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月城民丰汽修厂怎样有民丰银行吗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宿中商终字第0379号

原审被告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华立管桩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原审被告江苏鸿瑞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公司)、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江苏华立管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2)宿城商初字第0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理。昌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子瑜,民丰银行委托代理人苏洪、徐爱松,原审被告鸿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天君到庭参加听证,原审被告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丰银行一审诉称:2012年8月30日,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四份,约定:民丰银行为鸿瑞公司承兑敞口式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金额分别是2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对应等额10张汇票,共计40张汇票,收款人均为江阴市谭氏商贸有限公司,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承兑汇票保证金为票面总额的50%,利息及罚息按照民丰银行实时公布的最高贷款利率加50%计收,自民丰银行实际垫付之日起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鸿瑞公司违约应承担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日,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与民丰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承兑提供最高额500万元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垫款、利息和费用。合同生效后,民丰银行履行了约定义务,鸿瑞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未将足额票款交付民丰银行。承兑期满后,民丰银行为鸿瑞公司累计垫款500万元,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未履行约定的保证责任。上述垫付款鸿瑞公司仅偿还部分,尚欠2137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依法判令鸿瑞公司归还承兑汇票垫款2137000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对上述垫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诉讼费及民丰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鸿瑞公司、江阴市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承担。

鸿瑞公司一审答辩称:2013年,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鸿瑞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原审法院依法指定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作为鸿瑞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目前鸿瑞公司处于破产程序阶段,破产管理人在接管鸿瑞公司资产后,对鸿瑞公司的账目进行审计,目前审计结果还未公布。由于破产管理人对鸿瑞公司是否欠民丰银行贷款以及具体数额不清楚,等审计公布后破产管理人再具体答复。另外,民丰银行已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江阴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一审均未作答辩。

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民丰银行诉称的事实相同。

原审另查明:应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宿城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指定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原审法院认为: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及与江阴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鸿瑞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票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鸿瑞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丰银行主张的垫付款利息应自汇票到期之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至原审法院作出(2013)宿城商破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之日,即2013年3月12日,为2137000*18‰*12月+2137000*18‰/30*12天=元。对民丰银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057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江苏省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应予以支持。江阴特种机械公司、昌盛公司、华立管桩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鸿瑞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2137000元、利息476978元(取整)、律师代理费30570元,合计2644548元;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立管桩机械有限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由江苏鸿瑞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特种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立管桩机械有限公司、谭鸿庆、谭柏军、戚刚、何小凤连带负担。

昌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涉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存在真实交易,民丰银行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2、涉诉主合同是无效合同,昌盛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3、原审法院认定垫付款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错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9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月息15‰计算垫付款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裁定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民丰银行二审答辩称:承兑期满后,民丰银行累计为鸿瑞公司垫款500万元,后鸿瑞公司偿还了部分欠款,尚欠213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还。根据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承兑汇票垫款利率按照承兑人实时公布的最高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与罚息。本案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29日,2012年2月28日民丰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为12.6348‰。本案计息时取整数12‰计算,加上罚息50%,合计月息为18‰。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经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民丰垫付款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合法有效。民丰银行是经批准的从事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据鸿瑞公司向民丰银行提出承兑汇票的申请,民丰银行对鸿瑞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2011年8月29日,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四份,该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第二条第3项均约定:甲方(鸿瑞公司)已经向乙方(民丰银行)提供了反映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且鸿瑞公司确已向民丰银行提供了其与江阴市谭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民丰银行已按照法律及相关制度规定对鸿瑞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及相关事实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因此,昌盛公司提出的涉诉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不存在真实交易,民丰银行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的四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是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昌盛公司等担保人应当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垫付款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丰银行与鸿瑞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承兑申请人同意承兑人就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计收利息与罚息。利率按照承兑人实时公布的最高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与罚息;计息期间是自承兑汇票到期之日起,以实际垫付的天数计算,直至该垫款还清为止。本案承兑汇票到期之日为2012年2月29日,2012年2月28日民丰银行最高贷款利率为12.6348‰。本案民丰银行计息时取整数12‰计算,加上罚息50%,合计月息为18‰。该计算方式虽与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不符,但符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效力应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上诉人江苏昌盛钢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宿迁市区境内由自然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共同发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为“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民丰银行总部位于西楚霸王项羽故里--江苏省宿迁市,下辖1个营业部,41家支行,服务于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及宿迁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宿迁市区实力最强的法人金融机构。也是市区服务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服务功能最为完备的金融机构。2011年以来,民丰银行先后在省内的徐州、连云港、南京,临近的山东、安徽两省发起设立了9家村镇银行,服务范围辐射华东三省。

民丰银行先后荣获省联社“支农先进集体”、“稽核工作先进单位”、宿迁市委、市政府“文明单位”、“全市经济文化单位治安工作先进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征信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宿迁银监分局“‘十百万’信贷支农工程先进单位”、2008年度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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