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会计处理对吗?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格尔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委,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格尔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辖区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扎实落地和任务如期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省州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2016年,全面启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分企业、分片区制定移交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2017年遵循“先移交后改造”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做好人员安置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以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或进行补贴

(一)明确责任、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承担分离移交主体责任。各移交企业积极主动与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各部门指定的“三供一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进行联系。承担接收任务的企业机构、平台、有关涉及分离移交的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有序推进。在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增加国有企业承担“三供一业”的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和环境保护

(二)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原则上先移交,再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维修改造标准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通过“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管理。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涉及“三供一业”维修改造的费用移交企业承担主要成本,中央、省、州属、市属企业分别由各级财政按照同级政府相关规定和事权分工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为切实做好市辖区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工作,明确部门和企业职责,成立格尔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由分管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国资委常务副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资委、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信访局、昆仑开发区、东城区行委、西城区行委、市房管处、海西供电公司、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格尔木市盐湖城投资公司的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研究,审定分离移交工作具体办法,协调解决分离移交工作组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欧阳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自行替补,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消。

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及驻格央企、省企承担的本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己纳入棚户区拆迁计划的,不纳入此次“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范围。

1供水分离移交维修改造的主要内容。从城市供水主管网到用户水端改造,包括室外管网、水表、一次性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泵房及消防管网及设施维修改造。

2供电分离修交维修改造的主要内容。从职工家属区电网电源点起、至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的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小区红线以外公共电网建设改造费用由供能企业承担。

3供气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内容。调压计量站、天然气管网、阀井(阀室)、调压箱、调压柜、计量仪表的维修改造。

4供热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内容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维修改造、二次网维修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等项目。

5业管理分离移交维修改造主要内容。住房外墙墙体、屋面翻新改造、单元门、楼梯间外窗、落水管道、污水排放、安保设施、路灯等维修改造。

(二)费用测算及补助。

1费用测算由接收企业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企业、机构或平台与移交企业共同测算,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据实测算,经专业机构专家组评审,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2分离移交费用补助。分离移交费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不含运行费、人工安置费、审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驻格央企、省州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务院及省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由移交企业积极筹措。市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市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的上级母公司承担不低于30%,移交企业承担20%,无母公司的企业自行承担50%。

 确定接收企业。

1供电职能由海西供电公司承担海西供电公司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下,按照国家电网的统一部署,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2供水职能由格尔木市自来水公司承担。格尔木自来公司在市水利局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水接收工作。部分独立工矿、企业有自备水源的,可“一企一策”分类制定移交方案。国有农牧场地处偏远、职工家属区移交至属地人畜饮水工程管理部门。

3供热供气及物业职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建设局根据企业状况和移交情况提出分类移交方案。供热供气设施原则上按照现有运营管理形式进行移交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与企业分离,移交给有规模的国有供热供气公司。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要尊重企业意愿,支持具有独立法人、物业管理资质的国有物业公司跨地区接管,或由市住建局指定机构管理;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在市住建局的指导下,在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规范资产划转。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200562号)的规定,对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转拨,由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严格资产移交。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所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国资监管机构、财务部门备案。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各项目所在地平均用工标准,核定需要移交的人员数量。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优先接收现有人员,切实保障接收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移交人员在分离移交之前的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由移交企业承担。在移交过程中,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要承担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要向企业职工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做实做细职工思想工作。移交后,接收企业要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职能正常运转,并做好接收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1移交企业要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进行清产核资,研究提出“三供一业”相关分离移交资产清单、维修改造具体范围以及人员安置和移交建议等,与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进行沟通协商。

2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明确移交和接收单位、移交范围、人员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维修改造相关事项、费用计算标准及成本分担、移交改造期间及过渡期双方的权利义务,杜绝“弃管”现象出现

3交企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按照维修改造标准、费用测算等政策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和驻格企业分别与接收企业进行对接,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维修改造费用。交接双方对改造移交费用难以达成一致的,由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和裁定,相关企业应服从专家组的裁定结果。

1移交企业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维修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分离移交协议规定,积极配合接收企业(机构、平台)做好施工前各项手续申报工作。

2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对分离移交接收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维修改造项目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3住建、国土、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主动服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工作,最大限度提供便利服务。

验收清算阶段。工程竣工后,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负责验收,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具验收报告。国资委、财政部门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根据竣工验收审计结果,对工程进行结算。

格尔木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组、供电组、供暖组、供水组、物业组、维稳组等6个专门工作组,按照“一企一策,一个片区,一个方案”提出具体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分别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格尔木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监督指导,汇总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市属出资企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协调推进驻格央企、省、州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接收工作。负责与州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我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负责资产组工作,牵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移交和接收有关工作。

2市国土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供电组工作,制定供电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海西供电公司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下,按照国家电网的统一部署下,实施供电接收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立项等工作。

4市水利局负责供水组工作,制定供水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格尔木自来水公司实施供水接收工作。

5市住建局协调市房产处负责供暖(供气)组工作,制定供暖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国有供暖(供气)企业实施供暖接收工作,提出新建供暖设施的规划及建议。负责物业组工作,制定物业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格尔木实施物业接收工作。同时做好“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涉及道路开挖施工等方面协调工作。

6市财政局参与资产组工作,审核“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标准,确定维修改造补助比例、资金清算及拨付补助资金,拨付专家咨询费、中介机构审计费,参与资产接收工作。

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8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三供一业”维修设施改造涉及的环保手续办理工作。

9市国地税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专项用途资金所得税减免政策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10市信访局负责维稳组工作,牵头做好移交接收中依法受理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签批,督办、分流,协调有权处理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办结。

11市公安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

12行政委员会、街道社区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高度重视移交接收工作。市属国有企业和驻格央企、省州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分离移交接收责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改善企业家属区居民生活、整合社会资源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工作任务。

(二)做好工作衔接。移交企业、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做好衔接沟通。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企业机构、平台要做好项目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移交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水电气暖和物业管理企业机构、平台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机构、平台要规范使用分离移交维修改造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分离移交给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稳步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国有企业,移交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
  2017年7月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生活水、电、气和物业管理分离移交及社会化管理工作,6月底前完成验收。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
  (一)分离移交资金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在杭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依据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属在杭企业分离移交费用依据浙政办发〔2016〕14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区县(市)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自行承担。
  (二)经营业绩考核支持。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资产处置财务处理。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主管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标准和途径
  (一)供水分离移交。在杭国有企业生产用水与职工家属区生活用水管网设施实施分离,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防栓)分别计量,生活用水管网设施改造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标准,“一户一表”表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全部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运行及维护管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由市水务集团负责制定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并与移交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划转资产;其他区、县(市)由相应的自来水公司承担维修改造工作,移交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协调,并指定机构无偿接收划转资产。
  (二)供电分离移交。在杭国有企业生产供电与职工家属区供电线路设施实施分离,对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具备独立产权)进行户表改造安装,达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标准。
移交企业与所在地供电部门签订改造移交协议,协商制定维修改造方案,资产无偿划转移交。
  (三)供气分离移交。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燃气管网设施按照一户一表原则进行分离改造。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由市燃气集团负责制定供暖设施、燃气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并与移交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无偿接收划转资产;其他区、县(市)由相应的燃气公司承担维修改造工作,移交企业所在区、县(市)政府要积极协调,并指定机构无偿接收划转资产。
  (四)在杭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维修改造及物业管理移交。在杭国有企业应针对职工家属区存在的管网老化、道路难行、缺少绿化、乱停乱放和私搭乱建等问题,因地制宜进行整治改造,配置物业管理必需的监控设施、门禁系统等,有条件的小区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基本达到所在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平均水平和物业服务规范的基础设施标准。
  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物业管理移交。移交企业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招聘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也可由属地政府牵头指导各小区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或在属地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房屋维修资金归集与移交。移交企业在物业管理移交前,应清理职工住房维修资金,包括缴存、管理、使用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主动告知属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按标准归集或挪用的,由移交企业补足资金后移交属地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按相关规定建账到户。
  (一)协议签订。由“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与所在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公司)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协商、论证、审核,就分离维修改造方案、设计、经费以及改造期间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实施维修改造。交接双方根据清理后需移交资产具体情况,在明确双方责任后签订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二)资产移交。“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移交企业应当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做好审核报批、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由移交企业上级集团审核批准,报所在地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三)人员安置。分离移交企业涉及“三供一业”从业人员的安置,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双方自愿、择优录用、归口管理”原则协商确定,接收单位无法安置的人员,由移交企业自行妥善安置。移交企业应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一)市级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国资委作为我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城管委、市住保房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各区、县(市)和市属国有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市国资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及时汇总情况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二)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建立专门工作推进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研究物业管理移交接收方式,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有序。
  (三)各级企业要切实落实责任。各分离移交企业、接收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确保工作有效衔接;结合自身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和接收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年底前对本地(本企业)本年度“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移交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并抄送市国资委、财政局。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解读十五问 

  一、什么是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的统称)、企业自办的医疗教育机构、市政及文化体育设施、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职能等公共服务体系。

  二、为什么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国有企业办社会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企深化改革的不断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已成为不可回避和必须下大力气从根本上解决的突出问题。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旨在破解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的突出问题,企业办社会历史遗留问题越早解决成本越小,越晚解决工作越被动,对职工生活影响也越大。 

  三、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何重大意义?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加快破解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国企改革发展步伐的有力举措。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保障国企轻装前行,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整合管理,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工作是何时开始的?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2年在黑龙江开始试点,2014年扩大到重庆、湖南和河南,2015年扩大到辽宁、吉林、四川、贵州、广东和海南等10省(市),2016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到2016年底,全国已完成分离移交和签订协议的占到30%。2017年是攻坚年,国家要求分离移交或签订协议的要达到70% ,其中供电要达到80%。

  五、中央、省、市及集团公司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目标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务院规定: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陕西省规定:2018年全面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全面完成市政设施、社区管理职能移交收尾工作;基本完成企办教育、医疗机构的深化改革工作;全面推进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择机启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陕煤集团规定: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及分离移交工作,达到“从2019年起,不再以任何方式承担费用,不在工资福利外进行补贴,不再进行投资或追加投入,不再举办任何承担办社会职能的单位,不再扩大或产生新的剥离移交问题”的终极目标。 

  六、国务院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确立的原则是什么? 

  国务院文件明确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必须坚持三个原则,即:应交尽交、能交则交、不交必改。在移交工作顺序方面,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并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 

  七、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财务问题如何处置? 

  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市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八、陕煤集团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陕煤集团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包括:集团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自办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市政设施和社区管理职能、医疗教育(职教、普教)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利离移交,厂办大集体改革、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工作。

  九、陕西省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 业”从业人员分流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省政府规定,“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各市(区)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十、渭南市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分流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渭南市规定:“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原则上由接收单位与移交单位协商,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办法解决。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安善安置。 

  十一、陕煤集团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分流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剥离企业办社会工作涉及到的人员移交问题同样坚持“能交则交”的原则,积极与地方政府、接收单位沟通协商,争取最大限度接收企业职工;无法移交给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的,进入集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中心,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富余人员安置长效机制的意见》(陕煤化党发[2016]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所在单位要争取地方政府再就业帮扶政策倾斜支持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转岗培训等工作;提供就业援助,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确保职工利益不受损害。 

  十二、国家对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市政设施移交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企业办市政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办市政职能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其它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十三、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对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什么? 

  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由所在地社区 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经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陕煤集团对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出要求:2018年选择1-2家条件较好的企业试点,积极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接,创造条件,力争到2019年年底,所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四、我们矿业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接收单位有哪些? 

  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供水、供热、供气、物业管理的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当地政府指定机构,供电业务和资产移交给长安配售电公司。 

  十五、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给居民能带来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国务院规定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我们的家属区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改造,天然气将免费改造到户,水、暖、电等管网、屋面、楼体内外等也将进行维护改造。小区违章建筑拆除后,公共绿地、道路及服务设施等将更加完善,我们居住的小区会焕然一新,更加温馨舒适安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会计处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