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的成本含税吗成本是结转的成本含税吗价税合计吗?

以下,请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1、一月份计提二月份工资:借:管理费用-工资10000贷:应付工资:100002、二月份工资表:应发工资合计:10000个人三金合计:1000计税工资合计:9000个人... 以下,请看看有没有什么问题:

1、一月份计提二月份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
贷:应付工资: 10000

应发工资合计:10000
个人三金合计:1000
计税工资合计:9000
个人所得税合计:1000
实发工资合计: 8000
借:应付工资 8000
3、结转代扣代缴与缴纳
借:应付工资 2000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三金 1000
应交税金-个人所的税 1000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三金 1000


应交税金-个人所的税 1000

谢谢!如果这样做不对,请给一个详细的说明!

如果这样做没有问题,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这样做是把 个人三金和个人所得税都进入成本了?个人三金和个税是不能进入成本的吧?

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但不是个人三金和个人所得税进了成本,而是应付给个人的工资进了成本。

进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是10000元,到这里就可以结束了;但是相关部门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三金和个税,所以企业又从职工手中收回2000元,替职工交上,这2000元跟企业的成本费用就没有关系了,就好象是发给职工的工资,职工花掉了2000元一样,这个跟企业没有关系。

企业只是起了个“代收代缴”的作用。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1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包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

  二、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所税率得税的税率为25%。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2篇

所得税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不包括期间费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列的就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的内容,即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3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实的营业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因此,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4篇

本期利润(3-6月份的利润总额)=j截止到6月的累计利润总额-到3月份的利润总额

  成本你就倒退,本期成本=本期收入-本期利润总额,所得税就自动出来了,这需要你完全按照利润表的利润报税。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5篇

  最后的纳税利润和账面利润不一样。

  纳税利润是经过调整得出的计税利润,按这个数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追问期间费用就是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除了这三个费用之外的生产成本直接人工和车间后勤人员工资计入的制造费用,这两个是可以计入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的嘛?另外销售人员工资是不是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另发货产生的运杂费是计入销售费用还是制造费用还是主营业务成本呢?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6篇

包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

  其中说的营业成本,包含了所有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三费,资产减值损失等全部金额的合计

  其实如果你是网报的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是自动计算出来的,计算的时候就是按照的你填的第二行营业收入减去第三行营业成本,如果不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话,那你的利润总额就比实际的大你要多交税了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7篇

企业所得税A类报表里的营业成本不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是填利润表里的营业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

  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填在第5行和每6行。

  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8篇

  填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它们是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相对应的一组概念。

    一、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应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和结转情况。

    企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科目。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是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其他业务成本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企业应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成本的确认和结转情况。

    企业发生或结转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9篇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其他营业利润外的收支净额


  所以,在所得税申报表中,营业成本直接用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计算就可以了。

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第10篇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

  (1)营业成本:按“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合计金额填写,不包括期间费用。

  (2)营业收入: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填写。

  (3)利润总额:按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写。

  (4)所得税季度申报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一、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

1.领取预售房许可证之后至开发产品交付之前收到的款项,全部作“预收账款”处理。

2.所有主营业务收入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即使是一次性收款同时交房结算方式,也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同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3.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各月末借记“预付账款-预交营业税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次月申报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按照结转收入数与营业税及附加(含土地增值税)的综合征收率的乘积,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交营业税及附加”科目。

4.开发产品交付之日由预收账款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预算开发总成本/总可售建筑面积)×交付的建筑面积

1.未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完工产品预收账款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完工产品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纳税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1.纳税调整方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款必须首先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征税。在计算预计利润时,与预收账款一并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指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下同)允许同时扣除。房地产完工后无论是否交付,已经取得的预售房款均必须确认计税收入,同时按照配比原则扣除相应的计税成本和营业税及附加,相应地,未完工前已确认的预计毛利额必须作纳税调减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在商品房实际交付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营业税及附加。由于开发产品是完工在前,交付在后,而且完工与交付可能跨年度发生,完工时已按计税利润确认所得,会计上核算的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必须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征税。此外,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采取滚动开发,同一年度往往同时存在“未完工产品”、“已完工未交付产品”、“已完工已交付产品”,在进行纳税调整时必须综合考虑。

2.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预收账款纳税调整 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上式中,预收账款纳税调整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半成品预计毛利=半成品本期新增预收款×(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

(2)产成品计税利润=产成品计税收入-产成品计税成本-产成品计税收入×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

其中,产成品计税收入=产成品预收款;

产成品计税成本=产成品总计税成本×(产成品预收款/产成品合同总价)

(1)未完工年度预收款纳税调整额=半成品本期新增预收账款×(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

(2)完工年度预收款纳税调整额=半成品预收款计税毛利(产成品计税利润-产成品以前年度已调增的预计毛利)-主营业务利润

=当年半成品新增预收款×(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截至当年末产成品累计预收款-产成品总计税成本×(截至当年末产成品累计预收款/产成品合同总价)-截至上年度末产成品累计预收款×(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3)完工次年及以后年度预收款纳税调整额=半成品预收款计税毛利(产成品计税利润-产成品以前年度已调增的预计利润)-主营业务利润

=当年半成品新增预收款×(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当年产成品新增预收款-产成品总计税成本×(当年产成品新增预收款/产成品合同总价)-当年产成品新增预收款×(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

注:上式中,半成品即未完工产品;产成品即完工产品。

由此可见,上述纳税调整方法计算过程非常复杂,如果再考虑成本中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金额的调整,其难度可想而知。实际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而是采取简化处理方法,即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凡预收款均按照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所得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待开发产品交付时结转收入(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结转时间相同)时,前期调增所得作纳税调减处理,简化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终汇算清缴应纳所得税=【全年经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年末预收账款余额-年初预收账款余额)×(计税毛利率-营业税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本年度已预缴税款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南山国际”住宅项目,2006年初动工,当年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并取得未完工产品预收账款1000万元。2007年7月20日项目完工,2007年1月1日至7月20日取得未完工产品预收账款1500万元,7月21日至12月31日取得完工产品预收账款600万元,当年交付产品结转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2008年取得完工产品预收账款2000万元,当年交付产品结转收入1400万元。2009年产品全部交付,剩余预收账款3200万元全部结转收入。各年期间费用均为100万元。计税毛利(实际毛利)按25%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综合征收率为6.5%,计税利润率(实际利润率)为18.5%(25%-6.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计毛利率为15%,预计利润率为8.5%(15%-6.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注:由于06年亏损额已在07年弥补,故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为07至09年合计数。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如果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无论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还是按照简化前的应纳税所得额A,或者是简化后的应纳税所得额B,其应纳税所得总额是相等的。

由于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不同,两者产生暂时性差异,现以产品完工确认收入为例,说明上述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

12006年预收账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万元,作: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款2125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12500(%)

22007年预收账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6万元,作: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款99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990000(%)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9337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33750

32008年预收账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万元,作: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款2775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77500(%)

应纳所得税额=270×25%=67.5(万元),作: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6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75000

42009年预收账款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92万元,作: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48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款1480000(%)

至此,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作: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

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股份)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常柴股份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常柴股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3所述,截至201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92,010,953.55元,占资产总额的10.53%。常柴股份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基于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评估计算得出的。评估应收款项可收回性需要管理层进行大量判断,涉及管理层运用重大会计估计,且影响金额重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1)了解、评估并测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内部控制;

(2)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的相关考虑及客观证据,关注管理层是否充分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

(3)对于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复核管理层对预计未来可获得的现金流量作出估计的依据及合理性;

(4)对于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是否合理;

(5)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并将函证结果与账面记录金额进行核对;

(6)结合期后回款情况检查,评价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二)收购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所述,公司本期收购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剩余67%股权(原持股比例33%),构成非同一控制合并,收购现金支付26,280,000.00元,购买日之前持有的33%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值22,757,433.46元,合并成本49,037,433.46元,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8,961,919.58元,合并成本小于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金额19,924,486.12元计入合并财务报表当期营业外收入,占当期净利润的42.27%,影响金额重大,因此,我们将上述收购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1)获取并查看股权收购决议、协议资料,检查股权款项支付情况,查询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并检查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以核实公司实际取得控制权情况,从而确定股权收购具体购买日;

(2)复核负商誉,获取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持续计算购买日止常州富士常柴罗宾汽油机有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并根据合并成本与其差额计算确定负商誉。

常柴股份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常柴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常柴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常柴股份、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常柴股份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常柴股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常柴股份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常柴股份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戴伟忠 中国注册会计师 何泰锋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财务附注中报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编制单位: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以后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
2.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二)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益
4.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7、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8、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三、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
(二)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2.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
3.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四)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法定代表人:史新昆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新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鹤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5日,是经国家体改委1993年1月15日体改生[1993]9号文批准,由常州柴油机厂独家发起,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3]6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9号文复审批准同意,本公司于1994年3月15日至1994年3月30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复字(1994)第15号文审核批准,社会公众流通股于1994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苏常柴A”,股票代码“0570”(现股票代码为“000570”)。

1996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1996]13号文推荐,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 1996]24号文初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6]27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6年8月27日至8月30日向合格投资者配售10,000万股B股,并于1996年9月13日上市。

2006年6月9日,公司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6月19日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

2009年9月,本公司经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2009年6月30日总股本374,249,551股为基数,每10股送5股派送现金0.80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注册资本187,124,775.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1,374,326.0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561,374,326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1,374,326.00元,业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苏公C[号”验资报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10W。

本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总部地址为江苏省常州市怀德中路123号。

本公司属于制造行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柴油机、柴油机配件及铸件、汽油机、汽油机配件、谷物收获机械、旋耕机、手扶拖拉机、模具、夹具的制造、销售。柴油机配套机组、汽油机配套机组的组装与销售。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包括:主要从事以“常柴牌”为商标的中小型单缸和多缸柴油机的生产及销售。本公司所生产及销售的柴油机主要用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轻型商用车、农用设备、小型工程机械、发电机组和船机等。本期内公司未发生主业变更。

本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公司下设公司办公室、财务部、政治部、投资发展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采购部、销售公司、市场部、总师办、技术中心、质量保证部、铸造分厂、机加工分厂、单缸机分厂、多缸机分厂和海外事业部等。

本公司财务报告由本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1日批准报出。

报告期本公司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及5家子公司。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合并范围的变更和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说明。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 号修订)、于2006年2 月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本公司综合评价目前可获取的信息,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不存在明显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因素,预计未来12个月公司经营活动仍将持续。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示: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附注三、11)、存货的计价方法(附注三、12)、固定资产折旧 (附注三、16)等。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本附注三、30“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中期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度。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净资产变动,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作为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公司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6、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合并时合并范围内的所有重大往来余额、投资、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当期净损益和当期综合收益中不属于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作为少数股东份额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而形成的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其后,对该部分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本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按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相关政策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时,按处置子公司一般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7、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当本公司是合营安排的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时,为共同经营。本公司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本公司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本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本公司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本公司现金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9、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对发生的外币交易,以交易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其中,对发生的外币兑换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进行折算。

资产负债表日,将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账户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折算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属开办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其余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项目,仍按交易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不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

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呈高发多发态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较为常见。实践中,对此类移送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可能认为不构成犯罪从而不予立案,法院经审理后可能认为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此时,税务机关是否仍可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是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困惑。

一税案免刑事处罚,引发疑问

2017年5月,X省国税局稽查局向受票方B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报告》,表明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无生产经营能力。受票方所在地稽查局检查后发现,成立于2014年10月的B公司2016年接受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351000元,有关发票B公司已抵扣税款并结转成本。

B公司称,2015年5月初,一个叫阿丙的人上门低价推销不锈钢材料,B公司就采购了一批。稽查人员检查B公司对公账户及相关个人账户,发现这笔货款资金在汇给A公司对公账户后通过两个私人账户回流到B公司。根据企业的物流单及业务员笔录信息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发现B公司实际仅从A公司购买了价值62500元的货物,所接受的2份发票单张发票金额均高于实际购货价值,属于虚开。但由于B公司在税务检查前已自行补缴了相应税款,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万元罚款,并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这时税务机关获悉,在税务机关对B公司税务检查期间,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于是税务机关暂时中止处罚,准备待法院判决后再行决定是否处罚。公安机关立案检查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判决B企业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有人提出了疑问:法院未追究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是否仍可对B 公司的虚开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能否予以税务行政处罚,意见不一

针对此疑问,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税务机关仍有权对B公司予以处罚。理由有三:一是刑事判决依据的是刑法,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两者基于的是不同法律体系,相互独立,不能互相替代。二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案中,B公司虽然向A公司购买了货物,但发票金额与实际不符,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开情形,故应予处罚。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可见,在法院就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行政机关仍有权决定对该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是,对B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B公司在税务检查前已经及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而且法院都认为B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理应比“不予刑事处罚”宽松,自然更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虽然法院判决对B公司免于刑事处罚,但行政机关仍可根据具体情形判断B公司的有关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再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不同于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有罪,因情节轻微才从宽处理,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免于刑事处罚”属有罪而不罚,既然有罪,就说明B公司的有关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至于是否处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决定。

其二,我国刑法已明确了免予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问题。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可见,该条款已经明确指出,在法院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主管部门仍可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其三,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关键还要看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从本案来看,B公司有主动纠错的行为,也未造成税款损失,就偷税行为而言,可不予处罚。但就其虚开行为而言,已经既遂,且虚开税额已达5万元。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的虚开金额不属于情节轻微,已经达到了公安的立案标准5万元,故对其按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合法合理。

区分情形,明确处理衔接问题

如何化解有关争议?笔者认为当前可以采取两个措施。

(一)应区分情形,再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若法院认为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税务机关在处理时可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为标准,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如确实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处罚。反之,则仍应予以处罚。其中的关键是何谓“情节轻微”。鉴于很多税务机关已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在判断一个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属“情节轻微”时,可参考该基准中所列的“情节轻微”情形,确保执法尺度一致。

(二)进一步明确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的问题。

随着目前多部委联合打击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力度的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日益突出,除了本案涉及的处罚问题外,还有其他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例如,当法院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个人处以人身罚,但未对该个人或企业处以罚金时,税务机关是否仍可对企业处以罚款?此类问题在基层处理不一,争议较大。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可与司法部门共同商议,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对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衔接方面的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处理标准。

(作者: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对于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移送案件,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法院认为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时,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可比照《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范性文件判定情节轻重,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中国税务报》2018年9月4日 07法治观点版 汪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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