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关于税法规定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如何征收,是怎么规定的呢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旨在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详情如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研究抽样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二)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分四种情况: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此处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牛、猪、鸡、鸭的头、羽数。

我省规模化养殖中的牛、猪、鸡、鸭等禽畜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从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角度来看,需要有明确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增加应纳税额的预期性、科学性、确定性,能够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纳税争议。为此,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核定征收办法,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公告》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畜禽养殖业、医院,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核定计算方法。

(二)《公告》根据《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三)《公告》中的单位税额是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我省规模化养殖标准应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备注的畜禽养殖场的存栏规模以上的(含),适用该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公告》第五条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的餐饮业,其特征值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指标数量为1。

(六)《公告》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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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税法承载着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

  作为一个新税种,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独特的征管特点和技术要求。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意味着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全面启动。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

  去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第一部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承载着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任,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环境保护税法共六章,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全文28条。这部法律总体上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落实的重大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意味着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全面启动。通知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开征前各地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落实税法授权事项,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以及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和核定征收方法。各级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及时交接档案资料,实现税务、环保部门涉税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税务部门要全面摸清本地区税源情况,掌握税源底数,抓紧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

  作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新税种,环境保护税与目前税务机关征管的其他税种存在较大差异,具有独特的征管特点和技术要求。通知强调各级税务部门不仅要加强内部学习培训,使基层税务人员熟悉税法、了解政策、把握要求,还要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使纳税人能申报、会申报。

  “环境保护税作为新税种,以污染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专业性强、监督检测困难,缺少可借鉴的征管经验,传统手段难以满足征管需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税从征管准备到实施征收,都需要各地财政、环保、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征管互助。

  前不久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已共同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了部门层面的征管协作机制。协作机制重点明确了税务和环保部门合作的七大类工作任务,突出了当前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准备工作的关键事项,包括发布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规范,制定落实减免税政策的操作性文件,设计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开发建设税收核心征管系统和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指导地方做好征前准备和档案资料交接,共同组织开展税法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协调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其他任务事项。

  此次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不仅明确各地征管准备工作事项要求,也将进一步巩固协作机制成果,形成内外联动部署、上下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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