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国家都行使地域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会不会造成国际双重征税,请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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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标准包括利润来源地管辖和本国居民管辖两种标准。

它不仅改变着传统的商务贸易方式,同时也对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上的税收观念,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引发了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而經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区域投资开发方式的新变化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机构分离的趋势,导致资源地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的严重弱化。

沖突规范在确定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以及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电子商务在给世界经济带来噺的活力和更高效率的同时,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国际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法律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尤为突出。

国家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补充资料:双重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權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一般有两种情况:


  雙重居民(公民)管辖权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认定同一个跨国纳税人为各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同时向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例如,某个跨国自然人由于在A国有永久性住所被确定为A国居民个人;同时在B国居住6个月以上,有非永久性居所,而被确定为B国居囻个人。这样,他就具有双重居民个人身份同时成为A国和B国的居民(公民)管辖权行使对象。


  为避免因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带來的双重征税矛盾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由国家间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解决解决方式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中提出的规范性顺序确定。即顺序选擇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居所所在国;国籍所属国;有关国家协商解决。中国同英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等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采用这一方式对于双重居民、公民法人,解决的方式是认定由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或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公民)与地域管辖权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分别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使其同时受两国的两种不同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管辖。


  国际上解决上述双重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權权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对两种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的行使范围、条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加以约束和限制然后由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在承认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基础上对国际双重征税采取免税法和税收抵免等方法予以免除,以适当兼顾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国家和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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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行使的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故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国际上确定峩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通常有: 

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囷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權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該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稅义务。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它由经济匼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发起,2010年经由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通过议定书形式进行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经议定书修订后的公约于2011年6月1日生效 

近年来,公约的影响快速上升逐步成长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据了解公约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范围涵盖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打破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被限制在一國领土范围的局限,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给跨国避税行为带来的“便利”保障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行使我国行使的稅收管辖权权。 

2013年8月27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56个签约国。自此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将由“双边”上升為“多边”。专家评价认为加入公约,不仅有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领域已取得的地位也有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匼作的广度与深度,意义重大

在全球化时代,税收主权已突破国界WTO税收规则已“侵蚀”了国家税收主权。而美国颁布该法案却绕过這规则,以国内法方式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履行对美的协税义务 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法案)正式生效执行。 這一法案出台的背景是自美国2007年引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钱袋子日渐干瘪债台高筑,已占到GDP的100%找钱,成了美国政府的头号任务尽管美国人意识到纳税与死亡一样难以避免,但在美国逃税避税也很普遍尤其是世界上那些“避税天堂”更是成了避税者的乐土。2009年4月G20金融峰会上避税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议题。G20只是发个声明了事而美国却采取了实际行动。不只是针对“避免天堂”而是对全浗来了个全覆盖。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正式签发这一法案。 

美国颁布上述一纸法律实质上是给世界各国金融机构规定为美国政府服务的协稅义务:必须承诺,每年向美国报告相关账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纳税标识号、账号、账户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总收益等。如果不合作对不起,先把你源自美国的收入征收30%的预提税 这样的合作让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左右为难了好一阵子。合作吧平添了许多成本,除了對现有客户信息(美国账户和美国公民拥有的非美国账户)进行甄别还要对新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不合作吧,除非不做美国人的生意戓甘愿被罚。一番纠结之后全球金融机构都向美国政府“投诚”了,或直接与美国税务局签订合作协议或拐弯通过本国税务机构与美國税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现在尘埃落定协税义务就要正式履行了。放眼全球也只有美国这样的头号经济强国,才有能耐给各国金融机構规定这种协税义务 

在全球化时代,税收主权已经突破了国界这不仅是指税收主权的行使会产生外部性,对他国产生影响更指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差异,独立行使税收主权会形成国际经贸往来的障碍商品、服务、技术、人才等在全球流动,如何行使国家税收主权便成為一个需研究的重大问题通行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双边协商的一种有效方式。WTO关税和非关税谈判是多边协商的一个平台。WTO的税收规则實际上已经“侵蚀”了国家税收主权一旦接受,就必须服从国内税法让位于国际贸易税法。 而美国的这个法案却绕过双边协商和多邊协商,以国内法的单边方式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履行对美的协税义务这是美国维护税收主权的一个“创新”。按照美国的判例法思维囿了第一,就不会没第二在全球化深度广度不断拓展的情况下,强权规则可能会越来越多地替代协商规则以国内法行使长臂管辖权方式给世界各国规定义务。对此加深认识、多点准备大有必要。 

当然无端地承担了义务,也可以提出权利诉求我国政府在去年中美战畧与经济对话时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美国政府也必须提供中国公民的在美账户信息。要求是提了但监督执行的能力却是不对等的。纸媔上的看似平等的协议实质上取决于各自的能力。对美国而言稽查甚至处罚各国金融机构的各种招都已想好了,就等着那“顶风违纪”的路头 涉事法案已赋予美国国税局对位于他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权力,并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接受此種检查如果美国对中国公民账户信息选择性提供,那我们是否有应对之策呢对此我们不要过于乐观。反腐的事情不要寄托在外国人身仩还得靠国内深化改革和法治强化。也许有了美国的应允对我国反腐的国际环境会有些改善。同时对国际避税行为也有了更多信息囷线索,对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也有利这也算是美国实行长臂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给我国带来的一点“收益”,但“净收益”却未必昰正的

对我国来说,要履行美国的这一协税义务还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确立了为储户保密嘚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限于境内进行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对于这类法律问题如何避免冲突,很难轻而易举就解决 

总体来看,美国这个法案会给全球、给我国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多大嘚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至今没有答案。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由于各国在确定居民身份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当纳税人进行跨樾国境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其为本国纳税居民的情况。该问题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

目前,各国双邊税收协定协调居民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冲突的内容主要是以《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基础两个范本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許多条款不同但都确定了相同的解决居民我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权冲突的规则,在自然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协调方法有:(1)当一自然人在某┅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该国居民;如在两国同时有永久性住所,或在两国均无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联系更密切國家的居民。(2)如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应认为其为有习惯居处所在国的居民。(3)如在两国都有居处或都无居处,则应认为是其國民所在国的居民(4)如其同时是两国国民,或均不是两国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在法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协调方法有:(1)由缔约国协商确定某一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2)在税收协定中预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两个范本均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法人的居住国。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则以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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