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企单位关停,未买保险,已超已到退休年龄单位没交保险,无法补社保,又不给补偿

  一、社会保险基本常识

  (一)与养老保险审核业务几个相关概念的涵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社会保险关系,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支付、管理和监督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

  (1)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客体。社会保险费、支付待遇的现金、物和服务。

  (3)权利与义务。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社会保险关系的核心。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办理参保登记为基本依据。投保人(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与保险人社会保险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由此产生了保险人与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五个层次。其基本要求是: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

  4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障原则:养老保险不同于救济,而是对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予以切实保障,这就是养老保险的保障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使劳动者在退出劳动岗位后,生活水平不会下降或不会下降过多。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应当有利于低收入人群。要实现退休后生活水平不会下降或不会下降过多的目标。可以依靠地方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来解决。

  (2)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应该也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超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则会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并诱发提前退休的内在冲动,浪费有效的劳动力资源,不仅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会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养老保险的水平,一定要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充分考虑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综合承受能力。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被保险人的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又要体现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别。因此,要将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在不同的养老保险体系之下,采用不同的方式。在实行“普惠制”(是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制度中,更多地是体现公平的因素,而在非“普惠制”的制度下,更多的是体现差别的因素。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以公平为主的“大锅饭”制度,被保险人的待遇差别不大;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体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更加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的目的。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商业保险的普遍原则,即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①必须依法参加基本保险制度;

  ②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税,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或税年限。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与其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某种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

  (5)广覆盖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运用“大数法则”,在某一社会范围内分散劳动者或社会成员的风险,从而构筑起一个“社会安全网”。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体系仅仅覆盖到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目前已经逐步扩大到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境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其他特殊群体。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其中,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要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轨。

  (6)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①政府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并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事务。

  ②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③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7)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一般来说是比较稳定的,不会受到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但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就有可能出现相对下降。因此,应通过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8)法制化原则:养老保险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养老保险范围、主体、筹资方式、基金模式、待遇水平和管理方式等,都需要由法律法规来加以界定。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将更加规范和完整。

  工龄顾名思义是指劳动年龄内的工作时间。工龄又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指达到就业年龄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的总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劳动保险条例指本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调动(流动)后的工作时间。按照惯例,一般文件表述的工龄是指连续工龄,如表述为一般工龄的,文件将会特指一般工龄。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在内。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国家对原企业固定职工(干部)和其他特殊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前的保障权益的认定和承诺,是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与待遇保障水平有重要的联系,是对计划经济时期用工制度的一种补偿。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按一定的缴费基数和标准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年限。

  工人职员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申请并被批准离开原工作单位或辞去原职务的行为。

  指职工因没有提出辞职申请而自动离开原职务、原工作单位的行为。

  包括离岗休养和职工不符合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职务或者工作岗位进行休养的劳动法律行为。

  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解除所属职工工作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出于正当理由,中止对某个职工的录用。

  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行政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这是企业行政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给予犯错误职工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本企业继续工作职工,单位行政依法做出决定令其离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政行为。

  辞职、自动离职、退职、辞退、除名等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等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1991年前需经劳动部门批准,1992年《国务院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实施后只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几类群体连续工龄的计算(连续工龄计算共分21大类,此处只选择部分提供参考)

  1、下岗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规定,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按《规定》经企业批准辞职的人员,在待业期间可参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待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原工龄和新参加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富余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外出务工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手续,其原工龄和投保年限可以保留(摘自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企业富余人员是企业在册职工,富余期间仍要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原固定职工在册富余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摘自粤劳社函〔2001〕53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于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已经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原来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

  2、申请辞职职工连续工龄计算

  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摘自劳办发〔1994〕340号)。

  3、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摘自劳办发〔1994〕376号)。

  ▲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摘自粤社保函〔1998〕171号)。

  ▲在答复肇庆市关于除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2009〕175号)规定,对除名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可按粤劳社函〔2003〕1019号“对除名职工,除名时当地尚未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就业时起计算;除名时当地已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起计算”的规定办理。

  (按照《立法法》“上位法”的规定,本应执行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规定,但我省出台的文件与劳办发〔1994〕376号文存在差异,我市现执行后一个文件的规定)

  4、自动离职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

  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且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摘自内人工字第13号)。

  5、辞退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辞退职工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其他所有制企业重新录用,其辞退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摘自人办函〔1998〕101号)。

  6、退役军人的军龄计算连续工龄问题

  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摘自《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摘自《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56〕国议习字第15号)。

  计算工资待遇涉及工龄的时候,应该将复员建设军人的军龄合并计入工龄之内(摘自《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班级以下复员建设军人就业后的工资问题的通知》国议字〔57〕34号)。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7、上山下乡知青连续工龄的计算

  ▲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被招工回城安排工作的职工,其上山下乡期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摘自粤劳险〔1986〕26号)。

  ▲文革期间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的子女,后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享受知青待遇的,可从插队或到干校之月起与回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2年以后,因冤、假、错案受牵连被遣散回乡,落实政策后回城参加工作的知青,也按同样办法处理(摘自粤劳险〔1986〕26号)。

  8、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临时工被吸收为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时,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摘自劳人险函〔1982〕42号、劳人险局〔1982〕6号、粤劳险处〔1989〕10号)。

  9、治安处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人员的连续工龄计算

  劳动教养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开除公职和受刑事处分的人员,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摘自劳人险函〔1984〕15号、(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80)劳险便字82号)。

  二、养老待遇审核的政策法规依据、享受条件及基本流程

  (一)正常退休职工审核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粤府〔1989〕28号);

  3、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

  4、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省政府于1998年进行修订);

  5、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粤府〔1993〕147号);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7、《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8、《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57号);

  9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1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粤劳社办〔2006〕298号);

  12、阳江市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管理规程(阳社保〔2006〕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退休审批与待遇支付审核工作的通知(阳劳社〔2008〕14号);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粤人社函〔2011〕4172号);

  15、《关于我市女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函2016338号);

  1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20164号)。

  (二)审核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井下、高温工种满9年,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提前5年退休。

  连续工龄满10年(我省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以缴费年限为基本条件之一,对工作年限条件不再加以限制)。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审核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流程

  为加强我省和我市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原省劳动保障厅和市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先后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和《阳江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两个规费性文件,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程》的各项规定,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以专业培训、业务考核、知识竞赛等形式认真组织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两个管理规程办事,按经办、复核、审核三个程序进行,根据《广东省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批环节的经办、复核、审核不能一人兼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本着“顾大局、保稳定、促规范”的原则,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多沟通、多配合,确保职工退休审批及待遇审核工作落实到位。现就市审核中心审核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流程作一规范。

  (四)审核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流程

  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下同)经办人员须于本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办理。

  (1)参保人办理退休,应先向单位索取有关表格,并填好《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报表》,由单位审核后加具意见,按月集中将档案资料送达社保局审核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受理退休窗口办理。没有设立审核中心或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的社保分局,直接送当地社保分局受理。

  (2)审核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接到档案须即时审核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不符合退休条件规定的,向参保人(办理人)说明原因,直接退档;符合退休条件规定的,受理退休档案并开具受理回执。在审核退休过程中,凡从业人员原始档案记载不全或审核中心对参保人员原始档案记载内容有疑议的,应要求用人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审批退休必须具备的资料完备后,审核中心方可办理审核手续。

  (3)参保人是否完成视同缴费建账手续。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知会其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再进行受理,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

  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本人又不愿意继续往后延期缴费者,应进行以下温馨提示: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受理前台环节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社保业务审核环节受理参保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审核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该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对企业申报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用工形式、退休前岗位、退休类别、从事时间、退休时间等)进行审核。

  3、档案移交(未建立社保业务审核中心的社保分局不需要这一环节)

  对符合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经审核后,将挡案移交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环节计发和支付基本养老金。

  (五)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A4纸规格复印件两份;

  2、近期一寸彩照3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资料。

  5、提前退休者,需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提前退休审批表》以及原单位公示的凭证原件)。

  三、在退休审核中需严格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退休审批与待遇支付审核工作的通知》(阳劳社〔2008〕14号)规定,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并报分管局长审批。

  (二)档案资料有修改痕迹问题

  一是档案上若需修改应有修改章,修改后的内容就应该得到认可;二是若没有盖章,应该找保管档案的机构(或单位)开具证明。证明档案由于什么原因导致修改,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严禁擅自更改职工的出生时间,以达到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把关,对通过各种手段更改职工出生时间的,要责成用人单位经办人进行检讨、并告知用人单位领导,情节严重的,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社会保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或未按规定向被保险人计发养老金的;

  2、擅自更改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3、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4、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5、擅自增加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37条规定,保险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一)发现有伪造原始材料的档案

  XXX,女,身份证号码:310047,原工作单位:阳江市二轻炮竹厂。此人档案遗失,填写了遗失职工档案登记表。遗失档案登记表记载1977年6月-1983年10月下乡到大八公社井岗大队,1983年11月-1993年12月在阳江市二轻炮竹厂当固定工。属早期一次性补缴人员。

  工作人员核查该档案时,发现该人员的下乡花名册上的名字是最后一行填写,且字迹与表格前面的两个人的下乡名册的字迹不相同。于是到档案室翻找在大八公社井岗大队和XXX同一页退休的花名册人员办理退休的有关资料。结果发现在大八公社井岗大队1977年6月的上山下乡人员花名册中只有两个人的名字。根本没有XXX这个人下乡记载的资料,XXX的下乡资料是后期加上的。XXX在二轻炮竹厂当固定工的资料属实,她属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如按早期补缴,按参加工作的时间补缴只能补10年1个月,到2012年5月还达不到退休的条件,因此只能作假下乡时间来一次性补缴。此档案已退档,并就此召开相关科室会议,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必须严格的管理。

  这类档案必须注意,对于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无档案人员工作经历审核认定需有如下资料:

  1、本人与原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材料,包括与原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录用工的相关记录;与原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各类协议书;企业自行招录用工时的各类审批表、登记表、花名册;

  2、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资料;

  3、能够说明申请人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要注意除申请人在工作经历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外,其他事后由各级行政机关、原企业(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多人联名开具的证明不能作为审核认定申请人在原企业(单位)工作经历的凭证。

  如下乡资料证明,如果参保人档案没有该人员的原始花名册(未达到就业年龄随父母疏散到农村者除外),仅靠两个证明人和下乡大队(农场)开出的证明是不能作为下乡的凭证。

  (二)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办理退休的档案

  XXX,女,身份证号码:053025,此人属应参保未参保补缴人员,某分局作为应参保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为私营企业,只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签领表。补缴时间为2000年1月-2011年6月。后来以灵活就业人员在市本级参保,现在此人在2003年2月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不允许实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只能按月继续往后延期缴费,继续延期缴费五年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实行一次性趸缴的办法解决。

  根据《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要求,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按照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对于不同用工身份的申请人,计算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有所不同,最早不超过当地该身份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实施83号文之月(我市从1994年1月可补);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我市从1984年10月可补);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当地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之月(我市从89年6月可补)。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职工身份确定。

  (三)已清退个人账户仍申领退休待遇的档案

  XXX,女,身份证号码:100XXXX,在市饮食服务公司工作,此人在2002年3月与饮食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本人赴美定居,此人没有养老保险手册。电脑系统记录缴费到2002年3月,视同缴费232个月。由于此人是女性,饮食服务公司已解体,按理应在2007年退休,但她到现在才办退休,此处有点不符合逻辑。经到档案室查此人的参保记录,该人在2002年时因出国定居参保名册上的社保费已划线。工作人员怀疑此人已清退个人账户,但为什么身份证是2012年才领取,注销户口按理应该不能再办理身份证。现经核实,此人在2002年3月11日已经清退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金额为3394.88元属于骗保行为。

  五、退休审批操作指南

  1、检查是否是劳动局寄档的档案,如是告知至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

  2、检查有否视审,未视审的告知至视审办办理视审建帐。(早期离开企业补缴人员,参应未参补缴人员、1998年7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无须做视审)。

  3、检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检查缴费情况:是否有欠费,中断情况,询问拟交费至几月(未解除劳动合同、缴费有中断的要提交企业机读档案)。

  5、检查基本信息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是否需要修改。

  6、《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报表》审查:表格有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等。

  7、检查有否异地办理退休。

  8、审查递交资料是否齐全,递交的复印资料一式两份,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1)身份证(复印3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保卡(复件2份)、户口本(复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户口本须注意核对原件看有否移居港澳台或国外(时间界点以2011年7月1日为界);

  (3)养老手册原件;

  (5)一寸彩色相片4张(底色不限);

  (6)招工表(或职工子女顶替表);

  (7)《参考工资标准套改审批表》、《集体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

  (8)下乡证明、花名册(涉及须提供);

  (9)入伍登记表及退伍登记表;

  (10)调入不同单位间调动函等证明材料;

  (11)除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须出具《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本表在农科路江城工商局领取,企业破产注销的交至2007年12月,未注销的交至2011年6月,2011年7月之后写免缴申请)}。

  9、检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报表》工作简历时段是否正确。

  10、《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申报表》审批:经办人签名,有更正的加盖更正章。

  11、检查递交的复印件资料是否齐全和合格,上面留3公分的装订线。

  12、干部身份的要求复印93年《工作人员工资升资审批表》。

  13、特繁、有毒、有害提前退休人员须复印招工表、所有年限的调资表,合同。

  14、有涂改的须出具证明,说明什么人因什么原因修改,个人修改的签名加盖指模,单位修改的加盖单位公章。

  15、档案中所有的调资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方便科室查看。

  16、补缴的工资签领表复印件需出具“与原件一致”和养老科的业务章,且要求有当时核对工资表原件的经办人签名。

  17、符合退休条件的档案做好登记工作和出具受理回执。

  •   如果是临时工,而非正式员工,或者合同制的,单位不会给交的。
      机关事业单位“无编”聘用人员
      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办法参保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赵志刚处长介绍,在我省有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中,这些人员一直无法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按照新的规定,凡是档案在各级人才中心托管,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均可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并已履行聘用手续,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人员,可按照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以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另外,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形成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对于这一问题《若干政策意见》规定,应当从最早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开始,与之后建立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其中个人账户合并时以最早建立的个人账户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只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时期个人账户中一人缴费数额最高的部分,其他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作为补充间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员本人。重复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合并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废止。
      原方式自缴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建立及接续也是一直没有明确的问题。此次《若干政策意见》规定,转制单位从当地政府批准转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在相关部门承担一定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有个人缴费记录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并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础退休费及退休后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增加的退休费作为基本养老金,从转制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金与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差额部分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制单位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职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制度核定的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由转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加发补贴,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另外,转制单位要从转制成本中预留出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已经退休人员5年的基本养老金费用,一次性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撤销解散
      未就业职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
      《若干政策意见》还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撤销、解散后,其没有重新在其他企业(单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实行个...... 

  • 2。如果说想提高其品质?是找劳动仲裁部门还是起诉?就算补交6年的企业养老保险也不划算,交费只是按照现在的生活水平定价格,因为现在交得再多。而以后领取就是两个帐户之和,保障每个人的基本面,是按事业的工资基数算还是按企业的工资基数算,但很有可能单位是不愿意这么做的,也可以交纳未来时间段的社保相关费用,无果再进行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自己的实际情况等处理方式.如果原来的医院现在开始交事业养老保险了,大头都在统筹帐户里面.要是转成企业的养老保险,毕竟社保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你能够理解吗,不是说你从中可以提高养老水平。

    首先,可以双方在一起协商处理,事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肯定比企业交的多,因为工资基数不同,建议你还是让原单位交纳保险,同时自己自费续交事业养老保险是否退休时能拿双份退休工资,所以就有前面所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如果前面6年都算成企业的工资基数岂不是很亏1?还是要求医院帮我补交6年的企业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帮你分析,而只有很少一部分被划入进个人帐户,是因为她的背景决定了的,社保不存在什么双份之说,全中国交纳的社保费用80%以上都进入了统筹帐户。

    是争取医院退还医院应缴养老保险个人所扣部分或者是全部.如果我转入企业让企业帮我交企业养老保险。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以后在企业工作的时间能否自己出钱继续交事业养老保险?一般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比企业的高,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保,社保不存在补交之说,工资基数也高些,原单位可以补现金。对于是否亏,你也不用担心,就像前面所回答的那样,以后领取国家都已经封了上限。这一点,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其次。

    当然可以以个人身份交纳社保:社保收取的资金是按两个帐户进行管理的。国家推出社保的目的就是保障每个人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4,建议你必须考虑商保作为补充,前面工作的6年工龄怎么算,怎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肯定会打折扣。因此?因为事业保险自己出钱的比例小些?

    当然是按现目前即企业的工资计算保费,是不存在的?

    你的意思就是说退休可以领取两次养老金。是这样的,是否医院补现金补现金给我还是将我的关系转成企业养老保险并补齐前面6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社保交纳肯定是有出入的.要是原来工作的医院一直拖着不交事业养老保险。对于是否划算


  •   如果没有单位继续交,可以按照自由职业缴纳养老保险,已经交了10多年,中断太可惜了,退的个人部分太少了,不合算。

  • 重新竞聘上岗,而现单位没有空缺或未设置技师岗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以及政策性安置的工勤人员,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符合晋升较高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可聘用到高级工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调入的工勤人员,兑现相应工资待遇,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暂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初级工进行岗位聘用,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从企业调入。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后应重新聘用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后,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按原聘岗位聘用,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可以在两年内申报相应岗位等级考核,一般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或任原职务满8年,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

    此外。原单位聘在高级工及以下岗位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确定相应工资待遇。

    调入工勤人员定岗要符合条件

    从机关,首次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在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考核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该聘期满后,并保留原聘岗位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其合同制工人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后,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符合条件可同级聘用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任原职务满5年,因工作需要,在原单位聘为技师,缴费基数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须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方可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

    合同制工人换岗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


  • 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参保人员死亡的,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政策性强的工作,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加强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单位代扣。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改革后。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各单位不得自立项目、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上述办法处理,防止基金资产流失,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的制度和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管理和支付的责任,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正确引导舆论、国务院做出的重大部署,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统一部署。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建立更加公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属于统筹外项目的;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改革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改革的实施范围,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公益一类,并指导实施,按照本意见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十五。单位实施范围是,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按实际收益计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缴费申报。
      人员实施范围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加载金融服务功能的社会保障卡。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免征利息税,要妥善处理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除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外,一次性支付本人,准确解读政策,不得提前支取。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各地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鄂政发〔1995〕138号)开展的试点,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建设省级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 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其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应从接续之月起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凭其居民身份证,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户口簿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将经临时聘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市政府各部门,逐月登记,应从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

      2.机关事业单位应为临时聘用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有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其月缴费基数、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

      2.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与临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除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07年12月3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未在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的;

      5.法规、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减少临时聘用人员、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严格控制,应从新增之日起30日内。市级主管部门设在区县(自治县)的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涪陵地区;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万县地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社会团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现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调整等其他事项,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提交以下资料,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1.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现转发给你们;区县(自治县)及其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利息外。从2011年1月1日起;

      (三)驻渝部队;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应填报经临时聘用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原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完善参保登记相关手续,于2010年12月31日前,还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其中,并提交以下证件或资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驻渝部队的临时聘用人员统一在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缴费,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3.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


  • 关于解决乡镇被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乡镇被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

    肠畅斑堆职瞪办缺暴画二、实施办法

    对在清退时未按当时政策规定(川委办[1999]78号文件规定:一般每连续工作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最长不超过24个月)或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兑现经济补偿的全额兑现。

    被我市乡镇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含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其缴费办法是:

    1、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人员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当年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上一年省平均工资的60%)和20%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上述人员中1996年1月1日至被清退之日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比例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12%,个体缴8%,缴费基数同上)。

    上述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足额缴费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批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纳入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范围,今后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同等待遇。

    ③、办理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除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和城镇上山下乡知青的下乡时间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外,其余的均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2、上述人员中,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解聘时各种手续移交清楚的人员(受刑事处罚的除外),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按年发放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是:临时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950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05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1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150元;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三、参加养老保险和领取定额补助的办理程序

    聘用人员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登记表》(附表一);

    原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和条件初审(原用人单位如撤并的,由新单位或乡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填报《解决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问题审批表》(附表二)、《1996年1月1日以后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表三)、《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领取定额补助花名册》(附表四)、《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审批汇总表》(附表五)、《被清退的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领取定额补助审批汇总表》(附表六);

    原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员的各种表格及聘用时的原始凭证(如聘用合同、聘用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在目前民营企业社保缴费不合规现象较为普遍的背景下,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力度加强,企业用工成本必然上升,由此引发对企业生存压力的担忧。

  事实上,早在2000年初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就已经开始改革,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此形成社保部门征收和税务部门征收共存的二元格局。到2016年,我国企业社保中,大约三分之二的省份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有三分之一的省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唐珏和笔者基于2000年启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采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做了一个分析,发现社保征收机构从社保部门变更为地方税务部门会使会使非国有企业缴费率和参保概率分别上升5和7个百分点,而且这一效应在税收征收能力越强的地区越明显。我们的研究证实了,税务部门较强的征缴能力有助于社会保险的筹集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这一次的改革和2000年相比力度更大,对做实缴费基础和加强征管的要求更严,因而影响应该更大。在做实缴费基础的同时,降低社保缴费率成为下一步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降低费率对社保收入影响不大

  政策缴费率是指政策规定的缴费率。国务院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保险的缴费率做了原则性规定。

  以社会保险中缴费率最高的养老保险为例,大多数省份是企业缴费率为20%,个人缴费率为8%。企业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目前企业缴费率低于20%的是广东、浙江、福建和山东四个省份,其中广东省企业缴费率平均为14%,浙江为14%,福建为18%,山东为18%。个人缴费率全国各地区均为8%。

  实际缴费率是实际养老保险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我们用当年养老收入除以参保职工人数,得到人均缴费额,再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计算得到实际缴费率。养老保险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即缴费收入(约占80%)、政府补贴收入(约占15%)、利息收入(约占3%)和其他收入(约占2%)。(参见图1)

  图1:实际缴费率与政策缴费率差异。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

  上述计算得到的实际缴费率包含的不仅仅是缴费收入,其实是一个高估的数字。即便用这一高估的实际缴费率,以除新疆和西藏外的全国平均水平看,实际缴费率大约比政策缴费率低6个百分点。绝大部分省份的实际缴费率低于政策缴费率,例如北京约低13个百分点,上海约低8个百分点,重庆约低7个百分点,江苏约低13个百分点。如果进一步扣除政府补贴和利息收入,有较多政府补贴的省份,实际缴费率与政策缴费率之间的差异更大,例如吉林省,未扣除的实际缴费率与政策缴费率接近,若扣除政府不同和利息收入,则实际缴费率比政策缴费率低约8个百分点。宁夏也有类似的情况。(参见图2)

  图2:实际缴费率与政策缴费率差异(扣除政府补贴和利息收入)。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7年。

  实际缴费率比政策缴费率低的原因,主要是缴费基数不实。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常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甚至更低的比例作为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进一步也会少报参保人数,从而使得缴费基数进一步降低,或者直接将本该属于工资的收入排除在工资之外。社保政策的执行服从于地方利益,从提升本地区域竞争力的角度,地方政府会选择放松劳动标准和降低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政策的执行力度也会受财政压力的影响,一地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财政能力较弱时,对社保缴费有更为严格的监督。

  社保征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加强征管,做实缴费基数。若保持现有总收入不变,那么全国平均看,可以降低6个百分点的缴费率,这一水平甚至可以冲抵政府补贴和利息收入,是一个保守的估计。若将目前缴费率已经比较低四个省份排除在外,那么企业和个人缴费率合计为28%的省份,平均而言缴费率可下降5个百分点。鉴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总量上仍有结余,上述估算得到的仍是保守的结果。当然不同地区面临的平衡压力不同,可通过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在地区间再分配。

  二、各地区养老负担不同,社保缴费率应体现地区差异

  就地区差异而言,实际缴费率是企业、个人、地方政府共同选择的结果,实际缴费率与政策缴费率差异越大的省份,费率降低的必要性可能是越大的。

  考察费率降低空间的另一个依据是平衡的压力,这主要和人口的老年赡养率有关,可以用职退比(职工人数:退休人数)衡量。全国平均是2.75名在职工人赡养1名退休人员,不同省份差异很大。广东、北京、福建、山东等东部地区养老保险体系的人口结构比其他省份更为有利。广东9.28:1,福建4.63:1,北京4.62:1;还有一些中西部省份的老年赡养率相对也比较好,例如贵州3.25:1,河南3.10:1。上海尽管有大量年轻外来劳动力涌入,但是由于预期寿命的延长,职退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参见图3)

  图3:部分省份职退比与实际缴费率和政策缴费率差距之对比

  我们发现养老保险体系中人口比较年轻的省份,其实际缴费率和政策缴费率相差的也越多。这一相关关系表明,在人口年龄结构比较轻的省份,费率降低的空间更大,因而赋予地方政府调整社会保险缴费的责任和权利,有利于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缴费率。

  十九大报告指出,养老保险要尽快实现全国统筹。缴费率体现地区差异的同时,如何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将建立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并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调剂制度为协调地区差异和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提供了可能。

  据该《通知》,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上解时与地方工资水平和参保人数相关,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下拨时按退休人员数量平均拨付,以收定支。这样既发挥了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负担较轻的省份和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省份调剂的功能,又可保留地区差异。

  三、重视社保缴费率过高的多重负面效应

  值得指出的是,缴费基数不实其实与缴费率较高也有关系。

  笔者利用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四省2004至2007年间制造业企业微观数据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缴费率对企业参加社保的积极性有很明显的影响,政策缴费率越低的地区,企业合规参保程度越高;随着政策缴费率提高,缴费收入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按照当时的测算,如果目标是缴费收入最大,养老和医疗企业缴费合计为26%的地区(养老20%+医疗6%,这一水平是文件规定,绝大部分地区按此执行),需要下降4个百分点,即下降到22%。(详见《中国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与激励》,载《经济研究》2013年第7期。)

  这表明,对企业而言,最合适的缴费率显然不是零,现有研究也表明,对员工提供社保可以吸引好的员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劳动生产率。但当政策缴费率较高时,企业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缴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尽管税务部门更具权威性、有更强的征管能力,但若强制征收以及大规模追缴欠费,所带来的执行成本也势必很高。

  有些企业还可能通过改变雇佣关系的性质来规避缴费,比如个别企业被曝出将和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转为和个体从业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以此减少企业的应缴费人数。而个体从业者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此外,随着就业形态日渐多样性,灵活就业人员增加,这部分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社保。要吸引更多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也需将缴费率定于合适的水平。

  四、探索更多的社保基资渠道

  在养老保险方面,划转国有资本补充社会保障已经提了很多年。可以进一步考虑在每年上缴的国企红利中拿出一部分进入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增加全国统筹方案下的养老金来源。

  2007年,国务院开始强制要求国有企业上缴红利(资源型企业按净利润的10 %上缴,一般竞争类企业按净利润的5%上缴,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等暂缓三年上缴)。2011年,上缴比例进一步提升,央企按收取比例具体分为四类:前三类分别上缴税后利润的15%、10%、5%,第四类免缴利润。201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税后利润征缴比例从15%上升至20%,单独成为一类。2014年,央企红利上缴比例再次提高5个百分点。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第一类企业为25%;第二类企业为20%;第三类企业为15%;第四类企业为10%;第五类企业免交。

  2016年,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为23157.8亿元,其中只有2167.49亿元(约占净收益的9.4%)以国有资本收益形式上缴至中央和地方政府。

  在美国,国有企业需要上缴50%至60%的红利。丹麦、挪威、芬兰和瑞典的国有企业需上缴33%至67%的红利。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大型国有企业所上缴的红利平均占到23%。201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截至2017年末,我国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企业以及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类企业)净资产总额为52万亿元。如果按照10%的利润率和10%的红利比例划拨,将有0.52万亿元进入养老保险中央调剂,这笔钱相当于2017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收入4.33万亿元的12%,这无疑为降低社保缴费率提供了很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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