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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号牌、行驶证的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农机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审验。

1、受理责任: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农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度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驾驶证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3、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办理农机驾驶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77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农机化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 1、受理责任: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度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机维修合格证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3、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办理农机驾驶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违法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1.《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驾驶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或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或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1、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7-2、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7-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维修活动,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1、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7-2、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对不符合条件者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6、对符合条件者拒不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7、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维修报废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维修报废农业机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1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7-2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立案责任:发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规发放《作业证》。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四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十五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规发放《作业证》。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对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从业人员超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机械维修网点从业人员超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统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1、立案责任:发现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非法拼装车辆、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行为的处罚 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修订)第十一条 封存、报废农业机械,应到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所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5、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推诿刁难、态度恶劣;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麻醉品或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2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责令停止使用至上述状态消除,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的处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或逃逸,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5、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6、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8、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9、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10、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11、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12、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1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部门在受理申请环节对补贴机具进行逐台核查,做到不见机具不受理。

2、审查责任。接受购机者申请时,县农机局须对购机者所携带的购置机具、补贴申请表、二代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购机合同、购机合格证、“一卡通”原件,以及对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账号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要认真对当年补贴需求进行充分的科学评估,在补贴资金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按照申请先后顺序,根据“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确定补贴资格,直到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重点机具补贴,在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邀请纪检部门参与,及时采取“先到先补”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县农机局应认真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县财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账户。4、事后监督责任。要及时、主动、全面地公开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做到及时、完整、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后期由县级财政部门牵头、农机部门配合,对补贴机具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农机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未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批的。2.未按照要求受理购机者的购机补贴申请的,未严格核实补贴机具的。3.未及时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未及时将有关购机补贴信息进行公示的。4.未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的。5.对当地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经营行为监管不力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审核 安徽省农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农办[2014]97号《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1、受理责任: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对材料不全的返回乡镇认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认定机构。严格执行公示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认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事后监管责任:长期保存老拖拉机手卷宗档案材料。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1、对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扣押存在违法行为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二十条 调查事故过程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事故农业机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1、催告责任: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和期限、方式和当事人应该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实用情形,做出终止和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事故隐患排除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强制的;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现象;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非法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第2号)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修订)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破坏事故、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破坏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由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1、催告责任: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和期限、方式和当事人应该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终止和终结执行实用情形,做出终止和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事故隐患排除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实施强制的;2、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现象;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机维修者未按照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裁决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受理责任: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

2、审理责任: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3、裁决责任: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4、执行责任: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不予受理;2、对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不予受理;3、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造成损失的;4、未按照“三包”法规定进行维修、造成裁决争议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时,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度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2、推诿刁难、态度恶劣;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机发〔2008〕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 工商行总局令第5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受理责任: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建立档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3、决定责任: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给出书面处理意见后,终止调解。投诉者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度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6、事后监管责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汇总所辖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信息,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质量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群体投诉、重大质量事件或拒绝处理投诉的企业进行调查,按规定公布调查结果。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2、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农业机械事故调解,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度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2、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证、照注销及证、照回收公告作废 1、受理责任: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证照注销回收的监管,应当提交材料;

2、审核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决定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证照注销及证照回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报废回收条件的,可不予受理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情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

  【中国农机网 明星企业】提到爱科集团旗下的明星品牌麦赛福格森,很多行业里的人都知道它是个世界知名、历史悠久的百年品牌,可是,却很少有人了解它来到中国,背后竟是有一段“不解情缘”。

千里姻缘一线牵 ——“向外看,引进来”的90年代

  爱科中国是一个年轻的企业。从它的成长时间轴上来看,如果2001年维美德中国办事处算是替爱科中国做了先行军,那么这就是爱科最早进入中国的时间(彼时维美德品牌还未被爱科集团收购)。

  而麦赛福格森与中国的情缘却是在爱科进入中国十多年前,也就是90年代就结下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就不能不提到在中国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农垦系统。原来,1978年改革开放后农垦系统恢复发展,进入90年代,农垦系统进入稳步发展时期,农垦系统开始向海外先进市场学习,加强设施建设和技术水平,这其中就有广东农垦。在这个中国企业积极“向外看,引进来”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中国农业蒸蒸日上的发展,广东农垦通过香港的贸易公司进口了一批麦赛福格森

,成为中国最早一批麦赛福格森用户。

  如今,当年的拖拉机早已“退役”,但是它们在使用周期内一直非常稳定,极少发生故障。这些坚固耐用的拖拉机给广东农垦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麦赛福格森这个品牌也由此在当地树立起了极好的口碑。

  这段伴随中国农业飞速发展而结下的“情缘”就这样扎下了根,也为爱科进入中国、再续前缘打下了基础。

有缘千里来相会 ——“踏实地,谋发展”的新世纪

  2006年11月北京爱科贸易公司成立,爱科正式进入中国。随后的十几年中,伴随中国脚踏实地发展经济的步伐,爱科在中国也稳步发展,北京更成为爱科亚太区的总部。

  2010年,爱科常州工厂拖拉机投产;2011年2月,第一台麦赛福格森MF 400系列(MF 04)下线,这是在中国生产的麦赛福格森的第一款机型;同年4月,江苏盐城黄海农场成为该系列拖拉机的最早用户。

  此时,距离第一台麦赛福格森进入中国已经过去了近二十年的光阴。二十年弹指一挥间,这份千里情缘最终得以再续。

  二十年中,中国的农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变的是,麦赛福格森这个品牌,始终都服务着“国家队”“排头兵”和专业大户 ——从广东农垦到江苏盐城黄海农场,这些在中国农业发展中立下汗马功劳的名字,都保持了和爱科的合作。

只缘身在最高层 ——“展实力,走出去”的新时代

  2015年9月,爱科常州工厂新厂落成投运,总投资额超3亿美金,占地面积近20万平方米,相当于26个标准足球场。这是爱科集团最大的投资项目,也是是爱科实现全球发展战略的关键之举。工厂集尖端制造能力和研发水平为一体,生产的整机和备件不仅面向中国,更出口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内的国际市场。可以说,常州工厂是中国参与全球化、以实力走出去、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一个缩影。

  新时代的中国农机行业,需求结构也在加速调整升级,市场步入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新阶段,大型、高端产品逐渐成为“十三五”以及未来中国农机市场的主流需求。

  2016年,爱科携全新产品麦赛福格森“全球系列”拖拉机和“全收系列”

正式亮相在武汉举办的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上。


  “全收系列”T5联合

开创性地将爱科的先进科技和中国用户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在发动机、行走系统、谷物处理能力和凹板调节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加之大马力和低油耗的特性,进一步提升操作舒适性、可靠性以及田间行驶能力。

  另一款“全球系列”拖拉机也以其出色性能为用户带来更优质的操控体验。崭新的两大产品系列连同现有产品家族一起,为更高效高产的中国农业市场贡献力量。

  农业关乎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大力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内在要求。在自身业务发展的过程中,爱科也时刻关注环境,积极响应中国政府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号召,以更高科技含量、高质量的产品有效减少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提高燃油的经济性,促使生产朝着更环保、更低碳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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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寻求丘陵山区经作林果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经分管市领导同意,由怀化市

局长韩道旺同志带队,怀化市林果业农机化考察组一行于2018年6月19―24日专程赴山东省烟台市就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进行了学习交流和实地考察,收获了宝贵的经验。

  在山东烟台学习交流期间,考察组一行分别与烟台市农机局、莱州市农机局进行了座谈交流,实地考察制造果园采摘平台的杰瑞集团、幼果套袋的梦现设备有限公司、无人机植保的云都海鹰公司、生产整地开沟除草机械的莱州奥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金达威机械有限公司、凯维斯

械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朱桥镇张裕葡萄生产基地、文昌路街道傅家桥俊骞家庭农场等葡萄、苹果全程机械化生产试验示范。每到一处都进行了座谈交流,探索了一些新的发展理念,发现一批适合丘陵山区经作林果业生产的好机具。在与烟台市农机局、莱州市农机局交流时,就推进经作林果业机械化、农业设施建设、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购机

等方面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探讨。本次学习交流得到了烟台市农机局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烟台市农机局杨先遇副局长等全程陪同。

  二、烟台市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的主要做法

  烟台市地处山东半岛东部,地形为低山丘陵区,山区起伏和缓、山地占总面积的36.6%,丘陵占39.7%,平原占20.8%,洼地占2.9%,也是我国北方著名的水果产地,葡萄、苹果、大樱桃等农产品全国有名,至2017年底农机总动力达739.5万千瓦,

1012台,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1%,林果业机械化水平达61%,已走在全国前列。2014年以来,烟台市农机部门积极探索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成功摸索出一些经验做法及机械化生产标准,取得了显著成效。

  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高位推动。烟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机化工作。一是专题研究农机化工作。烟台市委、市政府充分认识到

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之路,每年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专题研究农机化工作。二是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2015年以来,烟台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2018年现代化转型升级推进工程实施工作的

》《关于印发<年烟台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建设林果业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2018年烟台市

研发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烟台市2018新产品补贴试点方案》等一系列农机化发展政策,逐年加大了对农机化工作的支持力度。三是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015年以来,烟台市按照农业共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求,提出田园综合体发展思路,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累加补贴和试验示范推广,积极推进经作林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对适合本辖区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的新型机具、新技术和本土企业生产的农机具实行地方性累加补贴;同时大力引进先进的农机具装备进行适用性试验示范推广,加大对果园类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开展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的合作社给予20―3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用于机械化转型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示范。为加快推进林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烟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烟台市农机局每年建立一批以林果业机械化生产的试验示范项目基地,每个项目基地安排20--30万元,将土地开发和田土改造纳入项目建设,通过农机创新示范等项目的实施,对丘陵山区地理地貌及环境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引进国内外技术和机具,示范推广葡萄、苹果、茶叶修剪、高效植保、水肥一体化及采摘平台和幼果套袋等机械装备。充分利用国家

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累加补贴政策及

补贴政策,鼓励重点发展适合果园机械化作业的微型田园管理机,重点突破果园果树间机械耕作及产后加工储存机械,提高水果入市品质,改善入市时机,打造一批林果业机械化生产样板基地,定期召开不同层面的现场演示培训会,引导带动周边区域协同发展,促进林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提升。

  注重科研创新,强化设备保障。为保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各个环节有机可用、有好机用。烟台市农机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2018年烟台市农机装备研发创新项目申报指南》,充分发挥农机生产企业、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和民间农机技术能人的作用,加快林果业系列作业机械研发推广,已扶持农机生产企业20多家。从我们参观的杰瑞集团、梦现设备有限公司、云都海鹰公司、奥伦农机、凯维斯植保、金达威机械有限公司来看,这些农机企业生产的机械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是针对丘陵山区研发,如奥伦农机、金达威机械公司生产的山地

、开沟施肥覆土一体机,水肥一体机等;二是针对林果业机械化生产的关键生产环节机具,如杰瑞集团生产的苹果采摘平台,梦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幼果套袋机,凯维斯植保等机械,实现了关键生产环节的重大突破。新机具研发后,在项目基地先行示范,农机推广部门及时跟进加以推广。

  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农机服务。农机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村规模经营、连接市场、增产增收的重要力量。蓬莱市农机局为有效促进全市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引导、扶持、服务和壮大农机合作社服务水平。一是实施项目带动,二是典型示范,三是经验推广,四是打造特色农机合作社品牌建设,五是发展智慧农机。

  三、加快推进怀化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的建议

  通过学习交流,大家普遍认为烟台市针对丘陵平原地区探索的林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思路,对于怀化经作林果业机械化发展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怀化作为典型的丘陵山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难点在山,重点也在山。充分挖掘山地资源,做好“山”字文章,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为此,我们建议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心应转移到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上来,致力于服务我市“一县一特”建设,用机械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为切实提升我市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水平,特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规划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机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部署农机化工作。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怀化市“五园”机械化生产实施意见》,统揽农机化发展全局,明确经作林果业机械化生产发展规划。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经作林果业类农机合作社建设和田土宜机化改造。大力发展一批经作林果业类农机合作社,不断提高农机合作组织建设规模和档次,提升覆盖全程和全面的能力。设立“适机田土”改造项目,将机耕道、机库棚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范畴,对丘陵山区田土进行田园化改造,按照“小地变大、角地变方、坡地变平”的要求,对土地大小高差进行合理改造,尽量形成“适机土地”并规划建设好机耕道路及排灌等基础设施,为农机作业服务提供有利条件。

  实施项目带动,推进示范建设。由农机部门牵头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建立1--2个以林果业机械化生产的试验示范项目基地,每个项目基地由财政安排30万元,将田土改造和机耕道、机库棚建设、新机具引进纳入项目建设,对丘陵山区地理地貌及环境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引进国内外技术和机具,示范推广机耕除草、开沟培土施肥、飞防植保、水肥一体化、林间转运、剪枝、绑枝、枝条粉碎及采收机械和幼果套袋等机械装备。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累加补贴政策及新机具补贴政策,重点发展适合“五园”机械化作业的微型田园管理机,重点突破果园果树间机械耕作及产后加工储存机械,打造一批“五园”机械化生产样板基地,定期召开不同层面的现场演示培训会,引导带动周边区域协同发展,促进“五园”机械化全程全面提升。

  加大科技研发,推广先进机具。明确牵头部门抓好丘陵山区农业机械研发及推广工作,设立农机研发资金和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引导企业创新研发适合丘陵山区各类新机具技术,加大农机推广体系建设扶持专项,并逐年加大投入,让市、县、乡三级农机推广人员有人做事、有钱办事,及时将农业化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

  培育市场主体,壮大专业队伍。加大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发展前景好,运行规范的农机合作社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对作业难度大、服务面积广的机具给予作业补贴支持,引导合作社做土地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助推器,帮助合作社走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路子,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服务能力,农机化技术由产中不断向产前和产后延伸,由重要粮食作物向经济作物发展。建议将丘陵山区农民及合作社需求量大的农机具在国省补基础上再累加30%以上,让丘陵山区农民少花钱甚至不花钱买上农机、用上农机,同时对群众需求量较大的非补贴机具进行集中采购并补贴,减轻购机压力,促进不同领域和环节农业机械化的协同发展。

  创新经营模式,优化农机服务。建议由市农委牵头,建立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联系会议制度和重要事项相互通报制度,农机部门在选择技术路线、研发配备农机装备时,农业部门在改良作物品种、开发栽培技术和建设优势产业示范区的过程中,要相互征求意见,做到作物品种栽培技术与农机装备、农机化技术的集成配套和双赢互动,实现产业发展与农业机械化的无缝对接和协同发展,并制定地方性机械化生产标准。力争经作林果业机械化走在全省乃至全国丘陵山区前列,推动我市现代农机发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大产业”重点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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