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算算年休假要算入实际出勤天数吗,08年10月9日入厂,2018年10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年休是5天还是10天?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的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元。...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的社会保险。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 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8天 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的最低工资差额以及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基本工资29天 元。

以上申请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共计: 元。

一、被申请人在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未替申请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2009年4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应当补偿第二倍工资合计为 元。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因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

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应该补偿3个月的年平均工资。共计 元。

四、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

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应当补偿 元。

五、根据《劳动法》第4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

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因此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应补偿年休假8天的基本工资合计 元

六.根据《劳动法》第4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支付

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应该补偿最低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共计 元。

七.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法》第51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

付工资。因此应该补偿29天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请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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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就是正常工资。另外你这个申请明显不是出自内行之手么,到了劳动仲裁立案时肯定会指导着你改的,如果需要律师我可以帮你 q是

 具体要改的东西确实比较多,但每个仲裁委的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去立案时他们肯定会按照自己的要求帮您指导的。
另外我说几点比较明显的地方吧:
1、诉求里,一般会要求写明工资及补偿的发生时间,所以要把时间段写进去
2、事实和理由部分,肯定要有足够的事实描述,先有事实再有理由
3、上来就写根据哪条哪款,仲裁员会反感的,因为他们对这些条条款款太熟悉了,其中的法理,由来他们很清楚,如果不是专业的人班门弄斧他们确实会很排斥的。
以下是引用我个人网站的一段话,也可参考:
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被诉人名称、地址,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是文书的核心,应注意写作技巧和具体运用。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涉及的争议内容有几项,必须一一列出,漏写了的,不会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一旦明确为证人,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4)申诉人本人署名或盖章,申诉日期。
原来也是个***的,不过还是感谢你的回答。
首先你所说的发生时间在第一条已写明;
其次你说一上来就搬条款,如果如你所说,我的先 什么什么没有缴纳,然后再根据什么什么,最后是以什么什么。这样是不是有点繁复?我看范本都是这样子写的呀
你去申请过了吗? 是不是繁复由仲裁员说了算,申请说可以写的简单些,但基本事实还是要有的,法律条文不用列举,专业人员谁都清楚地很,你列了才叫繁琐。
之前已经有人仲裁过一次了,我现在是想叫你们给看下,还要用到什么法规,有没遗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1、勒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的社会保险费。

2、勒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元。(你没有写你的平均工资,如何计算?平均工资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自己计算,双倍工资的赔偿,法定支持最多是计算11个月的,用你的平均工资乘以11个月,就是你要的答案)

3.勒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 元。(2009年3月26日至2011年10月10日的工作存续期间是2.6个月,按照劳动法计算赔偿金是3个月,你就用平均工资乘以3)

4.勒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元。(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明白指什么,如果你是指被申请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话,你就在上一项的诉求里面再乘以2,不必单独列出来,不是违法解除的话不能乘以2,因为这是处罚行条款)

5.勒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8天 元。(首先你要有证据表明你没有休,且单位没有发奖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是你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 就是你的日工资,再用日工资乘以8)

6.勒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09月1日至10月10日的最低工资差额以及差额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最低工资标准要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金额计算,用你的工资减最低工资标准得到差额部分,再用差额部分乘以0.25就是差额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两项金额相加就是你要的)

7.勒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基本工资29天 元。(是指法定公休假么?按照日工资的标准乘以29再乘以2,懂不?法定公休日的工资是三倍,但是平时工资发了1倍,再加2倍就对了,不过申请人需要举证你这29天全部在上班哦,放假可是没有的,备注婚丧假期间只能发1倍,不能是三倍工资)

以上申请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共计: 元。(由于你上述的金额无法计算,我只将计算方式讲述了,你自行计算吧。)

劳动法年假规定--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劳动法年假规定--工资计算: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离职时年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条件:

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

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另外,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而应以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即劳动者服务该单位以前的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一并计算)。

用人单位,如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则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所以,我认为:你单位年休假只给3天的休假的行为,除了违反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违反了第2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1)“企业加班只给平常的工资却不是给1.5倍或2倍的加班工资”,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2)“年休假只给3天的休假,不给满5天。”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的规定,应支付日工资收入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3、问题中的1)、2)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2)同时符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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