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企业搬迁补偿标准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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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
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都有系列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协议双方依据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和拆迁补偿条例签订的一种双务有偿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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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它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协议签订的正确与否也关系到拆迁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必须了解清楚拆迁协议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今天吉屋小编将要来和您说说这个房屋拆迁相关项目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指定地点需要拆迁遗址时,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开发商或者责任人需要想当地直属政府提交拆迁措施及申请,待有关官文出示之后才可以拆迁,同时也需要争取当事人或者群体的同意.
然后开发商才可以和当事人或者群体协商拆迁协议及补偿.
最后经过双方协...
您好:建议您咨询当地拆迁办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您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不能因补偿或其他个人原因进行要求增加补偿或者其他,只能接受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特征:(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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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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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为了改善人民生活(我自己也不信) 咱们县也要步入拆迁大潮,在房屋拆迁的大潮中,有的人拆迁致富了,有的人成了钉子户,有的人房屋被强拆了,各种纠纷都源于拆迁补偿。什么是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有哪些类型了?最新拆迁法的内容是什么?房屋拆迁程序是什么?什么是房屋拆迁申请书?房屋拆迁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此贴和大家讨论下屋拆迁的知识。
【一】拆迁补偿
屋拆迁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公式解读:1.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2.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3.K:容积率修正系数,按照《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按照0.7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按照1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4.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其实就是补拆迁房屋的重建成本。 了解了计算公式,大家基本明白了,通俗说就是拆一还二。关于咱们县里大多数都是独木独院的住宅,这个计算公式并没有概括院子的补偿规范。至于院子有土地补偿,公摊面积补偿,地上附着物(树木,台阶,走廊地砖,院墙等等) 有不对的地方欢迎专业人士跟帖补充。
最后就是这个地价和房价大家都向知道合理估价,这个没有绝对标准,最好请专业评估认识去现场评估,心里有个数。之后和政府提供的价位比较。满意最好,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咨询律师申请法律援助。(有专门做这个研究的律师急事务所)
人们都被套路了,等人木反应过来就后悔了。乱七八糟的补偿下来正常应该是原价值的四到六倍。这次拆迁是那种一个小院住五六户以上人家的合适。
基准房价:咱们县的房价是多少,正常售楼部销售价,大概是个这个价位之间吧咱们县的地皮是多少钱一平米大家来互相补充
【拆迁补偿有哪些类型】拆迁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屋安置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可以不受地点等的限制,同时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关于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计算方法已经在一楼说了。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安置补偿,就是在这个公式基础上减去安置房屋价值。长退短补。下面说说非住宅房屋以及补偿标准:非居住用房包括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怎么计算补偿款?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价。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区位价格×K1×K2×K3×建筑面积+地上物补偿价。其中,K1为容积率调整系数;K2为房屋原用途调整系数;K3为规划用途调整系数,当规划用途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时取0.7,其他情况取1.0;地上物补偿价的计取按各市、地、县有关规定采取成本估价法,用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进行计算。拆迁非居住房屋时,拆迁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哪些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房屋拆迁只补偿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不会再单独补偿其他土地面积,除非你的土地证上的土地面积大于房产上的面积。房屋补偿按建筑面积算。那么如何计算拆迁房屋面积?1、长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5、房屋天面上,属长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竣工时的状7、属长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房屋间长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层高在2.20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属长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拆迁有很多问题需要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很难完成拆迁任务,第一院子按超出部分百分之二十不合理,这部分人大多数院子都很小,还有你拆迁征的是土地,你利用的是土地并不是土地上的房子,院子为什么不算,征房只是偷换概念。
第二,有的人需要大房,有的人需要小房,需要小房的人剩下面积不能按市场价折算成现金也很不合理。
谁见过,或者知道 图中提到的补偿方案,贴上来,给大伙看看
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个人只有使用权
看来大伙都不想拆,没人关心这事
正房是一平米换一平米?
院、南房平米是怎么算的?
随便,不拆就在这住着,拆了就搬去楼房呗,激动个啥?等着拆迁发财的等同于变相的绑架我党,我党给你土地你才有的,现在我党要用地,不给?别逼我党来硬的!一觉醒来让你知道什么叫做绝望!申明!我家坚决支持我党!支持我政府!我家为了支持本项惠民利民政策,主动放弃院子全部让给邻居!希望能做到带头作用!
顶上来,大家看看学习学习
那么在拆迁期间可以卖房子给自己的子女吗?
登录百度帐号2017年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很多地方都被列为征地的范围。不管在城市还是农村土地上进行拆迁,拆迁补偿都是很重要的环节。绝大多数的拆迁纠纷一般都是对于拆迁补偿不满意而引起的。那么,2017年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年江西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七条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五)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详细规划,不符合详细规划或者该拆迁范围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要的补偿安置资金。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取补偿款。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人;(二)拆迁范围;(三)拆迁期限;(四)拆迁后的土地用途(含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号)。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拆迁人应当将拆迁方案予以公布;拆迁人不公布拆迁方案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搬迁。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经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六条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四)补偿金额及支付办法和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和期限;(六)违约责任。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成新、结构、朝向等;(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三)过渡用房地点、面积;(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法;(五)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和期限。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在裁决时,应当就拆迁补偿的估价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就裁决确定的补偿款中被拆迁人未接受的部分办理提存公证。未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提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折抵的货币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组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时,应当综合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容积率、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情况以及装饰装修等因素。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作为市场评估的参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在确定、调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真实地反映市场行情。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屋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的房屋,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当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规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估价时,应当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运用相同的估价方法,对被拆迁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分别进行估价确定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属期房的,该期房按同类地段、环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价格的95%进行估价。第二十九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拆迁补偿估价的,先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拆迁人应当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名称)、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拆迁补偿估价结果等在被拆迁地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被拆迁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要求原评估机构进行复估,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出具复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评估报告。经复估、另行委托评估,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产权清晰、未设置抵押或者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三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办法施行前连续2年已改为非住宅房屋,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拆迁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属于连续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额应当足以保证被拆迁人在低一级别的地段购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成套房。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补偿给被拆迁人,9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第三十六条需要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属于现房安置的,应当支付1次搬迁补助费,属于期房安置的,应当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九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每月付给3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给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搬迁期限(含强制拆迁限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和其他重要设施迁移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严重背离市场行情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弄虚作假,给被拆迁人办理了手续的,所办手续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三)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拆迁人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四)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五)拆迁方式,是指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的方式;(六)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七)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用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八)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给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以上就是2017年江西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介绍,拆迁补偿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城市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征地拆迁,而征地拆迁就意味着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不同的地方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这要看你所在城市是如何规定的,最好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询问了解,这样得到的信息更准确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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