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申请办一笔贷款,小额贷款信贷员好做么说没批下来,后来又批下来,我不知道,这款被别人用一直没还,怎么办

【图片】我是一个平安信贷员,我给你诉说那些“不见光”的贷款情节【李毅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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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平安信贷员,我给你诉说那些“不见光”的贷款情节
大家好,我是一个平安的信贷员。所谓的信贷员可能很多人都不陌生。是一种帮助中小企业,个人及需要资金的人解决一些小额的经济问题。下面我所诉说的这些都是不能见光的,所谓的潜规则信贷行业
阳光私募基金经理,优质私募基金,多维度分析私募基金,规避私募基金风险,金斧子专注私募基金研究&上市股东背景&央企投资平台,合理配置资产.
挺我诉说的,信贷员远远不如表面上那么光彩。跟我们想象中的那样,穿着挺直的西装,一个电话,可以搞定别人的贷款,帮助别人拿到资金。其实销售是一门技术,很多人把控不好,错失了自己的天赋。
信贷员平时所做的工作是什么?联系客户,准备资料,提交申请,帮助客户办理信贷下来。那既然有客户,那客户又是从哪里来的了?后续听我慢慢解刨。。。。
我要说的故事,从我入职的第一天开始:我是一本大学生,和所有的大学生一样,迷茫无知,对未来充满的幻想,我不愿意留在大城市里打拼。压抑,压力,压迫是那些城市给我唯一存留的感觉。毕业之后我选择回到我土生土长的小城市,在这里我才能感觉自己活着,不用被那么所谓的名和利占据,腐蚀我的内心。
我记得那天真的阳光明媚,我站在平安普惠(平安银行旗下的一个贷款平台,属于信贷部门,专门解决平安银行信贷问题,用储蓄用户的资金在这里得到乘倍的收益)的公司楼下,我见到所有人都带着一张笑脸,跟我这张苦逼脸根本不成正比,。我很纳闷,为什么我不能向他们一样开心?我想,以后,可能,会有的吧。
冲着图片,楼主你快点更,慢了,小心我怼你。
你开车呢,正事要严肃点
接待我的是一个姓李光头,看起来挺正派,其实是一个无比猥琐的男人,在以后的职业生涯里面他是我的导师,再者也是我的领导,所谓的缘分就是这样,这辈子我不知道遇到什么人,但是遇到了就珍惜吧,可能他有一天就会消失,我只有在存在的时间里面才感觉到一个人的存在,他不见了就是不见了。没有为什么。第一眼看见他的时候,其实我对他没什么感觉。可是谁不是了?他也觉得我是个刚入社会的黄毛丫头,可是我再大学的时候做过很多兼职,不说江湖老道,起码我也是一个有故事的人了。可是我错了,在这个行业里面,没有人会在乎过程,他要的结果就是你对公司的认可,和你的业绩,缺一不可。对于他的认可,我在往后的日子里面给他取了一个特别有土气的名字,虽然我从来不敢正面这样叫他,但是我对他的所有备注里面都是一个称呼
“李狗头”
刚入公司的时候,李狗头可谓是一个人肉剥削机器,光是规章制度就有整整一厚达,每天宝宝看见都想打瞌睡。谁叫我不是有钱人家的孩子了,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我要想改变这个社会大概是不可能了,唯有随波逐流是我们这边代人的构图了。我老爸说的真对,我们这代人就是想的太多,像他们那样,该工作就工作,该结婚就结婚,现在不是什么都有了?每次我听到这个理念我都会笑他,你这个老头子,思想那么落后
后面的半个月日子里面,整天就是背大纲(就是一种公司流程)半个月的漫长,让我的脑袋洗的干干净净,不得不说,平安公司是一家非常了不起的公司,他的洗脑技术远远超出了我这种女屌的承受能力,不出半个月。我的脑子里面只有一件事:平安公司是一家好公司。至少我当时是那么以为的
我还没试过手机怎么发帖了
在公司学会的第一个技巧就是打电销(就是用电话和别的客户交流)“你好,我这边是小额贷款公司,请问你有没资金方面的需求?”每天200个电话每天都有%90的拒绝我,刚开始的时候就想放弃。
记得接到第一个客户的时候那种心情,美妙的不可言喻。那是一个看守所上班的员工,他有很强的意向,我那颗小心情扑通扑通的跳。话不多说,直接约他来公司谈
那件事,让我给主任整整笑了一个月。我到公司楼下接他的时候,整个人都思密达了!啥玩意,一个看守所煮饭的老头,连正式员工都算不上,一开口叫我贷30万给他,骑着个破单车来,年纪也52岁了。!!那次开始让我陷入了深深怀疑人生的境界了
我是来看腿的不错
故事留个后入式的就没有了?
同平安信贷员 楼主快更啊
如今随着我们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汽车已经走进了很多人的家庭,我们辛辛苦苦攒钱买汽车买车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给汽车上保险,其实买车险这里面也是大有文章的,很多车主在给自己的爱车上保险的时候不以为然,结果到最后就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那么我现在就为大家推荐能为你快速解决麻烦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平安保险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完善的网点设置,7×24小时的服务确保了每一位平安客户无论身处何时、何地,只要拨通95511,就可以与平安适时对接,享受平安的优质服务!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一天赔付!用最低的价格,换来最贴心、高效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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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信贷部的记账员,就是负责放款的岗位,要负什么责任?如果放出去的款收不回来,要负多大责任?_百度知道
信贷部的记账员,就是负责放款的岗位,要负什么责任?如果放出去的款收不回来,要负多大责任?
我是银行工作人员,我不属于信贷部,但是现在因为信贷部少一个记账员就是负责放款的人,就给把我放在这个位子上,但是我仍然是干我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前也没人告诉我,他们每次放款后...
我是银行工作人员,我不属于信贷部,但是现在因为信贷部少一个记账员就是负责放款的人,就给把我放在这个位子上,但是我仍然是干我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前也没人告诉我,他们每次放款后都会找我签字,后来因为一些事我知道了我在信贷的系统里有工号是负责放款的。但我不知道这是个怎样的岗位,要负责什么,也不知道如果贷款有问题我要负多大责任。因为我不同意兼这个岗,信贷部门只让步到让我自己去机器里操作放款,但是我听说好像应该在放款前审核材料,但是首先我没有时间去审核,其次他们也不教我怎么审,只是说材料不全的他们不会叫我放款。希望有这方面经验的人能告诉我,这个岗位有多大风险?如果贷款有问题,比如收不回来,我要负多大责任?我该怎么办?补充,我只挣我本职工作的那一点点钱,没有挣信贷部这个岗位的钱,因为我根本就不是信贷部的成员。就像下面一位网友猜的那样,我就是柜员,我跟信贷部一点都不熟,不知为什么他们少这个岗的人,就在机器里给我加了号,而且没有通知我,都是信贷部的人用我的号在机器里做放款,我问了一个信贷员到底这个岗应该干什么,他说理论上是审核贷款的件是否齐全,然后在机器里放款,但是第一他们不教我怎么审核,第二我作为一个柜员不可能随时从我的本职岗位下来去给他们审核和放款,因为我现在知道了我在机器里的号就改了密码,他们一直想要我的密码,所以根本就不想教我。而且在我歇班时还把我叫回去放款。他们只是不停的说东西不齐是不会叫我放款的。我的情况向我的直属领导反映了,但是她也不懂,也在向上问,但是没人管。强调一下,我不属于信贷部,也不挣信贷的提成,人家信贷员既不想教我,我也没空干这个。如果我向他们要一个盖什么章的证明,说我在兼信贷记账员岗的期间所有放款在现在和将来不管出了任何问题都与我无关,不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证明是否能排除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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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sq7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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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账员就是负责放款的人”这句话不怎么好理解啊,因为不同的金融机构对相近名称的岗位可能有不同的职能安排。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签任何的名字,没有特定的权限进行电脑操作等情况是不会负责任的。  但按你的表述来看,你需要签字,电脑上也有你的权限这就要认真注意了。  建议:  一、明晰职责,你看清楚签字的书面文件叫什么名字,找熟悉的信贷员或者稽核员,搞清楚你是作为什么岗位进行签名,对照你自己单位的制度对照该岗位的职责就知道需要怎么干了。  二、向有关人员请教,看你的表述,信贷员好像都不怎么教你,最好找一下稽核吧。  三、向领导反映,如果实在没底,建议向自己的直接上级反映情况。  四、银行的处罚一般都会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找找看吧。  五、按你说的情况来看,你现在从事的有可能是银行的“贷款审查核准岗”,我所在的单位要求该岗位1、审核贷款条件是否满足,比如抵押已经办理;2、审批是否是有权人审批,比如副行长的贷款权限是50万,行长是100万,那么一笔80万元的贷款就一定要行长签字才能放了;3、是审核贷款用途的资料,因为前年银监会发布了“三办法一指引”强调贷款发放要合法合规,贷款用途要与申请时候的用途一致,比如流动资金贷款就不能用去投资房地产等等。  六、按道理你上岗前应该进行培训的,你们单位这方面做得一般般啊。  七、因为签了名,就相当于你确认你已经履行了该岗位的责任,没有收到信贷条线的钱或者不知道要审什么等理都不可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的,要注意哦。  最好还是啰嗦一下,最好找熟人问,你本来不熟悉操作,光看制度很难明白,也很容易漏掉内容的。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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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好是信贷员,我们银行有专门专门放款的岗位(记账员),是分行财务部的人,他只要核对好单据与系统中的没有区别,没有操作错误,就对贷款没有任何责任。我们支行是不具备放款能力的,所有贷款都 要到分行放。另外,银行信贷责任制关系是这样,信贷员-以及信贷部门经理(或支行长)-审查岗-审批岗。不知道你们银行贷款批下来是什么流程,你签字的岗位名和职能是什么。一般一笔贷款按照流程批下来,每个信贷员都有他们自己的工号,每笔贷款都是记录在他们各自的信贷工号里,这才是信贷责任。你只负责放款的话,贷款收不回的话, 你不用负责的。当然具体要看你们银行制度了,我看你了的说明,感觉你们银行制度有点乱,可能是你也不了解吧。另外 ,信贷员没有任何权力问你要工号密码,如果他们拿放款工号乱操作,那就是你的责任了。
lalaboy520
lalaboy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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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悬赏0分。要多加点啊。呵呵1.由于你那里缺乏人员,所以你就是贷款审核岗了。每一笔贷款,就都看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2.拿每一种类型贷款出来看看。究竟都需要些什么资料:比如面谈记录,夫妻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借款时间长度,利率等有没有不完成和错误。如果你是新人,你基本上只能签名,因为信贷员调查回来,由行长审批了,资料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3.你的本职工作可能是柜员,但是,你也可能同样分享着贷款放出去后利息回收的的任务考核金。呵呵。4.如果放出去的贷款,收不回了,是信贷员和行长的事情了。你就要资料完整真实就ok了。如果不是真实的,那也是信贷员伪造资料啊。不关你的事。慢慢学吧,有空你看看那那些已经发放了的贷款,具体需要什么资料。慢慢成长…… -------------------------------------------强调下:为了安全1.你的号绝对不能给信贷员放款。2.尽快熟悉贷款的资料,和你审查的内容。3.你不懂,找一个你的会计主管帮你看一下资料(如果她也不懂,没有办法了)。4.理论上行长签字了,特别是总行审批过了,资料基本上ok没有问题。(不排除行长捞一笔走人)5.宁愿你自己回去放贷款,也不要把号和密码随便给人。这个给查出来会给罚款的!(各行规定不同)6.在你的号发生的流水帐目,怎么会不关你的事呢。也没有办法去签订个什么,然后说不关你的事咯,除非出问题的放款流程不是在你帐号发生。7.学习学习再学习,放到每一笔贷款你都看看。不出三个月,你就基本上走上道了。
一片水中天
来自经济金融类芝麻团
一片水中天
擅长:暂未定制
参与团队:
一般信贷员的责任比较重大 你是记账员应该没有直接责任 除非是你记账除了差错另外银行负责人和信贷员平担责任
擅长:暂未定制
不关你的事,不用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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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法院
(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45号
违法发放贷款
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50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原任吴川市××信用社主任。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执行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批准逮捕,日被抓获,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观强,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451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原任吴川市××信用社信贷员。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执行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批准逮捕,日被抓获,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锡,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容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杨观强,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梁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1年5月至日止,被告人陈某甲任吴川市兰石信用社主任期间,在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信用贷款审查、调查、审批职责,不核对贷款人的身份资料,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违法向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67人发放贷款1022.55万元。被告人吴某甲作为信贷员,于2006年6月至日,违反国家规定,不对借款人的身份、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审查,违法向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38人发放贷款627.05万元。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中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1022.55万元,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627.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我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去发放贷款,我是遵守相关规定去发放贷款的,我只是审批小组的其中一员。关于是否逆程序的审批,是没有切实的依据。在公安机关阶段,客户的证言都可以证明我是不知情的。贷款是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的,在审批表里面都可以看到,是有专门的人员去记录,有参与人,有每人发表意见的记录,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经审批小组研究决定同意信贷员的贷款是有记录的,所以并没有逆程序的行为。关于违规发放贷款的事情,我是确实不知道情况的。我是在职期间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是我在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出现的错误。1、借款人借用他人身份证到信用社贷款是符合贷款通则中的规定。这一种情形不只是在兰石××信用社出现,在其他信用社也出现这一情况。借用他人有效身份证借款是有法可依,是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催收,依法是可以在总的贷款数额中剔除。2、关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及前任遗留的问题。联社下发的文件中也有写明,在合理的贷款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贷的,所以可以剔除,不应计算入原来我所在的审批小组所贷款的金额当中。3、我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起诉书指控是违背了客观事实。我在调离原来单位后,我知道兰石信用社有违规贷款的行为后,我有积极参与催收,事实上也催收了相当大的金额。但是在催收过程中我也做好客户的思想工作,也要求客户尽量以现金方式归还,在无现金的情况下,可进行抵押物抵押或变现来归还贷款,这一点是得到相关的领导班子的认可,目的是减少贷款的损失,但事情有变,联社突然报案,严重影响了催收方案,致令催收方案无法进行。报案后,我本案人已被公安部门控制,所以无法实现催收的计划。所以并不是我不积极去催收,也不是客户无意归还,是联社的原因造成的。我被单位停职也是客观存在我无法再催收贷款。希望法庭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我作出公正的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杨观强辩称: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的行为是受上级单位下达指标任务而实施的。从补充侦查卷P44-46的《吴××联发(号文》和《吴川市××信用社2007年业务经营目标考核计划表》,以及P12-20的证人李某甲、祝某、杨某、蔡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才能发放正常的工资和获得奖金。否则,就会被扣发工资,而且承担罚款的责任。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只能按指标任务完成,才出现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2、被告人所在的单位兰石××信用社,全体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均参与其中。按正常的信用贷款程序:借款人先向信贷员提交借款申请和相关资料,信贷员审核后提交贷款核查员再审查,然后再提交信社审批岗的三人小组审批,批出贷款后,由借款人到柜台办理开户和取款手续。而本案中每一环节如果依足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就不会出现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形。所以,每一笔的违规发放贷款,都是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其中才实施完成的。3、被告人陈某甲的职责是审批岗,而兰石信社审批岗是由三人组成的,基本由陈某甲、杨某丙和另一不参与信贷的信贷员组成。没有审批岗三人签名同意,任何一笔贷款均不能发放。故此,信社的审批岗是信社发放贷款的决策机构。每一笔贷款均由信社的决策机构做出后再实施。所以,本案所涉的贷款均是信社的决策、审批机构做出决定后才发放,属于单位集体行为。4、本案的每一笔贷款业务,均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即贷出、收回、收取利息、转为办理有效抵押贷款手续等,均是兰石××信用社的名义,就算在开除被告人陈某甲的公职后,也是以信用社的名义办理贷款有效抵押转贷手续或者收回相关贷款的。5、同为审批岗的领导,杨某丙、梁某丙两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说明其两人是在履行单位职务的职责,而被告人陈某甲是信社主任,才在本案中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由此也说明,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只应负领导失当的责任。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应是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而不是被告人个人的违法发放贷款罪。陈某甲的行为只起辅助的、次要的作用,依法应是从犯,应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逆程序发放贷款”“1022.55万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指控陈某甲逆程序发放贷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梁某丁荣、梁某丙、梁某戊(已故)、杨某丙等的陈述看,被告人陈某甲有“先签名、盖好公章,然后交给信贷员办理贷款业务”的逆程序行为。但是,从借款人梁某乙、梁某21、梁某己、张某甲、吴某F等人的证词看,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梁某乙在公安2卷P111陈述“我以承包鱼塘养鱼,需要购买饲料为由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时,我填好申请表及备齐申请的资料后就交给梁某戊、梁某丁荣、吴某甲,交了资料后就由信贷员处理,批准贷款后就由梁某丁荣通知我,我在办完贷款手续后,就可以将款贷出来了”。在公安2卷P113陈述“我在申请贷款之前都与信用社的信贷员讲过,他们都知道我的身份证资料是假的。每次我提出申请后,他们都会帮我办”。以上陈述,证明借款人是与信贷员直接接触的,并不是陈某甲“交办的”。其次,证人梁某21在公安3卷P67、68页陈述“…因为每一个人身份证件只能申请1万元以下小额。当时我跟信用社信贷员梁某丁荣、梁某丙、梁某戊商量是否可以多贷点资金。他们说你借多点身份证件来啰。所以我想起平时有人放卡片在车上可以制作各种证件的电话,与他们联系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去信用社贷款”。在公安3卷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负责贷款前审查的信贷员对我说,身份证件是借来的吗,我说是借来的。他们就不再问了,就帮我办理其所要办的业务”,“有四个信贷员帮我办理贷款业务,…一个叫梁某丁荣,一个叫梁某丙、一个叫梁某戊,一个叫吴某甲”。上述证词,证明借款人是直接与信贷员接触办理贷款业务的,信贷员也是明知办理贷款申请的资料是虚假的。从而否定这些信贷员所称的“是陈某甲主任签名盖章后交办信贷的”陈述是虚假的不实之词。再次,吴某F在补充侦查二卷P5页陈述“我根据陈某甲主任的要求提供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给信贷员梁某戊,几天后,梁某戊通知我去信用社在贷款资料上签名,签完名字后就可以在柜台支取贷款”、张某甲在补充侦查二卷P6页陈述“写贷款申请书,向亲戚、朋友借身份证复印,将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兰石信用社信贷员梁某丁荣办理,大约交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梁某丁荣几天后,就通知我到信用社,梁某丁荣叫我在其提供的贷款资料里面签我本人的名字,签完名字后就可以到柜台支取贷款。只需交两样东西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其他一切手续都是信贷员办妥”。这些陈述均证明,是信贷员与借款人私下办理贷款手续的。第四,梁某己在补充侦查二卷P11-12页陈述“我把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信用社信贷员梁某丁荣、梁某戊,贷款资料他们填写,大约几天后他们通知我到信用社在贷款资料签我本人的名字,签完名字后就可以到柜台支取贷款了”。第五,从案卷中的“贷款审批表”可以清楚证实,每一个参加审批岗审查贷款会议的人员,都要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经专人记录在审批表内,再由其本人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均证明,并不是如梁某丁荣、梁某丙、梁某戊、吴某甲等为了推卸责任也称“是主任陈某甲程序”审批后将贷款资料交给他们办理虚假贷款的。同时也证明,在借款人与信贷员相互串通后,存在信贷员隐瞒虚假贷款资料,获取审批岗工作人员的批准的极大可能性。更可以证明杨某丙所称的是陈某甲先签好名后再叫其在审批岗人员处补签名的证言是虚假的。所以,起诉书称陈某甲“逆程序”发放贷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的实际损失数额,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1022.55万”,但是,从吴川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报案书所述,在本案案发后,“收回现金67笔,金额667500元;办理有效抵押转贷261笔,金额2660000元”。在补充侦查二卷P3页,该联社出具证明证实“我社收回陈某甲审批发放的违法、违规贷款共344笔,金额3397900元”。而侦查机关吴川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答复(补充侦查卷P2-3)证实,兰石信用社没有转贷部分提供。即陈某甲任职前已经贷款,在其任职后因贷款到期无法归还而转贷,作贷新还旧的贷款数额无法查明。据此,办案单位在信用社发放贷款总额中,虽然扣除已收回现金部分数额进行抵扣外,在《报案书》中提及的已经办理有效抵押转贷的261笔,金额2660000元是否已经在损失额中减除,尚无证据加以证明?陈某甲任职前信社已经发放的贷款,在其任职后因贷款到期无法归还而转贷,作贷新还旧处理的贷款数额,由于该部分贷款没有资金周转,依法不应认定该款作为被告人违规发放贷款部分。但是,因为信社没有提供该转贷部分的证据,无法进行扣减。从而无法具体认定本案的发放贷款数额?因此,被告人“违法发放”的贷款中,实际贷出数是多少?在贷出款项中有多少笔属于前期贷款进行贷新还旧的、具体数额是多少?贷款后,有多少笔从信用贷款转为有效抵押贷款的、金额是多少?在上述疑点未查清之前,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1022.55万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于以上理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逆程序”“违法发放贷款1022.55万元”显然缺乏理据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1、如果经过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确认属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因为陈某甲是主管领导而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考虑到如下情节:被告人陈某甲是执行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只起到辅助的、次要的作用,依法应属从犯。对于从犯,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经法庭查明,陈某甲没有前科,之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其归案后,已受到单位开除公职的处分。但仍能积极向借款人追偿贷款,并动员亲属借抵押物给借款人进行抵押贷款后归还贷款。说明其已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即使判处非监禁刑罚,执行缓刑,今后在社会上改造,也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处以缓刑!2、如果认定是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由于以上所述的疑点尚未查清,无法确认“违法发放贷款”的具体数额,以及贷款的收回数额,也无法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数额。故此,是否可以“疑罪从轻”的原则,在其他同案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从轻处罚。
四、关于本案违法发放贷款金额的问题。
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中,认定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各有不同。其中,1)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1435笔、金额1400多万元;2)而在公安二卷P83页,受害单位的《报案书》中,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发放贷款1543笔、金额为1487.28元;3)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核实后,认定发放贷款的数额为1022.55万元;4)根据公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证明》中认为发放贷款1539笔、金额为1482.78万元。上述发放贷款的数额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就是有些贷款数额是合法、有效的信用贷款被相关部门误认为是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如果因案件材料太多而无法进一步核实,则应适用“可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将贷款人“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相关贷款数予以剔除。在贷款通则中,并不排除借款人经亲戚、朋友同意后借用其身份证件办理贷款业务。因此,“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是可以依法追偿的、有效贷款业务,可以理解为这些贷款业务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所以,从目前公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并不能完全确认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1022.55万元”这一认定事实!
五、关于本案被告人造成实际损失金额的问题。
根据公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证明》中所确认,截止至日,已收回544笔,金额为538.19万元。如果仅按《起诉书》认定的1022.55万元数额计,尚有484.36万元未收回。但是,根据受害单位的《报案书》所述,在被告人违法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已办理有效抵押的共计261笔,金额为2660000元。而将信用贷款转为有效抵押贷款后,261笔信用贷款已经改变性质,属于可控、可收回的贷款。故此,261笔已转为“有效抵押的共计261笔,金额为2660000元”应依法除出损失的数额之列。即现在违法损失的数额应为218.36万元。该数额尚未减除“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笔数及数额。
综上所述,起诉书所认定的违法发放贷款1022.55万元尚未作进一步确认,尚有部分“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的数额未予减除;同时,如果按起诉书所述的1022.55万元计,受害单位已收回贷款共计538.19万元,以及已办理有效抵押261笔、2660000元计,现在实际损失的数额只有218.36万元。请法庭认真考虑以上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和罪刑相应的量刑。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1、本案发放的贷款不是我个人意愿发放的,该部分贷款绝大多数客户都是在我还没有担任信贷岗位前就已经在兰石信用社有贷款的了,如: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张某乙、张某甲等。因此足以证实该部分客户不是经我介绍的。兰石信用社在我担任信贷员之前就是以这样逆程序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了,到我担任信贷岗位之后我自己也没有能力改变这种逆程序的方式。贷款既不是我的意愿发放又是逆程序发放,现归责于我是不公平的。2、日取保候审出来,当时公安局对我们说把该部分贷款追回来,把损失金额降低于100万元就免予起诉,可单位于2009年9月份把我们开除了,致使我们丧失追收贷款的权利,因此贷款的损失也不应该再追究我的责任,这样也是不公平的。3、我作为主办信贷员经办梁某21一笔196万元的抵押贷款,为何不归还我发放给梁某21的违法发放贷款,兰石信用社擅自做主归还其他信贷员的违法发放贷款,这样对我也是不公平的。4、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按照公安局举报的金额陈某甲是我及梁某丁荣、梁某戊、梁某丙四人的合计数,金额应是1480多万元,而起诉书中陈某甲的起诉金额是1022.55万元,其中减少了约460万元,而我的起诉金额与举报金额保持不变。如果陈某甲是减除了已收回的贷款及转贷部分贷款之后再起诉,那么我也有已收回的贷款及转贷的贷款,为何我就不可以减除之后再起诉,恳请法官彻查清楚,给我做出公正的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的辩护人梁锡辩称:
一、本案定罪应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理论依据是: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2是在单位的业务范围之内,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4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上是单位犯罪的外在特征;单位犯罪的内在本质和核心是单位意志。单位犯罪的事实依据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负责人的决定产生单位意志,进而指挥本单位行为的实施,单位成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遵守并符合本单位的决策程序、业务规定和操作习惯。本案中,兰石信用社以自己单位的名义、在自己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违法放贷,完全是为了本单位的集体利益,因为放贷数额与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挂钩。据风险管理部经理祝某证实:联社未见规定按完成(任务)情况计分考核。吴某丙联发(2007)17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经营目标考核计划及奖项设置的通知》规定了兰石农某社该年度放贷指标净增额1027万元。另据梁某丁荣所说,他曾就存在问题向陈某甲主任反映过,“但他不但不制止,还在班子扩大会上点名批评我,我个人提拔使用问题也因此受到影响,逼于压力仍按其指示办”。又例如“转贷”,将到期无法清偿的死账“盘活”,规定要完成一定数额的转贷任务,这都是单位利益和单位意志的体现,或者说,将贯彻上级的指令转化为本单位的意志。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合作所完成的放贷行为完全是在贯彻执行领导者的旨意。对于逆程序审批放贷和故意改变不良贷款形态搞虚假盘活的“转贷”行为,已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广东省××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83条第四项和第91条第三项的规定,历届信用社领导对上述两项禁止性规定并未停止过反而成了传统、成了制度化一直沿习下来,这就不是某届领导某个人的违法问题而是这个单位长期在犯罪,是集体沦陷!这不就是单位意志的体现吗?难道上级监管机构也毫不知情马?现在出了问题便投鼠忌器,怕惹祸上身而企图通过举报把责任全部推卸和转嫁给自然人承担。但实际上明显是属于单位犯罪,依法应予双罚。
二、被告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单位犯罪不分主犯和从犯,但规定要从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上区分各自的责任。一个单位中,谁在主宰操控,是谁“话事”,谁的作用大这是不言而喻的。被告吴某甲参与违法发放贷款,但其具有可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⑴逆程序放贷应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被告吴某甲经办的649笔(共6270900元)贷款基本上是逆程序办理的,借款人填好申请表后,领导先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放贷,再交由信贷员补写“调查意见”,各岗位补充完备有关手续。对领导者这种逆程序做法,下属只能按其旨意补办手续而不敢否定和质疑,梁某丁荣的证词已证实了这一点。他还提交了日借款人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的三张借款审批表,表上只有领导审批栏内陈某甲的签字而其余栏目均空白,这三张审批表就是逆程序放贷的原始证据,至于何人灭失是应该依法追查的。除了梁某丙的证实外,审查岗的杨某丙也说:“当我接到报送来的每笔贷款的审批资料时,都是已经发放了贷款,或主任已在借据上签了名及盖上公章了的,我们审批小组工作人员只不过是例行公事,补办手续和签名,甚至签名都是由同事替我代签的”。在农某社一把手一支笔、一言堂的体制环境下,被告自感“压力山大”,是被动的、违心的犯罪,甚至认为具有“胁从犯”的性质也不为过!⑵办理“转贷”行为也并非被告个人意愿。转贷就是贷新还旧,但本案的旧贷本身就是利用假、冒身份证办理贷款的,在客户到期没有还贷能力的情况下,领导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和完成下达的任务,打着“减少不良贷款率”的旗号,要将这些到期无法清偿的死账通过自欺欺人的所谓转贷将其虚假盘活,本身就是弄虚作假、掩耳盗铃的勾当,执行者不幸成了替罪羔羊。据查,从260卷到279卷、从303卷到308卷以及115卷共246.9万元是属于吴某甲经办的转贷数额,但这一切都是违背被告自己的主观愿望而被要求这样操作的无奈之举。⑶被告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是特别严重。被告一贯奉公守法,为人诚实,作风正派,此次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认罪态度诚恳,有知错、悔罪的表现,这也是依法应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三、关于被告放贷数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的认定。1、从报案书本身的内容来看:“从日到日,兰石信用社总共违法发放贷款1543笔共元,其中已收回现金67笔共667500元,办理有效抵押和转贷261笔2660000元,已初步确认债权的贷款1189笔共元,未确认贷款的是26笔254000元”。据上所述,收回现金的当然不是损失,办理了有效抵押和正规转贷的,到期无力还贷则拍卖抵押物清偿,及时追债是不会造成损失的,至于确认债权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7号文《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在超期贷款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则表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且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因此这部分也不是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规定: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才算是损失)。因此可确定的损失仅是25.4万元。2、被告经办的放贷额是627万元,而转贷部分是应从中扣除的。因为虚假的“转贷”只是做账,并没有支付现金给客户,顾名思义,违法放贷就要有放贷的行为,而被告只是做账应付检查并没有实际放贷出去,转贷数不应计入他的违法放贷额之内。(如果说旧贷的责任已消亡或转移,一定要由新贷的现任者来承担责任,那么照此推理,现在的转贷若无法收回,也一定是由下一任接手再转贷的人来承担,现任岂不是也一样无责任?)另外,梁某21利用陈某丙大有岭的地皮抵押所贷的196万元也是虚晃一枪,没有现金到他手的,此笔款项属于抵债资金,全部用于抵销以前梁某21利用假、冒身份证所贷出的部分款项,应视为还贷。因为这笔贷款以前梁某21利用假、冒身份证贷出的部分款项,应视为还贷。因为这笔贷款系吴某甲经办的,用来抵销梁某21那些旧贷款?当时梁某丁荣已调离,是由被告来操作的,“近水楼台先得月”,吴某甲理由当然用于抵销自己经办的贷款以减轻责任,所以应作为被告吴某甲的收回款。另据兰石信用社于日出具的证明说已收回被告经办的贷款1011000元。综上所述,被告违法发放的贷款数应为627万元-246.9=380.1万元;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80.1-196-101.1=83万元。可见放贷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也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是信用社怠于追债和开除被告公职致使其无权追债所造成的。
四、被告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刑法》186条违法房贷I罪成立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五年,但缓刑的适用条件是根据《刑法》72条的规定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有条件适用缓刑,也就是说,缓刑的适用不以法定刑为准而是以实判刑为准。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该区农某社信贷调查员叶某辅、吴某戊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案例,已明确认定两被告“导致贷款856万余元及利息无法收回”,该案登报具有典型性和宣示性,两被告不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属于主观违规操作,本案被告无论是放贷数额还是造成损失都比该案少,且犯罪情节更具被动型,因其本人职务已被开除,对社会危害性已不复存在,因此,请求法院判处其适用缓刑。
五、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本案应适用(2001)11号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发布)第34条的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直白地说,就是不考虑发放额只衡量损失额。此规定直到日“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时才同时被宣告废止,本案多发生于2006年下半年和2007年上半年,《刑法》修正案(六)于日出台,只对《刑法》186条增加了“行为犯”内容,对原来的“结果犯”内容没有实质性修改,没有可操作性即对具体数目没有做出新的规定,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因此本案应适用(2001)11号文的规定。
六、关于吴川市××联社提供的日和15日两次会议纪要。这两份会议纪要进一步证实是单位犯罪:1、如果说“逆程序”与“转贷”是长官意志的话(长官意志代表单位意志),会议纪要是领导班子决策机构集体决议,更明显是单位意志的体现;2、会议决定“采取经济与行政手段”“加大奖罚力度”对下属机构双重施压,堂而皇之地干预了兰石信用社“独自核算”的自主经营权;3、“考核计分办法”畸形,存款计分偏低,贷款营销与利息收入计分偏高,其次是不良贷款压缩比例,因此造成吸储无功,败家子放贷越多(以为利息随之也多)越光荣,还要想方设法压缩“烂账”,这考核办法无疑已“剑走偏锋”,是在逼良为娼;4、稽查监察部门频繁下乡巡视查账,对多年存在的逆程序、转贷行为却放任自流,甚至嘉许,单位领导难逃渎职之嫌,领导“用心良苦”在后台撑腰和鼓励。才使全体成员步调一致,体现着单位的共同利益和意志。
七、关于兰石××社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说陈某甲违法放贷1482.78万元,起诉书却指控1022.55万元;说吴某甲违法放贷626.09万元,起诉书却指控626.09万元,均没有准确的数据。246.9万元的转贷,这种做假账应付上级检查的行为,不是发放贷款行为,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具备“违法”的要素,是应该被剔除在违法放贷之外的,但兰石信用社却没有提供转贷的准确数据。所以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196万元归还了谁的贷款?从《吴某甲经办贷款明细表(尚未收回)》第38页第1278笔可见,这196万元(大约有196笔)已纳入吴某甲违法放贷的数额之内,而公诉人说起诉书指控吴某甲违法发放数额不包括这196万元,但却无法提供“不包括在内”的与此相反的证据!这196万元究竟归还了谁的贷款?陈某甲在庭上说,借用陈某丙的大有岭地皮作抵押,“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可见有可能是抵减陈某甲经办审批的贷款,也可能是抵减其前任发放给梁某21的贷款。《借款借据》上有主办人和协办人梁某丁荣的签名,只有提供清单校对才能核实还了谁人的贷款。说没有清单,那么这元未能收回的利息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根据疑罪从无及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这196万元若无法查清具体归还的是哪一笔贷款,就应视同还了被告经手发放的贷款。综上所述,被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违法放贷款626.09万元-转贷额246.9万元-已收回贷款168.10元-梁某21抵押还贷196万元=15.09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1年5月至日止,被告人陈某甲任吴川市兰石信用社主任期间,在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信用贷款审查、调查、审批职责,不核对贷款人的身份资料,违法审批发放贷款,违法向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67人发放贷款1022.55万元。其中,“贷新还旧”(实为延长借款期限)27笔,涉及贷款金额246.9万元,已收回贷款538.19万元。被告人吴某甲作为信贷员,于2006年6月至日,违反国家规定,不对借款人的身份、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审查,违法向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38人发放贷款627.05万元。其中,“贷新还旧”(实为延长借款期限)27笔,涉及贷款金额246.9万元,已收回贷款168.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⑴农某社报案书、农某社授权报案书、农某社营业执照、机构代码。
⑵信贷管理流程。
⑶任职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⑷债务落实协议书;明细表。
⑸陈某甲违规审批(虚假身份证)贷款明细表。
⑹陈某甲等人违法发放贷款明细总表;陈某甲等人违法发放贷款明细表;陈某甲违规审批(冒名)贷款明细表。
⑺梁某21利用虚假身份证在信社贷款明细表及派出所证明:证实明细表上身份证是虚假的,派出所辖区无该人。
⑻梁某21利用虚假身份证(名字不存在)在信社贷款明细表。
⑼梁某21利用虚假身份证(名字存在)在信社贷款明细表。
⑽杨某甲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⑾梁某庚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⑿吴某庚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⒀杨某丁利用虚假身份证(杨某戊)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
⒁容某乙利用虚假身份证(容某丙、容某乙)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⒂张某巳羚、吴某辛、陈某丁、王某甲、林某己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⒃梁某乙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⒄梁某辛、杨(子尽)、林某某、张某丙、林某辛、林某壬、梁某壬、梁某甲、梁某己、杨某己、梁观福、杨某庚、梁某癸、蔡某甲、林某癸、杨某辛、林某子、杨某壬、李某乙、宁某甲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⒅杨某癸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社借款明细表,相关派出所注明辖区内没有表上的人员;
⒆吴某甲经办逆程序贷款情况表:笔数648,金额626.09万元。
⒇借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发放凭证等贷款材料。
(21)吴某己市信用联社于日及日召开的会议记录:证实吴某己市信用联社于2001年召开会议下达包括贷款营销的多项经营考核方案。
(22)吴川市××信用合作联社兰石信用社于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至日止,被告人陈某甲经办的违规违法贷款已收回544笔,金额538.19万元;至日止,被告人吴某甲经办的违规违法贷款已收回170笔,金额168.1万元。
(23)吴川市××信用合作联社兰石信用社于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陈某甲用其弟的一块地皮作为梁某21贷款196万元的情况:该笔贷款于日发放,于日收回,至现在为止还挂息元。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宁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我社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张某乙等人在2001年到2007年10月间,利用假身份证1435笔,1400多万元,已经收回332.75万元,仍有1100多万元没法追回。2001年到2007年期间,主任是陈某甲,副主任是陈某戊,主办借贷员是吴某甲,信贷员还有梁某丁荣、梁某丙、梁某戊(已故)。
⑵证人梁某21的证言,证实:2005年8月,我用我村人梁某子身份证件第一次在兰石信社贷款1万元。我户口佛山,不是本地人身份证不能申请贷款。我与梁某丁荣商量贷款用于养殖、种林,梁说本地人凭身份证可以贷款1万元。我与梁某子借身份证按梁某丁荣的要求办理1万元贷款。我向村中亲戚朋友借到十多二十个身份证贷款,因为借不到那么多身份证,我跟梁某丁荣、梁某丙、梁某戊商量是否可以多贷款,他们叫我借多身份证件来,我想起平时有人放卡片在车上可以制作各种证件的电话,与他们联系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去贷款。用700多个虚假身份证件在兰石信社贷款700多万元。至上个月归还190万元,利息200多万元。陈某甲帮我借一块地皮在信社抵押贷款190万元,用于归还贷款。
我贷款的700多万,推塘养鱼用去300多万,承包山岭种林用去200多万,经营饲料用200多万。借地还贷外,之前还到100多万。
养鱼亏损300万-400万,种林用去100万-200万,利息100万-200万,共800多万。
2005年开始贷款,到期归还又贷,共约700万元。凭我个人身份证件只能贷款一次,一次只能贷1万元以下,其余的我都是用别人的身份证件贷款的。
信社工作人员都是我镇人,较熟,知道我养鱼、种林,有还贷能力,所以贷款给我。贷款都是转帐入个人存款存折。每次以什么人名贷款,都要以这个人名字在信社开一个帐户,信社将贷款转入帐户,然后由我支取使用。负责贷款前审查的信贷员只是对我说,身份证是借来的吗,我说是借来的,他们便不再过问了。信贷员梁某丁荣、梁某丑、梁某戊、吴某甲。700多次贷款申请书都是我本人书写,信贷员预先给我贷款合同,我用假身份证的姓名写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书签假身份证姓名交给信贷员,让他给我办理。一天最多有十几个假身份证名字申请贷款,大家熟,知道我有能力还贷,所以给我办。
⑶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利用虚假身份证将款从兰石农某社贷出来。梁某丁荣告诉我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利用虚假身份证能从兰石农某社贷到款。冒用的身份证是借的,虚假的身份证是叫办假证的人办的,一次性办了50个,每证3元。
因我做工程需要所以贷款。我以承包鱼塘,购买饲料为由申请贷款。我填好申请表,备齐有关申请资料交给梁某戊、梁某丁荣、吴某甲,交了资料后就由信贷员处理,批准贷款后梁某丁荣就通知我,我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就可以将款贷出来。
贷款需要陈某甲批准。我做正当生意,陈某甲相信我,所以批准贷款给我。我贷款117万元,部分还债,部分拿去做公路工程,部分购买钩机。我只还了部分利息,所贷的117万元还没有归还。
贷款后,逐步还利息,一直还到2007年9月份。后由于工程失败没有再还。当时梁某戊、梁某丁荣、吴某甲、陈某甲都知道我是利用虚假身份资料和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资料贷款。我在申请贷款之前都与信贷员讲过,他们都知道我的身份证资料是假的,每次我提出申请后,他们都会帮我办。利用虚假身份证贷款735000元,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430000元。
⑷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于日任某社主任。对贷款人的身份证核对:先由信贷员对贷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在电脑网上进行核查是否相符,确认相符后,填报有关资料按程序上报,再由主办会计把贷款人的身份证输入电脑网上重新是否相符,重新确认后,才能开立个人基本帐户,如果贷款人提供的身份证经输入电脑后显示借款人的名字与身份证不相符,就不能开立个人基本帐户。
经对6笔贷款辨认,辨认出其中5笔贷款是属于贷新还旧,其中一笔贷款有抵押。
⑸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于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任某社储蓄会计,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任主办会计。我负责储蓄会计时,每笔贷款发放是我审核,负责主办会计时,由于不是柜员,贷款出数后才交我记帐,根本无法控制贷款的真实性。
2008年联社检查时才知有人假冒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贷款。
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我任主办会计,期间兼任贷款审批小组成员。作为小组成员的签名都是补签,贷款发放后,信贷员拿来贷款档案由我补签,应付上级检查。全部是逆程序操作。我任小组成员期间,小组由陈某甲、梁某丙和我组成。
兰石社所有贷款都是逆程序操作,都是陈某甲同意叫信贷员办理贷款相关资料,其都是预先签好名,盖好单位公章。所有的贷款,主任才有决定权。我作为审批小组成员只是流于形式,都是发放贷款后才叫我补签名的,事前我一点情况都不知道。有时一捆一扎几十户的贷款资料拿来叫我补签名,所有的贷款档案资料信贷员都是这样操作办理。基层信社都是一人多岗,客户是否能贷到款,关键在于主任是否同意发放,主任签名盖章,贷款就发放出去了,要审批小组签名都是例行手续。这样操作是违规的,但兰石信社所办的贷款一直以来都是这样逆程序操作。
⑹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我于2001年至2007年1月先后在庄艮分社、兰新分社、兰石分社任出纳,2007年1月后,任某社储蓄会计。2007年9月才开通核查系统,之前客户提供的个人结算帐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无法核查真伪。个人结算帐户有部分是借款人亲自来开立,也有部分是信贷员拿来帮贷款户办理的。信贷员是不能为贷款户办理个人结算帐户的,这样做是违规操作。信贷员违规操作,我们都给他办理,因为陈某甲开会布置,我如果不配合,领导不高兴,会刁难我的,我是无奈之下才违规操作的。我不知道有贷款户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我社诈骗贷款。因为当时还没开这身份证公安联网系统,而且有关信贷人员及领导都说过他们已经核对过,承诺贷款户提供的身份证是真实的,所以我都不便过问。
贷款流程为:贷款人申请、信贷员调查、审查员审查、审批小组审批、主任审批、完成审批后送综合柜员出纳、储蓄会计将贷款转入客户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客户使用。我负责将批出的贷款转入客户个人结算帐户,是最后一道工序。
我认识梁某21、杨某甲、杨某癸、梁某乙、梁某庚等人,梁某21、梁某乙、梁某庚等人经常到信社找陈某甲联系贷款。
⑺证人杨某子的证言,证实:我于1996年至2008年任兰石社、分社会计、出纳。每笔贷款要借据、调查报告、客户签名、信贷岗、审查岗、审批小组的签名等各项资料手续完整、手续齐全才发放贷款给客户。部分贷款是信贷员直接交给我,客户无到场就办理,部分贷款就是客户本人到场办理。对于客户不到场的情况,因为信社领导陈某甲指示我们可给其办理,所以一般也给予办理。
一开始不知道客户身份与使用贷款人不符的问题,因为有时客户不到场,但后来数量多起来,我们经办人员就知道了,我也曾向陈某甲提出过,但陈主任说办给他吧,我作为储蓄会计见到信贷资料齐全,领导也指示要办,不好提出反对意见,就办贷款给客户了。大家都是这样办理,我没有办法,也只能和大家一样按陈某甲主任的指示办理。梁某21、杨某甲、杨某癸、梁某乙等人都是贷款客户,有业务经办,我都认识他们。
⑻证人梁某寅的证言:梁某212009年承包管区草坡开发鱼塘,租期30年,后转包给梁康贵、梁某卯。不知何时转包。其还种林、经营饲料。
⑼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我是联社驻兰石工作组的工作人员。陈某甲任主任期间违规放贷1543笔,1400多万元,主要是贷款户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虚假身份证贷款,同时存在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根据网上身份证查询系统、根据兰石社工作人员陈某甲、吴某甲、梁某丁荣、梁某丙提供的真实贷款人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查找出贷款身份资料是虚假或冒用的。与真实贷款人签订债务落实协议书。
⑽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我联社驻兰石工作组的工作人员。陈某甲任期内有67户贷款户利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贷款。与真实贷款人签订债务落实协议书。
⑾证人吴某壬、吴某癸的证言,证实:由兰石信社工作人员带队找贷款人签订落实债务协议。
⑿证人梁某己的证言:-冒用郑某等人贷款111000元。郑某等五人(亲属)贷款手续是他们亲自到信社办,手续上的签名是他们自己签的,后来,由于无法及时归还,在转贷时,手续上的签名是我冒充他们的名字签的,我叫他们去贷出来后给我拿去做工程用。借用梁某辰、杨某丑两人的身份资料去贷款,冒充他俩人签名。信社有关人员认识梁某辰、杨某丑本人。我与陈某甲、梁某丙、梁某丁荣、吴某甲、梁某戊熟悉,他们都知道我贷的款都是用于做镇政府计生大楼和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的,也知道郑某等也是帮我贷的,所以就让我在贷款转贷手续上冒充他们的签名。
信用社的信贷员、给我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清楚我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申请贷款,他们大家都认识我,才给我办理贷款的。
⒀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容球贷款,可能其给张某丁用。
证人杨某寅的证言,证实:我2007年借身份证给梁某21,其说是做工程用,不知其是贷款的。
证人张某乙、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04年借身份证给张某甲贷款。
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没在兰石信社贷款。
证人冼海珍的证言,证实:我2006年底遗失过身份证,没贷过款。
证人梁某巳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梁某21。
证人杨某卯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杨某O贷款。
证人梁某午、梁某未、梁某申、张某庚、吕某甲的证言,证实:几名证人都某过身份证给梁某庚去贷款。
证人吴某子的证言,证实:我不认识杨某甲,不知为什么信社有以我身份贷款的事。
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05年借过身份证给李某庚领工程用,不认识杨某甲,李某庚在苏村借了20多个身份证。
证人梁某酉的证言,证实:我不认识梁某乙,没在兰石社借款。借身份证给吴某甲在兰石社贷款。
证人吴某丑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吴某F在兰石社贷款,其是我儿子。
证人吴某寅的证言,证实:2003年我借身份证给吴某寅在兰石社贷款。
证人梁某戌的证言,证实:我借身份证给吴某庚在兰石社贷款,是其妻子。
证人杨某辰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父亲杨某壬拿我身份证贷款。
证人欧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杨某甲拿我身份证贷款,不认识他。
证人文某、李某辛、吴某B、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陈某辛、欧某乙、吴某卯、李某辰的证言,均证实:其不知道杨某甲拿其身份证贷款,其不认识杨某甲。
证人张某辛的证言,证实:我借身份证给张某甲,不知其用来贷款。
证人林某丑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陈某壬,不知其用来贷款。
证人梁某亥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梁某己,不知其用来贷款。
证人梁某A的证言,证实:没借过身份证给梁某庚贷款。
证人梁某B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梁某C,不知其用来贷款。
证人梁某D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梁某庚,其用来贷款。
证人梁某E的证言,证实:杨某O拿我丈夫杨某乙清身份证贷款。
证人梁某F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梁某庚贷款。
证人吴某辰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吴某巳贷款。
证人梁某G的证言,证实:给身份证叫杨某丙贷款。
证人梁某H的证言,证实:我不认识杨某庚,不知其用身份证贷款。
证人杨某巳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杨某庚贷款。
证人梁某I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大哥梁某J用我身份证贷款。
证人林某寅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杨某午贷款。
证人梁某K的证言,证实:杨某甲收我身份证10多天还给我。
证人杨某P的证言,证实:借身份证给大哥杨某庚贷款。
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不认识杨某甲,我没贷款。
证人梁某辰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梁某己贷款。
证人梁某L、林某卯的证言,证实:不认识梁某乙,没贷款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梁某M贷款。
证人林某甲荣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张某壬贷款。
证人梁某N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张某丁拿身份证贷款。
证人张某癸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张某丁贷款。
证人林某甲强的证言,证实:我借过身份证给梁某庚贷款。我不认识杨某甲,我也没贷款。
⒁证人林某甲、陈某癸、朱某甲、梁某O、杨某未、梁某P、梁某Q、梁某R、梁某S、杨某申、杨某Q、梁某T、梁某22、梁某23、梁某U、梁某V、梁某W、梁某X、林某辰、梁某Y、林某巳、林某午、张某子、梁某Z、吕某乙、朱某乙、林某K、吴某午、张某丑、王某乙、林某未、柯某乙、邓某、何某乙、王某丙、林某申、林某酉、黄某甲、林某戌、刘某乙、林某亥、林某甲佳、林某L、谭某、梁某1、王某丁、招小玲、钟某、容某丁、林某B、林某C、林某M、王某戊、肖某、林某N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等人没在兰石信社贷款,而是借身份证给贷款人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贷款,或者不认识上述贷款人,不知为何有其名义的贷款。
⒂证人梁某2、梁某3、吴某C、梁某24、谢某、梁某25、林某D、杨某R、梁某4、林某E、梁某5、梁某6、李某寅、吕某丙、梁某7、吴某D、梁某8、梁某9、吴某E、吴某未、吴某申、覃某、梁某10、梁某26、吴某酉、梁某27、黄某乙、梁某11、林某F、梁某12、李某卯、梁某13、杨某S、张某寅、张某卯、梁某14、杨某T寿、梁某15、杨某A、杨某B、杨某丑、杨某C、杨某T足、杨某E、陆某、杨某F、杨某T康、梁某16、梁某28、吴某戌、郑某、梁某17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没在兰石信社贷款,是杨某H、梁某18、梁某21、梁某乙、梁某庚、张某丁、张某辰、杨某午、杨某庚、杨某O、杨某壬等人借用上述证人的身份证以上述证人名义贷款。
⒃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弟杨某癸联系贷款,不清楚他怎样操作。
⒄证人吴某F的证言,证实:信用社信贷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知道我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那段时间在兰石社办理的贷款都是这样操作,只要有身份证复印件,信用社领导同意,都可以贷到款。按照正常贷款程序大家都没有可能在兰石信用社贷到款。我按陈某甲要求提供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给信贷员梁某戊。
⒅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信贷员吴某甲、梁某丁荣、梁某戊、陈某甲都知道我利用其它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的,他们都认识我。将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给信贷员梁某丁荣办理。
⒆证人梁某庚的证言,证实:我联系陈某甲贷款的,其叫信用社工作人员先给我款,然后有时间才办理资料。陈某甲、吴某甲、梁某丁荣等人安排我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⑴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于2001年8月至2007年10月任吴某己市兰石信用社主任。信用贷款程序:信贷员对贷款人提交的资料展开贷前调查,作出调查报告,交另一信贷员审查,然后审批小组讨论审批。一定要贷款人亲自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每笔信用贷款讨论审批我都参加,其余人员是信贷员,2005年开始,主办会计杨某丙也属审批小组成员,原调查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讨论审批。
日至日止,兰石信用社存在利用虚假身份证贷款1183笔,金额1142.53万元,利用他人身份证冒名贷款360笔,金额344.75万元,我是日吴某己联社工作组人员告知我才知道的。工作组核实后告诉我才知梁某21利用虚假身份证在兰石信用社贷过款,其他我就不清楚,至于什么时候贷的,每笔金额多少,信贷员是何人,审批小组有何人,这些都记不住。据我所知,现梁某21已经提供有效抵押物作抵押,将利用虚假身份证所贷的196万元信用贷款转为抵押贷款,余下的63万元正积极提供抵押物转为抵押贷款。日至日信用社发放的利用真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贷款1543笔,金额1487.28万元,每笔贷款审批小组讨论和审批陈某甲的签名是我本人签名。
小额信用贷款程序:农户客户书面申请,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给信贷员审查,信贷员作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信贷员填写贷款资料附上申请人书面申请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交审查员,审查员核实后,将贷款送审批小组,审批小组同意后交综合柜员(出纳、会计)入帐,然后出纳将贷款转存入贷款户预先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存折。不知道贷款户怎么能贷到这么多钱。我没有违反程序操作。我与梁某21等贷款户没有什么关系。从没为他们在贷款方面提供过方便。不知道他们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和他人证件在信用社贷款。他们有时会到信用社联系贷款事宜,我们有时吃过饭。经我核对,我审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1180笔,金额元,冒名359笔,金额3427500元。
主要是信贷员把关不严造成的。我的责任是根据信贷员提供完整的贷款资料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信贷员。梁某21和我商量是否可以帮他借一块地皮作有效抵押物抵押贷款归还部分贷款,减少不良贷款额度。我作为单位领导是为单位好,自己担风险,单位得益。吴某甲等信贷员说我预先在审批表上签好名再拿给信贷员补齐贷款资料,没有这回事。我不可能要求他们违规办理贷款业务,他们这样说是把责任推给我。
我没在审批表上先签名,然后拿去信贷员签名补齐资料完成整套贷款业务。信贷员这样说是把责任推给我。只要是吴某己市的农民,符合“三农政策”的都可以在兰石信用社贷款10000元。信社存在贷款人利用虚假身份证贷款1183笔,元,冒名贷款360笔,3447500元,是日联社工作人员告诉我才知。用我弟陈某丙的地皮为梁某21抵押贷款归还梁某21的原贷款。目前止已经追回贷款400万元,补办相关资料300多万元,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
⑵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贷款给梁某21时怀疑身份证是假的,但贷款都是陈某甲主任先在审批表上签名后拿给我办理,我照主任的意思去办。以为陈主任核对,我怀疑是做假的,考虑过我的责任,但我无法拒绝。同事之间议论过,没和陈某甲商量过。梁某21做饲料生意、养鱼,种林。杨某甲、杨某癸拿贷款在海口琼山、陵水做建筑工程。
小额贷款程序:农户口头向主任申请,主任同意后,农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书面申请贷款事由,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核实后交贷款资料、贷款人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书等交审查岗核对。审查岗核对后,送审批岗审批,审批通过后,资料送综合柜员(出纳、会计)将贷款存入农户帐户内,贷款户即有权支配这笔贷款。我负责信贷员岗位,即第一岗位,负责贷前调查。2006年开始至被羁押前负责信贷员岗位。没有信贷员的签名,贷款不可能贷得出,即使主任和审查岗的人员在贷款资料中违规先签名、盖章,凭关系违规操作,亦一定要信贷员补签名才能完善信贷资料保存备查。所有的贷款我都没有按照信贷员的职责要求对借款人的每一笔申请贷款事由作调查,也绝对大部分是主任陈某甲交齐贷款人所需的贷款资料,签其名字、盖好信用社的公章和其它审批岗的人签名贷款资料我签名。有好多人用虚假身份证件和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来贷款。我知道的有梁某21、杨某甲、杨某癸、梁某庚、梁某乙等人。我调查发放的虚假身份证件贷款有500多笔,金额应该有500多万元,冒名发放约100笔,100多万元。
梁某21、梁某庚、梁某乙的贷款都是陈某甲主任在贷款资料中已经签好名才交给我签名的。经核对,我调查、审查发放的、以虚假身份证件发放的是566笔,5411900元,冒名发放的83笔,859000元。我们信贷员、审查岗、审批岗的人没有商量过,绝对大部分是陈某甲主任给贷款资料来叫我办理贷款的。
逆程序操作办理的贷款户大额贷款的有梁某21、杨某甲、杨某癸、梁某乙。小额的记不起有多少人。核对经吴某甲经办的逆贷款明细表:梁某21421笔,396万元。都是陈某甲先在贷款资料上签名、盖公章,然后叫我在贷款资料信贷员一栏补签名。其有时一天给一笔,有时几天给几笔。核对经吴某甲经办的逆贷款明细表:杨某甲51笔,40.5万元。都是陈某甲先在贷款资料上签名、盖公章,然后叫我在贷款资料信贷员一栏补签名。其有时一天给一笔,有时几天给几笔。
杨某癸、梁某乙、张某丙、张某巳等。
辨认逆程序贷款明细表:649笔,6270900元,都是陈某甲先在审批岗签名,盖单位公章,然后叫信贷员和审查岗的工作人员签名,逆程序办理。陈某甲叫我这样做,我按照分工逆程序办理,兰石信用社所有对外贷款都是流于形式,主任一人说了算,贷款资料一扎一扎送来叫签名,我没勇气反对顶住不办。
没履行信贷员职责,贷款绝大部分是陈某甲先在贷款资料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其它审批岗的人都签好名,我也签名。普遍都是这样操作的。大家都是这样操作,我考虑过责任,但无法拒绝。
经我手违规贷款662笔,贷给梁某21的有384笔,贷给杨某甲53笔,杨某癸29笔。梁某21、杨某甲、杨某癸的贷款是陈某甲叫我办的。我帮弟弟吴某庚以假身份证贷款4笔。
检察卷:我们信贷员和陈某甲都知道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人以他人名义贷款。
⑶同案人梁某丁荣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共违法发放437笔,4504900元,大部分是发放给梁某21、杨某甲、梁某庚、梁某乙用的。贷款人提出申请后,要本人自带身份证及其他贷款申请资料,先经过我调查核实身份,然后交审批小组审批。梁某21的贷款是陈某甲交办的,梁某乙的有些是其本人直接交给我,有些是陈某甲主任交办的,梁某庚是本人交给我的,杨某甲的是吴某甲交给我办的,调查栏上调查人都是我亲手签名。没有对贷款户交的身份证核查。贷款时原则上需要交身份证原件,有些申请贷款人的身份证资料是陈某甲提供的,我迫于压力就没要求拿原件,有的是熟人我就不要求他们拿原件。发现梁某21等人用虚假身份证和冒用他身份证贷款,我向陈某甲主任反映过,但他不但不制止,还批评我。
2003年开始有违法发放贷款,当时有很多笔贷款是接梁某19主任手转贷的,我在办理时也是陈某甲主任先审批后交给我签字,属于逆程序审批,我也向陈某甲主任提出这样做不行,要赶快停止,但陈某甲因此对我有意见,在班子扩大会议上点名批评我。迫于压力,我仍然按陈某甲主任的指示违法发放贷款。一般是陈某甲签字、盖章,然后将贷款资料送给我办理,我做完有关资料后签字,将资料交回陈某甲主任,以后贷款的程序是陈某甲指示有关工作人员办理。有时是陈某甲主任签字、盖章,审查岗同志也签字再交给我办理,我办理后交贷款资料给陈某甲,因其是先签字、盖章,所以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信贷员、审查员、审批小组另外2名从员,整个流程都是补手续,逆程序办理发放贷款的。审批小组审批贷款后,交给主办信贷员吴某甲录入电脑,然后交给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出帐,贷款户须在信社开办储蓄帐户,由综合柜员将这笔帐划入其帐户里,贷款户即可支配使用该笔贷款。贷后跟踪交叉进行的,如我和吴某甲都是信贷员,我跟踪他所贷的款,他跟踪我贷的款,若发现有虚假或冒名贷款,则要马上收回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给梁某21、杨某甲、杨某癸、梁某乙、梁某庚等人的信贷员有吴某甲、梁某戊、梁某丙,如果他们做信贷员,有时我就做审查员,贷款资料经过我手,我补签手续时就知道,其他信贷员逆程序办理的程序也与我上面所说的一致。我们信贷员与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没经过商量。平时这些贷款户都是与陈某甲主任接触较多,有时去办公室找陈某甲。经我核对,我作为信贷员经手办理的违法发放贷款有474笔,4558900元。
林某A富假冒梁上康等人名义贷款约10万元。
2007年底信用社开通与公安联网,查询身份证真伪系统知道梁某21、杨某甲用虚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贷款的。梁某21贷款资料是陈某甲先签名,客户签名,才送贷款资料我信贷员一栏签名,杨某甲的也一样都是陈某甲签好名,客户签名,吴某甲送贷款资料我签名,总的来说都是陈某甲授意下我才办理的业务。陈某甲总是这样说,你给他们办理,我们信贷员几乎没有商量余地。梁某乙的梁某乙先填写,陈某甲叫我给他办理,是梁某乙一人送资料我办理的。张某甲的贷款是陈某甲叫我办理的。
经其手办理的贷款户还有梁某己等24人,具体名单。上述贷款户用虚假身份证件无法查实,知道贷款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贷款。都是陈某甲叫我给他们办理的,我一个信贷员那有这么大本事能给他们办,即使我违规帮他们办理,陈某甲不批准贷款,你怎样做都是多余的。我向其反映过这样做是违规违法的,既然单位领导授意你做,我就按照领导意图操作,没有作什么打算,尊重领导,只好违心给贷款户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每次每笔贷款陈某甲这样对我说,你给他们办理,有时候陈某甲带贷款户到我办公室叫我给他们办理,在时候陈某甲直接拿贷款资料给我签名办理贷款,没有商量余地。我都知道这样操作迟早都是要出事,事到如今,也只好负相应的责任。
杨某I、林某G、林某H三笔贷款是陈某甲拿贷款资料叫我签名,我在贷款资料信贷员一栏签我的名字,签好后陈某甲拿回去,我不知道审查人是谁,更不知道审批人是谁,是逆程序操作。逐一核对名单,指出、、.5.28、5.29、6.9、6.10、6.20、6.11、6.12、6.14、6.15、6.17等12笔贷款是梁某21以122名贷款户的名义贷款,都是逆程序操作,都是陈某甲拿贷款资料来叫我签名,签名好交回给陈某甲。
梁某21以他人名义贷款,,22笔,6.20,10笔,6.21、22,35笔,6.23、25,29笔,6.27、29,17笔,6.29、15、7.4,5笔。以上为逆程序办理。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6.21,1笔,6.18、19,8笔。6.29,4笔,以上为正常流程办理,但是违规违法的,没经我调查申请贷款事由。以上13笔是我先签名,其余243笔是逆程序操作,都是陈某甲先在贷款资料签好自己名字,盖好公章,拿来我签信贷员名字。
杨某甲51笔贷款,部分贷款资料是吴某甲拿来给我签名,回忆不起是按正常程序还是逆程序办理。肯定是违规办理,信用贷款只限于一人1万元以下,不用抵押物,一定要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且申请事由真实,杨某甲一人不可能贷到这么大额款。其贷款资料都是吴某甲送我签名,陈某甲没有送过我签名。梁某乙23笔贷款,我记起有以林亚仔等8人的名义贷款是逆程序操作,其余的记不起了。是先填好审查岗吴某甲、梁某戊的名才由梁某乙送我签名。梁某乙冒用梁某8等15人身份材料贷款,有5笔是正常程序办理,其余的我记不起。梁某庚以张某午、杨某J身份贷款,其拿资料全部完整才送我签名,我签完名后可以出帐了。冒用梁某午等16人贷款16笔,是按正常程序转贷,不是逆程序。陈某子以吴某亥、陈某丑凤身份证件贷款2笔,梁某甲以虚假的杨某K等7人身份证件贷款7笔,梁某己以虚假的梁爱琪身份证贷款1笔,冒用杨某丑、郑某身份贷款2笔,梁某癸以虚假的梁某20身份贷款1笔,杨某L以虚假的杨某L卫身份贷款1笔,杨某己以虚假的杨某己身份贷款1笔,以上是按正常程序,但是违规贷款。杨某壬冒用林某I等4人身份贷款5笔,其中林某I、杨某T杏2笔是逆程序,其余是按正常程序。张太显虚假其身份贷款1笔,正常程序办理,张金山虚假贷款6笔,一笔是其本人送资料我先签名,其余5笔逆程序办。杨某N、蔡某乙、陈某寅、梁某壬以虚假身份贷款,按正常程序办。杨某午冒用身份贷款2笔,按正常程序办,张某甲冒用17人身份贷款17笔,按正常程序办理。梁某M冒用他人名义贷款7笔,正常程序办,梁某C冒用他人名义贷款6笔,转贷过一次,记不起是否逆程序操作。
吴某F以吴某丑名义贷款1笔,按正常程序办,属违规办理,我没有作贷前调查。后来信用社人员调查知道是吴某F贷款的。吴某A以梁维珍名义贷款1笔,没经过调查。杨某丙冒用老婆、外父佬贷款2笔,其是信社职工,杨某O冒用他人名义2笔,由杨某O一手经办,其是信社职工。陈某卯冒用他人名义贷款5笔,蔡某丙冒用蔡某丁、蔡某戊名义贷款2笔,蔡某丁、蔡某丙两人到信用社在贷款手续上亲笔签名,交由蔡某丙办理。陈某壬冒用林某J四人身份材料贷款,按正常程序办,陈某甲叫我帮陈某壬办理信贷员签名,我没经调查申请事由就签名。
利用虚假身份证和冒名他人的贷款,梁某21253笔,2445000元,杨某甲81笔,810000元,梁某乙36笔,350000元,梁某庚16笔,161500元。梁某21等人的虚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有的是他们自己提供,有的是信社主任斌提供。办贷款时,不知道他们是利用虚假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有部分是我按正常程序进行调查的,但大部分是陈某甲授意办理的,迫于陈某甲压力,没作调查就签名。2007年10月,通过上网查证,发现梁某21等人是利用虚假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证贷款。
日梁某21办理李茂才等27人贷款转贷时,就发觉梁某21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贷款,是陈某甲叫办理的。我追梁某21等人还了一部分贷款,还不上的部分只能帮他转贷。我在帮他转贷期间,知道他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贷款,但不知道有些身份证是假的。没对每一个贷款人的身份认真的核实。因为很多是陈某甲主任给资料来直接办理的。提交的3笔借款借据是陈某甲于日交给我的,要求我办理这3笔贷款,但我认为是不符合制度的,是违规贷款,我拒绝办理,保留下这三笔借据。
⑷证人梁某丙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于2001年至2006.5任吴某己市兰石信社信贷员。我没去核实贷款人资料,是陈某甲去核实,然后叫我去办理的。陈某甲拿着贷款人的资料来说这些贷款人都是有生意做的,很快就可以还钱,所以我就按平时的习惯操作去做,我作为信贷员签字基本上是补签的。2008年联社对兰石社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查,经联社工作组人员告诉我才知道这些身份证和冒名是假的。我违规发放的贷款多数都是在梁某21手里,是陈某甲主任和梁某丁荣说的,因为有时资料是梁某丁荣亲手带过来叫我签名时说的。
当时大家都是逆程序操作,陈某甲主任指示信贷员等工作人员去做,我没办法也只有这样做。违法发放贷款一般是逆程序操作,主要是陈某甲在贷款资料上先签字、盖章,然后交给信贷员,即我、吴某甲、梁某戊、梁某丁荣,由信贷员办好手续,然后交回陈某甲手上,他怎样指示工作人员办理我不大理会,按照规定的内容肯定是须审查岗、审批小组成员、综合柜员办理相关手续。有时吴某甲将其岳父、外叔杨某癸虚假身份资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资料的贷款申请交我办理,当时吴某甲还不是信贷员,交到我手上的资料陈某甲主任已签字、盖章的,另外梁某丁荣因与梁某21是同一管区,梁某丁荣有时为梁某21办理虚假身份或冒名贷款,有时也叫我帮梁某21办理,交给我的资料陈某甲也是签字、盖章在先的。有的是信社职工用虚假身份证件贷款,我没认真调查,不了解其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他工作人员也是明知故犯,为内部职工违法发放贷款。我和陈某甲、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商量违法放贷。梁某21、杨某癸请过我们食饭,游玩。梁某戊、梁某丁荣、吴某甲等信贷员都有违法放贷的情况,他们大都是按陈某甲指示逆程序操作,因为他们作为信贷员签字后交给我作为审查员或审批小组成员补签手续时,经过我手,所以我知道。
核对公安制作的“梁某丙逆程序贷款明细表”,确认每笔贷款是否逆程序办理贷款。125笔中有109笔是逆程序操作,都是陈某甲先在贷款资料中签名、盖章,大部分是陈某甲拿来叫我签名,小部分是贷款户拿来叫我补签名。我知道这样操作办理贷款是违规的,但单位领导交待办,我不得不办,只能他人领导分工安排。在我兰石信用社贷款中,绝大部分是逆程序操作。
2005年6月至2008年任审批小组成员。兰石信用社的信用贷款都是贪玩,陈某甲同意发放后,才叫信贷员、审查员签名,其本人也预先在相关贷款资料中签好,盖好单位公章,才叫我补签名的,完善整套资料以备上级检查。有我在贷款档案审批人一栏签名的贷款1186笔,1152190元,都是逆程序操作办理贷款,贷款都早已经发放出去,只是贷款资料还未完善,缺审批小组一栏我的名字未签名,信贷员拿贷款档案来叫我补签名,完善一套档案备上级检查。是陈某甲安排我们操作,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办理贷款时,身份证的事实我不清楚。日这笔贷款是梁某21本人来办,我不认识梁某21。日提供罗书达的身份证办理贷款,是由其填写好资料后交梁某丁荣和陈某甲审核,再叫我签名。我当时知道是违规的,但陈某甲叫我这样做,我就这样做。我没得到什么好处,陈某甲只是叫梁某21请我和吴某甲、梁某丁荣吃饭、买衣服。信贷资料大部分是吴某甲和梁某丁荣提供给我的。记不清陈某甲叫我办理的贷款有多少笔。梁某21虚假他人身份证贷款,都是由陈某甲和吴某甲、梁某丁荣提供好资料,再拿过来给我,叫我签名,再交给会计输入,会计将钱入存折。我本人经办以上业务,都是违规贷款的,当时知道是违规的,当时交叉审查,大家都是这样做。
经我手贷出每笔款基本上都是审批人陈某甲受予给我办的,我没有认真调查和讨论过,我没核实过,是由陈某甲去核实贷款人资料的,然后叫我去办的。利用虚假身份证和冒名贷款,是联社工作人员于日告知我才知道。每笔贷款基本上没有核实过,都是主任陈某甲叫我办理的。其拿着贷款人资料说这些贷款人都有生意做,也很快就可以还钱的,所以就按平时的习惯操作去做,我作为信贷员签字基本上是补签,原先的审批程序已经做好了。我经手违规贷款118笔,119.5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
虽然吴川市××信用联社下达过相关的业务经营目标考核计划及召开相关会议下达指标,但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不是吴川市××信用联社或吴川市兰石信用社根据法律或单位章程的规定经过单位决策机构的研究作出决定的行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作为贷款责任人,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导致发放的贷款收不回,其单位对其犯罪行为并不知情,其行为并非在执行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不代表单位的意志,系个人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逆程序的问题: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不存在逆程序贷款,所有的贷款都是按正常办理;信贷员吴某甲、梁某丁荣、梁某丙均指证所有其经手的贷款大部分是陈某甲逆程序审批的,作为审批小组成员的杨某丙的证言亦说信社的贷款审批资料很多是补签的;借款人梁某21、梁某乙均称其是将贷款资料交给信贷员办理,并没有直接交给陈某甲办理。上述证据中,信贷员的供述与贷款人的陈述相矛盾,本案其他证据亦无法对逆程序事实予以佐证。因此认定本案存在逆程序,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022.55万元,被告人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627.05万元。公诉机关为上述事实提供了陈某甲违规审批贷款明细表、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明细表、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明细表、债务落实协议书及每笔违法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发放凭证等贷款材料,还有本案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辩护人杨观强、梁锡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公安卷的第260卷至第279卷、第303卷至308卷、第115卷共246.9万元是属于“贷新还旧”,不应计算到两名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违法发放的贷款中,其中27笔属于“贷新还旧”(公安卷的第260卷至第279卷、第303卷至308卷、第115卷),此“贷新还旧”是吴某己市兰石信用社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旧的贷款;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虽然“贷新还旧”没有发生新的资金支出,但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作为贷款的责任人,在发放上述“贷新还旧”的贷款时没有尽到相关责任和义务,不认真履行信用贷款审查、调查、审批职责,不核对贷款人的身份资料,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贷款人再次发放贷款。故“贷新还旧”的贷款数额应当计算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022.55万元,被告人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627.05万元的指控,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造成损失的数额:
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022.55万元,被告人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627.05万元。吴某己市兰石信用社于日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经办的违法贷款已收回538.19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经办的违法发放贷款已收回168.1万元。另外,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经办的违法发放贷款中有246.9万元属于“贷新还旧”,“贷新还旧”实质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并没有发生新的资金支出,没有造成新的损失,对该部分数额不应重复计算,故该数额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本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发放贷款造成237.46万元的损失,被告人吴某甲违法发放贷款造成212.05万元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对借款人的身份、贷款用途等贷款条件进行调查,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同意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违法向梁某21、杨某甲、梁某乙等67人发放贷款1022.55万元,数额巨大,造成237.46万元无法收回的重大损失;被告人吴某甲违法向梁某21、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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