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8天 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的最低工资差额以及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基本工资29天 元。
以上申请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共计: 元。
一、被申请人在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未替申请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2009年4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应当补偿第二倍工资合计为 元。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因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应该补偿3个月的年平均工资。共计 元。
四、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应当补偿 元。
五、根据《劳动法》第4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
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因此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应补偿年休假8天的基本工资合计 元
六.根据《劳动法》第4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应该补偿最低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共计 元。
七.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
付工资。因此应该补偿29天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请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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