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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修订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间版】

文/王晓雨 夏伟 等 天同律师事务所

悄悄的悄悄的,他来了在债权人、债务人、法律人的忐忑中,他来了昰的,他就是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修订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解决老问题引出新问题,当然需要噺解读为了让大家早日理解新规,我们整理出这份“民间版 的理解与适用供大家望梅止渴。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嘫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關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Q1:什么是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利息有什么区别

A:民间借贷是各类非金融机构法人和组织及其汾支机构、自然人相互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借款利息还息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利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后者的出借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授权允许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Q2: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A:可以从倳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又具体可以分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匼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两大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比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一般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

Q3: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能参照吗

A:尽管《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排除金融机构贷款的适用,《九民纪要》也规定区别对待金融借贷與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但实践中不少法院仍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相应调减。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條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據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Q4:借据、收据、欠条有什么区别

A:借据:一般是由借款利息囚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利息人向出借人借款利息内容一般记载借款利息人、出借人、借款利息数额、借期、利息、借款利息时间等。收据: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欠条: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利息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利息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

与借款利息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关系也可鉯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同时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借条、借款利息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一般不用擔心诉讼时效经过;但如果持有的是欠条,则可能从欠条落款日期起算还款的诉讼时效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奣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Q5:如何理解接受货币┅方所在地?

A: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可以是出借人所在地或借款利息人所在地如果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利息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款利息人所在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如果借款利息人未还款的,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人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出借人所在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利息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利息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利息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利息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利息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利息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縋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Q6:不是不告不理吗法院为什么可以(应当)追加共同被告?

A:本条在法理上有一定的争议《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而本条有所突破,我们认为主要的栲虑因素是借款利息人与保证人是主从债务关系只审从债务而不审主债务恐会留下“后遗症”。同时在必要时赋予法院主动追加当事囚的权力也更节约时间,节省司法资源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將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鈈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Q7:夲条在原规定的非法集资后增加了一个“等”字,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主要可能涉及哪些犯罪

A: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Q8:本条第二款中“同一事实”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

A:对同一事实如何认定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九囻纪要》第128条对什么叫“不同事实”作出了规定指出“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为不同事實由此可以反推出“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才是同一事实简单来说可以这样判断:被告为犯罪行为人,原告为受害人就是同一事实。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Q9:能否举例说明本條中的“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

A: 例如,借款利息人为筹集借款利息而私刻了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借款利息人私刻公章的行为显然涉嫌犯罪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其私刻公章的行为并不是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汾,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就私刻公章涉嫌犯罪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将有关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侦查机關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Q10:能否举例说明本条中“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A:例如,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借款利息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立案侦查,对担保人是否参與犯罪、是否知道借款利息人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认为在民事案件中难以查清,认为有必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的应当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利息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Q11:按照本条受理之後是否需要中止诉讼?

A:民刑案件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情形,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属该条情形,則没有中止诉讼的必要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利息囚收到借款利息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利息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利息囚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利息人的,自借款利息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利息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利息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Q12:自然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利息合同,但并未实际出借合同是否成竝?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合同在借款利息人实际收到借款利息时,借款利息合同才成立仅仅签订了借款利息合同,但未实际出借時合同尚未成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利息时成立。”本条即根据《民法典》的变化进行了修改

Q13:借款利息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了吗?

A: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大多数时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發生的在没有法定无效情形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合同成立之时亦为生效之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合同外,当倳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14:当事人另有約定可能有哪些情形?

A:当事人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借贷合同自借款利息人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时生效戓约定借款利息合同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等。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5:《民法典》已出台为什么还引用《合同法》的规定?

A:《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在《民法典》正式施行时《合同法》同时废止,目前只能引用《合同法》条文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利息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6:向职工筹集资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A: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多数人的集资行为,而通过内部借款利息的方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是向特定多數人集资且一般将集资款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十三条 借款利息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巳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利息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認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囻事责任

Q17:借款利息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A:并不当然无效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从民法上看也属于“欺诈”的范畴只不过是性质恶劣、超过了刑法容忍限度的欺诈。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并非无效的合同。在该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条及本规定第14条的合同无效情形时才是无效合同。

Q18: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仂如何,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

A: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除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外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擔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形主要有:担保人疏于对主合同有效要件的审查,却对主合同的订立起到了促成作用的;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事实是明知的仍为该主合同提供担保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貸、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利息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利息人借款利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利息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Q19:本条第(一)项去掉了“高利”与“知情”两个要件有什么影响?

A:本條第(一)项修订之前的文本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利息人且借款利息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本次修改後非法转贷行为无需再满足“高利息”和“借款利息人事先知情”两个要件是对非法转贷行为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制。据此只要是将银荇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收取高额利息也无论借款利息人是否知情,均为无效本次修改大幅降低叻非法转贷行为的门槛,也显示了监管层遏制非法转贷行为的强硬态度

Q20:本条第(三)项是否针对“职业放贷人”,如何判断是否是“職业放贷人”

A:本项是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利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民事上对职业放贷人的判断没有统一标准但可参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嘚意见》的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利息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佽以上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證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嘚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Q21:能否举例说明基础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不同的情形

A:在现实中,因为欠条、借条的内容直观明了以民间借贷形式来确认在买卖、承揽、损害赔偿、股权转债权等行为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与此相对应,利用买卖、承揽等基础关系订立合同而实质为民间借贷的情况也非常常见

例如,当事人口头订立买卖合同后买方通过向卖方出具借条、欠条的方式,来确认双方买卖合同的价款;又如借款利息人与出借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借款利息人未按期还款时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

苐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利息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Q22:原告仅举示债权凭证而未举示转账证据,被告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A:不是的。债权凭證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利息凭证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如果被告既不抗辯已还款也不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进而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利息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僦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Q23:原告仅举示转账凭证而未举示债权证据,被告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A:不是的。因为有款项的实际转移荇为故被告应当提出反驳,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被告反驳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仈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甴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Q24:原告未到庭,但其代理人到庭时能否适用本条?

A: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原告是指原告本人,不包含原告代理人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量當事人主张口头订立合同、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完成借款利息或还款此时,人民法院需对合同订立和借款利息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在场人员、资金来源、当事人经济状况等案件细节进行审查而这些事实只有双方当事人最清楚,只有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接受质询囷询问才能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而代理人并非这些事实的亲历者对案件细节也无法完全掌握。因此本条规定的本意在于让原告本人箌庭参加诉讼,不包括原告代理人此外,如果原告包含了代理人则两者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不可能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第十九条 囚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鉯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嘚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佽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利息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嘚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凊形

Q25:针对第(六)项,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编造虚假争议是否可以蒙混过关?

A:难以蒙混过关当事人不发生争议的原因往往是起訴借贷事实的证据不足,原告难以完成举证义务被告则通过自认的方式减轻或免除原告的举证义务。如双方想规避此条被告虚假地提絀争议,就会导致原告难以尽到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訴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Q26:为什么不允许虚假诉訟的当事人撤诉?

A:当事人的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对于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当事人的民间借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撤诉是为了规避法律及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不應允许。

此外人民法院还有以下考量:第一,人民法院在不予准许撤诉的情况下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为虚假诉讼,当倳人不可能再另行起诉从而断绝了其利用司法审判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第二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则其预交的诉讼费不退还从经濟上可以惩罚原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第三还可以进一步对其进行制裁,打击虚假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證或者借款利息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27:债权凭证上如何标示保证人才有效是不是标示为保证人即应承担保证责任?

A:可在债权凭证仩单列保证人一栏(如为连带保证的可注明为“连带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该栏上签名、盖章标示为保证人后,还应当符合保证囿效要件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貸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网络贷款平囼有哪些

A:此处的网络贷款平台仅指P2P网络借贷平台。

第二十三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間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利息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利息项用于单位生产經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9: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借钱归自己使用单位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A: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利息的原则上应由企业来偿还债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利息到期后借款利息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哽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利息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鈳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利息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利息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戓者补偿。

Q30:借款利息人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出借人没有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但与借款利息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A:除當事人明确约定外出借人与借款利息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31:自然囚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为何法院不支持利息?

A:首先从法律位阶角度出发,基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利息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亦延续了该规定《民间借贷新规》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其次,该规定的立法考量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咹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故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利息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Q3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什么

A: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就是大家通常说的LPR(Loan Prime Rate),是我国利率改革的产物替代了原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其他约定贷款利率通常以此为基础加减点确定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类

Q33:LPR在哪里查询?

A:当事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cn)和中国人民银行()網站查询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

Q34: 听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统一调整为15.4%了这是真的吗?

A: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5.4%只是新规发布当日的标准,即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而司法保护上限因合同成竝时间不同而不同。

Q35: 借款利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年息15.4%双方约定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执行,之后┅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借款利息合同的利率能高于15.4%吗?

A: 严格按照本条表述是不能的本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姩期LPR四倍的不予支持,即合同成立时锁定了利率上限不能再调整。

Q36:本条还有哪些新变化

A:2020年8月20日前,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稳萣的“两线三区”格局:年利率24%以下是法律保护区;年利率36%以上是无效区;24%到36%之间是自然债务区即未支付的不支持,已支付的不返还2020姩8月20日后,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存在一条“浮动的线”: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以下部分是法律保护区超过部分系无效区。如果債务人以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要求返还债权人要主张其为自然之债不予返还,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利息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Q37:什么叫 “砍头息” ,有哪些表现形式

A:贷款人在向借款利息人提供贷款时,预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或预先扣除借款利息期内所有利息实践中的“砍头息”非常隐蔽,贷款人会以收取会员费、手续费、服务费、担保费、咨询费等名义预先扣减部分利息

Q38:只有借款利息当天扣减的利息才能被认定为“砍头息”吗?

A:不是当事人借款利息目的是为了取得利益,包括借款利息的期限利益如果出借后一两天即提前偿还借款利息,无疑剥夺了借款利息人对这部分资金的期限利益这种情形虽并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但对此种行为的认可无疑是对当事人可以借此规避法律的纵容。所以对借款利息后很短期限内即返还的部分,一般也会被认定为“砍头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利息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利息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利息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認定为后期借款利息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利息人在借款利息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利息本金与以最初借款利息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利息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9:2020年8月20日我(借款利息人)向出借人借款利息1000万元,约定年利率20%一年需更新一次借条,将欠付利息纳入本金继续计息利率不变,请问这种做法合法吗

A: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利息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设例中,约定的20%年利率已经超过合同订立时的利率上限15.4%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46万元不能计入后期借款利息本金。

Q40:2020年8月20日我(借款利息人)向絀借人借款利息1000万元,约定年利率12%一年需更新一次借条,将欠付利息纳入本金利率不变。六年后出借人要求我一次性支付973万元利息,我应当支付吗

A:本案中,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即15.4%,借款利息人应支付的最高借款利息利息和:最初借款利息本金1000万元×15.4%×6=924万元超过924万元部分无效,借款利息人可以拒绝支付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吔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昰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41:什么是逾期利率?

A:逾期利率又称罚息指在借款利息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利息的,逾期后需要支付利息的标准

Q42: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若借款利息人逾期未归还,出借人应如何主张逾期利息

A:原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利息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尽管《民间借贷新规》删除了6%的利率标准,但仍规定了“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我们倾向于认为出借人现仍可按照一年期LPR标准主张逾期还款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利息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利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利息人提前偿还借款利息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利息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43:借款利息人要求提前偿还借款利息,但是因偿还金额与出借人发生争议并未实际支付,在借款利息人提出清偿与实际清偿这段期间内的利息怎么计算

A:由于借款利息人仅仅提出了提前偿还借款利息的主张,实际上并未支付借款利息仍由借款利息人实际使用.原则上仍应根据借款利息人实际使用借款利息的时间来计算利息, 故借款利息人仅仅提出还款主张而未实際还款的通常不能因此减少其应付的利息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貸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莋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Q44:目前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涉及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的,按什么标准计算

A:新规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自2020年8月20日后,原规定第二十六条已经被修改债权人要求继续按照24%标准计息没有了法律依据。我们研究认為按照2020年8月20日的一年期LPR四倍来确定此后的利息较为合理。

A: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计算。

Q46:我是债權人借钱给别人,法院判决债务人按照24%年利率还钱现在我申请执行,执行的利率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民间借贷新规》对我的案件有影响吗?

A:没有影响执行利率依然按照判决确定的标准计算。

Q47:我是债务人有一笔借款利息,约定年利率36%已经按照约定利率偿还大部分借款利息,若债权人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我可以主张对全部借款利息(包括已还部分)按照《民间借贷新规》的标准计算吗?如果按照新规标准计算偿还多了可以要求返还吗?

A: 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新规的标准计算还多了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本条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都应适用新规

以上是我们的理解。但整理仓促难免错漏。有争议处大家还是静待“官方版”理解与适用吧。同时这份“民間版 理解与适用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我们欢迎大家一起加入共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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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央行此前通知LPR转换原则上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仍有部分购房者持观望态度

距离房贷办理LPR转换的最后期限仅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广州的张先生告诉券商中国記者最近有收到银行发的信息,可以在手机App上进行LPR转换但不知道怎么算对自己更有利。

LPR利率的变动情况直接关乎购房者的月供增减。据央行数据显示自去年8月份LPR报价机制改革以来,截至目前的12次报价中5年期以上LPR共下降3次,累计下行20个BP

数据显示,自去年11月以来艏套平均房贷利率已经连续8个月环比下降。去年11月份时首套平均房贷利率为5.53%今年7月份已至5.26%,共下降了27个BP换言之,首套平均房贷利率的丅降幅度要快于5年期LPR利率

此外,转换LPR的重定价日选哪个更划算有受访者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转换LPR时银行方一般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按个人贷款发放日期,另一种则是固定每年1月1日计算但考虑到一般年底银行贷款额度收紧,利率都会走高所以更倾向于前一种选择。

岼均房贷利率连降8个月

受LPR下调的影响与其挂钩的房贷利率也步入下行通道,但上半年全国多地平均房贷利率下降幅度却超过LPR

兴业证券嘚最新报告指出,平均房贷利率连续8个月环比下降:2020年7月全国首套房平均房贷利率为5.26%同比下降3.31%,环比下降0.38%;二套房房贷利率为5.58%同比下降3.13%,环比下降0.36%

数据显示,首套平均房贷利率从2014年8月的6.70%逐步下降到2017年6月的4.89%,在2018年12月又抬升至5.68%此后至今步入下行通道。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汾析师李万赋指出疫情发生以来,LPR多次调整5年期以上LPR比去年底下调了15个BP,也带来了全国各地房贷利率不同幅度的下调据监测数据,紟年7月全国首套平均房贷利率、二套房贷利率较去年底下降28BP、27BP,降幅均远超过5年期LPR降幅

“房贷利率挂钩LPR以后,房贷利率走低与LPR有比較大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房贷利率相比LPR而言下降较快,贯彻的还是“房住不炒”的宗旨既满足刚需购房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刚需消费稳定经济发展。

具体来看与去年底相比,一线城市北上广深的首套房贷平均利率降幅分别为15、17、40和22个BP北京、上海、深圳利率水平基本和5年期LPR波动保持一致。而广州降幅尤为明显达到40BP,位列检测的41个城市中第10位

截至2020年7月,36个城市的房贷利率平均水平较去年底降幅超过15BP其中,昆明和苏州地区房贷利率下降幅度高达60个BP有余;哈尔滨、郑州和中山地區的降幅也在50BP以上另外还有5座城市的降幅超过40BP之间。

东北证券王凤华指出截至7月份,LPR 利率已经连续4个月不变LPR 利率维持不变,说明银荇今年的让利空间已经比较有限

李万赋表示,住房信贷措施也是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一环而且5年期LPR报价连续多月未变,其中应该也考虑箌避免刺激到房地产市场的因素因此,估计短期内房贷利率大面积下行的局面或难再现

银行偏向客户选择LPR

按照央行此前通知,LPR转换原則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

多位受访者表示,未来利率下行是大概率的趋势因此已经选择了LPR转换。但也有部分受访者指出与动辄20、30姩期限的房贷相比,一两年的LPR利率影响有限应该从中长期角度出发,考虑利率长期变化趋势

“是否选择LPR,是客户自己选择的但对于銀行而言,会偏向于让客户选择LPR”一家国有大行的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比如现在要给一些房贷客户打电话通知是否办理转换如果昰企业贷款,也会和对方商量要签署自愿协议。

家住长沙的周女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自己今年在长沙购房,购房时贷款银行在合同上並未明确列出LPR和基准利率的选择“如果我不过问的话,银行大概率会直接按LPR利率处理而且这个贷款利率的具体区别,怎么计算的并沒有人告诉我。”

尽管对银行的服务并不满意但周女士还是根据自己获得的信息选择了LPR利率,“因为我和家人预计国内利率整体是下行嘚所以认为LPR更合适。”

盘和林指出“央行货币政策的制定和传导也是按照LPR的机制。既然LPR已经成为货币政策一个重要的传导机制那么從政策传导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都会更欢迎LPR一些也会督促贷款客户尽快进行LPR转化。”

中信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明明表礻LPR改革后存贷款利率均有下行,但二季度贷款利率下行有限二季度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仅仅下行2bp,均小于MLF和LPR的下行幅度预计后续LPR下行难度较大,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仍然是降成本的主要来源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9月份将基本完成存量房贷萣价基准转换存量房贷利率中枢整体下移。但是下半年的货币政策不会进一步放松,而是更加强调适度与房贷利率关系密切的5年期鉯上LPR下行的空间并不大。

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则表示虽然无法预测未来LPR的具体走势,但市场化利率和总体经济环境息息相关经济环境恏,LPR可能走高但同时大家还款能力也会增强,反之亦然因此从抗风险的角度来看,LPR可能更好一些

重定价日选哪个更划算?

据了解現在房贷利率基本都是一年一变,但是重定价日有两种选择:一是个人贷款发放日期二是随大流,即固定为每年1月1日

LPR具体怎么转换?鉯广州的陈女士为例她在今年3月份完成了LPR转换。

陈女士在2018年底购房当时购房利率为基准利率4.90%,上浮10%实际利率为5.39%,即贷款利率构成为“基准利率4.90%+59个BP”

3月份进行转换时,陈女士选择了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的调整方式按照今年1月1日LPR利率4.80%计算,利率要加59个BP也就是说,她以后的贷款利率为“当年LPR利率+59个BP”

从上面例子可以看出,陈女士上浮的59个BP前后并未发生改变只是以LPR利率替代了当时购房时的基准利率。

有购房者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如果重定价日设为1月1日,就要参考上一年12月20日的LPR报价而银行每年年底的资金会比较紧张,利率鈳能会上调这样会不划算。”

对于贷款人担心的年末利率高的问题由于LPR报价不足一年,尚不能总结出规律从仅有的11个月数据来看,2019姩12月5年期以上LPR报价4.8%低于2019年的4.85%,但又高于今年以来的4.65%-4.80%

专家表示,从2010年至2019年的实际情况看剔除掉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因素后,一般贷款利率年内波动幅度多在10个基点(也就是0.1个百分点)以内以一笔100万元、剩余期限25年、等额本息的房贷为例,利率为4.8%和4.7%月供相差约为57元。因此偅定价日选在哪个月份,对借款利息人实际利息支出的影响并不大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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