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3万判多少年达到一百万会判多少年

面对高昂的房价,不少家庭购房可谓倾尽毕生心血,一旦被人蒙骗,造成的损失对整个家庭来说往往难以承受。近几年,“一房二卖”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市民老王更加倒霉,竟然遇到了“一房三卖”。在中介员工和房东联手的蒙骗下,老王的500多万元房款血本无归。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分别判处房东宛某、中介员工乔某有期徒刑13年和8年。
倾尽家财购房
步入诈骗漩涡
“老王,你看着这房价往上蹿的势头,咱们也得赶紧行动啊,再过两年我看更买不起了。”媳妇无意间的一句话,刺痛了老王的神经。多年来,老王不是没动过买房的念头,可因为种种原因,老王始终没能下定决心。近几年,看着快速上涨的房价,老王的心里更是没底了。
虽然老王嘴上说晚了,但心里盘算着确实不能再等下去了。经过几天的考虑,老王把家里的存款仔细盘点了一下。“全算下来,500万元应该能拿得出来,买个百十来平方米的房子问题不大。”老王看着账本,终于下决心买房。
2013年11月的一天,老王推开了朝阳区一家中介的大门,员工小乔接待了他。之后几天,老王陆续由小乔带着看过几套房。各方面都还不错,但总价超出了老王的承受能力。
展开剩余86%
一天,老王接到了小乔打来的电话。“哥,我手里有套房子,140多平方米,户型和位置都不错,总价也符合您的要求,有空我带你去看看?”老王一听,和小乔约好时间看房。但让老王没想到的是,他走进了一张贪婪的大网。
中介牵线搭桥
为省费用飞单
“小区环境不错,145平方米的大三居,格局也挺合理。”小乔向老王介绍着房子的优点,句句都说到了他的心坎里。尤其说到总价,老王更是动了心。“你运气真好,房主着急变现,价格不高。”老王在屋里四处打量了一番后甚是喜欢。
事不宜迟,该出手时就出手。半个月后,在小乔的安排下,老王和房主宛某见了面。看到了房产证,又与宛某几番讨价还价,最终房屋的价格定为510万元。
事情进展得似乎一切顺利,老王喜笑颜开。促成了这笔生意,小乔开始与老王协商起了中介费的问题。虽然老王知道中介费肯定不低,但当小乔报给老王后,还是吓了他一跳,老王一共要交15万元中介费。
“我家里的情况你也知道,15万元都够我们装修了,你看能不能优惠点儿。”小乔称,这是公司明码标价收的费用,不能少一分钱。“看老哥也不容易,我就帮你一回。”原来,小乔出的主意是“飞单”。他告诉老王,自己有个姓魏的朋友,通过魏某的中介公司签协议,只要收5万元中介费就行。“我好人做到底,你买房这事还是我负责,别的你就甭管了。”小乔说道。
日,老王和房主在魏某的中介公司签了购房协议,约定老王先支付300万元首付款。当天,老王还交了4.5万中介费,魏某告诉老王,剩余的5000元过户时再交。之后,老王按照约定将首付款分批足额打到了宛某的账户上。
几番推托网签
中介催结余款
交钱后,老王开始联系宛某做房屋网签手续,但宛某总说自己不在北京,在外地忙生意,让老王再等一阵。老王心里着急又找到小乔。“老哥你别急,你找我朋友先签一份委托办理网签的手续。”老王言听计从,找到魏某办了手续,魏某还把房子的钥匙给了老王,这让老王的心里稍微放松了些。
不到一个月后,老王突然接到了小乔的电话,让老王心里咯噔了一下。小乔说,自己在做房屋网签的时候发现房子已经被别人签了,因为房主宛某有其他债务纠纷,用房子作抵押做的网签手续。“不过老哥你放心,这房子没卖给别人,等房主还了钱,房子还是你的。”在安抚老王的同时,小乔还催他把剩余的房款也结了。
签署资金监管
私人账户收钱
为了让老王放心,宛某也给老王拿来两份法院判决书,里面写有宛某被冻结的资产,以此证明自己有履约能力。虽然对方一再承诺房子没问题,但老王心里还是有些忐忑。于是老王找到小乔,想让他帮忙要回300万元首付款,不买宛某的房子了。但是小乔推托说,“老哥,事情进行到这程度,钱都进人家兜里了,肯定是要不回来了。”同时,小乔让老王放心,“老哥你放心吧,你把剩下的钱付了,即使有问题打到法院,房子也能判给你。”
小乔随后提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资金监管。小乔告诉老王,他的中介公司能进行资金监管,让老王把余款放在公司里。老王也觉得可行,就与小乔签了一份协议,上面还加盖了公司的合同章。同时,老王又与宛某签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房屋过户后再由中介公司把剩余房款支付给宛某。
之后,小乔提供了一个账户,并对老王说,“老哥,这是我们公司一个股东的账户,你把剩余的210万元打进这个账户,钱就算监管了。”老王觉得白纸黑字签了合同,还盖了章,应该没什么问题,就将余款打进了一个姓卢的人账户里。
涉事员工辞职
伪造监管协议
直到2014年4月初,宛某还是没有给老王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老王感到不妙,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准备起诉宛某。
法官经过查询告诉老王,这套房子因为一房多卖被法院查封了。老王此时恍然大悟,但想到还有210万元的监管资金的他,急忙跑到银行,查询卢某账上的资金情况。银行查询后表示,账户在2014年5月已经销户,所有款项都被取走。
老王彻底蒙了,又找到小乔所在中介公司核实情况,中介的回复更让老王欲哭无泪。原来,小乔在2014年1月就已离职,老王跟小乔之后签订的那份监管协议上的章是伪造的,公司根本就不知道有资金监管这件事,也没有卢某这个股东。而且宛某的房屋在2013年5月就通过他们卖给一个姓朱的人了。“我们公司已经出售的房屋都会被锁定,不会再销售给别人,您被他骗了。”
老王心急如焚,急忙地报了警,警方在日、日分别将宛某、乔某抓获归案。
一房竟然三卖
房款用作投资
宛某到案后交代说,2013年5月她因为欠银行贷款,准备将一套三居室出售。她找了乔某所在的中介,通过中介与朱某签订了协议,以445万元进行出售。“因为当时我着急用钱,他的钱又给得慢,我又把房子挂到了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宛某说,之后一个姓陈的人想要买房,她又在前一个卖房协议没履行完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了协议,并拿到了陈某给的150万元首付。
“我想给房子网签时,发现之前那个姓朱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给房子办了网签,结果我没能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宛某说,因为着急用钱,她又将房子卖给了老王,为此她还伪造了中介公章,甚至连出示给老王的判决书都是假的。“这些钱,我有些用来投资和朋友合作的化妆品了,还有的买了一些原始股。”
构成合同诈骗
二人分别获刑
乔某早知道老王买的这套房子有问题,但宛某答应事成之后,给乔某30万元的好处费。就这样,宛某、乔某二人联手导演了一场戏,将老王的积蓄全部骗走。
法院认为,宛某在收到老王的300万元后将钱款用于他处,且在房屋被网签、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也没及时与老王解约、还钱。相反,为了让老王继续支付210万元的尾款,宛某单独或伙同乔某伪造民事裁定书、编造补充协议、私刻公章,并提供虚假的资金监管账户和收据,骗取老王的信任。所以,宛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决宛某有期徒刑13年,乔某有期徒刑8年,责令二人退赔老王经济损失510万元。
案发后,本案中第一个买房人朱某和第二个买房人陈某也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宛某继续履行与朱某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合同违约金;退还陈某的购房费用,并支付合同违约金。因此尽管第三个买房人老王已入住该房屋,但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对于购房者,法官提醒说,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核实相关中介人员的身份,仔细核查房产之前是否办理过网签或者过户,签订购房合同时核对合同条款及落款公章,等房屋办理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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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系列合同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高达830万余元
日,山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系列合同诈骗案,案件共涉及16起合同诈骗,受害人16名,涉案金额高达830万余元。日,被害人桑某报案称:“李某某以承包‘我市某县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建筑劳务工程为由,骗走人民币200万元”。接到报案后,山南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责成经侦支队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立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桑某为了承包“我市某县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部分建筑劳务工程,于2018年初向该项目的总包方李某某缴纳了200万元合同保证金,双方约定今年3月20日进场施工,李某某一直以在北京跑项目、项目手续正在国家能源局审批等各种理由一拖再拖,迟迟未能进场施工。经核实,该项目已于2017年5月份竣工并网发电,李某某有涉嫌合同诈骗的重大作案嫌疑。在办案民警的不懈努力下,于6月15日,在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市将李某某抓获并押解归案。李某某到案后,侦查人员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从搜集的材料中发现新的线索,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李某某最终交代了2016年9月份以来,利用虚假的我市某县光伏发电项目先后与左某、周某、任某等16名被害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先后骗取16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830万余元。该案的成功告破,引起强烈反响,对我区各类经济犯罪活动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责任编辑:晋美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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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2016)沪01刑初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张帆,男,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住本市徐汇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培傛,律师。辩护人张然,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帆犯合同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沪检一分诉刑补诉[2016]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于日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庄文浩、代理检察员孙惟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帆及其辩护人张培傛、张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在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日与该公司法人吴某签订了上海XX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由张帆购买该投资中心137万份财产份额。嗣后,张帆虚构其已拥有XX中心500万份财产份额且可以转让的事实,于日与被害人孙某签订了转让该投资中心500万份财产份额《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并于同年1月9日、1月22日、3月6日收取了孙某通过本市工商银行分别转账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50万元。同年8月2日,张帆以他人要转让XX中心130万份财产份额为诱饵,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了转让该投资中心130万份财产份额《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并于同年8月8日收取王某1通过本市工商银行转账的234万元。同年9月8日,张帆分别向孙某、王某1出具了《出资额确认书》。2013年1月,张帆虚构其已拥有XX中心2,568万份财产份额并可转让的事实,于同月13日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转让该中心200万份财产份额《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并于同月28日通过工商银行网上转账的方式,骗取张某1220万元。上述所骗绝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等。日,张帆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帆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帆及其辩护人提出:1.张帆在收到投资人钱款后大部分转给了A公司,且在事后愿意卖房归还被害人钱款,因此张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故意;2.张帆与投资人协议中涉及的均是股份“认购权”,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张帆的现有资产足够返还投资人钱款。综上所述,张帆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证明上述观点,辩护人提供了证人张某2的证言以及微信记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帆在A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A公司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成立XX中心,由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持股。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与张帆签订XX中心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由张帆购买XX中心137万份财产份额。2013年1月、8月,被告人张帆在尚未取得相应XX中心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先后与被害人孙某、张某1、王某1签订《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分别约定由孙、张、王出资认购XX中心500万份、200万份、130万份财产份额,并据此收取孙某550万元,收取张某1220万元,收取王某1234万元。张帆在取得钱款后,未用于购买XX中心财产份额,而是用于他处。当被害人向张帆问及投资情况时,张帆隐瞒了资金真实去向,一再予以搪塞。2014年5月,被告人张帆从A公司离职,并将其持有的137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退还A公司。在此情况下,张帆未向被害人告知真实情况,亦未退还钱款给被害人。日,被告人张帆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底,张帆称其所在A公司老板为激励公司高管工作热情,欲成立XX中心让高管人员持股,待A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持有原始股的股东就可能获得巨大收益。张帆称已实际拥有500万份股份,但无钱出资,并询问孙某是否愿意收购。孙遂同意以550万元收购张持有的500万份股份,每股1.1元,由张帆代持股份。日,孙与张签订了《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孙先后于同年1月9日、1月22日、3月6日分别将220万元、110万元、220万元转账至张帆银行账户。此后,张帆又称还有100余万份股份,孙某即将王某1介绍给张帆。日,王某1与张帆签订《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约定王某1出资234万元收购张帆持有的130万份XX中心股份,由张帆代持。王某1曾要求张帆出具XX中心股东名册,张提供了由“吴某”签名确认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证明吴某先后于日、日同意将吴本人持有的500万份、145万份股份交由张帆出资。2014年4月,经查询XX中心股东名册,发现张帆原实际持股数仅为137万股,当时已为0,后经向吴某核实,得知上述“吴某”签字的函系伪造且张帆已离职,张原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给公司,孙某、王某1遂向侦查机关报案。被告人张帆与被害人孙某签订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证明:张帆将其可认购的500万份XX中心股份交由孙某出资认购,每份1.1元,共计550万元。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孙某分别于日、1月22日、3月6日通过工商银行共计转账550万元至张帆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帆出具的《出资额确认书》证明:张帆确认收到孙某认购幸福源500万份财产份额的出资额共计550万元。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其经孙某介绍认识张帆后,于日与张帆签订《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约定由王某1出资234万元收购张帆持有的130万份XX中心股份,每份1.8元,由张帆代持股份。同年8月8日,王将234万元转账至张帆银行账户。王曾要求张帆提供XX中心股东名册,张提供了“吴某”签名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证明吴将其本人持有的500万份、145万份股份交由张帆出资。2014年4月,经查询XX中心股东名册,发现张帆原实际持股数仅为137万股,当时已为0,后经向吴某核实,得知上述“吴某”签字的函系伪造且张帆已离职,张原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给公司,王某1、孙某遂向侦查机关报案。被告人张帆与被害人王某1签订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证明:张帆将其可认购的130万份XX中心股份交由王某1出资认购,每份1.8元,共计234万元。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王某1于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234万元至张帆工商银行账户。被告人张帆出具的《出资额确认书》证明:张帆确认收到王某1认购幸福源130万份财产份额的出资额共计234万元。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2年8月左右,张帆电话联系张某1,称张帆所在的A公司正准备上市,其作为高管可购买一定比例的原始股,但无资金购买,可转让给张某1。同年9月,张某1至A公司考察,确认了张帆确系该公司高管,且该公司的确准备上市,故张某1、张帆于2013年1月签订《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约定张帆将其持有200万份股份按每份1.1元转让给张某1。同年1月28日,张某1将220万元转账至张帆银行账户。2015年12月,A公司在三板市场上市成功,张某1遂要求张帆履行承诺,要求分配分红、投资收益,但张帆一直推托。当张某1得知张帆因同样的事由涉嫌合同诈骗被抓,遂向侦查机关报案。被告人张帆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证明:张帆将其可认购的200万份XX中心股份交由张某1出资认购,每份1.1元,共计220万元。相关网上银行电子凭单证明:张某1于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220万元至张帆工商银行账户。4.证人吴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XX中心于日注册成立,由吴某及其妻王某2控股。同年12月,为激励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吴某决定将A公司持有的部分XX中心股份以每股1.1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具体份额按员工对公司贡献大小分配。同年12月31日,其与张帆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张帆持有XX中心137万份股份,后张帆缴纳了认购款。日,公司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正式股权转让变更登记。2013年上半年,公司曾向张个人借款300万元,吴曾提议将300万元债权转换成股权,但遭张帆拒绝。按照当时的情况,张帆确实有购买500万份股权的可能。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股东张某2有将自己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想法,但须经公司同意,最终公司收购了张某2持有的财产份额。日,张帆办理了离职手续,并提出将其持有的137万财产份额退还给A公司。日,孙某、王某1告知吴某转让股份之事,并出示签有“吴某”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经吴某辨认,该函系伪造。相关银行转账汇款信息证明:日、1月11日,张帆先后3次将共计150.7万元转账至吴某、王某2账户,用途为购买XX中心股份。相关《准予合伙企业登记决定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人变更决定书》证明:日,XX中心变更股权登记,张帆登记的认购份额为137万股。日,XX中心全体合伙人做出变更出资决定,张帆退出合伙人身份,不再持有XX中心股份。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A公司初创员工,持有公司100余万原始股。月,张某2与张帆口头协商过股份转让事宜,但因故一直未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同年8月,张某2离开公司时,将股份退还给了A公司,没有转让给张帆。6.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笔迹鉴定书》证明:涉案的3份《委托投资确认函》、2份《出资额确认书》、1份《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上“张帆”签名字迹与张帆亲笔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7.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日、1月22日、3月6日,被告人张帆的工商银行账户共计收到孙某转入的550万元;日,张帆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到王某1转入的234万元。张帆收到上述钱款后,除将200万元转至A公司账户、137万元转至吴某银行账户外,其余通过转账转至张某3、马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还款、消费等。日,张帆工商银行账户收到A公司转入的303万余元。8.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抓获经过、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日,被告人张帆在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欲前往美国时被抓获。9.被告人张帆的供述证明:其实际认购了137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其先后与孙某、张某1、王某1签订《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分别转让500万份、200万份、130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认购权,并分别收取550万元、220万元、234万元。上述钱款除支付150万余元用于认购137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外,未再用于认购。为搪塞孙某、王某1,张帆还伪造了“吴某”签名的《委托投资份额确认函》,以证明其已实际取得相应财产份额。2014年5月,张帆离开A公司,并将137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归还公司,但未将此事及时告知孙某、王某1等。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人张某2的证言与侦查机关提供的张某2的证言基本一致。辩护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从采集主体、采集形式上来看均不符合证据要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00余万元,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张帆及辩护人所提张帆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不应予以采纳,理由是:其一,张帆先后与孙某、张某1、王某1签订投资认购共计830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的协议,并据此收取上述三人共计1,000余万元钱款,但张帆实际认购的财产份额仅为137万份;其二,自2013年1月、8月签订协议至2015年6月案发,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张帆有条件认购部分XX中心财产份额但未认购,亦未将实际认购数及资金去向告知孙某、王某1、张某1,相反,当孙某、王某1向张帆询问情况时,张伪造了其已认购相应财产份额的证明予以搪塞;其三,2014年5月,张帆从A公司离职并将137万份XX中心财产份额退还A公司,但直至案发,张帆始终未将此事实告知孙某、王某1、张某1。综上所述,张帆主观上非法占有三名被害人钱款的故意显而易见。综合考虑本案财产查扣情况,可对张帆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邬小骋人民陪审员  王瑞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林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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