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公司入股,只是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上说入股.

  “X先生,新年好!我是XX猎头公司的XXX,讲话方便吗?”

  “我们正在为XXXX寻找一位董事长秘书,得知您也是董秘,所以想问问您。。。”

  “抱歉,不感兴趣!”

  “为什么?XXXX可是上市公司!“

  “小姐,我是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长秘书!”

  “哦。。。可是,有什么区别吗?”

  “。。。。。。!!!”

  我当时正在开车经过一个路口,眼前忽然浮现出千万只草泥马滚滚而来!

  好,言归正传。我是在上一个蛇年参加工作的,斗转星移,又到一个蛇年,一晃整整一个轮回了。期间我从一个宣传策划部的实习生干起,历经了投行部、董事局办公室、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这些岗位。在09年拿到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正式出任过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两家拟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

  我承认我比很多人同龄人幸运,但我从一个普通学生考上大学,又在上海-深圳-香港-广州的这么折腾了一圈,可以说付出的艰辛不比哪个同龄人少,而获得的财富也不比哪个董秘多。

  我说说我的董秘生涯大家就明白为什么我说这是个倒霉行当了。

  我的第一任董秘生涯始于深圳的一家高科技企业。之前我在2002年初的时候就结识了另一家深圳传统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给他开启了踏入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念头。到06年时,那家企业已经风生水起了,实际控制人是很欣赏我但也许认为我太年轻,所以开口让我推荐一位董事会秘书过去,我就推荐了一位我的研究生师兄。

  当时我并不在意,因为我认为,比起高科技企业(当年营收12亿),那家传统制造业企业(当年营收4.5亿)的上市之路应该更为漫长,人家既然开口让我推荐而不是直接点名要我,那我何不做个顺水人情?可事实的结果是我大错特错了,那家传统制造业企业2009年底就成功上市了,如果我当时过去会有20万股原始股,现在的复权价应该在每股一百元左右,成了国内行业龙头!而我选择的那家高科技企业,因为卫星牌照的问题到现在还处在报材料阶段,业绩也早被那家传统制造业企业赶超。搞得现在我和我那位师兄谁也不好意思见谁。

  这期间一个很大的教训就是:有些实际控制人太相信地方政府的种种承诺,可忘了核心一点:证监会可不是对某个地方政府或区域股民负责的,他们的政策、指引就是要让企业经得起市场的考验,以后出了事,他们可不愿意当第一责任人。所以呢,“打铁还需自身硬!”管你什么行业,业绩扎实、资质合法永远是第一位的!

  哎,第一任董秘的IPO就很不顺利啊。也许那家传统制造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知道我的能力,又惋惜我的际遇,就适时的把我推荐给了另一位集团大老板。这回是个比单纯IPO难度更大的事:先拆分、后重组然后借壳上市,借的壳还是个产权存在争议的国企(实为集体所有制)!好吧,这回咱就卯足了劲干吧!功夫不负有心人,也是在09年,这家企业借壳成功了!

  正当我沉浸在“功成名就”的小幸福中,老板找我谈话:“XXX,你还年轻,先求利吧,以后再求名……”原来某位在我们借壳的过程中帮我们解决了一个很大的税务问题的公务员辞职了,在我踏入老板办公室的时候,任命他为新任董事会秘书的文件正被拿出老板的办公室。

  书接前文,我的第二任董秘生涯就这么结束了。但在这个任期中由于项目的复杂性确实使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我的体会是借壳上市比直接IPO难,更锻炼人。IPO就是梳理一家公司的法务、财务、业务就完了,可是借壳要梳理的两家甚至多家公司。特别是又牵扯到国有股份的问题,使我几乎整整花掉一年的时间只泡在国资委和证监会这两个部门里。可以说借壳中所做的工作是完全覆盖IPO的,而IPO中的工作涉及不到借壳的某些方面,至少我的经历如此。

  这里我要特别说一下中国证监会。在我的体会中,中国证监会绝对是中国所有政府部门中最专业、最严谨、最按章办事的部门!有人说是人民银行,我不敢苟同。因为证监会是所有政府部门中最没有根基、最没有历史传承、借鉴欧美成熟市场做法最多的部门,没有人行那种几十年沉淀下来的官僚体系和历史惯性的包袱。而且这么多年来,资本市场一直是挑剔者和聪明人的天下,和这样的群体博弈,你只要一丁点不专业、一丁点不严谨、一丁点不按章办事就会被人钻了空子、抓了辫子、拆了台子!所以,我从来都笑对某些中介机构、投资人所谓“路子”的说法,有本事您去走嘛,要真走得通,呃。。。那我也认!呵呵。

  好了说一下第二任董秘这个故事的尾声:很多圈内人对此的评价是—接手的人这些年干的并不比我好,但也没把事办砸。这个评价我很满意,至少说明我也是公务员水平嘛,哈哈。世上的事啊,本来就是换了谁做都差不多。当时老板也算厚道,我还留任集团董事长助理,兼着集团投资部的总监,主持集团另一个IPO项目。但是,年轻嘛,还是伤情了。不久之后就去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做公司秘书。

  香港这家上市公司的经历我不想多谈,因为本质上来讲就是因为自己这些年的不断努力(或者说折腾吧),在资本圈中有了些老哥们、老同志,大家帮我抬轿子让一个国资背景的企业集团相中了我,等于让我去香港市场镀层金。

  我想谈的是香港资本市场给我留下的印象:玩法多、监管严、效率高、极透明。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司秘书制度和国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本来就是借鉴人家的嘛),但因为市场成熟度很高、信息透明度很高所以干起来反倒觉得什么事情都可以按部就班、一板一眼的来做。当时除公司秘书组外,我还分管着机要室、企业传讯部和总部庶务部,为什么可以做到这么大的管理覆盖面呢?不是我能力大,而是香港的公司秘书制度保证了这个职位能有这么多的管理空间和时间。可以说如果单纯的作为公司秘书这个职位来讲,在公司中的地位是比国内的董秘要低一些的,更多的是执行而非决策,但效率更高。当然这也许和我那家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也不是所有港企都尽然。

  说到这,我看前一篇的回复中有很多朋友对董秘的薪酬很感兴趣,很多人都说是高薪,呵呵,其实这要看你和什么样人比了。就我的情况大放送一下吧:以现金薪酬来说,我目前最高的一次年薪拿到的是税前55万元人民币。以股权来说就有点麻烦了,要IPO成功了、上之前就持股、持股价老板给的低、持股数还不少、解禁时股价还可以,那才能说赚到了“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那笔横财!

  可要是上不成呢?(还不包括打算上的,就光数数现在排队的企业吧)要是上之前没持股呢?要是老板抠门高管持股价格定的太高呢?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导致持股不多呢?解禁时股价跌得一塌糊涂呢?哎,这么多“黑天鹅事件”凑在一起,我们赚份辛苦钱难啊!不像律师、会计师,别看每个项目数额不多,但稳赚啊!你上不上他们都要收钱啊!不信你去看看金杜、中仑、天健、立信等国内大律所、大会计所的停车场,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开的几乎都是宝马7系、X5、Q7、奔驰S等等百万元的豪车!券商更不用说了,上不成有咨询费,上成了有承销费。

  至于说VC/PE等战略投资者,那更是唯利是图!所以下面的第三篇将着重说说在我的第三任董秘也是最精彩、最奇葩的一次任职中,和VC/PE斗智斗勇、尔你我诈、轰轰烈烈的悲壮故事,同时会有券商、律师、会计师的精彩登场。感谢大家的持续关注。

  有些人对我上面这句话不甚理解,会问:资本市场的规则都是千锤百炼、最符合商业契约精神的产物,怎么还会对企业有负面影响?

  我会心一笑,做过实业、高管、摔打了12年之后我也才有所感悟:

  现在能在资本市场上走一遭的企业哪个是吃素的?必有其过人之处!但市场规则是给整个市场定的,不是给哪家哪户定的,也就是说很多规则是公约数、是底线。

  可有的企业在某些方面就是高明,放到历史的大潮中去看,它现在的做法就是比市场规则要先进、有创新!这个时候你要保持企业的先进性还是退回一步遵守市场规则?嗯,这是个问题。我智慧不深,只能给个特庸俗的答案:要么你牛B,让整个市场跟着你改规则;否则你就老老实实的退回去遵守市场规则。幸好这一点也得到了我那位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同,所以我第三任董秘其实是负责总体策划、运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

  “说走咱就走,该出手时就出手!”前面我都做了两任了,在资本市场扑腾了十年,这次做起来必然得心应手、提纲挈领、纲举目张、水到渠成……但当梦想照进现实,总使英雄泪沾襟啊!我在做好上市整体方案后一上来就为这个项目配备了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名牌律师、顶尖会计师事务所的大牌会计师、金字招牌券商的老牌保荐代表人。注意,律师、会计师、券商的这个先后排名!这里面有很深的思量和技巧哦,不论是对投资人还是发行人都很有借鉴意义,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好了,亲们,开始第四天的码字了。今天说的可能技术实操性强一点,我就尽量简单说,而且就事论事,以我的个人经历为依据,大家就不要过于挑刺了,哈。

  上回说到我选中介机构的先后顺序是律师、会计师、券商,为什么呢?因为现在很多企业稍具规模后老板都想当然的认为“我的企业这么好,简直就是必然的上市公司!”我不是嘲笑企业主们盲目自大,而是没淌过资本市场这趟混水嘛,不懂也正常。

  可就是因为要从创业时的“自由王国”走到符合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的“规范王国”,也就要求你一定把过往不规范的东西都要规范干净了。很多时候企业到底有哪些不规范的地方是老板自己都搞不清楚的,我的心里又能有什么底呢?就算我自己摸清楚了又怎么样?法务鉴证报告又不是我出就可以算数的,还是要请律师先来做个尽职调查才让大家心里都能有底些,把一些上市的“硬伤”都找出来,先着手解决。

  仔细回顾一下证监会的那些审核条目,历史沿革总是排在第一位的,这里面出了问题,剩下的都不用看了。说实话,历史沿革的问题往往好解决,总比业绩上不来干着急一点办法(做假账除外)都没有要强,可是解决起来往往也最费时间,因为要这个衙门、那个衙门的硬跑、硬办。

  就说一个实际控制人变更吧,创业板是变更工商登记完成24个月后方可报材料,在这期间你有充分的时间去规范账目、调整经营(我把这个叫“以时间换空间”)。别看一个IPO项目成功后付给律师的费用是200万左右的行情(指中小、创业板),但很多工作是在股改前做的,这个阶段付30-50万也就够了,很多的企业光这个阶段就折腾个3-5年,和请个常年法律顾问也没啥区别,即专业又顶用,何乐而不为?

  几乎同时,会计师就可以引入了。我曾经说过:理论上来讲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上市,哪怕你只是一个小商店、小报亭、小水果摊,只要业绩达到不就行了嘛,剩下的好说!(我这句话忽悠了多少准备创业的理工科大学生啊,嘿嘿嘿嘿)一般理解会计师的职责应该是通过审计将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量化、数字化后向投资者、管理者呈现。

  说白了就是市场要通过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来确认企业的业绩,而企业的业绩必须得到会计师的背书。可现实中呢?我想企业给税务局缴税的帐是一个利润水平,给银行办贷款的帐是另一个利润水平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吧?可咱国家还是高明啊!什么叫“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

  你原始资本积累的那些“原罪”用一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可以不追究了,但你现在还想来资本市场圈钱,那我就不得不提醒你还有下一句“带动其他的人达到共同富裕”!也就是说咱国家就是要通过证监会的这套制度设计让你想上市的企业把以前少缴、没缴的都给我补足喽。说白了就是: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这下可就麻烦了,以前的帐怎么清?少缴的税怎么补?虚增的存货怎么销?大股东占款怎么还?这以后的日子怎么过!!!

  要解决、理顺这些问题,就靠企业内部那些忠实本分的老会计是肯定不行滴,市场也是肯定不认滴。好好请个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按上市标准审一遍,你才能知道你的企业是有多烂!

  接下来的几年里你要接受会计师的指点好好把自己的账目处理好,所以会计师越早介入越好。说到这里我想大家明白了“四大”为什么在IPO市场只有百分之几那么一点点的可怜份额了吧?“四大”后台(不是指权力、门路哦,是说业务后台)实力强,内审严格,所以你慕名让他们来审,他们就是来给你“干审”,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

  想请他们手松一点,报表粉饰一下下?“抱歉,我们内审通不过。”想请教以后怎么调整?“抱歉,这属于我们另外的收费服务项目。”那能便宜不?“抱歉,我们是四大!”国内所就不一样了,来了把你的帐里里外外看一看,库房盘一盘,询证发一发,然后客客气气的出个什么《指导意见书》,你自己按指点该注意的注意、该调整的调整,然后再审再出个《审查报告》,你自己把还没做好的给做好,最后大家都满意了,出个《审计报告》,皆大欢喜。

  再下来,券商就可以闪亮登场啦!!!券商者承销人也,你要通过他卖股票,投资者要通过他买股票,你说重要不重要?这么重要就不能随便选。我选券商看三点:

  券商的整体水平、实力、市场名声如何,这个没什么好讲的。

  保荐代表人的水平和对你看不看好、是否合得来。保代混口饭吃也不容易,为了妻儿老小当然是有项目就接,可接了后是把你力捧上市,还是当储备项目养起来,其中的差别还是很大的。有的保代就是对某个项目提不起兴趣,或疏于研究,你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一位好的保代应该是特别热衷于你的产业,人脉广、水平高,能在经营、管理上起到高参的作用,以后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发、发债什么的都用得上。我和有些保代就是一辈子的朋友,和有些则互相视为草芥。

  保代在券商中的地位。券商内部通道有限,保代地位高,他手里的项目就往前排;保代地位低,他手里的项目就往后站。

  这一点啊,你不在资本市场中有点道行还真不容易看透。你选好了律师做了初步的法律尽职调查,知道了有没有“硬伤”;引入了会计师,账目逐步清查一遍,知道以后如何调整、规范。现在把这么个干净、有序的项目往哪个好的券商、好的保代面前一放,他都会动心啊!他肯定会兴高采烈的、卯足了劲的给你研究一下商业模式、业务构成、上市节奏,认认真真的出一份《研究报告》。

  事到此时,你就是不上市了也值呀!一个干净、规范、发展有序的企业即将呈现在实际控制人的面前,作为董秘我想是可以大吼一声“我要加薪!”的时候了。

  等等,大家先别急!你们以为我就是这么肤浅的只想要老板那可怜的几千元加薪吗?错!老板那是什么人?是你的伯乐,是你的贵人,恩同再造,那可是一家人啊!你怎么忍心再从他的口袋里掏钱呢?咱折腾了这么一大圈的目标是什么?

  从股市圈钱?哎,又俗了,错的二次方!!上市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是借助各位投资者的闲置资源更多的促进企业发展,同时把企业发展的成果回馈给所有投资者,从而完成优化资源配置的社会使命和公众共同富裕的崇高目标!

  咱的目标其实是那些VC/PE!各位亲,大家想想,面对这样一家历史清晰、架构合理、账目合规、业务高速发展的拟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律师都已进场,那些VC/PE都是啥眼神?都是啥眼神啊!那绝对是女流氓看到顶级男模感觉“帅到都合不拢腿”的眼神啊!

  我说的这些都是我亲身的经历感悟,是个案,不一定就是市场的普遍现象。也许对您有用,也许对您没用,大家图个乐就好了,圈内人眼尖希望给我留个面子;圈外人捧场希望也别找茬挑刺,否则故事不得不断了,大家也就都没乐子了。最后,开始讲大家期待已久的我和VC/PE们博弈的故事吧:

  大家其实心里都明白,现今中国的VC/PE和欧美成熟市场的是不太一样的。简单点说,就是人家的VC更多是冲着IPO去的,PE更多是冲着并购去的。可中国呢?VC/PE都搅和在一起,IPO是绝对的退出渠道,并购少之又少。

  有点钱的(往往是大企业主)或有点道行的(往往是投行出身),反正注册个投资公司、成立个合伙制企业(基金),募集点钱就号称是个VC/PE了。我这么说,各位VC/PE大大们千万不要以为我是有意贬低,而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性造成了现在这种鱼龙混杂的局面,这是发展的必然阶段,没什么好回避的。

  我有一个老哥,在新疆库尔勒三代务农,后来自家养牛的地变成了城市扩大后的住宅用地,盖了几栋商品房,做了四线城市的小开发商。结果让我在浦东机场遇到好几次,问之,答曰:我现在每个月都来上一个PE私募股权基金的课,以后我也要转型做股权投资啦!哎,你看看这世道变的啊!不过这样的所谓“PE”到还算憨厚。

  深圳董秘圈可有那么几位董秘,天天想着怎么套各自大老板的钱出来一起做个VC/PE。X鼎出身的一位奇葩,在广东看一项目,上来就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说:我们在XX(浙江某县城)给你们高管和研发人员提供二十套住房,够不够?那五十套呢?五十套够不够?!

  作为该企业的上市顾问,我当时真想抓起电话叫保安把这厮拖出去乱棍杖毙!尼玛呀,这种满嘴喷粪的GP,他的LP给他供的难道不是钱,而是大粪吗?这样一些VC/PE,你还期望他们能对企业有什么专业化、高水平的投后管理、战略支持?除了钱,你什么都得不到(这些钱还是有相当代价的),而他们自己的口头禅就是“钱不是主要的”!好矛盾啊!所以我也奉劝一些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不要看到哪家企业有什么VC/PE参与期中就觉得它多么有投资价值,很多东西可能只是你的幻想。

  当然,市场上也有专业人士出身做PE做得非常成功的,这里就“不点名了。这些专业人士做项目那叫一个细、投项目那叫一个准、投后服务那叫一个到位!

  好了,说了这么多我对VC/PE的感觉,就正式说说我自己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故事。我们当初想尽早引入PE,确实是想缓解资金紧张的状况,同时希望有一笔大资金能帮助我们实现业绩大爆发的计划和通过PE专业的投后服务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

  我尽早的选定律师、会计师、券商进场,就是要布局造势,布一个开端良好的局、造一个规范经营的势。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大批VC/PE闻风而动、纷至沓来。有专业的,也有不专业的,有政府主导的,也有民间资本的,有海外巨头,也有市场名门,一时间真是“胖大的威猛、瘦小的精神”!我自己也是应接不暇、疲于奔命,曾经创造过一天接待5批PE的记录,我一开讲又是激情澎湃、口若悬河的那种,讲得我是如歌如狂,听得他们是如痴如醉。

  感觉真是比当年IPO路演的时候都累,那时一场路演对N多家机构投资人,现在可都是一对一的单练。累,但快乐!因为在这段时间里,通过我的“演绎”,把项目说的天花乱坠但又没脱离企业的基本面。董事长出来压压阵脚,剩下的事什么都不用管了,所以他笑了。

  财务总监被我说得没机会冒泡,只能黑着脸干坐着提供报表,所以他哭了。亲们,你们说,我一个董秘,投资者关系做到这份上,夫复何求?我对PE来访就本着三点:吃好、喝好、尽调好!我给整个董秘办的要求就是:说好、陪好、配合好!

  光说不练也不是真本事,迅速确定了几家不错的PE作为意向合作伙伴后,就正式进入PE进场对项目尽职调查的环节,这时我布的先选律师、会计师、券商进场的这个“阵”的巨大威力就显现出来了:

  你PE要法务尽调?不用了吧,国内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名牌律师出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认真读去(当然有些内容是有删减的,但无篡改)。什么什么?你PE外聘的小律师不认?“X大律师啊,快给你的老同学打电话,他的学生XXX现在居然不认你这个师伯出的报告!年轻人要好好教育啊……”然后过两天那个小律师就真一脸绿了。

  你PE要财务尽调?也不用了吧,顶尖会计师事务所的大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仔细看去。什么什么?你PE的CPA还说有问题?哦,行啊,“X老师啊,你这个拿了ACCA的老牌CPA过来给年轻CPA指点一下嘛,人家有小问题搞不懂呢!”CPA就完败了。

  你PE多轮访谈后对商业模式还有质疑?金字招牌券商的《研究报告》看了没有?什么什么?还是有异议?老牌保代何在?上!灭了对方的小投资经理!现在是你展现二十年资本圈功底的时候到啦!

  我只说我自己遇到的事,这些事是在特定条件下、在专属背景下发生的,比如说有几个朋友纠结于“你这个拿了ACCA的老牌CPA过来给年轻CPA指点一下嘛”这句话,说到底是ACCA强还是CPA强争论的不亦乐乎,可其实他们都背离了基本面,都忘了这句话是描述发生在我们这个项目上的情况,而我们这个项目因为有海外资产,所以有些事必须得是ACCA才能完成。

  好了,我这样一说,是ACCA强还是CPA强的争论在我的这事例中瞬间变得没意义了吧?所以先别急着争论,资本圈的水太深了,有句话叫“活得久了真是什么样的事都能见到,但也见不全”,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这个人天生神经弱,容易笑、容易哭,生活中平凡事件我都是以笑眼看待、喜欢以搞笑的方式表达。哎,谁的人生不是煎熬?何必那么较真,听故事就好了。

  书归正传,看起来我的方法应付PE的尽调是游刃有余的,可实际上每个PE都有其基于各种原因的独立判断,哪怕这些判断的逻辑是稀奇古怪、啼笑皆非的。我和我的团队所能做的只是引导他们做出更有利于我们的判断而已。

  所以我的那些“谋局布势”充其量只是让企业占到了“地利”。更关键的还有“天时”和“人和”。和投资者打交道什么是“天时”?市场的客观环境和即时动态就是”天时“。

  09年恢复IPO时,资金汹涌澎湃、一发不可收拾,那阵子哪家IPO项目的发行市盈率不是高得让人瞠目?超发之多让人结舌?很多中介机构都趁此在与发行人的协议里写上了如果超发奖励多少多少,但其实圈内人都心知肚明:中介机构的水平还是那样,超发不是你有能耐,而是市场资金量实在太大了!

  等到市场资金水位回落后看看2012的IPO市场,发行市盈率几何?超发几何?但很多企业主不是资本市场的场内选手啊,所以他们的意识、感觉总是落后半拍的。他们还是停留在发行市盈率普遍在40陪的美好时光里,所以一开口就问PE要20倍的估值。

  在这一点上,我和PE们是一样的:春江水暖鸭先知!目前市场上IPO的发行市盈率也就在20倍,你让PE怎么给你20倍的估值?什么什么?现在发行市盈率低,等三年后项目上市时就发行市盈率就上去了?哎,这都是什么一厢情愿的屁话呀!那三年后要是发行市盈率更低呢?PE不是赔死?

  有的时候,给学理工科出身的老板解释市场即期定价机制简直和画一条零风险基准利率曲线一样困难!我劝实际控制人要现实一点,现在这个市场环境下是不可强求20倍估值滴,他却给我扣上一顶“胳膊肘往外拐”的帽子!

  说到这,我插一段关于中国PE的看法。我是太了解中国PE的生存方式和现状了,敢像第五篇里提到的那样“玩”他们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我在这里也不得不站出来替他们说句公道话:PE也难啊!列位看官,你们有福了,见证一个资本圈的历史性时刻吧。

  有一条以前没人公开提,我今天首次公开提出来:

  PE机构(GP)的盈利游戏其实不光是和市场的博弈、和项目的博弈,更是和投资人(LP)的博弈!每只PE基金就赚那么多钱,刚成立没名气的时候需要立招牌,所以赚了钱给LP多分一点;等立住了招牌,那咱GP就多留一点。肯定有人跳出来强烈质疑我这一观点说“不是有利润分成的法律协议嘛!”呵呵,你真以为这么简单?只能说明水太深,你还没摸清。

  所以PE机构在这种三重博弈下只能谨谨慎慎投项目、战战兢兢等上市,只能以当下的市场行情为说辞,死命往下压估值。即便这样看看现在IPO市场哀鸿遍野的样子,看看存量项目、看看市场资金,我认为前两年仅靠IPO的“中国式”PE能笑到最后简直就是小概率事件!

  这也是我婉拒了多家PE邀请担任合伙人的根本原因。2012年已经募、投、退困难了,13年、14年、15年很多基金到期后一幕接一幕的好戏必将上演。出路在哪?市场资金面宽松?嗯,松得了一时,松得了一世?再说,太松了你就不爽了!我坚定的认为:PE的出路在并购市场!好了,打住,这是另一个话题了,不深入展开了。

  说了“天时”,接下来说“人和”。什么叫“人和”?就是项目企业和PE机构间整体的相互感觉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和PE大佬间的相互感觉。这个很好理解,简单说就叫“缘分”。缘乃天定,份属人为!

  有的企业不错,但投资团队就是对企业不懂、不感兴趣,这时你说破嘴也没用,不如转身去找下一家投资机构;有的企业不咋地,但投资团队就是看好这个行业,就是想投资后帮企业做好,也是常有的。

  关键是看董秘怎么做好管理层和投资人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你以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就没事了?也不是!有次安排了我老板与沈南鹏先生餐叙。我老板理工科出身又市场感觉超好,讲起技术、营销头头是道,听得老沈兴高采烈。

  可当讨论到财务问题时,我老板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不由得沈先生嘴角一咧轻蔑的一笑。事后我那具有少女般细腻心思的老板问我:“他咧嘴了,还轻蔑的一笑!为什么?”为什么?!!!我心里想:我TM不抽你丫的都是好的!没了(moliao),我还背上一个“荐人不淑”的罪名。结果可想而知,没结果呗。

  好了,天时、地利、人和大概的情况就是这样。先说我第三任董秘期间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结果:用了8个月,在规划时间内成功的为公司引入了X亿的资金,虽然公司估值没有达到实际控人那异想天开的预期,但也高于同期市场水平和我的预期(可以透露一下,PE15倍,你们自己想吧),在上海某顶级酒店高调召开了庆祝大会。

  但对此结果,我—并—不—满—意!甚至可以说痛心疾首!有的时候我真想问问苍天:虽说每个人都会遇到猪一样的队友,但为什么我的队友这么猪!!!?在经过三个多月的PE初轮接洽(刷了一批)和两个多月的PE尽调(剩下3家)后,终于有一家规模中等,行事低调,但各方面很符合我们资金+业务支持+管理咨询需求的PE与我们达成了合作意向。

  说实话,平心而论这家PE能经得住我那样的“玩”也真是不容易,他们细致入微、严谨科学的评估过程也确实让人佩服。可就在我亲自开车载着老板去签协议的路上,老板突然以一种戏谑的口气问我一句:“你们这个行当一般这种情况下要是最终投成了要多少奖励?”看我半天没出声,他又补了一句:“没事没事,说说嘛、说说嘛!”我半天没出声,是因为我当时心就凉了,强忍着不让泪水往下淌!(写到这里,我再一次想哭。)

  我是哪种“行当”?什么叫“要多少奖励”?没错,我们做资本运作的,不像研发、生产、销售人员那样跟企业跟的久,往往是企业在做到一定规模后要上市了才招我们进来,看似我们轻而易举的就分享了企业先期发展的成果。可是老板们,你们想过没有,研发、生产、销售人员只要一有机会,分分钟就可以跳出去另立门户,就可以成为你们亲手养大的狼!去盗用你们的成果、去仿冒你们的产品、去侵蚀你们的市场,很多貌似忠厚、看似勤恳的研发、生产、销售人员往往和你们是恩—仇关系!(只是就事论事,望大多数善良的相关人员海涵、表多想。)

  而我们呢?我们其实和财务、行政、人力人员是一样一样的,我们貌似哪个企业都需要,到哪里都能做,可我们做事需要一个平台,而且得是一个很大的平台。只要你们愿意给我们一个安稳、温暖的平台,我们是哪里都不会去的!更不可能自立门户,因为我们连摆个水果摊都不行啊!正所谓“身负屠龙艺,焉能宰犬羊!”哼,我们这个“行当”?我们是董事会秘书!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中唯一做出执业资质要求的“行当”!就凭这一点,你敢用称呼下九流一般口气称呼之为“行当”就是瞎了你的钛合金狗眼!

  我除做过三任董秘外,还做过几家上市公司的顾问,真的想把这些项目的经历从股改前、到股改后、从报材料前到上市后方面面都写一遍,而且桩桩件件都交待的清楚,这样就可以给大家展示事件全貌(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歧义),分享给大家更多的经验,可以和大家探讨更多的问题。

  我希望不管你是发行人还是监管机构,或者是中介机构、投资机构,反正资本市场各种各样的参与者都可以在我的吐槽中看到你们自己的影子,也从另一个角度审视自己,只要能帮到大家,哪怕一点点我就很高兴了。可惜,呵呵,正如开篇就言明了的,很多事“大家都懂的:不好说的太细。”否则我以后还怎么混呀!再说我现在正找新项目呢(总是要吃饭滴,哈哈哈),也没有太多的时间整天泡在电脑前思考人生,所以就真的没工夫写的太细,太细了会出事的,出大事(怕怕)。

  我的本意不是要去指责谁、数落谁,只是站在我自己的立场说些自己的经历而已,既然是“吐槽”嘛,就要允许直抒胸臆、嬉笑怒骂!哈哈。我的吐槽原则是以实践背后的感悟、经验为主,具体的人、事都是次要的。所以只有赞扬的对象才点出其名,持其他立场的则一概避其名讳,以免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因为也许在别人看来,我说不定才是彻头彻尾的大混蛋呢!呵呵。

  书接上文,老板开口问了那种话其实就充分说明心里还没有把你当自己人、当真正事业上的伙伴。大家可以回忆一下我在第四篇中是怎么说的“老板那是什么人?是你的伯乐,是你的贵人,恩同再造,那可是一家人啊!你怎么忍心再从他的口袋里掏钱呢?”可是现在老板却把你看成了一个为了那点项目奖励的过客!

  说实话,这点奖励即便是我追求的但要你给吗?PE圈的明规则就是PE机构投资成功后给项目介绍人1%左右的介绍费。这个项目一直是我在主导PE的引入、接待、尽调、谈判,如真投成了,不管最后花了哪家PE机构,我如果要,这笔介绍费人家最后都会算给我的。

  可现在只是先签个协议,还要等过人家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通过,你个项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却跑来先和我算“奖励”!这要是以后真上了市,是不是你看我拿到了该拿的,就可以一脚把我踢开?悲愤中,我真的感觉自己就是老板养的一只宠物啊!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你太敏感了吧?也许老板就是那么一说而已。不、不、不,事实的后续发展恰恰证明了我的敏锐判断!

  说到这里我得补充说明一下为什么说了半天我们企业看起来都是我这个小小的董秘一个人在折腾。因为我们在海外也资产,所以找一个对两边市场会计准则都熟的合格财务总监就特别困难,以前也没想着上市,就用两边的财务经理对付着,在香港请安永做财务顾问,反正大的帐对上就行。

  而我是相对“三资齐全”的:董事会秘书资格、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ACCA考试已过第一阶段(这也是我第二任董秘生涯老板许诺我“先求利”的一部分福利,可是这两年陷于琐事中,我感觉我这辈子也考不到了)。所以这家企业由我负责资本运作启动上市计划后,实际上我就代理了很大一部分财务总监的工作。中间来过一个海外归来的财务总监,但那是个奇葩中的极品,搞了个鸡飞狗跳,后面我还会谈到。

  接下来的事就很狗血了,大家一定要当段子听,以后有人找上门来我可不承认是真人真事,因为所有数据都是我编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没有指向任何真实的人物和事件,更算不上泄露公司信息,权当娱乐,不要较真!正当我紧张准备A机构投委会的补充材料时,实际控制人忽然来电话说停止与A机构的接触,马上接受一个在第一轮就被我们淘汰了的B机构的投资!!!

  也不知怎么搞的,我们老板就把A机构的《投资邀约》原件给B机构的老板看了!MYGOD!看到这里,我想所有PE圈的大大们都想抄起家伙砍人了吧?没有保密意识就算了,可连商誉的底线都不要了!但更奇葩的是B机构,见过PE间抢项目的,但没见过抢的这么那个的!

  在《投资邀约》中A机构给我们的估值是15倍,但这是投前啊,B机构的老板当下就说他给16倍,可他欺负我们财务总监不谙投资术语,事后一口咬定这个16倍是投后估值!!!

  为方便圈外朋友理解我举个例子:

  假设企业年净利润1千万,投前估值给15倍,企业价值为1.5亿,机构再投资2千万后,企业价值就为1.7亿了,那么这时投后估值就是17倍。所以B机构16倍的投后估值其实反倒没有A机构15倍的投前估值高!

  B机构还马上打过来五百万作为定金,说剩下的投资款一个月内到位。这一切都是老板和财务总监绕过我做的,这极品还高喊“B的倍数高!B的倍数高!”倍你妹呀!高你妹!行吧,既然你们这么爱折腾,那我不管了,就由你们折腾去吧!结果人家B机构老板承诺的“投资款一个月内到位”变成了尽调完成、投委会通过、正式投资协议签署后的“一个月内”!

  在这期间由于我没管,我们财务总监把会计师的《财务管理意见书》(其实就是调账指南)和律师的《法律风险提示书》(其实就是补漏指南)统统一字未改的发给了B机构尽调人员!我事先在PE机构进来前做的种种清理、规范算是白费了。

  编制的财务预测更是不堪入目:费用几乎没有增长、利润却直线上升、业绩增长之大简直找不到任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支撑!把会计师直接气的退场了!我说你这么乱搞就不怕市场质疑你业绩不连贯?他还发飙:“外人有什么资格看我们的文件!这只是给投资人看的,是我们企业的内部信息!要在欧洲,我有权起诉他们!”

  我擦!《审计报告》要在财政部后台备案的,证监会要看你还敢起诉证监会不成?!大家真的不要以为我在很夸张的说段子,这本身就是段子!我到现在都没搞清楚当初老板是怎么找到这么一个奇葩中的极品的,可能,物以类聚吧。后来我从HR部门偷看了这货的简历,本科专业上赫然写着“农机制造”!

  受到某些方面来的压力了,但我自认为一直以来分寸掌握的还可以,而且别忘了压力越大反弹力越大。所以书接上文前再次提示一下大家一定要当段子听,以后有人找上门来我可不承认是真人真事,因为所有数据都是我编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没有指向任何真实的人物和事件,更算不上泄露公司信息,权当娱乐,不要较真!

  好了,开讲。B机构磕磕绊绊的进行了一个月的尽职调查后戏剧性的结果出现了:B机构的老板主动找到我们老板:“还是把你们的财务总监换了吧,由你们董秘暂代财务总监,要不然我们没法投!”在B机构开投委会的前夜,他们老板飞到西安秘密约见我(当时我躲到西安生闷气去了),就问我三个问题:

  1、你们的资产质量到底怎样?

  2、你们的账目到底实不实?

  3、你个人对这家企业上市到底看不看好?

  给我开的价码是:照实说,即便投不成或以后这个项目有问题了,他们的合伙人或所投企业的高管职位任我挑。

  理论上,他们投了,就成了我们企业的股东,也是就我的老板,所以我所说的一定要对他们负责,这也是作为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操守。但当时他们毕竟还没投,各为其主,我只能对当下的大老板、唯一的股东负责,所以我想也没想就坚定地回复:质量优良,账目确实,上市前景看好!并在我所掌握的信息范围内阐述了得出这样结论的理由。

  B机构的老板满意的走了,我也回去继续主持相关工作,这之后整个高管层传递出来的信息是:“X总有手段啊,不管哪儿来的投资人最后都成他那边的了!”我想说点什么,但是没有一点心情了,就什么也没说。接下来的3个月中,在我和老板的不断催促下B机构的投资款像挤牙膏一般陆陆续续到帐了,注意,你没有看错:是3个月中陆陆续续到的账!今天600万,后天1000万,最搞笑的是还有一笔50万的!

  这个B机构就是一帮“金融掮客”呀!找好了项目再四处筹钱!相较于当初A机构X亿一次性投资到位,股份比例视年终业绩一次调整完成;B机构最终是X亿在拖延的4个月间(含最开始尽调那个月)陆续到位的,而且还只算做借款!一年后视业绩再决定是否转为投资和相应调整!如果B机构最终不投资,我们企业还要承担每月1%的资金成本!这些都是B机构和我们那极品财务总监谈成的,我知道后是坚决不予承认!但人家口口声声说“这是你们财务总监签字认可的,看!还有章!”甚至以尽调过程中取得的资料相威胁,逼得我们老板最后也认了!别看我对老板埋怨的凶,但那是一家人之间的拌嘴,内心深处我真的觉得他很可怜,我心疼他了,如果可以,我特别想拥抱他一下,摸着他的头说:“你受委屈了……”被人玩弄于鼓掌之间啊!

  说的此,正好借此事说一下:昨天有位朋友批评我第五篇写PE尽调那段是根本不懂尽调,且不尊重律师会计师。其实我是极其尊重律师会计师才会安排他们先于券商入场,并在规范经营的过程中处处以他们的专业意见为依据,使他们的工作成果充分体现价值!以至公司中都有人笑传“X总就是律师会计师的传声筒啊,离了他们,他就不会干活了吧?”

  尽职调查不管是自己企业或是PE机构哪方面做的,都是通过梳理历史沿革、财务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访谈研究等等一些列手段来还原公司经营的实质面貌和真实水平,为公司把好脉、开好方,为下一步投资者(别忘了原股东也属于投资者哦)决策提供详实准确的判断依据,所以说在PE尽调中忽悠PE是没有好处的,切不可乱来(乱来者的下场就如同那位极品财务总监)。我在第五篇中谈到的手段充其量是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不再提及而已,免得PE机构借此说事、压价,这是保护对老股东利益。

  而用自己强大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去回应PE机构的律师会计师团队,其实是担心双方的律师会计中有“二把刀”看不准问题,专业PK专业嘛,理是越辩越明,真要还有问题就无所遁形了,这更是保护未来股东的利益!可是某些人呢?用在尽调中律师会计师掌握的资料去威胁大股东、投资人!而不是依照律师会计师的意见去解决问题,以体现律师会计师的专业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在此我也想反问一句:“这样运用律师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就是尊重他们吗?”哎,我就说为了打羽毛球第五篇PE尽调部分写得太仓促,里面的深意完全没有表达充分啊……

  这下大家看明白了吧?为什么我说B机构太那个?利用财务总监的愚蠢使劲压价,用完就一脚踢开,等真正要干实事的时候就又找我上了,用脚趾头都会想明白,等以后把我利用完了也会是一脚踢开!中间还有很多很狗血的事我都不想说了,因为人家也要养家糊口呀,我以后也还要在圈子里混,各有各的活法,各走各路,大家都各留几分面子算了。

  就这样又过了半年,我们老板开始抱怨:他们(指B机构)老板整天到处说自己是有钱人,可我看他们也没什么实力,很多承诺都没做到!

  是呀,你还能指望一群“金融掮客”能给你带来什么呢?当初承诺的业务支持、管理支持、战略合作等等我们除了钱之外更急需的东西统统没有兑现!本来那笔钱要是早到4个月是可以赶上我们年度经营计划的资金需求的,可就因为拖延了4个月之久,研发、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没赶上市场变化的节奏,加上欧债危机,使我们的全年业绩未如预期!这时B机构的老板急了,拍着桌子对我吼:“X总!现在资产、账目、业绩都和你原来说的不一样!我们被你忽悠了!”

  哼哼,我报以冷笑,我忽悠了你们?当初是谁忽悠谁啊?你们堂堂的B机构也能被我忽悠?是不是你们期望我们业绩不达标正好借机大幅下压估值再转手获利都尚未可知呢!哎,这真是个拼道行的圈子啊……

  这个项目我尽了心,但也碎了心,无力又无趣了。我曾经那么执着的凭着一份真诚努力的维护着它在通向上市的正确轨道上前进,哪怕慢一点,只要你还在轨道上没有偏离,我都不会多说一句,但我还是能力有限、智慧浅薄啊,有很多的无奈和遗憾。我知道该是放手的时候了。

  记得某次一上市公司大股东请客吃饭,同席的有一位法律界的发审委委员、和一帮投行朋友,几个小时的交流下来大家都有点醉意了,有位保代说:“老X,你是我见过的董秘里最有能力的之一!”那位发审委委员说:“不,没有之一!就是能力最强的!”我知道那都是酒后的玩笑话,但我的眼眶还是红了,因为我三起三落,终无正果的董秘生涯真的就是个大笑话啊,笑得我都流泪了!年前,和一预审员哥们吃炸酱面,我千叮咛万嘱咐,如果这个项目有报材料的那一天,还请多多帮忙!他不解:“都这样了,你还为了什么?”我说:“我想让大家知道,我做过的项目,其实不烂……”

  我给老板最后的一条信息是:我走了,以后有缘再见。祝贵司早日上市,一帆风顺、马到成功!至于收没收到,就只有老板和老天知道了。

资鲸网站转载文章仅为传播信息,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做商业用途,其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凡出现在本网站的信息,仅供参考,本网站将尽力确保转载信息的完整性,如原作者对本网站转载文章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本网站,本网站将积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签宝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是由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e签宝用户提供的e签宝平台(以下简称本系统)及(或)附随的中介服务。 本协议由您和本公司签订。

(一)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e签宝用户以接受本服务,或您以其他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本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二)您同意,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三)您保证,在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并注册成为e签宝用户时,您已经年满16周岁,或者您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合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排斥。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终止注册或停止使用本服务。

(一)e签宝账户:是本公司向您提供的唯一编号。您可自行为该e签宝账户设置密码,并用以查询或使用e签宝签名服务。您需使用本人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或者本公司允许的其它方式,例如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识别生物特征的方式,作为登录手段登录该e签宝账户。

(二)本网站: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指及/或相关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

(三)第三方CA:指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数字证书签发机构。

(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称为数字证书):指由第三方CA签发的,含有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证书持有人名称、证书序列号、证书有效期、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的身份证明数据。

(五)数字签名:具有手写签名功能,如身份证明的一组电子数据。这些附加在数据单元上的一些数据,或是对数据单元所作的密码变换,允许数据单元的接收者用以确认数据单元的来源和完整性,并保护数据,防止被人(例如接收者)伪造。

(六)电子印章:基于数字签名技术实现的传统物理印章的电子化图像数据,具有数字化存储、拥有唯一标识、基于数字签名技术保护以及授权后方可使用等基本特征。

(七)电子笔迹:基于数字签名技术实现的传统手写签字的电子化图像数据,具有数字化存储、拥有唯一标识、基于数字签名技术保护以及授权后方可使用等基本特征。

(八)电子签名(签章):基于电子笔迹或电子印章信息,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实现对电子文件(如:Word、 Excel、 网页、PDF等)的安全保护和印章信息的可视化图形展现,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的真实性、签章行为的不可抵赖性,以及被签章文件的完整性。

(一)e签宝服务(以下简称为本服务): 指本条(二)所列的查询、电子签名(签章)、文档保存、第三方举证等服务, 及您实际使用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接受您的委托为您不时提供的服务以及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e签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1、查询服务:用户登录认证通过后,本系统提供的用户信息、电子笔迹、电子印章、签名记录、电子文件查询服务。

2、电子签名(签章)服务:在本系统中提供的符合“二、(八)”条所定义的服务。

3、文档保存服务:用户可以将其电子文件以加密形式保存在本系统。

4、第三方举证服务:当用户所涉及电子签名(签章)产生法律纠纷时,本公司将配合用户向司法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存放的电子文件,说明电子文件的可靠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相关产品另有规则外,您须在本网站注册并取得本公司提供给您的e签宝账户,并且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完成激活后方可使用本服务。您同意:

1、按照e签宝要求准确提供并在取得该账户后及时更新您正确、最新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资料错误、不实、过时或不完 整的,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e签宝服务。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支出。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公司需要您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如您不能及时配合提供,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e签宝服务。

2、您应当准确提供并及时更新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以便本公司与您进行及时、有效联系。您应完全独自承担因通过这些联系方式无 法与您取得联系而导致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增加任何费用等不利后果。您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保持您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更需要更新的,您应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操作。

3、您应及时更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作为e签宝账户登录名的邮箱或手机号码、与e签宝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 等),否则e签宝有权将e签宝登录名、e签宝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码开放给其他用户注册或使用。因您未及时更新资料导致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您自行承担,该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本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账户及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被别人盗用。

4、若您为企业用户,贵企业合并、解散、注销、宣告破产或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您应于上述情况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e签宝,并终止使用您以该企业用户注册的e签宝账户以及相应的数字证书,否则,e签宝有权随时注销您的e签宝账户及撤销您的数字证书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您未尽该通知义务给e签宝造成损失的,由您负责全部赔偿。

5、若您为个人用户, 您确认,本公司有权要求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要文件, 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彩色扫描件, 您应积极配合, 否则本公司有权限制或停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e签宝服务。

您将对使用该账户及密码、校验码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您同意:

1、本公司通过您的e签宝登录名和密码识别您的指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e签宝登录名和密码及身份信息,对于因密码泄露、身份信息泄露所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您的e签宝登录名及登录密码、签名密码以及身份信息,亦不使用其他任何人的e签宝登录名及登录密码、签名密码。本公司亦可能通过本服务应用您使用的其他产品或设备识别您的指示,您应当妥善保管处于您或应当处于您掌控下的这些产品或设备,对于这些产品或设备遗失所致的任何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基于计算机端、手机端以及使用其他电子设备的用户使用习惯,我们可能在您使用具体产品时设置不同的账户登录模式及采取不同的措施识别您的身份。

3、您同意,(a)如您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您的e签宝登录名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或发生与e签宝账户关联的手机或其他设备遗失或其他可能危及到e签宝账户安全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暂停相关服务;(b)确保您在持续登录本系统时段结束时,以正确步骤离开网站。本公司不能也不会对因您未能遵守本款约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损毁及其他不利后果负责。您理解本公司对您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本公司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您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您确认,您应自行对您的e签宝账户负责,只有您本人方可使用该账户。该账户不可转让、不可赠与、不可继承,但账户内的相关资产可被依法继承。在您决定不再使用该账户时,您应将该账户内的可用数据导出或删除,并按本公司规定流程向本公司申请注销该账户。

5、您使用本服务时同意并认可,可能由于银行本身系统问题、银行相关作业网络连线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服务无法提供,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您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本公司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或者限制本服务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者变化时,只要您仍然使用本服务,表示您仍然同意本协议或者变更后的协议。

7、本公司有权了解您使用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交易背景及目的,您应如实提供本公司所需的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的,本公 司有权暂时或永久限制您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8、您同意,本公司有权国家法律或和行政法规所赋予权力的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您的个人信息等进行核实。

在需要终止使用本服务时,您可以申请注销您的e签宝账户,您同意:

1、您所申请注销的e签宝账户应当是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注册并由本公司提供给您本人的账户。您应当依照本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e签宝账户注销。

2、e签宝账户注销将导致本公司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本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依本协议其他条款另行约定不得终止的或依其性质不能终止的除外),同时还可能导致所有在本系统中产生的电子笔迹、电子印章、电子文件和签名记录丢失。

3、您可以通过自助或者人工的方式申请注销e签宝账户,但如果您使用了本公司提供的安全产品,应当在该安全产品环境下申请注销。

4、您申请注销的e签宝账户应当处于正常状态,即您的e签宝账户的账户信息和用户信息是最新、完整、正确的,且该账户可以使用所有e签宝服务功能的状态。账户信息或用户信息过时、 缺失、不正确的账户或被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的账户不能被申请注销。如您申请注销的账户有关联账户或子账户的,在该关联账户或子账户被注销前,该账户不得被注销。

5、您申请注销的e签宝账户应当不存在任何由于该账户被注销而导致的未了结的合同关系与其他基于该账户的存在而产生或维持的权利义务,及本公司认为注销该账户会由此产生未了结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6、如果您申请注销的e签宝账户一旦注销成功,将不再予以恢复。

7、您理解并同意,如(a)您连续24个月未使用您的e签宝登录名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本网站,本公司有权注销您名下的全部或部分e签宝登录名及e签宝账户,您将不能再通过该登录名登录本网站或使用相关e签宝账户;或(b)您在使用本系统相关服务时有涉及欺诈等行为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您名下的全部或部分e签宝登录名,您将不能再登录本系统。

五、e签宝服务使用规则

为有效保障您使用本服务时的合法权益,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一)本公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接受来自您的指令:其一,您在本网站或其他可使用本服务的网站或软件上通过以您的e签宝账户名及密码或数字证书等安全产品登录e签宝账户并依照本服务预设流程所修改或确认的指令;其二,您通过您注册时作为该账户名称或者与该账户绑定的手机或其他专属于您的通讯工具(以下合称该手机)号码向本系统发送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回复;其三,您通过您注册时作为该账户名称或者与该账户名称绑定的其他硬件、终端、软件、代号、编码、代码、其他账户名等有形体或无形体向本系统发送的信息。无论您通过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任一种向本公司发出指令,都不可撤回或撤销,且成为本公司为您提供电子签名(签章)服务的唯一指令,视为您本人的指令,您应当自己对本公司忠实执行上述指令产生的任何结果承担责任。本协议所称绑定,指您的e签宝账户与本条上述所称有形体或无形体存在对应的关联关系,这种关联关系使得e签宝服务的某些服务功能得以实现, 且这种关联关系有时使得这些有形体或无形体能够作为本系统对您的e签宝账户的识别和认定依据。

(二)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本协议内容、网页上出现的关于交易操作的提示或本公司发送到该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内容是您使用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使用本服务即表 示您同意接受本服务的相关规则。您了解并同意本公司有权单方修改服务的相关规则,而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服务规则应以您使用服务时的页面提示(或发送到该手机的短信或电话等)为准 ,您同意并遵照服务规则是您使用本服务的前提。

(三)本公司会以电子邮件(或发送到该手机的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您电子签名(签章)等服务进展情况以及提示您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但本公司不保证您能够收到或者及时收到该邮件(或发送到该手机的短信或电话等),且不对此承担任何后果,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您应当及时登录到本网站查看和进行电子签名(签章)操作。因您没有及时查看和进行电子签名(签章)操作而导致的任何纠纷或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四) 您应按照e签宝的要求完善您的身份信息以最终达到实名,否则您的电子签名(签章)操作将不受相关法律保护,您确认已经知悉本条款。

(五)您不得将本服务用于非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用途。

1、在使用本服务时,若您或与您签署电子文件的对方未遵从本协议或网站说明页面中之操作提示、规则),则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与签名对方提供相关服务,且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您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电子签名(签章)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电子签名(签章)操作,遗忘或泄漏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您使用的计算机被他人侵入。

1、在您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有权依照《e签宝服务收费规则》向您收取服务费用。本公司拥有制订及调整服务费之权利,具体服务费用以您使用本服务时本网站产品页面上所列之收费方式公告或您与本公司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为准。

(八)您认可e签宝账户的签名记录等均以e签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如您对该等数据存有异议的,应自您账户数据发生变动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供本公司核实,否则视为您认可该数据。

六、e签宝服务使用限制

(一) 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不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也不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

(二)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您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雇员受损的,您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恐怖融资、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7、其他本公司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三) 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 (无论本公司是否 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本公司有权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本公司认为您已经违反本协议的明文规定及精神,对您的名下的全部或部分e签宝账户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其任何部分, 并移除您的资料。

2、本公司在发现异常签名或合理怀疑签名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之虞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您名下全部或部分e签宝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账 户名下的电子文件和在途签名流程采取取消签名等限制措施),并拒绝您使用本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功能,并通过邮件或站内信或客户端通知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

3、您理解并同意, 存在如下情形时, 本公司有权对您名下e签宝账户暂停或终止提供全部或部分e签宝服务,或对签名流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终止,且有权限制您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账户名下的电子文件和在途签名流程采取取消签名等限制措施), 并通过邮件或站内信或者客户端通知等方式通知您,您应及时予以关注: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2)根据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书的规定;

3)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

4)您使用e签宝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的;

5)本公司基于单方面合理判断认为账户操作、签名流程等存在异常时;

6)本公司依据自行合理判断认为可能产生风险的;

7)您在参加市场活动时有批量注册账户、及其他舞弊等违反活动规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8)您遭到他人投诉,且对方已经提供了一定证据的;

9)您可能错误地将他人账户进行了实名制或实名认证的。

如您申请恢复服务、解除上述冻结,您应按本公司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您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或文件,以便本公司进行核实,且本公司有权依照自行判断来决定是否同意您的申请。您应充分理解您的申请并不必然被允许。您拒绝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的,或未通过本公司审核的,则您确认本公司有权长期对该等账户停止提供服务且长期限制该等产品或者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4、在本公司合理认为有必要时,本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即可终止提供本服务,并暂停、关闭或删除您名下全部或部分e签宝账户及这些账户中所有相关资料及档案,并将您滞留在这些 账户的电子文件退回到您的电子邮箱。

(四)如您需要注销您的e签宝账户,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公司注销该账户,即表明本公司与您之间的协议已终止,但您仍应对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本公司仍可保有您的相关信息。

本公司重视对用户隐私的保护。关于您的身份资料和其他特定资料依本协议第十条所载明的《隐私权规则》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隐私权规则》。

本公司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本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在本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公司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九、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

(一)本公司仅对本协议中列明的责任承担范围负责。

(二)您明确因交易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应由您与交易对方承担。

(三)e签宝用户信息是由用户本人自行提供的,本公司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及时和完整,您应对您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公司不对本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本服务符合您的需求。

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

3、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资料符合您的期望。

(五)本服务之合作单位,所提供之服务品质及内容由该合作单位自行负责。

(六)您经由本服务之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之下载而导致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您应负完全责任。

(七)您自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或经由本服务取得之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形式,均不构成本公司对本服务之保证。

(八)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使用数据 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损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协议规定的排他性救济没有达到其基本目的,也应排除本公司对上述损失的责任。

(九)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您收取的当次服务费用总额。

(十)您充分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可能同时为您及您的对手方提供本服务,您同意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并不得以此来主张本公司在提供本服务时存在 法律上的瑕疵。

(十一)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本公司另行同意外,您对本公司的委托及向本公司发出的指令均不可撤销。

十、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 本网站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二) 非经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企业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本网站程序或内容。

(三) 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