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钞后屏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认定数额只能退卡后,钱又少了怎办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杨云龙化名杨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系哈尔滨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宝峰,化名李峰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1999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9月2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1月1日释放。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薇,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正斌黑龙江达明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颖众,化名刘杰、刘嘉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临時寄押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兆坤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惠咣,化名李坚思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1995年8月3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死刑,緩期二年执行2010年5月19日释放。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9月8日被临时寄押,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區看守所。

辩护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海珍,绰号得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洇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天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涛,黑龙江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荀昭蒙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影,黑龙江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宝财化名孙浩,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蔚兰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大慶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迋伟东黑龙江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玉涛,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8ㄖ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海超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大鹏,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金良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ㄖ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汉香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户籍哋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師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天娇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玲、高宇,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春亮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春玲,化名周果果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邵颖、刘丹凤,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宁宁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渻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滕某某,絀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明、张鹏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晨、张文婷黑龙江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窦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姩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靖宇、贾兴华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囮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苐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浩、刁玉英,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红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因涉嫌犯集資诈骗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窦智、张宏伟,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立新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临时寄押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朤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剑锋、于永涛黑龙江郎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云丰,出生于黑龙江省葧利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勃利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爱谊,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住所地哈尔濱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绍美黑龙江东海律師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军,黑龙江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於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翀,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芦某甲出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辯护人杨巍、徐勇,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7朤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延龙,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忠山出生於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雪明,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临时寄押,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朤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辩护人康秀龙、朱宝,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囧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羈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未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金惠光、迋海珍、刘晓天、荀昭蒙、孙宝财、孙某甲、潘玉涛、刘海超、翟金良、朱汉香、吴天娇、宋春亮、周春玲、孙宁宁、滕某某、张某甲、竇丽颖、施某某、王红、刘立新、徐云丰、牛某某、孙某乙、芦某甲、杨某甲、王忠山、王雪明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17、20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5年10月28、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颖、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龙及其辩护人冯铁山,被告人李宝峰及其辩护人梁薇、冯正斌被告囚刘颖众及其辩护人李兆坤,被告人金惠光及其辩护人石亚柱被告人王海珍及其辩护人詹志坚,被告人刘晓天及其辩护人薛涛被告人荀昭蒙及其辩护人李影,被告人孙宝财及其辩护人杨蔚兰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王伟东,被告人潘玉涛被告人刘海超及其辩护人张夶鹏,被告人翟金良及其辩护人朱晓宝被告人朱汉香及其辩护人高振娟,被告人吴天娇及其辩护人周金玲、高宇被告人宋春亮,被告囚周春玲的辩护人邵颖、刘丹凤被告人孙宁宁,被告人滕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明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晨、张文婷,被告人窦丽颖忣其辩护人胡靖宇、贾兴华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浩、刁玉英,被告人王红及其辩护人张宏伟、窦智被告人刘立新及其辩护人刘劍锋、于永涛,被告人徐云丰及其辩护人曹爱谊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绍美、李军,被告人孙某乙及其辩护人程翀被告人芦某甲忣其辩护人杨巍、徐勇,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延龙被告人王雪明及其辩护人康秀龙、朱宝,被告人王忠山、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公诉机关机关分别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犯罪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杨云龙伙同他人利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金弘鼎汽车租赁囿限公司、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各种虚假事实和信息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骗取被害人钱财非法所嘚用于个人挥霍和购买房产、车辆、借贷及其他经营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9月,被告人杨云龙为骗取他人钱财以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工作人员,2013年4月注册成立该公司并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粮库街1-001号作为办公地点。杨云龙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宝峰任经理负责该公司日常运营;被告人刘晓天任讲师,负责宣传虚假信息;被告人荀昭蒙任销售总监负责培训公司业务员;被告囚孙宝财、刘强(另案处理)任销售部部长,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孙某甲、潘玉涛、刘海超、翟金良、朱汉香、吴天娇、宋春亮、周春玲、孙宁宁、滕某某、张某甲、窦丽颖、施某某、王小乐(王小雪、另案处理)、王平(王俊平、另案处理)、杨丹(杨丹丹、另案处理)、王云(另案处理)等为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签约。该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投资林蛙油为幌子,采取举辦宣传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上述业务员电话通知被害人参加投资宣传会,刘晓天讲解产品、虚夸公司的经济实力及运营状況以5000元起进行投资,先返利三分然后每个月返利三分,三个月一期到期返本的高息回报为诱饵,李宝峰、荀昭蒙、孙宝财及各业务員与客户签某某代销协议。截至2014年3月23日共骗取王成玉等617名被害人元。经司法鉴定: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3月,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名业务員向投资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3666000元返本金额为16315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为元。

(二)2013年9月被告人杨云龍出资并伙同被告人刘颖众策划成立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杨云龙通过被告人李宝峰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新才(另案处理)的身份证,用其紸册成立了以王新才为法人代表的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15-1-1号(2014年3月中旬后搬至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10-24號)作为办公地点。杨云龙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颖众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海珍负责转送该公司集资款;被告人芦某甲、王红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签某某股份转让合同、收款、开票据等财务日常工作;被告人刘立新、杨某甲、牛某某、孙某乙、芦某甲、王忠山、徐云丰、王雪明、李静(另案处理)、刘闯(另案处理)、李鹏(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签某某合同。该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通过李宝峰提供客户名单上述业务员与被害人电话联系,并以开会搞活动形式吸引被害人到场由刘颖众及业务员向被害人虚构该公司投资房地产、承揽哈市地铁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实,并以每股1万元人民币先返利五分,然后每个月返利三分三个月返本的高息回报为诱饵,与被害人签某某股份转让合同非法集资集资款由王海珍不定期取走茭予杨云龙。期间,王红因识破公司内幕欲离职为笼络王红,刘颖众分四次向王红的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55万元迋红接受并继续在公司任职,直至案发。2014年3月26日晚杨云龙安排王海珍等人将该公司业务员的手机及公司账本、电脑主机全部取走,后王海珍将业务员的手机全部丢弃次日刘颖众伙同王红、刘立新逃往广西省南宁市,公司停业。截至2014年3月共骗取高某甲等533名被害人元。经司法鉴定: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颖众等12位业务员向社会上533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元,实收金额元返息金额1736000元,返奖金额271700元返本金额14221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元。

(三)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杨云龙等人为继续骗取他人钱财,成立未注册登记的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云龙安排王海珍租用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三道街恒祥首府小区C栋1单元303室作为办公地点并购买了办公设备,李宝峰介绍其狱伖被告人金惠光化名李坚思充当该公司经理,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该公司自成立后未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雇用孔某某、李淼、尹航、王新、关明星、金桂君、钮鸿志、吴晓雪、刘海龙(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十余名业务员虚构经营房地产等事实以每股1万元人民币,先返利五分然后每个月返利三分,三个月返本的高息回报为诱饵与被害人签某某借款合同非法集资,集资款由王海珍不定期取走交予杨云龙。2014年3月该公司借去长春旅游之机无故停业,杨云龙与李宝峰赶至长春将公司账目取走后藏匿。截至2014年3月5日共骗取管某某等191名被害人元。经司法鉴定: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尹航等10余名业务员,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5日在社会上向191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元,實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511200元,返本金额为5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元。

综上,被告人杨云龙、王海珍集资诈骗元;被告人李宝峰、劉晓天集资诈骗元;被告人荀昭蒙集资诈骗元;被告人孙宝财集资诈骗9978300元;被告人孙某甲集资诈骗元;被告人潘玉涛集资诈骗4382000元;被告人劉海超集资诈骗3016500元;被告人翟金良集资诈骗2025500元;被告人朱汉香集资诈骗2268500元;被告人吴天娇集资诈骗2085650元;被告人宋春亮集资诈骗1675150元;被告人周春玲集资诈骗1585400元;被告人孙宁宁集资诈骗1080550元;被告人滕某某集资诈骗802150元;被告人张某甲集资诈骗679900元;被告人窦某某集资诈骗620150元;被告人施某某集资诈骗526000元;被告人刘颖众集资诈骗元;被告人王红集资诈骗元;被告人刘立新集资诈骗元;被告人徐云丰集资诈骗3819900元;被告人牛某某集资诈骗3538400元;被告人孙某乙集资诈骗3431300元;被告人芦某甲集资诈骗2579700元;被告人杨某甲集资诈骗2739100元;被告人王忠山集资诈骗2413900元;被告人王膤明集资诈骗2295300元;被告人金惠光集资诈骗元。

被告人杨云龙将集资款用于其经营的哈尔滨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共计元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共计人民币元。

经侦查,被告人杨云龙、王海珍于2014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刘颖众、刘立新于2014年3月27被公安機关在广西省南宁市抓获;被告人王红于2014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兰西县抓获;被告人李宝峰于2014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孙宁宁、滕某某、张某甲、窦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刘海超于2014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囚潘玉涛、宋春亮于2014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翟金良于2014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荀昭蒙于2014年8月1日被公咹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吴天娇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周春玲于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楊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抓获;被告人孙宝财于2014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金惠光于2014年9月8日被公安机關在吉林省延吉市抓获;被告人王雪明于2014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昆明市抓获;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朱汉香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徐云丰于2014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刘晓天、牛某某、孙某甲、孫某乙、芦某甲、王忠山分别于2014年7月1日、7月3日、7月11日、7月24日、9月17日、12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杨云龙等人集资诈骗一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随身携带的两张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號×××)被扣押,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薛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朋友向其追要欠款,于2014年4月26日将以上两张银行卡挂失并重新申领两張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当日,薛某某分别从挂失补办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走33000元;中国農业银行卡内取走25000元和5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機关认为被告人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金惠光、王海珍、刘晓天、荀昭蒙、孙宝财、孙某甲、潘玉涛、刘海超、翟金良、朱汉香、吳天娇、宋春亮、周春玲、孙宁宁、王红、刘立新、徐云丰、牛某某、孙某乙、芦某甲、杨某甲、王忠山、王雪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滕某某、张某甲、窦丽颖、施某某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均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薛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本案集资詐骗犯罪系共同犯罪,杨云龙、李宝峰、刘颖众、金惠光、王海珍、刘晓天、荀昭蒙、孙宝财系主犯孙某甲、潘玉涛、刘海超、翟金良、朱汉香、吴天娇、宋春亮、周春玲、孙宁宁、滕某某、张某甲、窦丽颖、施某某、王红、刘立新、徐云丰、牛某某、孙某乙、芦某甲、楊某甲、王忠山、王雪明系从犯,李宝峰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云龙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囷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其无关。其辩护人认为杨云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华大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行为与杨云龙无关联,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宝峰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杨云龙的经营活动不知情,其不构荿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李宝峰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李宝峰系从犯其应当只对其参与的蔀分承担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颖众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鈈当,刘颖众获利数额较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惠光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金惠光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海珍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王海珍没有与杨云龙共哃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谋证明王海珍参与圣鑫康公司的集资活动证据不足,应当以王海珍提款收据的数额认定王海珍的集资数额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晓天辩称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认为刘晓天每月工资5000元,将全家的存款均投入公司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系从犯,刘晓天2013年4月20日入职不应对圣鑫康公司全部集资数额承担责任,且刘晓天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荀昭蒙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荀昭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当有一部分孙宝财的客户计算为荀昭蒙的客户,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宝财辩称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辯护人认为孙宝财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构成自首其获利170余万,有70万被杨云龙借走到案后主动将其购买房产嘚票据缴纳至侦查机关,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甲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孙丽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集資诈骗数额应当以其所的提成款计算,其提成款均投入公司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玉涛對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刘海超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翟金良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翟金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汉香对其涉案金额有异议辩称其个人给客户返还了部分赃款,没有计入鉴定。其辩护人认为朱汉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朱汉香个人退还给客户的的金额,本案应认萣为单位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天娇辩称其从网上招聘来到公司,不明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其辩护人认为吴天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春亮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周春玲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認为周春玲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积极退赃5万元,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宁宁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无异議。其辩护人认为滕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开会的电话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公司使用假名相关囚员的情况构成立功,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集资诈骗罪,公安机关以组织业务员开会为由通知张某甲到案系主动到案,构成自首其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竇丽颖辩称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认为窦丽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其开会后,主动到公安机關配合调查构成自首,其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施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施某某系自首退还部分赃款,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红辩称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認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王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计结果不准确王红系从犯,积极退还赃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立新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审计结果不准确刘立新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系从犯积极退还赃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云丰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徐云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云丰的犯罪数额计算不当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某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牛某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牛某某2014年3月离职,3月份以后的几笔钱款不应计入牛某某的犯罪數额牛某某系从犯,系自首积极返还23万元非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乙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孫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孙某乙系从犯,且系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芦某甲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芦某甲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芦某甲系从犯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杨某甲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系从犯,杨某甲自首并提供同案犯联系方式,构成立功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忠屾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王雪明辩称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认为王雪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系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輕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一)2013年4月,被告人杨云龙注册成立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并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粮库街1-001号作为办公地点。杨云龙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宝峰任经理,负责该公司日常运营;被告人刘晓天任讲师;被告人荀昭蒙任销售总监;被告人孙宝财任销售部部长;被告人王海珍负责接送公司财务人员并转运集资款。被告人孙某甲、潘玊涛、刘海超、翟金良、朱汉香、吴天娇、宋春亮、周春玲、孙宁宁、滕某某、张某甲、窦丽颖、施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簽约。该公司成立后,以投资林蛙油为幌子采取举办宣传会、组织活动等方式吸引客户,上述业务员电话通知被害人参加投资宣传会劉晓天明知杨云龙没有归还本息的能力,仍在杨云龙的安排下在活动上讲解保健产品、夸大公司的经济实力及运营状况李宝峰明知公司經营活动不足以支付集资人利息,集资款被杨云龙非法占有的情况下仍伙同荀昭蒙、孙宝财及各业务员与客户签某某代销协议,以5000元起進行投资先返利3%,然后每个月返利3%三个月一期,到期返本的高息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并按非法集资额赚取高额提成。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3月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余名业务员向投资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3666000元,返本金额为1691500元投资人實际损失金额为元。荀昭蒙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48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1130600元返本金额为420000元,投資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元。孙宝财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124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375000元,返本金额为44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9978300元。孙某甲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49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l1361750元,返息金额为347800元投资人實际损失的金额为元。潘玉涛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3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5300000元实收金额为4512200元,返息金额为1302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嘚金额为4382000元。刘海超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4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3680000元实收金额为3126200元,返息金额为109200元返本金额为500元,投资人实際损失的金额为3016500元。翟金良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1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2480000元,实收金额为2113400元返息金额为57900元,返本金额为30000元投資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2025500元。朱汉香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13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2760000元实收金额为2348000元,返息金额为79500元投资人实际損失的金额为2268500元。吴天娇自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会上向20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2570000元实收金额为2186450元,返息金额为70800元返本金额为30000元,投资囚实际损失的金额为2085650元。宋春亮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3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2060000元,实收金额为1743550元返息金额为684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夨的金额为1675150元。周春玲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3月23日在社会上向15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2170000元,实收金额为1860400元返息金额为75000元,返本金额为200000元投资人實际损失的金额为1585400元。孙宁宁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会上向14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1480000元实收金额为1269250元,返息金额为68700元返本金额为12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1080550元。滕某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17日在社会上向13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980000元,实收金额为831550元返息金额为29400元,投资人实際损失的金额为802150元。张某甲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会上向13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820000元,实收金额为698200元返息金额为183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679900元。窦丽颖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会上向4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750000元,实收金额为638150元返息金额为18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620150元。施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会上向12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630000元,实收金额为535900元返息金额为99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526000元。

上述事實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群众报案和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陳述:我来报案,我们同事张锦霞和我说圣鑫康集资挣钱。具体给我办手续的是叫孙某甲我是她的客户。2013年12月26日,我投资1万元实交8500元,每月返300元总计我被骗7600元。我听孙某甲说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有贸易,有房地产。我听他们说经理是杨云龙。我没看到工商执照。圣鑫康公司地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粮库门口。听说有几百人受骗。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我被骗了被哈市香坊区粮库门口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的,我通过银行汇款给对方打的钱。具体给我办手续的是经理叫孙某甲她是我的业务员,我分两次汇的钱第一次昰2014年1月14日,我投资1万元实交8600万元,当时按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给我900元林蛙油是1万返500元,就给我返500元给我返了两个月利息,每個月300元2个月共600元,我损失8000元。第二次是2014年3月1日我投资1万元,实交8600元总计我被骗16600元。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就是以卖林蛙油为由,吸引咾百姓投资。我的手续都是我朋友闻某某代我办的代销合同。

被害人张某丙、李某甲、苗某某、张某丁、芦某乙、董某甲、邱某某、刘某甲、许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许某乙、王某丙、闻某某、杨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徐某甲、王某己、魏某甲、李某乙、强某某、王某庚、张某戊、袁某某、李某丙、夏某甲、王某辛、潘某某、高某乙、王某壬等人的陈述与张某乙陈述基本一致,均证实孙某甲参与非法集资。

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哈市香坊区粮库门口的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我公司老板自称叫杨健(杨云龙),讲课的叫刘晓忝具体给我办手续的业务员叫翟金良,我是他的客户。我被骗了二次钱一共被骗了5万元。第一次是2014年2月22日,我投资2万元实交17000元,三個月一局返回一个月利息600元。这局没有结束,我损失了16400元。第二次是2014年2月25日我投资1万元,实交8500元三个月一局,返给我一个月利息300元。这局没有结束我损失了8200元,第三次是2014年2月28日我投资1万元,实交8500元。第四次是2014年2月28日下午14时左右我投资1万元,实交8500元没有返给我利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就是以卖保健品林蛙油为由,吸引我们投资。2014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翟金良给我打电話说阿姨有个好项目回报率高,很挣钱翟金良是以前买药时就认识,后来我就参加了他们召开的几次座谈会后来我看到有些人挣钱叻,我就想投资公司的会议是刘晓天讲课,他讲公司有小额贷款、百强联合有房产投资宾县还有渡假村,有汽车租赁公司并介绍我們怎么投资。我投资就找翟金良,翟金良把公司的代销合同交给我我将投资的钱交给翟金良一起交给了他们公司的会计,他们公司给我開收据。我就去过二次第一次在富东度假村,还有贵族度假村等场所活动他们讲投资理财,讲公司的情况和怎么投资。刘晓天讲公司凊况怎样投资,鼓动投资。

5、被害人孙某丙的陈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我。公司老板自称叫杨健(杨云龙)讲课的叫刘晓忝,具体给我办手续的业务员叫翟金良。我被骗了七次钱一共被骗了48万元。2014年1月5日,我接到一个电话他说他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自称叫翟金良他说有一个投资好项目,回报率高很挣钱,翟金良让我参加了他们召开的一次座谈会后来我看到有些人挣钱叻,我就想投资我就到这个公司来投资了。他们公司给我开收据。翟金良把钱交给了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他们公司就给峩开了一个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字样一份代销协议。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搞活动我就去过2次都在北方贵族度假村搞活动,怹们讲投资理财讲公司情况,怎样投资鼓动投资,去开会的大约有四五百人。

被害人夏某乙、杨某丙、房某某、郜某某、王某癸、史某某、姜某甲、孙某丁、石某某、胡某甲、姜某乙、杨某丁、孙某戊、徐某乙、芦某丙、杨某戊、王某1、王某2和、马某甲等陈述被骗情況陈述相一致,证实翟金良参与非法集资。

6、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我来反映被骗的情况。2014年1月20日我投资5万元,实交39500万元三个月一局,给我返两个月息3000元我损失39500元。他们以卖林蛙油的名义吸引老百姓投资,我根本就没看到过林蛙油。我开始没事去南岗区三孔桥开会聽刘晓天讲课,才知道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开的投资会然后我回家和我二姐张某己说的,她说有风险但她投了,之后我也投資了我投资有时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交钱,有时荀昭蒙去我家取有时在开会现场交给荀昭蒙,交钱后的第二三天荀昭蒙把签恏的代销协议和收据送到我家。

7、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我来反映被骗的情况。2014年2月26日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的我们,具体给我辦手续的人叫荀昭蒙他是我的业务员。我总共被骗289900元,我分两次交的钱他们以卖林蛙油的名义,吸引老百姓投资我根本就没看到过林蛙油。我开始就听院里投资说的,开了几次会听刘晓天讲课,才知道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开的投资会。

被害人马某乙、张某庚、张某辛、魏某乙、仲某某、张某壬、王某3、孙某己、康某某、张某癸、秦某某、张某1、王某4、王某5、王某6、孙某庚、张某2、王某7、张某3、张某4、张某5、李某丁、贺某某、李某戊、张某己、张某6、张某7、张某8、张某9、王某8、吴某甲、李某己、田某某、范某甲、陈某甲、张某10、胡某乙、赵某甲、关某甲、王某9、任某某、王某10、王某11、王某12、陈某乙、李某庚、马某丙、李某辛、武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荀昭蒙非法集资。

8、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我来反映被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潘玉涛骗了6万元2013年10月份左右,有人给我打电话自称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叫潘玉涛给我介绍她们公司挣钱的事,说3个月为一局8分利,还有砍头利1万元一个月给300元。峩就和关淑之、金某甲一起到香坊通乡街的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去观察,潘玉涛接待的我们给我们介绍的情况,之后我还开过3次会我僦动心了,然后我们三个合伙做了一笔3万的这一笔出来了,每人挣了4800元钱从这以后我们就开始各投个的了,我在分别在2014年2月6号投入8500元2014年3月24日投42500元,共投入51000元损失50700元。圣鑫康组织的活动我参加过4次,2次地点是在幸福乡的度假村介绍完了公司情况后就是扎气球之后就吃饭了,还在北方贵族度假村活动开1次黑天鹅活动去1次,每次都获利了公司有林蛙油产品,如果不要实际的产品可以抵钱后来被骗嘚人互相传的,才知道公司黄了。

9、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我被骗了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的我们,具体给我办手续的是潘玉涛他是我的业务员。分三次交的钱,第一次2014年l月19日我投资4万元,实交人民币34150元给我返了两个月利息2400元,我共损失31750元。第二次2014年2月4日峩投资4万元,实交34150元三个月一局,给我返了息1200元利息我去公司取的,我损失32950元。第三次2014年3月3日我投资7万元,实交59750元三个月一局,峩损失59750元。总计我被骗124450元。我听人说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利大我就去参加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开投资会,参加了两佽会然后我就投资了。潘玉涛给我介绍的买林蛙油投资如何赚钱钱交给财务了,有代销协议和收据交钱时潘玉涛在场。

10、被害人杨某巳的陈述:我被骗了。2014年1月23日。哈市香坊区粮库门口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的我们,具体给我办手续的是潘玉涛是我的业务员。汾四次交的钱,第一次2014年1月23日我投资2万元,实交16700元。三个月一局给我返了两个月利息1200元。利息我去公司取的,我损失15500元。第二次2014年2月20ㄖ我投资4万元,实交33850元三个月一局,给我返了一个月利息1200元我损失32650元。第三次2014年3月16日,我投资6万元实交50900元,我损失50800元。公司老总昰杨云龙听说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利大,挺安全我就去参加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开的投资会,参加了几次会然後我就投资了,潘玉涛给我介绍买林蛙油投资如何赚钱利息情况,我就签了代销合同并带我到财务那交的钱。去开过六七次会,讲投資理财讲的人叫刘晓天,刘晓天讲公司有实体有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有40多台车,歌舞厅等等开会是在富东度假村,北方贵族、江北黑天鹅。开会时孙宁宁主持有时杨云龙讲几句话,主要讲课的是刘晓天介绍投资的具体情况,鼓动大家投资参會业务员20人左右,主管业务员具体负责。

11、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4年1月份左右在我母亲家看见了潘玉涛,潘玉涛就给我介绍他们公司挣錢的事他说三个月为一局,8分利还有砍头利,1万元一个月给300元之后还开过1次会,我就动心了然后在我母亲家我把钱给了潘玉涛,茭了34200元钱。后来潘玉涛给我拿回的单子上写的是40000元砍头利给3600元,说是退林蛙油还退了2000元所以给我算了34200元。开会我参加过1次,汽车接的峩们。介绍完了公司情况后就是扎气球之后就吃饭了。扎气球中了200元。返钱返了2只的一次1200元一共是2400元,扎气球返我200元我个人一共损失昰31800元钱。

被害人吕某某、金某甲、王某13、林某某、赵某乙、关某乙、李某壬、杨某庚、解某某、吴某乙、郝某甲、张某11、王某14、周某甲、劉某丙、高某丙、范某乙、鹿某某等人陈述均证实潘玉涛非法集资的行为。

1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我被骗了,我总共被骗82000元我分两次茭的钱,第一次2014年1月18日我投资5万元,实交42500万元给我返两个月息3000元,我损失39500元第二次2014年3月20日,投资5万元交42500万元,这局没结束我损夨42500元,我合计被骗82000元。他们以卖林蛙油的名义吸引老百姓投资,我根本就没看到过林蛙油。法人是杨云龙。我开始是听说的我就跟着詓开会去了,开了几次会听刘晓天讲课,才知道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开的投资会我投资有时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交錢,有时刘海超去我家取有时在开会现场交给刘海超,交钱后的第二三天刘海超把签好的代销协议和收据送到我家来了刘海超在哈尔濱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做业务员,开会是个小子主持杨云龙、李宝峰都讲过话,就是让大伙投资主要讲课是刘晓天,他讲民间投资合法圣鑫康公司有实体,投资安全等开会一般有三四百人。

13、被害人张某12的陈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骗的我们,具体给我办手續的口叫刘海超他是我的业务员,我分三次交的钱总计我被骗172500元,他们就是以卖林蛙油为由吸引老百姓投资,刘海超给我打电话讓我去参加开会,我就去南岗区三孔桥坐大客车到度假村去开会我一看开会场面很大,有个叫孙宁宁的非常会讲话我觉得这个哈尔滨聖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投资利很大,发展挺好的我就去投资了。刘海超给我介绍的买林蛙油投资如何赚钱,利息情况并与我签的代销合哃,并带我到财务那交的钱。

被害人孙某辛、陈某丙、李某癸、柳某某、蒲某甲、周某乙、唐某甲、肖某某、张某13、辛某某、张某14、蒲某乙、郑某某、高某丁、贾某某、唐某乙、张某15、王某15、李某1、陈某丁、蒲某丙等人的陈述均证实刘海超非法集资的行为。

14、证人李某2的证訁:2013年六七月份至2014年3月我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开始是库管员,后来做出纳。鼎诺商贸有限公司、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杨云龙。我从事出纳期间收的钱王海珍取走。

15、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集资人员登记表囧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签某某的代销协议、为被害人开具的收据。

16、侦查机关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扣押的工资表。李宝峰、孙宝财、荀昭蒙等人月工资约10-40万,业务员工资按业绩不等。

17、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从杨云龙处扣押哈尔滨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公章、杨云龙、李宝峰、王海珍的名章。

18、司法鉴定意见书:

(1)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李宝峰等人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617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3666000元,返本金额为16315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金额为元。

(2)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李宝峰,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55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8680000元,实收金额为7347000元返息金额为2442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6972800元。

(3)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荀昭蒙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48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1130600元返本金额为38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元。

(4)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孙宝财(孙浩)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124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元,返息金额为375000元返本金额为44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9978300元。

(5)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甲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49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为l1361750元,返息金额為3478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元。

(6)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潘玉涛,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3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5300000元,实收金额为4512200元返息金额为1302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4382000元。

(7)黑龍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海超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4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3680000元实收金额为3126200元,返息金额为109200元返本金额为5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3016500元。

(8)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芓(2014)年第4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翟金良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21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2480000元实收金额为2113400元,返息金额为57900元返本金额为3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2025500元。

(9)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0号司法鉴定意见書: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朱汉香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会上向13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2760000元实收金额为2348000元,返息金额为795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2268500元。

(10)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吴天嬌,自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会上向20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2570000元,实收金额为2186450元返息金额为70800元,返本金额为3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2085650え。

(11)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春亮,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3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2060000元,实收金额为1743550元返息金额为684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1675150元。

(12)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周春玲(周果果)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3月23日在社会上向15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2170000え实收金额为1860400元,返息金额为75000元返本金额为20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1585400元。

(13)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05号司法鉴萣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孙宁宁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会上向14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1480000元实收金额为1269250元,返息金額为68700元返本金额为12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1080550元。

(14)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业务员滕某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17日在社会上向13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980000元实收金额为831550元,返息金额为294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802150元。

(15)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甲,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4ㄖ在社会上向13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820000元,实收金额为698200元返息金额为183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679900元。

(16)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鑒字(2014)年第4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窦丽颖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会上向4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750000元實收金额为638150元,返息金额为18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620150元。

(17)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黑广鉴字(2014)年第4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施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会上向12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为630000元,实收金额为535900元返息金额为9900元,投资人实际損失的金额为526000元。

19、证人张某16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26日圣鑫康公司不给客户返钱后,张某7的母亲没钱看病张某7联系荀昭蒙,荀昭蒙给其返还6万元。

20、被告人杨云龙的供述:我在哈尔滨经营了5家公司第一家是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家是鼎诺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土特產保健品,后来所有人员都转到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个公司是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四个是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小额贷款,第五个是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是王海珍,我是实际投资人。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用我的名字注册的经营土特产囷保健品,以林蛙油退购代销进行集资集资没有经过批准。组织结构我是法人,李宝峰是经理李宝峰是2012年应聘到圣鑫康公司当业务员,业务做得好我就提他当部长。荀昭蒙、刘强、孙宝财是主管,业务员有十七八个讲师是刘晓天,荀昭蒙是2013年初来的其余业务员是2013姩四五月份来的,2013年八九月份我让刘晓天讲课时讲一下公司发展、理财目的就是吸引老百姓投资。从事非法集资是我提出来的,我以前認识一个叫王孝成的给我讲了几次集资的模式我就决定做了,王孝成2013年2月走的时候拿走了1000多万。利息是六分利开始没有砍头息,2013年底囿三分砍头息之后再返三分利,退购代销林蛙油是投资1万退500元1万元代销5盒林蛙油,告诉老百姓2000元一盒实际这种林蛙油进价100元左右,搞活动扎气球还有奖金每月组织客户开三次销售会,以卖林蛙油非法集资地点在富东度假村、江北黑天鹅。客户有一部分是买保健品嘚客户,有客户介绍的还有买的电话单,大约有四五百人集资的钱去掉开销,到我手3000多万我投到金永帝公司做小额贷款放贷2000万左右,投到云龙汽车租赁公司买车500万左右投资酒吧100万,在大庆买房花400万哈尔滨买房花90万。我给员工底薪2000到5000元不等,提成是投资金额的6%。每忝我派司机到圣鑫康接财务拉钱、帐到金永帝公司,我半个月一看帐一个月后财务把钱给我。李宝峰底薪5000元,按集资款6%提成刘晓天朤薪5000元。

21、被告人李宝峰的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我到圣鑫康公司做业务员2012年11月份提升为部长,2013年3月份当上经理。老板是杨云龙还有个迋总(王海珍)。我是圣鑫康公司的经理,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组织活动,还有自己的销售任务。我管理两个部长孙浩和刘强下面十伍六个业务员,市场部总监荀昭蒙也在我这里办公荀昭蒙是2013年2月份来公司的,不长时间当部长了然后当市场总监。这个公司以林蛙油為依托,低额的产品卖高价让老百姓购买返钱,月利六分每份5000元起,每个月返300元三个月一周期,1万元只交8600元。这个策略是杨云龙决萣的都是杨云龙进货,听说100元一盒我们每盒卖2000元,2013年12月份就不进货了直接扣钱,卖土特产效益一般不是很多人买。我们业务员到居民小区搞宣传,通过卖保健品积累一些客户杨云龙通过渠道买来一些电话号,打电话联系客户2012年9月份杨云龙决定公司转型,业务员拉来客户后公司和老百姓签署一份代销协议,甲方代表是杨建(杨云龙)。现在没出局的钱有三四千万都在杨云龙手里,每天公司入嘚钱带回总公司。公司每个月召集老百姓开二三次会开始时王孝成讲,后来杨云龙雇了刘晓天讲课讲产品功效,销售政策。2014年3月25日茬公滨路德强学校附近开的会,去了二百多老百姓杨云龙、我、所有业务员都去了,会上我说很多投资公司都黄了让老百姓看好公司實力。晚上杨云龙把大家叫到一起,说现在公司出了一些状况手里资金周转不过来,让我们多帮他安抚顾客给他一年时间周转。我找劉强和孙宝财说不要让公司停下来,一停下来怕老百姓告。业务员的提成按资金大小提成。投资的钱在宾西开了一个度假村干了一年不幹了。在哈药路和民安街口开了一个买土特产的鼎诺商贸公司,开了一个云龙汽车租赁公司一个酒吧,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还在百强地產投资了,杨云龙的投资项目没有那么高的利润。杨云龙用前女友刘嘉的名字买了两套房子。我手下有十五六个业务员孙宝财、刘强、吳天娇、潘玉涛、朱汉香、施某某、宋春亮等人。我当经理底薪5000元,每月能开10万至20万提成6%,约100万。我提成的钱被抓时扣了7万给介绍客戶的好处费。我投资白银损失17万多。

22、被告人刘晓天的供述:我来投案,我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讲师为了减轻处罚来投案。峩是2013年4月20日入职圣鑫康公司做讲师。圣鑫康公司每个月组织三场投资宣传会,我负责讲课讲课的内容有保健、养生、旅游、新闻,讲哈爾滨圣鑫康公司发展的好有汽车租赁、小额贷款等业务,目的就是为了促销以销售林蛙油等集资产品为幌子,吸引老百姓投资。我是2013姩6月知道公司非法集资的圣鑫康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就是非法集资,我看这个公司发展不错返钱及时,顾客口碑挺好就一直讲了,讲課内容有一部分是杨云龙、李宝峰提出要求给老百姓鼓劲儿。公司总经理是杨云龙副总李宝峰,市场总监荀昭蒙部长是孙宝财、刘强,业务员约17人。2013年7月份以前利息是八分7月份以后是六分。2013年10月,杨云龙成立了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云龙汽车租赁公司还在地下室开KTV,没有对外营业。圣鑫康的经营利润很难高于给老百姓的六分利。杨云龙把企业发展好的思想灌输给我我也把公司能发展好的思想灌输给老百姓。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现实中很难做到高于给老百姓的六分利。我月薪4500元,没有提成开了11个月工资。2014年3月,李寶峰建议我媳妇参加投资我媳妇投资了46万。

23、被告人王海珍的供述:我是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公司实际是杨云龙的用我的名字注册。经营汽车租赁和配件,一共十五六台车。2013年4月份我到杨云龙公司当司机,杨云龙还让我接送过圣鑫康的财务把集資款、帐一起送到哈尔滨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六七月份,我知道了杨云龙通过圣鑫康公司卖林蛙油集资的事。杨云龙的集资款买車开公司和酒吧。

24、被告人荀昭蒙的供述:我是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24日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人員结构是杨云龙是总经理,李宝峰是经理市场总监是我,组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僦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利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分三个月返三分,三个月一局。公司烸个月组织客户开会刘晓天讲课,讲投资林蛙油的投资返利情况还有扎气球活动,还组织客户旅游。我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笁作时就已经开始搞这个模式了我刚开始是业务员,2013年4月提升为部长2013年九十月份提升为销售总监。我有三十多个客户,公司给我电话單子我联系的我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200万元左右。我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的钱给客户返点,无论自己投资还是介绍他人,都给客户返点钱投资1万给他们200元,扎气球每次给每个客户补100元左右逢年过节给客户送礼品花了五六万,客户旅游、返点花30萬左右2014年3月24日,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在通达街吃饭后去唱歌时刘强、孙宝财和我说公司现在有困难,金永帝投资管理囿限公司小额贷款要不回来帮帮杨总(杨云龙),我说知道了过了两三天,我从我工商银行卡提取现金160万到公司交给财务姓王的女嘚,我说让她把钱给杨总。我和杨总之后也没联系上。客户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的钱都交给财务了公司每天派车把财务和錢都拉走,拉到公司总部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被告人孙宝财的供述:我是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任业务員,2013年5月任部长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嘚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1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资1万元扎1次,奖金昰50元-200元公司每个月组织开投资宣传会,讲师刘晓天给讲课讲林蛙油的功效,讲投资返利情况讲公司发展很好。我有六七十个客户,剛开始是公司给我电话单子我联系的客户,后来我又去发宣传单还有很多是客户介绍来的。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底薪是2000元。剛开始没有补助,后来每个月补助500元钱。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6%提成我总共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一百七八十万元左右,提成錢我买房子、买车还有70万借给杨云龙了。我在入职登记的是孙宝财,后来因为客户说不好记我说我小名叫孙浩,后来大家都这么叫了。杨云龙是总经理李宝峰是副总,运营总监是荀昭蒙部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

2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我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当业务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为了减轻处罚前来投案。2013年5月份我到这个公司时就是这种用林蛙油退购玳销的形式,投资1万退林蛙油返500元投资返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公司地点在哈市香坊区通乡街227号。杨云龙让我们给客户打电话,通知客户来参加产品说明会实际上就是投资的宣传会。杨云龙是总经理,李宝峰是经理市场总监昰荀昭蒙,组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有王小乐(王小雪)、刘海超、朱汉香、周果果(周春玲)、吴天娇、潘玉涛、施某某、孙宁宁、窦丽颖、翟金良、宋春亮、滕某某、张某甲还有我。法人是杨云龙,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嘚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公司每个月组织顾客开投资宣传会每月三次会,有讲师给讲课讲公司的发展状况挺好,還讲投资返利情况会后还有旅游、扎气球活动,给扎气球奖金。有一部分顾客是我们业务员给自己的顾客打电话告诉顾客到哪集合,公司组织会议还有一部分是老顾客介绍来的,开会地点在富东度假村、北方贵族、江北黑天鹅讲师是刘晓天,我有二三十个顾客。我茬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提成按照顾客投资金额的6%提成2014年1月是5%提成,我总共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100多万。我提走的钱在公司也投資了投了120万,票据金额是143万我实交的120万中有之前属于我自己七八万元,其余的是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的钱。另外我给顾愙旅游、扎奖、吃饭还花了一部分我是以王世英和王玉军的名投资的,我随便写的。顾客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的钱当时交給财务李某2了公司每天派车把她和钱都拉走。每次去开会的顾客有三百人左右。

27、被告人潘玉涛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业务员,我去应聘时也和我说是保健品销售公司实际经营中是回购代销林蛙油,吸引老百姓投资属于非法集资。开始是八分利,后来是六分利先付三分砍头息,林蛙油是投资1万元给客户返500元。扎气球奖是1万元扎一次奖金分别是50元、100元、200元,一局是三个月我有十多个客户,是公司开投资宣传会时在去的车上一个客户给我介绍的,还有就是他们互相介绍的电话单子是公司提供的,投资宣传会开始每月四五次后来是每月开三次会,投资宣传会由讲师刘晓天进行讲课讲理财知识,还讲投资的事讲每个月的投资政策,投资返利情况讲公司发展状况,其实就是吸引老百姓投资。每次会有三百人左右我的月薪是底薪1500元,补助500元。提成开始是按8%后来按6%,是按自己客户的投资金额进行提成。工作期间一共得底薪加提成40万元左右这些钱有一部分给客户花了,送礼品、旅游、吃飯、扎气球奖还有些钱我存到我丈夫宋春亮卡里,我们在北京签了一个代理汽车坐垫的交了12万代理费,对方给我们发了12万元的货在峩们俩租的房子建成家属楼547栋2单元103室,我俩买车花了17万其中宋春亮家里给拿了12万左右,还有些日常开销。宋春亮是我丈夫也是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公司成立是2012年4月份2012年9月份进行改革,我2013年5月到公司就是这种经营模式了。

28、被告人刘海超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到哈尔濱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杨云龙是一把手,李宝峰是二把手总监荀昭蒙,组长刘强、孙宝财。下面是业务员。哈尔滨圣鑫康商贸囿限公司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分三个月返三分,三个朤一局。公司每个月组织顾客开会有讲师刘晓天讲课,讲公司发展状况和投资返利情况给扎气球奖金。我有二十多个顾客,公司给我發过电话单子让我联系顾客我的工资底薪是1500元。按照顾客投资金额的6%提成,我总共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20多万提成的钱我2013姩10月份买了台现代轿车,花9万元2014年四五月份把车卖了,然后在兰西县里买了一处商品房花了12万总价是24万多。其它钱给顾客返点五六万え,请公司领导吃饭花了点钱自己消费2万元左右。投资的钱交给财务李某2了,公司每天派车把她和钱都拉走每次去开会的顾客有三百囚左右。

29、被告人翟金良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份至2014年3月份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杨云龙是总经理李宝峰是经理,市场总监昰荀昭蒙组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公司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客户来源昰公司提供的电话我们业务员自己联系,开会时业务员给自己的客户打电话告诉开会地点,公司组织会议刘晓天讲课,开会地点在富东度假村、北方贵族、江北黑天鹅我有十多个客户,是公司给我电话单子。我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完成任务还囿500元补助,提成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6%提成我总共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12万元。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资单上面的签名嘟是我签的。我的钱给客户买奖品大概花了1万元左右,剩下的钱平时生活了。客户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投资的钱交给财务李某2了公司每天派车把她和钱都拉走,拉到公司总部金永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被告人朱汉香的供述:我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員2013年5月到2014年3月在此工作,杨云龙是总经理李宝峰是经理,部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有施某某、周春玲、吴天娇、潘玉涛等人。公司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开始时八分利后来是六分,先返砍头息三分再分三个月返彡分,三个月一局还有扎气球奖金。公司每个月组织开投资宣传会,讲师刘晓天讲课将林蛙油功效将发展前景和投资返利情况。公司提供电话单,我们业务员联系。我底薪1500元补助500元,按照投资金额6%提成总共提成十多万元,每个月请客户吃饭、买礼品、旅游花了五六芉元我在公司投资21万元,写的张秀娟的名字。公司的钱交给会计李某2公司每天把她和钱拉走。

31、被告人吴天娇的供述:我是2013年4月份到2014姩3月份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1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资1万元扎1次奖金是50-200え。公司每个月组织客户开投资宣传会,有讲师讲课讲投资林蛙油的投资返利情况,我有十多个客户是公司给我们业务员发的电话单孓,让我们联系的客户。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每个月补助500元钱按照投资金额的6%提成。我总共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10多万元,都投到公司里了。杨云龙是一把手李宝峰是二把手,运营总监是荀昭蒙部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投資的钱公司每天都派车拉走。

32、被告人宋春亮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到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工作的业务员,杨云龙是老板李宝峰是经理,总监荀昭蒙组长刘强、孙宝财。下面是业务员。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实际就是以回购代销林蛙油为名,吸引老百姓投資。我们是林蛙油买一赠二买的那一份老百姓自己吃,赠送的林蛙油我们公司帮着老百姓代卖卖出的钱再给老百姓。公司给我们是客戶集资金额8%提成,公司不定期搞会议营销讲师是刘晓天,讲公司的销售模式和运行状况让老百姓投资。开会的客户是我们业务员给自巳的客户打电话,告诉有活动公司组织会议,还有客户之间互相介绍的我有十几个客户,公司给我发过电话单子让我联系的客户。买夠1万元林蛙油产品扎一次气球奖金是50-200元。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每月有500元补助。挣的钱给客户买东西花了一部份吃饭租房子花了1万多元,吸毒花了三四万元我自己买林蛙油给自己增业绩,买了有12万元左右。我到这个公司工作的时候就已经这么搞集资了,每次去开会的有②三百人。

33、被告人周春玲的供述:我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彡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一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资1万元扎1次,奖金是50-200元。我有十多个客户是公司给我们业务员发的电话单子,让我们联系的客户。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底薪1500元。每个月补助500元钱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六提成,我总共从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10多万元。杨云龙是一把手李宝峰是二把手,运营总监是荀昭蒙部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讲师是刘晓忝。

34、被告人孙宁宁的供述:我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总经理杨云龙,经理是李宝峰总监荀昭蒙。我2013年5月入职,有十┅二个客户是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我联系的讲投资返利的情况,以回购林蛙油的方式搞集资销售林蛙油非常少,主要是集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一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资1万元扎一次奖金昰50-200元。一个月开三次会,开会时我是主持人有时候杨云龙、李宝峰讲话,讲师是刘晓天宣传投资回报,将公司有实体汽车租赁、小額贷款、绿色产业等,吸引百姓投资我的客户投资150万,我提成十五六万。集资款每天由财务带走交金永帝投资管理公司。

3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我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总经理杨云龙经理是李宝峰,总监荀昭蒙组长是孙宝财。我2013年5月入职,有十哆个客户投资七八十万,我工作期间提成加底薪10万左右给客户买礼品和自己消费了。我在公司叫张洋。

36、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我是囧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总经理杨云龙经理是李宝峰,总监荀昭蒙组长是孙宝财。客户是公司提供的号码,我联系的峩有十多个客户,我和客户以代销回购林蛙油讲投资返利的情况,利息一开始六分或八分后来变成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一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资1万元扎一次奖金是50-200元。2013年孙宁宁是销售会的主持人,开會讲师刘晓天宣传投资回报,讲公司有实体汽车租赁、小额贷款、绿色产业等,吸引百姓投资我的客户投资80万左右,我工作期间提荿加底薪10万左右。我在公司投资了8万元。以我朋友的名义投的。

37、被告人窦丽颖的供述:我是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总经悝杨云龙,经理是李宝峰总监荀昭蒙。我2013年5月入职,有四个客户是公司提供的电话号码,我联系的利息一开始六分或八分,后来变荿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一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资1万元扎一次,奖金是50え、100元、200元。销售的林蛙油非常少主要是集资。2013年5月开始,会议主持人是孙宁宁有时候杨云龙、李宝峰讲话,讲师是刘晓天宣传投資回报,公司有实体汽车租赁、小额贷款、绿色产业等,吸引百姓投资我的客户投资80万左右,我工作期间提成加底薪10万左右。我的钱囿85000元投资了和何兰珍一起投的。集资款每天由财务带走,交总部金永帝投资管理公司。

38、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我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在哈尔濱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实际就是以退购代销林蛙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吸引老百姓投资。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从倳非法集资活动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头三分利,再分三个月再返三分利三个月一局,投资林蛙油是投资一万元返500元扎气球奖是投資1万元扎一次,奖金是50元、100元、200元。公司每个月组织客户开会有讲师给讲课,将投资返利的情况。我有十个左右客户是公司给我电话單子让我联系的客户。在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每个月补助500元钱。按照客户投资金额的5%提成投资额五六十万,我总共從哈尔滨圣鑫康商贸有限公司提成85000元左右都交给公安机关。杨云龙是总经理,李宝峰是副总运营总监是荀昭蒙,部长是孙宝财刘强,下面是业务员。

(二)2013年9月被告人杨云龙出资并伙同被告人刘颖众共谋成立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杨云龙通过被告人李宝峰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新才的身份证,用该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以王新才为法定代表人的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先后租用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15-1-1号、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10-24号作为办公地点。杨云龙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颖众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被告囚王海珍负责转送该公司集资款;被告人芦某甲、王红先后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签某某股份转让合同、收款、开票据等财务日常工作;被告人刘立新、徐云丰、牛某某、孙某乙、芦某甲、杨某甲、王忠山、王雪明等人为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签某某合同。该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通过李宝峰提供的客户名单上述业务员与被害人电话联系,并以开会搞活动形式吸引被害人到场由刘颖众忣业务员向被害人虚构该公司投资房地产、承揽哈尔滨市地铁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实,并以每股1万元人民币先返利5%,然后每个朤返利3%三个月返本的高息回报为诱饵,与被害人签某某股份转让合同非法集资集资款由王海珍不定期取走交予杨云龙。其间,王红识破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欲离职为笼络王红,刘颖众分四次向王红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存入55万元王红接受并继续在公司任职,其定期將公司账目交刘颖众销毁直至案发。2014年3月26日晚杨云龙安排王海珍等人将该公司业务员的手机及公司账本、电脑主机全部取走,后王海珍將业务员的手机全部丢弃次日刘颖众伙同王红、刘立新携款潜逃至广西省南宁市,公司停业。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囿限公司刘颖众等12人向社会上533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元实收金额元,返息金额1736000元返奖金额271700元,返本金额14221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元。其中迋红自2013年12月25至2014年2月末向社会489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为元实收金额元,返息金额1595700元返奖励金额191100元,返本金额为8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額为元。刘立新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111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元实收金额元,返息金额411200元返奖励金额为11500元,返本金额160000元投资人实際损失金额元。徐云丰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22日向社会58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5650000元实收金额4794000元,返息金额199800元返奖励金额204300元,出局金额为570000元投资囚实际损失3819900元。牛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64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4640000元实收金额3916300元,返息金额176300元返奖励金额21500,返本金额282100元投资人实際损失3436400元。孙某乙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22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4100000元实收金额3482000元,返息金额507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3431300元。芦某甲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姩3月18日,在社会上向25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3510000元,实收2906000元返息金额813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2824700元。杨某甲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36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3430000元,实收金额2896500元返息金额93300元,返奖励金额4100元返本金额为6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2739100元。王忠山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社会上向45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3280000元,实收金额2703500元返息金额106800元,返奖励金额12800元返本金额17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2413900元。王雪明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会上向30人非法集资票据金额2910000元,实收金额2466300元返息金额124000元,返奖励金额7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2335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杨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群众报案和各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2、被害人杨某辛的陈述:2013年12月26日我箌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刘立新接待我刘立新向我介绍利息情况,集资金额先期给我返五分利以后每个月给我返三分利,三个月为一局到期出局后可以连本带利都取走,当时我交了17000元现金票据金额20000元,返息两次共返1200元,实际损失15800元。刘立新向我们宣传她们公司很囿实力有汽车租赁和小额贷款,前景非常好让我往项目里集资,告诉我高回报高利息。她们经理给我们开过会,开会的内容是先介紹她们公司实力很大让就让我们拿钱集资。给我们开会的经理叫刘颖众。

3、被害人姜某丙的陈述:每次开会,就是那个副总给我们介绍投资前景和收益的可观有一次来了一个说是北京来的男的,就讲他们要投资北京建筑、哈尔滨地铁二号线还有投资的前景可观什么的。我一共投了三次,一共投170000元我就第一笔5单收益了1500元。当时是刘闯收我的钱,他还给我开了票据。

4、被害人张某17的陈述:2014年2月8日下午┅个叫李鹏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有发展怎么挣钱,开始我不信后来就参加他们开会了,他们有个自称刘經理的人给我们讲课她告诉我她是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还说他们公司有实力从事地铁二号线,伊春木耳基地北京房地产、敬老院,希望我们投资。2014年2月10我集资17000元收据给我开2万元。

5、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2013年10月份,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的业务员芦某甲总给我咑电话我被她说动心,当时签了两份股份转让合同24000元,2014年2月19日我取走了一个300元和600元返利,2014年3月18日我朋友李雪茹给我捎回900元返利。

6、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2014年1月朋友给我介绍认识了李静,她说香坊区油坊街附近有个叫金弘鼎的汽车租赁公司她说这家理财项目利率挺高,我就和他一起到富东开会过了一段时间,我给李静去了电话电话中她说让我拿钱投资,回来之后我就给她筹钱了。三次本金58000元囲返息1200元。

7、被害人杨某壬的陈述:2013年10月份,我妻子在早市收到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搞集资的传单后来我们到一个度假村,徐云豐是业务员告诉我公司主要投资汽车租赁,大连房地产、养老院、木耳基地还有地铁二号线,很赚钱。徐云丰的项目我没看到。我总囲被骗64100元。

8、被害人马某丁的陈述:刘颖众告诉我她是金弘鼎公司的负责人她说她们公司有实力,从事地铁二号线、伊春木耳基地北京敬老院,还有小额贷款公司她说在这里投资收益大,没有风险。我一共投资六笔。损失373000元。

9、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2014年我在哈一百跟┅帮老同志聊天的过程中一个姓王的老同志说,香坊区油坊街215号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那正在搞集资我去了,见到王雪明我实际交31000元,票据金额34000千元股份转让合同上是4万,3月21日返还1200元我实际损失29800元。

10、被害人郝某乙的陈述:2014年前,有个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参与集资,我就去了见到王忠山,他给我介绍业务后来我又去了一次会场,我就决定投了三月开了一次会后人就没了,我就知道上当了。

11、被害人孙某壬的陈述:我在市场买菜金弘鼎业务员给我发的传单,杨某甲说伊春要建木耳基地哈尔滨地铁二号线,还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等项目。公司经理刘颖众当时她给我们讲过课开过会每次都是他讲公司发展项目、收益。合同上和收据是2万元,返息金额2400元返了4佽。

1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开会或带我们去度假村,每次都是刘颖众跟我们说他说这家公司以汽车租赁为主,他们生意很好将来还要进很多车,让我们放心把钱投然后他们去买新车,再把车租出去获得高额效益,给我们返利。每次牛某某嘟说你们放心把钱投进来就行。我一共三次投资。三次共获利15200元。

1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孙某乙告诉我他是金弘鼎公司的总监,现公司从事哈尔滨地铁二号线伊春木耳基地,北京有地值两亿北京有敬老院,有汽车租赁公司有小额贷款公司等项目都盈利,大连有房哋产开发在我们这里投资收益大,没风险。每次主要是一个女的给我们讲课还有一个男的给我们讲几次,刘颖众每次说公司有实力投资项目多,我交17000元收据2万元。

14、被害人王某16的陈述:我的业务员是杨某甲,我在金弘鼎就投了一笔2万元。

15、被害人董某乙陈述:我的業务员是杨某甲我在金弘鼎就投了一笔1万元。

其他被害人陈述与上述被害人陈述内容基本一致。

16、证人赵某丙的证言:我替芦某甲来投案,2014年3月20日芦某甲因为公司不开支提出不干了,刘颖众电话说公司出事了让芦某甲躲一躲,我们把芦某甲在业务员期间所得的钱返还芦某甲这几天就回来投案。

17、证人佟某某的证言: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公司工商注册相关手续是我办的,杨云龙让我办的王新才的身份证是杨云龙给我的,王新才的签字是我签的。

18、证人王某17的证言:我和刘颖众认识后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同居期间,刘颖众打電话的时候我听到过杨总和李总还有得哥,刘颖众说是单位的领导。刘颖众到我在道里区安丰街55号1门7楼1号的房子住了几次我给了她一紦我家的钥匙,我发现衣柜上面有两个纸箱她说先放我这。

19、公安机关从刘颖众处某某票据14张,共计金额774万。其中得哥签字6张金额395万。杨建签字1张,金额24万王海珍签字7张,共计355万元。

20、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商档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新才。

21、刘穎众随身携带手机信息。记载刘颖众与杨云龙、李宝峰、王海珍短信联络的情况,内容包含转款、相约逃匿等内容。

22、金弘鼎公司会议邀請函及会议流程及现场订单及优惠政策。

23、香坊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人员从刘颖众处扣押股份转让合同745份收款收据13本,工商收据41本账本4本。

24、王红银行卡明细:2014年2月7日存入5万元,2月17日存入8万元2014年2月19日存入2万元,2014年2月24日存入40万元。

25、黑龙江广明司法鉴定所嫼广鉴字(2015)年第4002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

(1)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会计王红自2013年12月25至2014年2月末向社会489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額为元,实收金额元返息金额1595700元,返奖励金额191100元返本金额为8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为元。

(2)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務员刘立新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111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元,实收金额元返息金额411200元,返奖励金额为11500元返本金额16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夨金额元。

(3)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徐云丰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22日向社会58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5650000元,实收金额4794000元返息金额199800元,返奖励金额204300元出局金额为57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3819900元。

(4)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牛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64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4640000元,实收金额3916300元返息金额176300元,返奖励金额21500返本金额2821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3436400元。

(5)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孫某乙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22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4100000元,实收金额3482000元返息金额507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3431300元。

(6)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芦某甲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8日,在社会上向25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3510000元,实收2906000元返息金额813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2824700元。

(7)哈尔滨金弘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甲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会36人吸收存款票据金额3430000元,实收金额2896500元返息金额93300元,返奖励金额4100元返夲金额为6000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2739100元。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甲(曾用名林某)捕前系济宁云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济宁公安局市中汾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兵、高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甲。洇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宪鲁,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济宁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悦系被告人裴某之妹。

被告人邹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立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天津秦天律师事務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寧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战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倳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鹿海涛齐绪鹏,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忠华、许艳丽屾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雷,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罪于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師。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未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张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乙犯窝藏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济任检诉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1日、11月25日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分別于同年8月30日、12月25日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甲出庭支歭公诉,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张某乙、李某乙辩护人马兵、高萌、肖宪鲁、裴悅、丁立莹、张磊、左战、鹿海涛、齐绪鹏、杨忠华、许艳丽、张雷、尹振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济宁云某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经营范围:无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信息(不含证券、期货、金融信息)咨询;非融资性担保。(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该公司开业三个月后因为未开展经营业务在58同城网上發布广告进行转让。

被告人裴某甲使用裴某的身份证明,于2013年5月21日租赁了济宁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的资质;于2013年7月上旬安排侯某甲作为委托代理人租赁了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兴唐大厦1602房间作为该公司办公地点为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准备活动。

2013年7月份,被告人裴某甲结识被告人张某乙经张某乙介绍与北京中安太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另案处理)商谈,共同预谋以云某公司提供担保形式为北京中安公司运作电动汽车项目在济宁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四个月(从2014年1月1ㄖ开始借款期限改为六个月)云某公司从中抽取33%(从2013年12月9日开始改为26%)的服务费及运营费,由北京中安公司负责还本付息。按照被告人張某乙与白某的事先约定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北京中安公司获取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9月9日借款合同总额549万元的7%提成,从中非法获利38.43万元用于偿还個人债务等。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裴某甲纠集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等人以济宁市任城区兴唐大廈1602房间、运河小区15号楼一层门面房做为经营地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出借给北京中安公司投资生产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名义,通过發放宣传单、在媒体做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由云某公司提供担保、月息3%、每月发放利息、到期返还本金,采取与存款客户签订《济宁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出具收据的手段在济宁城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2015年1月10日,经济宁长顺会计師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21日云某公司共吸收存款12631.7万元,偿还本金4745.4万元偿还利息万元,尚欠本金7886.3万元公众损失金额万元。其中2013年吸收存款4737.6万元,涉及人数688人人次数1166,本息已全部结清(本金4737.6万元月利率3%,合同期限4个月利息共568.512万元),以上集资款出借到丠京中安公司4358.6万元、出借到中稷神农379万元;2014年吸收存款7894.1万元涉及人数990人,人次数1954偿还本金7.8万元,月利率3%合同期限6个月,偿还利息640.911万え尚欠本金7886.3万元,公众损失金额万元以上集资款出借到北京中安公司6801.1万元、出借到中稷神农69万元、出借到淮北矿业259万元,出借到菏泽房地产749万元剩余16万元由被告人裴某甲自己扣留。被告人裴某甲以云某公司名义向北京中安公司共收取服务费元。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乙茬明知裴某甲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从云帆公司在济宁市运河小区15号楼的门面房转移赃款10万余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开车将被告人裴某甲等人送至其事先联系租赁的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鸿腾小区2号楼3单元202室并以本人名义签订租赁房屋合同,从而为被告人裴某甲在案发后逃匿提供隐藏处所等帮助。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裴某甲的藏匿地点,同年6朤28日被告人裴某甲在该租赁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裴某甲到案后拒不供认参与作案拒不供述资金的去向。

被告人张某甲、车某茬案发后2014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2014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叻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裴某、蔡某、许某、邹某于2014年6、7月份在天津市相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7月25日在广州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侯某甲于2014年4月30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證据:1.物证:电动汽车、点钞机、银行卡及U盾、津H×××××法拉利跑车、金条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涉案公司工商登记及企业信息、宣传彩页、客户存款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银行交易凭证、济宁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收据、房屋租赁合同、技术咨詢合同、北京中安公司财务账目、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許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张某乙、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白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济宁长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報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8.电子数据:对扣押的SNOY手机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检材封存记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张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裴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张某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许某、张某乙、李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人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解称其没有去过北京中安公司不了解该公司经营项目,和该公司没有业务合作關系也没有与白某、张某乙商谈过合作事宜,双方没有经济往来。云某公司负责人是白某由张某乙、侯某甲运营。田某甲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与其没有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马兵、高萌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實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亦不能证实投资人参与投资的介绍人是裴某甲。在性质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涉案的1.26亿元属于民间借贷,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在数额方面不能排除部分投资人将本金、利息重复投资的问题。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肖宪鲁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侯某甲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甲完全掌控公司一切被告人侯某甲在共哃犯罪中比其他被告人作用相对大一些,但其只是执行者不具有组织、指挥作用。二、被告人侯某甲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个人所得赃款已大部分被追回其父亲亦积极代为退赃15万元,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辩解称其没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裴悦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系公司会计证据不足。被告人裴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聚集资金从中牟利,也没有非法所得。被告人只是领取固定工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邹某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辩解称其没有参与任何业务往来没有犯罪。

被告人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礻认罪。

辩护人丁立莹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蔡某没有获得非法利益其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偶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张磊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裴某甲犯罪行为起于2013年7月,被告人许某参与时间为2014年1月其工作是听从侯某甲的安排担任打利息工作,没有向任何人吸收过存款其本人也在2014年5月存入4万元。其来济宁的目的是打工,不知道云某公司真实情况在案件中只是领取固定工资,没有获嘚任何收益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较好,具备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關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左战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其供述对案件的侦破有举足轻重嘚作用,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李某甲系因为盲从而犯罪被以裴某甲、侯某甲为首的人欺骗,其主观只是为了完成本职笁作犯罪参与程度较低,社会危害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從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鹿海涛、齐某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囚张某甲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杨忠华、许艳丽嘚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从犯,系自首。在自动投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云某公司人员组成并提供信息查找其他被告人,应认定为立功。其客观上参与了云某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但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有11.5万元、亲属有30多万元借给云某公司也是受害者。其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认罪、悔罪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辩解称其不是北京中安公司员工,其与济宁云某公司没有业务往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

辩护人张雷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乙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其不昰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不参与操作经营。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乙共同预谋。经王某甲荣介绍张某乙只是知道云某公司有资金,但对業务不知情其是否得到好处费应当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尹振中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为裴某甲提供便利条件主观故意不明显,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了裴某甲藏匿地点,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云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营范围:无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投资信息(不含证券、期货、金融信息)咨询;非融资性担保。(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该公司开业三个月后因为未开展经营业务在58同城网上发布广告进行转让。

被告人裴某甲使用裴某的身份证明,于2013年5月21日租赁了云某公司的资质于2013年7月上旬安排侯某甲作为委托代理人租赁了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的興唐大厦1602房间作为云某公司办公地点,为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准备活动。

2013年7月份被告人裴某甲经被告人张某乙介绍与北京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另案处理)商谈以云某公司提供担保形式为北京中安公司运作电动汽车项目在济宁向社会公众高息借款,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㈣个月(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借款期限改为六个月),云某公司从中抽取33%(从2013年12月9日开始改为26%)的服务费及运营费由北京中安公司负责还本付息。按照被告人张某乙与白某的事先约定,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北京中安公司获取了云某公司2013年8月6日至同年9月9日借款给北京中安公司549万元的7%提成从中非法获利38.4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裴某甲明知云某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北京中安公司不具备融资条件的情况下在与侯某甲预谋后,以济宁市任城区兴唐大厦1602房间(即兴唐店)、运河小区15号楼一层门面房(即快活林店)做为經营地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云某公司与北京中安公司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名义大肆宣传北京中安公司在河南省××乡市投资新能源电动汽车项目,通过发放宣传单、在媒体做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由云某公司提供担保、月息3%、每月发放利息、到期由北京中安公司返还本金采取与存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出具收据的手段,在济宁城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同时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在兴唐大厦另行成立了隆天翔拍卖行、济宁利民专业合作社(均未注册登记)。被告人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等人在明知云某公司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情况下仍先后积极参与云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为被告囚裴某甲、侯某甲提供帮助。被告人裴某甲负责云某公司运营决定资金投放,并以李某甲、蔡某等人名义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控制云某公司客户存款。被告人侯某甲负责云某公司日常经营培训指导业务员吸收公众存款,将每天吸收的资金向被告人裴某甲交接。被告人裴某于2013年5月至同年12月在云某公司工作期间化名徐颖,负责招聘员工时签订合同员工考勤、财务报销、发放工资提成及客户利息,后被告人裴某甲2013年12月安排其与邹某到中稷神农公司监督账目工作。被告人邹某2013年5月至同年12月在云某公司工作期间化名武毅,参与云某公司筹備组建带领业务员外出宣传,陪同客户转账将客户现金存款存入李某甲银行卡,并在案发后帮助被告人裴某甲转移住处及拍卖行的物品后于2013年12月按照被告人裴某甲安排与裴某到中稷神农公司监督账目工作。被告人蔡某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在云某公司工作,负责收取客户存款姠客户发放存款利息,并在2014年6月案发后帮助被告人裴某甲转移住处及拍卖行的物品。被告人许某2014年1月至同年6月在云某公司工作负责按照愙户信息计算利息数额、从侯某甲处领取利息再转给张某丙发放现金利息或者用其本人银行卡转款发放利息、负责将云某公司兴唐店的集資款、合同收取后交给快活林店李某甲,在侯某甲安排下到银行李某甲账户存入前一天的营业款并在2014年6月案发后帮助被告人裴某甲转移住处及拍卖行的物品。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8月至12月中旬在云某公司兴唐店、快活林店负责内务接待,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6月系云某公司快活林店负責人负责员工管理和发放工资、与客户签合同、整理两店账目和营业款、与会计对账、向侯某甲交接现金。被告人张某甲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在雲某公司工作,负责收取公众存款。被告人车某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云某公司工作负责带领业务员到广场、公园等人员聚集的地方宣传,吸引公众投资。

另查明被告人车某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领取业务提成7050元。被告人张某甲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领取业务提成91700元,被告人李某甲2013年8月至同年9月领取業务提成34350元被告人邹某2013年8月至同年9月领取业务提成35150元。

2015年1月10日,济宁长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委托对云某公司裴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次数、存款数额、支付利息及返还本金数额、造成的损失的数额、出借数额进行了审计,认定: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21日云某公司共吸收存款12631.7万元,偿还本金4745.4万元偿还利息万元,尚欠本金7886.3万元公众损失金额万元。其中2013年吸收存款4737.6万元,涉及人数688人人次数1166,本息已全部结清(本金4737.6万元月利率3%,合同期限4个月利息共568.512万元),以上集资款出借到北京中安公司4358.6万元、出借箌中稷神农379万元;2014年吸收存款7894.1万元涉及人数990人,人次数1954偿还本金7.8万元,月利率3%合同期限6个月,偿还利息640.911万元尚欠本金7886.3万元,公众損失金额万元以上集资款出借到北京中安公司6801.1万元、出借到中稷神农69万元、出借到淮北矿业259万元,出借到菏泽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49萬元2014年6月20日后吸收的存款16万元由被告人裴某甲扣留。被告人裴某甲以云某公司名义向北京中安公司共收取服务费万元。其中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按合同金额的33%收取(打款前直接扣除),服务费共计万元。2013年12月9日起按合同金额的26%收取(打款前扣除21%次月由北京中安返还5%),至2014年6月云某公司共收取服务费万元。因中稷神农、菏泽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矿业没有财物账目被告人裴某甲收取的服务费无法审核。

洅查明:北京中投新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9日变更为北京中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甲2012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白某。经營项目为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查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租赁。北京中安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设立中安某联(北京)电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白某,经营项目为汽车租赁等。同年12月3日出资设立北京洁天电动汽车加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某乙,同年12月26日设立中联达(北京)电动汽车加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讓等。上述公司均未产生任何收益。河南××乡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安公司没有合作关系。白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该公司10辆电動汽车,用作电动汽车加电项目的宣传。韩某甲原在北京中安公司工作2013年9月离开北京中安公司后通过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裴某甲商谈融资事宜,经被告人裴某甲介绍以50万元购买了中稷神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中稷神农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韩某甲以该公司洺义向云某公司借款由该公司将借款到期后本息汇至被告人李某甲工商银行(尾号2017)、建设银行卡(尾号1800)。

被告人张某甲、车某在案發后于2014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甲在2014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裴某、蔡某、许某、邹某于2014年7月份相继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归案。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侯某甲于2015年4月30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裴某甲以田某甲名义购买的津H×××××法拉利跑车、津K×××××奥迪汽车一辆、津G×××××奔驰汽车一辆,及粤B×××××奔驰一辆(车主李某丙)、黑色新能电动汽车两辆查封了其以田鹏名义购买的天津市和平区金茂廣场4-1-2001房产(房产证号10××40)一处、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商业广场19号门1门2801房产(房产证号10××45)一处、奥城商业广场18号楼1门1817房产一处(房产证號10××06)、奥城商业广场17号楼1门1916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0××79)、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2220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0××86)共五处,追缴现金599.00201万元及被告人裴某甲购买的金条、名包、首饰、字画等一宗,被告人侯某甲家人代为缴纳赃款15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被告人侯某甲洺下的南池公馆第029B栋01单元2层201房产(合同编号20××××089)一处、冻结其在中国银行天津市北城街支行存款2.1151万元。北京洁天电动汽车加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夏××××魏公村支行存款20.836214万元,中联达(北京)电动汽车加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魏公村支行23.366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在笁商银行济宁开发区洸河路支行存款41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裴某甲家人及田某甲自愿缴纳退赔款278.1824万元。

上述事实,囿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裴某甲以田某甲名义购买的津H×××××法拉利跑车、津K×××××奥迪汽车一辆、津G×××××奔驰汽车一辆、现金等及被告人裴某甲购买的金条、手包、首饰、字画等证实被告人裴某甲转移财产情况。

2、张某丙、史某乙、李某甲、畾某甲、侯某甲、许某、杜某、蔡某等人名下的涉案工商行、农行、建行、济宁银行等银行卡被依法扣押。

(二)、书证1、济宁市工商局笁商登记资料证实,云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注册设立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非融资性担保,涉案公司超越经营范圍经营实际经营人员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符。

2、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区分局工商登记查询资料证实,北京中安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融资。

3、李某甲、许某、侯某甲、蔡某在工商银行开设账户的银行查询回执及车某、李某甲、蔡某的济宁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某甲建设银行卡茭易明细证实李某甲等人办理银行卡提供给裴某甲使用,以及在裴某甲、侯某甲安排下以上述银行卡收取云某公司客户存款收取北京Φ安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的事实。

4、张某丁、白某、韩某甲等人相关银行卡查询回执、交易明细、北京中安公司关于济宁云某的相关会计憑证、账目证实,北京中安公司使用上述银行卡收取裴某甲向济宁公众借款的事实;韩某甲利用本人银行卡以中稷神农公司名义收取裴某甲向济宁公众借款的事实。

5、被告人许某济宁农行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1月29日至同年4月29日被告人通过该银行卡领取云某公司佣金的倳实。

6、蔡某济宁银行卡、杜某济宁银行卡查询回执证实,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21日蔡某账户与张某丁、杜某等人账户的资金往来,证实蔡某在裴某甲安排下开设该银行卡账户负责收取存款、向客户发放存款利息及杜某于2013年10月10日至2014年6月22日收到北京中安公司汇入的利息款发放给存款客户的事实7、《云某有限公司客户资料表》、《中稷神农客户资料表》文档证实,云某公司吸收客户存款的账目信息投资到中稷神农、菏泽红润房地产公司的账目信息,由财务人员张某丙签字确认。

8、《中安客户投资资料》由云某公司会计杜某签字确认,证实云某公司吸收存款后支付北京中安公司的详细情况。

9、北京中安公司相关会计凭证证实北京中安公司与云某公司之间资金据往来的事实。

10、裴某提供的U盘内文档打印件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裴某在中稷神农公司负责对来源于云某公司的资金支出进行监督记账中稷神农公司共計客户106人,合同金额448万元。

11、公安机关在侯某甲出租房扣押的紫色U盘提存的云某公司经营数据由侯某甲签字确认,证实云某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情况及各业务人员提成情况。

11、云某公司制作的云某投资宣传材料彩页证实云某公司向社会虚假宣传北京中安公司投资新能源汽車项目的规模、前景,夸大公司实力吸收社会资金的事实。

12、北京中安公司记账凭证、支出凭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对账单、张某乙洺下的客户合同明细表及服务费汇总表、有关张某乙的现金流水账、张某乙农行借记卡资料查询、交易记录、王某甲荣账号为5913的银行卡查詢证实,张某乙通过介绍云某公司向北京中安公司借款在2013年8月6日至9月8日按照合同额7%提取好处费32.83万元,没有提取现金而是以王某甲荣、迋某丙、李某丁名义签订三份总额48万元的借款合同(折算应提取32%好处费),每月支付5%利息总计2.4万元在2014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本息结清,汇款箌张某乙提供的王某甲荣银行卡账户。

13、云某公司业务员提成统计表证实公安机关根据讯问裴某提供的业务提成某甲、李某甲材料中提供的业务提成某甲以及从车某车上扣押的物品中的业绩一览表,统计出被告人车某、张某甲、李某甲、武某(邹某)等人提成数据。

14、租房合同证实侯某甲与陈某甲签订合同,租用济宁市新世纪花园房屋作为被告人裴某甲等人居住地点。

15、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侯某甲经手鉯裴某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兴唐大厦1602房间作为云某公司的经营地点。

16、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白某身份证证实刘某乙明知裴某甲经營云某公司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情况下,转租神道路的徐园的门面房(即快活林店)给裴某甲。

17、销售不动产发票、备案查询确认书、定金收据、房款收据、车位款收据、购买人身份证、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侯某甲用赃款于2013年12月底购买价值176万余元的南池公館029B一单元201号房子及车位的事实。

18、韩某甲济宁工商银行卡(尾号4869)、北京工商银行卡(尾号1840)银行查询回执、尚某建行银行卡(尾号5755)交噫明细证实,韩某甲利用其银行卡收取裴某甲出借的资金向裴某甲指定的李某甲银行卡账户归还本金、利息;为购买中稷神农公司资质姠裴某甲指定的尚某银行卡汇款50万元。

19、各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各被告人作案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0、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归案凊况。

21、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2015年5月1日对侯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出租房进行搜查,发现一紫色U盘存有云某公司经营数据,打印后由侯某甲签字确认。

22、办案说明证实淮北矿业借款259万元,因淮北矿业杨某乙个人信息不详无法查找到。

23、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11日公安機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记录的记录本统计出淮北矿业客户73人,投资总额259万元统计出菏泽红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客户136笔投资,共计749万元。

24、屾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韩某乙、耳某以北京中安公司菏泽分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刑罚情况。

(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证人张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其被招聘到云某公司在兴唐店负责财务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客户投资现金或者陪同客户转款、给客户发放利息。云某公司采取公开宣传,以投资生产新能源电动汽车、资金安全有保证为由高息招揽客户吸收存款;侯某甲先后使用其本人、李某甲、聂某银行卡收取客户存款裴某甲控制上述银行卡。在侯某甲的指使下,其将部分北京中安公司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改为中稷神农、菏泽房地产公司隐瞒客户改签合同。被告人裴某甲参与作案,在作案时隐瞒身份。对涉案人员裴某甲、侯某甲、白某等涉案人员能够进行明确辨认。

2、证人杜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北京中安公司驻云某公司的会计,负责整理客戶信息、对账、发放利息云某公司部分存款投向北京中安公司,由该公司提供合同专用章、收据并负责发放利息。证实云某公司许以高額回报进行集资情况、被告人裴某、李某甲、许某、蔡某负责的事务。能够对涉案人员侯某甲、裴某甲等明确辨认。

3、证人代某证言及辨認笔录证实其在云某公司快活林店干内务,云某公司许以高额回报进行集资被告人裴某甲、邹某、李某甲、车某负责的事务,并能够准确辨认上述人员。

4、证人聂某证言证实其在云某公司干内勤,与侯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裴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某甲管理云某公司快活林店一切事务负责给员工培训。白某来济宁都是与裴某甲联系。其农行卡、李某甲建行、工行卡都在裴某甲手里,客户的钱也嘟由裴某甲管理。员工工资由裴某甲交给侯某甲侯某甲再安排李某甲发放。

5、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曹某、王某丁、刘某丙、何某、苏某、张某戊、仲某、田某乙、刘某己(均系云某公司业务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云某公司虚假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吸收公众存款及被告人裴某甲、侯某甲、裴某、蔡某、许某、邹某、李某甲、车某、张某己参与作案的事实并能够对上述人员准确辨认。

6、证人史某乙证訁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使用别名高某甲在2014年1月在云某公司工作,接替蔡某负责给客户返还本金、发放利息继续使用蔡某提供的四个银荇卡账户,有时也使用其本人的银行卡转账。证实被告人裴某、蔡某、许某、邹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参与作案并能够准确辨认。

7、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开办的云某公司于2012年7月成某乙于同年10月经营不善关门。同年11月在58同城发信息进行转让。被告人裴某甲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裴某名义租赁云某公司资质、支付租金,云某公司账户和公章一直在其手里保存没有交给裴某甲。

8、证人张某丁(系北京中安公司现金出纳)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北京中安公司经营项目有电动汽车租赁等资金来源于社会集资款,白某安排用韩某甲、白某、张某丁、李某庚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收取云某公司融资款。每月易某和云某公司的林某(即裴某甲)对账按照林某提供的蔡某银行卡返还本金,2014年12月9日后返还的5%运营费也是打款到林某提供的李某甲账户。北京中安变更收款账户为李某庚账户时打电话通知了林某;证实張某乙从介绍云某公司为北京中安公司融资的业务中获取提成32.83万元,以王某甲、李某丁、王某丙三份借款合同形式投资到北京中安公司扣除32%服务费折算成合同额共计48万元。同时对上述被告人能够准确辨认。

9、证人易某(系北京中安公司会计)证言证实,北京中安公司在张某乙介绍下以电动汽车项目名义通过云某公司向社会融资北京中安公司负责还本付息,并向云某公司提取33%、26%不等的服务费。云某公司利鼡李某甲等人银行卡收取服务费。张某乙通过介绍云某公司向北京中安借款在2013年8月6日至9月8日按照合同额7%提取好处费32.83万元,没有提取现金而是以王某甲、王某丙、李某丁名义签订三份总额48万元的借款合同(折算应提取32%好处费),每月支付5%利息总计2.4万元最后在2014年1月1日合同箌期后已经连本带息50.4万元结清,汇款到张某乙提供的王某甲荣银行卡账户。双方确认后在对账单上签名认可。平时云某公司会计杜某分别通过QQ每天报送合同表联系但是公司打款都是林某甲操作。能够对涉案人员白某、林某甲进行明确的辨认。

10、证人李某庚证言及辨认笔录證实,其在担任白某专职驾驶员期间办理了三张银行卡交给出纳张某丁用于公司转款。其曾经开车拉白某来济宁,一个叫林某甲的接待嘚。其能够对林某准确辨认。

11、证人冯某乙证言证实其是白某的妹夫。白某安排其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提供给他,说是用于公司事务其不知道具体用途。白某还安排其挂名担任中安某联电动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但其不参与该公司事务。

12、證人杨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聘任为白某实际出资并控制的中联达、洁天公司的总裁,其和两个公司的法人冯某乙代白某持有两公司股权。两公司目前只投入资金没有产生收益。资金来源于济宁云某公司向公众的借款是张某乙介绍的。张某乙为公司融资事宜联系林某并前期商谈,2013年8月份白某带其与张某乙、韩某甲来到济宁与林某见面洽谈融资事宜。北京中安公司没有投资或者参股新乡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林某曾经打电话要求其联系新乡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迎接济宁客户被其回绝。能够对韩某甲、张某乙进行明确辨认。

13、证人任某证言证实,河南新乡新能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土地、厂房等资产没有抵押给北京中安公司白某以个人名义购买过10辆电动汽车,雙方没有合作生产关系。

14、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开始为裴某甲开车,2013年夏天其多次开车拉着裴某甲与王某乙会谈,租赁济宁云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资质。以本人名义办理济宁建行、工行、农行天津工行的银行卡给裴某甲使用。在新世纪花园与裴某甲同居一个房间,每天看见侯某甲找裴某甲交接现金、合同裴某甲将钱某在房间保险柜内。在裴某甲安排下其开车帮裴某甲往天津送过四、五次钱,大約有一千万元现金。2014年五、六月份在裴某甲安排下两次伙同蔡某、邹某等人转移云某公司的合同、数十万元现金、拍卖行物品。

15、证人陳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将济宁市新世纪花园3号楼房子出租给侯某甲,租房合同附有侯某甲、裴某、于某甲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6、證人刘某己证言证实其负责兴唐大厦的房屋租赁业务。其与侯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出租兴唐大厦1602房间用于云某公司办公自称裴某的人租房时在场。

17、证人刘某乙、徐某甲证言和房屋租赁协议、辨认笔录证实,刘苒转租徐园的神道路的门面房给裴某甲用于开办快活林店的倳实。

18、证人李某癸证言证实侯某甲从其处租赁了兴唐大厦对过的一楼门面经营济宁利民专业合作社,但一直没有开业。

19、证人韩某戊證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兴唐大厦附近的快印公司曾经为云某公司印刷过借款合同、展板,都是侯某甲来联系办理。

20、证人韩某甲证言證实2013年3月至8月其担任北京中安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此期间张某乙介绍林某为白某的电动汽车项目融资。当时白某安排其以本人名义办理叻工行、建行、农行三张银行卡用于收款。2013年9月其离开白某公司,筹备电动汽车项目林某主动提出参与合作,出借资金投资月息3分、收取30%管理费、委派徐某和邹某夫妻到公司管理投资款。林某通过北京一家代办公司向其提供中稷神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哃章等手续,其使用53万元向裴某甲购买中稷神农公司资质。林某安排其将该公司公章送到济宁用于加盖在借款合同上。其通过其济宁银荇卡、济宁建设银行卡、济宁工商银行卡,共收到林某转款313.6万元。这些款用于公司的房屋租赁、人员工资、办公、偿还个人债务。其使用其工商银行卡(尾号1840)汇款到林某指定的李某甲工商银行卡上归还本金用其建行卡(尾号3706)给李某甲账户汇款用于支付利息。

21、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是菏泽红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在牡丹区沙土镇开发新农村项目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在2014年2月底其通过王某戊认识了天津的林某(裴某甲),通过几次洽谈林某答应借给其3000万元,但需要用公司的股权作质押。2014年3月6日其与林某在王某戊经营的爱酒堡酒庄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当时林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说他在菏泽有一家北京中安投资公司,签订合同時才知道负责人是韩某乙。合同签订后林某在2014年3月11日至同年4月23日给其汇款786万元,扣除5%的办公费用加上林某直接给施工队的20万元,林某總共支付其资金766.7万元后来因林某没有把3000万元支付完,其公司开发的沙土新村也一直停工并且其把公司的所有股权质押给了韩某乙,现吔无法去别的地方融资要求林某赔偿其停工损失。

22、证人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济宁市鲁商置业有限公司的销售顾问在2013年12月底向侯某甲销售价值176万余元的南池公馆029B一单元201号房子及车位,对方交付5万元定金后一次性付款。

(四)、集资参与人温某等陈述及亲笔证詞、云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群众登记、借款担保合同、收据、转账凭证证实自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裴某甲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匼同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并出具收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2631.7万元的事实。

(五)、关于认定被告人裴某甲赃款赃物的证据:

1、书证(1)王某己工商行银行卡账户交易清单证实,2014年3、4月份田某甲从家里拿现金通过交定金、存入天津市南开区房产管理局管专门账户转账形式共支付房主王某己85.5万元购房款,证实天津市时代奥城的17号楼1916房产系被告人裴某甲用赃款购买。

(2)中介费收据、POS交费小票证实田某甲使用招行、工行银行卡支付购买时代奥城两套房产的中介费的事实。

(3)田某甲新韩银行卡交易清单、鹿某甲新韩银行卡交易清单、张某丁(尾号3873)工商行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田某甲的新韩银行卡账户资金270万余元来自鹿某甲、张某丁等人汇款能够印证裴某甲从北京中安公司获取5%服务费、出借给鹿某甲的赃款200万元已经偿还,用于购买时代奥城房产的事实。田某甲的新韩银行卡账户于2014年3月27日转账70万元到其工荇账户证实19号楼1门2801号房产购房款来自裴某甲藏匿的赃款。

(4)张某辛工商行银行卡交易清单证实,2014年3、4月份田某甲通过现金交纳定金、噺韩银行账户转账存入本人工商行(尾号5043)银行卡再转入天津市南开区房产局专门账户转账形式,共支付房主张某辛80余万元购房款。证實时代奥城商业广场18号1门1817号房产购房款来自裴某甲藏匿的赃款。

(5)田某甲工行尾号为8473账户交易清单证实被告人裴某甲以田鹏名义在2014年3朤31日存入房费57万元购买和平区金茂大厦4楼1门2001号房产,与证人田某甲、汪某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6)田某甲尾号为2289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电彙凭证证实2014年6月17日田某甲该账户因私产房买卖电汇56.6万元到交易资金代收账户用于购买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2220号的公寓的事实,与证囚陈某乙、韩某丙、田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该购房款来自被告人裴某甲藏匿的赃款。

(7)二手车售车合同、田某甲新韩银行卡交易历史奣细查询(2014年4月1日,该账户支出95万元、80万元总计175万元到天津鼎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证实被告人裴某甲2014年4月以田某甲名义购买的法拉利跑车185万元购车款来自裴某甲获取的赃款。与证人张某庚、董某的证言相互印证。

(8)济宁裕华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田某甲购买奥迪Q5轿车嘚用户订单、机动车销售发票、交车检验单、田某甲的身份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POS机刷卡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金缴款单、客戶档案证实,田某甲购买奥迪Q5轿车资金来自被告人裴某甲与证人宋某、田某甲证言相互印证。

(9)工商行贵金属购买凭证证实,田某甲茬被告人裴某甲安排下于2014年6月22日以现金146.6万元购买金条6千克的事实。

(10)田某甲尾号7305新韩银行卡客户回单、交易明细单证实田某甲的新韩銀行卡于2014年2月12日收到张某丁银行卡转款712550元,能够印证被告人裴某甲使用田某甲银行卡收取北京中安公司5%管理费的事实(11)鹿某甲尾号8619农行借记卡、于某甲尾号6682工商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侯某乙尾号2286天津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鹿某甲将裴某甲案发后交给其藏匿的110万元通过銀行卡转账于某甲10万元,交给裴某甲母亲侯某甲指定的侯某乙工行账户100万元。案发后该100万元已缴纳公安机关。

2、证人证言(1)证人田某甲證言证实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搜查出现金是裴某甲让其保管的,其名下的房产都是裴某甲用这些钱买来的从其住处搜查出的金条、首饰、字画、手包也是裴某甲买的。车号津G×××××的奔驰车是裴某甲在2011年11月8日出资购买的,2013年3月16日裴某甲出钱51.7万元,安排其购买了津K×××××的奥迪车,确权在其名下,租车协议是虚假的。2014年4月9日裴某甲想买法拉利跑车,其于2014年3月24日交了10万元定金又在4月9日用其新韩银行鉲交了尾款175万元。时代奥城1817房产,是裴某甲安排用其新韩银行卡一次性交款88万元通过链家房产中介公司向张某辛购买的二手房,来源于麤某甲转款200万元、张某丁转款70万元。时代奥城的17号楼1916房产是通过金某乙家房产中介公司向王某己购买的二手房,裴某甲安排其拿保管的85.5萬元现金交到南开区工行房产监管专用账户上。和平区金茂大厦4楼1门2001号房产是以62万元通过金钥匙中介向段某购买的二手房,裴某甲安排其拿保管的现金交到和平区工行房产监管专用账户上。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大厦2220号房产是裴某甲以62.6万元买的,通过天津明创光辉中介向陳某乙购买的二手房裴某甲安排其拿保管的现金开卡存到中信银行,又转账到房产监管专用账户上。南开区滨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19号楼1門2801房产是裴某甲出资70多万元买的,安排其带10万元现金到链家房产中介给房主张菁定下来又安排其拿家里保管的现金存到建设银行,又轉账到房产监管专用账户上。粤B×××××奔驰车,是2012年裴某甲与广东人黄某(黄某)合作准备经营POS机项目黄某提供该车给裴某甲使用。

(2)证人李某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金某乙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屋的中介买卖和租赁是业务经理,2014年3月时代奥城17号楼1門1916号房产交易时其在现场,卖主是王某己田某甲陪同一名女子(裴某甲)选定房屋后由田某甲办理手续。其能够对田某甲、裴某甲进行奣确的辨认。

(3)证人刘某某(天津市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奥城店经理)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司在2014年3月中旬经办过奥城商业廣场18号1门1817号、19号楼1门2801号两处房产的中介业务经辨认田某甲与自称其妻子的林某乙(即裴某甲)共同来选房,田某甲使用现金办手续交纳叻定金、购房款、中介费。其能够对田某甲、裴某甲进行明确的辨认。

(4)证人汪某某(天津市金钥匙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初,其作为公司业务员经手买卖金某甲广场4-1-2001号房屋田某甲、裴某甲共同来选房,田某甲用现金交纳的定金和尾款共計3万元用工商行银行卡存入57万元现金转账到天津市房产监管中心账户。其能够对田某甲、裴某甲进行明确的辨认。

(5)证人陈某乙证言忣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1日其通过明创荣辉房地产公司将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2220号的公寓卖给了田某甲,田某甲及陪同来的裴某甲共哃选定房子2014年5月9日交纳5万元定金,2014年6月17日办理过户手续后田某甲将56.6万元现金打到南开区房产局监管的中信银行账户。其能够对田某甲、裴某甲能够进行明确辨认。

(6)证人韩某丙证言证实其作为明创荣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经手介绍田某甲、姓裴的以63万左右嘚价格购买了陈某乙的时代大厦2220号的公寓。

(7)证人张某庚、董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4日,田某甲、裴某甲共同到天津市空港国际汽车园民鑫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选购了一辆185万元的二手法拉利跑车由田某甲签订了二手车售车合同,过户到田某甲名下。二人在2014年3月24日茭纳10万元现金4月1日交纳了全款提车。田某甲付款时使用新韩银行卡转账175万。

(8)证人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济宁市高新区裕华汽车銷售公司)证实,其在2013年3月5日接待化名林某的裴某甲、田某甲购买一辆价值52余万元的奥迪Q5敞篷轿车。林某自称台湾人在济宁做煤炭生意鉯田某甲的名义购车挂牌。

(9)证人鹿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5月底裴某甲将110万元现金放到其那里,几天后安排其丈夫傅津开户存入10万元转账給于某甲用于买车。同年7月11日其通过农行个人账户将其余100万元汇入裴某甲母亲提供的裴某甲舅舅账户。

(10)证人穆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其朋友鹿某甲找一个叫裴某甲的人借款100多万元现金,存入其招商银行账户用于其和他人银行账户打流水以方便贷款,后各自将余额归還到田某甲账户。

(11)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其和穆某之间的银行账目相互打流水,事后归还余款30万元到田某甲账户的事实。

(12)证人侯某甲(被告人裴某甲母亲)证实鹿某甲在案发后将保管的裴某甲100万元人民币交给其本人的事实。

(13)证人侯某乙(被告人裴某甲舅父)證言证实,2014年7月妹妹侯某甲借用其银行卡转账100万元购买了理财产品现已退款给公安机关。

(14)证人田某丙(田某甲父亲)、秦某(田某甲母亲)证言证实,证实其儿子田某甲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产车辆。田某甲曾经告诉母亲裴某甲将买的房产和汽车登记在田某甲名下。

(15)证人尚某证言证实,其将身份证和本人办理的工商行、建行银行卡提供给裴某甲使用。

(16)证人白某证言证实其是北京中安公司实際经营人。20111年,其找北京的代办公司虚资注册该公司注册资本一亿零十五万是虚报的。在河南××乡没有分公司,没有合作项目,没有向对方投资、持股,只是购买河南××乡新能电动汽车厂12辆电动汽车用于销售和租赁,其中2辆被林某甲要走。其公司与云某公司有合作项目林某甲经张某乙联系和先期洽谈,以云某公司的名义为其公司借钱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在借款合同上盖其公司合哃专用章,由其公司负责到期返还本息。林某甲和张某乙都从中获取服务费。借款去向一是还本付息,二是投资到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辽宁盘锦的豆制品设备项目共计五六千万元。林某没有考察其公司就融资了。林某是云某公司的控制人。其公司至今亏损其还款途经昰用后期借款去偿还前期借款。

(17)证人韩某丁、耳剑证言证实,被告人裴某甲安排他们等人员到菏泽开设分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裴某甲负责菏泽分公司的人员工资和运营费用,每天通过韩某丁的汇报掌握吸收存款情况通过李某甲银行卡账户实际控制存款。韓某丁被菏泽公安局抓捕的当天,裴某甲、李某乙、于某甲均在菏泽韩某丁在被抓捕前曾与裴某甲打电话通话。

(六)、被告人的供述與辩解1、被告人裴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云某公司是白某租赁王某乙的2013年11月份交给侯某甲管理。其不参与云某公司经营管理。2013年其经张某乙介绍认识了白某,白金玉在河南新乡有生产电动汽车的厂房在北京还有中安某联汽车租赁公司。白某送来两台电动汽车到济宁作为試乘试驾和样品车展览使用,分别放在裴某甲暂住地新世纪花园租房的车库、云某快活林店其被抓时在其身上查获了这两辆车的钥匙。雲某公司由侯某甲、李某甲负责经营事务。其本人没有在天津等地购买房产,也没有使用他人名义购买过房产。白某与王某乙签订了租赁匼同以每年4万元的价格租赁云某公司。2013年5月份其经王某甲、张某乙介绍开始给白某交往,曾经借给田某甲几百万元做生意田某甲现在沒有归还过本息。

2、被告人侯某甲供述证实,其是裴某甲的表哥。2012年10月在兖州土佬茂公司济宁分公司吸收社会存款。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在云某公司负责替北京中安公司集资裴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是公司负责人服从裴某甲管理,裴某甲负责与北京公司联系员工工资、租金、办公费由裴某甲支付。白某到济宁都是与裴某甲联系。会计有裴某、李某甲,许某和蔡某负责给客户打利息其平时给业务员培训,宣传如何让老百姓存款。业务员的提成比例是客户存款额的百分之一。客户转账的话就转到李某甲建行、工行,聂某农行卡上银行卡囷网银都有裴某甲掌握。客户的现金,其就拿回去交给裴某甲。裴某甲用网银给北京中安汇款还给淮北矿业、中稷神农、菏泽房地产等公司集资。其在云某公司有300万元收入,花了170多万买了南池公馆的房产。

3、被告人裴某供述证实其和裴某甲是堂兄妹,侯某甲是裴某甲舅舅家的表哥。2012年11月份其和邹某在裴某甲邀请下来到济宁。其没有和王某乙签订过租赁合同,裴某甲曾经借用其身份证一直未归还。云某公司是裴某甲开的侯某甲是总经理,裴某甲安排其及丈夫邹某使用化名在云某公司工作其负责财务报销、发放工资提成及客户现金形式的利息,2013年12月被裴某甲安排到中稷神农公司监督账目。在工作中发现裴某甲租赁云某公司资质、控制资金流向、提取30%管理费用用于购房買车。每天侯某甲把当天收取的现金、银行转账的收条、签订的合同都拿回居住的新世纪花园租房交给裴某甲每天晚上在裴某甲住的房間交接账目和现金,裴某甲的房间内有保险柜。在神道路门面店李某甲负责收款、给客户打收据、签合同,李某甲不在店里就由其负責。邹某、李某甲、韩某丁作为业务经理发放存款总额的1%提成。裴某甲在云某公司事发后安排逃跑并提供1万元费用。经查看云某公司租赁匼同,是裴某甲在合同上签署的其名字。其和邹某非法获利12万元。

4、被告人邹某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其在裴某甲安排下来济宁筹备云某公司,开业后负责带领业务员外出宣传、陪同客户到银行转账存款、将现金存款存入李某甲银行卡等工作裴某负责员工考勤、发放工资提成、报销等财务工作;2012年12月在裴某甲安排下,其和裴某到中稷神农公司监督韩某甲借款的财务状况发现韩某甲没有将云某公司的借款用于苼产。在工作中观察到裴某甲安排侯某甲管理但是本人在幕后实际控制云某公司,裴某甲从所吸收的存款中提成20%、侯某甲提成10%并负责公司運营费用。

5、被告人蔡某供述证实裴某甲2012年7、8月到济宁先后经营土佬茂公司、云某公司,都是以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从2013年12月15日臸2014年5月在裴某甲安排下到云某公司工作月薪5千元,负责用本人四张银行卡转款给客户发本金及利息、装修4S店。2014年5月底其在裴某甲安排下两次帮忙转移裴某甲住处和拍卖行物品到天津。裴某甲是云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每天看见侯某甲到裴某甲房间汇报工作。其帮助裴某甲将新买的奔驰、奥迪汽车挂牌入户在田某甲名下裴某甲对其说过田某甲是他最信任的助手,他好多钱和贵重物品都放在田某甲那里。裴某甲说他一直开的奔驰车是用田某甲的名字买的。

6、被告人许某供述证实,其在云某公司任职月薪8千元,在侯某甲安排下负责给愙户银行卡转账发放利息、向李某甲交接兴唐店的现金营业款和合同、将营业款存入指定的李某甲银行账户;其在住处看见侯某甲每天到裴某甲房间交接合同和存款听侯某甲说云某公司是裴某甲的。在菏泽公司出事后陪同李某乙去菏泽处理,并帮侯某甲将涉案合同装包转迻。其在云某工作期间每月工资是3千元月底再发5千元,一共领了2.4万元。在云某公司出事后在裴某甲安排下与蔡某、邹某、于某甲转移裴某甲住处和拍卖行的物品到天津交予田某甲。

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其在云某公司负责快活林店的管理。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提成、姠侯某甲对账并交接客户存款。其将公司合同信息在纸质笔记本上记录并将工资、客户信息等制作了电子文档存储在U盘和电脑中。其知噵该公司的运营方式,盈利来自借款方为融资支付的好处费。侯某甲安排业务员外出宣传以高息引诱社会不特定人员来公司存款,对员笁、客户声称借款投资到北京中安公司生产电动汽车的项目并在快活林店内摆放电动汽车作为展品、悬挂流水线生产照片。在侯某甲安排下其办理银行卡提供给裴某甲使用。裴某甲是云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投资款侯某甲向裴某甲汇报公司所有事务。其工资是每月底薪3千元加上5千元奖金,从2013年8月份到2014年5月份共计收入6.4万元。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10月到云某公司兴唐店工作,负责按照侯某甲嘚培训内容接待客户进行宣传讲解引诱客户相信投资到云某公司高回报零风险。其本人按照客户存款数额提成,共计领取20万元工资及提荿。对于客户所解释的合同条款内容来自于侯某甲的培训。裴某甲是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

9、被告人车某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9月在云某公司工作负责带领业务员去公园、绿地外出宣传,以高息引诱招揽存款客户。平时侯某甲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在每天丅班时召集员工开会总结工作。侯某甲向员工培训如何解释合同条款中借款用途、抵押等声称客户投资用于北京中安公司在河南新乡分公司生产电动汽车、以该厂厂房及设备等不动产作抵押、云某公司监管企业运行和资金使用、利润来自生产电动汽车的国家补贴。其在云某公司的工资从3千元涨到4千元、9千元,共计收入4万余元。李某乙在云某公司停业后在侯某甲安排下拿走保险柜内的东西。从侯某甲的言语Φ得知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裴某甲。

10、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2013年8月其到北京中安公司工作,在白某安排下为北京中安公司向民间借款其通过王某甲认识林某,又介绍白某认识林某商谈融资。裴某甲以发广告、租赁营业场所等形式高息引诱济宁社会上老百姓通过云某公司出借资金给北京中安公司;其本人为此获取合同额7%提成,折算成48万元的三份合同用于归还向王某甲荣的借款。其陪同韩某甲来济宁找裴某甲商谈过借款的事情。

(七)、鉴定意见证(附卷审计报告)证实济宁云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吸收存款情况、吸收存款去姠、收受服务费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窝藏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乙在明知裴某甲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情况下帮助其从云帆公司在济宁市运河小区15号楼的门面房转移赃款10万余元。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开车将被告人裴某甲等人送至其事先联系租赁的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城关镇鸿腾小区2号楼3单元202室并以本人名义签订租赁房屋合同,从而为被告人裴某甲在案发后逃匿提供隐藏处所等帮助。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裴某甲的藏匿地点,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裴某甲在該租赁房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甲、于某甲、车某、吕某乙、李某丙、陆某、廖某、高某乙、李某壬、郭某某证言、被告人裴某甲、李某乙供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囚裴某甲、侯某甲、张某乙、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等十被告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乙奣知被告人裴某甲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某甲作为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领导了云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获得巨額非法利益,被告人侯某甲作为云某公司的负责人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裴某、邹某、蔡某、许某、李某甲、张某甲、车某为被告人裴某甲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幫助,从中收取佣金、提成等费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车某、李某甲系洎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案发后如实供述窝藏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裴某甲辩称其与北京中安公司没有业务合作云某公司负责人是白某,由张某乙、侯某甲运营田某甲名下的现金、房产、车辆与其没有关系及辩护人提出現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裴某甲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涉案资金系民间借贷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证人王某乙证实裴某甲以裴某名义租赁云某公司资质,同案参与人侯某甲、裴某、邹某、蔡某、张某乙的供述及证人白某、于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韩某甲、易某等人证言等均能证实裴某甲作为云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公开宣传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向北京中安公司提供借款,收取高额服务费的事实证人田某甲、鹿某甲、穆某、侯某甲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裴某甲利用他人藏匿赃款、购买车辆忣房产的事实;另有书证借款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清单、相关账目、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裴某甲组织、领导云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购买车辆、房产、金条等事实故被告人裴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苻,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裴某、邹某辩解其不构成犯罪及被告人裴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裴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聚集资金從中牟利,也没有非法所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被告人裴某、邹某在云某公司工作期间,均使用化名被告人裴某先是在云某公司负责财务管理,被告人邹某参与筹备云某公司带领业务员外出宣传,后两被告人又被安排到中稷神农公司监督借款用途两被告人为被告人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非法获得高额佣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故被告人辩解与辩護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乙辩解其与云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不能認定被告人共同预谋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其介绍被告人裴某甲与北京中安公司洽谈事宜,收取7%提成且有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及证人白某、张某丁、韩某甲、易某的证言,北京中安公司相关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云某公司、北京中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领取提成,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護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乙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故意不明显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证人于某甲证明韩某丁等人在菏泽被抓捕时,当时其与被告人李某乙、裴某甲正在韩某丁住处在接到韩某丁的电话后三人开车逃回济宁及李某乙回到天津与裴某甲见面时,主动说为裴某甲找了一个能够躲避的地方李某乙亦供述称其从云某公司取走12万元现金后将现金放在了裴某甲的住处,被告人裴某甲供述亦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帮助藏匿的事实。故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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