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我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错写到别人的合同上能要回来吗

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一家三口人不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村里没分给土地到去年确定产全前半年我找过村乡县农经从村里找到一张协议书上面有我丈夫他父亲的名字和指文当时A经解决不了后来我资寻他说就得告他父亲然后九月六号开厅审理后不是他签的协议而且是他的名字法厅决定不是他厅长告诉我说XX我多次给村长打电话他理直气壮告诉我给不了去哪告都行现在我还找现乡他们还说有那张协议解决不了您看看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要回三口人土地协议最重要不是本人意愿不知道什么时候变地感谢您的解答

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一家三口人不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村里没分给土地到去年确定产全前半年我找过村乡县农经从村里找到一张协议书上面有我丈夫他父亲的名字和指文当时A经解决不了后来我资寻律师他说就得告他父亲然后九月六号开厅审理后不是他签的协议而且是他的名字法厅决定不是他厅长告诉我说XX我多次给村长打电话他理直气壮告诉我给不了去哪告都行现在我还找现乡他们还说有那张协议解决不了您看看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要回三口人土地协议最重要不是本人意愿不知道什么时候变地感谢您的解答

建议带上材料就近面询律师。

  1.【分析】本小题考查的是施工进度控制方面(流水施工方法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的内容。

  本案属于无节奏流水施工,其流水步距确定的要点是:各队的流水节拍累加数列错位相减;取差数列中最大值做流水步距。各工作的节拍累计值如表4所示。


表4 各工作的节拍累计值

  (1)A、B工作间的流水步距为:


  (2)B、C工作间的流水步距为:


  (3)C、D工作间的流水步距为:


  对于无节奏流水施工,确定流水步距的方法是:①对每一个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依次累加,求得各施工过程流水节拍的累加数列;②将相邻施工过程流水节拍累加数列中的后者错后一位,相减后求得一个差数列;③在差数列中取最大值,即为这两个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

  2.【分析】本小题考查的是无节奏流水施工的计划工期的计算。

  (1)事件一中,流水施工的计划工期T=∑K+ t

  (2)计划工期为136天小于合同工期140天,能够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

  对于无节奏流水施工,在不考虑技术间歇时间、插入时间等条件下,计划工期等于最后一项工作在各个施工段的流水节拍的和加上所有流水步距的和,即“计划工期=∑最后一项工作的流水节拍+∑流水步距=∑t

  计算(计划)工期不超过合同工期,即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3.【分析】本小题考查的是施工组织设计方面的内容。

  事件二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仅经过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开始实施。

  理由:专项施工方案要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2)不妥之处:仅安排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

  理由:应该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分析】本小题考查的是施工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考核考生对索赔处理的掌握程度。

  事件三中,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及理由具体如下:

  (1)工程清理、恢复费用18万元: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本身的损失及清理、恢复费用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承担。

  (2)施工机械设备重新购置和修理费用29万元:索赔不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施工机械设备修理费应由承包人(施工单位)承担。

  (3)人员伤亡善后费用62万元:索赔不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人员伤亡由各自分别承担,施工单位应承担自己人员的伤亡费用。

  (4)工期顺延6d:索赔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7.3.2条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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