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假期间公司解除劳工合同怎么补偿,单位能提前解除合同吗?

只要单位都按《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足了员工的相应待遇,应该没有什么大的不妥。最好和员工签订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明确应该支付员工什么补偿、补贴、补助什么的(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就行了。如果有问题,你再来问我,如果你满意,请采纳我的答案。


布衣 采纳率:100% 回答时间:

您好,两年病假期满不能继续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年限满一年发一个月,这补偿金标准是生病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还是病假期间的这一年的平均工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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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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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标签:解除劳动合同工伤鉴定

核心提示:郑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突发精神疾病,其供职的公司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停发了郑某的工资,且不再为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郑某为此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和交纳各种保险费用。近日经市中院调解,郑某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滞纳金

      郑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突发精神疾病,其供职的公司却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停发了郑某的工资,且不再为其缴纳相关保险费用。郑某为此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和交纳各种保险费用。近日经市中院调解,郑某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工资、滞纳金和相关补助费3.1万余元,并补交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患上精神病

      郑某于1991年成为闽侯某公司合同制工人。2002年,双方订立了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约定郑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3月19日至2005年3月18日止。

      2003年12月,郑某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2004年5月出院。之后,郑某持医院的建议病休单向公司请假在家休养。公司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并支付郑某的病假工资直到2005年3月(即合同期满时)止,此后未予发放。

      2005年4月30日,公司向郑某发出“合同终止通知”。5月11日,郑某之父自行与某公司订立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事后未履行),协议约定:某公司补发郑某2005年4月和5月的病假工资,并一次性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1.5万元,郑某不再要求延长医疗期待遇和其他补偿金,从离职之日起,郑某自费办理社保、医保等缴交手续。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06年5月裁决:某公司应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给予郑某医疗期限,并支付其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同时驳回郑某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郑某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病住院治疗,某公司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给予郑某相应的医疗期进行休养。但某公司在郑某的医疗期之内,就从2005年4月起停止发放病假工资,之后又自行与郑父订立关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协议,该协议是在郑某精神状态基本正常的情况下订立的,其父事先没有得到郑某的授权,且郑某事后也未予追认。该协议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协议属无效协议。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郑某医疗期应定为两年,自其发病之日起计算至2005年12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因此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某公司应向郑某补发医疗期内未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市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05年12月31日终止,某公司为郑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至2005年12月31日止,并一次性支付郑某的工资、滞纳金和相关补助费共计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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