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决定合同形式没交金没签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班后人在家猝死,建设单位决定合同形式没给予任何补偿,且称我老公是临时工,怎么办

2017年无锡法院审执结12万案件,11个典型案例发布2017年无锡法院审执结12万案件,11个典型案例发布江南晚报百家号今天上午,无锡法院就2017年度典型案例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社会矛盾也呈现频繁、复杂与多元化的特点,法院持续面对“诉讼爆炸”的严峻考验。为此,无锡法院在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工程消化巨量案件的同时不忘“精品案例战略”,培育了大批全国知名案例。近日,在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暨“促公正·法官梦”第四届全国青年法官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中,无锡法院6篇案例分获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无锡中院第4次蝉联先进组织单位,名列全国中级人民法院前茅。另据介绍,截止11月底,无锡全市两级法院审执结案件116697件,在这近12万案件中,选择了11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一、市场化招募重整投资人 确保百姓居者有其屋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民营企业。重整前,其正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红梅新天地”(又名“县前华府”)。因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该房地产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经营陷入困境,购房户为此纷纷提起诉讼,并向有关部门不断上访,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中止对富隆成公司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无锡中院金融庭在分析无锡楼市行情走势和涉案楼盘运营状况的基础上,于日裁定受理富隆成公司破产清算,又于同年11月14日转入重整。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管理人三次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最后一次招募参照了公开招投标方式,即在招募公告中预设评选规则,明确将采取评分制选取最高得分者为重整投资人,并邀请专家顾问(非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外地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代表、购房人代表等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分。最终,绿地集团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7亿元报价的偿债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续建经营方案中标,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制定了公平性、可行性、合法性兼具的重整计划草案。日,富隆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各表决组均全票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到会的128个债权人全部投了赞成票。重整计划通过后,无锡中院根据管理人申请批准了该重整计划。(二)典型意义本案系无锡中院首例、也是全国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房地产”破产案件。首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达数百名的业主、债权人、原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无一反对,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均全票通过,在全国破产重整史上绝无仅有,最终实现重整成功。成功清结债务14.5亿元,其中,职工债权、工程款债权100%受偿,百余名购房人入住新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其次,创新、完善了审判方法。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连续两项巧妙的程序转换,在对房地产破产各项权利冲突进行准确排位之后,采取了对重整投资人的市场化招募,公开招投标,既竞争偿债价格,也竞争经营方案。因此,在评委中既有债权人代表,也有业主代表、房地产业内专家、房企破产业内专家,确保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实现了民事诉讼新设“执转破”程序的立法目的。本案真正发挥了执行转破产的功能,运用破产解决了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只能就地变价,有限地个别地清偿债权;不能集中偿债,平衡各方矛盾;更不能续建楼盘,解决购房人问题,推动企业再生和社会稳定。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 议 庭:龚甜 华敏洁 张琨二、严审环境公益诉讼撤诉标准确保环境修复彻底完成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某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七被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上海市某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容局)将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某某处置,徐某某再通过徐某等将2000余吨生活垃圾倾倒至无锡市惠山区一河岸边,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后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就相关刑事诉讼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某、徐某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生效后,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涉案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元。法院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环境现状监测,组成专家组实地查勘、论证、修订《环境修复技术方案》并公告。环境修复工作完成后,重新委托专业机构后期监测,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当地代表召开听证会,确保环境修复目标实现。同时,相关主管部门积极敦促责任人履行义务并配合完成环境修复,督促责任人承担所有费用,主动交纳了环境修复费用元,并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严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所提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后申请撤诉的,应予准许。本案中,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部分垃圾并非来自徐某某、徐某处的事实,主张以垃圾数量占比,酌定非法运输、处置生活垃圾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为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费用476070元、环境修复方案制定费用150000元、后续监测费用3000元、专家论证费用5400元,均属于生态环境修复及为修复环境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污染者承担。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主张应由被告方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合计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该费用已由被告全部支付,应认定已经承担了受污染区域的全部赔偿责任。由于涉案受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被告已承担赔偿责任,公益诉讼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且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公益诉讼人撤回起诉。(二)典型意义该案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广受关注的“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刑事第一案”的延伸案件。该案探索了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及特色,明确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重申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本案就公益诉讼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进行了探讨,首次明确环境公益案件“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实质内容,即包括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及杜绝环境侵权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同时,为保障环境公益的充分实现,该案详细探讨了环境修复过程的公众参与及专业保障等问题,通过公告、委托专业机构修复前后的监测、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听取专业力量及社会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该案的诸多先行尝试,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探索了行之有效的审判思路。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 议 庭:周科 蒋依澄 郭继光三、假冒国际名牌巧克力被重罚 判决彰显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张某某等八人销售假冒“德芙”“费列罗”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由张某某提议,与王某某、徐某某合谋并共同出资,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使用“德芙DOVE”注册商标,在安徽芜湖某橡塑厂内生产、制作巧克力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7万余元;2014年10月至12月,洪某某、徐某某、钱某某在明知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总计130余万元;2015年9月至11月,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印有“FERREROROCHER”注册商标标识的塑料包装纸5万张、底版纸5万张、圆形小贴纸100万余枚,后其将上述商标标识以10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这些假冒巧克力的成本价为360-380元/箱,售价为440-550元/箱,几乎只有正品批发价的一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各项指控属实,张某某等人通过制假、售假,向江苏、浙江、安徽等超市、零售综合体兜售大量假冒“德芙”、“费列罗”等国际品牌巧克力。非法经营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海外品牌在中国市场的企业形象。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5年、5年、4年、1年缓刑两年,分别判处罚金185万元、174万元、163万元、1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洪某某、钱某某有期徒刑4年、3年缓刑5年、3年缓刑5年,分别判处罚金35万元、30万元、20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禁止4名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巧克力的生产、销售、制造标识等经营行为。(二)典型意义此案被公安部列为 “利剑行动”督办案件,涉及“德芙”、“费列罗”两大国际知名商标。该案也系江苏法院唯一入选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举办的"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自开庭至宣判,受到国际国内数十家媒体关注。《Chinadaily》(《中国日报》英文版)《法制日报》《中国知产报》及其英文版、中国新闻网、新华网等知名媒体均大幅报道该案审理宣判始末,人民日报、央视财经等国内权威微信公众号同步推送该案新闻链接及相关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体现的是犯罪的规模和体量,不能仅以被告人赚钱的多少来确定最终罚金数额,即使不存在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本身也印证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通常为了自我辩解,交代的违法所得往往低于实际违法所得。由于犯罪的隐蔽性、现金交易的可能性、证据不足等因素,公诉机关并不能全部查清被告人的实际违法所得。在该案中,犯罪上下游产业链已成规模和体系,形成产销一条龙,并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因此,法院综合全案诸多因素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罚金的计算基础,体现了法院从严打击的理念。该案的从严判处也体现了我国司法部门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决心。审理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合 议 庭:刘博文 蔡卓君(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人民陪审员)四、合理确定竞业限制边界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张某某与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日,张某某与从事保健、营养健康咨询、健身等服务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及相应工资和劳动期限。后张某某又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约定张某某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身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某公司竞争的业务,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50万元违约金;张某某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由公司享有,如张某某违反保密协议,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日至8日,某公司董事长陆某多次通过微信与张某某商议技术入股事宜。因双方发生分歧,张某某提出撤销之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获陆某同意后张某某未再至公司上班。同年10月21日,某公司申请对“无锡迪凡特健身会所”微信公众号推送内容进行公证。其中介绍首席康复师张某某毕业于成都体育学院运动医学系中医专业,擅长运动损伤的康复训练,功能训练和手法治疗。公证后,某公司遂起诉,要求张某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赔偿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50万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应包括不掌握保密信息的普通劳动者。此外,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是,对于未形成特定交易习惯的客户名单并不属于商业秘密,掌握普通客户名单不属于掌握保密信息。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请,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典型意义当前,用人单位越来越多地选择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但保密事项是否有一定边界,应当作恰当的衡量。未形成特定交易习惯的客户名单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掌握普通客户名单不属于掌握保密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约定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故《保密协议》无效,对张某某无约束力,某公司据此主张的违约金亦不成立。因工作掌握客户名单的劳动者能否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呢?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制度不仅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利益之保护相关,而且更关涉劳动者的劳动权、自由择业权甚至生存权,因此,在竞业限制制度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不能被用人单位滥用为限制劳动者的工具。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周飞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 议 庭:张亚静 顾妍 陶志诚五、传销组织花样多 “互助金融”涉诈骗洪某某等五十七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起,被告人洪某某等人经他人介绍,陆续加入“民间互助小额理财”传销组织。该组织不生产、销售任何产品,不提供任何服务,以“拉人头”方式收取加入资格费,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缴纳一定费用成为三星级别才能加入。加入后,参加者以分班讲课、面对面进行“资本运作”宣传等方式引诱听课者参加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并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下线的份额层层累计后提升自己的级别。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人物等级分为一星到五星不等),设立“工资”(提成)为收益形式的分配制度,通过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形式,不同档位不同比例,将传销资金分发给各级传销人员。2014年1月起,上述传销组织分流至无锡市锡山区、新吴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和部分人员与该传销组织合并。组织成员通过发展各自下线,提升在该传销组织的级别。被告人洪某某等40人已分别达五星级别,被告人陶某某等17人已分别达四星级别,并成为大四星(由能力强的四星提名为大四星)。“民间互助小额理财”传销组织由五星、大四星等领导整个区域的工作。2016年3月,被告人洪某某成为该传销组织在无锡区域的总负责人,其将传销人员分成三大分支体系进行管理,被告人宋某某、陶某、王某某分别为该三大分支体系负责人。被告人洪某某等40人作为五星,共同对整个传销团队进行管理,并管理各自家庭,还负责核算、分发工资等;被告人陶某某等17人作为大四星,在传销组织中管理各自家庭,还负责讲课、检查卫生、收取新人申购款等。该传销组织通过召开三星会议、四星会议、五星会议,传达关于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精神,各大分支体系交叉互动,互相监督学习。至2016年5月,由被告人洪某某等人组织、领导的无锡区域的传销人员达304人。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等人以利益引诱,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虚拟份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某系主犯;其余56名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洪某某等3人系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日,依法对各被告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对其中30名被告人宣告缓刑。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典型意义该案系我市审理的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近年来,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屡禁不止,异常猖獗,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传销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入门费聚敛财产,传销活动往往伴随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大部分参与者都是农民、下岗、退休人员等群体,绝大多数人都无法像组织者宣称的那样一夜暴富,不仅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老无所养、病无所医。三是危害社会稳定。有的参与者因财富梦破裂而血本无归,生活贫困,以至自暴自弃,甚至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四是破坏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传销发展人员都从亲人、朋友、同学等入手,其不择手段的欺骗方法,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信任关系,严重背离了社会伦理道德。五是对参与者的人身造成伤害。传销组织者欺骗不明真相的人员加入,对参加人员实施人身、经济、精神多重控制。有的人一旦醒悟想要脱离,很可能会遭到一定的人身伤害。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发展变化,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缴纳入会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返利依据;要摆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多问几个为什么,资金流向何处,高额返利从何而来。一旦误入传销组织,要设法脱离并及时报警。一审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合 议 庭:赵晓燕 朱峰 顾瑜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 议 庭:楼炯燕 杨温蕊 包文炯六、旅客运输严重超员 责任人被判拘役罚金褚某危险驾驶案(一)基本案情日下午,被告人褚某接到劳务派遣公司人员黄某电话,黄某让其在苏州接送18名找工作的人员至无锡。当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褚某驾驶依维柯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7人)搭乘2名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以及18名找工作的人员(其中未成年人14人),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至无锡东出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法院认为,被告人褚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褚某驾驶的机动车不具有营运资格,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褚某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0%,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二)典型意义该案系无锡因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员被提起公诉的第一案。日,无锡多家媒体聚焦该案的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起到了较好的普法作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超速行驶会降低驾驶员的判断能力,使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延长。这两种做法,都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会加重事故的伤亡后果。日之前,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只会受到扣分、罚款这类行政处罚,但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条款。根据新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审理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朱峰七、冒充大师传人谋利 法院判决正本清源“蒋蓉传人”陶艺侵权案(一)基本案情蒋蓉生前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紫砂行业享有盛誉,遗留的作品经济价值巨大。原告蒋某某系蒋蓉养女,跟随蒋蓉学习紫砂制作技艺,在宜兴市丁蜀镇设立蒋某某紫砂陶艺馆专营紫砂壶。被告蒋某是一名制作紫砂壶的工艺师,拥有助理工艺师的职称,被告某陶艺店是被告蒋某丈夫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销售紫砂壶的经营活动。被告某陶艺店于2016年开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门头的显著位置上用醒目的字体放大标注“蒋蓉传人”四个汉字,经营中向消费者宣传介绍紫砂壶创作者即被告蒋某与蒋蓉是姑侄关系,被告蒋某随蒋蓉学艺的虚假事实,并在《美珍陶艺紫砂作品集》的宣传资料上使用“工艺美术大师蒋蓉的侄女,随姑姑学艺,得到蒋蓉大师的悉心指导”等话语。经过持续地宣传,该虚假事实在宜兴市以及网络上广泛流传。法院认为,被告某陶艺店及蒋某虚构事实并用于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牟取利益,既侵犯了紫砂名人的姓名权,也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某陶艺店与被告蒋某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二)典型意义紫砂行业是宜兴乃至中国特有知名的文化产业,但长期以来,紫砂行业内竞相出现经营者冒用紫砂名人的姓名,假冒名家紫砂壶作品,对紫砂壶创作者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健康的市场秩序,不仅损害了正当经营者尤其是知名紫砂壶艺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就是一起紫砂名人的后人同时也是一名紫砂经营者起诉同业人员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紫砂名人的姓名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会给市场经营主体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从姓名权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被继承。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姓名,并编造与紫砂名人之间虚假关系借以增加交易机会,获取不当利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合 议 庭:何利萍 沈展望 李金英(人民陪审员)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个人、单位均获刑广德县某纸箱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刘某、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日,宜兴法院判决广德县某纸箱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江苏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价款元及利息损失等费用。日,江苏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日法院查封广德县某纸箱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整体财产。作为广德县某纸箱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和公司经营负责人的黄某,在明知公司财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撕毁封条继续经营,并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将广德县某纸箱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账上资金3611722元转移至刘某、黄某自己个人账户,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宜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广德县某纸箱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二)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全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十大典型案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单位欠债不还、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形突出,由于以往刑法对追究单位犯罪的法律空白,导致打击力度不够,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修正刑法,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同时对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该案中,刘某、黄某在收到判决执行通知、公司财产被查封之后,仍撕毁封条继续经营,并把公司账上资金转移到个人帐户,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法院基于刘某主动投案、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单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从而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通过审判,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同时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了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审理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合 议 庭:王爱芳 杨华(人民陪审员) 唐建平(人民陪审员)九、私家花园原是公共绿地 “领养”不成起诉退房获支持赵某与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赵某于日向江阴某开发商购买了别墅一幢。双方签订了绿地领养协议,约定:业主对花园(面积约45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交房时测绘为准)享有等同房产产权时间的使用权。开发商交房后,业主准备改建花园,物业公司告知他们所涉及的花园占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公有绿化,业主不能私自圈起来改造。赵某遂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解除别墅的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开发商则称花园或绿地领养有先例可循,为倡导“人人植树栽花,让家园更绿更美”,北京市园林局公开认建、认养林木绿地,该等认养先例中,均明确绿地认养不得改变绿地产权关系。绿地领养协议系开发公司在自愿原则基础上与部分爱心业主签署的,爱心业主只有出资、劳动的义务,其没有授权部分业主独占使用权。此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提及领养花园;因此,领养花园的公益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相互独立,赵某无权以自己的错误理解来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涉案房屋为高品质别墅,别墅虽与一般商品房均为居住性房屋,但购房者在选购别墅时,不仅会考虑居住功能,而且会注重选购别墅是否具有更高的生活品质。本案中,取得领养花园的使用权系赵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开发商未按约交付领养花园,对赵某实现合同的目的存在重大影响,故赵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针对本案的两大争议焦点分别作了认定:一是关于所涉绿地领养协议是公益性质还是私自约定花园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北京等地区所倡导的绿地认养活动,其本质是公益性的。绿地认养协议由认养人和绿地管理单位签订,认养人负有认养绿地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义务,除了在绿地树立不带商业广告性质的标志牌权和绿地命名权外,并不对绿地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当然也不享有使用权。这种带有公益性的绿地认养活动,目的只在优化公共绿化环境。而本案所涉绿地领养协议的内容不仅明确了业主对花园享有等同房产产权时间的使用权,还赋予了业主整改、搭建辅助设施等权利,虽然花园建设客观优化了环境,但本质是为了满足业主个人对园艺的特殊需求。所谓的“绿地领养”与各地政府所倡导绿地认养,其性质、目的均不相同。且开发商并非绿地管理单位,其与业主签订绿地领养协议属借绿地领养之名,将公共绿地专属赋予了部分业主占有使用,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绿地领养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关于《领养花园补充管理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产生影响的问题。因赵某所购房屋为别墅,有无独立使用的花园、花园面积的大小,对购买者是否决定购买以及愿意以何种价格购买,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所涉房屋全部建筑面积不过357.51平方米,而花园面积达450平方米,购买别墅同时取得该花园的使用权,应为赵某订立合同的整体目的,开发商抗辩明显违背常理。由于无法取得领养花园的独立使用权,业主赵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上述认定基础上,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典型意义实践中,开发商利用市场强势地位,虚假宣传或是在合同中拟定不平等条款的情况较为多发。本案则是开发商将不属于自己可以处分的权利许诺给消费者,并且通过人为拟定多份专门合同,并要求消费者分别签署的方式混淆视听,企图由此降低自身因不能履行其中部分承诺而导致的商业风险。一、二审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出发,考察买房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房地产的交易惯例、涉及的其他业主利益以及相应合同具体的签订、履行过程,对双方的交易内容作了体系化、具体化的翔实分析,最终保护了买房消费者的个别权利及其他业主的整体权益,打击了开发商变公为私、偷换概念的不诚信行为,维护了正常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合 议 庭:李峰 田遥 俞小平(人民陪审员)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 议 庭:姚旭斌 仓勇 唐广征十、虚构债务瞒事实 输了官司还被罚夏某与袁某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8月,原告夏某起诉被告袁某,称分两次借给袁某30000元和33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袁某立即归还。法院查明,日,夏某与袁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袁某向夏某借款30000元,如逾期还款,袁某需承担每日2000元的违约金;袁某用其名下小轿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袁某按照夏某要求出具30000元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夏某收到上述借条及收条后,实际仅通过银行转账向袁某交付20620元。日,因袁某未按约还款,夏某至袁某住处将袁某名下涉案车辆开走。日,为了要回名下轿车,在夏某的要求下,袁某向夏某再次出具借条一份、收条一份,载明袁某收到夏某借款33000元,于日归还,但该笔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夏某将汽车开走后,卖给了第三人祁某,所得价款为44000元。审理中,原告夏某的多种异常行为引起了法官的怀疑:一是在证据方面,只有首次借款30000元的付款凭证;二是数次对主要事实的陈述相互矛盾,也无法解释为何首次借条上写借到30000元,但实际转账只有20620元,以及在首次借款到期且未归还的情况下又出借金额相近的第二笔借款;三是在法官难以联系上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主动说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种种迹象表明,夏某涉嫌虚假诉讼。法院认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一种实践性法律行为,出借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就借款事实进行举证。关于日的30000元借款的交付,对其中银行转账的20620元应予确认,但对其余部分因夏某多次陈述自相矛盾,有虚假陈述,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交付的真实情况,故不予认定。关于日的33000元借款,虽有借条、收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夏某在袁某前笔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却以现金方式出借较前笔更大额度的借款,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符合夏某在前次借款中表现的交易特征。反之,袁某对第二次借条、收条的形成经过进行了合理解释,结合夏某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节,法院对夏某主张的33000元借款不予认定。被告袁某在审理中提起反诉,要求夏某返还卖车后剩余款项21318元。现双方并无其他往来,夏某就卖车所得款在扣除本息后取得剩余价款,于法无据,应予以返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夏某应返还袁某21318元。同时,法院就夏某恶意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并拘留10日的制裁措施。该案当事人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二)典型意义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恪守诚信,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虚假诉讼不仅有违诚信,且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应当受到严厉打击与制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持续增多,虚假诉讼现象也屡有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旦怀疑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将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对当事人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作出综合判断。一旦查实当事人因贪图私利进行虚假诉讼,将给予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法处罚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一方面捍卫了法律尊严,有效震慑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另一方面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倡导了文明诚信的社会风尚。审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合 议 庭:徐景全 蒋国平(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十一、遗弃病妻不扶养 奢想继承被驳回沈某与陆某、陈甲、陈乙转继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转继承已故妻子的已故父亲陈某的遗产,确认陈某遗产中十六分之三的份额归其所有。被告陆某系陈某的妻子,陈甲、陈乙、陈丙系陈某与陆某的婚生子女,原告沈某系陈丙的丈夫。陈某于日死亡,陈丙于日死亡。被继承人陈某通过老房拆迁产权调换,其名下分配到两套房屋。沈某认为,该两套房屋中的一半属陈某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沈某与陈丙于日登记结婚。从1995年起,陈丙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后因陈丙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其生活来源依靠其父母、哥哥,生活上亦由其父母、哥哥照顾。日,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陈丙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14年9月起,经有关部门核准陈丙每月可领取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法院认为,在陈丙缺少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沈某未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长期对陈丙不闻不问,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陈丙死亡后,沈某丧失继承权。据此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典型意义继承纠纷通常与身份关系、财产权利密切相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对于涉及家庭内部纠葛的事实问题往往缺乏证据、不易查清。此案既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又涉及是否丧失继承权的争议,既是对法律的拷问,也是对社会伦理道德的拷问。案件判决必须在法理、情理、伦理之间找到平衡点,方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对遗弃的证明不易,在司法实践中,对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丧失继承权条款的引用并不多,使该条款几近休眠。本案在查明事实真相后,适时引用该条款坚定下判,不仅守护了公平正义,而且增强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对法律适用的良好示范。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合 议 庭:张国元 蒋梦霞(人民陪审员) 钱炳坤(人民陪审员)(江南晚报 晓城)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江南晚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精彩无锡新闻,实用无锡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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