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人被税务局拉黑了后果,找不到之前的公司怎么办

2018年08月30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于8月30日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付树林

  付树林: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近期,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民办税举措,包括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等。为了更好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执行,我们今天举办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欢迎大家围绕上述政策进行提问。此次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参加。下面我们进入本次发布会的问答环节。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近日,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广大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比较关注,我想请所得税司刘司长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刘宝柱:感谢记者提问。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通知》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一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为了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的初衷得以较好实现,又达到鼓励委托境外研发的目的,在政策设计时,我们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作了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体现了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致力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导向。

  中央电视台记者:水资源费改税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的具体举措,也是构建绿色税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已经超过半年,我想请问财产和行为税司孙群副司长,试点半年来成效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孙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个省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各级税务、财政、水利等部门紧密协作,持续完善“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共治模式。今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税收入约30亿元,地下水水资源税收入约51亿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水资源税收入约7亿元。总体看,费税制度转换顺利,扩大试点运行平稳,节水成效初步显现。
  一是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量开始下降。改革加大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税负差、超采区和非超采区地下水税负差,促使企业调整用水结构。例如,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改革前全部使用地下水,改革后企业优先使用地表水,上半年少采地下水3万方,降幅达64%。在多种节水压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二是高耗水行业用水总量得到控制。改革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税,促使高耗水企业强化内部用水管理,加大节水设施投入,严格控制用水总量。例如,四川省纳入水利部门水量监控的6家大型造纸企业上半年用水总量同比下降63%。再如,山东某纸业集团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企业负责人介绍,改革前制浆和造纸全部取用地下水,改革后,企业对工厂清水消耗严格实行定额控制,优先取用地表水,并新上中水膜处理回用工程,上半年企业少采地下水228万方,降幅达61%,用水总量减少114万方,同比下降12%。
  三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改革规定对中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例如,陕西省某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改造生产系统冷凝水回收系统、提高水处理装置运行效率等多项技改措施,重复利用中水等77万吨,占企业总用水量的7.45%。据水利部门统计,陕西省工业企业今年上半年污水处理再生水使用量超过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9.47%。
  四是特种行业用水方式逐步转变。改革提高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的税额标准,倒逼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节约用水。例如,天津市13家特种行业纳税企业,改革后用水量下降近30%。
  此外,为配合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省份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通过持续加大取水许可证规范化管理,将过去无证取水户逐步纳入税源管理范围。上半年,9个试点省份新增水资源税纳税人约1.6万户,既堵塞了税收管理漏洞,又帮助水利部门摸清了水资源管理家底,形成了管理合力,实现了协作共赢。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改革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总结评估,为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第一财经记者:今年6月,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广大纳税人也都非常关注,我想请问所得税司刘司长,这次发布的《办法》有哪些特点?

  刘宝柱: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地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与税务“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办法》始终贯穿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在简政放权方面,《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在放管结合方面,《办法》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税务机关在“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力求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在优化服务方面,《办法》就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不合规凭证处理、境外费用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时能够更有针对性,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税收规定的防范措施,减少纳税风险。
  二是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例如研究制定补救措施,《办法》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时,可以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正常扣除,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也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再如,企业因为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在支出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办法》允许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三是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适应。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推广,新模式不断涌现并日趋活跃。企业在实施这些创新模式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这些支出往往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为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如,《办法》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优质的营商环境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税务部门在持续打击虚开骗税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近期还专门出台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能否再重点介绍一下这些举措?

  付树林:谢谢记者提问,我来回答您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不断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
  一是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2017年7月,税务总局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江苏5省(市)税务局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工作。一年来,各试点单位围绕纳税人办税的“堵点”“痛点”“难点”,共制定350条先行先试措施,为全国税务系统提供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实现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为进一步发挥试点引领效应,今年9月底前,在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等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并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勇于创新,大胆示范,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二是精准解决痛点难点问题提升办税便利化。依托“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围绕纳税人痛感最强烈的事项,推出一系列创新举措,进一步提升办税便利度。例如今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全面、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系统;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避免“数据反复填”。此外,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开放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推动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最大限度压缩企业纳税时间。
  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倒逼管理服务方式转变。税务部门一直把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领域,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12月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实现即时办结,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为创业增添便利;同时,针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无欠税(费、罚款)记录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推行承诺制税务注销,由其业主出具承担未尽税收事项清缴义务的承诺书,就能即时完成税务注销。以改进纳税人网上自主申报为例,今年年底前,试点单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全国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立改立行确保实效。一方面,建立健全暗访、追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放管服”改革落实的痛点、堵点,2018年9月底前,建立窗口单位办税问题处理机制和追责机制,实行层层约谈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建立责任清单,限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税堵点问题,抓紧解决“基础信息反复填写”等突出问题,2018年底前,全面解决“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中的涉税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就到这里。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继续加大税收政策解读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税务部门正确执行政策、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最近身边很多会计人都趁年底前纷纷跳槽,各位是不是也有跳槽的想法呢?

财务人一定都明白,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办理好交接工作。这个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不办理好交接工作,轻则会影响到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做出准确判断,重则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

看到这里,有些财务人会说:机会不等人,如果工作已经找好了,那原来的工作尽快简单交接一下就可以了,反正公司以后的事和我也没关系了

这样想的会计朋友们,请看下面这些税局受理的真实案例:

办税人员被监控,相关办理事宜受到限制

你好!9.12日我去国税购买发票的时候被工作人员告知我作为许多家非正常户的办税人员被提示监控,我意识到在16年3-4月份刚毕业时曾在代理记账公司呆过,期间办理过税务登记信息,但不到两个月就离开了,现在发现身份证已被强制监控,无法为新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想请问:

1,处于这种状态中具体哪些税务事宜被限制?

2,关于办税人员怎么申请解除强制监控?过程手续审查需要哪些手续?通过率怎么样?

3,根据省局《异常企业及异常人员监控处置办法》中所说,两年后办税人员自动出库,请问实际上有没有落实呢?

因为现在工作生活都有影响,希望能够尽快回复!

来信人:您好!收到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赓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按照您的描述,您作为多家非正常企业的办税人员,监控系统对您进行了“提示监控”。对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人员进行异常信息提示,主要是告知被监控的相关人员,其原供职的企业被列入异常企业监控库,提醒其关注风险,并积极联系原供职异常企业前往税务机关解决问题。设置“提示监控”后办税仍能到大厅办理,暂停网上办税的目的是为当面告知其被监控的原因,当面提示其应注意职业从业风险,暂不影响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监控后续处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若您有具体需要解决的问题,请您直接与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和联系。

回复人: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我是一名受五年前就离职了的公司影响被强制受理

我于2011年-2012年10月在四川省西昌市一家名为西昌市****商贸有限公司任会计一职,后来由于个人原因在公司办理了离职与交接手续,离职后与公司无任何工作上的往来。

再后来到了成都,并且在成都工作生活近三年时间了,现在由于金税系统升级,自己才知道,西昌市仁和****有限公司成了非正常户被强制监控,自己离职后该公司也未变更财务相关人员,导致我也被强制监控,不能办理业务,严重影响了现在的工作。

当初离职税务局并没有规定会计离职必须到税务局与该公司解除关系,我也不知道离职之后该公司的发展情况,凭什么作为当时已经离职的会计要受牵连呢?并且到税务局咨询这个事情,都给我说必须要公司法人去处理这个事情,事情过去那么多年,现在我根本联系不上法人,法人也一直不去处理,那我不是得一直受影响?我这种情况,还有什么办法可以解除我的强制监控?

您好。您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已转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回复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公司法人与财务负责人被金三系统监控

本人与2015年11月将自己会计证借与泸州市江阳区的一家公司注册使用。在金三系统上线需要实名采集时,因本人从未在此公司上班,就未到税局采集过。现金三系统直接把我认定为财务负责人,因公司存在未申报问题,金三系统将我监控。对本人在位的本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希望局长能尽快的给出意见,能帮我及时的解决。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建议您向借用会计证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明,异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离职后未用该身份信息办理税务事宜的,会手动解除监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回复人: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接着看更多离职会计人的遭遇:

王女士之前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后来王女士辞职(个人原因)到了B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给B公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的时候,税务人员告知办理业务受限,并且会影响当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原因是王女士之前工作的A企业因长期不申报转为非正常户,并且王女士辞职时并未在税务机关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导致王女士在税务系统中一直显示为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于是王女士联系A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办理更换财务负责人程序,但是A企业早已不知踪影。

某建筑公司办税员李某,因个人原因辞职。李某离开公司后并未在电子税务局解绑,企业法人也没有在电子税务局将其删除。李某在离职后发现自己还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于是他继续以原公司的名义领取发票,为他人虚开,直到半年后才被发现。虽然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是该建筑公司除了多缴税款,还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张先生4年前在一家非常小的公司以兼职会计的身份去做会计,公司只有几个人,不太正规,在职期间没有履行入职、辞职手续。张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就换了其他公司。但在最近,张先生被税务部门告知,4年前的那家公司已被税务部门非正常户注销了,而他本人也被列入了黑名单。张先生听说要先把公司恢复登记,再正常注销就可以了,可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早已经找不到了,这让张先生非常焦急。

刘女士为A公司财务负责人,不慎将手机遗失后,重新办了电话卡,更换手机号后未在电子税务局及时变更信息。后来通过电子税务局上申领发票,未收到短信验证码,导致无法在ARM机上领取发票,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便。

张家港市某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张会计像上个月一样,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信息。奇怪的是,系统却一直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带着疑惑,张会计来到了市国税局。工作人员一查,张会计不禁大跌眼镜,他所在的企业竟然一下子降到了C级!而只有A级与B级纳税信用纳税人,才可享受免认证待遇。

张会计一头雾水,自己一直按期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怎么会被评为C级呢?经过工作人员提示,张会计才想起来,有一位朋友曾向他借用会计证来担任其投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现朋友所投资企业由于严重失信导致纳税信用被评为了D级。而因为张会计把会计证外借并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导致本人受聘企业也受到了影响

原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聘用非正常户或上年度纳税信用为D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担任财务主要岗位,将会影响到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数据显示,全市共有4396户企业因此原因导致纳税信用等级受到影响。

  1. 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 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财务朋友们有没有出了一身冷汗?

目前,税务系统里法人、财务、股东的信息正在逐步和公安、工商、银行、劳动等部门联网,如果被列入黑名单,社保、医保、出入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

财务人要注意,在与前公司进行离职交接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如果是,务必去税务局进行财务负责人变更,否则将影响到下一家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

外借会计证除了会导致会计自己受到金三监控,影响工作,还会一不小心就影响到关联企业纳税信用!

办税人员离职后,除了在企业内部工作交接之外,也要记得在电子税务局删除此办税人员,如果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财务负责人未将原办税人员删除,办税人员可继续在电子税务局以公司名义办理申报、发票代开、发票领用等业务,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行承担。

离职的,请及时问一下当地税务,看看怎么修改一下。

真要是删除绑定非正常单位办税员比可能比较麻烦,很多税局要求你这个单位变为正常才能删除。

以后会计的风险真的非常大了,当写下财务负责人时一定要慎重!

以后企业的信用会影响会计的信用,会计的信用也会影响企业信用!

企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以“用户登录”方式登录后,点击“身份切换”,选择纳税人账户。

PS:以IA登录的用户,无需切换身份,登录后可直接对该企业下的办税人员进行管理。

2.进入办税人员管理页面,显示该纳税人下已添加办税人员信息。

点击“点击删除”即可删除该办税人员信息。

2.进入个人信息维护页面

进入个人信息维护页面,可改项目(姓名、性别、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地址),填写需要修改项。

PS:修改姓名时,系统会进行公安校验;修改手机号码时,系统会进行银联校验,只有校验成功才能修改成功;

修改个人信息后,点击“确定”按钮提交,提交后页面显示信息修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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