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二倍赔偿劳动合同之日”指哪天?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5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赞同 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thldl.org.cn,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十、违约责任(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十一、争议处理(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约定(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更多法律的知识与工具请加法哆哆微信公众号,拥有自己的私人律师!公众号:faduoduo2016赞同 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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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议劳动关系后,应该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何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合同与无固定合同两种。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分别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约定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法定情形:
  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批人;职工中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这些规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外,还考虑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劳动力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的需求。
  3种情形已经逻辑地包含了原《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作为一种情形罗列。
  以上内容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如果有其他疑问的,可以线上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会为您详细地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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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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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的情形是:劳动者甲某与用人单位A公司自2001年至2010年这十年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然而自2011年起,双方未再订立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今,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很明显,该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范畴,所涉及到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计算,没有任何的争议,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则集中在了对第八十二条的适用上,究竟是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笔者认为,此案只能适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而不存在适用第二款的情形。结合本案,理由如下: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总的概括起来是两种情况: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意;二、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主动方应是劳动者本人,而不是用人单位。具体到本案来看,这十年,双方每一年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对此种选择表示接受,理应认定为属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这种情形,然而自2011年之后,双方未订立任何合同,虽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了,但能否因此而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依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自2011年月至2013年这段时期的双倍工资呢?笔者的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只可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肯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不存在“没有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合同”的情形,因为如果是“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则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走补偿的程序;如果是“没有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则应该优先适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此算下啦是自2011年的2月至2011年的12月,这11个月的双倍,而非2011年1月至2013年所有月份的双倍。其次,如何理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从法条的设定来看,所支持的双倍只是从“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到“不满一年”这11个月,之所以会限定这一区间并不是全无道理的,理由一是因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能完全没有限度;理由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其他条文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满一年后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了。所以,结合到本案来看,双方年这10年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问题,2011年1月起至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则需要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2012年1月,双方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龄是13年,但《劳动合同法》是08年生效的,所以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5个月工资的双倍=10个月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11个月工资的双倍=22个月工资,还有一个月的代通金。另外需要指出的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性质上还是属于劳动报酬,而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合同终止的,则在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均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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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天津-滨海新区&05-11 14:59&&悬赏 0&&发布者:堕落 回答:(1)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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