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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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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尽所有为实现安居梦,没想到房没买到,还被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私吞费用、骗取钱财,东莞市塘厦、凤岗等地多名售房者和购房者遭遇到这样的“黑手”。某房产中介公司一名业务员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缴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为由实施诈骗,五个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8月2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一案件。该院刑庭庭长、一级法官温皓提醒,买房是一件大事,购房者应高度谨慎、万分小心,切记合同相对方是中介公司,而不是公司老板或业务员个人,要确保支付路径的安全,并认真审查合同,对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谨慎甄别、确认,对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不能轻信,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敢于提出质疑。

  这中介黑手是如何骗钱的?

  2016年7月,被告人骆某跳槽到了这家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在业界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手,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了几笔生意。

  从骆某经手的第一笔生意开始,他就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其中,他以缴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的名义骗江某翔汇款共计73000元,以收取中介费及缴交赎楼费的名义骗徐某川汇款共计62000元。

  在五个月时间里,骆某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00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00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所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被告否认指控称系业界惯常做法

  2017年5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骆某承认确实收取过这些费用,并且部分费用也不是公司授权收取的。但是他辩称,部分费用是根据当时交易情况来收取的,比如赎楼费。有些费用是为了防范买卖双方扯皮而先收取的,比如保证金。而收取的这些钱,他已经将部分交回了公司,没有上交部分属于提前收取后由自己保管的。

  公诉人认为,既然房产中介公司没有特别授权,所以骆某以公司名义收取的各项费用落入了他自己的腰包。对此,骆某辩称,作为房产中介公司,有点流动资金是业界惯常做法,因为公司老板跟他是朋友关系加上当时公司也是刚成立,所以在账目要求上并不严格。

  归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的七宗合同诈骗的案件,有两个共同特征:一是没有一宗交易完成,因为客户所交的款项并没有进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也就没有接下来的贷款申请、赎楼、过户等流程的可能;二是骆某收到客户各种款项后,所提供的收据几乎都不正规,甚至有一宗案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竟然是骆某私自向别的房产中介公司借来的。

  【审 判 结 果】

  骆某两项罪名成立获刑四年二个月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骆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处被告人骆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相关受害人款项共计47万。

  【法 官 说 法】

  全媒体记者:在这起案件当中,公诉机关是以合同诈骗罪来对被告人骆某进行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最终不仅认定骆某是具有合同诈骗,而且他还有职务侵占,为什么会这样认定呢?

  温皓法官:首先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所采用的手段都是欺骗与隐瞒的方式取得财产,但是职务侵占罪他有个特点,必须是侵占自己所任职单位的公司财物,本案中,骆某的这个行为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款项,是绕过公司巧立名目哄骗消费者,这一部分,我们认为他构成了合同诈骗。另外,有一部分,是合同里面本身约定,需要缴交给中介公司的,他私自收取了,据为己有,没有上交给公司,那么这一部分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全媒体记者:在本案当中,骆某是打着公司的名义,去对受害者进行诈骗,通过这个案例,你觉得现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在管理上可能存在着哪些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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