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需审核小额贷款1000诈骗,出纳已经被批捕了,不参与诈骗,就领死工资,会怎么判刑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老赖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附审核完整流程)》 精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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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老赖客户,每一个信贷员工作中都会碰到我,但都不一定能认出我。虽然我的样貌多变、品行多变、性格多变、手段多变,但我的动机不变,我的出发点只有一个:款、拒绝还款。

有时候我是“资信良好”的老赖

无论是哪个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需要走的流程、甚至具体到信贷员要问我的问题(据说是叫交叉检验)、我都一清二楚,我也知道用什么态度员相处,让信贷员最舒服,因为我是他们最信任的——老客户。

我有过2-3次贷款记录,前几次我都按部就班的还款,从不需要信贷员提醒,就因为这点,我取得了信贷员充分的信任,所以我的逐年增加。也许信贷员很难预料到,在他眼里信用记录优良的我,在贷款额度足够大的时候,我摇身一变成为一个老赖。

很多信贷员会说:其实这个客户很好,就是因为今年生意受影响了,突然不好做了。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是否真正的认清我呢。

从贷款的资料开始,我告诉信贷员的一半资产都是假的:我开的霸道是从租赁公司租的(很少有人全款买车、如果是豪车一般上都会记录)、店里的存货不是我的,只是我把你拉到了朋友的库房难道你没注意到,我对这些货物在哪摆放,也不是特别熟悉吗?我的好多隐性负债都没有告诉你,征信报告的规则我也了解的很清楚,即使不从朋友哪里周转,我也会选择一些规模不大的小贷公司,P2P公司,因为我也很清楚,从他们那里贷款,在上是查不到的,也许我衣着精良,豪车好房,店面齐整,给你造成了一种我没有负债的假相,但这些表面上的东西真和我生意好坏没有直接关系。我告诉你的营业额都有水分,贷过这么多次,我也之道毛,反正也都是虚高的,信贷员每次过来都是程序化的提问,我做生意这么多年,这些“小把戏”我早就琢磨的一清二楚,所以信贷员看到的那些银行流水,账本都是我精心准备的,银行也好,税务局也罢,其实都是一样的套路。别的我也就不多说了,如果我的这些做法信贷员没有识破,只能说明一点,信贷员还是太年轻,过于自信,也盲目信任别人,客户和信贷员怎么会成为朋友?

有时候我是个爱钻漏洞的老赖

这些年,我身边有好多人成为了老赖,但我感觉好像他们仍然过着逍遥自在的日子,并没有太大影响,既然如此,我为何不占这个便宜呐?我通过这些老赖朋友认识了一些信贷员,一开始我彬彬有礼、毫无破绽,你会觉得我很好相处,而且还是一个艰苦创业的好榜样。实际上,这一切都是“精心策划”的。

我并不是一个好演员,但我是一个“坏客户”,我会选择那些新手信贷员,他们我知道他们年轻,经验不足,啥人都敢相信。我也知道他们任务重,压力大,我怕夸夸自己,吹吹牛,就会让他们卸下防备,愿意冒险一试。实际上,如果你详细了解下我的创业史发家史,了解下我的朋友圈,就不会如此天真,如果你能理性客观的了解我的经营情况,就能把好的第一道关,不会给我机会去钻法律的漏洞,给你们添麻烦。

有的时候我确实是个可怜的老赖

申请贷款的时候我生意兴隆、家庭和睦、身体健康、事事如意。后来不幸的事情接踵而至:老妈病了、老婆跑了、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自己的身体也渐渐垮了。最后觉得我都这样了,你却还朝我要贷款,我感觉银行太没人性了,索性破罐子破摔。

信贷员做的是“钱”的生意,我做的是“货”的生意,换位思考下,我觉得信贷员积极一些,不会出现今天这种地步,比如贷款还到第三个月,老妈生病开支已经很大,还款已经出现拖延,信贷员并没有起疑心,后来感情不和的老婆也和我离婚,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后几个月还款次次都很困难,信贷员还是没有起警觉,终于有一天我身体垮了,一点还款还款能力都没有的时候,信贷员姗姗来迟,还和我说,让我把剩余本金全部存上,我又气又恨,银行还来落井下石,但我又觉得可笑,这不是还是你们失职吗?

我这个头脑不灵光,做生意一般的人为何还能骗过专业的信贷员呐?有时候我都觉得一下子就能戳破的谎言,信贷员都会“失明”呐?至于什么原因,留给信贷员自己去琢磨吧。(来源:草根家)

相关阅读: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客户需按照产品大纲提供相应资料,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检查,资料缺失即时回退补充,优先补充决策性资料:

申请表,身份证,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住址证明,经营证明等其他资料

备注:除当前还款证明可回退两次外,其余资料仅可回退一次

信用报告查询日期距申请日期应在15个自然日内

流水开具日期距进件日期应在15个自然日内

社保缴纳时间与进件时间需在60个自然日内

审批人员需着重关注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虚假资料直接拒绝处理

第一节 法院网信息审核标准

客户或客户所在单位是否涉诉,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偿债能力法院网是了解客户涉诉情况的权威渠道。

对于每个申请件,均需通过输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涉诉情况;

如申请人为法人或或薪类客户公司规模较小,还需输入单位名称查询单位涉诉情况。

一.公司被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公司股东)

若有涉诉记录,可作拒绝处理

若有涉诉记录,可作拒绝处理

第二节 工商网信息核查标准

客户所在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正常运营,是客户工作真实性以及稳定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工商网是了解客户单位情况的权威渠道。

审批人员需自主查询企业工商网信息,并将相应的关键信息在审核结果报表中备注。

**机关职员,事业单位职员无需查询工商网。

教育机构、卫生机构、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工商信息,需通过其他资料了解客户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资料包括:

1.  教育、卫生、司法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证件。

2.  教育、卫生、司法网站的信息

3.  客户的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记录

1. 满足下述任一,可作拒绝处理

2. 客户的工商网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着重关注经营范围)

3. 客户单位显示已吊销、注销、过期

4. 除国有企业,其他单位工商网信息中单位名称与工作证明公章不一致,作拒绝处理。

第三节 网络及114查询标准

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电话均需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需查看前三页。

1.申请人填写的任一电话号码匹配代办公司,拒绝处理。

2. 申请人手机匹配有可以代办、套现等信息,拒绝处理(可以进行代办核查)

3. 联系人经查有可以代办信用贷款、套现等信息拒绝处理。

4. 其他匹配异常情况,需在电话调查时针对异常点核实相关信息,排除疑点后可正常处理,如:上海人在北京工作,本人手机号码、同事手机号归属地为上海;或三方核查的联系人姓名与申请表联系人姓名不一致。

所有客户单位电话均需通过114和网络正反查询,或查号台查询及客服电话查询,如10000,10086,10010等。请加股权内参公众微信号:eguquan 马云都在关注

第四节 个人信用审批标准

不列入审核范围,包括其额度、还款记录等。

任一账户状态为呆账、止付、冻结,且历史最大负债额raquo;300元;

任一账户近12个月出现M5及以上,且历史最大负债额raquo;500元;

任一账户状态出现Z、D、G状态

任一账户当前M2逾期金额raquo;500元,且无法提供还款证明。

个及以上账户当前出现逾期,总逾期金额大于1000元。

任一账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信用记录异常:

最近12个月内出现1次“3”

最近6个月内出现2次“2”

最近24个月内出现1次“5”

最近3个月内出现1次“2”

征信空白或小于等于3个月

3个月内查询次数raquo;9次且近2个月内无新授信:同一天同一机构查询算一次,包括贷款审批和;

作为担保人的贷款状态异常(除正常和关注类)

3个及以上账户当前出现逾期,总逾期金额大于1000元。

1,本人手机必须拨打,优先拨打人行不一致手机;若单电由本人接听,需核实身份并核对申请表手机,之后要求本人接听手机(接听即可),之后追拨一位同事核实工作信息。

2,人行不一致单电优先拨打。

3,人行配偶不一致手机优先拨打。

4,单电不配合调查,需与客户沟通,若仍不配合且本人不能在有效时间内接听单电,拒绝处理。

5,单电无人接听,需与客户沟通,若仍无人接听且本人不能再有效时间内接听单电,实行拨打两天四次标准,工作时间内拨打有效。

6,若客户单电出现故障或欠费等原因而暂时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需与客户沟通单电恢复正常的时间,若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在2个工作日后才能解决,且与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核实工作信息,拒绝处理。

7,若客户单电为空号,且与客户联系确认号码无误,拨打两个时段拒绝处理。

8,若客户的直系亲属不配合调查,且与客户沟通后仍不配合,拒绝处理。

9,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员工进件可认可手机号形式作为单位固话,其他单位固话为手机号或移动座机均不认可,可以调查异常拒绝。

10,不认可两个及以上的公司共用一部座机(除子母公司关系以外),以调查异常拒绝。

1,拨打顺序通常是单电、直系、本人,具体操作流程还需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而定,审批人员可自行决定,不强制要求拨打顺序。

2,注意:优先拨打三方单电,若未通过三方查询到单电只能拨打申请表单电时,需用特殊的办法进行核实,试错法是常用的一种审核方式,例如:1. 问对方是不是客户家里的座机,若承认是,立刻与对方确认家庭地址及与客户的关系; 2. 故意说错单名,看对方如何反应。

1,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客户是否在职、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年限。

选核: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发薪方式、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2,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及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若有)、房产信息、婚姻(子女)状况、借款用途(若知晓)、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年限、薪资发放形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子女)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所有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4,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客户及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1.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所有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2. 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客户及两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 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及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借款用途、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年限、薪资发放形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4.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客户及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1.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经营年限及范围、上下游公司、收入、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直系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2. 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及年限、营业额、利润率、合作商。

选核: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公司法人、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 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行业、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借款用途、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4. 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尽调,尽调对申请人进行调查的一般要求:

1/及相关关系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调查;

2/借款人历史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证书、能力;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3/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租金额、水电费等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4/授信用途调查,主要了解授信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主要审查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确定授信金额、期限及等要素,同时重点审查借款人。

可变现、可自由支配现金收入、等,进行分析,综合暗访、法务调查结果。

撰写调查报告,提供风险分析及解决方案,调查报告中应明确尽调意见:包含通过、有条件通过。

拒绝;通过写明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有条件通过需写明条件;拒绝写明理由并交。

审批:有权人综合尽调结果,做出判断;有权人在权限内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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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精选二

有时候我是“资信良好”的老赖

无论是哪个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需要走的流程、甚至具体到信贷员要问我的问题(据说是叫交叉检验)、我都一清二楚,我也知道用什么态度和信贷员相处,让信贷员最舒服,因为我是他们最信任的——老客户。

我有过2-3次贷款记录,前几次我都按部就班的还款,从不需要信贷员提醒,就因为这点,我取得了信贷员充分的信任,所以我的贷款额度逐年增加。也许信贷员很难预料到,在他眼里信用记录优良的我,在贷款额度足够大的时候,我摇身一变成为一个老赖。

很多信贷员会说:其实这个客户很好,就是因为今年生意受金融危机影响了,突然不好做了。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是否真正的认清我呢。

从贷款的资料开始,我告诉信贷员的一半资产都是假的:我开的霸道是从租赁公司租的(很少有人全款买车、如果是豪车一般征信上都会有车贷记录)、店里的存货不是我的,只是我把你拉到了朋友的库房难道你没注意到,我对这些货物在哪摆放,也不是特别熟悉吗?我的好多隐性负债都没有告诉你,征信报告的规则我也了解的很清楚,即使不从朋友哪里周转,我也会选择一些规模不大的小贷公司,P2P公司,因为我也很清楚,从他们那里贷款,在征信记录上是查不到的,也许我衣着精良,豪车好房,店面齐整,给你造成了一种我没有负债的假相,但这些表面上的东西真和我生意好坏没有直接关系。我告诉你的营业额都有水分,贷过这么多次,我也之道毛利率怎么算,反正也都是虚高的,信贷员每次过来都是程序化的提问,我做生意这么多年,这些“小把戏”我早就琢磨的一清二楚,所以信贷员看到的那些银行流水,账本都是我精心准备的,银行也好,税务局也罢,其实都是一样的套路。别的我也就不多说了,如果我的这些做法信贷员没有识破,只能说明一点,信贷员还是太年轻,过于自信,也盲目信任别人,客户和信贷员怎么会成为朋友?

有时候我是个爱钻漏洞的老赖

这些年,我身边有好多人成为了老赖,但我感觉好像他们仍然过着逍遥自在的日子,并没有太大影响,既然如此,我为何不占这个便宜呐?我通过这些老赖朋友认识了一些信贷员,一开始我彬彬有礼、毫无破绽,你会觉得我很好相处,而且还是一个艰苦创业的好榜样。实际上,这一切都是“精心策划”的。

我并不是一个好演员,但我是一个“坏客户”,我会选择那些新手信贷员,他们我知道他们年轻,经验不足,啥人都敢相信。我也知道他们任务重,压力大,我怕夸夸自己,吹吹牛,就会让他们卸下防备,愿意冒险一试。实际上,如果你详细了解下我的创业史发家史,了解下我的朋友圈,就不会如此天真,如果你能理性客观的了解我的经营情况,就能把好贷款风险的第一道关,不会给我机会去钻法律的漏洞,给你们添麻烦。

有的时候我确实是个可怜的老赖

申请贷款的时候我生意兴隆、家庭和睦、身体健康、事事如意。后来不幸的事情接踵而至:老妈病了、老婆跑了、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自己的身体也渐渐垮了。最后觉得我都这样了,你却还朝我要贷款,我感觉银行太没人性了,索性破罐子破摔。

信贷员做的是“钱”的生意,我做的是“货”的生意,换位思考下,我觉得信贷员积极一些,不会出现今天这种地步,比如贷款还到第三个月,老妈生病开支已经很大,还款已经出现拖延,信贷员并没有起疑心,后来感情不和的老婆也和我离婚,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后几个月还款次次都很困难,信贷员还是没有起警觉,终于有一天我身体垮了,一点还款还款能力都没有的时候,信贷员姗姗来迟,还和我说,让我把剩余本金全部存上,我又气又恨,银行还来落井下石,但我又觉得可笑,这不是还是你们失职吗?

我这个头脑不灵光,做生意一般的人为何还能骗过专业的信贷员呐?有时候我都觉得一下子就能戳破的谎言,信贷员都会“失明”呐?至于什么原因,留给信贷员自己去琢磨吧。

相关阅读: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客户需按照产品大纲提供相应资料,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检查,资料缺失即时回退补充,优先补充决策性资料:

申请表,身份证,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住址证明,经营证明等其他资料

备注:除当前逾期还款证明可回退两次外,其余资料仅可回退一次

信用报告查询日期距申请日期应在15个自然日内

流水开具日期距进件日期应在15个自然日内

社保缴纳时间与进件时间需在60个自然日内

审批人员需着重关注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虚假资料直接拒绝处理

第一节 法院网信息审核标准

客户或客户所在单位是否涉诉,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偿债能力法院网是了解客户涉诉情况的权威渠道。

对于每个申请件,均需通过输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涉诉情况;

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公司股东或薪类客户公司规模较小,还需输入单位名称查询单位涉诉情况。

一.公司被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公司股东)

若有涉诉记录,可作拒绝处理

若有涉诉记录,可作拒绝处理

第二节 工商网信息核查标准

客户所在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正常运营,是客户工作真实性以及稳定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工商网是了解客户单位情况的权威渠道。

审批人员需自主查询企业工商网信息,并将相应的关键信息在审核结果报表中备注。

**机关职员,事业单位职员无需查询工商网。

教育机构、卫生机构、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工商信息,需通过其他资料了解客户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资料包括:

1.  教育、卫生、司法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证件。

2.  教育、卫生、司法网站的信息

3.  客户的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记录

1. 满足下述任一,可作拒绝处理

2. 客户的工商网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着重关注经营范围)

3. 客户单位显示已吊销、注销、过期

4. 除国有企业,其他单位工商网信息中单位名称与工作证明公章不一致,作拒绝处理。

第三节 网络及114查询标准

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电话均需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需查看前三页。

1.申请人填写的任一电话号码匹配代办公司,拒绝处理。

2. 申请人手机匹配有可以代办信用贷款、套现等信息,拒绝处理(可以进行代办核查)

3. 联系人经查有可以代办信用贷款、套现等信息拒绝处理。

4. 其他匹配异常情况,需在电话调查时针对异常点核实相关信息,排除疑点后可正常处理,如:上海人在北京工作,本人手机号码、同事手机号归属地为上海;或三方核查的联系人姓名与申请表联系人姓名不一致。

所有客户单位电话均需通过114和网络正反查询,或查号台查询及客服电话查询,如10000,10086,10010等。

第四节 个人信用审批标准

准贷记卡不列入审核范围,包括其额度、还款记录等。

任一账户状态为呆账、止付、冻结,且历史最大负债额300元;

任一账户近12个月出现M5及以上,且历史最大负债额 500元;

任一账户状态出现Z、D、G状态

任一账户当前M2逾期金额 500元,且无法提供还款证明。

个及以上账户当前出现逾期,总逾期金额大于1000元。

任一账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信用记录异常:

最近12个月内出现1次“3”

最近6个月内出现2次“2”

最近24个月内出现1次“5”

最近3个月内出现1次“2”

征信空白或小于等于3个月

3个月内查询次数raquo;9次且近2个月内无新授信:同一天同一机构查询算一次,包括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

作为担保人的贷款状态异常(除正常和关注类)

3个及以上账户当前出现逾期,总逾期金额大于1000元。

1,本人手机必须拨打,优先拨打人行不一致手机;若单电由本人接听,需核实身份并核对申请表手机,之后要求本人接听手机(接听即可),之后追拨一位同事核实工作信息。

2,人行不一致单电优先拨打。

3,人行配偶不一致手机优先拨打。

4,单电不配合调查,需与客户沟通,若仍不配合且本人不能在有效时间内接听单电,拒绝处理。

5,单电无人接听,需与客户沟通,若仍无人接听且本人不能再有效时间内接听单电,实行拨打两天四次标准,工作时间内拨打有效。

6,若客户单电出现故障或欠费等原因而暂时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需与客户沟通单电恢复正常的时间,若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在2个工作日后才能解决,且与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核实工作信息,拒绝处理。

7,若客户单电为空号,且与客户联系确认号码无误,拨打两个时段拒绝处理。

8,若客户的直系亲属不配合调查,且与客户沟通后仍不配合,拒绝处理。

9,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员工进件可认可手机号形式作为单位固话,其他单位固话为手机号或移动座机均不认可,可以调查异常拒绝。

10,不认可两个及以上的公司共用一部座机(除子母公司关系以外),以调查异常拒绝。

1,拨打顺序通常是单电、直系、本人,具体操作流程还需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而定,审批人员可自行决定,不强制要求拨打顺序。

2,注意:优先拨打三方单电,若未通过三方查询到单电只能拨打申请表单电时,需用特殊的办法进行核实,试错法是常用的一种审核方式,例如:1. 问对方是不是客户家里的座机,若承认是,立刻与对方确认家庭地址及与客户的关系; 2. 故意说错单名,看对方如何反应。

1,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客户是否在职、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年限。

选核: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发薪方式、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2,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及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若有)、房产信息、婚姻(子女)状况、借款用途(若知晓)、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年限、薪资发放形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子女)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所有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4,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客户及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1.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所有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2. 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客户及两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 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及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借款用途、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年限、薪资发放形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4.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客户及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1.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经营年限及范围、上下游公司、收入、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直系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2. 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及年限、营业额、利润率、合作商。

选核: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公司法人、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 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行业、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借款用途、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4. 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尽调,尽调对申请人进行调查的一般要求:

1/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调查;

2/借款人历史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证书、能力;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3/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租金额、水电费等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4/授信用途调查,主要了解授信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主要审查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确定授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要素,同时重点审查借款人。

可变现金产、预期可自由支配现金收入、银行负债等,进行分析,综合暗访、法务调查结果。

撰写调查报告,提供风险分析及解决方案,调查报告中应明确尽调意见:包含通过、有条件通过。

拒绝;通过写明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有条件通过需写明条件;拒绝写明理由并交。

风控部经理签字退回初审。

审批:有权人综合尽调结果,做出判断;有权人在权限内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河北文始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成立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拥有15项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于2017年1月被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评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017年6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是一个人所有能反应信用状况的信息归集整合。文始征信以行为学、轨迹学为理论基础,作为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公共信息的基础建设的引领者,应用风控、、“线上”、、互联网存证等反欺诈技术,保证信息来源清晰,信息来源真实,信息来源合法的,通过信用信息的大数据挖掘、比对,建立企业信用报告;提供本人授权的个人信用查询;对外提供反欺诈风控服务;逐步建立包含司法、行政、电商、、生活服务等应用场景的信用生态系统。

企业征信的痛点在于场景结合度低,未来企业征信的霸主大概率会诞生于领域。文始征信将以供应链金融为战略切入,创新企业征信模式,探索业界新生态,努力搭建以为底层核心架构,以和复杂网络为技术算法两翼,以平台流量导入、循环资金闭环、实时风控预警为三大业务支撑,有效整合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着力构建供应链、、金融链、担保链、信用链五位一体的高效、便捷、能循环、自生态的征信平台。

文始征信作为倡导者,大数据征信的实践者,金融风控的先行者,信用生态系统的搭建者,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为打造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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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精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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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老赖客户,每一个信贷员工作中都会碰到我,但都不一定能认出我。虽然我的样貌多变、品行多变、性格多变、手段多变,但我的动机不变,我的出发点只有一个:成功贷款、拒绝还款。

有时候我是“资信良好”的老赖

无论是哪个银行,贷款所需的资料、需要走的流程、甚至具体到信贷员要问我的问题(据说是叫交叉检验)、我都一清二楚,我也知道用什么态度和信贷员相处,让信贷员最舒服,因为我是他们最信任的——老客户。

我有过2-3次贷款记录,前几次我都按部就班的还款,从不需要信贷员提醒,就因为这点,我取得了信贷员充分的信任,所以我的贷款额度逐年增加。也许信贷员很难预料到,在他眼里信用记录优良的我,在贷款额度足够大的时候,我摇身一变成为一个老赖。

很多信贷员会说:其实这个客户很好,就是因为今年生意受金融危机影响了,突然不好做了。但是你们有没有想过是否真正的认清我呢。

从贷款的资料开始,我告诉信贷员的一半资产都是假的:我开的霸道是从租赁公司租的(很少有人全款买车、如果是豪车一般征信上都会有车贷记录)、店里的存货不是我的,只是我把你拉到了朋友的库房难道你没注意到,我对这些货物在哪摆放,也不是特别熟悉吗?我的好多隐性负债都没有告诉你,征信报告的规则我也了解的很清楚,即使不从朋友哪里周转,我也会选择一些规模不大的小贷公司,P2P公司,因为我也很清楚,从他们那里贷款,在征信记录上是查不到的,也许我衣着精良,豪车好房,店面齐整,给你造成了一种我没有负债的假相,但这些表面上的东西真和我生意好坏没有直接关系。我告诉你的营业额都有水分,贷过这么多次,我也之道毛利率怎么算,反正也都是虚高的,信贷员每次过来都是程序化的提问,我做生意这么多年,这些“小把戏”我早就琢磨的一清二楚,所以信贷员看到的那些银行流水,账本都是我精心准备的,银行也好,税务局也罢,其实都是一样的套路。别的我也就不多说了,如果我的这些做法信贷员没有识破,只能说明一点,信贷员还是太年轻,过于自信,也盲目信任别人,客户和信贷员怎么会成为朋友?

有时候我是个爱钻漏洞的老赖

这些年,我身边有好多人成为了老赖,但我感觉好像他们仍然过着逍遥自在的日子,并没有太大影响,既然如此,我为何不占这个便宜呐?我通过这些老赖朋友认识了一些信贷员,一开始我彬彬有礼、毫无破绽,你会觉得我很好相处,而且还是一个艰苦创业的好榜样。实际上,这一切都是“精心策划”的。

我并不是一个好演员,但我是一个“坏客户”,我会选择那些新手信贷员,他们我知道他们年轻,经验不足,啥人都敢相信。我也知道他们任务重,压力大,我怕夸夸自己,吹吹牛,就会让他们卸下防备,愿意冒险一试。实际上,如果你详细了解下我的创业史发家史,了解下我的朋友圈,就不会如此天真,如果你能理性客观的了解我的经营情况,就能把好贷款风险的第一道关,不会给我机会去钻法律的漏洞,给你们添麻烦。

有的时候我确实是个可怜的老赖

申请贷款的时候我生意兴隆、家庭和睦、身体健康、事事如意。后来不幸的事情接踵而至:老妈病了、老婆跑了、生意一天不如一天、自己的身体也渐渐垮了。最后觉得我都这样了,你却还朝我要贷款,我感觉银行太没人性了,索性破罐子破摔。

信贷员做的是“钱”的生意,我做的是“货”的生意,换位思考下,我觉得信贷员积极一些,不会出现今天这种地步,比如贷款还到第三个月,老妈生病开支已经很大,还款已经出现拖延,信贷员并没有起疑心,后来感情不和的老婆也和我离婚,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后几个月还款次次都很困难,信贷员还是没有起警觉,终于有一天我身体垮了,一点还款还款能力都没有的时候,信贷员姗姗来迟,还和我说,让我把剩余本金全部存上,我又气又恨,银行还来落井下石,但我又觉得可笑,这不是还是你们失职吗?

我这个头脑不灵光,做生意一般的人为何还能骗过专业的信贷员呐?有时候我都觉得一下子就能戳破的谎言,信贷员都会“失明”呐?至于什么原因,留给信贷员自己去琢磨吧。(来源:草根金融家)

相关阅读: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客户需按照产品大纲提供相应资料,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检查,资料缺失即时回退补充,优先补充决策性资料:

申请表,身份证,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住址证明,经营证明等其他资料

备注:除当前逾期还款证明可回退两次外,其余资料仅可回退一次

信用报告查询日期距申请日期应在15个自然日内

流水开具日期距进件日期应在15个自然日内

社保缴纳时间与进件时间需在60个自然日内

审批人员需着重关注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虚假资料直接拒绝处理

第一节 法院网信息审核标准

客户或客户所在单位是否涉诉,直接影响到客户的偿债能力法院网是了解客户涉诉情况的权威渠道。

对于每个申请件,均需通过输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查询个人涉诉情况;

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公司股东或薪类客户公司规模较小,还需输入单位名称查询单位涉诉情况。

一.公司被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公司股东)

若有涉诉记录,可作拒绝处理

若有涉诉记录,可作拒绝处理

第二节 工商网信息核查标准

客户所在单位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正常运营,是客户工作真实性以及稳定性的重要参考依据。

工商网是了解客户单位情况的权威渠道。

审批人员需自主查询企业工商网信息,并将相应的关键信息在审核结果报表中备注。

**机关职员,事业单位职员无需查询工商网。

教育机构、卫生机构、律师事务所无法提供工商信息,需通过其他资料了解客户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他资料包括:

1.  教育、卫生、司法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证件。

2.  教育、卫生、司法网站的信息

3.  客户的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记录

1. 满足下述任一,可作拒绝处理

2. 客户的工商网信息与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着重关注经营范围)

3. 客户单位显示已吊销、注销、过期

4. 除国有企业,其他单位工商网信息中单位名称与工作证明公章不一致,作拒绝处理。

第三节 网络及114查询标准

一.申请人提供的所有电话均需通过网络进行查询,查询结果需查看前三页。

1.申请人填写的任一电话号码匹配代办公司,拒绝处理。

2. 申请人手机匹配有可以代办信用贷款、套现等信息,拒绝处理(可以进行代办核查)

3. 联系人经查有可以代办信用贷款、套现等信息拒绝处理。

4. 其他匹配异常情况,需在电话调查时针对异常点核实相关信息,排除疑点后可正常处理,如:上海人在北京工作,本人手机号码、同事手机号归属地为上海;或三方核查的联系人姓名与申请表联系人姓名不一致。

所有客户单位电话均需通过114和网络正反查询,或查号台查询及客服电话查询,如10000,10086,10010等。请加股权内参公众微信号:eguquan 马云都在关注

第四节 个人信用审批标准

准贷记卡不列入审核范围,包括其额度、还款记录等。

任一账户状态为呆账、止付、冻结,且历史最大负债额raquo;300元;

任一账户近12个月出现M5及以上,且历史最大负债额raquo;500元;

任一账户状态出现Z、D、G状态

任一账户当前M2逾期金额raquo;500元,且无法提供还款证明。

个及以上账户当前出现逾期,总逾期金额大于1000元。

任一账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信用记录异常:

最近12个月内出现1次“3”

最近6个月内出现2次“2”

最近24个月内出现1次“5”

最近3个月内出现1次“2”

征信空白或小于等于3个月

3个月内查询次数raquo;9次且近2个月内无新授信:同一天同一机构查询算一次,包括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

作为担保人的贷款状态异常(除正常和关注类)

3个及以上账户当前出现逾期,总逾期金额大于1000元。

1,本人手机必须拨打,优先拨打人行不一致手机;若单电由本人接听,需核实身份并核对申请表手机,之后要求本人接听手机(接听即可),之后追拨一位同事核实工作信息。

2,人行不一致单电优先拨打。

3,人行配偶不一致手机优先拨打。

4,单电不配合调查,需与客户沟通,若仍不配合且本人不能在有效时间内接听单电,拒绝处理。

5,单电无人接听,需与客户沟通,若仍无人接听且本人不能再有效时间内接听单电,实行拨打两天四次标准,工作时间内拨打有效。

6,若客户单电出现故障或欠费等原因而暂时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需与客户沟通单电恢复正常的时间,若客户明确告知需要在2个工作日后才能解决,且与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核实工作信息,拒绝处理。

7,若客户单电为空号,且与客户联系确认号码无误,拨打两个时段拒绝处理。

8,若客户的直系亲属不配合调查,且与客户沟通后仍不配合,拒绝处理。

9,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员工进件可认可手机号形式作为单位固话,其他单位固话为手机号或移动座机均不认可,可以调查异常拒绝。

10,不认可两个及以上的公司共用一部座机(除子母公司关系以外),以调查异常拒绝。

1,拨打顺序通常是单电、直系、本人,具体操作流程还需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而定,审批人员可自行决定,不强制要求拨打顺序。

2,注意:优先拨打三方单电,若未通过三方查询到单电只能拨打申请表单电时,需用特殊的办法进行核实,试错法是常用的一种审核方式,例如:1. 问对方是不是客户家里的座机,若承认是,立刻与对方确认家庭地址及与客户的关系; 2. 故意说错单名,看对方如何反应。

1,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客户是否在职、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年限。

选核: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发薪方式、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2,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及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若有)、房产信息、婚姻(子女)状况、借款用途(若知晓)、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年限、薪资发放形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子女)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所有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4,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客户及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职级)、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1.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所有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2. 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客户及两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 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及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借款用途、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工作年限、薪资发放形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4.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客户及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1.本人必核:身份核实、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经营年限及范围、上下游公司、收入、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地址、房产信息、婚姻状况、核对申请表中所有家庭联系人姓名及与客户关系、信用报告异常点排查、有无其他贷款、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月偿还能力、家人是否知情、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选核:核对申请表中直系亲属联系方式、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家庭支出、信用卡或贷款信息随机抽取两点核查。

2. 单位必核:客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营范围及年限、营业额、利润率、合作商。

选核: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公司法人、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3. 亲属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交叉验证申请表中至少一位直亲信息。客户单位名称、行业、收入,家庭地址、家庭电话、房产信息、婚姻状况、借款用途、其他收入来源、

选核:单位地址、单位电话、户籍地址、父母子女及配偶收入支出状况、客户业余爱好、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4. 同事必核:确认接听者与客户关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核对预留单位电话、另一位工作证明人是否在职、收入及薪资发放形式。

选核:公司法人、经营范围、核对工作证明人信息、其他异常情况排查。

尽调,尽调对申请人进行调查的一般要求:

1/借款人及相关关系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以及信用状况调查;

2/借款人历史状况调查,重点分析借款人的从业经历、证书、能力;所在行业的前景和风险等;

3/借款人还款来源调查,通过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税单、租金额、水电费等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

4/授信用途调查,主要了解授信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主要审查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确定授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要素,同时重点审查借款人。

可变现金融资产、预期可自由支配现金收入、银行负债等,进行分析,综合暗访、法务调查结果。

撰写调查报告,提供风险分析及解决方案,调查报告中应明确尽调意见:包含通过、有条件通过。

拒绝;通过写明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有条件通过需写明条件;拒绝写明理由并交。

风控部经理签字退回初审。

审批:有权人综合尽调结果,做出判断;有权人在权限内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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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精选四

上周小编以《实录风控人的一天:做风控,我们是认真的》为题,记录了风控部门的同事们工作的流程和不辞辛苦兢兢业业的认真态度,今天,小编结合风控部门同事们提供的资料,跟大家聊一聊实地尽调的要点,这是一篇干货哦。

贷前调查是业务中的“核心”部分,贷前调查是信贷人员与客户建立沟通平台,通过信息的获得,给予公司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包括:信息的获得(实地调查)、信息的量化分析(贷款分析)提交文件资料标准化(制表)。

贷前调查是整个信贷流程中的一个核心环节,也是贷款行政成本最高的一个环节,因此只有通过了初步删选的申请客户,才会对其进行现场调查;也是控制信贷风险最关键的一步,因此贷款公司需要合格的经过良好培训的信贷员和过硬的调查技术。

核查客户的身份,通过对申请表分析概括客户特征;查询客户的征信;通过可能的途径对客户做侧面的了解;如对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了解,通过可能的途径获取相关的基本行业知识;综合已获得的信息,对客户做初步的分析和判断;对现场调查的步骤和流程做了规划,对调查的重点和流程做到心中有数。

眼见为实:坚持实地信贷调查,包括借款申请人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状况调查、担保人调查。

交流要“面对面”:进行信贷调查时,应该以访谈和实地考察为主要调查手段,交流时要以开放式的问题,了解借款人的实际人品和财务信息、经营情况。

家庭情况:的调查不能把重心放在一个潜在借款人的资产价值上,而是重点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要分析借款人所处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了解借款人真实的支出和收入,这样才能准确判断客户的风险情况。

询问客户是否有时间、告诉客户你需要占用他/她多长时间、提醒客户你会问详细问题,告诉客户你会去他家看、你需要看到的文本材料,询问具体路线。

良好的开场可以为调查的进行营造一个好的氛围,有的时候甚至可以在不经意间获得重要的经营信息。与客户寒暄问好,仔细观察,对客户经营规模和范围有个大概的了解,通过查看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等,核实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等,核实身份和产权。

何时开始经营?客户在开始此经营前是做什么的?是多少?资金来自何处?从经营开始到现在每年的留存收益(净利润减去家庭开支)是多少?从开始做生意以来借过钱吗?如果借过,已经还了钱吗?

询问经营和损益数据:销售额、进货频次、库存、买利率、固定费用开支、净利润等,淡旺季明显的生意,区分淡旺季进行询问。索要经营单据和资料,根据客户的经营特点,确定可信度高的、有价值的经营单据和资料(账本、厂家年度返点通知、超市/商场的月度结算单、电脑记录、银行流水、汇款凭证等)。

拿到经营单据和资料后,要对所记载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加总、处理、分析,并与客户口述进行比对分析。运用逻辑检验的方法和原理,对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一致性进行判断。

车子、房子、家庭成员、日常开销、教育经费、社交圈子、爱好兴趣等。

简单计算月可支配收入能否偿还每月还款?如果可以,继续调查。如果不可以,思考一下是否继续调查或结束调查。

◆清点应收/预付账款金额

应收账款:询问应收帐款总额,了解主要的欠款单位和人员有哪些,各欠多少金额、欠款单位最近一次交易往来的情况、收回可能性怎么样;查看有关的书面凭证,对于金额特别大的应收账款,留下欠款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预付账款:索要已付款但尚未到货的付款凭据(告诉客户这将计入其资产,有利于贷款的审批),注意付款人和收款人信息、打款时间,确定应付/预收等负债金额。

应付账款:询问是否欠供应商款项,查看近期进货的付款凭据进行核对。

预收款项:询问近期会员卡的办理情况、下游客户的订货情况,查看有关的预收款记录。

库存盘点,根据价格和产品类型将存货划分为主存货种类和次存货种类进行分类清点,清点固定资产,询问清楚各个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购置价格、使用年限,对于生产设备,要留下整个机器和机器铭牌的影像,记下厂家名称和联系方式。

现金是重要的“交叉检验”工具,对于现金销售比较重要的客户,一定要对其营业场所现金进行清点。

◆总体思考、明了贷款使用计划

对获取的业务和经营情况做一个总体的回顾,对于矛盾和有疑问的地方向客户提出,请客户解释,询问客户具体的贷款使用计划、评估其合理性。

将客户经营单据和资料进行归整、对重要的、内部审批需要的资料留存影像文件或进行复印,对店面、营业场所内部、存货留存影像,询问客户所需的满足贷款用途的最小金额或能够接受的最小金额是多少,对还款的方式和期限与客户进行讨论,询问客户如果贷不到款要怎么做。

家庭环境、房产证/购房合同、车辆行驶证,了解家庭其他成员情况,询问其是否了解贷款以及他们的态度,留意客户是否有不良嗜好。

对客户表示感谢,向客户说明贷款还需要通过内部的审批,会在最快时间内给客户答复,请耐心等待。

注意警惕危险信号:无标志牌、未生产的厂房、闲置随意搁置的机器设备、办公场所不适合所从事的业务、经销商办公场所无样品/报价单、新签订的合同、格式异常的合同、各种书面资料都无法提供、员工异样的表情等等。

身份的真实性及是否满足条件,以及与借款人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信贷员并不需要对保证人做过多深入的调查,但必须核实保证人的真实性,以及告知其保证责任。

侧面的渠道主要有:邻居、老客户、上下游、所在地相关部门等。

当然,客户企业类型不同,尽调时所关注的重点会不同,像生产类客户,主要看其生产流程,即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整个过程、机器、材料的摆放应合理,各个环节应有具备相应技能的员工,以及订单/销售渠道是否稳定、是否有长期的订单等。

看了上面的种种尽调要点,你是不是跟小编一样,对风控的同事更加敬佩了呢?一个好的风控人员,不仅有专业的风控知识,更要懂得财务常识,要会沟通,还要能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善于发现隐藏的信息,对所有信息进行总结分析,所做的一切只为把风险降到最低,最终为平台的带来安全的。正是有了他们的辛苦付出,才有人的放心和安心,为风控的同事们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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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精选五

原标题:【原创干货】浅析风控中类IPC模式和集中审批模式

常言道瑕不掩瑜,反过来讲瑜自然也不能掩瑕,看问题需要客观公正辩证。

在小中,风控模式依旧是核心,目前比较流行和占比较大的风控模式有很经典的IPC模式和集中审批模式。为什么要说是模式呢?因为不管是IPC还是集中审批,很多的具体操作到各个公司均不相同。本文仅就这两种模式的整体情况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两种风控模式完整流程简介

1.完整的类IPC的流程

产品设计——信贷员营销——后台入申请——信贷员进行类IPC尽职调查——门店电话审核——权限内门店经理召开审贷会(超权限上报)——信贷员通知客户额度——后台签约——门店经理放款核对确认——门店申请放款——财务放款——信贷员贷后维护——贷后——定义——法务——委外回收

2.完整的集中审批流程

产品设计——客户经理营销——客服入申请(系统自动拒绝)——智能自动审核——(人工审核)审批中心初审电核——审核主管复核——审批定额/拒绝——终审定额(一致性评判)——(客户经理或者专职外访人员)外访——门店副理面审/拒绝——客服面签/拒绝——财务放款——客服维护客户——客服催收——定义坏账——法务——委外回收

任何一家公司产品都是非常关键的一项要素,产品体现了公司对自己的市场战略定位。在小微信贷的产品设计中要考虑到客户群体,进件要求,拒绝标准等相关的风控元素。

类IPC的小微信贷产品设计大多简单明了,以小微为主,工薪类产品为辅。在进件要求的体现上为对客户硬件信息不做要求,产品灵活度非常大,如生意类有无营业执照本地经营满半年即可,工薪类体现为必须打卡工资或者社保满半年以上即可,对打卡工资的依赖是比较严重。

而类集中审批模式在小微信贷的产品设计上刚好与类IPC相反,以工薪类客户和客户为主,生意类客户为辅,侧重个人消费类贷款。在此基础上演化出了诸如保单贷,精英贷,公务员贷,车主贷,业主贷,,优房贷,房车放大等众多产品,单个产品局限性较大,常常以3到5个产品组成一组产品组合,为后期审批标准和坏账调节铺路。

在所有的小微信贷机构中贷前风控审核审批流程一般都是核心,间接接决定了公司的生死存亡。在对比之前我们先聊聊审核三境界,以更加普及风控审核中的逻辑问题。第一为单因素判断,典型的风控工具为打分卡,在国外用的非常好,国内小微信贷机构中打分卡第一人当属为首。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以及审核审批中情况的复杂,于是产生了逻辑判断,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在审批定额中肯定会结合单因素判断和逻辑判断。在小微信贷中具有代表性的工具个人认为应该是IPC手册,如果将手册发挥到淋漓尽致抛弃单因素判断便是“不看征信不看流水甚至不看营业执照的小微企业审批方式”,类似典型的公司代表行业内有中安信业。第三境界便是对人性的判断,任何贷款的审核审批的终极目的都是在纠结客户会不会还钱,希望把能否还钱的判断在贷前审批中一劳永逸的解决,在小微信贷中对人性的判断由为重要。在审核时有还款能力,有还款意愿的人如果对人性的判断不准确,客户的还款意愿会发生逆转性的变化。

类IPC中贷前风控是从信贷员展业的时候就开始做起,讲究源头的真实,所以在类IPC中内部欺诈信息较少。进件时一般要求客户先带原件申请资料到门店进行填写,在门店由信贷员核验资料原件是否属实,盖原件相符章,核对流水,,征信出来后一般情况下按照谁的客户谁调查原则进行资料初审,类IPC的尽职调查。类IPC尽职调查一般在2个小时左右,但是从我带过17个徒弟的经验来看因人而异,熟练的10-15分钟能调查完(请不要问我怎么调查的,眼见为实),不熟悉的往往给他2天时间调查三四次都搞不定。尽职调查完毕写调查报告和初次定额后交由资历相对来说比较深的门店电话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并由电话审核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和定额,如果通过则由电话审核员,信贷员,门店经理等至少三人进行审贷会,在权限范围外的需要添加更高权限的人员。审贷会实行身份平等一票否决制,即信贷员如果发现风险可以否决门店经理的提议,并不存在所谓的权威,门店经理也很难越过电审和信贷员私自发放贷款。通过审贷会后客户只需要带着身份证到门店由后台签约,如果需要找担保人则要和担保人一起来签约,留下通讯录电话详单什么的肯定是必备的,放款整个流程便完成了。

在类集中审批模式的实际操作中风控是滞后的,从进件至审批中心初审开始。实行的是普遍流行的业务和审批分离制度。集中审批更擅长发挥技术优势,比如大数据风控,系统自动评分等节省人力的方法,从成本上讲不一定比IPC便宜多少,因为大数据也是要钱的。和一家做集中审批的小微信贷机构老总聊起来说他们的初审员真不知道节约,明摆着不能做的单子还要查询客户几百个维度的数据,一个维度的价格从几毛到几块不等呢,一天上千个单子几十万就被浪费了,心疼,心塞……于是我默默的看了看他,想到了想说,批量放是不容易的……在财力比较深厚的小微信贷机构中,基本所有客户都会跑一遍系统自动筛选,很多客户在这一关就被拒绝了。然后进入人工审核,先初审,初审完毕在权限内有复审定额基本就可以出结果了,如果超出复审权限会流入至终身一锤定音。其中并没有像在类IPC的审批架构中那样审核人人平等的制度,经常会发生初审拒绝的申请复审通过建议批核终身调高额度的事情,不过这其中应该会存在经验性和标准性差异,以及公司的业绩压力。然后正真的重头戏才来,副理面审。集中审批模式中初审复审终审们被啪啪打脸的时刻来了,我是最喜欢看了。面审时客户各种自己信息不知道,不知道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家庭地址,各种资料造假各种异常情况发生,一大半批核的申请都是在副理这块被拒绝的。记得在几年前做集中审批模式的小微信贷机构都很少设置外访岗,但是随着最近几年坏账期和虚假信息的爆发式增多很多机构设置了外访岗,在批核额度较高的情况下门店副理还需要安排上门外访,进行单位住址地址核实。外访面审通过后才是签约,客服签约完成后便可以发放贷款了,当然通讯录通话详单加还款意愿洗脑培训什么的自然是每家小微信贷机构必备的。

类IPC模式中贷后维护一般由信贷员维护,他们是贯穿整个流程的核心人员。在贷后中负责客户的还款提醒,动态监控,逾期上门清收,老客户续贷等。如果你的门店有20个信贷员,那么就相当于你有20个风控尽职调查客串电话审核,20个催收,20个营销人员,最主要的还是底薪不是很高,老板偷着乐,好节省人力成本。

类集中审批模式中贷后维护一般门店由副理统筹客服人员维护,一个个都是女汉子。能温柔似水的讨好客户签约,也能在电话催收的时候骂人不带脏字的将拖欠回款的客户骂到银行去还款,更有甚者能大半夜单枪匹马到客户门口守着还钱,今天不还钱就不走了。所以在类集中审批模式贷后维护中客服人员是核心。他们决定了小微信贷门店可回收账款的回收率。

类IPC模式在小微信贷门店的人员配置一般是这样的,一个门店经理,1-2个门店经理助理,2个资深电话审核,20-30个会使用类IPC的尽职调查技术和逻辑的基层员工,其中包含2-3个团队经理,2个后台,1个前台,1个出纳,1个财务,2个专职催收,总人数在40人左右。其中对门店经理的要求最高,需要在掌握IPC技术的前提下有高超的风控、营销、组织能力等,缺一不可。门店经理助理一般主要负责对信贷员营销、IPC尽职调查、催收的培训,以及对合规的监督。属于机动岗位,哪里忙就去哪里。资深电话审核员一般都是由所在门店从信贷员培养起来的,熟悉当地市场,带过几个徒弟出师,话语权和风控技术在门店是非常权威的,在门店的时间比门店经理可能都要长,一般门店经理都会非常尊重资深电话审核的意见。信贷员营销,尽职调查,催收是其必备三大技能和生存法则,要不就是被淘汰的命。信贷员的培养一般都是师傅带徒弟一对一的教,一对一带教周期在半年左右徒弟基本能够掌握初步的一些风控技术。后台岗位类似一般的客服岗,负责系统入单,签约,日常的行政工作等,没有太多要求,前台岗位类似。在类IPC的催收岗中主要是负责协调信贷员的上门催款安排以及相对应的催收管理及解决办法,属于基础管理岗。

类集中审批模式中小微信贷门店的配置和类IPC模式近似,但是去除了门店资深电话审核岗,只配置一个副理,一个门店经理,客服人员一般多达4-6名,有些门店会配置2-3名外访岗,有些不会。专职催收如果要配置一般也是配置4-6名左右,看一眼就让普通人颤抖的那种,或者不配置。客户经理一般能达到30-50名左右,其中包含3-5名团队经理。在此模式中门店经理需要有非常强的业务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而副理要有比较好的风控能力和催收能力。客服人员需要在经过培训以后能掌握良好的风控能力和催收能力,对合规等内容也要熟练掌握。门店体系架构中副理和门店经理颇有几分对立的感觉。客户经理需要有非常强的业务能力,不断的交单才能有饭吃,见过优秀的客户经理一天交单都在8个以上,所以他们每月能拿到11万的提成……在此架构中将风控审核审批人员集中到审批中心,进行一系列的集中审批,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很多的公司慢慢开始使用大数据来做自动审批,诸如秒批,急速审批等这一类的产品也多了起来,但是人工审核仍旧不可避免。由于集中审批是有一套完整的评审标准,所以判定差异性一般情况下极小,为了节约成本审核人员多采用一些应届生或者对工资要求不高的缺乏经验的人员进行初审,复审和终身相对会有经验很多,但是也逃不出标准的约束。客户维护在“3”中已经谈到是由客服人员做这项工作的,以电催为主,上门为辅。而门店4-6个催收人员多是带有半暴力性质的上门催收,用客户的话来说家门口一下来五六个壮汉吓都吓死了,对人员要求则以结果为主,至少要有气场是此类催收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1.为什么说是类IPC模式

在小微信贷中自称自己用的是IPC技术风控,但是IPC真正的核心也只是一个标准化的手册。但是在国内各种演变中那些号称自己是IPC的之间技术各不相同,比如和民间系的操作细节区别就非常大,但是很可能大家都看的是同一个手册,同一个培训机构,甚至是连行数都不差的同一套表格。所以风控技术均都因地制宜本土化了,理念认知也是不同的,然后混杂了非常多的自己的观念。

2.论类IPC模式和类集中审批模式的优缺点

a.从审核审批的定额上讲,类IPC模式在定额中存在高度不一致性,而类集中审批的定额却存在高度一致性。在类IPC中同样的客户不同的调查人员和电核人员经验不同建议的结果完全不同,即使有时候是同一个审核人员处理同一个客户在相差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评审结果也可以完全不同。比如2014年在杭州存在过的达飞微金和中安信业都号称自己的风控技术是以IPC为核心的,但是同一个客户同时在两家公司申请且两家公司审核互通电话交流的情况下会出现中安信业批款5万而达飞微金批款30万的情况。且这还是在两家公司的杭州审核人员曾经同出一门的情况下出现的差异,如果不是同出一门相信差距会更大。所以表面上类IPC公司都号称自己技术很好,认为只有自己的技术是最正宗的,但是主观的定额判断和个人经验主义占据了半壁江山,从客观上讲无逻辑可言。往往客户的逾期原因是因为非本人经营、不想还、中介包装,错杀的客户比例比较高。在相对的集中审批中这种差异性就显得非常小,同样一个客户在了解的信息没有大的变更下他的定额会呈现高度一致性。曾经在平安普惠和阳光信保就有这样一个例子,在平安普惠批款5万的同时在阳光信保操作额度依旧是5万左右,这两家都是业内集中审批的代表;但是集中审批却会面临船大难掉头的情况,一些局部地区的微调往往显得非常困难,也就造成了各地门店的差异性。

b.从规模上讲类IPC模式短期内很难迅速扩大,但是类集中审批模式能在短期内可以呈现爆发式的扩张。类IPC模式每培养一个初步独立的信贷员大概是半年时间,从业务基础营销开始到IPC调查技术的考试结束,半年算是基本掌握岗位技能。讲究精英式的培训,中间还要淘汰大概一大半人,如果和你一起入职的有20个新人,可能半年后能留下来的并且初步掌握业务,风控,催收三大技能的可能只有四五个人。15个人中间会因为不能掌握风控技术,催收技能,业务而被淘汰,反而业务技能对于信贷员来说相对不是很重要,只要能达到会的状态就可以了。在我前前后后带过的徒弟中有小学生文化的,也有学过财务的,也有做生意倒闭的小老板,还有各种形形色色的参与者等十几个人,但是正真在结果上让我满意的只有那么四五个人。所以像类似中安信业这样从2003年在国内就开展小微信贷的公司经历十几年发展到目前全国门店也不过一百多家,比起、恒昌短短几年开几百家门店,更没法和目前万亿规模的比,诸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腾讯、百度旗下的各类公司等。类IPC模式的公司扩张速度是非常的缓慢,也错失了许多发展的机遇。不过他们稳扎稳打的态度值得很多行业内小学习。集中审批的客户经理自然主要是以业绩为主,迅速扩张。一个有30名客户经理的门店每个月不交300-500个申请都对不起自己。

c.从审核人员来讲,凡是在类IPC模式下被洗脑过的信贷员或者审核都是极度自负,对自己的技术非常有信心。至少这是他们给我的感觉。比如从经典小微企业经营类产品“不看征信不看流水不看营业执照”这三不看的广告语中基本可以颠覆业界对一般信贷审核和客户资质的认知,他们也确实有这样“三不看”的资本。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是这样操作的,把IPC技术发挥到了极致,自己的客户自己编制财务报表,讲究眼见为实,即使你的征信是1234567后面77777,只要你的月可支非常高且权益为正,现场有充足现金有存款,那么一定可以进入到审贷会讨论阶段,最后一般会给一个比较好的额度。对于银行流水和营业执照一般也不会看的很重,有没有营业执照和流水关系不大,一般判断的逻辑是正是因为你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在其他公司没法申请所以只有我可以给你做,独一无二,在经济情况相对较好的时候这种判断也是能说的通的,但是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竞争的激烈,这种逻辑慢慢被证明是有瑕疵的。而在类IPC中更多的是靠的内部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道德约束。审核人员非常相信信贷员,但是往往半年以上的信贷员会为了业绩自己不以事实为依据编写相关财务报表,这种现象在我的从业经历中见过的非常多。

而类集中审批模式由于层层分级相对来说有效防止了因为利益驱动风控人员弄虚作假的情况,但是客户经理的违规现象比较多。而且集中审批模式的审核人员大多缺乏实际的尽职调查经验。

d.类IPC模式属于精英培养模式,公司规模一般趋向于小而美;而类集中审批模式一般以流程作业化为主,规模趋向于各种大……有人说小微信贷的规模是有限的,没市场,规模有瓶颈。但是在集中审批模式下很多小微即使单均只有六七万,但是整体合起来每个月能放出去二三十亿;如果将消费贷也归入小微信贷市场,则整个市场规模据说有9万亿,也算不小了。

e.类IPC模式的优势也很明显,信贷员有种武装到牙齿的既视感,岗位之间可以互换,一个人可以干各种综合岗位。而类集中审批的岗位分工比较明确缺,部门之间的配合如果不流程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就像打LOL全部是肉或者全部是ADC效果反而不如有肉有ADC有辅助的好,当然开黑另当别论。

f.坏账永远是做风控的离不开的话题。在我的经历中所见到的坏账大约是这样的:在类IPC模式中银行系有了解到最好的年化坏账控制在千分之5的,高的也不必民间低多少;机构基本是3%左右的坏账起步,也见过用类IPC模式放300万然后坏账300万这样100%坏账的奇葩事件;类集中审批模式在同等条件下和类IPC模式比较,坏账并不比类IPC模式高多少,但是至今没有见过100%的坏账率,撑死真实的坏账率高到70%已经是高的不要不要的了。

借用嵇少峰先生的一句话“高息之下无风控”,虽然民间的各种风控体系模式层出不穷,但是想真正做到降低风险,还是要着眼于好的产品设计和产品定价,从源头做起,相信理想终究是会实现的。不管是IPC,三品三表,大数据,沛丰,还是各种揉和的四不像,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会研究出更好的风控体系和模式应用到小微信贷中。

(作者系长期在一线从事平台的小微信贷风险管理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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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自白:我是怎么欺骗信贷员的!如何预防老赖骗贷(附审核完整流程)》 精选六

随着、腾讯征信的发布,大家越来越感受到个人信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良好的个人征信可以免押金住酒店、租房、骑共享单车,甚至还可以得到很高的贷款额度以及极低的利率。

而在千千万万、五花八门的个人征信产品中,央行征信报告是最具权威的,也是各大银行和贷款机构最看重的征信数据源。所以,如果您的央行征信报告中“多出”了一些不良记录,那可能你的买房、买车、赢取白富美的美好梦想全部玩完。

对,你没看错,此处风控妹说的是“多出”了不良记录,就是说央行征信报告出错了!出错是指征信报告中的记录与事实不符合。比如,您按时足额还了信用卡、按时足额缴纳了,但是央行征信报告却有记录显示您信用卡或房屋贷款逾期

央行征信报告也会出错?!

当然会出错!所有数据会从不同机构报送到征信系统,过程长、环节多,中间很有可能出现错误,常见的错误包括:自身填写信息有误,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放贷机构数据处理有误,征信中心整合数据有误等。当然随着数据收集与处理自动化程度提高,此类错误也会越来越少的。

出错了是花钱改还是找征信中心改?

对下面的截图你一定不陌生,网络上很多类似的广告或服务提供商声称可以帮助修复信用记录、代销征信记录,也就是俗称的“铲单广告”。那花了钱是不是就可以实现征信修复呢?

当然不能!央行表示,放贷机构会直接将征信记录报送征信中心,征信中心匹配整合同一个人来自不同机构(放贷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报送的数据,发生错误时,相应报送数据的机构需直接修改并重新报送征信中心。所以,不仅是无任何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就连征信中心也不能自行修改、删除数据。

那到底找谁改,怎么改?

有两种渠道可以对中的错误或遗漏信息提出异议申请,一个是业务经办机构,一个是征信中心(分中心)。

什么叫业务经办机构?就是错误的数据是哪里出的,就去那里申请修改。举个例子:如果是个人电信缴费信息错误,就可以去电信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是或记录有错,就可以向当地社保或公积金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如果是房屋贷款或者有错,就要去你的放贷或发卡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无论去哪里申请异议处理,都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向征信中心提出申请还要填写《申请表》,官网可以直接下载,当然也可以委他人帮助办理。

异议申请受理后怎么办?当然是耐心的等待了,征信中心会联系提供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并于受理异议申请后的20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实际上可能不需要这么长时间,目前平均处理时间是十几天,这也是要看人品的。到规定的20日后,异议申请人可到征信分中心领取回复函。

为什么处理异议需要20天?因为业务经办机构要找到原始凭证进行核对,需要经过层层审查,需要的时间很长。

异议处理结果有哪些?两种: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更正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保持信用记录不变。

对异议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你还有三招可以用:

(1)声明: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添加“本人声明”,说明情况,声明方法同样在央行征信中心官网可以查到;

(2)投诉: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可以在30日内收到反馈;

(3)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求。

最后,衷心的希望各位亲不要征信出错,如果遇到也不要慌张,按照上述步骤,最终是可以修复的。

个人信用报告解读1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和职业等;(二)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

等信息;(三)最近开立结算账户时填写的基本信息,包括电话、住址、邮编和信息获取时间;(四)个人非银行信息,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

信息和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五)特殊交易信息;(六)个人声明信息;(七)异议标注信息;(八)查询记录。“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从部分省(市)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这项工作正逐步向全国展开。因此,有些城市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包含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个人

金信息或个人电信缴费信息等,有些城市则没有。2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

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

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

诈骗罪无罪判例裁判文书精选(2017年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 整理汇编

编者按: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在经济犯罪领域,如何区分民事纠纷、借款纠纷与诈骗犯罪至关重要,是决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其中核心点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往往又需要从客观行为中提炼,依据事实和证据予以证明。

无罪判例的裁判文书,一方面是法院依据事实、证据、法律作出的判决,另一方面是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体现,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裁判文书搜索平台,查阅了逾千篇的诈骗罪裁判文书,选取了近年来有效的、有参考价值的无罪判例53篇,对该类文书进行统一整理汇编,以法院的有效判决对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提供参考。

无罪裁判要旨一: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无罪

1.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年7月21日)

2.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9月22日)

3.黄钰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年3月30日)

4.马卫兵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0日)

无罪裁判要旨二: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

1.孔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7月4日)

2.叶志波被判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7日)

3.孔竹清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2月28日)

无罪裁判要旨三: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借款理由”“隐瞒借款用途”等“骗”取借款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1.曾维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年4月28日)

无罪裁判要旨四: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被告人虽对事实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未达到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标准的,不构成诈骗罪

1.邓高林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7月4日)

2.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5月11日)

3.程康明、薛东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18日)

无罪裁判要旨五:客观上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不符合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无罪

1.任某某被判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6月18日)

无罪裁判要旨六:客观上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无罪

1.周XX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月24日)

2.曾元秀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9月25日)

3.杨积忠、李林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0日)

4.张州南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15年9月11日)

5.樊临福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26日)

6.符仁岩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26日)

无罪裁判要旨七:特定情况下的主体不符合——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

1.任某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8月26日)

无罪裁判要旨八:因果关系——被告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组

1.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8日)

2.鄢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10日)

无罪裁判要旨九: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只是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

1.李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8月26日)

无罪裁判要旨十: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被告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

1.迟某某被判职务侵占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26日)

2.张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5月16日)

无罪裁判要旨十一:特殊类型的无罪——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

1.赵宗臣被判行贿罪、贪污罪、诈骗罪,王官直被控贪污罪一案再审判决书(2011年12月9日)

无罪裁判要旨十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1.周新南、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1年8月11日)

2.巩占武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3.许某姣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10月16日)

4.陆家平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5月19日)

5.谢某被判诈骗罪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0月9日)

6.张永怀被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4年10月16日)

7.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0月17日)

8.李树龙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24日)

9.樊华被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24日)

10.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3月3日)

11.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3日)

12.吴焕洲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年4月23日)

13.赵某甲、盛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1日)

14.黄基(曾用名黄国相)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2月26日)

15.郭某甲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3月21日)

16.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6月13日)

17.赵井田、隋尚志、李景文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8月11日)

18.苏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9月8日)

19.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0月12日)

20.王军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年11月4日)

21.熊某某、胡某某被控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1月7日)

22.何XX被判招摇撞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5日)

23.王健被控诈骗罪、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12日)

24.赵某某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年12月21日)

25.韦玮、姚国强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30日)

26.原审被告人乌忠恕、房艳霞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1日)

27.张伟华被控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2017年5月16日)

28.姚美阳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年6月12日)

1.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法某,男。200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飞,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伟敏,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09)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法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法某及其辩护人高飞、宋伟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各提出两次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法某于2008年10月27及11月4日,以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陈林的人民币61500元及被害人宰琦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的收条、借条等书证,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法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被告人法某否认实施诈骗,称根本未收到陈林与宰琦的上述钱款。其本人出具的两张收到上述金额的借条,完全是依据宰琦的要求所书,因为其拖欠了宰琦公司租车的费用,以借条上所谓借款作为抵偿所欠的租车费。以虚假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不是为了诈骗,而是为了拖延支付租车费的时间。

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法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宰琦是以合同的形式掩盖收取非法租金复利及滞纳金的目的,以租车欠款收取高额违约金为由,迫使法某书写十万元的借条,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的借贷。陈林处的借款,也是宰琦、陈林、高琨互相串通所为,不能证实法某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法某先后向宰琦所在的上海山阪商贸有限公司租赁轿车二辆。其间(2007年3月25日及2008年4月3日),双方签订了上海山阪汽车俱乐部入会合同。前次合同约定会员逾期交还,每小时需交付40元超时费。后次合同增加约定,会员在车辆归还时应当场将所有欠费结清,逾期未结清欠款的,每日按欠款数额的1%作为滞纳金加以处罚。被告人法某在租车过程中发生了欠费,双方约定,至2008年5月29日,法某拖欠租费56763元,加上3000元滞纳金、3000元维修费、2200元电子警察违章费共计64963元。从2008年5月28日起,拖欠租车费每日按欠款数额的1%计算,即5月28日的滞纳金为649元,合计欠费65612元。5月29日的滞纳金为656元,合计欠费66268元。依此类推。从2008年10月22日起,山阪公司除了收取法某每日滞纳金外,另收取每日超时费1920元。2008年6月12日至9月29日,法某分九次支付租车费51700元。2008年11月4日至28日,法某分四次支付租车款19000元,合计支付70700元。2008年6月至12月,法某继续租用车辆的租车费为38925元(不包括中秋、国庆的租车差价费1720元、维修费593。2元、快递费50元,合计2363。2元)。2008年12月15日,法某将租用的车辆全部归还山阪公司。12月14日,山阪公司计算出法某欠费总额为259469元。其中,10月27日的欠费总额194639元,11月4日的欠费总额226634元。

2008年10月27日,陈林、高琨通过宰琦的介绍,由高琨称将陈林放在高处的61500元借给被告人法某,法某亲笔出具借条1张,注明“法某向陈林借款61500元,于2008年11月27日归还。本人以杨高中路750弄49号304室房屋产权证和苏KR0609车作为抵押。”该房屋实际已于2008年4月28日由法某出售给薛建华,权利人也已变更为薛建华。法某因欠山阪公司租车费,于2008年7、8月,将1张伪造的该房的房产证(权利人仍为法某及其妻子,经鉴定该产证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的印文系伪造)提供给宰琦。之后,该伪造的房产证一直掌握在宰琦的手中。

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法某与宰琦商定,为了减少滞纳金的支付,宰琦提供10万元资金帮助法某归还欠山阪公司的租车费用,并在山阪公司的帐上将法某的欠款总额扣除10万元。法某书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宰琦人民币十万元,期限一个月,2008年11月4日至12月4日,本人用杨高中路750弄49号304室作为房产抵押保证。”宰琦出具收到法某租车费10万元的收条及山阪公司出具同样内容的收条各一张,在计算相关的欠款明细单注明“收到法某结算10万元”,总欠款由226634元,变为126634元。借款到期后,宰琦曾向法某催讨,法某仍予以拖欠。直至2009年8月6日,宰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法某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陈林的陈述,称2008年10月27日,其朋友高琨打电话称有一个朋友要借钱。其当时有7、8万元在高琨处,高又讲对方有房有车,可以作抵押。他同意以其名义将款借出。对方留下一张借条,写明借款61500元,以房产及车辆作抵押。听高琨讲,房产证在此之前已经抵押给宰琦,宰琦与法某也有债务。因为宰琦是其朋友,故房产证放在宰琦处他也放心。借条在报案时,也在宰琦手中。

2、证人高琨(2009年12月17日、2010年2月26日及3月10日当庭的证言),证实其与宰琦、陈林系好朋友。2008年10月27日的前几天,宰琦找到他称,有一个其公司租车客户法某,需要借一笔钱,并称法某有偿还能力,有房可抵押,车子也可以先给他使用,能否帮助一下。他没钱,正好陈林有一笔钱7万余元放在他处。于是,他就电话征询陈林的意见,陈表示同意。2008年10月27日,他与法某、宰琦在张杨路新亚大包处碰头,事先宰琦告诉借6万元左右。因宰琦提出法某还有1500元的租车费,所以借出61500元,当场给了法某现金,并让法某按照其要求书写了借条。房产证是谁拿出来给他看的已记不清,但法某给他看过身份证。车子也不是法某的,以车子为抵押是宰琦加上去的。房产证最后放在宰琦处,该产证之前因法某欠钱就放在宰琦处。到期后,他与宰琦曾去催讨过一次,法某称一定还,但要给他些期限。后来听宰琦说,房产证是假的,要告法某。

3、证人宰琦(2009年7月3日、8月10日、9月7日、10月15日及2010年2月26日)的陈述:其是山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某从2007年2月从其公司租车,一直到2008年10月20日,法某一直拖欠租车费及维修费等费用,公司书面通知法某于当日12时归还车辆,否则按每辆车40元一小时收取超时费,滞纳金照常收取。但法某未还车。同年11月4日,他催法某还车还钱,法某表示,车在领导那里,无法归还。法某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其借款10万元,还给山阪公司,他表示同意。当晚,在被告人法某住处附近,法某写了一张借款十万元,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条,他以公司的名义写了一张收条,表示收到租车费10万元。事后,他将十万元垫付到了公司。2008年11月24日,他至法某单位向法某催讨,法某以其工作单位张江物业名义写了一张证明,证明张江物业欠山阪公司28万元,于11月26日解决。其间,法某陆续归还19000元,至同年12月15日才将两辆车归还。2009年1月9日,他至房产交易中心查过,发现该房产证是虚假的。此外,高琨、陈林是他的朋友,是他介绍法某从陈林处借钱。法某的房产证是在2008年7、8月因其拖欠车费放在他那里,有房产证不怕不还钱。当时,他与法某、高琨一起在新亚大包碰的面,高琨要求看一下用作抵押的房产证,他将房产证拿了出来,法某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61500元是高琨亲手交给法某的。2008年12月,他与高琨找过法某要钱,法某称要给他点时间,以后没找到法某。

4、证人王骏的证言证实,法某于2007年底招聘至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月薪3000元至3500元,曾看到其开过一辆北京现代轿车。2008年11月辞职离开公司。

5、相关的汽车俱乐部入会合同证实被告人法某向山阪公司租车的事实。

6、相关的两张借条证实法某曾先后书写过两张分别为61500元及10万元的借条给陈林与宰琦,约定以其个人房产作为抵押。

7、相关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查获的虚假房产证、房地产登记信息证实法某提供给宰琦用作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

8、相关的收条、收据、证明、欠款记录明细等书证证实法某与宰琦所在的山阪公司之间的欠款数额。

9、辩护人提供法某出具的借条及宰琦出具的收条各一张,证实宰琦介绍陌生人借款给法某,事后由宰琦收回上述借款。

10、案发经过证实系被告人法某系被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抓获。

11、被告人法某的供述称2007年初,他从宰琦的山阪公司借了一辆轿车,签了入会合同。2007年底,他至张江物业工作,又从宰琦的公司借了一辆车。2008年初,因其投资的一家超市经营不佳,经济发生困难,不能及时付清车费。2008年4月,宰琦为防止其欠钱不还,又与其签订合同,约定了滞纳金的问题。至2008年5月,其欠款已达6万余元。宰琦催其还车,因碍于面子,没有还车。同年11月4日,宰琦找到他,称如果拖着欠款,利息很利害,有什么好抵押。为了让滞纳金停下来,其提出用房产抵押。宰琦表示用房产证作抵押,可以个人名义借给他10万元,由宰琦将10万元垫付至公司。其房产已经在2008年4月卖给他人,因宰琦催讨,他在之前伪造一张房产证,并放在了宰琦处。故他同意了宰琦的建议,写了一张借款十万元,以房产证作抵押的借条。宰琦写了一张收条给他,表示公司收到此款。之后,他陆续归还了宰琦4万元左右,其中的23600元是向宰琦介绍的一个朋友借的,于2008年12月26日还给了宰琦。2008年12月,他将车辆还给了山阪公司。另外,他不认识高琨、陈林,也没有与高琨见过面,更没有收到高琨给的61500元。关于写下欠陈林的61500元,也是宰琦迫其书写的,性质与10万元借款一样,都是作为欠款归还给宰琦。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公诉机关指控法某诈骗陈林61500元的事实能否成立。控方认为,被告人法某提供虚假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陈林的钱款,不仅有高琨、宰琦的证言直接指证高琨将61500元的现金交给了法某,并且得到了法某自书的借条予以印证,被告人否认拿到过此笔借款,说明了法某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提不出任何证据,故不予采信。辩方认为,该节中,法某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诈骗的行为,该笔借款不能排除系法某、陈林、高琨串通所为。没有证据证实借款系法某提出,所谓法某有房有车、具备还款能力的说词系宰琦向高琨的介绍,假的房产证一直在宰琦的手里,已被留作抵押,不是为此次借款而准备,且也是宰琦交给高琨看的。若认定诈骗,也是宰琦诈骗高琨、陈林。法某系被动接受借款,不认识陈林、高琨,此二人系宰琦的朋友,高琨、陈林的证词值得怀疑,且公安机关未将此节认定为诈骗,对此节立案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检察机关提起起诉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高琨的证言系事后补充(2009年12月17日首次证言),程序上存在问题。法某欠宰琦钱款,为什么要通过宰琦向其他人借款?宰琦相信法某有还款能力,有房产证作抵押,为什么不自己借款,却要介绍朋友借款给法某?借款一般为整数,为什么此笔借款有零数?该节事实疑点重重,不能排除,指控证据严重不足。本院认为,从民事证据优势的角度出发,该节事实似乎可以认定,但从刑事证据确凿、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分析,该节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解,且认定法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上的证据严重不足,该节指控不能成立。首先,该节事实的认定必须与法某和宰琦所在公司之间的租车欠款纠纷的背景联系起来,不能脱离本案的背景事实。法某与宰琦原先素不相识并无特殊关系,仅是出租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因租车双方发生联系,所有的欠款纠纷均发生在租车期间,所有法某的借款也是发生在该时间段内。宰琦明知法某拖欠其公司大量费用,却积极联系自己的朋友帮助法某借款,获取的借款又是让法某提走,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这笔陌生人之间的借款却没有约定任何利息,也违背常情。2、法某为什么要借款,宰琦未作说明,借款的目的不明,借款的用途、去向不清。3、陈林、宰琦、高琨均系朋友,存在利害关系,三人的证言又不是同时取得,先后顺序为宰琦、陈林、高琨,每份证言之间有较长的时间间隔,宰琦对此笔借款的陈述前后反复,不能完全采信。4、伪造的房产证在此笔借款之前已经由法某交给宰琦,并在宰琦的实际控制之下,符合法某辩称的提供假的房产证只是为了拖延归还宰琦处的费用的辩解。而不是法某为了实施该次诈骗而特意伪造后提供给高琨。且借款人是陈林,但抵押的房产证、借条在案发时却放在宰琦的手中,也违背常理。5、仅凭法某隐瞒房产证系伪造的行为,不能足以推定法某具有了诈骗的故意。6、根据辩护人提供的借条,在这笔借款之后的一个月内,宰琦还介绍法某向胡昌会借款23600元。该人与法某素不相识,该笔借款的期限也是一个月,作为抵押的车辆还是苏KR0609车,同样在借条上不约定利息。根据法某的陈述其根本不知抵押车归谁所有,完全是按照宰琦的要求写上去的。这与高琨的证言互相印证,高琨称出借61500元时,以苏KR0609车作为抵押也是根据宰琦的要求写上的。之后,该笔2万余元借款由法某归还给了宰琦。从上述两笔借款的出借、抵押、履行的过程,均反映在上述借款中,起主动积极作用是宰琦,被告人法某处于被动、协助的地位,与诈骗罪中的积极主动行为是不相符合的。7、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法某无罪辩解成立的可能,本着事实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节事实不宜以诈骗罪认定。

关于公诉方指控的另10万元一节事实。公诉方认为法某月薪仅3000元至3500元,但却租用两辆车,月租金高达7785元,明显超出其收入标准,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至案发仍未归还,印证其诈骗故意。此外,宰琦与山阪公司是两个主体,不能混淆。法某是欠山阪公司的欠款,公诉机关认定法某诈骗是宰琦个人的钱款,不是山阪公司。故法某归还山阪公司的租车费,与诈骗宰琦无关。辩方认为,该笔所谓借款纯属宰琦以合法借款的形式来掩盖非法收取租金复利的目的。将宰琦公司部分非法的债务通过借条的方式转为个人合法的借贷。被告人法某根本没有从宰琦处拿到这10万元,宰琦在没有10万元现金交付的情况下,让法某当场出具借条,同时又出具两张收条,分别以其个人名义及公司名义出具,内容为收到法某租车费10万元。从宰琦提供的欠费流水帐明显反映了高利贷的特征,不应受到保护。本院认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从2008年6月至11月,法某先后归还租车款7万余元。其中包括在向宰琦书写10万元借条后,法某仍归还了19000元,直至2008年12月15日,将租赁的车辆全部返还。从上述一系列的行为,说明法某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诚意,根本不能反映法某拒不归还租费及将车辆予以非法处置等诈骗故意。宰琦所谓法某欠其28万余元的租车费用是建立在高额的滞纳金复利及每天1920元的高额超时费的基础上。实际双方发生的租车费并为法某实际拖欠按照宰琦的流水账记录,仅为数万元。法某提供假的房产证作为借款抵押,真正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拖欠债务所将形成的高额滞纳金及超时费。其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只能是实际发生且为被告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合同标的数额及约定所谓滞纳金、超时费仅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不能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此外,实际骗取被害人交付的十万元的钱款与被害人因受骗而免除被告人十万元的债务在证据要求上是有区别的。前者强调因受骗而实际交付,后者除了强调因受骗而实际免除外,更强调双方债务是否客观的存在及实际发生的欠款具体的数额。本案中,首先必须确立法某有否欠山阪公司10万元以上租车费的事实。根据书证表明,至2008年11月4日,法某不存在欠山阪公司10万元以上租车费的事实,即使存在拖欠,数额也仅为5万余元。宰琦书面记录反映法某拖欠19万余元是建立在巨额的滞纳金及巨额超时费的基础上,根本不能作为犯罪金额予以认定。宰琦帮助法某归还了10万元,纯属民事借款纠纷,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宰琦系山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某与宰琦的租车过程均是在两人间发生,签订合同,交付租金、确认欠款均系宰琦一手操作,宰琦与山阪公司在本案中实为一体。法某辩称提供虚假房产证是为了拖延欠费的时间,存在合理性,不能得出诈骗的唯一推断。且宰琦也明知该房产证已被法某用于陈林借款处的抵押。宰琦是山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并没有提供10万元资金给法某,其提供已将自己的十万元现金交至本公司帐上冲抵法某所欠的债务的证据,也是存在瑕疵,不能完全采信。综上,公诉机关认定该笔10万元构成诈骗的指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某伪造房产证并加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认定法某伪造房产证的事实成立,但指控法某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实施诈骗的事实,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法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10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邬维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2.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60年4月9日,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2日被逮捕,2014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慧玲,河南××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禹群超,河南××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牟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伙同黑新玉预谋后,到被害人袁某在中牟县××沙镇经营的豫恒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内找到袁某,称黑新玉在安阳市有收生铁的熟人,能高价将袁某的生铁卖掉并付款,骗取了被害人袁某的信任,并带走部分生铁样品。

2008年4月8日,被害人袁某让肖某将两车生铁(共计98吨)送到安阳市交给了黑新玉,黑新玉在给肖某1万元运费后,让其在安阳市等候。此后,黑新玉便将生铁卖掉,得赃款32.4万元与被告人李某一同返回荥阳,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袁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指控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黑新玉系朋友关系。李某在做生意时向黑新玉借过钱,黑新玉也与李某一块认识了袁某。2006年和2007年间,李某为袁某在原中牟县张庄某开办的炼铁厂供应煤炭,袁某欠部分煤款没有付清。李某于2008年初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袁某(诉讼标的额元,即袁某欠煤炭款元,自认袁某已归还627381元,下欠元),2008年5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未提供袁某具体地址、未交公告费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炼铁厂倒闭后,袁某在白沙镇开办豫恒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生铁。本案发生前,袁某买进一批生铁,李某和黑新玉一起到袁某的公司看过生铁,袁某也开车到荥阳与李某、黑新玉一起到安阳市联系过卖铁业务。2008年4月初,李某和黑新玉通知袁某,找到了客户,每吨铁收购价3900元,让袁某把铁送到安阳市交给黑新玉。

2008年4月9日,袁某让亲戚肖某押车将98吨生铁送到了水冶镇,交给了黑新玉。黑新玉给付肖某1万元作为运费让肖某等候。黑新玉把生铁卖掉并得到铁款32.4万元后告知李某,李某指使黑新玉不要把款交付袁某,等与袁某算账之后再说。黑新玉在安阳虚意应付肖某后关闭了手机,回到荥阳,把铁款交给了李某并躲避起来。

肖某向袁某报告后,袁某让肖某继续到荥阳寻找黑新玉,没有找到,就找到了李某。李某为肖某出具《收到条》一张,内容:“今经黑新玉收到袁某生铁九十八吨(98吨),有李某接收(单价三仟九佰元),硅、硫超标未定。已付壹万元。注:下余货款算账后多退少补。收到人李某,接条人肖某。”2008年9月份,经裴某乙见证,袁某与李某在荥阳中州宾馆算账,算了三天,因双方主张的事实出入较大,没有结果。

另查明,袁某对李某持有的欠条(总额319946元)均认可是其所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银行转账记录证明,2008年4月9日,黑新玉、李某卖掉袁某的生铁后,对方向黑新玉指定账户转账32.4万元。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黑新玉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说是转账用。

2.收到条一份证明,经黑新玉收到袁某生铁98吨,已付1万元,下余货款算账后多退少补。收到人李某。接条人肖某。

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李某曾于2008年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袁某,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被告具体详细住所地,未预交公告费,裁定驳回起诉。

4.欠条三张证明,2006年10月15日,袁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款170246元。2006年10月,袁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款40900元。2006年12月,袁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款108800元。欠条总额为319946元。

5.同案犯黑新玉供述,其曾经投资3万元和李某一起做煤炭生意,后来李某将3万元偿还。听李某说与袁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事发前20天左右,李某和袁某开车到荥阳接其到中牟县××沙镇,袁某领着看了看他的生铁,让李某找着安阳那边的熟人,帮忙销售,并给提成。2008年4月9日,袁某让肖某押了两车生铁到安阳市,共98吨,卸完货后,其给了肖某1万元运费。李某让其截留货款,生铁款由买方转入以赵某乙名义办理的农业银行账户。

6.证人肖某证言证明,押生铁到安阳市后,买家过完秤,共98吨,黑新玉给了其1万元运费,之后就失去联系。4月底,其找李某写了张收到条。李某还让其叫着袁某和老裴四人一起在旅馆算了账,但是由于账目不同,没有算成。

7.证人裴某乙证明,2008年6月份之后,李某给其打电话说弄了袁某几十吨铁。其让李某找中间人算算账。2008年9月份,李某找到其,和袁某在一起算了三天账没算成。证人马某证明,李某和袁某之间的账目没有算清。

8.被害人袁某陈述,2006年,李某开始给其供煤,2007年6月份停止供货。之后算过帐,还欠李某货款。2008年3月份,李某和黑新玉拿走生铁样品去安阳寻找销路,没有找到。关于押车卖铁及卖铁后黑新玉支付1万元后失去联系这一基本事实的陈述与同案犯黑新玉、证人肖某证明内容一致。其证明此次卖铁是黑新玉到其公司找其,问其是否卖铁。还证明欠李某货款,其与李某、肖某、老裴在一起算了三天账没有算成。

9.被告人李某供述,曾经从黑新玉处借款3万元用于做煤炭生意。关于其让黑新玉截留货款的事实与黑新玉供述一致。其还供述袁某找到其,让帮忙卖铁,由于袁某欠其钱,其就没有把卖铁款给袁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

关于李某与黑新玉主动去找袁某,让袁某卖铁的事实,黑新玉对此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李某始终供述是袁某主动找其让帮忙卖铁,袁某则陈述是李某和黑新玉主动找到其,帮其卖铁。故李某和袁某有关此事实的证明内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均不予采信。其他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上,本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李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一,关于卖铁之事究竟是否是李某主动找到袁某,李某供述是袁某先找到李某,而袁某陈述是李某和黑新玉先找到袁某。二人的说法相互矛盾,黑新玉对此事实证明前后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不能证明卖铁之事是李某先找的袁某。第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袁某欠李某货款。关于此事实,相关欠条、李某、袁某、黑新玉及相关证人均予以证明。第三,事发后,李某写下《收到条》,注明算账后多退少补。且事发后,袁某、李某、裴某乙、肖某在一起算过帐。第四,李某曾于2008年向荥阳市人民法院以买卖纠纷为由起诉袁某,后由于李某未提供袁某的住址,也未交公告费,被法院驳回起诉。综上,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3.黄钰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钰,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5月30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可红,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黄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六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钰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3)长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依法逐级报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刑核字第4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朝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景哲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钰及其辩护人许可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重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在本市朝阳区安达街英海小区做墙体保温,认识了被告人黄钰的父亲,通过被告人黄钰的父亲黄某某,被害人杨超与被告人黄钰认识。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黄钰以能为被害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滞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三次从被害人杨超手中骗取人民币73.5万元。后被害人杨超向被告人黄钰借款7万元,其余66.5万元被告人黄钰于2012年2月3日让被害人杨超去她家取钱,被害人杨超来到被告人黄钰家,当听到被告人黄钰只给本金66.5万元,被害人杨超拒绝收取。2012年2月15日,被害人杨超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报案,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黄钰在其家中被抓获。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视听资料,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重审认为,被告人黄钰虽然占用了被害人杨超购车款66.5万元,但被害人杨超从没有向被告人黄钰主张要回此款,并且被告人黄钰要求将购车款66.5万元还给被害人杨超,由于被害人杨超拒绝接受,被告人黄钰才未将购车款返给杨超,说明被告人黄钰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而证明案发前,在被害人杨超尚未发觉被骗,也未向被告人黄钰催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黄钰主动找被害人杨超提出还款要求,且被告人黄钰在同期有还款能力,据此,被告人黄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钰无罪。

抗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1.原判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借贷合同、凭证证实,黄钰诈骗杨超的钱款,杨超是以5%的高息借贷而来,如果黄钰不诱骗杨超,杨超不会长期将钱款放在黄钰处,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这方面的证据,属采信证据疏漏。2.黄钰的辩解内容不确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导致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黄钰有罪而判无罪。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黄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确有错误,支持抗诉。

原审被告人黄钰提出其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提出,原审重审判决在采信证据方面并无不当,不能仅凭杨超的一份借款合同、凭证就推定黄钰利诱、蒙骗杨超;黄钰的辩解真实可信,与本案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相互认证;原判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存在错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黄钰构成诈骗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原审被告人黄钰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南航宿舍家中将其抓获。

2.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证实,原审被告人黄钰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于2010年10月26日汇入人民币38万元,支取人民币14.2万元,2010年11月3日汇入人民币26万元。

3.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原审被告人黄钰的工商银行卡(卡号×××),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2年2月7日止,卡中余额为70余万元。

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2年4月15日,户名黄钰(卡号×××)给户名杨超(卡号×××)汇款人民币66.5万元。

5.长春市亿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车辆运营手续证实,长春市亿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郝某某,经营范围:汽车租赁。车辆承租人朱泓博。

6.视听资料证实,2012年2月3日,原审被告人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又找到杨超的母亲孙某甲提出还款给杨超

7.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黄钰的自然情况;2011年10月19日,原审被告人黄钰生育一子。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听说其女儿黄钰和杨超要买车搞营运,2012年正月十五其去黄钰家,听杨超说,杨超给黄钰70多万元,生意没做成,说最少还120万元。2012年4月,其和黄钰去银行给杨超汇去66.5万元。

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南航吉林分公司后勤保障部负责南航公司返航班机滞留旅客的运输工作。2010年之后,其单位没有开发个人办理滞留旅客运输的业务,该业务由吉林旅游有限公司负责。2010年7月之后,黄钰没有跟其谈过这件事,其公司不和个人谈此事。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妻子黄钰要买车拉客的事其不知道,黄钰也没有让其办理过在其工作的南航公司用客车拉旅客的事。黄钰和杨超一起买车的事其不知道,杨超向黄钰要钱的事其是在2012年2月6日晚上8点30分左右知道的,当时杨超来其家,杨超走后,黄钰和其说了他们之间还钱的事,但没具体说是什么钱,黄钰和其说2012年2月7日去银行办理,第二天黄钰和其说杨超家没去人,后来怎么处理的其不清楚。杨超去其家那天,杨超要吃老鼠药。

11.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其知道黄钰让其儿子杨超买两辆考斯特车,用于在龙嘉机场搞运输,后杨超将其家的房子抵押贷款,还从同学张某甲的借款,共计70万元打入黄钰账户,直至2012年春节前,黄钰也没将车买来,其找黄钰要车款,要看车的手续,黄钰以各种理由推脱。2012年2月7日,黄钰约其见面,说要给其钱,但黄钰根本就没带钱来,也没有还钱的意思,第二天其就报案了。2012年4月,黄钰的父亲把66.5万元直接打进杨超账户里。

12.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黄钰向其借过中巴车手续。

1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杨超让黄钰帮助买两台考斯特中巴车在龙嘉机场运营挣钱,2010年11月份,其陪杨超给黄钰汇的钱,后听杨超说,黄钰把自己的车和杨超的车都做了反贷300万元,后黄钰又把这300万元买了门市房。2012年春节期间,其陪杨超去黄钰家要钱,杨超说黄钰现在没有钱。

14.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其表妹黄钰的母亲欠其母亲10多万元钱,2010年10月,其要开饭店需要钱,黄钰汇到其工行卡内14.2万元。

1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2月初,黄钰和杨超的母亲说要还杨超钱,杨超母亲说等找到杨超再说。

16.杨超陈述证实,2010年7月,其在长春市安达街英海小区做墙体保暖时和黄钰的父亲认识后,黄钰的父亲和其说,黄钰买了几台丰田考斯特中巴车在龙嘉机场搞运输挣钱,现在还缺两台车,其就和黄钰见面谈了购买两台考斯特中巴车,黄钰说她可以买到便宜车,其就相信了。其先后给黄钰的银行卡汇二次款,共计64万元,黄钰承诺2011年过完年开始运营。2011年5月,黄钰告诉其汽车买下来了,2011年7月,黄钰和其说车落籍需10万元,其又给黄钰9.5万元现金,但其一直没见到车。随后,黄钰和其说用购买的两辆车和黄钰购买的八辆车做二次贷款可贷300万元,还其借高利贷的钱。2011年11月末,黄钰告诉其贷款批下来了,黄钰先用这笔钱跟她朋友买几套门市房,十几天能赚几十万。2011年12月份,黄钰告诉其可以卖房子了,元旦左右可以给其钱。2012年元旦后,黄钰告诉其房子卖不出去了,她朋友打算用房子做贷款还黄钰买房钱,随后,黄钰告诉其春节后才能办贷款,2012年正月十五(2012年2月6日)把300万元贷款给其。2012年2月3日,黄钰打电话说要给其钱,其以为是300万元贷款,到黄钰家后,黄钰说和她一起压房子的那个朋友跑了,300万元拿不回来,给其66.5万元,租车的事也不提,让其先写一个债务两清的收条,当时其认为债务不止66.5万元,没法开这个收条,同时其感觉情况不对就走了,黄钰说给其68万元,当时其知道黄钰录音了。2012年正月十五其去黄钰家要300万元,当时其以为黄钰拿到300万元后自己做这个事,把其一脚踢开,就到黄钰家理论。2012年2月7日晚上,其母亲找到其放在张某甲车上的车手续才发现被骗,2012年2月8日上午,其到公安机关报的案。2011年末,其手头没钱,曾向黄钰借了7万元。

17.原审被告人黄钰供述证实,2010年10月,通过其父亲认识杨超后,其对杨超说,其能联系南航运送空姐和乘客的活,一台车一年能挣30多万元,其能买到依维柯中巴32万元左右,其让杨超买两台车,一共64万元,杨超先后两次给其汇款64万。2011年8月,其说两台车需上税和上牌照,还需10万元,杨超又给其拿了9.5万元现金,但其没买车。其收到买车钱后还其三姨陈亚珍15万元,生活化了14万元左右,剩下的钱在其工行卡里。之后,因过年、结婚,其就没买车,其给杨超母亲打电话让杨超母亲来取钱。2012年2月3日下午,其叫杨超到其家取66.5万元,杨超要120万元,说借的高利贷,每月2万元,不要66.5万元就走了。2012年2月6日,杨超又来其家要钱,说不给120万元就自杀。2012年2月7日13时许在茶馆,其和杨超母亲见的面,其说把钱给杨超,约定次日早上在亚泰大街工商银行门口见面给钱,第二天其打电话没联系上杨超,2月20几号,公安机关找其,其知道杨超家报案了。2012年4月份,其把66.5万元打到杨超的账上。2010年12月份,杨超说要用钱,其分两次给杨超7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黄钰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钰以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滞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三次骗取杨超66.5万元,后黄钰让杨超去她家取钱,当杨超听到黄钰只给本金66.5万元而拒绝收取,后报案的事实,黄钰供认,并有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成立。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借贷合同、凭证证实,黄钰诈骗杨超的钱款,杨超是以5%的高息借贷而来,如果黄钰不诱骗杨超,杨超不会长期将钱款放在黄钰处,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这方面的证据,属采信证据疏漏的抗诉理由。经查,借贷合同、凭证只证实杨超给黄钰的66.5万元是以何种方式取得,且杨超以5%的高息借贷钱款属民事借贷,与认定黄钰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诈骗罪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黄钰的辩解内容不确实,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抗诉理由。经查,黄钰确有虚构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滞留旅客车辆运营的事实,且有占有杨超66.5万元的意图,但在杨超尚未发觉被骗,也未向黄钰催款的情况下,黄钰主动找杨超提出还款,且黄钰在同期有还款能力的情节属实,而黄钰的辩解作为证据的一种,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认证来确认黄钰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本案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导致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黄钰有罪而判无罪的抗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绝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依法判处黄钰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审被告人黄钰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应予采纳。

综上,原审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黄钰无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

代理审判员  裴明浩

4.马卫兵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卫兵,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徐占立,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卫兵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卫兵及其辩护人徐占立到庭参加诉讼。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卫兵2016年2月26日中午,同受害人马某1等人到汝阳县城关镇“某某”饭店谈生意,午饭后,被告人马卫兵以需要用车送客户到汝州市温泉镇洗澡为由,将马某1的一辆车牌号为×××××号宝马车骗走开到江苏通州市存放。被告人马卫兵以马某1欠其工资等理由拒不归还该车。2016年3月10日该车被江苏省通州市公安局查扣。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23130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马卫兵供述;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人马某2、袁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明、借条及转帐凭证、申诉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鉴定意见、营业执照、坯布入库验收单复印件及汇总、业务汇款情况、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马卫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卫兵认为马某1欠其工资,将马某1的车开走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资,并不是想要该车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卫兵与某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认定某某公司与被告人马卫兵之间工资和业务提成款已结清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马卫兵将车开走后主动报案并给马某1发短信说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马卫兵同马某1等人到在汝阳县城关镇“某某”饭店吃饭,午饭后,被告人马卫兵以需要用车送客户到汝州市温泉镇向马某1借车,马某1将×××××号宝马车借给马卫兵使用。马卫兵使用后未告知马某1而将该车辆开到江苏通州市存放。2月28日,马卫兵分别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和汝阳县公安局报警称马某1欠其工资,其将×××××号车辆开回了南通,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对报警人马卫兵进行法律宣传,告知其积极与对方联系,合理合法处理问题。马卫兵并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3月6日至8日间,汝阳警方到达南通后,多次与马卫兵电话联系,要求其见面说明情况,配合调查,马卫兵以不在南通为由拒绝与侦查人员见面,侦查人员提出让马卫兵交出其扣押马某1的车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和马某1之间的问题,被告人马卫兵电话称不会交出扣押车辆,除非马某1支付某某公司欠其的7.1万元工资。3月10日该车被江苏省通州市公安局查扣,3月17日将该车发还给马某1。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2313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卫兵的供述。供述称我在河南将别人的汽车开回来了,我想想这样做不对,我就向你们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是2015年4月1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某某公司应聘业务员的,当时跟该某某公司老板马某1谈好待遇是业务提成每米布0.1元。后由于某某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流失,后经该公司生产副总袁某、孙某口头传达老板马某1的意思,给我月薪8000元,至2016年1月底,该公司应支付我薪酬7.6万元,再加上来回南通费用1.5万元,共计9.1万元,在我工作期间,该公司已预支给我工资2万元,剩余未支付给我的工资是7.1万元。我多次向马某1讨要工资,她拒绝支付,称她是亏本的。2016年2月26日,我带了三个客户到某某公司,次日中午在与马某1等人一起吃饭,我与马某1的弟弟马某4的谈话中,马某4说我去年白做了一年,言下之意就是去年的工资不给我了,我听了之后心里非常来火,吃饭后,到厂里后我问马某1借车,说是带客户去汝州泡温泉,马某1就把她的宝马X3越野车借给我。我开车带着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一起去温泉“某某池”浴池泡了泡澡,在泡澡的时候,我想起马某4说的话,很是生气。在泡完澡后,就开着马某1的宝马X3越野车将周某某、徐某某、胡某某三人拉着一起到了南通市川港镇。我不是想要马某1的车,只是想要我应得的工资。我回来后,想想这么做不妥,我就去川港派出所报案,将以上的事情经过跟川港派出所反映了。之后我又打电话向汝阳县公安局报案,将上述事情经过也向他们反映了。报案后,我将车交给一个朋友陆某,让他给我保管着。2016年3月3日,我给马某1发了一份快递,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借给我的汽车已被我开回南通,催促其将我的工资结清。2016年3月5日,我给洛阳市公安局和汝阳县公安局信访办各寄送了一份申诉材料,申明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我要工资,汽车肯定要还给马某1的。

2.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6日,马卫兵给我打电话说他带了两家客户过来和我谈布匹加工业务。我们商量好后,到了2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儿子成某在洛阳火车站接到了马卫兵和其他客户,10点左右到了我的厂里进行参观并谈了交易详情,12点多我们一起在“某某”饭店吃饭。吃完饭以后,马卫兵、周某某两个人说要去温泉泡澡,想借用一下我们的宝马车(车牌号:×××××),当时我想着他们几个人谈业务很大方,是一笔大生意,双方也谈的不错,借车给他们用一下也没什么,就把车借给了他们。马卫兵、周某某等4个人就开我的车离开了。一直到下午5点40分,我看他们几个还没回来,成某就开始给马卫兵打电话问情况,马卫兵在电话里说正在洗澡,大约40分钟后就回厂里。但一小时后他们也没有回来,成某就又给马卫兵打了个电话,马卫兵说还有两个人没洗完,再有半小时就回去。但后来他们还是没回来,一直到晚上10点半,我和成某就不停的给马卫兵、周某某打电话,他们一会儿说喝酒喝醉了找不到地方,一会儿说在某某市场吃饭,我还找了几个人在县城所有地方找他们也没有找到,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他们了。一直到今天早上(2月28号)8点多,马卫兵给我手机上发了一条信息:“车已被开到江苏南通,并在川港派出所报案,请您处理。”下面还有一张我宝马车的照片。我和马卫兵没有任何经济纠纷,马卫兵还欠我们的钱,并给我们打的有借条为证。…2015年5、6月份的一天,马卫兵曾主动上门到我们厂里,说自己是中介可以向我们介绍客户,并按客户的布匹加工情况进行提成,然后我们就认识了。期间,马卫兵也陆续向我们厂推荐过几次客户,但是介绍的业务都出现不给我们加工费的情况,给我们造成了很多损失。…马卫兵给我们厂里介绍的几次业务共有30多万米布匹,目前为止要回来了14万米布匹的加工费,就按30多万米布全部结清款项,我应付他的也不过一万五千多元酬金。但马卫兵在我厂里借走的2万元足以付清他的全部酬金了。

3.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是我姐马某1开的,我经常到厂里帮忙。…马卫兵和某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就是帮我们公司拉一些业务,一米布给他5分钱的业务提成。业务提成的事情是我姐马某1和马卫兵口头说好的,应该没有什么凭据。…2016年2月26日中午,我姐马某1给我打了电话说来了几个客户,让我到某某饭店陪客,在饭店里我见我姐马某1、袁某、马卫兵、南通客户陈某1、都某某,还有两三个我不认识,他们都在那里。见面后,马卫兵和我介绍说那三个我不认识的人都是南通的客户,其中一个自称叫周某某,之后我们就吃饭喝酒,马卫兵说他不喝酒,我吃完后我就直接回家了,到第二天上午,我听我姐说那天下午马卫兵把她的宝马车给骗走了。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从2015年4月份以来,马卫兵多次到我们某某公司做业务。我听马卫兵说他是给厂里介绍业务抽提成的,具体怎么抽我不清楚。他大概介绍的有两三家业务,总计我记得是36万米布,货款总共收回了13万米布左右,其他的都没有收回来。我没有和马卫兵谈过他的工资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他和厂里是怎么回事。2016年2月27日上午,马卫兵往我们公司带了三个人,其中一个客户自称叫周某某,他还和我讲了一些布匹的花形一类的专业问题,中午的时候,我们一起吃了饭。吃饭后我们都回到了厂里,在马某1的办公室,马卫兵说想和客户一起去温泉洗澡,马某1听后把她的宝马车钥匙给了马卫兵,马卫兵带着那三个人走了,到晚上,我听马某1说马卫兵过来是骗车的,他那天下午把宝马车开走就没有回来。

5.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7日到洛阳火车站接到马卫兵和另外三个客户,中午吃完饭后,马卫兵说想借辆车带客户去洗温泉,我妈就把我的宝马车借给了马卫兵。到下午6点钟左右,我给马卫兵打电话要车,他说在县城喝酒喝醉了,打他同行人的电话,都是马卫兵接的,说喝醉了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到晚上11点左右,他们三人手机全部关机。第二天早上我报警了。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某公司的会计,公司统一给员工办洛阳银行卡,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上。大概是2015年7月左右的时候,马卫兵到我们厂考察过,后来他拉了一些布料让我们厂加工。…马卫兵不是我们厂的员工,他仅仅是我们厂的客户,我们厂只是和他有些生意上的往来。我没有给马卫兵办过工资卡。…马卫兵还向我们厂借了七次钱,共计是2万元钱,都是经我手给他的。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马卫兵给我们某某公司拉过业务。他只是属于业务中介,我们公司属于加工型工厂,马卫兵给我们公司介绍业务,我们给马卫兵业务提成,马卫兵在公司内没有任何职务,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我没有向马卫兵承诺过工资事项,如果是从公司里发工资的话,需要公司的人事科、财务科、我还有总经理马某1四层审批,我没有权限能直接给马卫兵发工资,也没有承诺过给马卫兵发工资的事项。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今天驾驶的一辆银白色宝马X3轿车是我向陆某借的。我听陆某说这辆车据说是小马卖布给河南那边的人,过年没有结到货款,就把这辆车开回来了。

9.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大概2016年3月初的时候,我朋友“小马”(绰号)将一辆宝马X3开到我的厂里面,他跟我说他去年在洛阳一个印染厂打工的,现在还没有要到工资,正好他开着公司的这辆宝马X3出差,就把这辆车开了回来,想让欠他工资的老板过来给工资,当时我担心他的车是偷来的不肯收,他跟我说他已经在川港派出所报过警了,并且给我看了他发给老板的信息了,于是我就同意他把车寄放在我的厂里。过了4、5天后,陈某向我借车,我将这辆宝马X3借给了他,我也告诉他这是别人抵债的车,用完后需要尽快的还回来。到了第二天陈某开车的时候被开发区交巡警大队查扣。

10.证人杨某(110指挥中心的接警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8日早上七八点钟值班时,成某报案称他的宝马车被骗了。刚好在几分钟前,我接到一个外地口音的人打来的电话,说他和小店一个厂里的人有经济纠纷,对方不给他钱,然后他把对方的宝马车开走了,他说他打电话的目的就是在公安上报备一下,我接完电话以为是一般的经济纠纷属于无效警情,就没有登记。

11.南通市公安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北兴桥派出所出具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0日,警方经与马卫兵本人联系,对其进行劝说,同日马卫兵主动到北兴桥派出所投案。2016年3月11日,马卫兵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12.汝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中兴派出所将×××××的宝马车查获并依法扣押。

13.汝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明2016年3月14日汝阳县公安局将×××××宝马小型越野客车扣押,2016年3月17日将该车发还给马某1。

14.证明。某某公司出具证明称不欠马卫兵任何款项。马卫兵从公司借走的20000元现金已超出他的业务提成。

15.借条及转帐凭证。证实马卫兵曾分多次从某某公司借走现金2万元。

16.申诉材料。证明马卫兵曾于2016年3月5日向洛阳市公安局、汝阳县公安局书写过申诉材料,称要求某某公司付清其2015年度工资及费用,马上放车,并在管辖地派出所备案。

17.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成某。

1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证明2016年2月28日7时43分,马卫兵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报警称其与洛阳某某公司马某1存在经济纠纷,对方欠其工资和客户货款,其于27日将对方交由其使用的一辆×××××汽车开回了南通。处警经过及结果显示对报警人进行法律宣传,告知其积极与对方联系,合理合法处理问题。

19、汝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该破案经过显示马某1报警后,侦查人员与马卫兵电话联系,要求其说明情况,配合调查,马卫兵称不在汝阳,其与马某1是因为经济纠纷才把马某1的车开走,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调查可以到江苏南通找他。2016年3月6日至3月8日,侦查人员到达南通后,多次与马卫兵电话联系,要求见面说明情况,配合调查,马卫兵以不在南通为由拒绝与侦查人员见面,经调阅马卫兵出行记录,发现马卫兵于3月7日由南通到沭阳,侦查人员提出让马卫兵交出其扣押马某1的车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和马某1之间的问题,被告人马卫兵电话声称坚决不会交出扣押车辆,除非马某1支付某某公司欠其的7.1万元工资。

20.鉴定意见。经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xxxxx宝马汽车当时价格为223130元。

21.营业执照。证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成某。

22.坯布入库验收单复印件及汇总。证实马卫兵与某某公司介绍业务情况。

23.某某公司出具业务汇款情况。证实加工费结算情况。

24.手机短信记录复印件。证实马卫兵向马某1、孙某、袁某要工资的情况。

25.定价合同、情况说明、快递单复印件。证实马卫兵为某某公司介绍业务的事实。

26.车票复印件。证实马卫兵多次往返于洛阳和南通情况。

27.快递单及申诉复印件。证实马卫兵申诉情况。

28.马卫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案发时马卫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卫兵借用他人车辆使用后未经他人许可直接将该车辆开到南通市,在马卫兵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报警称他人与其有经济纠纷,而将他人车辆开走的事实,接警人对报警人进行法律宣传,告知其积极与对方联系,合理合法处理问题。在汝阳警方提出让马卫兵交出其扣押的车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他人之间的问题,但马卫兵仍未通过合法途径处理纠纷,而仍以他人未支付工资为由将占用他人的车辆不予归还,一直到该车辆被警方查扣,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卫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卫兵的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人民陪审员  马学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杰(兼)

5.孔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至2015年8月26日。2015年8月28日利川市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湘鄂,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1月29日、6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峰、王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邹湘鄂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属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2016年4月25日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孔某从湖南怀化将以多块木材用铁钉连接拼凑而成的半成品棺材,先后运往湖北省利川市凉雾乡、重庆市黔江区、贵州省石阡县,采取谎称整墙整盖棺材的形式出售给被害人赵某乙、贺某、田某等17人,获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1.27万元。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7.0042元。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提出卖棺材是由买方先看货后付钱,不清楚是不是存在诈骗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人采用以次充好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受民事方面法律调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被告人所出售的棺木虽然是用铁钉拼接的,但仍然是能够使用的半成品棺木,没有法律规定棺材不能用铁钉,只是利川的风俗习惯不能用,当然应当尊重公序良俗,但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不是刑事打击的范围;被害人是在明知该棺木远低于市场价,对其棺木品质的结果应当有预见性。被告人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孔某与他人共同以“生产购销合同”的形式租赁了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口乡黎明村蒋某甲所有的“金鲍铺”木材加工厂,从事棺材加工。在加工过程中对棺材的墙板和盖板使用钉铁钉和乳白胶、黄粉粘合等方法制作。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孔某从湖南靖州将此类半成品棺材,先后运往湖北省利川市凉雾乡、重庆市黔江区、贵州省石阡县,谎称是整墙整盖的棺材而出售给被害人赵某乙、贺某、田某等17人,销售获款人民币225400元。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181160元。

另查明,本市风俗在棺材中不能使用铁钉,湖南省宁远县风俗在棺材中要使用铁钉。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孔某到案经过。

2、怀化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人员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孔某2015年8月26日出怀化市看守所。

3、利川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调取了被告人孔某的身份信息、植物检疫证、木材运输证、利川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复印件各一份。

4、利川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孔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利川市凉务乡林业站缴纳育林基金2600元,所留联系电话为150××××1806。

5、木材运输证。证明被告人孔某使用张年华于2015年5月22日在湖南省祁阳县林业局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有效期从2015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28日。具有木材运输资格。

6、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被告人孔某使用张年华于2015年5月22日在湖南省祁阳县林业局办理了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8日。所运输木材经过检疫。

7、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利川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孔某持有的租赁合同及收条复印件。

8、宁远县公安局清水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清水桥派出所协助利川市公安局调查被害人黄某甲与欧阳兴旺相关情况时,二人不在家。

9、凉雾乡继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调查被害人赵某丙、黄某乙的相关情况时,二人外出务工,不在家。

10、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孔某身份信息。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受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赵某乙等人委托剖开赵某丙、赵某乙等人买的的半成品棺材时,看到该棺木是多块木料拼凑而成,钉有暗钉,不是整墙整,而且不值钱。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在帮忙加工被害人赵某丁买的的半成品棺材时,是多块木料拼凑而成,钉有暗钉,不是整墙整盖,而且不值钱。

3、证人瞿某的证言。证明用铁钉制作的半成品棺木按照利川的风俗是不能加工成成品棺木。而且和整墙整盖的棺木价格相差极大。

4、证人牟某甲的证言。证明林业站接到举报孔某销售木料,责令其补交了育林基金2600元并不让孔某再在凉雾辖区销售。

5、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租赁棺木料加工厂给孔某。

6、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其看见被告人孔某销售棺木,且介绍贺某买了孔某的棺木。

1、赵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分两次买了6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19600元。后卖给了被害人牟某乙,买时孔某声称是整墙整盖。

2、牟丙仲的陈述,证明其在赵某乙处买了6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30000元,赵某乙说全部是整墙整盖,加工时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3、黄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和岳父蒋某乙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3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15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我买的1副,岳父蒋某乙买的2副。

4、蒋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和女婿黄某乙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3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15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我买的2副,女婿黄某乙买的1副。

5、赵某丁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5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225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6、吕某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5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225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7、毛某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副半成品棺木,支付了45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8、赵纯山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副半成品棺木,支付了45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9、吴某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副半成品棺木,支付了5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0、何某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2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87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1、赵某丙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副半成品棺木,支付了5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2、贺某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44节棺木里料,一共支付了716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3、冯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2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6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4、冯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5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15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5、汪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副半成品棺木,支付了5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6、汪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副半成品棺木及1根墙板,一共支付了57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半成品棺木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17、田某的陈述,证明其在被告人孔某处买了10副半成品棺木,一共支付了31000元,卖方说是整墙整盖的,后发现都是拼凑而成,且用铁钉钉成。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孔某供述,在利川市凉务乡卖了19副棺材,3副5000元的,1副4800元的,5副4500元的,2副4100元的,2副4000元的,6副卖给一户人是19600元,共计78600元。我给当地的村民宣称我们卖的是整墙整盖的杉木半成品棺材料,当地村民见我们卖的是整墙整盖的杉木半成品棺材料,因为伪装得好,当时没有发现任何问题。但不是真的整墙整盖,墙板和盖板是由三块或三块以上的木材采用铁钉拼奏而成,再采用乳白胶、石粉、黄粉调制品进行勾封伪装,看上去就像是真的整墙整盖的墙板和盖板,唯有底条是真的,每副半成品棺材料由三根底条。

我和孔某甲合伙,赚亏都是各一半,叫贵州的师傅在蒋老板加工厂加工的,是按我和孔某甲的要求进行伪装加工的,师傅的名字不知道。我们知道利川的风俗是棺材不能带铁制品,因为利川人喜欢要整墙整盖的,我抓住这一心理销售假整墙整盖进行诈骗。我们请的司机按6元一公里算运费,拉到地点之后,按200元一天支付司机工资,搬运工按150元一天开工资,不管我们亏本还是赚钱。我认为我们的行为不是诈骗。

1、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鉴定(2015)88号鉴定结论,载明涉案棺木损失价格=棺材半成品购买金额-可用木材平均价格,每副棺材可用木材平均价格为941.25元。19副棺材损失价格分别为赵某乙×6=13952.50元;赵某丁=3558.75元;吕某×2=7117.50元;蒋某乙×2=8117.50元;吴某=3058.75元;赵纯山=3558.75元;毛某=3558.75元;赵某丙=3058.75元;王翠海=3858.75元;何秀珍×2=6817.50元;黄某乙=4058.75元;损失价格合计60716.00元。

2、石阡县价格认证中心石价鉴字(2015)43号鉴定结论书。载明涉案棺木涉案棺木损失价格=棺材半成品购买金额-可用木材平均价格,每副棺材可用木材平均价格为941元。19副棺材损失价格分别为冯某甲损失价格×5=10295元;冯某乙损失价格=4118元;汪某甲损失价格×2=8918元;汪某乙损失价格+300-146=4603元;田某损失价格×10=28590元;损失价格合计56524元。

3、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利价鉴定(2015)114号鉴定结论。载明涉案棺木损失价格=棺材半成品购买金额-可用木材平均价格,可用木材价格=盖子可用木材价格+墙子可用木材价格=200×16+160×28=7680元,贺延明损失价格合计=63920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14时20分至14时58分,对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九组吴某家堆放的两副半成品棺材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二份,拍摄照片八张。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9时05分至10时10分,对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五组赵某乙家堆放的六副半成品棺材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二份,拍摄照片八张。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16时5分至17时3分,对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九组赵某丁家堆放的五副半成品棺材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二份,拍摄照片六张。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13时10分至14时10分,对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九组蒋某乙家堆放的三副半成品棺材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二份,拍摄照片六张。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9时05分至10时10分,对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九组何某家堆放的二副半成品棺材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二份,拍摄照片六张。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0日17时10分至17时50分,对利川市凉务乡继昌村九组王某乙家堆放的一副半成品棺材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二份,拍摄照片六张。

2、被告人孔某指认现场照片十二张。

3、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于2015年10月22日15时45分至16时40分,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火车站匝道和湖北省咸丰县朝阳镇凉桥村一组游某家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绘制现场图三份,拍摄照片十四张。

4、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10月28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对贵州省石阡县甘溪乡冯某甲木材经营部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照片九张。

5、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10月27日11时30分至12时30分,对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洋溪村十四组汪某甲家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照片五张。

6、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10月28日15时11分至16时11分,对贵州省石阡县甘溪乡甘溪村孟章组冯某乙家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照片五张。

7、贵州省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5年10月26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对贵州省石阡县聚凤乡走马坪林场宏达根雕工艺厂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拍摄照片十二张。

8、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7月2、3日主持被害人赵某丁、赵某丙、毛某、聂某、吕某、吴某、赵某乙、蒋某乙、王某乙、何某对被告人孔某进行了身份辨认。

9、利川市公安局凉务派出所于2015年10月26日主持被害人贺某对被告人孔某进行了身份辨认。

10、石阡县公安局于2015年1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志友,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2005年11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于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恩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志友、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徐中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宋某某、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的事实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以装修、经营位于延吉市的“宏桥宾馆”为由,以三本假房照(房权证为汪清县字第D22号、第D23号、第D24号)作抵押,从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0万元。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以敦房权证城字第0061312号假房照为抵押,再次从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万元,用于其在延吉市经营“宏桥宾馆”及其他方面支出。2015年2月16日,宋某某被抓获归案;于某投案自首。

(二)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敦化支行申请办理了金穗白金贷记卡,卡号为××××××,授信额度10万元,有效期5年。宋某某于2014年10月期间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本金99096.21元,2014年11月欠款逾期后,该行多次向宋某某催收,宋某某拒不偿还银行卡透支本金和利息,截止2015年5月17日欠款本息合计元。案发后,宋某某偿还了透支本息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犯有数罪,被告人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新罪,系累犯,故对被告人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于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

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证据证实主要问题是宋某某、于某用假房照贷款,但没有证据证实给金融机构造成实质性危害,没有证据证实能够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2.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案件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没有形成贷款风险,有风险亦可通过诉讼等方式收回或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虚假而放款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宋某某、于某骗取贷款的事实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以三本假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为“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2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3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4号”)作抵押,从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0万元,主要用于装修、经营延吉市宏桥宾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为解决其个人经营的地板厂资金周转等问题,以证号为“敦房权证城字第0061312号”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再次从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贷款20万元。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举报材料,证实:2015年1月26日,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宋某某、于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为由,向敦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举报。

2.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体资格相关材料,证实: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经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办理小额贷款等业务的主体资格。

3.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证明》:宋某某以刘某某名义于2014年1月26日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020A及0069。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还款50000元整、2014年6月23日还款21500元整、2014年6月17日还款10000元整、2014年6月16日还款90000元整,合计171500元,以上还款是借款合同编号为020A及0069的部分本金。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现金缴款单》,证实:宋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偿还本金50000元整、2014年6月23日偿还本金21500元整、2014年6月17日偿还本金10000元整、2014年6月16日偿还本金90000元整,合计171500元。

5.(一百五十万元)借款合同、(五十万元)借款合同,证实:以宋某某、柳某某名义向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50万元时签订的合同情况,两份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1月17日,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抵押。

6.抵押合同,证实:被告人于某以其名下所有的编号为D22、D23、D24的3本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物,为以宋某某、柳某某名义向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作担保。

7.(六万元)借款合同、(十四万元)借款合同,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向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万元、14万元时签订的合同情况,两份借款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4年3月7日,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为抵押。

8.抵押合同,证实:宋某某以其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061312)及敦化市敖森体育地板厂所有资产为其6万元借款作担保,以其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0061312)为其14万元借款作担保。

9.宋某某出具的收据,证实:收款人宋某某于2014年3月7日收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20万元、于2014年1月26日收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20万元、于2014年1月20日收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200万元。

10.关于同意延吉宏桥宾馆经营权抵押承诺书,内容为:因延吉宏桥宾馆(宋某某)在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借款,为保证延吉宏桥宾馆及时偿还本息,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延吉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同意将位于延吉市太平街11号1001楼房的经营使用权抵押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若延吉宏桥宾馆(法人代表:宋某某)不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可将宋某某承租的剩余期限(截止时间为2028年11月19日)转让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8日,并盖有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的公章。

11.抵押协议书,内容为:延吉市宏桥宾馆因债务原因将全部资产抵押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清单如下:一层至八层楼的全部装修、电梯、旋转门、全部家电设施、延吉市宏桥宾馆的经营权。如果延吉市宏桥宾馆无法偿还债务,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将收回全部财产。如延吉市宏桥宾馆转让经营权或转租必须由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决定。法人签字为宋某某,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16日。

12.监管协议,内容为:2014年元月至3月期间,宏桥宾馆在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用宏桥宾馆固定资产作抵押贷款人民币240万元整,为了监管宏桥宾馆还款进度,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派驻一名监管人员(由亚青),从即日起开始,直到贷款还清,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由宏桥宾馆承担。宋某某从宏桥宾馆借90万元的欠款借条,交由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收管。签字人为: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延吉市宏桥宾馆于某。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

13.合作合同,内容为:于某与宋某某双方投资合开宾馆,经双方协商期限为15年,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算。签订人为于某、宋某某,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

14.委托书,内容为:于某与宋某某是合作关系,现特委托宋某某为延吉市宏桥宾馆法人,负责宾馆的一切日常工作。并将其三个房照拿给宋某某,作为贷款抵押。委托人为于某,被委托人为宋某某,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

15.还款计划书,内容为:还款人(延吉市宏桥宾馆于某、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将2228500元余款还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还款人提供汪清县东光镇伍人班村0.85公顷荒水沟租赁权作抵押。还款人为宋某某、于某,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3日。

16.撤股协议,内容为:宋某某从宏桥宾馆退股,并承担89万元及其利息的还款义务。签字人为于某、宋某某,签字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

17.借款合同,证实:宋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向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26日。

18.营业执照,证实:延吉市宏桥宾馆有限公司是经依法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为于某。

1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于某(延吉市宏桥宾馆)租用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的房屋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2013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7日。

20.投资明细,证实:宋某某、于某在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万元,宋某某投资在延吉市宏桥宾馆合计本金1513825元,产生利息元+元+元。

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行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宋某某所有的敦化市民主街林源社区8组旭达二期城市花园住宅产权明细、房地产转让合同,证实:原宋某某所有的位于敦化市民主街林源社区8组旭达二期城市花园、建筑面积为152.24平方米的住宅已于2014年5月6日转让给鞠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2.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情况说明》、房地产登记受理审核业务书,各类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吉林农村信用社《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抵押手续,证实:于某所有的产权证号为D22、D23、D24号房产位于大兴沟镇新兴路,以上三处房产于2014年11月3日在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抵押登记,产权证在该单位存档。

23.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证明》:“汪清县房产管理处”的印章样式,“汪清县房产管理处”的印章已于2013年5月份作废,现更名为汪清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24.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4本,证实:于某、宋某某提供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4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2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3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4号”“敦房权证城字第0061312号”。

25.《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于某、宋某某提供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2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3号”、“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D24号”“敦房权证城字第0061312号”的4本房屋所有权证均系伪造。

26.“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说明”,证实: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将坐落于延吉市东桥北侧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租赁给于某作为延吉宏桥宾馆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2013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延边金桥驾驶员培训学校没有将延吉宏桥宾馆的经营权抵押给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将延吉宏桥宾馆经营权抵押承诺书上的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延边金桥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公章系伪造。

27.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关于同意延吉宏桥宾馆经营权抵押承诺书”上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的公章系伪造。

28.证人李某某(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宋某某和于某在2014年1月17日办理了第一笔抵押贷款200万元,当时用于某的三本汪清县的房屋产权证做的抵押。2014年3月7日,宋某某用本人的一本房屋产权证办理抵押贷款20万元。此外,没有其他物品做抵押。

29.证人王某某(时任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股东)的证言,证实:2013年末,敦化市的宋某某到其公司想贷款,贷款的项目是在延吉经营“虹桥宾馆”用于装修及内部设施的购置。这样其和公司其他股东一起去延吉考察这个项目,经过考察后觉得这个项目可以,没有多大风险,基本上就同意了。到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求宋某某提供贷款的抵押物,宋某某说用他的住宅楼抵押,但一个房子不够,于某说他家在汪清有三个房子可以抵押。这样,公司让他们将房照作抵押。2014年1月17日和宋某某、柳某某签了借款合同,将于某的房子作抵押物,按照工程进度陆续放款200万元,2014年3月7日和宋某某再次签了借款合同,这次将宋某某的房子进行的抵押,放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按月付息,到期还款。但到现在他们一直没有还本金。后期听说宋某某把他的住宅卖掉了,于某给的房照也是假的,于是感觉被骗了。

30.证人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宋某某让其到敖兴小贷公司去一趟,其是单位的会计,就去了。到了小贷公司,贷款材料已经准备完事了,就是让其签字,而且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说这笔款是宋某某的款,和其没关系,其就签字了。这笔贷款总计是200万元,其签的合同是50万元。

3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6日,宋某某让其帮忙到敖兴小贷公司贷一笔款,说已经都办好了,就是让其帮忙签一个字。到了贷款公司,贷款材料已经准备完事了,就是让其签字,而且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说这笔款是宋某某的款,和其没关系,这样其就签字了。这笔贷款总计是20万元,其签了两个合同,一个是13万元的,另一个是7万元的。7万元的小贷公司把现金直接给了宋某某,13万元的打到了其个人账户,其当天就把钱转到宋某某的账户上。

3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其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宋某某位于敦化市民主街旭达城市花园B区4号楼6单元2楼东的房子,当时宋某某讲这个房子在工商银行贷款,得还上贷款才能交易,这样其和宋某某到工商银行还了30多万元的贷款,2014年5月6日在敦化市政务大厅交易的,把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以其妻子鞠某的名义办了新的产权证。

33.证人路某(延吉市虹桥宾馆的出纳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份,虹桥宾馆没有一笔以汇款方式体现的1600元的支出。

3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末其和于某在长春市小贷公司贷款时认识的,但都没有贷到款,后来两人决定合伙经营,在敦化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于某当时有三本房照,房子在汪清天桥岭,价值400万元,但于某说这三个房子不能办理他项权,已经贷款了。其问这三个房照怎么回事,于某说你就别管了。之后其和于某到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找到张艳华经理,把想在延吉市开宾馆的项目和张艳华谈了。张艳华把这个项目安排给王某某去考察,王某某和他们公司的其他股东去了3次延吉市考察,觉得这个项目不错就同意给贷款,但必须要抵押才可以办理小额贷款。这样其就用于某给的3个房照于2014年1月17日在敦化敖兴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200万元,贷款分两笔,一笔是150万元,一笔是50万元,都是当天放款的。当时把钱汇到其建行卡和中国银行卡上了,其自己提出49万元用于偿还六个月的贷款利息和个人借款了,余款151万元交给于某了。

2013年11月20日其和于某签订了合作合同,约定其和于某双方投资合开宾馆,期限为15年,当天于某又给其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为延吉市虹桥宾馆的法人,并用于某提供的三个房照在敦化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使用,两人都签字生效了。其和于某合开宾馆,其没有实际出资,就是帮助他贷款。

于某给其提供的三个汪清县房照是假的,这三本房照于某之前就办的,他去长春办理贷款就拿着这三本假房照了,不是和其商量的。以其名义办理抵押贷款150万元,以柳某某名义办理抵押贷款50万元,实际这50万元也是其和于某共同使用的。当时办理借款合同是其和柳某某签名的,办理抵押合同是于某签订的。贷款期限是一年,到2015年1月16日到期。到期没有还款,因为没钱。200万中的151万用于装修于某在延吉的宏桥宾馆了,其自己用了49万元,其中偿还六个月的利息28.8万元,余款20.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到了2014年1月26日其又以刘某某的名义在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信誉贷款20万元,一笔是13万元,另一笔是7万元,这笔钱其用来偿还个人债务了。因为其地板块厂需要购买原材料,但其位于敦化市民主街林源社区8组的住宅楼已经办理抵押贷款了,其就让于某给其办理一个假的房产证,后来于某根据其给他提供的房照复印件给其办理了一个假的房屋产权证。其拿着这个假的房产证于2014年3月7日到敦化市敖兴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后来该公司给其办理了抵押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是六个月,到期日是2014年9月7日。到期后因为没钱没有偿还。2014年5月6日其已经将这处房产出售了,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

2014年6、7月份于某偿还不了贷款利息了,敖兴贷款公司知道其和于某用于办理抵押贷款220万元的四本房屋产权证是假的,就多次催促其和于某偿还贷款利息,并要求于某用延吉宏桥宾馆经营权来重新抵押。于某就拿着这份承诺书来到敦化,让其在承诺书上签字,当时承诺书都是拟好的了,还盖有虹桥建筑集团和金桥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公章,其就签字了,并和于某一起将承诺书交给敖兴贷款公司了。其于2014年1月17日在敖兴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220万元时没用承诺书,就用了四本假的房屋产权证办的抵押贷款220万元。承诺书是2014年6、7月份出具的,落款时间写的是2014年1月8日,其也不知道原因,是于某给其提供的。宏桥宾馆的实际承租期限是多少年其不清楚,当时于某和其说是15年。

35.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末,其和宋某某在长春市小贷公司贷款时认识,但都没有贷到款。宋某某觉得其开宾馆的项目不错,他说可以在敦化的小贷公司贷到款,他负责办理贷款,贷款下来后合伙经营。宋某某问其有没有抵押物,其说在汪清县有三处房产和厂房不过都抵押贷款了,宋某某就让其想办法做三本假房照,由他出面找小额贷款公司协商办理抵押贷款,并且告诉其一个网址,说和他们联系就能做假房照。其就回到延吉通过网上联系做了三本假房照。2013年11月20日,其给宋某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证明宋某某和其是合作关系,委托宋某某为延吉市宏桥宾馆法人,并委托宋某某用其提供的三本假房照用于抵押贷款。这样宋某某就用这三本假房照到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宋某某清楚给他提供的三本房照是假的,因为制作假房照是他提出来的。当时其花了1600元钱制作了三本假房照,其将真房照复印件邮寄到河南,具体地址记不清了。

2014年1月17日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办理抵押贷款200万。贷款分两笔,一笔是150万,一笔是50万,都是当天放款的,以宋某某名义借款150万,以柳某某名义借款50万元,其用这三本假房照为这200万元贷款办理了保证抵押借款合同。贷款期限是一年,到2015年1月16日到期。因为没钱,所以暂时没偿还。这200万元贷款中大概151万(实际数额1513825元)左右用于装修在延吉的宏桥宾馆了,其余钱都是宋某某自己用的。2014年3月份,宋某某在该贷款公司又办理抵押贷款20万元,用于抵押的房照是其介绍河南人给办理的假房照。2014年6月份,敖兴贷款公司到延吉宏桥宾馆进行贷后走访,对其说一共贷款了240万,其才清楚贷款的总额是240万,但用于宾馆装修的项目花销是1513825元,其余的钱都是宋某某自己用的。这样其和宋某某签了撤股协议,确定了其用款的数额及宋某某用款数额,约定了其还款数额及宋某某的还款数额。《关于同意延吉宏桥宾馆经营权抵押承诺书》不是真实的,也不是其提供的,因为其和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延吉宏桥宾馆)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止。延边金桥驾驶员职业培训学校及吉林宏桥建筑有限公司也没有和其签过这份承诺书。其和宋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在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押贷款220万元没有使用这份承诺书,当时办理抵押贷款就是使用了四本假的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抵押。

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宋某某信用卡诈骗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5月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白金贷记卡,卡号为××××××,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有效期5年。宋某某持该卡通过取现和消费的方式进行使用,并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截至2014年10月末已透支本金人民币99096.21元,之后再未还款。自欠款逾期后,该行多次通过电话、手机短息及送达催收通知书的方式向宋某某进行催收,宋某某仍拒不还款。截至2015年5月17日,欠款本息合计人民币元。案发后,宋某某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偿还透支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因宋某某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之事于2015年5月29日向敦化市公安局报案。

2.催收登记薄、催收通知书、短信截图、照片,证实:宋某某卡号为××××××的信用卡逾期还款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多次对宋某某进行催收的情况。

3.账户详细明细,证实:宋某某卡号为××××××的信用卡拖欠本金99096.21元,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共计16573.09元,合计元。

4.宋某某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信用卡使用、消费情况。交易明细能够证实宋某某于2014年10月末已透支本金99096.21元,之后再未还款。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说明材料,证实:持卡人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报送到敦化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后,于2015年7月6日通过公安局还款人民币10万元整,现欠利息款19281.87元,报案时本金为99096.21元。

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于2012年5月8日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

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5月18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敦化支行申请办理了金穗白金贷记卡,卡号为××××××,授信额度10万元,有效期5年。其是2014年11月欠款逾期不还的,透支本金99096.21元,欠款本息合计元。因为其开的木器厂赔钱了,没有能力还。银行通过打电话和上门催收的方式催其还款的。银行的催收记录和信用卡取现、消费明细属实。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主体资格材料,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市支行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本案还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宋某某、于某犯罪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8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3.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系被动到案,被告人于某于2015年2月16日投案自首。

4.抓获经过,证实:宋某某、于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5年11月19日在敦化市渤海街敖东路110号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于某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及宋某某、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宋某某、于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宋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宋某某、于某骗取贷款的数额均应认定为220万元的公诉意见。经查,2014年3月7日,宋某某以假房照在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但未有充分证据证实于某参与了该笔犯罪的谋划或实施,故认定于某参与该笔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认定宋某某骗取贷款的数额为220万元,于某骗取贷款的数额为200万元。宋某某、于某在骗取敦化市敖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0万元贷款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宋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后已偿还全部透支本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宋某某、于某在庭审中均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根据宋某某、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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