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上涨,支付定金之后 买房交了定金房东反悔悔。我本想起诉,但起诉之前房东把房产转移到亲戚名下。

房价上涨即墨一房主签了合同又反悔 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_凤凰资讯
房价上涨即墨一房主签了合同又反悔 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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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价上涨即墨一房主签了合同又反悔 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 即墨一市民想买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原标题:房价上涨即墨一房主签了合同又反悔 法院判决返还双倍定金
即墨一市民想买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交了定金,但因房价上涨,房主反悔不想出售房屋,只同意将收取的定金还给买家。购买房屋不成,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房主返还买家双倍购房定金。
2017年3月,即墨市民余某通过中介向潘某购买即墨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向中介支付了4万元定金,中介给余某出具了代潘某收取4万元定金的收据。中介于当天下午给潘某2万元,留下2万元,潘某出具了收取2万元购房定金的收据。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76万元,定金4万元,首付款35万元(包含定金4万元)于2017年4月底前支付,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后因房价上涨,潘某不愿以合同价格76万元出售该房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只同意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余某。
2017年5月,余某因购买潘某房屋不成,向即墨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8万元。即墨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潘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将房屋卖给余某,属于违约,应当双倍支付余某购房定金。余某向中介支付4万元购房定金,但实际卖房人潘某只收到2万元购房定金,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余某支付4万元定金之后,但合同约定内容不代表实际履行情况,潘某收取了2万元购房定金,应当返还给余某双倍购房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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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挑万选看上一套心仪的房子,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付了首付。面对日日看涨的房价,房东却突然翻脸不认人,不仅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恶意将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成都一对新婚夫妇将房东薛某告上法院。面对法院做出的继续履约、交付房屋的判决,薛某不接电话、装病说忙,上演“花式耍赖”。21日,原本应该按承诺腾退房屋的他更是玩起了“人间蒸发”。
  8月23日,武侯法院针对薛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腾退。
  付了定金、交了首付 房东突然不卖了
  2017年2月,小李和妻子看中了位于武侯区的一套小三居室,准备买来作为两人结婚的新房。与房东薛某沟通后,小李决定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住宅和地下车位。双方委托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小李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并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就在这个期间,因成都限购政策发生变化,且房价快速上涨,房东薛某突然变卦。“他刚开始就说想把户口落在这个房子上,我们就同意了。”小李没曾想,这仅仅是房东薛某拒绝继续履约的“招数”之一。此后,薛某不仅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恶意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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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房价上涨卖家收取定金后反悔,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孔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原告主张】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某物业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12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5万元,定金委托第三方监管,买方按约定将定金交付给第三方后视为定金交付,发生定金交付法律效力。如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导致交易不成,定金按双方及第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或生效仲裁裁决处分,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第三方支付或返还该款。&合同签署后,原告当即交付定金5万元,原告准备与被告冯某同去办理首期购房款的资金监管手续时,被告因房屋行情看涨而反悔。原告及第三方均通知被告共同去监管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被告不予理睬,不予配合房屋买卖过户约定的手续。&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日与原告孔某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某房产的过户手续。【法院查明事实】(1)签署买卖合同当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被告实际收取定金5000元,另外45000元作为押金在第三人处托管。定金交付后,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请求被告同去办理首期购房款资金监管手续,被告反悔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办理出红本房产证,并在红本房产证办出后及时通知原告,以便双方共同到监管银行办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手续;如被告不予执行,原告将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有效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被告将承担不履行合同而带来的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法律责任。(3)被告已于日办理完毕涉案房产的安居房换证手续,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无抵押。&(4)原告在深圳具有购房资格,并愿意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法院裁判观点】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被告办理涉案房产的安居房换证手续后却隐瞒该事实,并以办理房产证转换的过程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冲突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涉案房产,也不愿意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原告具备购房资格、自愿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且涉案房产无抵押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结果】&&&&被告冯某应在收到原告孔某某支付的上述购房款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孔某某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将涉案房产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某号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过户登记至原告孔某某名下,办理过户的各项税费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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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给儿子看婚房,没想到买房不成,先前支付的购房意向金莫名其妙变成了定金,还引来一桩官司。徐老伯被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6万余元。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法院追加第三人,查明空白合同补签情况,最终判决驳回中介公司要求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并酌情判决徐老伯支付居间活动费用2000元。
  徐老伯称,2016年2月他在中介公司带领下看了房东王先生位于大连路的一处房屋。当天即拿到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但两份协议关于房价在内的手写部分内容均为空白,中介公司和房东均未签字盖章。徐老伯以为仅仅是支付意向金的协议,所以签字并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
  此后徐老伯想要再次看房却适逢过年,过完年再前往中介公司要求退回意向金,业务员表示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不能退。为此,徐老伯当天一直在门店沟通此事,并报警。2016年2月底终于从中介处取得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但当时该两份协议空白部分已填写完毕并且由房东王先生签字。
  庭审中,中介公司对徐老伯提出的其签字时居间买卖协议手写内容空白一节予以否定,由于该节事实对徐老伯是否需要支付佣金意义重大,为了查明案情,法官将房东王先生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果不其然,王先生表示日其在《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上签字时,徐老伯已经在《居间协议》和《买卖协议》上签字,中介尚未盖章。中介工作人员向他表示徐老伯同意210万元的房价,并当场填写两份协议中关于购买人、房屋成交价格等手写内容,王先生在两份协议手写内容填写完毕后签字。王先生还提出了本案关键性的证据,即其早前因此案纠纷在派出所做过笔录,可以还原当时“空白合同”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于庭审以及派出所民警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王先生于2016年2月中旬在上述两份协议上签字时,徐老伯已经在两份协议上签字,中介公司尚未盖章,两份协议的手写内容系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王先生签字前当场填写。因徐老伯与王先生的陈述基本一致,故法院采信徐老伯的说法。虽然徐老伯在《居间协议》《买卖协议》上签字,但其签字时上述两份协议中包括房价在内的主要条款均为空白,徐老伯对中介事后填写的内容不予认可,中介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事后填写的内容得到徐老伯的确认,而王先生仅从中介工作人员处得知徐老伯同意210万元的房价,并未直接得知徐老伯认可210万元房价,故两份协议中手写部分的内容对徐老伯不产生约束力。鉴于房价在内的手写部分的内容对徐老伯的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直接决定徐老伯是否签订合同,故法院认定中介公司并未促成徐老伯与王先生买卖合同成立,对中介公司主张佣金63000元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鉴于中介公司向徐老伯提供了房源信息,提供了带看房屋等居间服务,徐老伯应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法院酌情判决徐老伯应当支付该居间活动费用2000元。
(责任编辑:DF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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