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姜堰区农村空置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拆除拆除标准多少钱每平方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铁龙,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巧粉,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仇素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巧粉,被告仇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义务,将姜堰区罗塘街道后河边37号-2内39.7平方米房屋腾空后交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发布[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告所有的位于姜堰区罗塘街道后河边37号-2内39.7平方米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10月15日,作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达成房屋征收协议一份,约定了被告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总金额为273000元,扣除房改购房款后被告实得元,被告在2016年10月24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给原告等。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腾空交房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仇素琴辩称,被告对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有异议,理由为被告居住房屋的天井没有算在拆迁面积内,原告计算补偿金额有误,导致补偿金额与邻居相比差距太大,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发布泰姜政发[号《区政府关于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陵园东河北地块A、B、C、D、E段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其中陵园东河北地块D段征收范围东至后河边24号、上河边73号;西至上河边64号、沿河东村17号;南至老通扬运河;北至法院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为原告。被告仇素琴所有的坐落于姜堰区罗塘街道后河边37号-2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6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仇素琴(乙方)及泰州市姜堰区城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一份,约定: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确认被征收房屋性质为自管公房,合法建筑面积39.7平方米;搬迁后乙方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价值201401元、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42119元、搬迁补助费1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000元、提前搬迁奖21980元,合计273000元,该处房屋中有31.37平方米为自管公房,乙方同意从总补偿款中扣除4898.90元作为房改购房款,乙方实得补偿款合计元;乙方应在2016年10月24日前将搬迁房屋腾空并交给甲方;甲方在乙方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甲方后10天内将元支付给乙方;等。被告仇素琴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届期,被告仇素琴未按协议约定腾空让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姜政发[号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经审批实施的征收行为合法。征收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房屋征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仇素琴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搬迁腾空让房的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搬迁腾空让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称对被征收房屋面积有异议,且补偿金额与其他人相比差距太大,因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此辨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经调解未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仇素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在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后河边37号-2内39.7平方米房屋及附属物品腾空,交付给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计266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2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是姜堰区兴泰镇甸北村16组徐友进之女,现向您反应兴泰镇甸北村16组拆迁事宜,请您务必考虑老百姓的居住问题实地了解一下,谢谢!

约在7月中旬左右兴泰镇甸北村16组村村干部来向村名传达党的19大关于新农村规划,告知要收回土地归还农田,现在的房屋要拆除,但并没有明确给与具体的补偿措施,8月便拿来合同要求签订拆除协议,补偿金额仅为470/平方,由于我父亲的房屋是2010年从别人那里买来的,户口未迁进来,房产证齐全,目前主房为100平方不到,总的补偿金额仅为5万元,其他也没有给予安置过度费用以及统一安排土地新建,宅基地是农民的住所,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补偿关系到农民以后的生存发展,仅5万元的补偿,就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怎么能解决住房问题,现在村干部每天晚上来村名家中要求签字,恐吓不签字后续断电断水,也不考虑老人和小孩的居住问题,还请李书记尽快实地了解实情,具体国家对于农村拆迁补偿在法律上是有补偿标准的,不知现在的补偿标准470/平方从何而来!
请政府给予答复,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借人民网来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谢谢!

目前我镇正在接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土地收储整理工作,主要对农村一户多宅进行规范,对空关房进行自愿回收,房屋拆除后土地用于复垦。经核查,该反映人户口所在地为盐城,2010年用2万元从我镇甸址村村民孙新圣手中购买了二手房,未办理任何手续。并且该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按规定不得买卖,所以该反映人不应享受我镇甸址村宅基地。同时,该反映人部分非法建设占用河道,根据河长制要求,属于整治范围内。前期我镇甸址村村干部已与反映人对接,初步商谈的补偿金额为5万元。下一步,我镇将继续做好反映人的思想工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收储。

反馈单位:兴泰镇人民政府

1、机构可申请账号,自行添加回复(

2、如需网站添加,回复单位可下载

,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传真至025-,回复内容发送至邮箱即可;

3、如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25-咨询。

1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9:43

回复内容: 希望李书记为民做主,谢谢。

2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0:58

回复内容: 当官为民,民拥官

3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1:00

回复内容: 当官为民,民拥官

4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21:04

这种情况在偏僻的乡村是有,必须要实地调查了解民情!

5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09:23

回复内容:请官员务必给予此类问题的重视,以便给予村民基本的生活保障。

6 网友:匿名网友 发表时间: 12:42

首先非常感谢兴泰镇人民政府及时的反馈,就反馈内容补充如下:
1.我们老百姓遵循国家政策。积极配合土地收储整理,目前该房屋有人居住,不属于空关房屋,如需拆除,相关补偿金额国家也有拆除补偿标准规定,请地方政府遵循国家规定!
2.该户确实是2010年用2万元从我镇甸址村村民孙新圣手中购买了二手房,但是手续齐全,持有房产证,(如果按照规定房屋不得买卖,何来房产证)
3.该户户口确实为盐城,没有要求享受该镇甸址村宅基地补偿,只要求享受房屋补偿金,
4.部分非法建设占用河道,按照国家规定该户同意拆除违章,这和主房拆除补偿并无关联。

就以上几点还请相关单位给与回复,谢谢!

制定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编制安置区实施方案,统一规划,提前实施。镇(街道)因地制宜,统计退出规模,编制退出方案。对复垦地块的耕种、安置区建设等由所在镇(街道)跟踪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安置要采取集中居住、货币补偿、进城落户等方式。集中居住区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自愿退出宅基地放弃安置的,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后,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鼓励农民进城购房,保留其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村民委员会在每年6月份前将村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实施复垦,组织耕种后,区政府另设立提前实施奖励资金,每亩奖励5万元(不在村控区的按4万/亩)。村民在每年2月份前自愿退出旧宅基地的,除按正常标准补偿外,另设搬迁过度费,标准为确权的宅基地按100元/平方米,超过确权面积以外及不在村控区的按50元/平方米。村民退出宅基地后,进城区购买商品房享受政府契税补贴、子女入学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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