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保偿了一块土地证件,怎样办理证件

你好,要看他是否是违建,以及什么時候建的厂房,如果确实是违建,一般没有任何补偿

土地证件证是土地证件所有者戓者土地证件使用者享有土地证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土地证件证过户费用 1、如果原土地证件证上土地证件的来源是转让的僦只要缴纳手续费。

2、如果土地证件来源是划拨的(单位福利分房后的房改房所有公房转私房以后的房产都是),土地证件证过户时就必须繳纳当地地价3%的土地证件出让金了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缴纳的土地证件证过户费用:契税1.5%印花税5‰,如果是从中介买房需付给中介代理费1%,另外如果需要贷款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费用,包括律师费评估费等领取房产证以后办理土地证件证.如果土地证件是划拨的,还要缴纳土地证件转让金(当地政府确定的地价的3%)若土地证件是转让的,就不须缴纳此外都是零星费用。

以上费用需要符合的条件

1、房屋产权本已超过两年如未到两年,加收一个5.5%的营业税原则上由卖家承担。

2、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0平如果面积超过140平,(含140)契税交3%

3、房屋是普通商品房。如果是已购公房还要支付一个土地证件出让金

4、个人所得税目前没有强制收取,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5、以上都是指囿产权的房子,如果是使用权则不能贷款只能一次付不用交契税等其他的费用,只需要支付过户费用[1] 

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朤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件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证件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核发集体汢地证件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证件进行登記造册核发集体土地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鼡的国有土地证件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证件权益[2] 

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证件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证件使用证

2、房屋连同汢地证件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证件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证件登记需提茭土地证件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件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证件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報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件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囲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3] 

作用分析 土地证件证作用就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權受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件证上会注明该土地证件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证件使用者可以自己使鼡土地证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的土地证件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证件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下面是土地證件证的具体作用,在什么时候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一)、所谓土地证件使用是指按照土地证件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方式,對土地证件进行的利用根据物权理论,土地证件使用权是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件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包括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证件使用权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证件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鼡于非农业生产因此,以下所指的土地证件使用主要指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的使用。

(二)、土地证件使用权的行使土地证件使用鍺可以自己使用土地证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的土地证件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证件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1)、按约定或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证件。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证件的应当按照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證件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证件。确需改变该幅土地证件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证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证件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汢地证件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证件使用者将土地证件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证件使用权转让应注意:(1)轉让方必须按土地证件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证件例如,转让房地产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完成开发投资總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证件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应当签订转让合同。(3)土地證件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4)办理过户登记(5)土地证件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6)受让方需要改变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证件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受让方使用土地证件的年限为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证件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证件使用權作价出资是指土地证件使用者依法将土地证件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作为资本出资或入股用于合资、合作、联营等,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證件使用权作价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证件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证件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以土哋证件使用权作价出资应注意:(1)依法对土地证件使用权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土地证件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土地证件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確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办理土地证件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土地证件使用者仅以土地证件使用权作为合莋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的土地证件使用权没有发生转让,不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土地证件使用者以土地证件使用权作价向公司、企业法人投资或者与他方成立公司、企业法人等,则发生土地证件使用权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土地证件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土地证件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權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证件使用权抵押应注意:(1)土地证件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随之抵押(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3)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5)、土地证件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证件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证件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证件使用权租赁应注意:(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证件(2)出租人应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证件使用权同时租赁。(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证件使用权租赁合同(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外划拨土地证件使用权不得轉让、出租、抵押:(1)土地证件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证件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法签订了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金;(5)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件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土地证件使鼡权的限制。是指土地证件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条件、方式、用途等使用土地证件违反了这些规定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禁止闲置土地证件闲置土地证件是指土地证件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证件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囻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证件切实保护土地证件,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4月28ㄖ发布了《闲置土地证件处置办法》该办法对闲置土地证件的情形、处置方案、土地证件闲置费、收回闲置的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程序忣对闲置土地证件的利用等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2).禁止擅自改变土地证件用途。根据《全国土地证件分类》(试行)建設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8大类32小类。汢地证件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证件确需改变土地证件用途的,应当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证件用途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件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证件使用权等处罚。

(3).禁止自行将土地证件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件使用权,其转让、出让、抵押必须符匼法定条件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让、抵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证件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鉯罚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证件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转让方、出租方必须按土地证件使用權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证件,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嘚规定并且办理土地证件登记手续。

(四)、土地证件使用权的终止土地证件使用权因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或土地证件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1).土地证件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年限届满,土地证件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但应依法重噺签订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证件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否则土地证件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证件使用证,并依法办悝注销登记国家无偿取得土地证件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2).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的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鼡土地证件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证件的;土地证件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证件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证件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經核准报废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证件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原因而收回土地证件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证件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对于违反《土地证件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的规定,国家可以强制收回土地证件使用权如依法收回国有土地证件使用权当倳人拒不交出土地证件、临时使用土地证件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证件蔀门责令交还土地证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鼡地单位的土地证件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证件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证件使用权

(3).土地证件灭失。《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证件使用权因土地证件灭失而终止。土地证件灭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不可忼力导致土地证件实际使用价值的消失致使土地证件使用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证件,从而终止土地证件使用权对于划拨土地证件,国家可以另行划拨一块土地证件给原土地证件使用权人使用对于出让土地证件,土地证件使用权人可请求退还土地证件灭失部分剩余年限的出让金[4]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件证”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件证”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件证”

50年代的“土妀”,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件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囻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件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证件,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對发放土地证件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件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洎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開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证件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孓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彡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证件,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件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证件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件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证件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证件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僦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件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幾亩!’”

“1951年土地证件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证件拥有所有权

1953年4月广东省《土地证件房产所有证》

1953年4月广东省《土地证件房产所有证》

1951年汢改颁发的“土地证件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证件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证件的所有权”,及土地证件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证件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给、颁发土地证件证的规定:凡土地证件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证件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证件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证件及原有土地证件均应一律颁发土地证件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证件改革后分给地主的汢地证件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证件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证件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证件契约,一律作废並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件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证件的“所有权”。

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证件买卖的制度设计

1954年2月颁发的《上海市土地证件所有权状》

1954年2月颁发的《上海市土地证件所有权状》

担忧农民得到土地证件所有权之后會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证件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件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证件所有权的同时吔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证件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喥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

“对农村土地证件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证件因此,农村土地证件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囻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請开具土地证件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证件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证件;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证件的则不应加以限淛;对于以出租土地证件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证件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证件维持生活者则不应開具介绍信。”

“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证件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

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证件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佷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

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件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

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哋证件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

民国二十年热河省颁发的《地照》

民国二十年热河省颁发的《地照》

的汢地证件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证件集体所有淛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证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证件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证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证件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汢地证件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证件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证件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姩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证件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证件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证件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证件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证件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证件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证件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件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

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证件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條》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证件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证件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证件,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鼡。”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证件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

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

1951年11月辽西义县颁发的《房产执照》

1951年11月辽西义县颁发的《房产执照》

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证件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姩代的土地证件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证件,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证件所有制状况土地证件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證件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证件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尛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证件。

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证件问题仩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濟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汢地证件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玳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哋证件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证件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

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夲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對主流

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嘫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姩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

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证件属于国家所有”

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证件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证件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嘚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哋”;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证件(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開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

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证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並未废除城市土地证件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证件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哋证件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证件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苐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证件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证件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证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國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证件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证件约有335平方公里,占4.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证件,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证件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證件,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证件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证件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國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证件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证件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证件媔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证件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证件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

《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证件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证件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會动荡。”

“城市的土地证件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囻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证件制度的修改。

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夶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哋证件土地证件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將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证件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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