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各省城乡居民收支教育文化支出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基金支出户是什么意思?

邵阳新闻在线讯 记者日前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知,市工伤保险管理科将联合各相关部门对各企业单位实行摸底调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征缴工作。   去年我市工商保险征缴扩面人数达4万人,征缴基金8000万。今年我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将继续立足本职,以巩固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力争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做到征缴基金应收尽收。   据介绍,今年工伤保险处将进一步实施联动征缴,联合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单位进行摸底,着重以新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扩大保险覆盖面,为全年的扩面工作夯实基础;联合邮政部门通过EMS快递业务给未参保企业单5月2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从5月1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调整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保障性、改善性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借款人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 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邵阳市北塔区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资园社区141栋劳动力市场内 电话:邵阳新闻在线讯 2012年,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随着洞口、绥宁、城步、新宁四县相继启动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我市已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惠及邵阳城乡居民428.4万人。该处被评为全省“2012年度指导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为尽早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市农保处积极部署,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格局。尽管推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过去,部分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或有疑虑,参保缴费率始终上不去。农保处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级宣传平台,在全市范围启动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办公室电话: 归集执法科电话: 1986 贷款管理科电话: 3808 财务科电话:
资金核算科电话: 内审稽核科电话: 城区管理部电话: 邵东县管理部电话: 新邵县管理部电话: 隆回县管理部电话: 洞口县管理部电话: 绥宁县管理部电话:
邵阳市社会保险查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查询电话 个人账户查询:点击进入&&& 说明:能够查询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帐户,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 1、拨打邵阳市社保热线查询;2、携带身份证及社保卡直接到市社保局办公大厅查询。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主要职责:负责办理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结算,记录个人账户,核算退休待遇等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地址:邵阳市民族二巷劳动保障大厦3-4层邮编:422000电话:0739-5我妈因膝关节退变,内风湿关节炎,现在在长沙湘雅医院做膝关节置换手术,我想咨询一下,参加农村新农合保险,做这种手术能否有报销?如果可以,需要准备那些材料和手续? 现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1、我市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已经整合,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了缴费标准、医保目录和补偿待遇。信访人母亲因病在省级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是可以按政策享受报销待遇的。 2、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自2012年起已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出院时就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应由医保支付的费用可实时补偿给患者)。信访者母亲因膝关节退变需置换关节,属于普通疾病住院,2017年度省级住院报销政策为,湘雅医院起付线2300元邵阳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邵阳医院转院证明怎么开,邵阳新农合转院证明怎么开,邵阳转院手续怎么办,邵阳转院流程邵阳市生育保险报销程序是什么样的? 我目前交邵阳市医保,我老婆已经辞职,无任何工作单位,已经半年未交社保了,今年10月份生小孩一胎,异地生育的,我想问下在异地生的小孩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从男方在邵阳报销。如果可以请您告诉我程序。 今天去社保局6号窗口问了工作人员告诉我生育保险不能从男方保险了。 湖南省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说如果女方无工作单位且未交社保的话,生育保险是可以从男方异地报销的。 根据{2004}2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2014湖南长沙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日至日,湖南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265元/月、1145元/月、1035元/月、945元/月;   湖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2.5元/小时、10.9元/小时、10.4元/小时、9.8元/小时。   长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选择最高档次执行,而怀化等地一般执行最低档次。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小提示:   (一)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最低工湖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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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农村合作银行1楼
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
开福区盛世路26号银行金霞支行
雨花区香樟东路2号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西厅
高新区麓谷大道658号麓谷信息港1楼中国银行湘江新区支行
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222号星沙农商银行东升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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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道吾山东路182号农村商业银行关口支行
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北路宁乡人社局院内一楼服务大厅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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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浏路口金科大厦二楼2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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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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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
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南路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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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南路133号雁峰区政务中心
石鼓路66号石鼓区政府政务大厅304办公室
珠晖区湘江东路110号社保大厅9号窗口
蒸湘区政府大院东副楼政务大厅
南岳区人社局一楼社保大厅
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营业部
衡南县车江镇友谊街19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车江分理处
衡南县三塘镇环城南路15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三塘分理处
衡南县向阳镇向阳路19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向阳分理处
衡南县茅市镇茅市街78号中国农业银行衡南县支行茅市分理处
衡阳县西渡镇中心南路2号人社局3楼
衡山县人民西路县人社局办事大厅
衡东县城关镇武家山县人社局社保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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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市人社局)出门右侧15米
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中路88号419室
湘乡市东山新城大将南路文华苑人社局二楼服务大厅
韶山市遵义路1号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
雨湖区雨湖路292号1326室
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81号区行政中心253室
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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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北门路8号人社局办事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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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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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大应北路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内
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450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洞口县双洲路98号中国银行洞口支行营业大厅
绥宁县长铺镇川石开发区劳动保障大楼1楼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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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
双清区陶家冲十字路口劳动保障大厅
大祥区政府办公楼六楼635室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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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人社局219室
云溪人社局三楼信息中心
君山人社局信息中心
开发区原沿湖建筑公司204室
南湖东游路10号劳动保障大厅
屈原管理区正虹西路人社局社保大厅
临湘市人社局二楼202室
华容县迎宾南路50号
岳阳县城关镇长风路8号
汨罗市人社局二楼
湘阴县人社局一楼
平江人社局大楼304室
市人力资料和社会保障局(西院)2楼49号窗口
白马湖中学对面武陵区政务中心大楼408室
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属楼1楼信息管理股
人社局5楼信息中心
县政府院内人才中心1楼
临澧县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社会保障卡窗口
人社局5楼养老保险股
澧县政务中心3号楼5楼503室
人社局2楼212室基金监督股
人社局5楼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人社局3楼信息中心
永定区教场路6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永定区区直大院政务中心
武陵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
慈利县零阳东路9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
桑植县东正街8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楼
世纪大厦4楼45号窗口
资阳区政务中心
湖南省安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楼310号
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29号人社局大楼二楼大厅信息中心
桃江县桃花江镇戏台坪原合管办三楼信息股办公室
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229号人社局大楼一楼医保服务大厅
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30号就业服务局大楼二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业务大厅
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劳动保障大楼三楼服务大厅
中国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河坝镇五一路220号
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大通湖支行,河坝镇五一路
河坝镇人社服务中心,河坝镇迎宾路58号
北洲子镇人社服务中心,北洲子镇向阳路
金盆镇人社服务中心,金盆镇金兴路166号
千山红镇人社服务中心,千山红镇北汀中路
沅江市金竹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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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26号北湖区社保大楼一楼
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15-6号 苏仙区社保卡服务中心
资兴市大全路3号社保大楼一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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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珠泉路东57号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临武县向阳路76号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安仁县日光路54号大市场内人社局办公楼二楼
汝城县和平路人社局办公楼一楼
桂东县桂花大道10号人社局办公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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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青西街区政府二院,市交警支队正对面)一楼
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锑都南路9号)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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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丰镇和森大道128号)一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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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陵区南津南路344号
冷水滩区梧桐路579号政府南楼631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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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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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中路1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4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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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86号,人社局办公楼1栋510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06室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社保卡服务中心1号窗口
芷江县河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社保卡服务中心6号窗口湖南绥宁:强化医保监管体系 防范大处方风险
原标题:湖南绥宁:强化医保监管体系 防范大处方风险
中国网6月29日讯 近日,湖南省绥宁县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站对协议医院进行稽查时,发现某医院诱导病人住院,出院时多计住院天数,骗取医保基金,将骗取的医保基金减免住院病人的自负费用。医保站根据医疗服务协议,当日对该院进行通报批评,做出拒付本次住院医疗费用,处以本次住院费用三倍罚款的处理,对大处方不良行为进行亮剑。
绥宁县医保站针对过去一些医疗机构降低住院指证收治医保病人,开具大处方实施大检查和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创新医保监管,采取五条过硬措施:一是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实行总额控制,人均次费用和日均费用等多重措施进行控制,进一步量化、细化指标,各协议医院与科室,各科室与医生也签订了费用控制目标责任书,对开大处方的医生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凡连续2个月大处方排首位的医生采取停止医保处方权;二是实行医保医师制度,从事医保的医师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具医保处方。
医保医师违反医保医师制度,采取警告、批评,停止医保医师资格处方权,两年内不得开具医保处方。医保医师录入电脑,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医保医师处方;三是对重点医院,特别是民营医院派人蹲点跟踪管理,实行住院审批制度,一个年度内一个医保病人在同一医院住院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四是与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开展联合稽查,经常对全县所有协议医院和药店进行全面的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位;五是对协议零售药店安装接口,所有药品必须匹配进医保系统。非药品不得从医保卡中的个人帐户基金支出。今年来,绥宁县已经对3家医院和5个药店下通知进行限期整改,规范和健全了医保制度,医保基金支出较去年同期下降了百分之五。
(龙宪智 袁光贤)
责任编辑人:凤凰号
释放进入手凤首页绥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制度规范运行,根据《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政发〔2016〕6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政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协议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
第六条& 县编制、发改、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筹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与筹资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第九条&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中途不办理参保和退保手续。
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取得本县户籍,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8天后60天以内要求参保的须一次性缴纳年度全额保费,并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后不再受理本年度参保。
城乡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体在户籍(学校)所在地社区(村)缴费参保。
第10条& 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提供《居住证》和原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证明或承诺书,到常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办理缴费手续。
第11条& 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体按以下规定资助:
(1)对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孤儿、建档立卡兜底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
(2)有证残疾人由残联通过助残资金全额资助。
(3)对其他纳入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照不低于当年个人缴费基金的30%予以资助。
(四)对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整合扶贫专项资金按不低于30%标准给予。
资助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每年8月30前参保缴费前确定,由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汇总核实后统一下发到各乡镇,避免重复资助。
第12条& 在本省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本省内重复参保的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第13条& 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县级财政补助应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于6月底以前足额拨付到位。筹资工作经费由财政按规定落实到位。
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使用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14条 (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15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严格执行专户管理,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国有银行设立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和收入户。
第16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利息收入纳入基金专户管理。
第17条&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按照全省统一政策、基金市级统筹、县市区经办的模式管理。在基金未实行市级统筹前,仍按县级统筹管理;执行市级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风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按市规定执行。
第18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年度为周期,按当年筹资标准的5%左右提取大病保险统筹基金。
第19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原则上按基本医疗住院统筹基金占75%、门诊统筹基金占15%、大病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及其他占10%比例分配控制使用。
第20条&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累计结余率控制在合理范围。既要有效防范基金风险,也要尽可能地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21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直接结算。在未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前,参保人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第五章& 基本政策与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下列费用:
(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第22条 (五)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报销金额=(住院医疗总费用-规定不纳入报销范围费用-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省级定点医院按省统一规定执行,起付线为元/次,报销比例为55%(见附件1)。
市级定点医院按市统一规定执行,起付线为元/次,报销比例为60%(见附件2)。
县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为县级500元/次,上年次均住院费用低于2000元的乡镇一级民营医院为300元/次;报销比例为县一级医院、县中医院75%,县二级医院73%。
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200元/次,报销比例为85%。
省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300元/次、市级为1800元/次、县乡级为1500元/次,报销比例为50%。
省内县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次,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5%。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儿童先心病、白血病等24种重大疾病继续按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卫合管发〔2015〕2号)规定执行。
血友病急性出血期门诊用药按70%补偿,重型患者年度最高限报10000元,中型患者年度最高限报5000元。
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在县内定点审批药店和手术医院购药的按原新农合相关规定报销比例80%执行,肾移植术后两年内年度最高限额50000元,两年后年度最高限额40000元。自行在外地药店购药的按市统一标准限额报销,两年内年度最高限额35000元,两年后年度最高限额25000元,可实行包干报销。腹膜透析在县内定点审批药店直报,报销比例80%,按处方用量计算控制总额,报销金额不超过40000元/年,实行按季度购药。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户在县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实行全免费医疗保障。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民政救助基金按75%和25%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其他情形:
(1)白内障、腹股沟斜疝等病种,暂统一按照原新农合确定的单病种限额包干标准报销。
(二)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因参加其他保险发票原件已报账的仅限自费部分纳入补偿核算范围,不扣起付线,按40%比例报销。从日起取消重复参保报销。
(四)长期在外地居住、转省外医疗机构治疗等特殊情形在异地就医住院时,应选择当地乡镇或社区和县级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3个工作日内报参保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有关审批备案手续的,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省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按照省外医院住院标准报销。
(五)在非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但确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的专科医院进行有特殊疗效的治疗的,经审批后可按30%比例全年6000元限额报销,不孕患者治疗炎症部分的费用全年2000元限额报销,且不纳入大病保险,录入系统时按实报金额录入。
(六)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住院转诊手续的(危急重症患者抢救除外),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报范围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七)住院前两周内的CT、彩超、电子镜、核磁共振大型检查是阳性结果的,按所出具报告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纳入本次住院补偿范围。
(八)在定点医院的实际补偿比按30%保底。当住院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且实际补偿比低于30%时,按总额的30%保底报销。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异位妊娠、孕产妇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经卫计局批准的平台采购药物、透析和器官移植病人必须使用的药物和诊疗,按100%纳入报销范围。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补偿规定如下:
(1)报销比例按住院医院疾病报销比例的70%执行;
(2)年满60岁老人、病理性骨折、烧伤、烫伤、溺水、中毒、雷电伤、动物咬伤、农机田间作业受伤、重大自然灾害受伤等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按疾病标准报销。
(3)继续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绥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绥宁分公司分片经办服务。由县人社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投保金额和经办经费,由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严格协议管理。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下列医疗费不属于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立门诊统筹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逐步减少家庭门诊固定账户金额,最终取消。个人参保缴费金额应用于统筹。2017年按16元/人设立。
(2)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统一标准,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4元/人次,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补助8元/人次。实行总额控费管理。不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不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3)农村地区县级医院设立门诊统筹,参保城乡居民在农村地区的县级医院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最高限额55元/人次,按服务区参保人数10元/人总额控费管理。
(4)县城的县级医院设立儿童门诊统筹报销。14周岁以内参保儿童在县城的县级医院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50元/次,按全县参保人数10元/人总额控费管理。
(5)结核病患者在疾控中心规范治疗的辅助治疗,全年限报900元。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限报100元/年,注射抗狂犬病毒免疫血清或抗蛇毒血清,按50%比例核报,全年限报600元。终止妊娠固定报销600元,节育术后消炎限额报销300元。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54号)文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绥宁县分公司经办。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立意外伤害补充保险。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向保险公司购买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将基本医保报销后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参照大病保险的标准补偿,同样执行健康扶贫。并设立意外伤害死亡补助1万元。由县人社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投保金额,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绥宁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严格协议管理。如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意外伤害纳入保障范围后要及时取消协议。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统筹报销。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统筹报销规定暂按原新农合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对建档立卡对象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2)对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兜底保障对象分段报销比例提高15%。
(3)实行一站式服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应享受的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应与基本医保报销同步办理。
(4)实行免交入院押金住院。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免交入院押金,出院时交清自费金额即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强化城乡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联动。对于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救助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绥宁县重特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17〕60号)文件规定给予再次救助。再次救助后还有困难的通过慈善和社会帮扶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和周期评估,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查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并面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条& 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式支付方式。建立&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协议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门诊统筹补偿管理,实行按人头总额控费管理。村卫生室按辖区参保人数44元/人(含一般诊疗费补助),按季度下达使用指标。门诊次均费用36元,年平均诊疗1.5人次。乡镇卫生院按辖区参保人数30元/人(含一般诊疗费补助),门诊次均费用6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90元,年平均诊疗0.7人次。发现弄虚作假、虚构套取医保基金的按签订的服务协议从严查处。
第四十二条& 严格五保户住院管理。五保户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就近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向乡镇民政办办理住院转诊审批手续,连续住院超过10天或年内第3次及以上住院的须持病历资料向县民政局和县医保中心审批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结算。医院五保户的住院人次不得高于本月住院总人次的6%,超过6%的,按住院费用高低排序,先核减高费用住院人数不予结算。五保户自主或配合医院小病大治,浪费或套取医保基金取消全免费医保待遇。医院不得为五保户住院提供免费开餐和免陪护或发放补助费用,也不得向敬老院支付任何利益收买五保户住院套取医保基金,县民政局和县医保中心对五保户住院要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违规住院的,要停止医院收治五保户资格,并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做好全省范围内住院即时结算工作,规范即时结报服务流程,逐步推进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报销。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经办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示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设立县城乡居民医保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保险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劳动保障站和村民委员会要在醒目位置设公示栏,定期公示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服务流程、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第四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财务、基金安全、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履行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通过医疗巡查、医疗费用核查等形式,参与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
第七章& 经办能力建设
第五十条& 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加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办公场所,保障医疗服务监管经费,合理配备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
第五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规范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统筹推进县级社会保障信息平台网络建设,推广&+医保&益民服务。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即时结算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五十三条& 应加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体系内部建设和经办人员岗位培训,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由县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本实施细则在实施中,如医保基金会出现严重透支风险,可中途调整报销比例有效控制风险。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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