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劳务报酬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计算

原标题:定了!个人所得税将要这么改!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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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七、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九、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将该条中的“外国货币”修改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修改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十七、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此外,还对个别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新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和税率的分类计算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并予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平稳过渡和让纳税人早日享受修改后的红利,2018年四季度实行了过渡政策。由于过渡期不长,故仅对正式实施后的个税计算表作整理。

一、所得项目的基本分类

1.个人所得的列举项目分类

根据新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为9个明细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自2019年开始,除列名的九项所得外,不得再另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对于九类项目的具体解释和包括的范围还需要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

2.个税税率特点的分类

根据新个税的计算方式,将个税分为三类:

1)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所得。

2)经营所得:将经营所得一项实行单独的计算。

3)特定所得:新法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归类一起,采用比例税率,但没有归集名称,笔者根据其都是针对特定性质的所得项目的特点,简称为特定所得。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新个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大类,且计税有所不同。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是以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每一纳税年度进行计税,并在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如基本的工资薪金等按月发放的个人所得)或者按次(如稿酬等)进行扣缴税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的表述是预扣预缴,与原来有所不同,并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这是否与原有的代扣代缴的规定有所不同,目前尚不得而知。笔者认为,这是向年度汇缴的基本制度靠近,是一种逐步前进中的一个标志性阶段。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基本计算公式是: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在扣时,一般采用所列次序逐步扣除,直到扣为0为止。

对于扣除之后尚有不能扣除的余额,是否可以象企业所得税准予五年内(特殊政策除外)弥补亏损一样,准予继续结转扣除呢?比如,新就业的大学生,开始实习阶段的所得可能不高,但相对人生历程中,又是最需要收入支配的阶段,如果能够结转,对于这个群体可能是暂时性的支持政策。当然,如果采用这一优惠政策,实务操作将比较复杂。

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不同月份之间,也有可能因为发放方式、多处取得等原因,导致月份之间扣除不足,建议也可以在年度内在年度清算时准予扣除。这在法里没有障碍,也可以促进个人重视年度清算申报,逐步推进个税年度申报常态化。

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与居民个人有所不同,根据取得的收入的不同特点,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常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注意与居民个人的区别。

  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费用5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依照下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三、经营所得的计算表

  经营所得是一个新的所得归类,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归入其中,并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对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属于该类所得,适用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存在一些异议。从实务看,承包承租经营的模式是比较多的,有待于条例的进一步明确。

  经营所得,采用按月度或者按季度进行预缴税口的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四、特定所得  特定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纳税人取得特定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在“其他所得”中有一种特例采用了10%的比例税率,假如新法正式实施之后,该项目重新归类到相应的所得中,依然实行10%税率的话,那么是否就可能该称为优惠税率?或者减半征收?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按照每次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3)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4)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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