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公司打官司,是以原始凭据为准还是以记账凭证日期是什么时间为准为准?

<section>
<p>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六年四月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条例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考勤及工作时间管理……………………………………………………………………………1 第二章 员工福利、安全与健康……………………………………………………………………………2 第三章
职场管理制度…………………………………………………………………………3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责任损失的处理规定………………………………………………………………5 第五章 财务审批权限……………………………………………………………………………………7 第六章 薪资管理、绩效考核及优秀员工评定的规定…………………………………………………8 第七章 人事管理及员工聘用制度
………………………………………………………………16 第八章 办公费、复印费、电话费管理………………………………………………………………19 第九章 手机、电脑、网络及电器管理规定……………………………………………………20 第十章 国旗、厂旗的维护规定…………………………………………………………………………22 第十一章
关于车贴的规定………………………………………………………………………………22 第十二章 员工出差管理制度………………………………………………………………………………22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制度……………………………………………………………………………………24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及工伤事故处理规定……………………………………………………………26 第十五章
车辆管理制度……………………………………………………………………………………30 第十六章 关于专利奖励的有关规定………………………………………………………………………31 第十七章 对发表专业文章和标准制定的奖励办法………………………………………………………31 第十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32 第十九章
合同管理制度……………………………………………………………………………………34 第二十章 培训及会议制度…………………………………………………………………………………35 第二十一章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36 第二十二章 供运及基建招投标制度…………………………………………………………………………40 第二十三章
采购和应付款管理制度…………………………………………………………………………42 第二十四章 存货管理制度……………………………………………………………………………………44 第二十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47 第二十六章 预算管理制度……………………………………………………………………………………55 第二十七章
内部审计制度…………………………………………………………………………56 第二十八章 融资管理制度 ……………………………………………………………………………59 第一章 考勤及工作时间管理 第一条 考勤制度 考勤要求:工作日上午、中午上下班、下午各指纹打卡一次(每天四次),考勤时间见表”]邮箱,POP3和SMTP服务器分别为: POP3(收信服务器): SMTP(发信服务器):
国际业务部人员使用@ 1、邮箱的申请、撤销 (1)符合条件的员工,经部门主管同意,可以申请通光电子邮箱。 (2)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电子邮箱保持不变。 (3)中层以上干部及营销人员需统一使用股份公司邮箱。 (4)离职/退休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邮箱管理部门即撤销邮箱;相关工作、微信群、 OA群通知各部门予以清除。 2、邮箱大小及功能
公司个人邮箱大小有别,部分邮件数量比较多的用户经过公司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可以放宽。 3、邮箱使用须知 (1)可以通过outlook等客户端软件和web()两种方式发送邮件。 (2)公司邮箱要指定专人负责。 (3)邮箱使用者必须经常接收邮件,清理邮箱,不允许在服务器上保留邮件。管理员有权对存放 在服务器上超过30天的邮件进行清理。
(4)公司的电子邮箱只限工作使用,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伤风败俗的内容。公 司有权撤消违法犯纪者的邮箱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信息保密 1、公司电子邮箱管理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企业、用户个人的隐私与 安全。 2、个人设置的密码,必须要数字和字母结合,不得少于8位,每两月修改一次密码。 第五十条
生产车间及各公司园区重点区域安装监控摄像,由各公司归口部门专职人员对监控系 统负责,每周定期检查监控录像。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的,根据《安全生产及节日期间安全保卫 规定》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并对所有监控录像进行存档。专职人员必须每日查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工 作,如有故障及时与网管人员进行联系维修,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专业软件管理制度
1、公司为管理、生产、经营和技术支持需要而购买或自行开发的软件为专业软件。 2、保管和使用这些专业软件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3、购买的专业软件原盘是公司财产,应妥为保管。原盘禁止外借,复制的备份应签字登记。 4、自行开发的专业软件是公司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应申请着作权。着作所有权归公司。
5、保管和使用这些专业软件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6、购买的专业软件禁止原盘外借,复制的备份应签字登记,不得随意复制,禁止向无关人员提 供和外流。 7、自行开发的专业软件禁止在网络上传送,应由相关负责人为指定人员安装并签字登记。 8、使用自行开发专业软件的指定人员禁止向无关人员提供和外流软件,不得私自解密。当软件 升级后,应销毁上一版。
9、离职人员应在专业人员监督下彻底删除各专业软件,但公司保留追究其在离职后故意或非故 意流失专业软件的法律、经济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下班后需关闭办公区所有电器电源,包括电脑及显示器、饮水机、打印机、复印机 等(传真机及备份数据库信息时除外)。 第十章 国旗、厂旗的维护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风力六级以下和雨雪天气时,在下班后要将旗帜降下,等天气好转后将旗帜升起。 第五十四条
六级及以上风力、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将旗帜降下,天气稍有好转及时升旗。 第五十五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和厂旗。 第五十六条 平时若旗帜出现异常情况(打结、滑落、破损等)应及时上报,及时维护。 第五十七条 旗帜的升降、维护由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 第十一章 关于车贴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享受车贴的人员按表11.1执行,在南通地区内出差,公司不再派车,上、下班不得
再乘坐厂车。 表11.1 享受车贴的人员和规定 有车者 公司正、副总;子公司正总 副总/总助 财审经理 出纳等 销售领导按 基本车贴 00 600 50%计算 注:海门港上浮20%;包场上浮50%;没有自备车及特聘合同人员不享受。使用公司公车的领导,油费 按公司统一定额1万元/年,凭票报支,超额自负。 第十二章 员工出差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的,依本办法规定报补差旅费。 第六十条 各级人员的差旅费报支定额及乘飞机、车船等级按表12.1规定执行。 表12.1 各级人员的差旅费报支规定 级别 飞机 软卧、高铁 住宿费 伙补 交通费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一等 国际 国内 (汽车、火车需电脑票) 公司级 >1千 可报 $150/120 320.0元 1、35元
1、20.00元(清收组10元) 2、南通地区内20 2、包场→海门15.00元 子公司级 km $120/100 260.00元元 3、包场→海门港20.00元 销售大区经 3、办事处有保姆 4、海门→海门港5.00元 者30元 5、南通市及本市其它县(海门除 理 南通至北 220.00元 4、海门出差无补 外)15.00 中层干部技 >1.7 贴 京可报 $90 术人员 千km
其他人员 160.00 / 欧美/其他 $10 $45 注:1、有办事处的无特殊情况不得有住宿费; 2、住房费每二人按一人标准报销; 3、出小车者无交通费补助; 4、会议就餐者无伙补,展会,如展团含交通、住宿、用膳的,无伙补、交通费及住宿费; 5、销售人员出差费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6、可乘飞机的人员,由办公室统一订票,八折票以下方可报支,车费发票上注明方向,按站段
统计,严禁弄虚作假。 7、考虑到办事处销售人员的逐年增加,由办事处主任负责选择适合的房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 追加办事处租房费。 第六十一条 经北京、上海、南京、南通、海门出差者,有电脑票的按实报支;无电脑票的:上 海单程50元、南京单程100元、北京单程200元(春运期间350元)、南通地区单程20元、海门单程
15元(在海门市区工作的除外);其他地区一律以电脑票报支。搭乘公司小车的不得报销车费。 第六十二条 出差深圳、汕头、珠海、广州、海南、西藏,每天另加餐费补贴肆拾元(无包餐者)。 参加会议(培训)人员差旅费按规定,会务费凭会议通知审批后报支。 第六十三条 出差应填写出差计划单一式三份,由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一份送门卫登记,一
份由出差人员报支旅费,另一份由计划派遣人留存备查。无出差单者,相关费用不得报支,审核员有 权拒审。 第六十四条 出差销差后五日内应填具“差旅费报支单”,及时办理报支手续。逾期30天不结的, 发票按八折计算,所借款项余额按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息。 第六十五条 员工出差途中除因病或发生意外事件,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不得随意 改变行程日期,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十六条“出差、准假、告示、报告、总结”制度 中、高层离厂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告示,及时做好出差报告、总结交上级主管领导。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各类印章及加盖对象以及责任人按表13.1执行。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表13.1 各类印章管理规定 类别 加盖对象 责任人 批准人 一类 法人委托书/担保书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各类协议、经济合同、空白纸张、投标书 二类 公司总经理 公章 公司信息变更包括名字、经营范围等等 常规介绍信、申报、公文、荣誉、项目; 三类 办公室专人 分管领导 财务报表、税务手续 报价单、销售合同 部门经理 总经理 <300万 经理 采购合同 ≥300万 专人 主管领导 合同专用章 铝锭、铝杆、铜丝 董事长 设备合同 专人 总经理 基建合同 专人 董事长 发票专用章 各类发票
部门经理 财务专用章 支票、转帐、汇款、取现等财务事务 财务部经理 负责人印鉴章 支票、转帐、汇款、取现及其它 财务部经理 标书专用章 投标书 技术部经理 注: 所有合同章、行政章必须上锁管理,经主管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六十八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1、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请(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
章,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公章除外)。 2、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3、印章启用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第六十九条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1、公司各类印章由印章专管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分
别由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保管或由其安排的专人负责保管。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保管责任人,并定 期检查。 2、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不得存放在办公桌 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3、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
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 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理印章类别及数量,经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
4、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决定并签字同意,由公司办公室将停用原因、时间通 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6、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 处理。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人员审
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7、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资料、 附件资料及印章签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年末整理后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公司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印章签批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分别整理归档。 第七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2、公司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按数量用印。 3、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审批程序,最终经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章后方可用印。 4、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
定办理用印手续。 5、公司使用的存根类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开具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权限由相应领 导签批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 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印章分别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签批使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审批登记制度,由公司统一印制“用印签批单”和“用印登 记簿”。 “印章签批单”内容包括:申请用印单位(部门)、用印文件(或材料名称、主要内容)、用印 名称、经办人、用印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意见、公司分管领导、公 司董事长(如须)签批意见、印章专管员签字。 “用印登记簿”内容包括:用印日期、内容、类别;印章专管人员签字;用印经办人签字。
第七十二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用印事项应由印章专管人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同意,并在“用印签批单”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第七十三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用印章的,须经法务专员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签批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及用章人共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同携带使用。 公司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须经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或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证券事务代表两人共同携带使用。 第七十五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
(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七十六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七十七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各 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七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授权领导报告。 第七十九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否则造成遗失、 盗用、仿制等现象的,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 第十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及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第八十条 员工行为准则 1、上班时要进行指纹考勤,严禁嬉戏打闹、大声喧哗、聚众聊天,严禁员工在车间奔跑; 2、在进行生产操作时,员工必须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3、严禁在设备工作时进入危险区域打扫或进行设备维护,需要时必须停车操作; 4、任何人不得违反安全标识规定对设备进行触摸和违规操作等; 5、配电柜门在正常情况下必须关闭,非电工人员禁止擅自打开柜门; 6、严禁擅自挪用、遮盖消防器材,遇紧急情况需要使用消防器材的必须按规定使用; 7、机电工在维修和保养设备时,必须在开关处放置醒目提示标志,并切断主电源。 第八十一条 生产管理要求
1、中高层所有领导要24小时轮流驻厂值班,值班名单公示于门卫及车间醒目处并留有值班者手 机号码(如附表14.1)。值班时间:当天上午8:00到次日上午8:00。 表14.1 值班安排表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天 值班者 手机 家电 2、各公司安全警示牌必须全部安装到位。 3、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分管生产安全的主要领导要24小时开机,
股份公司要定期进行检查。 4、主管生产的厂长、部门经理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并集中召开一次安全生产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会议,通报上周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当前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第八十二条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1、有违反第四章相关条款要求的,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2、发生事故,存在争议第四章未进行明确要求的,经公司安委会调查分析,进行责任划分;
3、发生轻伤(轻微)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到2000元罚款;发生重伤(较严重)事故的, 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到5000元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处罚金额,情节严 重的交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同时视情况对相关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处罚。如因违 反规定,导致设备或产品质量事故损失的,按照本条列第四章《违纪行为及责任损失的处理规定》执 行。 第八十三条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管理内容 1.1各公司: ①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伤管理工作; ②各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举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和指导工伤 管理工作; ③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④生产班组长负责记录生产日志(若发生工伤必须在生产日志中有备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
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对当事人因粗心大意、违规操作等个人原因发生的工伤,社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则 均由本人承担; ⑤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及报销手续; ⑥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 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1.2工伤事故处理: ①现场处理:
A.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班组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B.班组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五分钟之内赶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必要时对事 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C.工伤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公司定点医疗机构:海门市人民医院,若伤情紧急首次 急诊抢救则可先就近治疗(其余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②事故申报:
A.事故上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 见附件),并在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单、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通知书一起上报人 力资源部; B.事故申请: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在24小时内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报告社保局进行工伤备案,30日内向工伤科进行工伤认定;
C.若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保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 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1.3工伤认定材料: ①伤者提供材料: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及病历卡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 ②单位提供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证据清单、申请书(一式四份)、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盖公章)、事 故报告单、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人证言2份以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排班表、营业
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③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1.4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①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报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病历卡复 印件、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
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公司不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③工伤医疗费报销后,需要再次住院进行康复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 康复治疗申请表经社保局审核同意方可,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④如职工不在公司指定医院治疗需转院治疗的,当事人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需转院治疗的依据 及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否则公司不予认可;
⑤受伤职工在医院诊疗前应提示医生在社保规定目录范围内进行用药,如未尽告知义务而使用目录 范围外社保不予报销的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1.5工伤等级鉴定: ①工伤医疗期满后(一般为出院后6个月内),人力资源部负责给需要做工伤等级鉴定的员工到社保 局进行工伤等级鉴定报名; ②工伤等级鉴定需准备材料包括:南通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受伤职工本人身份
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1寸照片; ③如骨折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一定要其本人书写放弃鉴定声 明。 1.6工伤医疗期工资结算: ①发生工伤的员工凭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单经领导审批后至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休假手续(休假单必 须为海门人民医院出具的休假单);未提供准休单而私自不上班的视为矿工,按公司综合管理条例处理,
且准休单不得先休后补; 注:此休假必须为连续不间隔的建议休假,如中间存在间隔期则后面的无效。 ②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结算。 1.7奖励和惩处: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项目 部门和范围 标准 所有安全责任单 1.当月未发生工伤事故,生产线领导及安全员月考核+10分; 奖励 位 2.一年内未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励生产条线领导2000元/人。
1.因过失未按时缴纳、申报,至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 用: A.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50%; 人力资源部 B.由人力资源部主管承担5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则另: A.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1000元/次; B.对人力资源部主管加罚1000元/次; 处罚 1.安全责任部门:因未及时申报或隐瞒事故不报则由本部门承担所有 的工伤医疗费用;
2.伤者本人:因伤者本人缺少或延迟交付申报材料则由伤者本人承担 安全责任单位、 所有的责任。 伤者本人 3.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A.公司领导:予以罚款1000元; B.班组长/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予以罚款500元; C.伤者本人:因伤者本人违规操作造成工伤,予以罚款1000元。 1.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由人力资源部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 备注
理审批后送财务部在相关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2、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各公司要及时收集相关材料,调查事故真相,知情人要如实报告有关事故情况, 必要时安委会介入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伤害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 (2)调查的内容包括:受伤部位——身体何处受到伤害;受伤性质——受到何种伤害;伤害方式
——受害者与致害物是如何接触的;起因物——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致害物——直接引起伤 害事故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 人为错误。 3、事故处理 (1)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 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上述流程中的相关责任者如出现失职或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阻挠事故调查的,除接受严 肃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外,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3)工伤处理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得弄虚作假。没有按规定将工伤上报的,由责任人承担责 任。 第十五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车辆由归口部门按规定统一调派。用车单位提前1天提出申请。 第八十五条
派车对象及出车范围、用车档次的确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不允许派车,特殊 情况需分管/最高领导同意。 1、来公司参观考察的客户; 2、子公司总经理以上领导的出差; 3、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在南通地区范围内的出差(享有车贴的不再派车); 4、派车等级:4人及以上派商务车;3人及以下派小轿车;重要客户需用奔驰车经董事长审批; 本公司领导一般依节俭原则派车。 第八十六条
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并定期检查和保养,以维护车辆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十七条 车辆一律凭归口部门开具的“出车计划单”出车,门卫作好车辆进出厂门时间的台 帐记录。驾驶员出差每次须开出收据并由随行人员签字后每月报相关费用,如有并车现象,费用平均 摊派(收据内容必须写清车型、车号、上次公里数与本次公里数,接送客户如无销售人员陪同的,收
据由办公室签字并及时通报所属公司及人员),否则视作私自出车。 第八十八条 车辆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否则按计费标准收费。用私车两次的予以辞退。 第八十九条 驾驶员上海住宿规定 在车辆接到派遣任务去上海后,若第二日上海有任务(如有客人来海门,或有客人在上海用车) 则在上海留宿。若至第四日仍无任务则在上海留宿三日后返回(一切服从派车人员指挥)。住宿费每晚
160元/人,两人同时在上海住宿只算一人(特殊情况除外)。 南通地区以外的住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驾驶员伙食补贴按以下具体情况执行: 1、若驾驶员在南通以外地区留宿的,则按留宿一晚发放一天伙补; 2、驾驶员若与股份公司或子公司领导、销售员或客户出行,一律无伙食及住宿补贴(遇有特殊情 况的,由随行领导签字后给予审核发放)。
3、若驾驶员在无人陪同下运送设备或物品去某地至少一天的,按一天发放伙食补贴。 第九十一条 车辆驶回公司后,应及时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确保安全。 第九十二条 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 度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如发生事故,根据情节由司机承担事故所引起损失的10% 左右,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开除。 第九十三条
车辆实行星级管理,每月检查一次列入月考核,并做好车辆卫生检查台帐。 第九十四条 车辆维修按以下具体情况执行: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1、奔驰、新奥迪、丰田商务车指定4S店维修保养,其他车辆在定点的维修点维修保养。 2、所有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修申请,由办公室和车队对报修项目 进行鉴定询价后报股份公司领导同意批准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
3、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员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报办公室确认。 4、报修车辆修复后,驾驶员接车时应对所修项目认真检查无误,在维修项目单签字确认,交回 车队复核。如发现问题及时和车队联系并向承修单位提出,确保修车质量。 5、车队应随时掌握车辆维修进度并监测维修质量。 6、车辆维修费由车队报主管领导审核,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车队在两月后统一进行结算。
7、未经批准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遇紧急情况确需维修的车 辆,要立即通知车队,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九十五条 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经车队长签字后方可报批并分车建立每辆车的费用台帐。 第九十六条 保险费用需经招标后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六章 关于专利奖励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根据技术人员能力和所从事领域专利申请的难易程度,每年年初确定有关人员的专
利申请任务。对于同一专利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只认定第一发明人为定额完成人。所有员工在职期 间申报的专利均为专利发明人,专利所有权人为公司,由公司承担专利申报及有效期间的所有费用。 第九十八条 专利申报须公司领导小组确认后由专人申报,并确认发明人及共同发明人。 第九十九条 申报的专利获授权后,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一项,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一项。 第一百条
专利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收入,税后的10%作为奖励给发明人。 第一百零一条 由多个发明人所获得公司的专利奖金,由第一发明人根据其他发明人的贡献大小 自行分配(或由公司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 1、奖励的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次年4月上旬公布统计结果,5月底前由专 利权所属公司予以兑现。 2、相关专利应用于实践取得明显效益的,经公司领导小组认定,可酌情另行奖励。 第十七章
对发表专业文章和标准制定的奖励办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表专业文章和参加相关标准的制定,按表13.1规定给予奖励。 表13.1 论文和标准奖励规定 级别 奖励 国际级刊物/国际标准 3000元 国家级刊物/国家标准 2000元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省级刊物/行业标准 1000元 协会/学会刊物或会议论文集 800元 通光报或网站/简讯 200元/20元
注:1、专业文章:指在专业技术期刊或会议论文集上所公开发表的专业技术论文。 2、参加标准制订:指作为相关标准的起草制订、在相关标准中出现本单位的名称和人员姓名; 应邀参加相关标准的审查会和提修改意见不列入奖励范围。 3、通光报或网站:指在通光报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报道或简讯。 4、管理类不奖励,可报销相关版面费用,但不超过奖励额上限。
5、奖励在标准颁布或论文发表后发放(高级技术人员为30%)。 第一百零四条 员工发表文章的署名应冠上“通光线缆”或相关公司字样。 第一百零五条 专业技术文章和相关标准制定的管理 1、员工撰写修改定稿的技术论文应送公司总工办审核后交企划部,由企划部负责以公司名义对外 联系投递发表和归口管理;发表后的刊物或论文集应交一份给企划部归档。
2、员工参加相关标准制定或审查由总工办归口管理;过程文件(如立项报告、会议通知、报批稿 等)和颁布后的标准应交一份给企划部归档。 第十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档案的意义 1、公司档案,是指公司从事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各 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 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 毁。 第一百零七条 归档范围 凡本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属本部门立卷归档范围(详见档案管 理制度归档方案细则)。 第一百零八条 归档要求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管理。文件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整理,交分管领 导审阅后归档。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人员收集, 交分管领导审阅后归档。 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审定、整理和立卷。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及 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按档案室提出的各项要求立卷,保证立卷质量。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3、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月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每月初各部门填写月归档计划清单, 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 责及时归档。 4、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 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归档。
5、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 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归档。 6、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 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 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7、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一百零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和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一百一十条 档案的利用 1、公司档案只有公司内部人员可以借阅,借阅者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借阅本部门资料
须部门经理审批,借阅其他材料须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方可借阅。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 信,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2、档案借阅的最长期限为两周。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遗失或逾期 未还的,应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不准拆卷及任意抽、换卷内文件或剪贴涂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复制案卷内容。如确有
需要,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借阅人员对档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他人。 5、档案用毕按时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另行办理续借手续。 6、档案管理人员对归还的借阅材料要认真进行检查,确认档案材料完好无损时,方可办理归档手 续。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认真核对、正确无误时,方能签字盖章。 第一百一十一条 档案保管制度
1、各门类档案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配备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类档案应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档案员对室藏档案材料要经常进行检查,对已到借阅期限尚未归还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跟踪追 还,防止丢失。 4、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温度要经常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损 毁档案的现象发生。
5、档案库房内做到“八防”,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并定期 检查。 6、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停电时,一律用手电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与档案库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随时关好库房门窗,确保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档案保密规则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1、档案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纪律,坚持原则,认真执行各项制度。 2、凡到综合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都要认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档案原则 上不准带出档案室,确需带出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室。 3、查阅档案时,不得翻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件材料,无关人员不准进入档案室。
4、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将文件、材料带进公共场所和其他场所,不准带回家中,要及时交给档案 管理部门。 5、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公司机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据《保密法》规定严肃处理并 追究其责任。 6、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九章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1、合同范本均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起草,具体内容由各部门负责,由律师审定。
2、合同签署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署制度,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3、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独立制约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合同均须经过评审、批准方可签订。 4、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统一合同格式,如有修改交法务部审核。 5、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同的审查批准程序为: 经办人申报—→相关部门会审—→招标办—→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申报由经办人填写合同会审表,附合同签约文本,报送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 部门进行会审。经办人为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拟定、签订和履行负直接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对合同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审查
除日常作业合同(销售、采购、加工)、流动资金借款、保险等格式化合同外,凡合同标的超过 3000万元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均送交律师审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合同批准 所有合同均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确保合同实际和全面履行。 第一百二十条
合同签约人和公司领导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未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应要求立即纠正,对因此而造成后果和 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合同履行中遇不可克服的困难,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 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2、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难以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3、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控制。 4、变更、解除合同按本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规定和程序执行。 5、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明确对方的
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纠纷处理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以合同规定为原则。 2、以双方协商为基本方法。双方友好协商,公平合理,互谅互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或诉讼。 4、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为止。 5、重大法律纠纷,律师参与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本部门备案,一份档案室 存档。对于合同标的额大于3000万元的合同,同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的检查、督促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串通、出卖公司利益,玩忽职 守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全 部损失。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现象属实的,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并予以保密。对 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为公司带来利益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章 培训及会议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会议考勤与纪律 1、会议、培训等活动,视同正常上班考勤,旷课者按旷工论处。 2、在会议、课程中,须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不在会场接听、拨打电话或玩手机游戏。
3、凡是列入会议(培训)名单的,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培训)的,应 提前出具书面请假条,经其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生效。 4、专业知识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能取得上岗资格。 5、培训后一星期内需提交心得至人力资源部,并列入年度考核。 6、股份公司会议、总经理会议、董事会会议会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并归档。
7、人力资源部做好培训点名及心得提交情况统计,办公室负责会议出席情况统计,两项统计作 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第一百三十条 培训费用规定 1、人力资源部按计划统一安排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计划外培训费用一般不予报支,特 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按一定比例报支(附外培申请表)。
2、培训费用是指参加培训所发生的车旅费及向培训机构交纳的费用。 3、培训分短期与长期两种。 4、短期培训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长期培训只享受基本工资。 5、长期培训(连续大于2个月)只能报支培训周期内一次来回的费用(因工作需要由总经理安 排除外),不报支住宿费、伙补、市内交通费、飞机票及火车软卧费。
6、若培训毕业后不满5年离职的(有培训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应按不足服务时间承担相应培训 费用(培训期间总费用/5,按服务年限递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高层培训学习管理规定 为了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提高管理团队的综合能力,对高层培训学习作如下规定: 1、在本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以下级别可以参加相关培训学习: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股 份公司副总以上。
2、公司一次性支付:(1)分公司副总学习培训费10万;(2)分公司总经理学习培训费15万; (3)股份公司副总以上学习培训费20万;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3、根据级别每年补助标准:(1)分公司副总:1万/年;(2)分公司总经理:1.5万/年;(3)股 份公司副总以上:2万/年。 4、食宿按公司出差规定执行(江浙沪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5、学习培训后未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的,将按第三条标准倒扣相关费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外训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取得证书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证书归个人所 有,并需填写培训评估表。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重要的会议(工程、项目),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有序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中相关外培的有关事项,应按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委培协议》执行,无《委 培协议》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章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客户资质认证 营销人员收到或获取招投标信息后,应及时反馈给销售部,销售部根据项目的业主单位性质确定 是否需要进行客户资质认证。 1、不需要客户资质认证的单位:全款交易的客户、电信运营商和电网系统运营商(与电网系统 三产公司或工程承包公司签订合同时,三产公司或承包总公司必须出具其与电网公司的关系证明,否
则视为非运营商公司对待)用户不需进行资质认证。 2、需要资质认证的客户:非全款交易的其他客户,为避免经营风险,必须对客户资质进行认证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投标项目在购标前、非投标项目在报价前)。 3、营销人员需提前做好资质认证工作,认真收集客户的各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等),填写《客户资质认证表》(详见营销管理手册附表),并留有充裕时间(至少2天)供相关部门 评审。未按要求进行资质认证或延期进行资质认证的,标书费用不予报销,并另处1000元/次的罚款。 4、客户资质认证由各公司销售部组织,销售部查阅客户档案,调查该用户是否与我公司有过往 来的历史记录。如果有历史往来,了解该用户的历史信用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客户按性质分为运营
商、国企、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A级)、非运营商(B级)、代理商和其他包括同行(C级)三类,由 总经理或授权代表最终审核,毛利&lt;5%的合同,付款条件按C级做处理。 5、销售部评出客户的信用等级(A、B、C) A级:按公司正常招标程序进行; B级:按收取10%-30%的订金,货到收取累计最低90%的货款,余款最迟在货到一年内付清; C级:全款发货。
6、各公司确定是否同意销售部的资质认证结论。 7、确定参加投标后,销售部及时通知营销人员购买标书。营销人员购买标书后(尽量提供电子 版本)及时通过E-mail、传真或EMS的形式迅速递交各公司销售部。 第一百三十六条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由专人负责,各公司报价人首先应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产品成本结构向总经理或授 权代表提供零利润的报价。
2、报价应遵循总经理或授权代表以及销售经理联合报价的原则。 3、报价确定后,报价人将书面签字的报价单复印一份存档,并注明合同等级。 4、严禁营销人员在市场上擅自报价。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技术协议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1、中标后进入签订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阶段,各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技术文件和商务条款签订 技术协议书与商务合同。
2、合同的附件及合同的变更,都必须以可靠的电传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由对方确认(每 份合同都必须附有供货清单)。 3、合同的作废和变更。用户要求合同作废或变更时,由用户出具《合同作废(变更)说明函》, 其内容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作废(变更)的原由等,并加盖用户单位印章。 对于已经出现的合同作废(变更),由各营销人员请用户补发《合同作废(变更)说明函》或抽回原合
同正副文本。 4、增订合同。需方名称与前合同保持一致,原则上需要有增订合同方可发货,但订货确认函必 不可少(必须回盖需方印章),如需方急用增订产品,运费则必不可少。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评审 1、营销人员将签订好的技术协议书和商务合同草案及时传递至销售部,由销售部组织合同评审。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2、合同评审由各公司技术部、生产部、销售大区经理和采购部联合评审,以确保技术指标、原 材料及交货期能完全满足对方要求。合同评审应在24小时内完成。 3、评审未通过的合同,销售内勤应及时将合同草案退回营销人员,并向其说明评审未通过的条 款,营销人员应依据公司的要求重新与客户签订合同。 4、合同审批 (1)合同分类 Ⅰ类:重大合同(指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万或重点工程的供货合同)。
Ⅱ类:特殊合同(指产品结构或质量要求与企业标准有差异或与投标规格有差异,需制定质量计 划的供货合同)。 Ⅲ类:常规合同(指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产品结构和质量要求符合企业标准,无特殊要求的 供货合同)。 IV类:非常规合同指毛利&lt;5%。 (2)合同审批 Ⅰ类Ⅱ类合同由总经理审批;Ⅲ类合同由销售部经理审批[均需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营销手
册附件)],IV类合同由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发货管理 1、货物生产结束即将发货,销售内勤需提前一天跟营销人员沟通,营销人员根据合同或客户要 求的时间提前一天将客户名称、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准确的交货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信息书面通知各公司销售内勤,销售内勤书面通知仓库保管员备货。
2、在发货时必需随车备齐合同约定(合同未到时按技术协议执行)的各项资料、技术文件、交 接手续等,不能因资料或交接手续的缺少而影响开票收款。若对资料方面有特殊要求,营销人员必须 在发货通知上详细注明,其中货物押运单必需得到用户单位的签字盖章。如货物装卸地经营销人员证 明确实没有公章,运输公司需及时与营销人员联系,经同意后可不盖章,但营销人员(出差回厂后补
签)、收货人签字和身份证号必不可少。 3、发货时认真核对合同(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到达时间、地点),仓库保管员根据发货通知 认真核对备货,销售内勤认真核实后办理齐全出库手续,确保货物安全到达。 第一百四十条 发票管理 1、货物发出后,营销人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了解具体开票信息,并填全《开票通知单》(详见
营销手册附表)交相关公司销售内勤开具发票(开票前正式合同文本及技术协议必需到工厂,否则不 予开票),《开票通知单》填写不全的,相关公司销售内勤有权拒绝开票。 2、若开票单位名称与合同单位名称不一致,或开票内容与实际供货不一致时,营销人员应迅速 取得用户单位的证明,经销售大区经理及各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交销售内勤开具发票。
3、发票交至客户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由客户在《发票交接单》上签字(详见营销手册附件) 盖章。一般情况发票由营销人员带至客户办理交接手续,特殊情况可直接寄至用户,由营销人员负责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跟踪发票交接手续并负责在寄出后一个月内收回。 4、已发货未开票现象应严格控制,营销人员应积极争取早开发票,月底统计已发货未开票数量
发送各销售人员,便于营销人员了解未开票情况尽快开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关于销售发票退票、重开的规定 1、发票退票必须在开具之日起30天内(以销售部收到发票日期为准),并且提供相关手续,逾 期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在因费用控制不力、销售员账面负数无法承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 销售大区经理承担连带责任,代其先予承担。
2、发票与客户交接后,由销售员负责跟踪发票的付款办理及入账时间情况。如果客户在收到发 票后三个月没有办理发票入账的话,应及时提醒客户对发票有效期限的重视。销售领导发现因客户原 因造成的损失,必须及时沟通协商,以便公司与销售员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如因拖延造成的损失 应共同承担,比例:销售员承担70%,销售领导承担30%。
3、所有退票及重开发票必须填写《发票退票重开审批表》(详见营销手册附表),时间紧急的可 电话请示同意后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擅自接受或重新开票的,财务部在拿到发票后的当日,将情 况报告公司,对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销货退回 1、公司的销售退回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仓库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
3、财务部应对退货接收报告和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应收账款及回款管理 1、由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登记管理工作。 2、应收账款管理专员每月2号前根据合同约定及发货情况编制收款计划发送销售部,销售部内 勤统一整理收款计划,汇总后报各大区经理及营销人员。 3、各营销人员应及时收取当月的收款计划(邮件),并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出入,应及时与应收
账款管理员联系,修改收款计划。每次出差回公司均要核对无误后再签字确认。 4、各营销人员应在每月月报中详细规划下月的计划及措施,对于长期滞收的陈欠款,应及时报 告大区经理,以便公司果断采取措施。 5、收账款专员每年与用户核对往来账一次,营销人员应积极协助,填写《用户往来账项核对单》, 并请客户签字盖章,确保账账相符。如核对不符,立即汇报公司财务部。如对账单不齐,对责任人处
以罚款500元/张。 6、应收账款专员每周末需及时反馈本周的到账情况,便于销售部随时检查各办事处的收款进度, 督促营销人员催收货款。 7、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对催收 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8、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产品销售的接单、发货和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客户订单、销售通知单、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客户购货单据。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 记每一位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建立起完整的客户 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每年至少一次向欠款客户寄发对账单。 9、对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坏账。对发生的
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10、注销的坏账应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坏账收回时应及时入账,防止账外款。 11、不得挪用货款,否则罚总额的100%,并交司法机关作行政处理。 12、营销人员应收货款必须100%收回,否则用风险金(每年个人收入的10%作为风险抵押金,封
顶20万元)、家庭财产作抵押。对于超期应收款必须积极配合清收组工作,其中对于超期多年的货款, 由于销售员不重视,从工资费用中扣除。经同意由厂部打官司解决的应收款,营销人员必须提供必备 的书面手续,全程同司法人员一起协助处理完毕,如有经济损失责任人承担30%,个人失职的全额承担, 派员协助收货款原责任人不结任何工资、费用,罚款按原规定。 第二十二章 供运及基建招投标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招标范围: 1、原材料、包装物、大宗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料出售、运费。 2、设备、各种维修及外加工、工程施工、五金定点。 3、基建、装潢、绿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 招标制、分离制、监督制 1、招标制:列入招标范围的内容,各公司必须汇总到招标办,由招标办按规定对象统一组织发 标、开标、初评标,并把初评结果交采购部二次谈价。二次谈价结果报决标组决策中标者,由招标办
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部或设备部(设备员)签订合同。 2、分离制:指使用与采购相分离、采购与询价投标相分离、分组多头询价的制度。标的100万以 下的由分管领导分组联络询价,大于100万的由董事长分组联络询价,相互间不得交流询价信息,互 相保密,最终询价结果报指定领导。 3、监督制:每月由专门人员对常用物品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招标要求 1、招标和决标
(1)招标组:由招标办及领导、监事会、审计部、相关技术人员、各公司主管领导等5—7人组 成,组长由董事担任。评标办法在开标前2小时内确定。 (2)决标组:由采购部及领导、招标组及领导、基建、审计部和相关技术人员等5-7人组成(重 大项目加上监事、董事长),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按表22.1执行。 表22.1 决标组和重大项目决标组的规定 权限 决标组 重大项目决标组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投标方批准 <1500万 ≥1500万 标的批准 <1000万 ≥1000万 中标单位批准 <500万 ≥500万 2、验收和决算 (1)验收组:由基建部及领导、审计、采购部3-5人组成,组长由基建部主要领导担任。 (2)结算组:由基建部及领导、审计、总部财务领导、第三方、采购部、招标组6-8人组成,组 长由基建部领导担任。
3、询价或者通知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少于三个。(30万以上工程不得少于五家) 4、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图纸、资料及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额的10%计算。标书费按 表22.2规定收取,未中标者退回完整的图纸及资料后退还投标保证金。 表22.2 标书费规定 工程量 <30万 <100万 ≥100万 标书费 200元 500元 1000元
5、原材料必须按国家和ISO要求,在公司论证合格分供方中进行招标。 6、其他材料必须经论证,在质量达到国家和企业标准的合格分供方中进行招标。 7、基建及设备,必须从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的企业中招标。 8、选择投标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项目中的预算价和企业内部价。 9、投标方的标书内容,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当众拆封。
10、招标结束后,填写招标情况汇总表,交物流采购部按144条规定进行二次谈价。 11、原材料招标后,材料采购员严格按照分配的数量及价格执行。财务部每月上报执行情况到总 部采购部,各公司应严格监督执行。如有调整须提交总部采购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12、基建招标流程按表22.3执行。 表22.3 基建招标流程 1、招标前期工作
a、投标确认审批。先从技术规范、资质、信誉等调查,初选4家以上投标单位(30万以上工程 必须5家以上)。 b、询价或预算草案。询价确定3家以上投标单位,基建工程提供预算制作预算草案。 c、标书草案制作。注明中标原则,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标书送达要求、投标押金、图纸及资料押 金,收取标书费用,注明开标形式。
d、发标。收取投标押金、图纸押金、标书费用。招标说明书要求应清晰完整,所有资料、图纸齐 全并经审批后发放。 e、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标书。 f、标的确认并审批。 g、招标工作小组开标、截标并记录。 h、招标工作小组写出结论书,签字后报送采购部。 责任方: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汇总后交评标工作小组 -41-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2、决标期
a、由采购部组织二次谈价后,交决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b、中标与否信息反馈:中标者由招标小组发放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反馈未中标信息。 责任方:评标工作小组 中标书交建设方 3、建设期(采购期) a、建设方(采购方)与中标单位签约。由采购部按照招标要求及中标者承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并附中标结论书交领导审批。合同一式四份,一份存档(附招标说明书、图纸、中标者投标书及
中标结论书),招标办一份,基建部一份,中标单位一份。 b、建设方管理。参照《国家建筑业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标准验收及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 责任方:采购部或建设部门 4、过程控制 a、材料进场由基建、审计、监理、承建单位进行数量或者质量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b、主要结构部位包括地面等要经过基建、审计、所在公司代表、监理、承建单位进行验收签字后 进入下道工序。
c、过程控制确认单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5、竣工验收 a、验收组(基建部)提交验收清单(包括过程控制确认单、工期确认单、所在公司对承建方工作 配合结论书等)。 b、由招标组对第三方资格预审选择第三方,采购部谈价,第三方提供结算报告。 c、结算组人员参与第三方审核,无第三方参与的由基建部初步审核,审计部审核并出具报告。 d、待初审金额确定后与施工单位对账。 f、达成共识后出具决算报告。
g、双方签字并经领导审批。 责任方:建设方 13、增项权限按表22.4执行。 表22.4 增项权限的规定 增项额 承建方 基建 经理/主管领导 审计部及财务/预算机构 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 <3万 申请 证明 审核/审核 核准/ 审批 ≥3万 申请 证明 审核/审核 核准/预算方案 审核 审批 14、基建付款时,采购部提出申请,基建相关领导证明进度,财务核准,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工程竣
工结算时,招标说明书、合同和工程结算明细表一起附在发票后面经财务经理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 续。 第二十三章 采购和应付款管理制度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办公用品、印刷品(含说明书等宣传资料采购) 1、各公司行政、办公室、企划部:根据各部门要求,制定月/季/年度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并报计 划到招标办(一次/季),企划部负责产品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设计定稿。
2、招标办:组织选型招标并报批。 3、物流采购部:根据招标结果定点采购并且主管核价。 4、各公司行政、办公室、企划部:组织核价、验收入库等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五金配件油料机配件加工等寻价定点 1、招标办:组织选型定点(每年至少1次)由采购部、设备部等人员参与。 2、各公司采购人员必须在定点单位采购及加工,否则不得报支。 3、各公司生产设备部门:专人验收。
4、各公司仓库: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新材料试用及供方评定 1、物流采购部:①调查分析并申请试用; ②对于合格供方进入招标程序。 2、各公司总经理:批准试用。 3、需要提交检测试用费的由财务部签收。 4、各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试用的安排与监督。 5、各公司质检部:按规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工艺部负责原材料试用、出具试用报告。
6、各公司技术部:根据新产品开发计划,提出新材料申请,由各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统一采购。 第一百五十条 原材料采购与付款 1、材料采购员:按招标结论要求采购、签定合同并通知到厂时间便于验收入库。合同签订后及时 送财务核实并将采购合同逐级审批。 2、各公司质检部/技术部:验收质量。 3、各仓库:按规定做好入库、退库手续。 4、各公司财务部:审核数量、价格(对照合同及中标价)。
5、材料采购员:每月28日前将原材料付款计划报物流采购部。 6、物流采购部:核准付款计划。 7、各公司财务部:审核付款计划。 8、各公司总经理:审核发票(对照合同及中标价)。 9、分管采购的领导:审批付款计划。 10、各类物资采购员必须将验收入库审批后的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交财务部资产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核算会计,未及时交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货运管理 1、按规定组织选型招标确定合作单位并报批。 2、物流采购部:负责签订合同并提交付款计划。 3、各公司销售部:①按合同要求组织运输(遇加急等需加报价,卸车费由销售部经理审核);② 回单统计及到货及时性统计;③每月20日前报付款计划→物流采购部。 4、各公司仓库、财务部:审核运输清单及发票。
5、各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发票审核(回单及迟到货处理)及付款审批。 第二十四章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制度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据实登记仓库实物账,及时编报库存报表,定期清查、盘点库存物资, 责任到人,做到账、卡、物相符。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和利用工作,协助做好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 4、了解物资性能,不能因为贮存不当引起物资变质,做好仓库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确保 仓库和物资的安全,保持库容整洁。 第一百五十三条 礼品进出库规定 1、礼品入库 (1)礼品由保管人员据供货方提供的送货单进行清点、检验后办理入库。 (2)礼品登记台账需在收入栏注明数量、单价、金额及发票号码。
(3)礼品发票由仓库人员办理审批手续,由审批者对礼品台帐入库情况签字确认后审批,再交 由报支人到财务报支。 2、礼品出库 由领用人本人填写领料单(合计必须大写),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由核准人(办公室指定人员)核准, 再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放。 3、其他 (1)礼品仓管人员每月必须对每个礼品作好月结,并做好领用存的月报表和各部门及销售员领用 明细。
(2)审计部凭礼品领料单对礼品台账进行审核,每季对礼品的帐物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包括固定资产),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 定,如属直接使用部门或场所,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值班者按 规定验收货物数量后才能紧急放行。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入库管理规定
1、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和“送货单”仔细核 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于“订 货单”或“采购申请单”,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数量抽检按各类材料抽检办法执行(由 各公司自行制订)。 2、如发现单货不符、外包装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通知售后服务部门、
采购部门和厂家代表(如有),共同现场鉴定,必要时拍照记录。 原则上单货不符的物资不得接收,如采购部门要收下该物资时,库管员要告知上级,并于单据上 注明实际收货情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3、物资抵库但库管部门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 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4、发生退库或退货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退货单”及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
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状况。退库或退货产品要单独存放,如可重新销售应优先出库。 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物资,库管员要依据退库原因,研判处理对策,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 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 5、废料入库办理入库单,由车间人员签字。财务主管每月对报表及台帐进行核对,并核对入库数 量每月实际领用材料及定额用料差额的误差,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库管理规定
1、领用或发出存货时,必须凭审批手续完备的领料单或出库单方可,领料单中必须写明领料部门、 用途、品名、规格型号和数量等,不得事后补办。 2、仓库保管员每月底编制仓库报表时,要根据领料单归到相应的部门或工序。 3、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出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点、 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包装破损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唛头不清
不出库。 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物资变质、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负经济 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物资储存保管规定 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 区分工,合理有效使用仓库面积。 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 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1、物资堆放的原则
(1)本着“安全可靠、作业方便、通风良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垛位和规定地距、墙距、垛距、顶 距。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2)按物资品种、规格、型号等结合仓库条件分门别类进行堆放(在可能的情况下推行“五五堆 放”),要做到过目见数、作业和盘点方便、货号明显、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2、建立标记、物料卡并置于明显位置。物料卡上载明物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产地或厂商、
有效期限和储备定额。 3、库存物资在装卸、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可倒置,保证完好无损。 4、仓库建立库存数量账,每日根据出入库凭单及时登记核算,月底结账和实盘完毕后与财会部门 对账。 5、经常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按规定时间编报库存日报和库存月报。 (1)每月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填报库存盘点表。如发现盈余、短少、残损或变
质,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上级和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调账。 (2)积极配合财会部门做好全面盘点和抽点工作,定期与财会部门对账,保证账表、账账、账物 相符。 6、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预防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腐、防霉、 防鼠、防虫、防尘、防爆、防漏电。 第一百五十八条 库存控制与分析管理
1、库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财会、采购、销售等)协商制订合理采购批量和库存安全量,降低 存货总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2、做好仓库与计划、采购、销售环节的有效衔接工作,在保证经营供应、管理需要等合理储备的 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仓库管理员必须每星期上报库存动态表,以便供应部门合理采购。
3、定期进行库存物资结构与周转分析,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报损、报废和呆滞物资的处 理工作。对超6个月的存货,必须每月上报财务部和总经理,直到处理完毕为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库管人员工作要求与纪律 1、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对无效凭单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出、入库作业请求有权拒绝办理,并及 时向上级反映。 2、妥善保管出入库凭单和有关报表、账簿,不得丢失。 3、做好保密工作。
4、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动用明火。 5、严禁酒后值班。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7、未经财务总监同意不得私自涂改账目、抽换账纸。 8、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 9、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10、严禁私领、私分仓库物品。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11、严禁在仓库内谈笑、打闹。 12、严禁随意动用仓库的消防器材。 13、严禁在仓库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
14、做到四“检查”: (1)上班必须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已锁门、拉闸、断电及是否存在其他不安全隐患。 (3)经常检查库内温、湿度,保持室内通风。 (4)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特殊物资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条 库管员调动工作时,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由上级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
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单,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与上级签字 后各留一份。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及帐 实不符的,库管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其上级负领导责任,并视情节按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仓库的检查规定
1、采购部每周至少一次对原材料入库验收检查,全月覆盖全部原材料。 2、财务每月对各仓库检查一次,对每个供应商入库数量都抽查到。 3、分管仓库领导检查仓库主管对各仓库的管理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仓库,全年覆盖全部仓库。 第二十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现金保管及支付 1、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各公司财务经理对库存现金平时不定期盘点两次,每月底盘点一
次。 2、库存备用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办公室不允许留有现金过夜。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时要注意 安全,对于超过5万元的取现业务必须要有人陪同并配车。 3、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4、大于2万元的发票支付,一律汇款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加强对预算的管理 所有费用必须在预算范围内报支,任何单位不得超过预算列支费用。如确需超预算报支费用的,
必须向董事长提出增加预算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新增后的预算范围内报支。 第一百六十五条 报销单据的审核规定 1、主要审核单据列支费用的真实性、费用名称填写的准确性、所附发票的合法合规性和金额加计 的正确性。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2、设立发票审核员的公司,发票审核员对于报支单据必须全部审核,出纳会计在支付报销款项时
全部审核,财务经理每月抽查其中的20%以上的凭证,内部审计抽查财务经理抽查过的凭证必须占总凭 证的10%以上,抽查财务经理未抽查过的凭证也必须占总凭证的10%以上。 3、不设立发票审核员的公司,出纳会计在支付报销款项时必须全部审核,财务经理每月抽查其中 的50%以上的凭证,内部审计抽查财务经理抽查过的凭证必须占总凭证的10%以上,抽查财务经理未抽 查过的凭证也必须占总凭证的10%以上。
第一百六十六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2、月末及时从银行取回全部回单入帐。 3、每月5日前应由出纳人员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属 未达账项,应详细查明未达账项的内容,并在银行存款调节表中列明。原则上,未达账项时间不得超 过一个月。
4、银行存款纳税户每月必须根据银行余额及应交纳税款转入资金,不得多转。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存款的支出 1、银行存款的支付必须凭审批后的申请用款单,用款人必须认真填写申请用款单,详细、准确列 明收款单位、开户行、帐号、用途和金额等,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不允许涂改。严禁出现付款与 发票抬头不一致的单位,如有此类业务,须由发票单位出具委托书。
2、对于预付款的支付原则上要有采购合同,对于应付款的支付,要由相关会计人员查实帐面应付 款金额,在应付款金额范围内付款,并在支付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3、所有货款的支付或销售员借款打卡必须按规定审批,如审批人出差,凭审批人电话完成审批的, 必须在审批人回公司后第二天补签完毕。 第一百六十八条 银行的借贷 1、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合理安排借贷,如遇贷款利率下降,必须及时把高利息的贷款转成低利息的
贷款。 2、及时安排银行还贷资金,所有银行贷款均不得逾期,否则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3、根据资金计划,及时将申请付款的款项付出。 4、出纳每天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存款结存情况及到账情况。 第一百六十九条 印章及网上支付管理: 1、财务印鉴章统一由公司财务经理保管,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出纳人员除外)。所有票据 都不能预留印鉴。印鉴的保管出现问题,财务经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于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的,应由出纳人员严格按照支付申请单的内容网上支付,然后由财 务经理或非出纳人员严格审核网上支付业务无误后,完成支付手续。出纳人员和财务经理或其他非出 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管好各自的密码,不得泄密,更不得由一人完成所有付款程序。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第二节 往来款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1、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立即委托银行查询,取得开出行的确认函。 2、要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和控制,相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台账)”,逐笔登记每张票据的 详细资料,应收票据款项收妥后,在“备查簿”中逐笔注销。 3、若遇公司持有的票据丢失,要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 款人及其代理付款的票据除外)。公司在票据丢失后,或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一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 1、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进行账龄分析以及通知销售部催收到期款项。 2、所有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每年进行一次,1月份结账后开始,3月底结束。 3、对账工作由财务部制作对账函,由销售员负责发放和回收。对账不一致的,由销售员查明原因, 并由相关人员或对方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4、对账函的回执需加盖对方财务印章,原件交至财务部,复印件及传真件无效。对不能及时收回 或不符合要求的对账函回执,按500元/月/张×实际拖延月份数分别对业务员和销售区域经理进行处 罚并上报。 5、发现有对公司不利的回执立刻通知销售人员查明原因,不能出现因为对账函引起的任何纠纷。 6、财务部把每年的对账函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7、财务部门每月3日与销售部对账,有差错及时纠正,不得拖到下月。对于销售未开票的,由销 售部按年份作出时间分析,并分析月末各年度发货未开票的金额;同时对到货回单作出分析,分析发 货未到回单情况。财务部对此报告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在财务分析中进行书面汇报。 8、财务部将销售发票及时入帐,应收账款按照销售发票的实际购货单位记账,不得随意调整账户。
如确需调整的,必须凭销售部和仓库的书面说明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 9、财务部每天将实际到帐情况,及时输入销售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业务部门。 10、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结合账龄分析等方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评价,及时提供公司 应收账款的规模、结构及账龄的资料。特别是出现在贷方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得出现超过三个月收 款不开票的现象,否则必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查明原因。
11、坏账损失审批程序及权限。公司对拟确认的坏账损失及金额大于5万元的应收帐款的折让实 行逐级报批制度。由经办人或经认可的经办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分管领导 核准并附上中介机构鉴定或意见等法律文件,报股份公司董事长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已做坏帐 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应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继续追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
1、建设工程预付款项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协议及工程进度等规定支付,不得超额预付工程款。 2、原材料采购预付款项时,必须充分了解供货企业的资信、产品质量和财务状况等,预付货款前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必须签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须延长的,必须办理书面报批手续。
3、各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预付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催促业务部门结清预付帐款。 每月底对未结清预付帐款的笔数和金额进行考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1、对于行管人员的预借款项,必须在一月内结清;业务人员及工程人员的预借款项必须在三个月 内结清;对于招标中汇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三个月内收回;逾期按未结金额及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
计算借款利息,同时将利息计算清单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告知借款人员后每月在工资表中扣除。对 于超期三个月的预借款,将利息计算清单发到公司总经理;对于超期5个月的预借款,将利息计算清 单发到财务总监;对于超期6个月的预借款,将利息计算清单发到董事长。 2、财务部门作为其他应收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工作,每月底对未结清或 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的笔数和金额进行考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 应付账款的管理 1、公司的采购应由采购部门根据请购手续及采购制度实施采购,各供应商原则上应在采购货物入 库的同时,发票交至仓库或采购部,仓库或采购部及时审核后交由财务部门入账。 2、对应付账款,财务部必须每月与采购部对账一致。 3、加强对各供应商的开票管理,所有上月估价入库的货物发票,供应员必须在本月结帐日前全部
入帐,否则每单扣责任人月考核5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供应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分管领导批准 后不予扣分)。 4、冲估价入账的处理:前期估价入账的购进货物,在发票到来时,应查实当时入账情况,根据情 况,先原路冲回原估价入账凭证,然后根据实际发票做材料购进凭证。 5、财务部门作为“应付账款——估价”的归口管理部门,每月底应该对该账户进行清理,特别注 意不得出现多冲或少冲估价的情况。
6、所有国内购进货物必须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票日到抵扣日180天内,超期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由此而造成 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经济处罚。 8、供应部设立与供应单位的往来台账,每月与财务部核对正确。 9、各公司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超过两年的付款申请,必须有对方单位的对账函方可付款,同 时汇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原签定合同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三节 工资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各公司的工资发放规定 1、车间人员工资按计件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月发放,但必须预留900元待该员工离职三 天内结算发放。 2、行管人员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车间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 3、年终奖金报总公司审批后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4、财务部门每月发放工资时应同时向员工发放工资条,上面应详细列明姓名、出勤天数、计件工 资或岗位工资、津贴、代扣各项税费、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和预留工资等。 5、所有人员的工资必须发放至该人员银行卡,原则上不发放现金。(特殊情况经批准同意由本人 凭有效身份证领取)。 6、公司参加社保人员必须与定编人员一致。 第四节 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按使用部门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 2、每一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必须经低值易耗品台帐登记人签字后方可报支入账。台帐登记人必须详 细列清购入低值易耗品的品名、规格、购进日期、数量、单价及金额、使用部门,同时通知使用人前 来在台帐上签字以示领用,承担实物保管责任。 3、低值易耗品每半年盘点一次,每次盘点后将盘点表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保管 人酌情赔偿。
4、低值易耗品使用人如离厂或调岗的,必须到财务部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方可离厂或调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预算及计划外审批权限按表25.1规定执行 表25.1 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规定 计划外年累计 总额 年度预算 ≤50万 >50万 >1千万 >3千万 批准权 董事会 经营班子 董事长 董事会 股东会 2、购置、验收及交付
(1)固定资产购置必须采取竞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做到以合理价格购置性能最优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建议供应单位等内容, 按程序报相关领导审批,最后报总经理批准,交物资供应部门执行采购程序。 (3)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固定资产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组成,
成员应包括采购部、财务部、使用部门(生产、技术、设备)等相关部门人员。 (4)外购固定资产〈小汽车、房产除外〉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合同、固定资产验 收单入账。增值税专用发票需180天内认证。自建固定资产需凭工程竣工决算单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资产,同时督促和跟踪有关产权手续的申办和产权证照的获取。 3、固定资产台帐
固定资产台帐登记人员及时将该固定资产相关信息登记入台帐,必须具备资产名称、购进时间、 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等信息,并要求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前来办 理资产保管手续。固定资产调整、处置时,需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整、处置手续后才能变 动。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4、固定资产管理
年末进行全面盘点,并将盘点表报股份公司财务部门;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馀,应及时查明原因, 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5、折旧的提取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机器设备: 10年。 (3)运输工具: 4年。 (4)电子设备: 3年。 (5)与生产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下列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6、固定资产的处置 使用单位根据资产使用情形,对淘汰、损坏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上报处理方案。金额净值在50万元 以下(含50 万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5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含500 万元)的报董事会批 准;凡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股东大会批准。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处理方案实 施。 第五节 成本分析及档案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各公司每月8日前将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报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每月15日前将 成本分析表报股份公司财务部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凭证及账本管理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2、所有当月凭证必须在次月20日前装订完毕。 3、当年账簿必须在下年3月20日前打印出来,装订成册。 4、所有该入账的凭证必须在当天及时入账,不得拖延。 5、为查阅方便,近三年财务档案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超过三年的应移交档案部门负责保管。 6、财务数据每周备份一次,年度结束后,将当年财务数据刻录磁盘存放档案室保险箱中,并对软 件设置密码进行保密。
7、各公司非财务人员查阅非直接关系会计档案资料和外单位的人员(包括税务部门)调阅财务档 案,必须按表25.2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调阅的期间、内容、查阅的时间等,经有权人签字同 意后方可调阅、复印财务资料。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 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综管条例汇编
表25.2 财务档案调阅审批权限的规定 调阅人 公司内部人员 公司外部人员 审批人 查询人≤2年的工资、应收款、应付款、汇算清

并进行对比分析;另一组负责到产权登记部门、购房对象等进行项目销售情况和房源情况的外围调查。通过对账面收入、收款凭据的分析和房产项目的销售、收款、合同的比较,发现三个疑点: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部分实际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2.询问调查,外围取证

根据三个疑点,专案组初步认为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经过研究,专案组决定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询问。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请她解释账上的三个疑点问题。会计人员反映:公司自开业以来,已换了两任会计,第一任会计已在一年多前辞职,现不知去向,以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她不清楚。公司按揭销售的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实的销售,取得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另一种是借亲友、及公司员工的名义销售,实际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取得的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长期借款”处理。现会计上账务处理是出纳给多少发票会计做多少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检查人员通过第一次对会计人员的询问后发现,要取得案件突破,关键是要突破法人代表。

当检查人员找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时,法人首先将责任推到前任会计身上。但经过检查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宣传,最后在事实面前,法人交待,公司另有一本代收水电费账,记录了部分售房尾款收入。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和代收水电费账簿,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专案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和代收水电费账簿中收款凭据记账联号码、金额电脑录入后,与录入的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多处不一致,与其房屋销售广告、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房源相比,还有部分店面销售合同、收入未如实提供。

专案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购房户了解购房付款和付款票据取得情况;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A花园“五号楼”11个店铺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93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专案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讲事实、政策攻心,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公司开发的C大厦其中一部分房屋销售款由另一合作股东直接收取,没有进入公司账,但房产证由公司统一办理;除了部分自用店面外,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财务人员交待:部分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的假按揭销售房产,实际并未销售,所以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专案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同时,通过对该公司办公室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售房合同,并再一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最后,专案组又查获了9本收款凭据。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将另一合作股东自售房合同、收款收据进行归集统计,查清了该公司偷税的全部事实。

稽查局对该公司涉税一案研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大,并且纳税人有主观故意行为,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由于该公司设有二套账,有主观偷税行为,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不如实提供房产销售已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收款凭据、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导致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处于进展缓慢的境地。检查人员从分析账簿原始凭证和售房合同入手,结合外围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抽丝剥茧,并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才不得不提供第二套账,并且像“挤牙膏”一样逐步提供有关资料,最后才得以查清该公司全部的偷税事实,

该公司法人代表面对税务部门的询问三缄其口,在检查人员掌握其偷税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交待两套账,但由于其还存在侥幸心理,对检查人员的取证处处不予配合,使得案件的查处十分艰难。最后一次通知法人代表接受询问,法人代表也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场,后来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也拒绝签收。为此,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争取了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派出2名干警协助调查,公安人员负责传唤被询问人员,并协助收集有关证据;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公安人员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证明文书已送达,迫使公司法人代表接受税务文书,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结案。

虽然该公司开发了三个房产项目,但由于都是分别销售,如B宾馆属于产权式宾馆,按间销售,因此,核对工作量十分巨大。专案组对每次获取的售房信息进行录入核对,其结果对案件的查处都有重要影响,再加上涉及税额较大,认定实现收入工作客观上延长了查处时间。检查人员采取查实一笔请该公司财务人员和法人代表核对一笔的办法,及时固定证据。与此同时,为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检查人员请审理人员提前对《稽查底稿》进行审核,加快了案件的查处和审理进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近四个月的内查外调,专案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从2000年到2005年度收入情况及隐瞒收入少缴税收情况。其中:①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979.2万元;②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1257.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③在账簿上少列售房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53.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91.8万元)645.3万元;④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170份,金额2845.7万元,启用账簿12本,应缴印花税0.8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2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以上问题,该公司共少缴地方税费267.9万元。其中少缴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79.1万元。

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234.4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0.6万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开发的B宾馆是产权式酒店,投资成本过大、债务过多,宾馆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多位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付债务。法院受理后,已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准备对公司进行破产并拍卖B宾馆。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进行立案查处,并已向法院申请在拍卖B宾馆时协助执行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中,专案组抓住时机,采用内查外调多种办法,及时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偷税情况,直到最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1.抓住了举报案源的立案环节

稽查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通过查前预案准备,敏锐地分析出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重大偷税案件,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调集了精干力量,集中精力查处此案。

2.抓住了重大案件的询问环节

专案组在纳税人的收款凭据的记账联、存根联、售房合同等对比分析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情况后,先后三次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终于使其在事实面前提供了账外账、收款票据以及售房合同,从而为案件的查处找到了突破口。

3.抓住了有效证据的收集环节

专案组首先向征收、管理部门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证据;其次从按揭银行、房管部门、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等单位入手,收集了纳税人办理银行按揭、产权过户、房源分布等证据;最后对本案查处中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从中找到了最有价值的案件证据。

4.抓住了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

专案组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合法程序,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征了少缴税款,对偷税给予了一倍的罚款,同时,根据纳税人偷税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使这一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圆满结束。

1.征管部门对零申报项目要及时反馈

一是征收部门要对纳税人按期申报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表与表之间的逻辑错误;二是要做好纳税申报提醒服务,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三是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申报异常现象,对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及零申报等情况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防止出现人为零申报行为的发生。

2.要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切实负起税源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对房地产销售情况,要按期开展巡查巡管工作,促使纳税人按期足额申报税款,实现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3.要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要切实加强评估工作。一是要注意收集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设置评估预警值;二是要运用评估指标预警值,准确筛选评估对象;三是要通过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4.要加强部门协作,坚持联合办案制度

一是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二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逐步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检查、复杂案件会审、典型案件定期交流分析、情报交换制度。三是要建立税警之间稳定、紧密的合作机制,理顺公安介入时机和案件移送等问题,发挥各自优势,突破地税稽查调查取证难这一难题,力求案件查深查透。

1.在房地产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从哪些有关部门获得相关证据?

2.对重大案件查处,如何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联合办案?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经责令后仍逾期不缴的,如何处罚?

2.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应移送不移送的,如何处理?

本案特点:本案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税务检查人员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数据分析比对,运用“解剖式”方式检查,从而发现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本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具有参考价值。

2007年1月2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针对举报信和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稽查局领导按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了检查计划。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成,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内黄金地段,先后成功开发了“A花园”和“B新城”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档住宅小区和两座正在施工中的豪华写字楼,其中两个住宅小区已经开发完毕,账面上体现全部销售完毕。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举报人举报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坚称,如果税务机关不查处,还要继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举报。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细致研究和周密部署,并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为组长,五名稽查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小组。根据会议部署,检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查看征管资料和外部调查,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较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对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也比较熟悉,该单位2005年被市政府评为“纳税百强单位”。面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有些犹豫:到底是举报人出于个人目的恶意报复,还是该单位偷税手段隐蔽。为稳妥起见,报经领导批准,决定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名义,正常调取该单位年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打破“就账查账”的常规检查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检查税种,以商品房开发面积、销售价格及售房收入为重点检查项目,对该单位进行“解剖式”检查。

检查人员分成两个小组,第一组检查人员,把“A花园”和“B新城”两个小区的征用土地费用、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费、商品房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核查,并制成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进而全面掌握企业账面开发经营成本、收入和地方税收申报缴纳等情况。同时,第二组检查人员从公司的“工程资料账”方面入手,责令该单位提供以下经营管理资料: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平面图、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房屋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分小区、分楼盘,分年份,把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可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预收款项、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统计。经过20多天紧张有序的工作,第一组检查人员初步的检查结果是:该单位除了账面一部分房款用自制内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400元外,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收入不入账问题。该单位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完整,账面上的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都比较符合逻辑关系。该公司对查出的上述问题予以认可。

2.进一步检查工程资料

检查人员没有轻信对账面的检查结论,而是继续对该单位“工程资料账”进行检查。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售许可证等资料,逐一统计了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建筑工程决算面积、可供销售的面积。根据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逐一统计出了全部的销售面积,包括主房、配房、阁楼和停车位等各部分面积。20多天后,第二检查小组的有关统计和检查数据资料终于出来了。经过对第一小组与第二小组取得的资料汇总对比分析,“A花园”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57296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48796平方米,存在约7050平方米的差额。“B新城”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25410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20430平方米,存在约4980平方米的差额。即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上应该还有约12030平方米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上,该公司账面上两个住宅小区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期末均无余额,开发产品即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在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上述情况时,他们一口否认存在差额的事实,一会儿说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面积不准确,一会儿又说是检查人员的统计错误造成的。为确保数据万无一失,一组检查人员又加班加点对有关资料重新核对了一遍,也没有发现统计错误。另一组检查人员又先后去了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施工有关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关键性外部证据资料。经比对,有关内容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内容是一致的,此举进一步巩固了检查证据资料,尤其是房屋销售面积的证据。那两组统计面积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额呢?问题是不是就出在这差额上呢?针对决算面积与实际销售面积存在差额的这一重大疑点,面对财务人员拒不承认差额事实和推诿的状况,检查人员积极做好财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先后五次到两个小区的现场查看。通过对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逐一核对,最后终于发现了面积存在差额的原因,该公司故意隐匿开发产品和销售不入账等违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原来,“A花园”小区的面积差额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开发产品-停车位”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B新城”的面积差额源自沿街商用房,该小区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单位-某物业公司1580平方米,用作办公场所,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隐匿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事实。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建立一套真实的所谓“管理会计账”,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一套“财务账”,用于报税等应付税务机关。财务人员根据以往税务机关“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打起“工程大、住户多、施工和销售时间长”的擦边球,利用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漏洞,把财务账上的“成本、产品、收入”等各种勾稽关系处理协调的情况下,把开发产品—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其中一部分不反映在财务账上,以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的目的。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通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通过走访住户、电话咨询等途径,对住房、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销售价格、销售面积和销售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有关证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该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财务税收知识,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因此,他们在检查初期能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在账面检查结果出来时,也认可检查结果。但随着检查人员对“工程资料账”深入检查时,财务人员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检查人员不再配合,财务人员相互推诿甚至逃避、阻挠检查。法定代表人找市局领导“反映情况”,歪曲“检查人员在无事生非,故意找毛病”。面对种种压力,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边做纳税人的思想工作,边按计划继续检查下去。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纳税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

该单位偷税的手段隐蔽,正常的“就账查账”检查方式无法发现违法问题,这需要检查人员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式,检查时间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纳税人的经营资料繁琐,复杂,量大,需要检查人员进行认真的梳理、归类和统计,有的还需要去外单位调查取证,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这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关系的能力。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采取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隐匿部分开发产品从而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具体作案手段是:该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正常的企业内部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会计账”,用于内部经营管理。同时又建立了一套成本、费用真实,但产品、收入不真实的“财务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达到偷税目的。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开发建设的“A花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该部分车位全部销售完毕,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1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19万元。

该单位开发建设的“B新城”小区中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账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法人单位1580平方米,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根据该单位提供的账外资料,该部分沿街商用房的平均售价每平方米42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116.5万元。

同时发现,该单位采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

公司在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并且没有全部入账,共使用收据12本,开具金额65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66.7万元、企业所得税82万元、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万元和教育费附加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并同时对少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 、“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资料收集分析

与其它大量不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相比,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果仅仅按常规的方法进行账面检查,根本无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隐匿开发产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侧重了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并结合实地检查,从源头入手,先后多次深入现场查看,才发现并查清了隐匿地下车位和沿街商业用房等账外涉税违法问题。

利用开发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因素,隐匿收入进行偷逃税现象,在房地产行业有着一定代表性。由于车位和商用房具体面积、数量在规划上没有明确,所以很容易让开发商做钻空子,如T公司就只是把销售的部分车位和沿街房作了账务收入处理。如果不进行销售面积与决算面积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不进行实地调查和账物核实,无法掌握真实的开发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也就发现不了这一违法事实。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采取了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在案件检查中,检查人员突破了地税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先后得到了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为提供和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检查房地产行业税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借鉴。2007年下半年,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和稽查方面,全面推广了该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和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偷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在检查方式上需要创新,积极探索和寻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的检查方法和思路。

1.充分利用和完善综合治税平台,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网络功能,加强与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和建设局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从源头上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业登记、土地征用、工程规划、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开发经营状况,并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基础信息台账,及时了解房地产公司的开业登记、土地征用、工程施工和房屋销售等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2.加强对纳税人的账务、涉税资料的管理

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加强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尤其是与涉税有关的用于经营管理的原始资料的管理,如建立健全保管账、领料单等,从而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创新稽查思路和方法,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借鉴和完善本案“解剖式”检查思路,在工作中研究、探讨符合行业特点的检查方法,查找纳税人偷税的途径、方式和证据,通过规范、细致、全面的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1.你认为本案件在查处房地产行业中有哪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2.请试用本案检查房地产业的思路和方法,提出模拟检查建筑行业的方法和步骤。

1.举报的形式有哪几种?

2.纳税人哪些情况属于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墓园行业检查中,查前准备充分、预案制定周密,联合公安机关办案方法得当,讲究策略,取证过程简捷,对检查同类行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06年5月8日,某省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墓园从1996年~2003年存在大量隐匿墓地销售收入的问题,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由于被举报人社会背景复杂,经营项目比较特殊,涉嫌偷税数额较大,稽查局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了全面案情通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办此案。

某墓园于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32万元。该单位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政府民政性经营墓园,经营地址远离城区。经营范围:石雕、骨灰公墓、花卉种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稽查局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这起群众举报案件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共同做出工作部署:

1.共同选派精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由稽查局一名副局长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具体负责。

2.联合专案组各司其职,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

3.先行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然后从现有账簿凭证入手进行侦查、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墓园经理杨某的父亲曾在省直机关某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后下海经商,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果正面接触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不便。经分析研究决定,先由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公安机关提前协助配合,从外围对该墓园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初查情况再适当增加办案力量。

检查人员以购买墓地为名,对该墓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销售人员把墓园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该墓园占地约18公顷,主要墓型有屏壁式、中式、欧式、自由式四种,相应的墓园分为四个区。从1996年开始开发并陆续对外销售,每一种墓区按开发先后又分为A、B、C、D、E、F六个小区。墓地小的一个不到2平方米,大的则达到100平方米左右。每种墓区每年的销售价格不一,以2005年为例,屏壁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3000元至5000元;中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8000元至20000元;欧式墓型的销售均为每平米18000元至50000元;自由式墓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米70000元至800000元。客户选定墓型后,交款时还要按销售价的5%一次性交纳50年管理费,之后由墓园办理墓权证,并按墓号建立档案。

检查人员对整个墓地情况有了一个初步掌握之后,以选墓型为由让销售人员带领对四个墓区分别走了一遍,了解各个墓区的分布、开发和销售情况。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举报线索,检查组每两人一组,分成四个小组,按墓区划分任务,每组负责一区,详细统计开发和销售情况。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每次只出动一组,每组隔两天一次,交替进行。由于墓园位于郊区的山地上,加之墓园本身的氛围,每次只有两人进行调查,在工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通过四组同志历时十五天细致的工作,终于基本摸清了墓园的经营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由于该墓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风景俱佳,所以墓地销售情况非常好,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将意见和建议分头向各自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研究,上级决定立案检查。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2006年5月25日,专案组对该墓园实施了联合检查。到达墓园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出示了执法文书和证件,要求配合接受检查。财务人员以经理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在公安人员配合下,财务人员不得不与杨某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向杨某说明身份,说清来意后,杨某以在外有事为由,拒不回来配合检查,并关闭手机。经向专案组领导请示后,检查人员向该墓园依法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账清单,把该墓园1996年至2006年的所有账簿、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调入专案组,连夜组织税务检查人员按照先期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其历年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查发现,专案组先期调查所掌握的销售数量远远多于企业账载数量,账面明显存在隐瞒收入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加大了对财务人员的讯问力度,在铁的事实面前,墓园会计、出纳员承认了墓园经理杨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两人设置两套帐,隐匿经营收入的涉税违法事实,并交待了另一套账藏匿在经理办公室内。据此,检查专案组整理相关证据,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经理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了另一部分账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对,正是该墓园隐匿的“账外账”,账载收入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数据计算出来后,检查人员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理一方面不配合检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动用社会关系干扰办案,企图逃避税收责任,但在法律的威慑下,经理最后还是来到专案组接受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检查人员经过检查确认:该墓园从1996年开始开发公墓,1996年~2003年实际销售墓地共取得经营收入5866万元,采取设“账外账”的办法隐匿收入,其中:在“经营收入”科目账载金额合计为2967万元,另设“账外账”从1996年~2003年共隐匿经营收入2899万元,这部分金额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墓园1996年~2003年的成本、费用有大量“白条子”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专案组对该墓园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考虑到该墓园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特点,依据其1996年~2003年两套账簿记载的相关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以及法定代表人、会计张某的陈述、申辩意见,核定该墓园销售墓地收入的应税所得率为30%。,该墓园从1996~2003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共计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及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墓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元。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72.067万元。

3.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墓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43万元

4.鉴于该墓园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墓园偷税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墓园为求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对该案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纳入库。

此案的查处,有以下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和发挥群众举报在税务案件查处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是经群众举报得到的线索,如果没有举报,税务机关较少会对墓地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因为该行业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可分析,墓地销售行业容易发生偷逃税行为,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2.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是本案成功查处的重要保障

墓园开发基本都是在幽静偏僻的地方,实施检查时,执法力度非常重要,纳税人一旦销毁证据将很难查实,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检查最好有公安人员的配合。

3.墓地销售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需要规范明确

由于墓地开发的成本不易核实,许多材料都是“白条”入账。因此,找出合理依据,确定使纳税人认可的成本非常重要,这是保证确定应税所得率合理的前提,有利于税款、纳税金和罚款的核定计算及缴纳入库。

1.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加强经营墓地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有哪些启示意义?

2.殡葬行业的税收政策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哪些方面需要修改完善?

3.你对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方法及依据有何认识?

1.现行税法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2.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运用预警指标分析选案,检查中深入分析建筑成本指标,发现疑点,调查取证,查实纳税人以甲方供料的名义虚增成本事实,对行业检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方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入市地税局稽查局2005年度的地方税收检查对象。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实收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2005年营业收入963万元,营业成本777万元,利润总额3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5年度共实现地方各税42.6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1.初步分析单位经营状况。该单位2005年毛利润率19%,利润率3.96%,所得贡献率为0。该企业的毛利润率、利润率都较低,不符合当时的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形。检查重点锁定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是看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及时;二是看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发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现象。

2.查询税务管理情况。查询发现,税务机关未对该单位进行过纳税评估,自2001年来也未进行过税务检查。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是否符合税收管理的规定。

通过分析,确定检查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检查人员首先全面审核了该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从中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期间主要开发了1号楼和2号楼项目,该项目从2003年底开工建设,2005年竣工验收,可售面积5360.12平方米,2005年两座楼大部分开发产品已实现销售,销售面积3588.64平方米。

在对该企业2005年的总体情况掌握之后,1号楼和2号楼的开发成本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账面记载1号楼开发成本651万元,2号楼开发成本680万元,这意味着1号楼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511.55元,2号楼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457.93平方米,而这其中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只占到了每平方米不到300元。也就是说,退除土地及拆迁补偿费,每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成本仍高达2100多元,这与2005年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企业肯定存在虚列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问题,检查人员把1号楼和2号楼的开发成本作为了检查的重中之重。

根据前期确定的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首先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2号楼项目平均每平方米2483元的开发成本项目进行了剖析。剖析发现:1号楼、2号楼项目土地成本、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都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与同行业的市场成本价格相差不大,基本不会存在大的问题。问题出现在该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却高达每平方米1300多元,这与市地税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相差很大。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是指市地税局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建安成本核算不实的情况,根据日常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和专门调查取得的一些数据资料而制定的房地产企业建安工程费单位费额警戒线。具体数据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

应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对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对照上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和2号楼属砖混商住楼结构,2005年每平方米建安成本的警戒线指标是730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和2号楼实际每平方米1300多元的建安成本已远远超过了警戒线指标,由此可以断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肯定存在虚列建安成本的现象。经过进一步查看1号楼和2号楼的《工程决算书》及甲方供料等成本项目,发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列建安成本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虚增甲方供料金额;二是虚列电费。

检查人员发现,根据1号楼和2号楼的建筑安装合同规定,甲方供料的范围主要是钢筋、水泥和木材,而这三大材在这两座楼的供料金额高达600多万元,这个数值显然是不正常的。因甲方供料最终都要通过一些购料发票来入账,因此检查人员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方供料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逐一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企业供料入账发票存在以下问题:①使用了一些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假发票。获取的假发票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发票纸张与同类真发票的纸张在纸质上不一样;二是有的发票无监制章或者无发票防伪图案;三是发票右上方的发票代码不正确。②使用了填制不规范的发票。反映在发票字轨号码与发票填开时间逻辑关系不一致。如发票批印时间为2004年,而填开时间却是2003年及以前年度。同时发现发票不是一次复写,存在“大头小尾”填开现象。③使用了过期发票。④存在借用发票开具现象。经查询,发现有些发票领用单位与发票开具盖章单位不一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通过以上手段虚增1号楼、2号楼甲方供料金额443万元。

检查过程中发现,1号楼列支电费元,2号楼列支电费元。检查人员凭以往的检查经验认为,如此高额的电费支出发生在一个每座楼建筑面积不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上很不正常。带着这个疑问,在纳税人拒不交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先后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并到当地供电公司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相邻的某单位合用一个变压器,供电公司只就两个单位的用电总额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显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应属于相邻某单位的电费也列在了1号楼和2号楼项目上,共虚列电费支出23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核实真实用电情况较难

在对该案检查过程中,该企业拒不提供开发的1号楼、2号楼项目用电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对其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仍不提供相关资料,一直编造各种理由狡辩其电费发生的合理性。检查人员于是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除摸清开发项目周边环境及项目供电情况外,仍难以取到该企业虚列电费的有力证据。于是检查人员又到当地供电公司了解情况,可供电公司财务人员声称并不了解情况,只提供线索说负责该区域抄电表的人员可能更了解有关情况,但抄表人员并不想提供事情的真相。检查人员及时向其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抄表员最终道出了两个单位合用一个变压器的事情真相。在事实面前,该房地产企业不得不承认其虚列电费的事实,并提供出其实际缴纳电费的真实资料。

对从外地购料取得的不合法发票的认定目前可行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异地发票协查的方式进行,而异地发票协查方式不但耗费时间长,而且有时并无回复,这样,一方面拖延了检查时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异地不合法发票的认证难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房地产公司利用不合法票据编造虚假成本费用项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1号楼成本核算不实及取得单据不合法共列支成本元,2号楼成本核算不实及取得单据不合法共列支成本元,2005年两座楼实际共结转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成本元。

2.2005年在“财务费用”列支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贷款利息35527.5元,当年结转开发产品按比例应分摊贷款利息16889.4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列支贷款利息18638.08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元;对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元。

2.该单位2005年度偷税数额元,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62.7%,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发票真实性的检查

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取得大量不合法发票的手段虚增供料金额,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发票的辨别和审核能力。本案中也正是源于检查人员对不合法发票的准确核实,才找到了该纳税人虚增供料金额的违法事实。

2.要善于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检查

税务检查工作离不开科学性分析,税务检查人员要善于运用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及早发现企业存在的偷漏税嫌疑,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

3.税务检查工作切忌就账查账

在本案中,针对施工电费的检查,单从账面上看发票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不进行科学分析,不进行实地落实和了解情况,就很容易把这个问题忽略,从而造成检查的漏洞。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账,又不能唯账,只有从账面到实际,从实际到账面的多次反复,才是办案的要诀。

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税务人员不太精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专业知识,因而编造一些虚假的纳税资料,尤其是编造一些虚假的建筑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资料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针对这种现状,税务机构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学习房地产和建筑专业知识,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查账能力。同时也可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行业警戒线指标,使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管理过程中起到借鉴作用,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2.进一步搞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有时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落实难度很大,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建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及配合,获取相关涉税资料,实现资料共享。

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税收政策相应变化也比较快,因此,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强化日常监控,防患于未然。

在对本案的检查中涉及对异地开具发票的审查认定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地区发票领购等信息都能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而有的地区这方面却显得相对滞后,给发票查询造成很多不便。有关部门应出台相的应发票网络管理措施,畅通全国发票网络查询功能,使对异地发票的审查认定工作不再成为难点。

1.税务部门定期制定行业税收预警指标是否可行?

2.房地产行业中,甲方供料建筑方式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有多长?

2.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中,哪些情况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反馈案件查办情况?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检查房地产企业时,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从分析开发成本合理性入手,发现并查实企业虚增成本问题,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检查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根据2007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年开发某花园小区,2006年初开始销售。该单位2006年度账面反映某花园1#至5#商住综合楼共计销售收入3305.5万元,账面利润278.5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检查前,稽查部门制定了检查预案:先从企业调取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及建安成本结算资料,然后从征管分局调取该单位周边地段其他开发商的纳税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收集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开展必要的外围调查取证,实施询问调查,最后锁定证据,固定事实。

检查人员认真分析了该单位的有关纳税资料。该项目商用房占总开发商品房的15%,项目利润率约8%。该小区位于市区较繁华地段,其楼盘在建筑结构、容积率、绿化等方面与周边其它小区基本类似,平均售价(2000元/㎡)比周边项目高出近200元/㎡,而利润率却明显低于周边其他房地产公司15%的平均利润率。经查,该单位收入已全部入账,检查人员于是将检查重点锁定在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上。

检查人员将该企业的成本与周边房产开发公司的成本逐项进行了详细比较,发现该单位的平均建筑安装成本(1000元/㎡)比周边同等楼盘高出200元/㎡,同时高出该市同等类型房产平均成本180元。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的工程费用均已支付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据此分析判断,企业极有可能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虚增成本。

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施工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声称工程造价是真实的,是经过权威部门审计的,并提供了由某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关于某花园1#至5#商住楼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报告列明该工程报审价为2041.7万元,审定价为1821.9万元。该开发商也是按照工程结算报告的金额入账,相关的工程结算单均有开发商、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签证,该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检查人员依据所掌握的全市建安成本价的平均状况,确信对该企业成本问题的判断不会有误,于是决定从外围突破。

检查人员先到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在同一区域开发的其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样得出该公司的单位工程造价偏高的结论。检查人员据此推断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很有可能存在问题。

由于工程施工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协作才能完成,国家实行工程强制监理制度,监理资料完成后必须存档,因此要审核审计报告,必须要从监理资料入手。检查人员详细查阅了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验收记录,了解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并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工程结算书中的每一个子目相核对。

通过仔细核对,检查人员首先发现某花园2号楼的监理记录中无沙垫层,而工程结算书中却出现了沙垫层。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又详细查阅了监理工作日志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和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但均未发现某花园2号楼有沙垫层的相关记录。随后,检查人员对当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进行了询问,证实某花园2号楼并未做沙垫层基础。仅此一项,该企业就多计工程造价133万元。

进一步检查发现,某花园工程桩基础图纸中明确设计为猫杆静压桩,而《工程审核结算书》中却反映为打混凝土预制桩,两者价格相差4~5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影响结构的建筑设计变更必须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但检查人员查阅了全部档案,也未发现桩基的变更通知,相关的监理工作日志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也都反映桩基础为猫杆静压桩。经询问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施工技术人员及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后得知,该工程的桩基并未变更,仍为猫杆静压桩。经重新套用国家定额进行计算,此项目多列支工程成本85万元。

接着,检查人员又到某花园进行实地检查。由于工程结算书中反映该花园的道路厚度达到50㎝,与通常情况不符,检查人员便在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见证下,对道路进行了挖掘,并按随机原理,选取若干计算点,核定出道路的平均厚度只有20㎝(在后来的询问调查中,该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认是按20㎝的厚度施工的),虚列成本达20万元。

检查人员还发现,工程结算书的材料清单中有大量使用室内乳胶漆的记录。开发商的解释是该小区的房屋均是经内外粉刷后才出售的,而这与该市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经入户调查,内墙并未粉刷,所谓的内墙乳胶漆并未使用;另外,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工程部分使用了铝合金固定窗,而结算书中却全部为推拉窗,明显与事实不符。经计算,上述两项多列成本计40余万元。

在证据面前,开发商及审核机构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均供认不讳,但他们只承认是工作失误,不存在主观故意。为了固定事实,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以及开发商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过详细而耐心地税法宣传,慑于国家税法的威严,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和开发商终于承认:开发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考虑在收入上不好做文章,就在建造成本上动脑筋。建造成本是专业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一方面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难于检查;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也不便深查。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并商定由开发商支付超过国家标准几倍的工程审核费,审核机构则不按法定审核程序,只根据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审核报告。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在本案检查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一是检查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本案检查组成员均为会计或税收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务比较陌生,只能根据多年的房地产业检查经验对有关专业领域进行检查,容易走弯路且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二是开发商、造价审核单位起先均不承认是主观故意,并将责任推给另一方,检查人员只能反复宣传税法,展开心理攻势,最终落实责任;三是在检查中向有关单位取证时,往往得不到及时配合。

在相关证据认定方面,一是从监理单位、城建管理单位调取相关的事实材料;二是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同时在场确认相关事实;三是对开发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进行询问调查,固定事实;四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费用定额以及本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人、材、机的消耗定额,计算出相关数据,并由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真实的审核报告。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恶意串通,一是将根本没有发生的工程施工,计算工程量并按国家标准计算取费,虚增开发成本133万元;二是高套施工定额,将本应套用低标准的工程定额施工项目,人为套用高标准的定额,虚增开发成本85万元;三是人为加大工程量,虚增开发成本60万元。以上合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278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1.7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1.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1.7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1.7万元。

4. 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该案涉及的中介机构涉税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⒈虚列建筑安装成本是房地产偷税的主要手段

建筑工程的前期工程量往往被后来的施工所隐蔽,而税务人员又不太熟悉建筑施工业务,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一特点,虚列建安工程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做法,这种虚增建筑施工成本,同时设计虚假的施工项目工作记录,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加之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利益驱动之下,一些中介机构不能严守职业道德,唯开发商需求是从,为开发商编造虚假的结算审核书据大开方便之门,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税务管理滞后,给建筑施工成本的检查带来较大难度

税务管理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不能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就开始介入,而检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程往往已经建成,检查难度不言而喻。

4.税务检查缺乏有效的手段,给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障碍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往往需要求助于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相关证据难以取得或虽然取得但得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一方面影响税务检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容易使税务检查丧失有利时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产品开发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超过一个所得税汇算年度,加之建安成本等涉税项目的核算专业性较强,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变得较为复杂。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建安成本多为地下“隐蔽工程”,事后核查比较困难而且核算的专业性又较强的特点,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采取虚增施工成本的手段偷逃税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专业的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这个问题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

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拓展稽查工作手段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除掌握税收业务外,还要注重对不同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以适应行业性检查的需要;二要紧紧围绕案情,依据房地产行业业务运作的特点,对开发项目的立项、开发、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取证,寻找突破口,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相互勾结、人为加大建安成本的现象;三要积极争取国土、房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从不同方面、不同环节开展调查取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衔接。

⒉实施开发产品项目化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同一房地产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很难划分清楚,常常存在结转的成本费用与收入不匹配、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现象。因此,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应实施项目化管理,坚持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为中心,建立健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可售面积、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分摊等台账并适时登记,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⒊高度关注关联行业,实现管理无缝对接

房地产开发行业偷税现象普遍,既有行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对其关联行业税务管理不到位的因素。现阶段,由于对施工企业的原材料发票、所得税管理等存在着许多漏洞,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和关联关系,虚列成本或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因此,要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扩大施工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面。

⒋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是加强与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销售全过程,将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相关文件、材料,与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在与上述相关部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联合出台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源泉控管;二是积极与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加强对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不能严格执行行业准则,造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工程造价审核的资格,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如何加强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利润?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报告如何对待?

3.如何发挥税务检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权力?有何不足?如何解决?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导致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2.对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不局限于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而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特点,综合账务处理、合同文本、开发现场等情况,运用逻辑分析方法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了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查清问题,值得借鉴。

2007年5月,某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工作计划将W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确定为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对象。

W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03年5月增资到2000万元。原投资方为上海H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03年5月31日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的股东为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W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人数15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对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了解W公司的基本情况。W公司开发项目共有两幢高层楼房,分为一期和二期。此开发项目最早由J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后转让给H公司,H公司再转让给A公司。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W公司后,W公司将此项目分两期开发成两幢高层楼房。一期由烂尾楼建成,共22层,于2003年1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5年3月,可售面积为2.66万平方米。二期系新建而成,共32层,于2004年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6年6月,可售面积为2.6万平方米。

2006年2月,该市国家税务局某征管分局对W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成立至2005年,取得楼盘预售收入1.7亿元未申报预缴所得税,同时还存在成本列支不规范的情况。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尚未完工,征管分局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之外,还要求其立即整改。在纳税评估后,该公司于2006年4月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据统计,W公司2003年至2006年共计入库企业所得税1120万元,主要是纳税评估以后的补缴税款。了解到该公司已入库巨额税款,稽查部门的初步认识是:W公司的整改已比较到位,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小。

但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在已结转销售收入的2005年和2006年中,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该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55.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5.26%;2006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这极不正常。W公司的利润率在15.94%左右,刚刚达到15%的最低标准,明显低于该市房地产行业的同期利润水平。检查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检查,并确定采取现场察看与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稽查。

在调账检查前,检查人员到开发现场进行外围调查,了解到W公司开发的两幢高楼间的空地建成了一个1500平方米左右的中心绿化景观等基本情况。然后,检查人员按法定程序调取了该公司2003至2006年的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1.查阅合同核实公司的成本列支

检查人员首先对销售收入、可售面积等项目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虽仍有部分预售收入未申报,但未有重大异常情况,遂决定将成本、费用作为检查重点。核查成本时,一笔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查阅原始凭证发现,发票由上海H公司开具,内容为“项目转让费”,但在银行汇款单上有一行小字标注有“股权转让费”字样。按规定,股权转让费不能列入开发成本。检查人员展开调查,发现由于W公司经历了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以及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没有人清楚整个项目开发过程。

检查人员反复研究,决定从合同文书中查找线索。检查组要求W公司提供所有合同协议。在W公司找不到合同,检查人员就到投资方上海A公司甚至到其前股东上海H公司去找。历时一个多月,终于找到了全部合同文件。原来,W公司的一期工程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元的价格(含土地成本)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上海H公司又将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烂尾楼和股权转让费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上海H公司将股权中的800万元土地成本开具了单位名称为“上海A公司”的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

2.现场查验核实公司的费用列支

检查人员以绿化费作为检查重点,发现W公司一共列支了两笔绿化费。一笔是苏州M公司承建的屋顶花园,金额为27万元;一笔为上海Z公司开具的绿化费发票,金额为238万元,未写明绿化地点。经过实地查看,W公司整个开发项目除了屋顶花园外,就是两幢楼之间的中心绿化。那么这笔238万元的绿化费就应该是中心绿化的成本。但中心绿化面积并不大,树木也不多,为什么成本这么高?W公司为何要舍近求远找上海Z公司来搞绿化?检查组推测有可能存在成本不实的情况,因为W公司的投资方上海A公司也是一家开发企业且在上海经营。

检查人员从六大卷工程合同中找到该笔绿化合同。正文中没有线索,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在附页中的“注意事项”里发现了蛛丝马迹,“注意事项”上面注明该工程植树2700棵。15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种植2700棵树,岂不是一平方米内要种两棵树?检查人员再次现场勘查,通过清点发现两块绿地一共不过50棵树。在事实面前W公司不得不承认,因W公司利润较高,上海A公司将集团公司在其他城市开发项目上支付的绿化费238万元在W公司列支。顺着同一思路,检查人员查出W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海A公司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共260万元。至此,检查人员查实该公司虚列的绿化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合计498万元。

3.逻辑分析公司租赁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检查人员通过账面检查发现, W公司2005年3月列支了一笔房租274万元。仅从凭证看,资料一应俱全,有发票、有合同。发票由上海A公司到上海税务局代开。合同表明,收款原因是W公司租用上海A公司的房产作售楼处,租期为2003年1至12月。鉴于上海A公司是W公司的投资方,这笔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成为核查的重点。检查人员仔细推敲,发现了其中的破绽,W公司是2003年4月成立的,一期工程的设计是2003年10月完成的,2003年12月才取得预售许可证,怎么可能在公司还没成立、项目还没设计的时候就租用售楼处呢?而且不在苏州要到上海去租房?在事实面前W公司承认此笔租赁费是虚列的。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造成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给检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在具体工作中细致深入,善于发现问题,最终查清了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重复列支土地成本800万元;虚列绿化费、租赁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77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6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3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50万元。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要善于运用综合分析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立体检查

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较高,为达到虚降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用假发票、收据或大头小尾的真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经历过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后,房地产企业具有了一定的应对稽查能力,财务处理“规范”但是实际业务虚假。如果采取就账查账的方法,很难发现其隐藏在账册凭证之中的涉税违法问题。因此,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要抓住该行业的经营特点,不局限于账簿资料,将账务处理、合同文书、开发现场等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一查到底。

2.可延伸检查关联企业,重点核查关联交易的项目

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已经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检查中要重点核查低价销售、利息支出、咨询费、策划费、销售佣金等可能发生关联交易的有关项目。

1.加强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工作的互动,强化税源联动管理

本案的被查企业曾接受过征管分局的纳税评估,但在税务稽查时仍发现存在严重的涉税违法问题。针对此情况,建议稽查部门在检查时不仅要根据纳税评估移交的案源线索进行重点检查,还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成果,扩展检查思路,全面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完善该行业纳税评估工作。

2.有效利用检查结果,不断积累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经验数据

建议建立土地、前期工程、建安工程、基础设施等相关数据模型,为分析、监控、评税、稽查提供参考数据,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最大程度地发挥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1.重复列支、虚假列支成本和费用,是房地产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法,检查中应如何发现疑点并依法获取相关证据?

2.如何用好稽查执法权力,将现场检查与账册、凭证、合同等纸质资料的检查相结合,以准确核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1.对连续开发工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确认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重复列支、虚假列支成本和费用,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未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是什么行为?如何处罚?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检查房地产行业过程中,采取“一体化稽查”的方法,注重对开发成本的主要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注重发票真实性审核和相应资金流向的追踪,为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做法。

2006年,某市地方税务局采取 “一体化稽查”的方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被列为此次专项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所谓“一体化稽查”,就是在专项检查中,不仅对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同时对该企业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来源、主要建筑公司、代销公司以及物业公司等纳税情况进行延伸稽查。

T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2年取得开发用地144.41亩,分两期开发“鑫海花城”项目,2003年正式投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147,289平方米,2004年开始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6月主体工程竣工决算,仅剩余少量扫尾工程。

2004年企业自查应纳税所得额为106万元。(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尚未弥补)。2005企业自查应纳税所得额为-2702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根据对企业财务报表和自查情况的结果分析,稽查人员认为,T公司于2004年开盘对外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出现如此巨大的营业亏损可疑性较大,如果该公司不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就很有可能是账务有问题。

为此,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专门开会研究稽查思路,确定了以核实收入和落实成本为主的稽查思路,并抽调稽查业务骨干,深入调查该企业的涉税情况。

稽查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了解其商品房的建造具体情况,绘制了商品房平面图,在小区物业负责人的陪同下,落实每一栋楼、每一单元、每一层楼的入住情况,配套设施的面积和出租情况等。同时,逐户核实合同金额、发票开具金额以及每一户的实际建筑面积,最终落实其开发的总面积和实际收取的房屋销售收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核实土地的取得成本和房屋的建筑开发成本。

(1)针对取得土地的成本,检查人员着重核实《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发票以及资金流出的金额是否一致,并核实从取得土地之时起,土地科目金额是否有变动及变动原因。检查发现:2003年该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异常增大了6,000余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2003年企业将土地评估增值额6092.1万元记入了“开发成本”。并于2004年、2005年将此增值额相应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2005年企业根据审计结论,对该笔账务冲销了4875万元,余下的 1217万元,企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事实。

(2)针对房屋的建筑成本,检查人员主要采取“三价对比”的方法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虚列成本的情况。所谓“三价”即预算价、决算价、计入成本价。从理论上来说,决算价与计入成本价应该基本一致,而预算价和决算价、计入成本价在金额上应有所不同,根据工地的实施环境、工程的施工情况,决算价在多数情况下会大于预算价。如果是追加工程,正常情况下则会补签施工合同,说明新增工程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会在施工进度表中反映新增支出的原因,并由监理方签字认可。

针对该企业开发的29栋商品楼涉及数十家施工企业,检查人员自制了稽查底稿表格,详细罗列了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预算造价、决算价以及结转成本金额等五个指标,逐一核对,由此发现该公司虚列成本问题。如其中L市某施工企业,预算造价360万元,决算价380万元,可是经核对结转成本额,竟然结转了2000余万元。是企业纯粹虚开建安业发票,还是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建安业发票,或是另有其他原因?

针对L市某施工公司的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将以该公司名义开具出来的发票全部复印取证,并到市局征管处核查,结果发现以L市某施工企业开具出来的发票中有三份假发票,金额达到1713万元。既然这一家施工单位有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那么其他施工单位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对所有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核实,经市局征管处鉴定,有三家施工单位涉嫌开具假发票17张,总计金额为6743万元,有一家施工单位开具其他单位购买的真建安发票2张(即发票开具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金额为735万元,其中大多数是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出去。假发票查出来了,然而,这些假发票是施工企业自主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与施工企业合谋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自开假发票虚列成本的?

通过局域网的征管系统查询,检查人员查到了这四家施工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过询问调查,开具17张假发票的三家施工单位均否认了开具假发票行为,一致认定对这17张假发票自己完全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发票所载业务。而对另外2张发票的购买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发票购买单位是因为该公司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其提供给该公司两份空白发票,对该公司开具的具体金额一无所知。

为落实这19张发票所载金额的资金流向,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定性和可能的移送、起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检查人员分析,如果转账收款方是这四家单位,则这四家施工企业做了虚假证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如果转账收款方不是这四家单位,则要找到收款单位,查明收款原因。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落实了20余张转账支票金额的去向,取得了银行机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证实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方完全不一致,实际收款方涉及到9家企业。专案组成员通过市局征管信息系统和市工商局查找到5家企业在册,其余已注销。通过对5家企业的调查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取证,证实该公司向这5家企业转账实际上是归还借款,而不是支付给他们的“工程款”。由于另外4家企业的收款情况无法落实,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起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突击询问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全部19张发票确系企业自开,内容实际上是归还借款,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该公司开发项目具有开发面积大、施工单位多、取证涉及面广等特点,核实其真实收入和成本具有较大困难。但检查人员还是深入细致地按工作步骤开展工作,通过对比“三价”、审核发票、追查资金流向、向收款方询问调查取证等四个步骤,为该案件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完整、有效的证据支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对T公司的全面检查,确认公司在2004、2005年度税收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开具虚假建筑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施工成本支出4313万元;资产评估增值等成本费用l954万元未按规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07万元。

2.代收代付配套费78.6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建筑安装合同、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4.房产税没有足额申报缴纳。

5.没有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6.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5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070,632.42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金额5,535,316.21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少缴的营业税39,335.96元、城建税2,753.53元、教育费附加1,180.10元、房产税3,436.62元、印花税19,334.12元、土地增值税1,041,757.0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l,333,566.23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910,240元,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910,24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罚款一万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19,334.12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并进行对比分析;另一组负责到产权登记部门、购房对象等进行项目销售情况和房源情况的外围调查。通过对账面收入、收款凭据的分析和房产项目的销售、收款、合同的比较,发现三个疑点:一是入账的收款凭据记账联缺号;二是收款凭据记账联金额与售房合同中的金额有差异;三是部分实际已售房但未发现销售合同,并且这部分销售房屋在账簿中没有收入记录。

2.询问调查,外围取证

根据三个疑点,专案组初步认为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经过研究,专案组决定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询问。

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请她解释账上的三个疑点问题。会计人员反映:公司自开业以来,已换了两任会计,第一任会计已在一年多前辞职,现不知去向,以前会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她不清楚。公司按揭销售的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真实的销售,取得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另一种是借亲友、及公司员工的名义销售,实际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取得的银行按揭款会计上做“长期借款”处理。现会计上账务处理是出纳给多少发票会计做多少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听从法人代表的安排,其他的情况就不知道。检查人员通过第一次对会计人员的询问后发现,要取得案件突破,关键是要突破法人代表。

当检查人员找公司法人代表进行询问时,法人首先将责任推到前任会计身上。但经过检查人员的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宣传,最后在事实面前,法人交待,公司另有一本代收水电费账,记录了部分售房尾款收入。专案组获得这一重要线索后,及时调取了该公司收款票据存根和代收水电费账簿,同时,责成该公司限期提供所有售房合同。

专案组将调取的收款凭据存根联号码、金额和代收水电费账簿中收款凭据记账联号码、金额电脑录入后,与录入的该公司账面情况合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凭据存根、账面收入、售房合同三者还多处不一致,与其房屋销售广告、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房源相比,还有部分店面销售合同、收入未如实提供。

专案组在进行询问、实地核查的同时,展开了外围详细调查。到城建规划部门调取了《房屋规划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到购房户了解购房付款和付款票据取得情况;到房管部门查阅了该公司销售房产办理产权证的情况等,发现该公司A花园“五号楼”11个店铺已办理了产权证,取得售房款93万元,而在该公司账簿上没有记录。

专案组再次对公司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通过讲事实、政策攻心,公司法人代表又交代了一些事情:公司开发的C大厦其中一部分房屋销售款由另一合作股东直接收取,没有进入公司账,但房产证由公司统一办理;除了部分自用店面外,还有一部分已办理了银行按揭销售。财务人员交待:部分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的假按揭销售房产,实际并未销售,所以取得银行按揭款记入“长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专案组立即到办理按揭的银行进行调查,通过按揭银行的贷款记录,获取了该公司账外更多的收入。同时,通过对该公司办公室人员的调查,获取了该公司最后的售房明细表和全部售房合同,并再一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最后,专案组又查获了9本收款凭据。在收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将另一合作股东自售房合同、收款收据进行归集统计,查清了该公司偷税的全部事实。

稽查局对该公司涉税一案研究后,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较大,并且纳税人有主观故意行为,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由于该公司设有二套账,有主观偷税行为,在接受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抵触情绪,不如实提供房产销售已开具发票、预收款收据、收款凭据、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导致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处于进展缓慢的境地。检查人员从分析账簿原始凭证和售房合同入手,结合外围调查取证、现场检查,抽丝剥茧,并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才不得不提供第二套账,并且像“挤牙膏”一样逐步提供有关资料,最后才得以查清该公司全部的偷税事实,

该公司法人代表面对税务部门的询问三缄其口,在检查人员掌握其偷税证据后,不得不如实交待两套账,但由于其还存在侥幸心理,对检查人员的取证处处不予配合,使得案件的查处十分艰难。最后一次通知法人代表接受询问,法人代表也以种种理由拒不到场,后来对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也拒绝签收。为此,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争取了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派出2名干警协助调查,公安人员负责传唤被询问人员,并协助收集有关证据;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公安人员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证明文书已送达,迫使公司法人代表接受税务文书,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结案。

虽然该公司开发了三个房产项目,但由于都是分别销售,如B宾馆属于产权式宾馆,按间销售,因此,核对工作量十分巨大。专案组对每次获取的售房信息进行录入核对,其结果对案件的查处都有重要影响,再加上涉及税额较大,认定实现收入工作客观上延长了查处时间。检查人员采取查实一笔请该公司财务人员和法人代表核对一笔的办法,及时固定证据。与此同时,为提高查处质量和效率,检查人员请审理人员提前对《稽查底稿》进行审核,加快了案件的查处和审理进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近四个月的内查外调,专案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从2000年到2005年度收入情况及隐瞒收入少缴税收情况。其中:①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979.2万元;②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1257.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③在账簿上少列售房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53.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91.8万元)645.3万元;④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170份,金额2845.7万元,启用账簿12本,应缴印花税0.8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2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以上问题,该公司共少缴地方税费267.9万元。其中少缴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79.1万元。

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234.4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0.6万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开发的B宾馆是产权式酒店,投资成本过大、债务过多,宾馆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多位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付债务。法院受理后,已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准备对公司进行破产并拍卖B宾馆。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进行立案查处,并已向法院申请在拍卖B宾馆时协助执行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本案中,专案组抓住时机,采用内查外调多种办法,及时发现纳税人隐瞒收入偷税情况,直到最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主要抓住了以下四个关键环节:

1.抓住了举报案源的立案环节

稽查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通过查前预案准备,敏锐地分析出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重大偷税案件,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调集了精干力量,集中精力查处此案。

2.抓住了重大案件的询问环节

专案组在纳税人的收款凭据的记账联、存根联、售房合同等对比分析中发现该公司有偷税情况后,先后三次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终于使其在事实面前提供了账外账、收款票据以及售房合同,从而为案件的查处找到了突破口。

3.抓住了有效证据的收集环节

专案组首先向征收、管理部门收集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有关证据;其次从按揭银行、房管部门、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等单位入手,收集了纳税人办理银行按揭、产权过户、房源分布等证据;最后对本案查处中收集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甄别,从中找到了最有价值的案件证据。

4.抓住了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

专案组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合法程序,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征了少缴税款,对偷税给予了一倍的罚款,同时,根据纳税人偷税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使这一重大税务案件的查处圆满结束。

1.征管部门对零申报项目要及时反馈

一是征收部门要对纳税人按期申报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及时发现表与表之间的逻辑错误;二是要做好纳税申报提醒服务,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三是要密切关注纳税人申报异常现象,对纳税申报数据异常及零申报等情况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防止出现人为零申报行为的发生。

2.要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源监控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重要工作。税收管理员要切实负起税源管理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密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对房地产销售情况,要按期开展巡查巡管工作,促使纳税人按期足额申报税款,实现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3.要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要切实加强评估工作。一是要注意收集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设置评估预警值;二是要运用评估指标预警值,准确筛选评估对象;三是要通过纳税评估程序,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流失,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征纳环境。

4.要加强部门协作,坚持联合办案制度

一是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征、管、查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二是要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逐步建立重大案件联合检查、复杂案件会审、典型案件定期交流分析、情报交换制度。三是要建立税警之间稳定、紧密的合作机制,理顺公安介入时机和案件移送等问题,发挥各自优势,突破地税稽查调查取证难这一难题,力求案件查深查透。

1.在房地产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从哪些有关部门获得相关证据?

2.对重大案件查处,如何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联合办案?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经责令后仍逾期不缴的,如何处罚?

2.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应移送不移送的,如何处理?

本案特点:本案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税务检查人员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数据分析比对,运用“解剖式”方式检查,从而发现纳税人设置两套账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本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具有参考价值。

2007年1月2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针对举报信和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稽查局领导按规定将该公司列入了检查计划。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而成,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成立以来,在市内黄金地段,先后成功开发了“A花园”和“B新城”两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档住宅小区和两座正在施工中的豪华写字楼,其中两个住宅小区已经开发完毕,账面上体现全部销售完毕。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举报人举报该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账、做假账等严重偷税行为,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和相关证据,举报人坚称,如果税务机关不查处,还要继续向上一级税务机关举报。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细致研究和周密部署,并成立了由一名副局长为组长,五名稽查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案小组。根据会议部署,检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

检查人员经过初步查看征管资料和外部调查,了解到某房地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较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人员对会计和税收业务知识也比较熟悉,该单位2005年被市政府评为“纳税百强单位”。面对这些情况,检查人员有些犹豫:到底是举报人出于个人目的恶意报复,还是该单位偷税手段隐蔽。为稳妥起见,报经领导批准,决定以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名义,正常调取该单位年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打破“就账查账”的常规检查方法,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账面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重点检查税种,以商品房开发面积、销售价格及售房收入为重点检查项目,对该单位进行“解剖式”检查。

检查人员分成两个小组,第一组检查人员,把“A花园”和“B新城”两个小区的征用土地费用、建筑安装成本、配套费、商品房开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核查,并制成电子表格进行归类分析,进而全面掌握企业账面开发经营成本、收入和地方税收申报缴纳等情况。同时,第二组检查人员从公司的“工程资料账”方面入手,责令该单位提供以下经营管理资料:土地征用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平面图、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房屋测绘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分小区、分楼盘,分年份,把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商品房开发面积、竣工验收面积、可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预收款项、销售收入等项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和统计。经过20多天紧张有序的工作,第一组检查人员初步的检查结果是:该单位除了账面一部分房款用自制内部收据代替发票入账和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5400元外,没有发现举报人所说的收入不入账问题。该单位账务处理比较规范完整,账面上的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利润等都比较符合逻辑关系。该公司对查出的上述问题予以认可。

2.进一步检查工程资料

检查人员没有轻信对账面的检查结论,而是继续对该单位“工程资料账”进行检查。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售许可证等资料,逐一统计了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建筑工程决算面积、可供销售的面积。根据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逐一统计出了全部的销售面积,包括主房、配房、阁楼和停车位等各部分面积。20多天后,第二检查小组的有关统计和检查数据资料终于出来了。经过对第一小组与第二小组取得的资料汇总对比分析,“A花园”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57296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48796平方米,存在约7050平方米的差额。“B新城”整个小区决算面积(可销售面积)为125410平方米,财务账面上实际销售的面积为120430平方米,存在约4980平方米的差额。即截止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账面上应该还有约12030平方米的开发产品,但实际上,该公司账面上两个住宅小区的“开发产品”、“开发成本”期末均无余额,开发产品即商品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在与企业财务人员核实上述情况时,他们一口否认存在差额的事实,一会儿说是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的面积不准确,一会儿又说是检查人员的统计错误造成的。为确保数据万无一失,一组检查人员又加班加点对有关资料重新核对了一遍,也没有发现统计错误。另一组检查人员又先后去了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规划局等单位进行了外围调查取证,调出了与该公司工程开发施工有关的工程决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关键性外部证据资料。经比对,有关内容与企业提供的原始资料内容是一致的,此举进一步巩固了检查证据资料,尤其是房屋销售面积的证据。那两组统计面积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额呢?问题是不是就出在这差额上呢?针对决算面积与实际销售面积存在差额的这一重大疑点,面对财务人员拒不承认差额事实和推诿的状况,检查人员积极做好财务人员的思想工作,先后五次到两个小区的现场查看。通过对每个小区,每个楼盘的逐一核对,最后终于发现了面积存在差额的原因,该公司故意隐匿开发产品和销售不入账等违法事实逐步浮出水面。原来,“A花园”小区的面积差额原因在于地下停车位。该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开发产品-停车位”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B新城”的面积差额源自沿街商用房,该小区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差额即实际少入账“开发产品-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单位-某物业公司1580平方米,用作办公场所,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和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隐匿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事实。原来,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纳税事项进行了“筹划”:建立一套真实的所谓“管理会计账”,用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建一套“财务账”,用于报税等应付税务机关。财务人员根据以往税务机关“就账查账”的检查方式,打起“工程大、住户多、施工和销售时间长”的擦边球,利用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漏洞,把财务账上的“成本、产品、收入”等各种勾稽关系处理协调的情况下,把开发产品—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其中一部分不反映在财务账上,以达到隐匿收入偷逃税的目的。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通过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通过走访住户、电话咨询等途径,对住房、地下停车位和沿街商用房的销售价格、销售面积和销售时间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进一步固定了有关证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该公司财务人员熟悉财务税收知识,法定代表人又是人大代表,因此,他们在检查初期能积极配合检查,提供有关涉税资料,在账面检查结果出来时,也认可检查结果。但随着检查人员对“工程资料账”深入检查时,财务人员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对检查人员不再配合,财务人员相互推诿甚至逃避、阻挠检查。法定代表人找市局领导“反映情况”,歪曲“检查人员在无事生非,故意找毛病”。面对种种压力,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检查人员边做纳税人的思想工作,边按计划继续检查下去。最后在铁的证据面前,纳税人终于承认了违法事实。

该单位偷税的手段隐蔽,正常的“就账查账”检查方式无法发现违法问题,这需要检查人员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式,检查时间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纳税人的经营资料繁琐,复杂,量大,需要检查人员进行认真的梳理、归类和统计,有的还需要去外单位调查取证,容易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这需要检查人员具备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和关系的能力。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检查核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采取设置真假两套账方式,隐匿部分开发产品从而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国家税款。具体作案手段是:该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正常的企业内部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会计账”,用于内部经营管理。同时又建立了一套成本、费用真实,但产品、收入不真实的“财务账”,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达到偷税目的。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开发建设的“A花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决算面积为16650平方米,以每个30平方米的标准,划出了555个停车位用于销售,车位全部销售完毕。而该公司财务账实际入账只有366个计109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停车位189个计5670平方米。该部分车位全部销售完毕,平均售价每平方米21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219万元。

该单位开发建设的“B新城”小区中的沿街商用房决算面积为25360平方米,而该公司财务账沿街商用房实际入账只有20380平方米,实际少入账沿街商用房4980平方米。其中,无偿拨付给下属法人单位1580平方米,剩余3400平方米全部销售。根据该单位提供的账外资料,该部分沿街商用房的平均售价每平方米4250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近,视同计税价格,共计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116.5万元。

同时发现,该单位采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

公司在预售和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开具自制的收款收据,并且没有全部入账,共使用收据12本,开具金额65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营业税166.7万元、企业所得税82万元、土地增值税4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万元和教育费附加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5万元,并同时对少缴纳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纳税申报” 、“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等手段,少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纳税款一倍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注重房地产开发基础资料收集分析

与其它大量不规范的房地产企业相比,某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如果仅仅按常规的方法进行账面检查,根本无法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隐匿开发产品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侧重了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并结合实地检查,从源头入手,先后多次深入现场查看,才发现并查清了隐匿地下车位和沿街商业用房等账外涉税违法问题。

利用开发小区沿街商用房和停车位在规划数量上不确定的因素,隐匿收入进行偷逃税现象,在房地产行业有着一定代表性。由于车位和商用房具体面积、数量在规划上没有明确,所以很容易让开发商做钻空子,如T公司就只是把销售的部分车位和沿街房作了账务收入处理。如果不进行销售面积与决算面积等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不进行实地调查和账物核实,无法掌握真实的开发产品的数量和销售情况,也就发现不了这一违法事实。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采取了全面细致的“解剖式”检查。在案件检查中,检查人员突破了地税部门孤军作战的局面,先后得到了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的鼎力配合和支持,为提供和固定证据提供了有利保障。该案件的成功查处,在检查房地产行业税收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借鉴。2007年下半年,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和稽查方面,全面推广了该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使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的规范和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偷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在检查方式上需要创新,积极探索和寻找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的检查方法和思路。

1.充分利用和完善综合治税平台,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网络功能,加强与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和建设局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从源头上及时了解、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业登记、土地征用、工程规划、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开发经营状况,并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基础信息台账,及时了解房地产公司的开业登记、土地征用、工程施工和房屋销售等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强税源动态监控。

2.加强对纳税人的账务、涉税资料的管理

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加强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尤其是与涉税有关的用于经营管理的原始资料的管理,如建立健全保管账、领料单等,从而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创新稽查思路和方法,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借鉴和完善本案“解剖式”检查思路,在工作中研究、探讨符合行业特点的检查方法,查找纳税人偷税的途径、方式和证据,通过规范、细致、全面的专项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建筑等行业的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1.你认为本案件在查处房地产行业中有哪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2.请试用本案检查房地产业的思路和方法,提出模拟检查建筑行业的方法和步骤。

1.举报的形式有哪几种?

2.纳税人哪些情况属于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对墓园行业检查中,查前准备充分、预案制定周密,联合公安机关办案方法得当,讲究策略,取证过程简捷,对检查同类行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06年5月8日,某省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墓园从1996年~2003年存在大量隐匿墓地销售收入的问题,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由于被举报人社会背景复杂,经营项目比较特殊,涉嫌偷税数额较大,稽查局向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进行了全面案情通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查办此案。

某墓园于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32万元。该单位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政府民政性经营墓园,经营地址远离城区。经营范围:石雕、骨灰公墓、花卉种植。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稽查局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领导对这起群众举报案件高度重视,专门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共同做出工作部署:

1.共同选派精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由稽查局一名副局长和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一名副总队长具体负责。

2.联合专案组各司其职,全面收集整理企业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动态和静态分析。

3.先行开展外围调查取证,然后从现有账簿凭证入手进行侦查、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检查人员了解到,该墓园经理杨某的父亲曾在省直机关某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后下海经商,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如果正面接触会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不便。经分析研究决定,先由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公安机关提前协助配合,从外围对该墓园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初查情况再适当增加办案力量。

检查人员以购买墓地为名,对该墓地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销售人员把墓园的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该墓园占地约18公顷,主要墓型有屏壁式、中式、欧式、自由式四种,相应的墓园分为四个区。从1996年开始开发并陆续对外销售,每一种墓区按开发先后又分为A、B、C、D、E、F六个小区。墓地小的一个不到2平方米,大的则达到100平方米左右。每种墓区每年的销售价格不一,以2005年为例,屏壁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3000元至5000元;中式墓型的销售价为每平米8000元至20000元;欧式墓型的销售均为每平米18000元至50000元;自由式墓型的销售价格为每平米70000元至800000元。客户选定墓型后,交款时还要按销售价的5%一次性交纳50年管理费,之后由墓园办理墓权证,并按墓号建立档案。

检查人员对整个墓地情况有了一个初步掌握之后,以选墓型为由让销售人员带领对四个墓区分别走了一遍,了解各个墓区的分布、开发和销售情况。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情况结合举报线索,检查组每两人一组,分成四个小组,按墓区划分任务,每组负责一区,详细统计开发和销售情况。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每次只出动一组,每组隔两天一次,交替进行。由于墓园位于郊区的山地上,加之墓园本身的氛围,每次只有两人进行调查,在工作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通过四组同志历时十五天细致的工作,终于基本摸清了墓园的经营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由于该墓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风景俱佳,所以墓地销售情况非常好,存在涉税问题的可能性极大。

检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将意见和建议分头向各自领导进行了汇报。经过研究,上级决定立案检查。在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下,2006年5月25日,专案组对该墓园实施了联合检查。到达墓园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出示了执法文书和证件,要求配合接受检查。财务人员以经理不在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在公安人员配合下,财务人员不得不与杨某取得联系。检查人员向杨某说明身份,说清来意后,杨某以在外有事为由,拒不回来配合检查,并关闭手机。经向专案组领导请示后,检查人员向该墓园依法下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账清单,把该墓园1996年至2006年的所有账簿、凭证、报表、纳税申报表、合同档案及相关资料调入专案组,连夜组织税务检查人员按照先期调查所掌握的情况,对其历年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

经检查发现,专案组先期调查所掌握的销售数量远远多于企业账载数量,账面明显存在隐瞒收入事实。公安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加大了对财务人员的讯问力度,在铁的事实面前,墓园会计、出纳员承认了墓园经理杨某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指使两人设置两套帐,隐匿经营收入的涉税违法事实,并交待了另一套账藏匿在经理办公室内。据此,检查专案组整理相关证据,形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经理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了另一部分账簿资料,经检查人员核对,正是该墓园隐匿的“账外账”,账载收入均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数据计算出来后,检查人员确认了企业的违法事实。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理一方面不配合检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动用社会关系干扰办案,企图逃避税收责任,但在法律的威慑下,经理最后还是来到专案组接受处理。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检查人员经过检查确认:该墓园从1996年开始开发公墓,1996年~2003年实际销售墓地共取得经营收入5866万元,采取设“账外账”的办法隐匿收入,其中:在“经营收入”科目账载金额合计为2967万元,另设“账外账”从1996年~2003年共隐匿经营收入2899万元,这部分金额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墓园1996年~2003年的成本、费用有大量“白条子”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专案组对该墓园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考虑到该墓园实际经营状况及经营特点,依据其1996年~2003年两套账簿记载的相关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以及法定代表人、会计张某的陈述、申辩意见,核定该墓园销售墓地收入的应税所得率为30%。,该墓园从1996~2003年在账簿上少列经营收入共计元,经税务机关核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条及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该墓园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元。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现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72.067万元。

3.根据原《征管法》第四十条、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墓园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罚款143万元

4.鉴于该墓园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墓园偷税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墓园为求得法律的从轻处理,对该案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纳入库。

此案的查处,有以下方面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和发挥群众举报在税务案件查处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是经群众举报得到的线索,如果没有举报,税务机关较少会对墓地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因为该行业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此可分析,墓地销售行业容易发生偷逃税行为,存在税收流失问题。

2.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办案是本案成功查处的重要保障

墓园开发基本都是在幽静偏僻的地方,实施检查时,执法力度非常重要,纳税人一旦销毁证据将很难查实,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检查最好有公安人员的配合。

3.墓地销售行业的应税所得率需要规范明确

由于墓地开发的成本不易核实,许多材料都是“白条”入账。因此,找出合理依据,确定使纳税人认可的成本非常重要,这是保证确定应税所得率合理的前提,有利于税款、纳税金和罚款的核定计算及缴纳入库。

1.本案的查处,对税务机关加强经营墓地行业的税收管理和检查有哪些启示意义?

2.殡葬行业的税收政策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哪些方面需要修改完善?

3.你对本案中税务机关核定税款的方法及依据有何认识?

1.现行税法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2.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运用预警指标分析选案,检查中深入分析建筑成本指标,发现疑点,调查取证,查实纳税人以甲方供料的名义虚增成本事实,对行业检查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根据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方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列入市地税局稽查局2005年度的地方税收检查对象。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实收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2005年营业收入963万元,营业成本777万元,利润总额3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5年度共实现地方各税42.6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1.初步分析单位经营状况。该单位2005年毛利润率19%,利润率3.96%,所得贡献率为0。该企业的毛利润率、利润率都较低,不符合当时的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形。检查重点锁定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是看收入的确认是否准确及时;二是看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发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多结转销售成本的现象。

2.查询税务管理情况。查询发现,税务机关未对该单位进行过纳税评估,自2001年来也未进行过税务检查。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应着重注意纳税人所得税申报是否符合税收管理的规定。

通过分析,确定检查重点是企业所得税,其次是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

检查人员首先全面审核了该公司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有关合同、施工许可证等资料,从中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期间主要开发了1号楼和2号楼项目,该项目从2003年底开工建设,2005年竣工验收,可售面积5360.12平方米,2005年两座楼大部分开发产品已实现销售,销售面积3588.64平方米。

在对该企业2005年的总体情况掌握之后,1号楼和2号楼的开发成本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账面记载1号楼开发成本651万元,2号楼开发成本680万元,这意味着1号楼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511.55元,2号楼每平方米开发成本2457.93平方米,而这其中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只占到了每平方米不到300元。也就是说,退除土地及拆迁补偿费,每平方米房地产开发成本仍高达2100多元,这与2005年建安成本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因此,基本可以断定该企业肯定存在虚列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问题,检查人员把1号楼和2号楼的开发成本作为了检查的重中之重。

根据前期确定的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首先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2号楼项目平均每平方米2483元的开发成本项目进行了剖析。剖析发现:1号楼、2号楼项目土地成本、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都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与同行业的市场成本价格相差不大,基本不会存在大的问题。问题出现在该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却高达每平方米1300多元,这与市地税局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相差很大。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是指市地税局针对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建安成本核算不实的情况,根据日常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和专门调查取得的一些数据资料而制定的房地产企业建安工程费单位费额警戒线。具体数据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

应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警戒线指标对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对照上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和2号楼属砖混商住楼结构,2005年每平方米建安成本的警戒线指标是730元。该房地产开发企业1号楼和2号楼实际每平方米1300多元的建安成本已远远超过了警戒线指标,由此可以断定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肯定存在虚列建安成本的现象。经过进一步查看1号楼和2号楼的《工程决算书》及甲方供料等成本项目,发现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列建安成本的途径有两个:一是虚增甲方供料金额;二是虚列电费。

检查人员发现,根据1号楼和2号楼的建筑安装合同规定,甲方供料的范围主要是钢筋、水泥和木材,而这三大材在这两座楼的供料金额高达600多万元,这个数值显然是不正常的。因甲方供料最终都要通过一些购料发票来入账,因此检查人员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方供料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逐一进行了严格的审查。经审查发现,该企业供料入账发票存在以下问题:①使用了一些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的假发票。获取的假发票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发票纸张与同类真发票的纸张在纸质上不一样;二是有的发票无监制章或者无发票防伪图案;三是发票右上方的发票代码不正确。②使用了填制不规范的发票。反映在发票字轨号码与发票填开时间逻辑关系不一致。如发票批印时间为2004年,而填开时间却是2003年及以前年度。同时发现发票不是一次复写,存在“大头小尾”填开现象。③使用了过期发票。④存在借用发票开具现象。经查询,发现有些发票领用单位与发票开具盖章单位不一致。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通过以上手段虚增1号楼、2号楼甲方供料金额443万元。

检查过程中发现,1号楼列支电费元,2号楼列支电费元。检查人员凭以往的检查经验认为,如此高额的电费支出发生在一个每座楼建筑面积不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上很不正常。带着这个疑问,在纳税人拒不交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先后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并到当地供电公司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相邻的某单位合用一个变压器,供电公司只就两个单位的用电总额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显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把应属于相邻某单位的电费也列在了1号楼和2号楼项目上,共虚列电费支出23万元。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核实真实用电情况较难

在对该案检查过程中,该企业拒不提供开发的1号楼、2号楼项目用电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对其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仍不提供相关资料,一直编造各种理由狡辩其电费发生的合理性。检查人员于是到施工现场进行察看,除摸清开发项目周边环境及项目供电情况外,仍难以取到该企业虚列电费的有力证据。于是检查人员又到当地供电公司了解情况,可供电公司财务人员声称并不了解情况,只提供线索说负责该区域抄电表的人员可能更了解有关情况,但抄表人员并不想提供事情的真相。检查人员及时向其宣传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抄表员最终道出了两个单位合用一个变压器的事情真相。在事实面前,该房地产企业不得不承认其虚列电费的事实,并提供出其实际缴纳电费的真实资料。

对从外地购料取得的不合法发票的认定目前可行的办法主要是通过异地发票协查的方式进行,而异地发票协查方式不但耗费时间长,而且有时并无回复,这样,一方面拖延了检查时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异地不合法发票的认证难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该房地产公司利用不合法票据编造虚假成本费用项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1号楼成本核算不实及取得单据不合法共列支成本元,2号楼成本核算不实及取得单据不合法共列支成本元,2005年两座楼实际共结转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成本元。

2.2005年在“财务费用”列支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贷款利息35527.5元,当年结转开发产品按比例应分摊贷款利息16889.42元,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列支贷款利息18638.08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元,计算少缴企业所得税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元;对滞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1倍罚款元。

2.该单位2005年度偷税数额元,占当年应纳税额比例62.7%,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要重视发票真实性的检查

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取得大量不合法发票的手段虚增供料金额,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应加强对发票的辨别和审核能力。本案中也正是源于检查人员对不合法发票的准确核实,才找到了该纳税人虚增供料金额的违法事实。

2.要善于运用逻辑分析方法检查

税务检查工作离不开科学性分析,税务检查人员要善于运用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及早发现企业存在的偷漏税嫌疑,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

3.税务检查工作切忌就账查账

在本案中,针对施工电费的检查,单从账面上看发票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不进行科学分析,不进行实地落实和了解情况,就很容易把这个问题忽略,从而造成检查的漏洞。因此,在具体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账,又不能唯账,只有从账面到实际,从实际到账面的多次反复,才是办案的要诀。

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税务人员不太精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专业知识,因而编造一些虚假的纳税资料,尤其是编造一些虚假的建筑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资料来达到偷逃国家税收的目的。针对这种现状,税务机构应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学习房地产和建筑专业知识,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查账能力。同时也可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行业警戒线指标,使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管理过程中起到借鉴作用,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2.进一步搞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对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有时单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面落实难度很大,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建委、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及配合,获取相关涉税资料,实现资料共享。

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税收政策相应变化也比较快,因此,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强化日常监控,防患于未然。

在对本案的检查中涉及对异地开具发票的审查认定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地区发票领购等信息都能通过网络平台查询,而有的地区这方面却显得相对滞后,给发票查询造成很多不便。有关部门应出台相的应发票网络管理措施,畅通全国发票网络查询功能,使对异地发票的审查认定工作不再成为难点。

1.税务部门定期制定行业税收预警指标是否可行?

2.房地产行业中,甲方供料建筑方式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有多长?

2.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中,哪些情况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反馈案件查办情况?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稽查人员检查房地产企业时,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从分析开发成本合理性入手,发现并查实企业虚增成本问题,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检查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根据2007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年开发某花园小区,2006年初开始销售。该单位2006年度账面反映某花园1#至5#商住综合楼共计销售收入3305.5万元,账面利润278.5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检查前,稽查部门制定了检查预案:先从企业调取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及建安成本结算资料,然后从征管分局调取该单位周边地段其他开发商的纳税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收集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等部门的相关资料,开展必要的外围调查取证,实施询问调查,最后锁定证据,固定事实。

检查人员认真分析了该单位的有关纳税资料。该项目商用房占总开发商品房的15%,项目利润率约8%。该小区位于市区较繁华地段,其楼盘在建筑结构、容积率、绿化等方面与周边其它小区基本类似,平均售价(2000元/㎡)比周边项目高出近200元/㎡,而利润率却明显低于周边其他房地产公司15%的平均利润率。经查,该单位收入已全部入账,检查人员于是将检查重点锁定在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上。

检查人员将该企业的成本与周边房产开发公司的成本逐项进行了详细比较,发现该单位的平均建筑安装成本(1000元/㎡)比周边同等楼盘高出200元/㎡,同时高出该市同等类型房产平均成本180元。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的工程费用均已支付给施工单位,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据此分析判断,企业极有可能利用这种关联关系虚增成本。

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了施工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声称工程造价是真实的,是经过权威部门审计的,并提供了由某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关于某花园1#至5#商住楼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及相关附件。报告列明该工程报审价为2041.7万元,审定价为1821.9万元。该开发商也是按照工程结算报告的金额入账,相关的工程结算单均有开发商、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签证,该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检查人员依据所掌握的全市建安成本价的平均状况,确信对该企业成本问题的判断不会有误,于是决定从外围突破。

检查人员先到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在同一区域开发的其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样得出该公司的单位工程造价偏高的结论。检查人员据此推断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很有可能存在问题。

由于工程施工要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协作才能完成,国家实行工程强制监理制度,监理资料完成后必须存档,因此要审核审计报告,必须要从监理资料入手。检查人员详细查阅了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验收记录,了解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并与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工程结算书中的每一个子目相核对。

通过仔细核对,检查人员首先发现某花园2号楼的监理记录中无沙垫层,而工程结算书中却出现了沙垫层。根据这一线索,检查人员又详细查阅了监理工作日志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和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但均未发现某花园2号楼有沙垫层的相关记录。随后,检查人员对当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进行了询问,证实某花园2号楼并未做沙垫层基础。仅此一项,该企业就多计工程造价133万元。

进一步检查发现,某花园工程桩基础图纸中明确设计为猫杆静压桩,而《工程审核结算书》中却反映为打混凝土预制桩,两者价格相差4~5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凡影响结构的建筑设计变更必须要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通知书,但检查人员查阅了全部档案,也未发现桩基的变更通知,相关的监理工作日志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也都反映桩基础为猫杆静压桩。经询问监理工程师和相关施工技术人员及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后得知,该工程的桩基并未变更,仍为猫杆静压桩。经重新套用国家定额进行计算,此项目多列支工程成本85万元。

接着,检查人员又到某花园进行实地检查。由于工程结算书中反映该花园的道路厚度达到50㎝,与通常情况不符,检查人员便在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见证下,对道路进行了挖掘,并按随机原理,选取若干计算点,核定出道路的平均厚度只有20㎝(在后来的询问调查中,该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认是按20㎝的厚度施工的),虚列成本达20万元。

检查人员还发现,工程结算书的材料清单中有大量使用室内乳胶漆的记录。开发商的解释是该小区的房屋均是经内外粉刷后才出售的,而这与该市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经入户调查,内墙并未粉刷,所谓的内墙乳胶漆并未使用;另外,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工程部分使用了铝合金固定窗,而结算书中却全部为推拉窗,明显与事实不符。经计算,上述两项多列成本计40余万元。

在证据面前,开发商及审核机构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均供认不讳,但他们只承认是工作失误,不存在主观故意。为了固定事实,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工程造价审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以及开发商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过详细而耐心地税法宣传,慑于国家税法的威严,工程造价审核单位和开发商终于承认:开发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考虑在收入上不好做文章,就在建造成本上动脑筋。建造成本是专业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一方面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难于检查;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税务机关也不便深查。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并商定由开发商支付超过国家标准几倍的工程审核费,审核机构则不按法定审核程序,只根据开发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审核报告。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在本案检查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一是检查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本案检查组成员均为会计或税收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方面的业务比较陌生,只能根据多年的房地产业检查经验对有关专业领域进行检查,容易走弯路且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二是开发商、造价审核单位起先均不承认是主观故意,并将责任推给另一方,检查人员只能反复宣传税法,展开心理攻势,最终落实责任;三是在检查中向有关单位取证时,往往得不到及时配合。

在相关证据认定方面,一是从监理单位、城建管理单位调取相关的事实材料;二是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同时在场确认相关事实;三是对开发商、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审核机构三方进行询问调查,固定事实;四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定额、费用定额以及本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人、材、机的消耗定额,计算出相关数据,并由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真实的审核报告。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与关联企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恶意串通,一是将根本没有发生的工程施工,计算工程量并按国家标准计算取费,虚增开发成本133万元;二是高套施工定额,将本应套用低标准的工程定额施工项目,人为套用高标准的定额,虚增开发成本85万元;三是人为加大工程量,虚增开发成本60万元。以上合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278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1.7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1.7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91.7万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1.7万元。

4. 鉴于该单位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该案涉及的中介机构涉税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⒈虚列建筑安装成本是房地产偷税的主要手段

建筑工程的前期工程量往往被后来的施工所隐蔽,而税务人员又不太熟悉建筑施工业务,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利用这一特点,虚列建安工程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做法,这种虚增建筑施工成本,同时设计虚假的施工项目工作记录,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房地产中介机构自律不够,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加之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利益驱动之下,一些中介机构不能严守职业道德,唯开发商需求是从,为开发商编造虚假的结算审核书据大开方便之门,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税务管理滞后,给建筑施工成本的检查带来较大难度

税务管理主要是一种事后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不能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时就开始介入,而检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工程往往已经建成,检查难度不言而喻。

4.税务检查缺乏有效的手段,给取证工作带来较大障碍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往往需要求助于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相关证据难以取得或虽然取得但得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一方面影响税务检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容易使税务检查丧失有利时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产品开发到实现销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超过一个所得税汇算年度,加之建安成本等涉税项目的核算专业性较强,使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变得较为复杂。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建安成本多为地下“隐蔽工程”,事后核查比较困难而且核算的专业性又较强的特点,与中介机构相互勾结,采取虚增施工成本的手段偷逃税收,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较专业的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这个问题是不容易被发现的。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

⒈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拓展稽查工作手段

一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除掌握税收业务外,还要注重对不同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以适应行业性检查的需要;二要紧紧围绕案情,依据房地产行业业务运作的特点,对开发项目的立项、开发、销售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取证,寻找突破口,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相互勾结、人为加大建安成本的现象;三要积极争取国土、房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从不同方面、不同环节开展调查取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衔接。

⒉实施开发产品项目化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同一房地产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很难划分清楚,常常存在结转的成本费用与收入不匹配、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等现象。因此,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应实施项目化管理,坚持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为中心,建立健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可售面积、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分摊等台账并适时登记,构建全程跟踪的管理体系。

⒊高度关注关联行业,实现管理无缝对接

房地产开发行业偷税现象普遍,既有行业自身的原因,也有对其关联行业税务管理不到位的因素。现阶段,由于对施工企业的原材料发票、所得税管理等存在着许多漏洞,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与施工企业的供需关系和关联关系,虚列成本或转移利润,从而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因此,要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强化对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扩大施工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面。

⒋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一是加强与国土、建设、规划、房管、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销售全过程,将从有关部门取得的相关文件、材料,与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发现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在与上述相关部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联合出台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实现源泉控管;二是积极与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加强对工程造价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不能严格执行行业准则,造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工程造价审核的资格,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如何加强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利润?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报告如何对待?

3.如何发挥税务检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的权力?有何不足?如何解决?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导致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2.对税务代理人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如何处罚?

本案特点:检查人员不局限于企业提供的账簿资料,而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特点,综合账务处理、合同文本、开发现场等情况,运用逻辑分析方法进行检查,并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了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查清问题,值得借鉴。

2007年5月,某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工作计划将W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确定为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对象。

W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800万元,2003年5月增资到2000万元。原投资方为上海H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2003年5月31日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的股东为上海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W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人数15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对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了解W公司的基本情况。W公司开发项目共有两幢高层楼房,分为一期和二期。此开发项目最早由J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后转让给H公司,H公司再转让给A公司。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W公司后,W公司将此项目分两期开发成两幢高层楼房。一期由烂尾楼建成,共22层,于2003年1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5年3月,可售面积为2.66万平方米。二期系新建而成,共32层,于2004年8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竣工日期为2006年6月,可售面积为2.6万平方米。

2006年2月,该市国家税务局某征管分局对W公司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公司自2003年成立至2005年,取得楼盘预售收入1.7亿元未申报预缴所得税,同时还存在成本列支不规范的情况。由于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尚未完工,征管分局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之外,还要求其立即整改。在纳税评估后,该公司于2006年4月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据统计,W公司2003年至2006年共计入库企业所得税1120万元,主要是纳税评估以后的补缴税款。了解到该公司已入库巨额税款,稽查部门的初步认识是:W公司的整改已比较到位,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小。

但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在已结转销售收入的2005年和2006年中,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因素,该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55.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5.26%;2006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这极不正常。W公司的利润率在15.94%左右,刚刚达到15%的最低标准,明显低于该市房地产行业的同期利润水平。检查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检查,并确定采取现场察看与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稽查。

在调账检查前,检查人员到开发现场进行外围调查,了解到W公司开发的两幢高楼间的空地建成了一个1500平方米左右的中心绿化景观等基本情况。然后,检查人员按法定程序调取了该公司2003至2006年的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

1.查阅合同核实公司的成本列支

检查人员首先对销售收入、可售面积等项目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虽仍有部分预售收入未申报,但未有重大异常情况,遂决定将成本、费用作为检查重点。核查成本时,一笔800万元的“土地成本”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查阅原始凭证发现,发票由上海H公司开具,内容为“项目转让费”,但在银行汇款单上有一行小字标注有“股权转让费”字样。按规定,股权转让费不能列入开发成本。检查人员展开调查,发现由于W公司经历了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以及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没有人清楚整个项目开发过程。

检查人员反复研究,决定从合同文书中查找线索。检查组要求W公司提供所有合同协议。在W公司找不到合同,检查人员就到投资方上海A公司甚至到其前股东上海H公司去找。历时一个多月,终于找到了全部合同文件。原来,W公司的一期工程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元的价格(含土地成本)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上海H公司又将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烂尾楼和股权转让费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上海H公司将股权中的800万元土地成本开具了单位名称为“上海A公司”的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

2.现场查验核实公司的费用列支

检查人员以绿化费作为检查重点,发现W公司一共列支了两笔绿化费。一笔是苏州M公司承建的屋顶花园,金额为27万元;一笔为上海Z公司开具的绿化费发票,金额为238万元,未写明绿化地点。经过实地查看,W公司整个开发项目除了屋顶花园外,就是两幢楼之间的中心绿化。那么这笔238万元的绿化费就应该是中心绿化的成本。但中心绿化面积并不大,树木也不多,为什么成本这么高?W公司为何要舍近求远找上海Z公司来搞绿化?检查组推测有可能存在成本不实的情况,因为W公司的投资方上海A公司也是一家开发企业且在上海经营。

检查人员从六大卷工程合同中找到该笔绿化合同。正文中没有线索,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在附页中的“注意事项”里发现了蛛丝马迹,“注意事项”上面注明该工程植树2700棵。15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种植2700棵树,岂不是一平方米内要种两棵树?检查人员再次现场勘查,通过清点发现两块绿地一共不过50棵树。在事实面前W公司不得不承认,因W公司利润较高,上海A公司将集团公司在其他城市开发项目上支付的绿化费238万元在W公司列支。顺着同一思路,检查人员查出W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海A公司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共260万元。至此,检查人员查实该公司虚列的绿化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合计498万元。

3.逻辑分析公司租赁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检查人员通过账面检查发现, W公司2005年3月列支了一笔房租274万元。仅从凭证看,资料一应俱全,有发票、有合同。发票由上海A公司到上海税务局代开。合同表明,收款原因是W公司租用上海A公司的房产作售楼处,租期为2003年1至12月。鉴于上海A公司是W公司的投资方,这笔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成为核查的重点。检查人员仔细推敲,发现了其中的破绽,W公司是2003年4月成立的,一期工程的设计是2003年10月完成的,2003年12月才取得预售许可证,怎么可能在公司还没成立、项目还没设计的时候就租用售楼处呢?而且不在苏州要到上海去租房?在事实面前W公司承认此笔租赁费是虚列的。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资、投资方变更、股权转让、主要负责人及会计人员频繁更迭,造成原始凭证极不规范,会计处理前后不一,合同资料残缺不全,给检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检查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在具体工作中细致深入,善于发现问题,最终查清了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W公司重复列支土地成本800万元;虚列绿化费、租赁费、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772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5万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65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3万元。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50万元。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要善于运用综合分析方法,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立体检查

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较高,为达到虚降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用假发票、收据或大头小尾的真发票等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行为。经历过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后,房地产企业具有了一定的应对稽查能力,财务处理“规范”但是实际业务虚假。如果采取就账查账的方法,很难发现其隐藏在账册凭证之中的涉税违法问题。因此,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要抓住该行业的经营特点,不局限于账簿资料,将账务处理、合同文书、开发现场等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施工单位、销售公司等相关企业作延伸检查,从而发现疑点,一查到底。

2.可延伸检查关联企业,重点核查关联交易的项目

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已经涉及到收入、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利用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检查中要重点核查低价销售、利息支出、咨询费、策划费、销售佣金等可能发生关联交易的有关项目。

1.加强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工作的互动,强化税源联动管理

本案的被查企业曾接受过征管分局的纳税评估,但在税务稽查时仍发现存在严重的涉税违法问题。针对此情况,建议稽查部门在检查时不仅要根据纳税评估移交的案源线索进行重点检查,还要充分利用纳税评估成果,扩展检查思路,全面核实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完善该行业纳税评估工作。

2.有效利用检查结果,不断积累关于房地产企业的经验数据

建议建立土地、前期工程、建安工程、基础设施等相关数据模型,为分析、监控、评税、稽查提供参考数据,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最大程度地发挥稽查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1.重复列支、虚假列支成本和费用,是房地产企业偷税的惯用手法,检查中应如何发现疑点并依法获取相关证据?

2.如何用好稽查执法权力,将现场检查与账册、凭证、合同等纸质资料的检查相结合,以准确核查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1.对连续开发工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确认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 重复列支、虚假列支成本和费用,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未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的,是什么行为?如何处罚?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机关在检查房地产行业过程中,采取“一体化稽查”的方法,注重对开发成本的主要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注重发票真实性审核和相应资金流向的追踪,为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做法。

2006年,某市地方税务局采取 “一体化稽查”的方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被列为此次专项稽查的重点对象之一。所谓“一体化稽查”,就是在专项检查中,不仅对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同时对该企业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来源、主要建筑公司、代销公司以及物业公司等纳税情况进行延伸稽查。

T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2年取得开发用地144.41亩,分两期开发“鑫海花城”项目,2003年正式投入建设,规划建筑面积147,289平方米,2004年开始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6月主体工程竣工决算,仅剩余少量扫尾工程。

2004年企业自查应纳税所得额为106万元。(以前年度存在亏损,尚未弥补)。2005企业自查应纳税所得额为-2702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根据对企业财务报表和自查情况的结果分析,稽查人员认为,T公司于2004年开盘对外预售开发产品,2005年出现如此巨大的营业亏损可疑性较大,如果该公司不是在经营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就很有可能是账务有问题。

为此,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专门开会研究稽查思路,确定了以核实收入和落实成本为主的稽查思路,并抽调稽查业务骨干,深入调查该企业的涉税情况。

稽查人员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了解其商品房的建造具体情况,绘制了商品房平面图,在小区物业负责人的陪同下,落实每一栋楼、每一单元、每一层楼的入住情况,配套设施的面积和出租情况等。同时,逐户核实合同金额、发票开具金额以及每一户的实际建筑面积,最终落实其开发的总面积和实际收取的房屋销售收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核实土地的取得成本和房屋的建筑开发成本。

(1)针对取得土地的成本,检查人员着重核实《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发票以及资金流出的金额是否一致,并核实从取得土地之时起,土地科目金额是否有变动及变动原因。检查发现:2003年该公司“开发成本”科目中异常增大了6,000余万元,经过进一步核实,2003年企业将土地评估增值额6092.1万元记入了“开发成本”。并于2004年、2005年将此增值额相应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2005年企业根据审计结论,对该笔账务冲销了4875万元,余下的 1217万元,企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事实。

(2)针对房屋的建筑成本,检查人员主要采取“三价对比”的方法来核实该单位是否存在虚列成本的情况。所谓“三价”即预算价、决算价、计入成本价。从理论上来说,决算价与计入成本价应该基本一致,而预算价和决算价、计入成本价在金额上应有所不同,根据工地的实施环境、工程的施工情况,决算价在多数情况下会大于预算价。如果是追加工程,正常情况下则会补签施工合同,说明新增工程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会在施工进度表中反映新增支出的原因,并由监理方签字认可。

针对该企业开发的29栋商品楼涉及数十家施工企业,检查人员自制了稽查底稿表格,详细罗列了施工企业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预算造价、决算价以及结转成本金额等五个指标,逐一核对,由此发现该公司虚列成本问题。如其中L市某施工企业,预算造价360万元,决算价380万元,可是经核对结转成本额,竟然结转了2000余万元。是企业纯粹虚开建安业发票,还是以“大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建安业发票,或是另有其他原因?

针对L市某施工公司的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将以该公司名义开具出来的发票全部复印取证,并到市局征管处核查,结果发现以L市某施工企业开具出来的发票中有三份假发票,金额达到1713万元。既然这一家施工单位有开具假发票的行为,那么其他施工单位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于是,稽查人员对所有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检查核实,经市局征管处鉴定,有三家施工单位涉嫌开具假发票17张,总计金额为6743万元,有一家施工单位开具其他单位购买的真建安发票2张(即发票开具方与发票购买方不一致),金额为735万元,其中大多数是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出去。假发票查出来了,然而,这些假发票是施工企业自主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与施工企业合谋开具的,还是该公司为偷逃国家税款自开假发票虚列成本的?

通过局域网的征管系统查询,检查人员查到了这四家施工单位的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通过询问调查,开具17张假发票的三家施工单位均否认了开具假发票行为,一致认定对这17张假发票自己完全不知情,且没有提供发票所载业务。而对另外2张发票的购买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发票购买单位是因为该公司以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其提供给该公司两份空白发票,对该公司开具的具体金额一无所知。

为落实这19张发票所载金额的资金流向,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定性和可能的移送、起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检查人员分析,如果转账收款方是这四家单位,则这四家施工企业做了虚假证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如果转账收款方不是这四家单位,则要找到收款单位,查明收款原因。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落实了20余张转账支票金额的去向,取得了银行机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证实收款单位与发票开具方完全不一致,实际收款方涉及到9家企业。专案组成员通过市局征管信息系统和市工商局查找到5家企业在册,其余已注销。通过对5家企业的调查及相关证据资料的取证,证实该公司向这5家企业转账实际上是归还借款,而不是支付给他们的“工程款”。由于另外4家企业的收款情况无法落实,稽查局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一起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突击询问调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全部19张发票确系企业自开,内容实际上是归还借款,目的是为了偷逃国家税款。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该公司开发项目具有开发面积大、施工单位多、取证涉及面广等特点,核实其真实收入和成本具有较大困难。但检查人员还是深入细致地按工作步骤开展工作,通过对比“三价”、审核发票、追查资金流向、向收款方询问调查取证等四个步骤,为该案件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提供了完整、有效的证据支持。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对T公司的全面检查,确认公司在2004、2005年度税收上存在以下违法问题:

1.开具虚假建筑业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施工成本支出4313万元;资产评估增值等成本费用l954万元未按规定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申报时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以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弥补亏损后,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107万元。

2.代收代付配套费78.6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建筑安装合同、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4.房产税没有足额申报缴纳。

5.没有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6.支付个人借款利息45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070,632.42元,处少缴税款50%罚款,金额5,535,316.21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少缴的营业税39,335.96元、城建税2,753.53元、教育费附加1,180.10元、房产税3,436.62元、印花税19,334.12元、土地增值税1,041,757.05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加收滞纳金l,333,566.23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910,240元,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910,24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罚款一万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19,334.12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记账凭证日期是什么时间为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