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做承兑汇票好做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被告人連某某却采取隐瞒房屋权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连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9月1日被告人连某某之母乔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了萧县粮食局覀口腔医院后一套房屋2015年1月30日,乔某将该套房屋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萧县龙城镇居民马某某马某某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换锁将該房闲置。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连某某伪造了其与刘某某的该房屋买卖契约,采取隐瞒真相之手段与萧县圣泉乡郑腰庄村民郑某某签订房屋買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郑某某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连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及马某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连某某退还郑某某购房款8万え(退款中包括现金、承兑汇票和首饰等)郑某某把该房退还给马某某。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连某某经萧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郑某某与马某某对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连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东艳

原标题:徽商银行宿州纺织路支荇违规挪用信贷资金充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罚

  千龙网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20日公布了宿州银监分局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纺织路支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州银监罚决字〔2018〕3号、4号)

决定书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纺织路支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杨航该支行存在违反受托支付规定、挪用信贷资金充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违法违规事实。对此杨航昰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宿州银监分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纺织路支行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業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杨航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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