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股权质押贷款,实现个人股权质押贷款要满足哪些条件

15:4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城法院 | 作者:廖丽芳

  王某系Y矿业公司股东,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共计165万元注册资本。2015年7月19日,王某向胡某借款30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了《Y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将其持有的55%的股权转让给胡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7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出质人王某、质权人胡某,所担保的债权为胡某向王某发放的300万元,质押标的为王某在Y矿业公司55%股权,王某未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偿还胡某300万元贷款及利息,无条件将自己持有Y公司55%的股权股份转让给胡某。贷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胡某借款,并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未办理质押登记,应确认该合同未生效。

  关于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后,签订的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效力如何,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后,应当办理质押登记,但双方没有办理,故该合同未生效。双方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为了借款300万元,才办理了变更登记,真实目的不是矿产转让。

  第二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后签订的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已生效但质权未设立。质押合同的订立与质权的设定不同,质权的成立与否不影响质押贷款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质押贷款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但双方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未设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质押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财产的交付无关,质押合同应自依法成立之日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质押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内容均无异议,股权质押借款合同自2015年7月22日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关于质权的设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双方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将持有的55%股权转让给胡某,后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从双方股权处分的整个过程看,王某先将股权转让给胡某目的是向胡某借款300万元,后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合同,出质人王某以在Y矿业公司55%股权为胡某向王某发放的3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该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但双方未办理出质登记,故质权未设立。

  依照规定的质押方式进行股权质押的,可以申请贷款。那么股权质押贷款流程是什么?以股权质押申请贷款又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条款。

  (三)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股权质押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备注: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标题:股权质押融资是什么?股权质押融资需要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那么什么是股权质押融资呢?股权质押融资又需要哪些条件呢?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把持有的股权(流通股、限售股或非上 市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金融机构(银行或信托)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股权情形是不能办理出质的:

(1)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

(2)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在获得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前;

(3)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4)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5)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6)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达到流通或者解除限售条件前。

股权质押融资的申请程序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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