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动车许可证到什么部门办理的

求助 我想开个自己生产小微型电动车的小作坊,违法么?

准备网上买零配件自己组装生产小微型电动车 请问是否涉及非法改装 小微型电动车能正常上路么 自己组装的电动车到什么规模会被交警拦下来?
还有请问要注意哪些法律?


你办得了证就不违法 三无产品只能躲猫猫玩了


合法上路的车 没多少人骑速度不能超过25功率不能大于350瓦重量不能超过40公斤


我也想生产,楼主做的怎么样了?


三无产品,未经国家检测。抓到一律按报废处理。直接拉到报废汽车处理中心拍扁


  9月是全国质量月。今年质量月的主题是“加强市场监管 建设质量强国”。党和国家反复强调,发展必须是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的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和转型之要,把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于经济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推动发展质量变革。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职能,在发展着力点上,加快向提高供给体系质量转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使高效要素进得去、低效要素退得出,加快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实现供求关系新的动态均衡,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发展效率变革。其中,品牌、标准是重要抓手,代表着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升级方向,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地方经济,积极推动传统产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的内在提高。

  培育品牌促进实力提升

  品牌培育的第一步,是企业拥有独立的注册商标。区市场监管局注重积极推广商标注册,促进地方品牌建设。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锡山区累计商标有效注册量14630件,位列无锡大市第三。特别是锡山区的农业专业合作社,也积极申请注册商标,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已获得商标49件。第二步,培育品牌管理专业人才。2018年锡山区企业又获得7张品牌管理人才证书,累计已有82名,培育首席质量官累计83名。第三步,创建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品牌。为调整充实品牌梯队,还重点引导锡山区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子电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企业创建名优商标、省市名牌产品,推行品牌培育“一对一”帮扶,提高品牌创建的成功率。累计地理证明商标2件,驰名商标8件,著名商标68件,知名商标总量209件。江苏名牌产品30只,无锡市名牌产品 58只,江苏“双百品牌”4只。2018年江苏名牌产品申报结束,16只产品申报,其中9只新申报,7只复评。

  标准引领实现地位提升

  突出标准引领,占领行业制高点。2006年锡山区开展技术标准战略以来,在普及企业按标准生产这一基础工作上,加速推进了锡山区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项目的速度。2018年上半年,锡山区共新增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2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2项、主导制订行业标准1项,锡山区两家省级标准化试点:江苏红豆杉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南方红豆杉人工繁育标准化试点”和无锡市中欣塑料厂承担的“废旧塑料再生循环回用隔离膜产业化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顺利通过了省质监局的考核验收。

  指导产业开展质量提升

  电动自行车产品是锡山区传统优势产业。2017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将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2018年5月17日,GB《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替代了GB老标准。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14日止。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生效日),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面对此重大变革,区市场监管局从做强产业、推动产业迈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重点扶持、强化规范。一是严肃政策底线。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新政策新国标,晓以利害。并于8月21日,联合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的三家认证机构,以及有检验资质的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锡山区广大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政策解读、新老标准对比和认证程序讲解,企业人员座无虚席,反响良好。规模企业率先转型。目前已有10家拥有了电动摩托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二是展开专项治理。先期已开展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小功率电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抽样13批次,对不合格的3批次已进入后处理阶段。后期还将对全区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力促行业尽快转型,赢得发展先机。开展无证企业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严厉查处。

  夯实管理带动质量水平提升

  锡山区小微企业众多,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的重要抓手。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工作和宣传中,积极引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体系升级换版工作,提高质量把控能力。截至2018年8月底,全区2154家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85%已经完成2015版换版。各类行业认证方便了企业国内市场推广、与国际市场接轨。部分基础较好的规模企业,已经尝试引入卓越绩效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卓越绩效准则为基础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锡山区已有5家企业获评AA级以上, 今年又申报了6家。

  无锡市市长质量奖是市内质量最高奖项,奖励采用先进质量管理、经营结果卓越的各类组织和企业。区市场监管局一直致力于推进规模企业结合行业特点,积极转化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无锡市地方标准《质量管理成熟度准则》等先进管理,积极争创无锡市市长质量奖。2017年无锡市英特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获得当年度市质量管理优秀奖。今年3家企业正在申报中。

  质量保障确保安全提升

  工业产品质量监管以提高工业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为中心,以容易有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食品相关产品为重点,依法行政,继续创新完善监管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抽查、证后监管、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及专项整治等监管手段,深化检查机制改革、强化监管、认真履责,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对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电线电缆、钢材、水泥,获得许可证的危化品及其包装、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有效。今年针对3家食品用塑料餐饮具生产企业在市级监督检查中存在管理不规范、样品负重性能不达标等问题,开展了集中行政约谈,宣传《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并指导企业整改,完成了回访,确保整改到位。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PE和PVC塑料给排水管企业问题后,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行动,紧急排查全区塑料水管生产企业。一是快速响应,迅速布置。3月16日上午,排查经营范围涉及塑料管的企业16家,发布检查通知,区局和分局上下联动,立即开展检查。二是逐一检查,不留死角。检查人员针对名单中企业,每家现场查看生产车间、仓库,检查进货台账、产品销售渠道,确认有无节目曝光的塑料给排水管生产。经查,辖区仅有1家冷热水用聚丙烯管(PP-R)生产企业,未发现节目曝光的PE和PVC塑料给排水管的生产,且抽检其产品质量合格。

  6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按上级环保督查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油漆稀释剂(二甲苯、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净水剂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稀释剂企业9家,其中1家拆迁,原址无厂;1家现场不生产油漆稀释剂,也没有稀释剂成品;其余7家稀释剂厂家现场未发现从有资质的65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过原材料。净水剂企业13家,其中1家执照吊销,1家注销,3家在企业登记住所未开展经营活动,2家经销净水剂但不生产,1家现场不生产净水剂而生产车辆配件。5家正常经营,已经抽样送检,检测五类重金属含量,包括铅、汞、铬、镉、砷,均未超标。

  食品生产企业方面,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2018年锡山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计划》,覆盖锡山区所有领证食品生产企业及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全年计划抽检260批次。目前抽检已出结果的241批次,合格率99.59%。

  今年还开展了肉制品、食用植物油、乳制品、饮料、包装饮用水等专项检查。截至8月底共计出动执法人员256人次,检查企业126家次,开出责令整改31份,查处食品类违法案件16起。

  药品和医疗器械方面,今年出动检查人员429人次,检查各类单位294家,完成药械医疗器械抽样69件。开展性保健品和化妆品两个专项行动。共检查各类美容和性保健品单位44家,发现案源线索12家,成效显著。已查获无证从事开展医疗美容行为2家,现场查扣无中文标识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相关仪器设备若干件;查获涉嫌无证自制化妆品2家。查获非法性保健品10盒、涉嫌存在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的各类性保健品100多种,数量达250余盒。

  今年,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质量案47起,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合格日用品、服装等,货值金额24.86万元,罚没款35.54万元。

  保持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的渠道畅通并妥善解决质量纠纷,是提高群众质量满意度的必然要求。至8月底,今年锡山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132起,争议金额共计297.67万元。按照程序,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进行调解,涉嫌违法的坚决立案查处。

  投诉事项中,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14起。其次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19起,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10起,在产品中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2起。

  2018年5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市质监局、市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对锡山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以走访企业开展实地调查、听取区政府工作汇报、检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台账等方式,了解政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肯定了区市场监管局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在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标准引领、各类专项整治及打假治劣执法行动等方面,严格实施全方位质量监督的成绩,也提出了进一步指导支柱产业平稳过渡标准变化期、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作为今后质量工作的重要方向。

  本版编辑: 曾艳 图文供稿:区市场监管局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企业合法权益,方便群众举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开通了统一的12365投诉举报电话;当发现有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时,请及时拨打12365(不需加区号)举报、申诉(投诉)。

对食品分装企业食品标签标注的几点看法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首要载体,做好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国家允许部分食品进行分装生产,但目前部分食品分装企业的食品标签标注却存在一些争议,亟需进一步明确规范,以期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一、生产日期的标注问题
现阶段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标注的依据主要是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标签通则》只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预包装标签通则》上规定的“生产日期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分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食品保质期也应该是从这一天开始计算。而作为分装企业,他的原料是从所分装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货,那么分装食品企业最终标注的产品生产日期应该怎么标示呢?是标注分装产品最终形成的日期还是应该标注该产品出生产企业的生产日期呢?
食品分装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也不排除那些不诚信分装企业会在某产品的保质期前夕进货分装,他更倾向于将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分装日期,但笔者认为应该标示该产品原企业的生产日期,也就是分装企业进货时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日期,只有这样才能明示消费者在该产品真正的保质期之前食用;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乃是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配料表中各成分的标注问题
预包装食品中配料表的标识要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标签通则》中已有详细描述,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在基层检测中心工作多年,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分装企业产品标签标识问题。主要观点分两类:一种认为食品配料表只标识生产企业的产品名称即可,原因是作为分装企业,他的原料和最终产品是一样的,并且在分装过程中没有再次生产的行为;另一种则认为作为分装企业最终产品的配料表标识应该秉承该产品生产企业的配料表标识。
这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后者。因为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分装企业最终的产品是一样的,在食品的生产许可中出厂检验项目、发证检验项目也都一样,其中标签配料表检验是发证检验项目中重要的一项,如果在产品中检出了某种添加剂而在配料表中没有标识,则会被判定标签不合格。而在标签中合理标识了配料或原料、辅料,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对该项的限量也会有相应的判定标准,这样作为食品分装企业,在原料的采购验证中就会要求供应方提供该批产品准确的配料(原料)表,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关于分装企业“分装”字样的标识问题
进入超市,你会发现好多食品都是分装的。比如说大米、茶叶、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干海带丝、淀粉、干制红枣等等,如果你不仔细看是不知道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原企业还是分装企业。怎么区分呢?就要在产品标签上显示“分装”字样。
那么“分装”两个字怎么标示呢?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第一种,该生产企业纯碎就是分装食品企业,那么分装字样应该写在企业名称后面;第二种,如果该食品企业中既有生产又有分装产品,那么笔者认为“分装”字样应该在具体的食品名称后面标注,这样才能区分清某个企业的某个产品是分装的还是原厂生产的。
以上仅代表笔者本人观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分装确实是个问题,可以说是许可证制度下的一个怪胎,建议国家不允许食品进行分装。一是分装技术含量低,生产大包装的企业完全有能力生产适合市场需要的小包装。二是分装企业办证要求与一般生产企业一样,纯粹浪费各项资源。三是分装企业的存在,既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也给食品质量安全留下了诸多隐患,如上面所说的。

达摩克利斯剑常悬于颈, 捍卫舌尖重担常系于心。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

  你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与此批复的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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