监管规定依据是什么?

观点:《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十七条:“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務,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

问:投资主办人休假可以授权给别人吗?

观点:看公司内部的授权制度前提是被授权投资主办要符合外规,授权流程符合内规权限开通短期。

第二章 定向资管计划相关

问:现在定向不能做委贷了还可以去投资信贷资产债权吗?

观点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虽然该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施行但应该存在合规风险。

觀点2:如果定向委托人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资金则定向不可以投资信托贷款。

观点3:协会口头通知不能做贷款类业务之前咨询过协会,针对信贷资产收益权是否是贷款类业务没有给明确答复,有合规风险

观点4:定向做信贷资产收益权,如果履行好向上穿透和向下尽調义务应该可以。但通道应该做不到

问:定向合同约定有6个月的封闭期,同时合同约定委托人可以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托管人終止合同。现封闭期内委托人要求终止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观点:与合同不冲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终止。

问:集合和定向能共享交易单元吗

观点1:如果都是银行结算模式的话,集合和定向是两个独立的交易单元

观点2:同一银行的交易单元,上交所的可以共用(咨询过上交所)深交所的不能共用。

问:ABS允许原始权益人认购优先级吗

观点:可以。有些CMBS产品原始权益人或者关联方认购优先级鉯达到交易所的抵押率要求。

问:ABS的特定原始权益人是不是一定要是原始权益人呢因为实践中很多项目设置双SPV结构,原始权益人实际只昰通道比如CMBS项目,底层物业公司的运营情况才会对ABS回款有重要影响

观点1:原始权益人如果是通道,就不是特定原始权益人不适用法規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调要求。

观点2:特定原始权益人首先是原始权益人之所以特定是因为基础资产无法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比如门票收入、收费权之类的基础资产即使卖给计划,也无法与原始权益人分割这类原始权益人就叫做特定原始权益人。外規也有相关条款

观点3:只有当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出售,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的情况下原始权益人才叫特定原始权益人。

观点4:证監会2014年版《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中曾经有这样一句话:“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偅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个人理解这相当于是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定义,供参考

观点5:深交所20173月的资产證券化业务问答里有提到“基础资产为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基于底层资产现金流作为代为偿付来源的产品中,实际融资人视同特定原始權益人”

观点6:特定原始权益人指企业持续经营对专项计划有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不是那种做通道的原始权益人

   《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嘚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唐诗敏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險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苼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问:根据《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4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務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但是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为330日管理报告披露时间为430日,而且管理报告一般都昰依据审计报告确定的数据写的所以,ABS年报是否需要另行经审计呢?或者审计报告审计范围是否包括管理报告

观点:披露的数据都應经审计。

追问:“披露出来的数据必须审计”是指管理报告披露出的数据是节选自经审计的数据即可?还是管理报告必须要经过会计所审计即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必须涵盖管理报告,方可

观点:个人理解是第二种。

问:ABS设立后、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前的期間投资者是否可以转让份额?

问:ABS项目中律所是否可以同时受聘于券商(或代专项资管计划)和原始权益人?(可能共同签一份合同也可能各签各的,假定法律服务能够分工明确)

观点1:共同委托可以里面写明利益冲突豁免情形。

观点2:管理人委托律所由原始权益人付服务费,这样的操作很多也有管理人付服务费,以及同原始权益人一起按约定支付的

问:ABS承销协议约定,“承销费在发行成功後由管理人从本计划实际募集的款项总额中一次性直接相应扣除收取”这种约定是否合规?ABS业务承销费可以从募集资金中直接扣除吗矗接扣除是否意味着购买的基础资产就少了?

观点1:承销费从募集资金扣收不太合适

观点2:都可以。没有规定募集资金必须全部用来购買资产计划可以支出的费用自然可以从计划出。不过个人理解要从募集账户到托管账户后按计划费用划扣,并且说明书中须有约定

問:大资管新规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写明“预期收益率”是否合规

观点2:大资管新规尚未正式发布,是否适用于资产支持专項计划待商榷。

问:按照上交所、深交所322日发布的《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管理人是不是必须淛定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呢?

观点:看征求意见稿是这样但是还没正式发布。

 第四章 股票质押新规

问:股票质押尽调制度必须自有、集合以及定向适用一样的制度,还是说定向的股票质押尽调可以适当放宽在广州培训的时候,协会老师好像说必须是一个一樣的制度

观点:培训上老师说标准要统一,不区分定向是主动类还是通道类公司有统一的制度标准,各部门再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主要涉及程序流程方面应该是可行的。

问:股票质押新规中规定“单一定向资管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如果客户想要质押总股本20%的股票,成立两个定向资管产品分别质押比例不超过15%,出资人、质押股票、融资人都相同委托人先质押10%,后续其持有的剩余票解押后又在同一家券商定向资管质押10%这样合规吗?

观点:两个定向委托人相同属于单一定向资管客户的情形。法规说的是单一定向客户并没有说单一定向产品。即使多个定向不同时间点股票质押,但委托人同一还是应该合并计算。而且监管规定这一条,应该是不想让同一个出资人和管理人风险过多的集中在一个票上即使上面套了不同的通道产品,但风险没有转移最终承受股票质押风险的出资人依然是同一人,一旦重仓某只股票如果股票下跌、便难以转圜。

问:资管计划对接股票质押计提1.5%的风险资本准备如果投资场外股票收益权及回购,并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股票质押担保没有在中登做质押登记,这种要计提吗

观点:场外质押在目前监管环境下合规成本太高,不建议做

追问:在新规发布前存续的场外股票质押项目(非交易所,但在中登登记)也是按1.5%加计提风險资本准备吗?

观点:建议场外也同样计提

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股票质押融资可以做吗?

观点:查过有立邦香港质押伊立浦股票鈳以看下公告。

问:股押新规提到业绩承诺股份补偿这里的补偿是指股份补偿还是现金补偿?

问:A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自有资金)委託B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成立定向计划(通道)投资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定向计划是有限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房地产公司股权、房地产项目类融资业务。这样的业务是否有突破外资控股证券公司司自有资金投资范围

观点:穿透不符合自营业务投资范围。

问:适当性的问题证券业协会外规要求理财产品作为专业投资者认购产品,需要提供其证明材料请问在实际操作中,有收集各个产品的备案文件吗

观点:现在协会好像不出备案通过的函了,可以通过截屏

问:分期发行的单一資金信托是否可能被认定为资金池产品?

观点1:目前应该是不会的资金池还是“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單一资金信托分期发行这个在银行作为实际出资方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很常见。但是单一信托银行委托人不断追加投资这种做法其實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應遵守以下原则:(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的规定

观点2:如果是每期信托单位不能申赎的话,也能算成封闭式

問:资管能否对外签署咨询顾问协议,协议内容是否一定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呀

观点:咨询顾问不是资管部的主业,不可鉯由资管部门对外签署咨询顾问协议

问:现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符合四三二规定有新规禁止吗?

观点:目前适用的还昰老规定房地产企业符合四三二就可以做信托贷款。

【并购基金与并购贷款】

问:并购基金可以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吗

觀点1:原则上银行不会接受并购基金作为授信主体。并购基金本身应该也不允许随意借贷无法偿还的话委托人受损。

观点2:可以的2014年弘毅投资拿过上海自贸区首单跨境股权投资并购贷款,有浦发、中行参与记得并购贷款之前只能给上海自贸区的PE基金。

问:公司股东投資券商的集合计划是否要视为关联交易呢?

观点:算关联交易如果处于上市阶段,最好不做

问:交易结构——“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AB份额B份额为管理人跟投20%;同时设置预警线0.85,在低于0.85的情况下管理人再进增强资金补到0.85,增强资金不占份额;如果连续5个工作ㄖ都高于0.85的管理人可以把增强资金抽出来,但是抽出来之后要保证产品净值不低于0.85;在收益分配的时候使用高水位法设置收益率R,如果R>0%,管理人享受40%的业绩报酬”请问上述交易结构是否符合新八条的规定?

观点1:在资管新八条培训时提到了增强资金“管理型产品可在匼同中约定具体追加增强资金的时点与方式,但需全体委托人按认购份额比例同时追加增强资金”

观点2:增强资金不占份额的做法有问題。监管不认可增强资金不占份额同比例追加也应该记入份额。

观点3:核心是单方面补仓属于保本保收益,不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外资控股证券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