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网贷属不属于民间借贷贷活动呢?网贷属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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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
现在很多地方都有网贷,网贷可以可以将自己的钱投进去,也可以向里面借钱,可是很多人都觉得里面是骗人的,不靠谱,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小编整理了“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网贷属于债券投资,并不是美民间借款。民间借贷事实依据: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将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搬到网络平台上来进行。实质上P2P中借投双方主体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原来的味道,平台充当了一道引子,因此P2P是将线下行为互联网化。区别:P2P相比传统民间借贷,更为规范,专业,使借贷更为普遍。1.平台提供风控,优选借贷项目,降低投资风险。2.具有项目跟踪,贷后管理充分,资金风险再降一个等级。3.平台提供项目催收,本息回收更有效率。4.一般具有本息保障计划、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提升投资盈利概率。投资收益明确且稳定。5.多数以抵押贷模式,降低本息无法回收风险。6.借贷项目清晰明了网贷P2P网贷即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网贷属于债券投资,收益明确,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而大众常把它与股权众筹混淆,股权众筹属于权益投资,收益具有灵活性,投资人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取未来收益,如京北众&筹、36氪等都属于股权众筹平台。无论是债券投资还是权益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风险,有充分的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思想准备,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断并承担项目的风险。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对于你提出的“有谁知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吗”问题,华律网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网贷比民间借款更为规范,专业,使借贷更为普遍,网贷还是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讲究一定的利益,而民间借贷就不一样了,很多就是跟亲戚朋友借,有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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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Law.cn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99号伯雅科技园1号楼(近万科城臻园)  中金网12月28日讯,今日下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了对《办法》的官方解读,就大众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关解答。整理如下:  问题一,《办法》规定什么是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有哪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什么意思?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针对现在出现的许多网贷机构、问题平台,其主要都是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问题二,网贷有哪些特点?发展网贷有什么意义?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  发展网贷,可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题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是一个什么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问题四,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问题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是什么?各方有什么具体职责?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问题六,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问题七,《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监管措施有:  第一,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二,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第三,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问题八,《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问题九,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问题十,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问题十一,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问题十二,《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问题十三,《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本期访谈Current GUEST
董清华律师,湘潭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专职执业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20余年,现为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并成为高级合伙人,任副主任律师。同时董清华律师兼任株洲市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株洲市招标投标局招投标法律专家、株洲市信访局听证员专家等多家社...
董清华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诚待人,踏实办事”的服务宗旨,竭力为社会各界朋友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竭诚的欢迎您不断的给我的服务提出最宝贵意见。
董清华律师电话:
中顾高端访谈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这是25年来的首次修订。本次司法解释将P2P网贷平台纳入规范,规定年化利率超过24%的不受保护,超过36%的利息视为无效,而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网贷平台都曾推出过年化利率高达30%的借款项目,这会给网贷平台带来什么影响?又会给社会带来其他什么样的影响呢?...
  ■访谈主题: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网贷平台的影响
  ■本期材料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这是25年来的首次修订。本次司法解释将P2P网贷平台纳入规范,规定年化利率超过24%的不受保护,超过36%的利息视为无效,而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的网贷平台都曾推出过年化利率高达30%的借款项目,这会给网贷平台带来什么影响?又会给社会带来其他什么样的影响呢?今天我们请到了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的董清华律师为我们深度解读此次有关民间借贷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对网贷平台的影响。
  ■律师访谈
  中顾法律网司南:
  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请到了董律师为我们解读民间借贷新修订司法解释对网贷平台的影响。近两年,我们很明显的感受到了P2P网贷平台的异军突起,是什么原因让这些网贷平台发展的速度犹如雨后春笋的呢?
  董律师:
  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得到井喷式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顺势而生。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中国金融业兴起的大事,对中国社会、对金融发展都是好事,是金融市场化发展必要的、及时的催化剂。互联网金融的最大贡献是让人们具体地看到过去由国有银行垄断的金融体系是多么不合理,让老百姓存户看到他们的积蓄少赚了多少回报,看到他们为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埋了多少单,也当然给利率市场化提供了具体的推动力,透明化的发展模式让人们看到了竞争对老百姓的好处。
  特别是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两会工作报告中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其中,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随着两会上提出的&互联网+&可以预测中国互联网金融是未来的一片蓝海,其发展势不可挡,而P2P网贷行业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体,借助国家政策层面的有力扶持,发展局势也是如日中天,借助互联网的优势,P2P网络借贷平台未来必将成为金融理财的好帮手。
  二、国家政策支持保障了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激发了国人借助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信心。首先监管办法马上要出台了,有许多企业,包括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企业在内,都赶在监管办法出台前加速设立互联网融资平台;其次,在于P2P网贷平台满足了小微金融市场借贷双方的需求。对中国小微企业而言,P2P解决了很多借款需求方面的问题。对于民众出借端而言,大家也算找到了一个相对可靠的投资理财的渠道。这两个需求通过P2P网贷这种形式对接起来,需求的强烈和整个市场大空间摆在这里,它现在体量还不是很大,所以增长速度还是很快的。最后,当前股市、期货、房地产投资前景不看好,市场行情低迷,P2P网贷平台投资成为新兴的理财渠道,将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加入其中,形成了千舟竞发之势。
  三、P2P网贷平台自身优势,优化了投资者的融投资环境,减轻了投资人的负担,有助于投资人获得更多的收益。
  由于政策及人为因素影响,普通人或者中微小企业到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相当不容易,综合起来的利率也很高。而P2P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虽然很高,行业内的年利率一般在1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20%,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但P2P网贷平台的投资起点极低,办理手续简单快捷,在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手头有些闲钱随时都可以进行理财,而其利息相对于传统的银行来说要高出很多,一些P2P网贷平台为了鼓励借款人,还会给每笔借款1%左右的奖励。如此算下来,一般投资者的年化收益率可以达到21%,所以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放心;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综上可以看到P2P网贷平台有助于一般人群、小微企业所获得的融资成本减少,弥补了银行借贷的空白,帮助传统借贷中难以获得融资和个人得到资金支持,所以深受许多人喜爱的投资理财方式。
  中顾法律网司南:
  网贷平台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它满足了小微企业的贷款,也为急需用钱的个人提供了小额借贷,可以说是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那么它存在有哪些风险?
  董律师: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起步晚,发展迅猛,习惯的配套监管制度尚未制定完成,在诚信体系缺失的大背景下,风险比较大,尤其是P2P网贷平台投资风险无处不在。主要表现在:
  政策风险: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网络平台不是担保机构,仅仅是中介机构性质,这样的规定似乎偏离了市场发展的真实。首先中国的投资人不喜欢没有本金保障的投资,其次是平台不介入风控很难做大,投资人不放心。虽然这个本金保障机制被广大投资人诟病,但是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P2P生态环境中没有本金保障是不可行的!既然平台保障本息,那么就必然涉及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上述行为一旦引起投资者恐慌、导致社会严重动荡的不稳定事件,我国政府便会动用司法机关随时进行干预处置。P2P网络信贷目前还处于行业的爆发期,国家相关监管政策尚在制定中,该平台到底沿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之路良性有序发展还是变相额网络版非法集资之路恶性之路行走,一切尚在摸索中。既然是金融必然要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所以说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势必影响到P2P网络金融平台的发展,事关投融资各方的利益和风险。
  经营风险:平台经营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将这个平台可持续经营下去,因此投资人最关心的是平台的经营风险。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存在的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形成的坏账,是目前投资者在平台进行投资所要面临的两大风险,任何一个风险变成事实都会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正常的市场范畴内经营上的风险固然存在,这毕竟是技术层面上的事情。大多数投资者应该都具有这种心态:投资即为赌博,盈亏早有心态。当前P2P网贷的最大风险是经营的合法性。&(P2P网贷)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或者不能击穿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互联网大会时发表的演讲如是说。由于目前相关的监管配套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政府监管一时很难到位,不少不法经营者借助平台利用高息诱饵使众多投资者上当受骗,其结果或资金被挪用或跑路或破产,致使投资者血本无归。所以说不法者的违法经营才是投融资经营者最大的风险。有必要提醒借款人、出借人都要睁开眼睛看世界,谨慎使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
  中顾网司南:
  至2015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量增加至2028家。本次司法解释将P2P网贷平台纳入规范,对年化利率作出明确规定,您能给我们解读一下吗?
  董律师:
  本次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有几个特点:第一,规定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是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是最高不得超过四倍的提法;第二,设定了&两线三区&,即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司法保护区),就是依法受保护的为固定年利率24%;第二根线是年利率36%(无效区);固定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当发生P2P网络平台借贷纠纷时,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将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应予以保护;约定的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以自然债务处理,已经支付的不予追究,没有支付的不予支持,即对于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坚决不予支持。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将予以从重打击,对非法所得坚决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将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中顾网司南:
  网贷平台的借款项目再有高于24%的部分,也将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于36%的部分则将彻底无效,这对网贷平台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对借贷双方又有什么样的影响?
  董律师:
  根据新司法解释关于年利率的规定,给了网络平台民间借贷一个利率市场化的巨大空间。年利率超过24%的没有给付部分和年利率超过36%民间借贷部分法院都不会不予支持。所以借贷双方对于利率过高的平台,都会予以高度警惕,因为过高的利率不再受到保护,如此能有效的限制那些用高利贷吸引投资者的平台发展,有效的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这个《规定》将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因为在民间借贷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24%和36%的情况。两条分界线的明确,会使得原有的高息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并可能因此带来相应的诉讼纠纷。由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已经给付的利息不再支持返还,没有给付的利息不再得到支持;超过36%的年利率属高利贷,如果借款人请求返还,法院应判决出借人返还。这项规定明确抵制了P2P行业中年利率畸高的交易规则和法律后果,保护了借款人的同时规范了P2P行业的交易标准,之前部分平台那种从网上吸纳资金放高利贷的行为将不再能够继续下去对于网络借贷安全交易产生了长远和深远的意义。
  中顾司南:
  有了上面不受保护的借款,那么很多网贷平台承诺的保本保息,你还敢轻易相信吗?我们请董律师来为我们介绍一下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董律师: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P2P网络平台承担担保义务,且P2P平台已与借款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不认定P2P平台的保证人地位,不令其承担担保责任,不仅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而且不利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对于不符合交易规则的担保承诺,我们不要轻易相信;对于符合交易的网络平台真实担保因其会给投资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我们可以相信但也需要谨慎交易。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一些P2P平台只是在其网页、宣传册等媒介上载明偿还本息的责任等内容,但在电子版合同中并未载明合同条款。在此情形下,根据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也应认定此种宣传内容构成合同条款,出借人与P2P平台就保证合同达成合意。因为虽然宣传资料或者广告在性质上属于邀请要约,但P2P平台此种承诺很容易对出借人的投资决策和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司法解释对P2P平台担保责任的认定对于规范网络借贷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不可估量的保障作用。
  中顾司南:
  民间借贷新的出台不管是让人欢喜还是让人发愁,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环境,董律师,您对网贷平台是如何看待的?
  董律师:
  一、网络借贷平台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具有民间借贷的一般特征、风险。通过平台进行借贷操作简单,门槛低,对于借贷信息发布、资格审核、利息计算均采用一站式流程服务模式,这种交易在网络上还是相当自由的,对于借贷者和出借者都很方便,解决了生活中融资的大难题。
  二、当前股市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等行情相当低迷,而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无担保、无抵押、无贷款条件约束、投资效益相对较高且较稳定,加上国家政策扶持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保护,所以网络平台势必成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新途径,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任何投资即有风险,投资人要时刻关注网络平台的安全性,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网络平台降低了融资额门槛,让民间借贷更具平民化,但网络借贷仍处于不完善阶段,所以安全性仍旧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利用该平台进行投融资需谨慎从事。
  中顾法律网司南:
  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董律师:
  最高法院关于网络平台借贷的已经出台,网络金融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利益,那么政府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监管,确保网络平台合法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该项工作日益变得迫切。如何抓好这项工作我觉得要尽快完善配套监管的相关法律,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
  首先应该以法律形式给网络借贷平台定性,明确其法律地位,网络平台的营运、平台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都应该通过法律来规范。
  其次,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并建立一整套监管规则和监管指标体系,特别是是对网络平台内部资金的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防范个人及平台风险预警机制及征信工作制度、加强对投资人利益保护的学习培训等制度建设,通过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建设,对平台的相关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严格防范、杜绝少数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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