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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披露重大诉讼 新力金融受上交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于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日,公司完成安徽德润租赁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60.75%的股权收购交割,将德润租赁纳入合并报表。2015年6月,德润租赁对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河)1.55亿元贷款开始出现利息逾期,公司2015年按照正常类对东方金河债权计提0.5%的减值准备。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20%的减值准备。公司少计提2015年度减值准备30,225,000元,虚增2015年利润30,225,000元。
德润租赁对淮南市荣胜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胜)1.65亿元贷款于2014年6月开始出现利息逾期。2015年12月,公司将德润租赁当期收到淮南荣胜支付的属于2014年度的利息22,323,287.68元、月(公司受让德润租赁等资产前)利息13,200,000元计入当期收入,分别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35,523,287.68元。
综上,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523,287.68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287.68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善小贷)、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担保)、德润租赁、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金融),向第三方王炜、安徽省众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巢湖市兴达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联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新华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阳光,现更名为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转让相关所持债权,交易金额合计810,119,845.12元。经核实,前述交易对方用于购买相关债权的资金,系来自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且除转让给新华阳光的债权外,相关债权后续均由控股股东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德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
上述交易实质系公司通过第三方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15年、2016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54,466,760.29元和555,653,084.83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和49.12%,达到应当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均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与安徽汇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蕴公司)洽谈,拟将东方金河项目债权转让给汇蕴公司,并于当月以汇蕴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269,183元。2016年3月,汇蕴公司无力支付全额债权转让价款,经协商,汇蕴公司继续完成诉讼和处置程序,但处置所得的相关权益最终均归德润租赁所有。因此,德润租赁是东方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该诉讼标的金额占新力金融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9%,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真实
公司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披露,报告期内,交易标的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上述披露内容与淮南荣胜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日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5,523,287.68元等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2015年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披露不真实,其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1.1.1条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新力投资董事长、德润租赁董事长徐立新,时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新力投资副董事长、德润租赁董事荣学堂,时任公司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德润租赁总经理孟庆立,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会计部门负责人、新力投资董事桂晓斌等,主要负责和直接参与上述类金融资产日常业务,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董事长徐立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作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王彪、王家斌、陈茂浏以及时任监事齐生立、段佑君、章厚平,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类金融资产日常业务,但未能勤勉尽责,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内部控制中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第一、二项的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徐立新、时任总经理荣学堂、时任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副总经理孟庆立、时任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王彪、时任独立董事王家斌、时任独立董事陈茂浏、时任监事齐生立、时任监事段佑君、时任监事章厚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和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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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金融乱象的原因多种多样  金融乱象主要表现为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以及金融机构的非理性经营行为,要治理乱象,先要找到根源,这些金融乱象产生的原因都有哪些?  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融资存在缺口。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存在,使得一些非正规的、非持牌的机构认为有利可图,乘隙而入。  其次,随着科技进步,出现了很多非传统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种类,但其中有很多没有正规牌照,它们打着科技的旗号切入到金融业务中,引发乱象。  另外,一些正规的金融机构自身受利益驱使,也有一些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经营,而且这种情况又特别容易被非正规机构所利用,比如一些商业银行也介入民间借贷,变相发放高利贷。  最后,金融监管相对于金融业务发展存在一定滞后性。  金融监管要提升,不能滞后  金融乱象的产生有金融市场本身的问题,也有金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近几年监管层对金融乱象一直采取高压态势,金融监管的能力在提升,势头是好的。在监管治理方面,有哪些做法值得延续?还有哪些不到位的需要加强?  金融监管的能力的确在不断提升,而且从去年到今年形成一种强监管的态势。  强监管,一方面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回归本源,禁止进行不当创新和不当业务,按照分类监管原则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也在建立,从源头上来防范风险,确认什么人来投资、股东是干什么的,把风险关口前置。还有整治非持牌的金融机构,这些做法对于治理金融乱象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金融监管滞后的问题急需解决。下一步,金融监管应该注意两方面。  第一,提高监管的协同能力。不能再各自为政、各管一块,互相信息不对接不交流就容易出现大隐患。在前两年,资管业务中出现过相关的问题,导致几家监管机构都无所适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去年成立,站在更高的高度协调一行两会的监管,这块工作在不断推进。  第二,提升监管自身的水平。互联网金融这两年不断发展,但监管相对滞后。通常是产品都出来了,监管机构还没有把握住这些产品内在逻辑是什么、风险点在哪里,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风险集聚。  完善金融法治建设,立法、执法共同推进  的确,监管有空白不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也不行。金融监管大网要越织越密,我们看到还是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这里面恐怕也有个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问题,因为法制建设是个基础,这方面应当如何推进?  金融法治建设应该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并行不悖地往前推进。  一是要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法律,尽量覆盖到各类金融业务。例如新业态、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扩散速度很快,立法要跟上趟。同时,现有金融法律很多条文过于笼统,责罚空间比较大,规定条款应该详细分类。  二是要有法必依。现在从金融监管机构来讲,本身执法能力比较强,但相对于法律要求来讲或者监管到市场方方面面来看,从监管队伍、监管力量来看还是比较弱的。例如,中国银保监会监管金融业总资产一百多万亿,但全国监管力量也就只有一万人左右。执法能力要不断地加强。  供需两个层面要同步改革  遏制金融乱象需要严监管和强自身并重。如何强化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是根治金融乱象的一个方向。从宏观层面来看,治理金融乱象还是要依靠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总供给,同时进一步开放市场,让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到金融业,鼓励竞争才能更好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  从金融需求方,也就是企业层面来讲,要真正市场化,要继续深化国企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改变大量金融资源都配置到国企和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的现象。  供需两个层面同步改革,才能够使得金融乱象得到根治,才能使得整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行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去杠杆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来看去杠杆哪些取得成效了?哪些还需要继续发力?  从去年以来,宏观杠杆率确实有所下降,广义货币增长速度低于名义GDP的增长速度。随着《预算法》的落实执行,地方政府降杠杆成效显著,国有企业降杠杆也很明显。但另一方面,居民加杠杆速度也比较快,值得注意。  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  去杠杆的本意是化解债务危机,稳定金融,同时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现在有的正在下降,有的还没有,所以去杠杆的大方向要坚持,那么接下来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协调好各项政策的出台时机?  要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个基调,要把控好货币发行的总闸门,钱多了不合适,钱少了也不合适,要不紧不松,要拿捏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因为节奏把握不好,对实体经济可能就有负面影响。比如上半年我们股市还有债券市场异常波动,实际上与把控力度和节奏也是有关系的。  近期宏观政策有了微调,资产管理新规落地之后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因此近期要增加政策灵活性,不能够“一刀切”,拐弯不能拐太急,否则有一些企业可能受不了,所以我们要把控好力度和节奏。  去杠杆不能“一刀切”  今年4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首次提出“结构性去杠杆”思路,并且按照“分部门、分债务类型提出不同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要尽快把杠杆降下来。”下一步是否还应该延续这个思路?  这个思路不会改变,这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地方政府降杠杆更多要加强预算约束力,过去有一些地方习惯借钱来花,而且“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盲目上马一些大型项目,不顾未来的偿债能力,这有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也有这种投资的冲动,对资金的使用有一定非理性成分。未来,要加强这两个方面的约束力。已经形成的问题要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进行债转股,通过创新性的政策来局部化解掉。  “结构性去杠杆”这种思路我们是要继续延续下去,但这个过程当中还要避免误伤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去杠杆怎样更加稳妥精准?  要有保有压,整个政策要精准调控。比如对中小企业、三农领域和一些普惠金融发展不足的短板领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关键要改革体制、机制,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宽松的、有利于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  的确,去杠杆不能"一刀切",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它不单单是一个杠杆的问题,是中国经济深层次体制和结构问题的一种体现,也涉及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走向、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以及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等。您怎么理解去杠杆的过程中必须伴随着深化改革?  从宏观政策层面要加强协调。货币政策要坚持稳健基调不变,但是灵活性、针对性、有效性要进一步增强。近期央行释放了MLF(中期借贷便利),同时采取了定向降准,这实际上为微观主体一些重点领域定向释放了流动性,支持实体经济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财政政策还可以更积极有效一些,花钱不能大手大脚,好钢要用在刀刃上,重点放在弥补短板领域。降低企业成本,减轻居民负担,增加就业、增加收入,社会政策兜底,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这些对未来宏观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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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唯有从本质上理解互联网金融现象,解析互联网金融的形成机理,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重点,让监管真正“跟上”技术,才能实现其普惠的本质。
  在这个大妈都使用余额宝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已经迎面扑来。
  最早的互联网金融始于P2P。2007年,我国首家P2P互联网信贷平台“拍拍贷”诞生,互联网金融便以这星星之火逐渐发展成了燎原之势。到现在,我国大大小小P2P平台已有1500多家,可谓炙手可热。从P2P到众筹融资,从支付宝到余额宝,传统金融业乘着互联网的东风,再次起飞。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外部监管仍处“裸奔”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这导致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使得本能普惠的互联网金融屡屡爆出提现困难、跑路等问题。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外部监管与制度规范必不可少。要实现规范监管,需要从本质上理解互联网金融现象,解析互联网金融的形成机理,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重点,让监管真正“跟上”技术。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才能洗去铅华,回归理性繁荣,实现其普惠本质。
  “快速成立,迅速倒闭”
  2013年以来,“余额宝”的火热迅速将人们的视线聚焦,互联网金融也成了寻常百姓口中的热词。
  然而,何谓互联网金融?却鲜有人能够说清楚。
  人们常说的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非抵押、低成本、便捷”新型金融模式。当下有四种模式:互联网信贷如P2P、小微企业贷款如阿里巴巴;互联网理财如余额宝;第三方支付模式如支付宝;众筹融资如淘梦网。
  这是一个新机遇。在利益刺激下,不管禀赋,也不管偏好,甚至不管条件是否成熟,无论是有点闲钱的个人投资者,还是资本雄厚的投资机构,纷纷涌向互联网金融行业。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P2P平台已发展到1575个,相比上一年增速超过100%。而国企和上市公司入股的P2P平台均为17家,银行系平台达12家,风投系为29家。
  这有点类似陕西的“雷同种植现象”:你家种苹果,我家也种苹果。你家种猕猴桃,我家也种猕猴桃。不去进行品种改良,而是重复性模仿。最后,苹果、猕猴桃的品牌都丢了。
  毫无疑问,P2P行业也是如此。目前P2P平台的发展呈现两大趋势:一是行业洗牌加速进行;二是倒闭潮此起彼伏。总之,风控到位的平台才能“剩者为王”。
  2014年上半年,中宝投资倒闭,待收金额5.13亿元,是目前P2P网贷行业待收金额最大的问题平台。日,浙江传奇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查封,涉案客户约800多人,涉案金额达2.8亿元。
  截至2014年12月,国内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仅去年12月就出现问题平台92家,超过2013年全年问题平台的总和。“又有P2P平台跑路”、“又出现了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情况”、“最短的平台寿命仅为半天”――快速成立、迅速倒闭,已成为P2P平台的最大特征。
  P2P是个自然而然的发展过程,当理财投资者和平台投资者都开始热炒时,即便是都合法,“僧多粥少”的局面也会逼迫竞争不力者死掉。
  是时候该冷静思考了:P2P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按理说,现在世界金融日益一体化,国外的金融创新一开始,我们就应当快速反应,研究规律,预备监管思路。
  可P2P已经发展好几年了,甚至一些系统性风险的征兆已经出现,监管方案却没有及时明晰地推出。
  “大部分都不是纯粹的P2P”
  对于任何行业而言,想要迅速发展,必须有高远的立意、正常的心态、科学的方法。而很多业内人士,包括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不清,已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问题。
  很多人把互联网金融说得很玄乎,其实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技术金融”,是“平台”和“组织”融合成长的产物:平台,指的是金融关系发生所需要的物质中介,而组织的本质则是人结合而成的团体,如银行、投行、券商、担保等。
  P2P泛指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这就是典型的平台很强、组织很弱的金融体系。
  真正的P2P,是将各种客观事实充分展现在投资者面前,没有任何员工做推销,也没有任何员工帮忙做风控,所有投资行为来自投资者自己的决策,平台不给予任何形式的“保障收益”。
  对于习惯了“安全性投资”的中国大众投资者,这种模式显得独树一帜,其实如此设计的原因在于网络金融平台不易监管,一旦提供太多功能,就可能和融资方合谋,说难听点就是“私建银行”,因为融资方可能就是平台本人。
  很多银行推出的P2P平台一经面世便万众瞩目,但其本质依然是用互联网支撑“存贷汇”。其实,它们仅是将互联网作为传统业务的支撑平台而已,大部分都不是纯粹的P2P。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银行如果不在大数据方面进行结构性竞争,而依旧利用传统网点、渠道及成本竞争优势,自建P2P平台承担用户风险,那么银行系P2P的兴起,对银行本身反倒不是个好兆头。
  为什么这样说?其一,随着“银行破产法”实施,一旦银行破产,其所担保投资方的P2P也将失去支撑,倒闭是迟早的事;其二,银行用自身资源排挤那些P2P纯平台模式,就意味用传统力量将新生事物扼杀在摇篮中。
  监管滞后凸显“制度困局”
  在很多人看来,监管意味着捆绑、约束,其实不然。
  政府的监管,首先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系统性危害”:如SARS暴发就是系统性风险,而一个人普通的感冒则不是;房地产业中一两家企业过剩不要紧,全行业出现崩盘则是系统性风险。
  为何要强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传染性和脆弱性,针对那些容易嬗变为系统性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应当纳入银、证、保的监管范畴。但从政府监管角度来看,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十分滞后。
  某行业一旦被一些害群之马“做坏做烂”,再提起这个行业,人们就会“十年怕井绳”。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近年P2P严重的跑路潮,让整个行业因此备受质疑。
  举个例子,所有互联网金融都应该有个“婆婆”,不一定“管”,但必须“监”,必须有主体“监测”。由谁负责监管,便是一个首当其冲的问题。
  依然以P2P为例,大致来说,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银监会监管的是“间接金融”,证监会监管的是“直接金融”。
  那么,“P2P”是间接金融还是直接金融?答案不好说,因为它具有不稳定性。我们可以从还原所有的“金融形态”,我们从中可得到启发:银行、投行、信托、基金、互联网金融,所有这五种形态都是组织与平台的复合物,只不过前四个都是组织在明处,只有互联网金融是“组织在暗处”。
  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和组织,并不承担投融资双方的损益风险,是单纯的媒介,性质类似于投行。
  在美国,P2P一般只做线上业务,因而其监管机构是“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然而,我国许多P2P做的是非纯线上业务、甚至包括提供担保服务的P2P,组织可能在明处,就需要特殊考虑。
  在我看来,要建立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规范自律作用。
  前些日子,银监会专设普惠金融办公室,担当监管“P2P”的大任。如果我国的“P2P”也发挥了技术威力,有能力运用“大数据征信”,进入“现代征信”阶段,那么普惠金融办公室就能担当监管“直接金融”的重任。
  监管与创新的博弈
  金融的发展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博弈过程,但监管与创新也存在一定矛盾:监管过头就没有金融创新,而放任创新可能会带来金融危机。因此,应当利用现有的监管资源,按照最基本的常识进行监管。
  有观点认为,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分类来寻找监管策略,譬如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纯线上模式”、“线上线下结合模式”、“线下模式”。
  这是一种错误路径――若依这种分类寻找监管策略,表明我们对互联网不友好:监管的是金融,怎么监管起互联网来了?
  我提倡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来监管,从问题导向型出发,监管的重点是金融非法行为。当然,监管难点在于有些行为属于变异行为――这确实需要辨识“技术”。
  以P2P为例,严格地说,凡没有依法远离资金池,都属于非法集资或庞氏骗局。但是,目前官方依然容忍两种变相行为:一是平台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变相银行”,即时下流行的“出让债权”模式。
  由P2P平台的关联方给予投资者担保,本质上就属于“非法集资”。有了担保机制,投资人唯一要做的是去抢那些利率高的借款项目。但往往那些项目,骗贷可能性更大。本来这些骗贷者应被市场淘汰掉,但现在他们也能借到钱,相当于把风险转移给了平台。
  一旦经济下行,P2P中有超过20%的借款人还不了钱,大家都会找平台追偿,平台就会倒掉,而投资人损失的就是所有资金。因此,现在很多P2P平台并不是真正的P2P。担保模式,只不过是找了一个兜底的下家而已。
  有些P2P平台把钱借出去,然后向社会公众转让债权:转让债权第一步是把钱借出去,可顾客很难知道你是否“借给关联公司、借给亲属”。若从整体观察这一模式,就会发现这是“做银行的变种行为”。
  这种模式的惑人之处在于将债权提前,是“先形成资产,后形成债务”;银行则是“先形成债务,后形成资产”。两者的区别只是顺序不一样而已。
  除了拨开迷雾,看清真相之外,还建议以下几点:
  第一,如果能保证失信融资者的行为受到惩罚,融资者将会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发布融资信息,投资者会免去尽责调查之苦。如同买卖股票,普通投资者也能进行投资,才能达到普惠金融的效果。
  第二,对不非法的金融行为,不要因为出现风险就立刻管死。要在“放水养鱼”同时施以援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建立牢固根基。
  来源:《支点》2015年4月刊   窦尔翔(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金融信息工程系副主任、教授)
(作者:窦尔翔&&编辑: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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